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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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级本科学生专业分流的通知

关于2020级本科学生专业分流的通知

关于2020级本科学生专业分流的通知

胡小琴 2021-06-07 11:42:46

校属各教学单位:

根据《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校教发【2019】249号)与《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修订)》(校教发【2019】253号)文件精神,及《2020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云南财经大学专业分流专业分科类别及需对应学期修读课程》的规定,现将2020级本科学生专业分流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分流的条件

1.完成需分流专业的先修课程(详见《2020本科培养方案》)。

2.跨大类专业分流: 思想品德良好,未受过任何处分,无不及格记录,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

3.0(含)以上,在专业排名前30%(含),可申请跨大类自主选择专业。若不足30%的学生达到此标准,按实有人数予以分流。

3.大类内部专业分流:思想品德良好,未受过任何处分,无不及格记录,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2.5(含)以上,在专业排名前35%(含),可申请在大类内部自主选择专业。若不足35%的学生达到此标准,按实有人数予以分流。

二、凡符合专业分流条件的学生填写《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2020级专业分流审批表》(见附件1)(此表可在“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通知公告”下载),各学院根据《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修订)》(校教发【2019】253号)的规定,对学生学分绩点及专业排名比例进行审核。

三、由于转入专业班级容量有限,符合专业分流条件的学生可以填报两个转入专业。学校将根据专业容量统筹专业分流,根据学生个人志愿顺序,按照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择优选拔。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注:以下内容为人工智能根据给定主题生成的文章,并非真实存在的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注册、变动和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和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籍注册是指本科新生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后的正式注册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确立学生的学籍信息,取得学籍资格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变动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奖惩信息等进行录入、维护、查询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严格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和教育权益,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

第七条学籍注册是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后进行学籍注册的必要手续,也是确认学生身份、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学籍注册应当遵循诚实、公正、自愿原则,新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籍注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生自主招生计划的注册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收新生报到,审核新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新生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为新生发放学生证、分配学号并在学生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习资格及在校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籍变更、学习纪律、课程考核、学业成绩、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查、学历和学位证明颁发等事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XX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管理制度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本科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分、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业状况的基本指标,即以学分来统计学生学习数量,以学分绩点来评价学习质量,以平均学分绩点来评估学习过程总体情况。

第五条本科教育标准学习年限为4年(特殊专业5年),同时设置弹性学习年限3至6年(特殊专业4-7年)。相关规定如下:(一)学生一般应在标准学习年限内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完成学业;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未完成学业的,将予以退学。

(二)学生在校学习满3学年、提前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三)学生因创业、出国(境)留学等学业原因或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连续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并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或至下一学年前止;休学一般累计不超过2次,累计时长不超过2学年。

(四)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解放军(含中武警),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云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云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云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云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5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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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我校本科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凡我校录取的学生,须持《云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属学院(部)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

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的三个月内,由各学院(部)、学生处和校医院按照招生有关规定分别对新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和健康复查。经复查合格,且按规定缴纳学费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发给学生证。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领导小组区分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入学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

云南财经大学文

校教发〔2012〕105号

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校学生的个性发展和特长发挥,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云南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分制总体方案》,学校对云南财经大学《本科生中期分流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研究制定了《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修订)

2.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分流审批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分流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学生的个性发展和特长发挥,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云南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分制总体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的指导思想是:因材施教,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通过严格的选拔制度与程序,依托我校经、管、文、法、理、工、艺术学科交叉优势,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创造良好的学风。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校普通全日制学习的本科一、二年级学生。

第四条学校实行二次专业分流,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申请专业分流一次。

第五条我校本科一、二年级学生可分别在第二学期末和第四学期末申请专业分流,专业分流形式:一是学生在所在学院内自主选择专业和分流;二是学生在全校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和分流。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应用型人才,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按照学院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5天。未经请假、请假不准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患病等情况保留入学资格原则上不超过2年,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云南财经大学毕业条件

云南财经大学毕业条件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38 更新时间:2009-12-17

字体:小大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学习、奋发向上、诚实守信、敢于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经世致用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但尚未取得学籍而要求退学者,按退档处理。

凡属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一)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包括入学后新患疾病者),经学校医院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籍生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应于下一个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愈,学校复查合格,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查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云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云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云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年5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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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我校本科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凡我校录取的学生,须持《云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属学院(部)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的三个月内,由各学院(部)、学生处和校医院按照招生有关规定分别对新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和健康复查。经复查合格,且按规定缴纳学费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发给学生证。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领导小组区分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入学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学校对于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制度。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学籍类型及注册管理: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不同类型的学籍,如全日制学籍、非全日制学籍等。学生需按规定时间注册学籍,并提供相关材料。

2.学籍变动管理:学生学籍在学习期间可能发生变动,如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等。学校会对这些学籍变动进行管理,包括申请手续、条件要求、审核程序等。

3.学籍的保留与恢复:学生休学期满、退学后可能会申请保留学籍,学校会根据规定对其进行管理。同时,学生也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申请恢复学籍。

4.学籍注册与管理:学校会根据需要,设立学籍注册和管理机构,负责学籍的注册、管理以及信息更新等事宜。

5.学籍档案管理:学校会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保存学生相关的学籍资料和档案材料,并做好保密工作。

6.学籍奖惩管理:学校会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和行为表现,进行相应的奖励和惩罚,包括学籍的荣誉称号、学籍警告、学籍处分等。

7.学籍的注销与归档管理:学生完成学业或毕业后,学校会对其学籍进行注销,同时将其学籍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细则会因学校而有所差异,学生应具体参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规范,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校对本科学生学籍的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九条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必须请假。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有校医院证明。

学生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但未达到休学条件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达到休学条件的,按休学的有关规定办理。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班主任审核,院(系)领导批准。学生一学期内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必须及时向班主任销假。需要续假的,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告知学生本人。

学生请假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有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各院(系)应妥善保存。

学生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课程选修、重修、自修、免修与缓考

第十条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一条自修与免修:

1.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通过自学认为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学生,在每学期的第11、12、13、14周预选好下一学期的课程后,可向任课教师提出自修申请,经任课教师及指导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人批准,可以自修部分课程。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可以不听课。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者,须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考试成绩达85分(含85分)以上者(成绩按卷面成绩计),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绩点按实际考试成绩计;成绩未达85分者应重新修读。被准予自修者须按学校财务处公布的当年各类学科课程单位学分学费标准的70%缴纳学费。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生的学籍信息,提高学生的教育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管理

第四条学生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后,应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学校进行学籍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情况、课程选修等。

第五条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习计划和个人情况,制定学业规划和学籍管理方案,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估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学生在学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和报告,并配合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籍处分与奖励

第八条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和行为表现,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学籍处分和奖励。

第九条学籍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学籍处分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并进行合法、公正、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学籍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学金、荣誉称号、学习资助等。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评选和授予。

第四章学生学籍维护和保护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学籍信息的保护。未经学生本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学校不得泄露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二条学生若发现学籍信息有误或被错误处理,应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按照程序进行核实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并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宣传和解释。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院教发〔2005〕222号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学习、奋发向上、诚实守信、敢于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复合应用型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但尚未取得学籍而要求退学者,按退档处理。

凡属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长

(系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包括入学后新患疾病者),经学校医院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院长(系主任)同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籍生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应于下一个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愈,学校复查合格,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查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经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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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在新生入学后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

(二)因开展创业等,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

(三)因参军入伍,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开展创业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2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的,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复学的,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院教发〔2005〕222号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学习、奋发向上、诚实守信、敢于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复合应用型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但尚未取得学籍而要求退学者,按退档处理。

凡属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长

(系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包括入学后新患疾病者),经学校医院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院长(系主任)同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籍生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应于下一个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愈,学校复查合格,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查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本科生留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本科生留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3年1月18日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第27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规范教学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学籍变更、学习纪律、课程考核、毕业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二章修业年限

第四条我校全日制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第二学士学位及专升本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

第五条根据学分制管理要求,学生可提前一年或者最多延长两年毕业。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后方为有效。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及健康等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各学院通过查阅学生档案等进行。复查有疑问的由学校招生办公室予以核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查,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备案,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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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

细则修订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院教发〔〕222号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学习、奋发向上、诚实守信、敢于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复合应用型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但尚未取得学籍而要求退学者,按退档处理。

凡属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长

(系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包括入学后新患疾病者),经学校医院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院长(系主任)同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籍生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应于下一个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愈,学校复查合格,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查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按专业编班(专业班),并由所在院(系)根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配备指导教师和班主任。指导教师一般由专业教师担任,负责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指导学生选课、学习以及拟定个人培养计划。班主任负责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到所属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必须向所属院(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

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按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制,

最短不低于三年,最长不超过六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凡符合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取得相应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四年)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三章考勤

第八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军训、时事政治学习以及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以旷课论。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军训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8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累计达8~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达16~23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累计达24~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累计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累计达50学时或一年累计旷课达6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

第九条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必须请假。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有校医院证明。

学生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但未达到休学条件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达到休学条件的,按休学的有关规定办理。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班主任审核,院(系)领导批准。学生一学期内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必须及时向班主任销假。需要续假的,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告知学生本人。

学生请假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有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各院(系)应妥善保存。

学生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课程选修、重修、自修、免修与缓考第十条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一条自修与免修:

1.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经过自学认为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学生,在每学期的第11、12、13、14周预选好下一学期的课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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