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洛克《政府论》(下)主要内容的讲课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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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政府论》下篇论贯穿洛克思想的主线

试论《政府论》下篇论贯穿洛克思想的主线

试论《政府论》下篇论贯穿洛克思想的主线论文摘要洛克是英国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其著作《政府论》作为资产阶级思想的巨著,对后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主要理论为自然状态下个人生活和自然权利的完整性即自然法状态理论。

之后为了克服自然状态下种种不利因素,公众通过契约将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交给政府,政府成为了保护公众权利尤其是财产权的机构。

本文将洛克的主要观点进行梳理;并从中提炼出洛克思想的主线,个人权利让渡到有限政府的建立;并且阐述洛克思想主线的核心串联点“财产权”。

论文关键词自然状态有限政府财产权一、洛克主要观点的梳理(一)论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洛克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在论证“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这三个基本概念时,基本秉承以前自然法学流派的观点,自然状态是充满自由、平等、和平、善意、互动、互爱和安全的状态;但自然状态并不是永远都是自由、平等、和平和安全的,也常常存在公民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处于敌对的状态。

其观点既不同于自然法学流派“人人都是理性的,自然状态是一个永恒和谐状态”的观点,也不同于霍布斯所说的自然状态是充满敌对、恶意、暴力和相互残杀的战争状态。

而是二者的中和。

在论述战争状态时,洛克同样简明扼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

”洛克还为强力自救找到了合法的依据,“因为侵犯者不容许我有时间诉诸我们共同的裁判者或法律的判决来救助一个无可补偿的损害”,所以“我就可以进行自卫并享有战争的权力、既杀死侵犯者的自由。

”(二)有限政府理论洛克在引入有限政府理论石时,有其逻辑赋予其中。

首先论证自然状态大体是充满自由、平等、和平和安全的,即使存在侵犯财产权的状态,公民也可以凭借自己对财产的绝对权利进行自主救济,但仍然存在很多缺陷:第一,自然状态下没有明文规定、对所有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那么就没有一个评判公民之间纠纷的统一尺度和是非标准。

政府论下篇导读,详细版,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导读,详细版,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导读目录一、《政府论》及洛克的思想 (1)二、本书逻辑体系和内容提要 (2)起:政治权力,自然状态、战争状态、奴役和财产权(1至5章) (2)承:父权、父权的嬗变与王权、政治社会及其渊源(6至8章) (3)总:政府的目的、形式,三权分野与政治权力的属性(9至15章) (6)申:政府的征服、篡夺与解体(16至19章) (11)三、对本书的一些思考 (15)(一)、自然状态、自然法以及政府的起源与性质:契约政府 (15)(二)、立法权、执行权和政府形式:分权政府和有限政府 (16)一、《政府论》及洛克的思想无疑,我们研究政治学,用政治学独特的视角去审视政治学发展历史的时候,我们的目光不得不在《政府论》驻留,不得不再次向洛克这位伟大的政治学家致敬,《政府论》上下两篇不仅剥去了君权神授最后一件外衣,从合法性上消融君主专制的理论基石,而且还从起点上论证自然辩证法、社会契约论,创立君主立宪下的议会主权理论,提出三权分立学说,探究“政府”的终极目的(保护私有财产)和最好形式(民主宪政、议会具有最高主权的制度),初步奠定了现代政治学发展基础。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政府论》上、下篇是他的代表作,上篇主要批判了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学说,下篇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和宪政理论,其内容较上篇更为重要。

洛克的一生经历了英国革命的全过程。

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特有的思想、理论,而每一阶级和政治派别都有他们的政治思想上的代言人。

这本写作始于1679年,完成于1681年的政治哲学著作《政府论》两篇使洛克成为这个时代的历史标签。

该书的目的是为沙夫茨伯里伯爵及其辉格党的朋友们企图推翻查理二世的革命提供理论和智慧的武器。

洛克于1689年回到英国以后,由于革命已经发生,他便根据新形势修改了《政府论》。

尽管该书第一版上印出的年代是1690年,但它在1689年10月已经上市销售。

洛克《政府论》读书报告会讲稿(超详细)

洛克《政府论》读书报告会讲稿(超详细)

洛克《政府论》读书报告会讲稿(超详细)第一篇:洛克《政府论》读书报告会讲稿(超详细)《政府论(下)》读书报告一、概述1.【作者】约翰·洛克(1632~1704)洛克是英国著名的哲学思想家、政治学家、教育学家,是第一个全面系统地阐述宪政民主思想,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权利”的人,《政府论》上、下篇是他的代表作。

他的政治理念也深远地影响了美国、法国、英国以及其他的西方国家。

2.【简介】《政府论》上、下篇上篇:《政府论——论某些错误的原理》,主要批判了拥护封建王权的罗伯特·菲尔曼爵士的“君权神授”学说。

下篇:《政府论——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宪政理论,其内容较上篇更为重要。

二、写作背景17世纪英国爆发了第一次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革命。

1642-1649-1660-1688年英国革命经过了内战、共和、克伦威尔军事独裁,最终通过1688年的光荣革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相互妥协建立了君主立宪制。

然而,各阶级和各阶层为了争取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形成了多种有关国家组织形式的要求和主张。

资产阶级要巩固政权,就必须要有一套完整的理论支持。

《政府论》的诞生,就是旨在打击封建王权,并为新建立起来的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主权制度进行辩护。

事实上,《政府论》在很大程度上为资产阶级“光荣革命”正了名,也奠定了现代政治学的发展基础。

三、思考政府是什么?它是怎样来的?人们为什么需要政府?四、主要观点洛克指出:根据宇宙的自然法则人们生而自由,被赋予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

因为人们是自私的,也是有理性的,所以他相信理性能够克服这种危险。

人们之间能达成协议或契约,建立政府,以保护他们的权利。

如果政府不能保护他们的权利,人们可以改变它,必要时革命。

洛克的《政府论》是一个论证严密的逻辑体系。

包括三个方面:一、政府权利的来源:自然状态,天赋人权,社会契约。

二、政府权利的目的:保护生命、财产、自由等个人权利。

洛克,政府论(下)〔英〕

洛克,政府论(下)〔英〕

政府论(下)〔英〕洛克著目录第一章………………………………………………………2…第二章………………………………………………………4…第三章……………………………………………………1…1第四章……………………………………………………1…6第五章……………………………………………………1…8第六章……………………………………………………3…4第七章……………………………………………………5…0第八章……………………………………………………6…1第九章……………………………………………………7…8第十章……………………………………………………8…2第十一章…………………………………………………8…4第十二章…………………………………………………9…1第十三章…………………………………………………9…3第十四章…………………………………………………1…01第十五章…………………………………………………1…07第十六章…………………………………………………1…10第十七章…………………………………………………1…23第十八章…………………………………………………1…24第十九章…………………………………………………1…31-- 3下篇-- 42政府论(下)第一章1。

上篇已经阐明:第一、亚当并不是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于他的儿女的那种权威或对于新世界的统辖权,这正像有人所主张的一样.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并没有权利享有这种权力.第三、他的继承人们即使享有这种权力,但是由于没有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成文法,来确定在任何场合谁是合法继承人,就无从确定继承权因而也就无从确定统治权应该由谁来掌握.第四、即使这也已被确定,但是谁是亚当的长房后嗣,早已绝对无从查考,这就使人类各种族和世界上各家族之中,不可能有哪一个家族比别的更能自称是最长的嫡裔,而享有继承的权利.所有这些前提,既然已交代清楚,那么,我认为现在世界上的统治者要想从以亚当的个人统辖权和父权为一切权力的源泉的说法中得到任何好处,或从中取得丝毫权威,就成为不可能了. 所以,任何人,只要他举不出正当理由来,那-- 5政府论(下)3么世界上的一切政府都只是强力和暴力的产物,人们生活在一起乃是服从弱肉强食的野蛮的法则,而不是服从其他的法则,这也是永久混乱、祸患、暴动、骚扰和叛乱(凡此都是赞同那一假设的人们所大声疾呼地反对的事情)的基础,他就必须在罗伯特. 菲尔麦爵士的说法之外,去寻求其他关于政府的产生、关于政治权力的起源和关于用来安排和明确谁享有这种权力的方法的说法.2。

《政府论》笔记

《政府论》笔记

政府论(下篇)《政府论》上篇主要是批评君权神授说,下篇主要是关于自然法、社会契约论和三权分立的论述。

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看,下篇更具重要性。

洛克在本书首先提出了自己的自然法理论。

他认为,在结成社会之前,人们处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之下,人与人之间高度自由、高度平等,不存在从属和受制的关系。

所有人只服从于理性的自然法。

在自然法的指引下,每个人都享有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

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每个人都可以行使自卫权力来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但是由于自然状态缺少众所周知的法律、缺少有权裁判一切争执的裁判者,也缺少保证判决的执行力量,人们的自然权利得不到稳定的保障。

为了克服上述缺陷,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人们选择订立社会契约。

“人们订立契约,组成国家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权利,以及生命、自由等自然权利”。

另一方面,人民始终抱有“最高的权力”,如果政府违背了社会契约的宗旨,人民有权改变和废除社会契约,重新组织政府。

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相比,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一种“小社会契约论”(这个提法是任强上课时说过的)。

其表现有二:第一,洛克认为,人们订立社会契约时,只是转让保护自己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力,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仍然是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而霍布斯则认为,人们订立契约是转让的是全部权利。

第二,洛克认为,作为被授予权力的一方,政府也是契约的当事人,应当受契约内容和宗旨的限制,按照社会成员的委托行使权力。

而霍布斯则认为,虽然主权者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但是主权者的权力是至高无上、不受限制的。

为了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洛克进一步提出了分权学说。

他也是近代史上第一个提出分权学说的思想家。

洛克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种,其中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出于从属的地位。

但是即使是最高的立法权也仍然是一种受限制的权力。

第一,立法权来自于社会契约,其行使必须符合“在最大范围内,以社会的公共福利为限”;第二,立法权必须按照正式公布的法律进行统治;第三,立法权或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侵犯财产权;第四,立法机关不得把制定法律的权利转让给别人;第五,立法权不是终极性权力,因为“社会始终保持着一种最高权力,以保卫自己不受任何团体(即便是他们的立法者)的攻击和谋算”。

论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的自由与法治思想

论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的自由与法治思想

由与 法 治 的 关 系 。
【 关键词 】 自由; 法治
洛 克 的 一生 . 证 了英 国 资产 阶级 革 命 的全 过 程 . 见 他的 思 令来 实行 统治 …… 乃 唑・ 决 对 以 临 时性 的命 令 和 未 定 想概括 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 .奠 定了资产 阶级思想的 的决 议进 行 统 治 基 础 .他 的 自由 主义 成 为 近 代 西方 政 治 学 说 的经 典 洛 克 的 21 执 行 已经 公 布 的 法律 .. 2 《 府论 》上 下 篇 其 基本 精 神 在 于对 18 年 刚刚 结 束 的 英 周 政 68 他 在 第 18贞 写 下 了 他 的 又 一句法 律 经 典 名 言 :如 果 法 3 “ 所谓“ 荣革命” 光 进行辩护和理论 总结 上篇着力于驳斥保皇 律 不 能 被 执 行 , 僦 等 于 没 有 法 律 。 没 有 法 律 的政 府 , 那 而 我认 派菲 尔 麦 鼓 吹君 权 神 授 和 王位 世 袭 的反 动 论 点 .下 篇 则 正 面 为 是一 种 政 治 _的 不 可思 议 的事 情 . L 非人 类 的 能力 所 能 想 象 . 阐述洛克本人关于议会制度 的政治理论 本文着 力阐述洛克 而且 是 与人类 社 会 格格 不 入 的 。” 说 :当法 律 完 全停 止 的 时 他 “ 在 《 府 论》 的 自由与法 治 思想 。 政 中 候. 政府 也 显 然 搁 浅 了 . 民就 变 成 了没 有 秩 序 或 联 系 的杂 乱 人 群 众 ” 为 法 律 不 是 为 了法 律 自身 而被 制 定 的 . 而是 通 过 法 1 自由论 。 使 各尽其 自由思想在 洛克 的政治法律思想体系巾一直处 丁轴心地 律的执行成 为社会 的约束 。 罔家 的各部分各得其所 . 位, 尽管 《 政府论》 上下两篇都没有单独列到章节 讨论 自由问 应 尽 的职 能 21 法 律 面 前人 人 平 等 .. 3 题。但是 , 个人的 自由权利始终是洛克下 的保护对象和重要 内 洛 克第 5 写 道 :每 一 个 人 和 其 他 最 微 贱 的人 都 平 等 8页 “ 容 同时 ,洛克 关 于 自由 的 分类 以及 自由 与法 治 的关 系 的 讨 论 ,这一切对之后的法国革命 和各 国独立 战争时期的政治4 地受制于那些他 自己作 为立 法机 关的一部分所订立 的法律 - 争 , 生 了深远 的影 响 , 产 正如 马克 思 . 格 斯 指 出 :法 同革 命 时 法 律 一 经 制 定 .任何 人 也 不 能 凭 他 自己 的权 威 逃 避 法 律 的制 恩 “ 也不 能 以地 位 优 越 为 借 口放 任 自己 或任 何 下 属 胡 作 非 为 . 的 自由思想 。是 英 国 输入 法 国 的 ,洛 克 是 这 种 自 由思想 的始 裁 : 而 要 求 免 受 法 律 的制 裁 。 ” 甚 至 在第 18页提 到 . 于居 于 他 5 对 祖。” 损 不 就洛克而言 。其 自由论 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他 坚持把 自 高 位 手 握 大权 的人 要 从 严 要 求 所 以 “ 害 罪 行 . 管 是 出 自 都是 一样 的 罪犯 的名 位 和他 的 由和法律或理性结合起来 .自然状态的 自由与 自然法结合在 戴 五冕 的人 或 微贱 的人 之 手 . 除 起 .政治社会中的 自由同 国家的法 律结合在 一起 关 1 自 党 羽 的数 目 . 了加 最罪 行 之 外 , 不使 罪 行 有 任何 差 异 。 I 22关 于特 权 . 由 . 克强 调 了 3 洛 点 洛 克 把 自由裁权 称之 为 “ 权 ”他 在 第 l 用 了整 整 一 特 . 4章 1 关 于 自由的 含 义 . 1 0 “ 关 于 自由 的含 义 。 克 在 下 篇 第 1 第 4章 “ 奴 役 ” 洛 5页 论 开 章 的篇 幅来 论 述 特权 ,洛 克在 第 12页 将 特 权 定 义 为 :这 种 门见 山 的 指 出 :人 的 自然 自由 .就 是 不 受 人 间 任 何 上 级 权 力 无 法律 规 定 .有 时甚 至 违 反 法 律 而 依 照 自由裁 权 来 为 公 众谋 “ 就 在 特 的约束 , ……~不受任何意志统辖 和任何法律 的约束 ” 换句 福 利 的 行 动 的权 力 . 被 称为 特 权 ” 洛 克 看 来 . 权 应 由执 0 0 话 说 ,处 在政 府 之 下 的人 们 的 自 由 .应 以 长期 有效 的规 则 作 行 权 来 掌握 他 在第 12到 13页 说 明 了特 权 存 在 的两 个 必 “ 经常存在 .这就需要执行权快速处 为 生 活 的准 绳 , 种 规 则 为社 会 一 切 成 员 所 共 同遵 守 . 为 社 要性 .一是 因为立法权: 这 并 二是法律不能预见所 以偶然事故和紧急情况 . 在偶然事件 会所 建 立 的立 法机 关 所 制 定 。 ” 对 绝 对 君 权 主 义 者 . 尔 麦 理 : 针 菲 如 那 对 自由的曲线 , 洛克在下篇第 1 5页明确指 出 : 自由并非像罗 的 情 况 下 . 果 严 格 和 杀 板 的执 行 法 律 . 么 结 果 反 而 有 害 “ 0 在 政 伯 特 . 尔 麦 爵 士所 告 诉 我 们 的 那 样 . 人 乐 意 怎 么 做 就 怎 么 他 在 第 12页 举 例 说 , 邻 居 失 火 的情 况 下 . 府 要 把 无 辜 的 菲 各 特 在 做, 高兴 怎 么 生活 就 怎 么生 活 . 不 受法 律 束缚 的那 种 A由 ” 人 房屋 拆 掉 以阻 止 火 势 的 蔓延 当然 . 权 应 用 的 目的 , 于 而 社 会福 利 , 并符 合政 府 所 受 的 委 托 和 它 的 目的 . 府 的 目的 是 政 1 关 于 自由和理 性 . 2

洛克《政府论》读书报告会讲稿(超详细)

洛克《政府论》读书报告会讲稿(超详细)

《政府论(下)》读书报告一、概述1.【作者】约翰·洛克(1632~1704)洛克是英国著名的哲学思想家、政治学家、教育学家,是第一个全面系统地阐述宪政民主思想,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权利”的人,《政府论》上、下篇是他的代表作。

他的政治理念也深远地影响了美国、法国、英国以及其他的西方国家。

2.【简介】《政府论》上、下篇上篇:《政府论——论某些错误的原理》,主要批判了拥护封建王权的罗伯特·菲尔曼爵士的“君权神授”学说。

下篇:《政府论——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宪政理论,其内容较上篇更为重要。

二、写作背景17世纪英国爆发了第一次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革命。

1642-1649-1660-1688年英国革命经过了内战、共和、克伦威尔军事独裁,最终通过1688年的光荣革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相互妥协建立了君主立宪制。

然而,各阶级和各阶层为了争取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形成了多种有关国家组织形式的要求和主张。

资产阶级要巩固政权,就必须要有一套完整的理论支持。

《政府论》的诞生,就是旨在打击封建王权,并为新建立起来的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主权制度进行辩护。

事实上,《政府论》在很大程度上为资产阶级“光荣革命”正了名,也奠定了现代政治学的发展基础。

三、思考政府是什么?它是怎样来的?人们为什么需要政府?四、主要观点洛克指出:根据宇宙的自然法则人们生而自由,被赋予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

因为人们是自私的,也是有理性的,所以他相信理性能够克服这种危险。

人们之间能达成协议或契约,建立政府,以保护他们的权利。

如果政府不能保护他们的权利,人们可以改变它,必要时革命。

洛克的《政府论》是一个论证严密的逻辑体系。

包括三个方面:一、政府权利的来源:自然状态,天赋人权,社会契约。

二、政府权利的目的:保护生命、财产、自由等个人权利。

三、政府权利的运行:法治与分权制衡,专制政府解体等制度。

洛克《政府论》(下篇)的法律思想

洛克《政府论》(下篇)的法律思想

约翰·洛克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政治法律思想家,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人物。

他是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时期为资产阶级和贵族联盟提供理论依据的重要理论家和辩护士。

洛克《政府论》分上下两篇,其中下篇主要反映了洛克的法律思想和政治主张。

洛克的这一著作在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史上曾发生很大的影响。

杰弗逊在起草北美《独立宣言》时,就努力从《政府论》中寻找理论依据;法国大革命后,按照洛克提出的分权原则制定了宪法;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也受到了洛克思想的影响,洛克的“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观点传播很广泛。

他对于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体系的形成,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是资产阶级法治思想的奠基人,也是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倡导者。

它“是一切形式的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

①一、自然法思想谈及“自然法”时,有必要说明历史上对“自然”的使用。

历史上对“自然”的认识是没有统一标准的。

古希腊奴隶社会,它同时被两个阶级服务。

公元前五世纪安提丰用自然状态来说明奴隶制国家的不和理性,而亚里士多德认为不加入奴隶城市国家的人违反了自然法。

洛克继承格老秀斯(1583-1645)用理性来解释“自然法”。

试图用抽象理性作为自己为资产阶级政权合法性辩护的理论依据。

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自然法理论是其政治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自然状态是下卷立论的前提,也是洛克迥异于其他自由主义思想家的关键所在。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可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虽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人必须受制于自然法”。

洛克将人类的自然状态描绘成人们仅依照自然法行动的人人自由,互相尊重平等的状态,他所指的自然法即人类的理性。

“理性,即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洛克的政府理论解读——基于《政府论》下篇

洛克的政府理论解读——基于《政府论》下篇

洛克在《 府论》 篇主 要从 如下 几个方 面 阐述 了 自 政 下
己主 要 的政 治 思 想 。


政 治权 力来 源 于合 意 而 非 父 权
整个《 政府论》 的上篇甚至包括下篇 的第 6 l 、5章都 、4 l 在驳斥菲尔麦的《 父权 制 、 国王 的 自然权 力》 上帝 如 或 。“
父统治一个充满难驯子民的宇宙, 国君如父, 统治难以驯理
的人民。 洛 克认 为父权实 际上 只是上帝赐予父母亲为 了子 ”
女的身心完美 而实施 管教 的权 利 , 但是 这并不 能拓 展到对 子女的生命 、 财产 、 自由的侵犯 。亚 当作为人类 的始祖对其
后裔具有相应 的父权 , 但是 这种父 权并不 是政 治上 的统辖 权; 而且人类并不能从 自然 法或上 帝 的明文法 中找 到谁作 为亚当的继 承者, 因此也就 无法确 认谁应 该来 对人 民进行 统治 。由此 , 克“ 洛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推 翻了菲 尔麦 的君 ,
V 12 0 3 o.8N .
2 0 . 096
洛 克 的政 府 理论 解读
— —
基 于《 府论 》 政 下篇
吴 新 星
( 苏州 大学

政 治与 公共 管理学 院 , 江苏
苏州
252 ) 113
要 :政府论》 洛克最具代表性 的著作 , 《 是 尤其是 下篇更是体 现 了他 建设性 的政 治思想 , 对整 个世 界的进 程起 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 《 政府论》 下篇 中, 洛克从权 力的 来源、 权力形 态 以及他 的 劳动 产权理论 等几个方面阐述 了关于政 府的产生、 力配置 、 府与社会 的关 系等政 府理 论的核心 内容。洛克的政 权 政

政府论 下篇

政府论 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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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总结
全书的结构脉络大概可以归结为三个简单的问题,分别是: 一、 政府来源是什么 二、 政府的来源不是什么 三、 政府应该应当怎样运作 洛克首先是预设一个自然状态作为开端,然后人类总体上有个 从自然状态转入政治社会的过程性论证(正是自然状态存在的 几个致命缺陷,正是人类惧怕被迫无休止地出于战争状态,迫 使人类必须要走向政治社会的联合),最后在政治社会形成的 基础上政府与国家被组织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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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论暴政
暴政 洛克赋予了暴政以全新的定义。中世纪时期对暴政定义复 杂多样,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基础,洛克的定义非常简明: “法律一停止,暴政就开始”。 洛克赋予人民用暴力反抗暴政的权力。洛克阐述了一种自 然权利学说和法治国家学说,因此他可以明确赋予人民反 抗暴政的权力,而这个权力是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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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论特权
特权 “人民之许可他们的统治者,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场合,按 照他们的自由抉择来办理一些事情,甚至于有时候可以和 明文规定相抵触,来为公众谋福利”。 正当性 特权的基础在于“为公众谋福利”。一个自由社会不仅需 要法律内的静态秩序,也需要法律外的动态秩序。一个自 由社会不仅需要所有人与所有政府机构依法办事,也需要 在特殊时刻采取政治行动。 必要性 首先是为了公共福利,而不是为了私人利益。其次特权的 最终目的是为了恢复常态的法治秩序,而不是为了将国家 带入无法无天的“自然状态”或行政权独大的专制独裁状 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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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论国家权力的统属
立法权滥用问题 立法权只是一种受委托的权力,因而当它背离其委托目的 的时候,社会就获得了一种远处的最高权力来重新组织立 法权的归属。换句话说,立法权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 情况下都是最高权力。 立法权与执行权相互制衡 从权力序列来讲,立法权高于执行权,执行权必须严格地 执行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这是立法权对执行权的制约。 议会的召开对立法权又有制约作用。国王在极少数情况下 享有“最高执行权”,可自行召开与解散议会,其目的是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人民的福祉 执行机关在实际情况发生重大的 变化的时候。享有一种 改变选举法的权力。这种权力的正当性来自人民的福祉。

浅论《政府论》下篇

浅论《政府论》下篇

18 年 ,辉格 党与托 利党携 手迎来 了詹姆士 二世 的女婿威 法 的执行 者会造 成判决 和执行 上 的偏差和 不稳 定 、不 安全 的局 68 廉 继承王 位 , 就是 著名 的英 国光 荣革命 。 这 资产阶 级在政 治上取 面 , 因此 , 要设置 一个 明确 的权威 因此 洛 克认 为 , 府就 是因 需 政
利都 是平等 的 , 的生命 、 人 健康 、 自由或 是财产 是不受损 害的” 。
下, 人们只要 加以劳动 , 并且没有损 害他人 的权 利, 那么他 就拥有
这就说 明资产 阶级为 了获 取 自然权利 行为是合法 , 是受到 自然法 他 的劳动 所对 的 自然物 。 这种加 以劳动 的私有 化 , 并不需 要一切 的保护 的 。 即使 是在 契约社 会, 这种 自然权 利也是不 可剥夺 的。 共 有人 的明 白同意 。在美 洲, 土地 的广阔 , 人们却 没有加 以劳 而 对 于 资产阶级 来说 , 制封建 阶级 的势 力 , 抑 争取政 治上 的平等地 动 , 多果实被 腐烂在 土地上 , 并不 是他们 的分 内所 得 。这为 许 这
得 了一席之 地, 但是在 新的革命威 胁和封建势 力依然强大 的情况 此不 便而产 生的 , 它是人 们为 了避免 自然状 态的不 便 , 了更好 为
下, 资产 阶级要巩 固政权 , 须要有 一套完 整的理 论支持 。 政 地保 护人们 的权 利 , 就必 《 而建 立的一 个公正 稳定 的执行机 构 , 而政府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e A dS c y S 缸会 ; I J
浅论《 政府论》 下篇
曾华 东
摘 要
程莉 娟
国 家的 过程 , 为英 国资产 阶级设

浅读《政府论 下篇》

浅读《政府论 下篇》

浅读《政府论下篇》【摘要】洛克的思想主要集中于《政府论下篇》:具体阐述了自然法理论、天赋权利和社会契约论、分权学说和有限政府学说。

全书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论证了生命、自由、财产等人的天赋权利,特别是洛克认为财产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核心,国家产生于人们之间的契约,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委托以及法律之下,立法权至上原理等。

【关键词】自然法财产论三权分立有限政府《政府论下篇》的主要政治思想及个人评价一,自然法理论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是充满自由、平等、和平、善意、互助、互爱和安全的状态,但与此同时也存在敌对、恶意、暴力、甚至毁灭的战争状态。

就是说: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可以按照个人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个人的行为和处理个人的财产和人身,在此过程中,无需得到他人的许可和意志的认同,但同时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这是一种自由状态,但不是一种放任状态,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也没有一个人可以享有决定他人自由、处理他人财产的权力,人和人在自然法的面前是一种平等的状态。

洛克认为:“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当人们抓住一个罪犯时,人们只能根据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指示去比照他所犯下的罪行、对他实行相应的处罚,同时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权利要求得到赔偿。

同时,对这种可能的犯罪行为进行避免,惩罚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怎样警戒后人,保证其他人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二,天赋权利和社会契约论洛克认为人一出生就享有生存的权利,并拥有在自然法状态下的自由、不受约束,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的自由状态”;人们订立契约时转让的只是保护自己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力,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是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而非让渡了个人的全部权利;被授予权力的人也是契约的当事人,应受契约内容和宗旨的限制,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权力。

论财产权是《政府论下篇》中的精华部分,洛克认为财产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核心,并且把个人财产权看做是由于人的劳动导致拥有的自然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他人经过劳动获得的这种权利。

洛克《政府论》下之有限政府

洛克《政府论》下之有限政府

洛克《政府论》下——有限政府在《政府论》下中,洛克与同时代的其他人一样,将自由作为该著作核心要素,但是和同时代的其他人相比,他的自由观却有所不同。

洛克强调的不是理念上的自由,而是现实的自由,其反映在政府制度设计方面就是他更注重怎样采取现实的、可操作性的制度来保障自由,而不是沉湎于崇尚自由精神的理想主义之中。

基于洛克的此种现实的自由观,他在《政府论》下中,一方面,对财产权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使自由具有更坚实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则是表现在其宪政学说中。

洛克的宪政观具有极浓的现实主义色彩,也因此在其宪政设计中具有妥协性和不彻底性,但是也正是因为这一点使得其宪政学说和制度设计更具有现实操作性,使得其宪政学说和制度设计能够得以实现。

在洛克看来,为了说明政治权力的产生,则必然要追溯至它的起源。

在书中他指出,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前,存在自然状态。

但是,洛克对自然状态的理解和描述却与霍布斯并不相同。

在他看来,自然状态并非是如霍布斯所言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而是一个和平与自由的状态,这种状态应当是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平等的状态、有秩序而不是放任的状态。

与此同时,洛克指出,这种自然状态也并非完美的,而是有缺陷的,并且这种缺陷不可避免。

在自然状态下,虽然有自然法,但是并没有一个明确规定的标准作为区分是非的规则,也没有一个有权机构或是人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更没有没有权力来支持正确的裁判,使得其得以执行。

因此,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命、自由、健康和财产权利实际上得不到实质性的保障。

在洛克的制度设计中,只有公共权力与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基本的生命、自由、健康和财产权利,因此人们决定放弃自然状态中享有的执行权和处罚权,以同意或默认的方式交给社会或授权给社会的立法机关,制定符合公共利益的法律,裁判者有权根据法律裁决一切争端和救济国家的任何成员可能受到的损害。

这就是洛克所认为的政治社会,即国家的起源。

洛克在分析自然状态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人人享有自然状态下人民普遍享有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以及财产权,而且在这些权利的基础上,基于自然状态下的人所让渡出来的执行权和处罚权,派生了人们的反抗权和同意权,这些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政府论》下篇读书报告第一部分:作者及著作背景情况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杰出的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自由主义的奠基人。

他出生于一个商人家庭,其父亲是一个小土地所有者,是一位清教徒,也当过律师。

洛克十四岁时经过父亲朋友介绍进入伦敦维斯特敏斯特学校读书,正是在这个学校,洛克学习了希腊和拉丁文,为日后研究古典哲学打下了基础。

1652年洛克进入牛津大学基督会学院学习,毕业后留校任教。

1660年封建王朝复辟时,任牛津大学讲师。

1667年,洛克成为艾希利勋爵即后来辉格党创始人沙夫茨伯里伯爵的医学顾问,长达15年。

1681年受沙夫茨伯里伯爵牵连而受迫害,他1684年逃亡荷兰。

直到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胜利后,洛克获得自由,才于1689年与英女王玛丽二世一同回到英国。

此后,他先后担任了高等法院法官,贸易,垦殖部专员等职务,后由于身体原因,他辞去政职,归去乡里。

1704年,10月28日因病去世。

《政府论》一书是洛克在英国资产阶级和封建专制势力作斗争的过程中写作和出版的。

经过了1642年到1649年的流血冲突,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建立了共和国。

不久之后,资产阶级及新贵族领袖克伦威尔走上了军事独裁道路,克伦威尔死后的军人统治时期,财政危机以及到了1659年已经十分严重的农民运动使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向往斯图亚特王朝的统治,认为只有王权才能镇压人民的反抗,于是有了1660年的复辟。

然而,复辟后的查理二世恢复了旧的选举制度,使得大土地所有者在议会中占据了主导地位,造成了大土地所有者和资产阶级的利益对立,形成反对王权,力主议会至上,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辉格党”和拥护王权,主张君主专制,代表大土地所有者利益的“托利党”两大派系。

1685年詹姆士二世上台后,他进一步加强了封建君主和专制,激起了人民群众新的反抗浪潮。

面对人民群众的革命威胁,1688年辉格党和托利党联手发动政变,把詹姆士二世的女婿威廉从荷兰迎来继承王位,詹姆士二世逃往法国,史称“光荣革命”。

从洛克_政府论下篇_谈政府的权力

从洛克_政府论下篇_谈政府的权力

-96-2008年5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行政与法从洛克《政府论下篇》谈政府的权力□方茜陈妍摘要:洛克的《政府论下篇》论述了国家理论和法律理论,他的思想对世界的政治、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下面我从对本书的主要观点入手,阐述洛克在本书中对政府权力的主张,并浅议由此引起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自然法、社会契约论、立法权(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四川成都610064)继上篇对罗伯特.费尔默《先祖论,即论国王之自然权》的驳斥后,洛克在下篇从正面阐述了自己的政治理论,包括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论、分权学说、政体学说、自由思想和法制思想等等。

全书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论证了生命、自由、财产等人的天赋权利,国家的产生和国家权力来源,以及法律之下的立法权至上原则等等。

洛克关于政府权利的论述《政府论》大致分为自然状态、政治社会、政府构建三个方面,每个方面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层层深入地阐述洛克对国家权力的认识。

一、关于自然状态中的权力关于自然状态的理论是洛克政治学说的起点,是构建他的政治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基础。

洛克所设想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人人都遵照理性而和睦相处的理想状态。

在自然状态中存在自然法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状态,但并不是放任的状态。

尽管处于这种状态的人有处理自己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

自然状态有一种要求人人都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进行治理,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人们都是平等的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在洛克看来,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拥有最基本的自然人权除了生命本身外还有自由和财产,而自由和财产与生命本身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洛克将自由视为与生命同等重要的基本人权,即生命的保障和生命的表征和确认;财产在洛克的整个理论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即没有供人类享用的财产,生命就不可能维持,从而自由也就无从谈起,而且,财产是人的自由劳动的产物,是人的自由的生命活动的表现,因而对财产的尊重就是对自由的尊重、对生命的尊重。

浅析洛克《政府论》下篇

浅析洛克《政府论》下篇
的 自然状态与霍布斯主张的 自然状态决然不同 ,洛克的 “ 战争 状态”恰恰就是霍布斯的 自然状态 ,在阐述战争状态时 ,洛克指出 ,谁 企 图将 另 一个 人 置 于 自己 的 绝 对 权 力 之 下 , 谁 就 同 那 个 人 处 于 战 争 状 态。战争状态是相互敌 对和毁 灭的状态 ,即使有一个权 利中心 ,也无法 使得社会 状态保 持和平 稳定。 自然状态之下 的人们虽然没 有一个共 同的 裁决权威 ,可是 自然法的克制使得人人都 能遵守并维持 。这就保证 了 自 然状态下一种松散的 、原始的但是在一定 范围内存 在的秩序 。 二、 社会契约 尽管在 自然状态下 ,人们处于一种和平和睦的状态 ,但是 自然 状态 依然可能存在不便之处 。因为 ,“ 缺少一个 有权依 照既定 的法律来 裁判 切争执 的知名 的和公正 的裁判 者” , 每一 个人 当权利受 到侵犯 的时候 都是 仲裁者 ,都可以执行 自然法 ,没有 一个评 判标 准社 会便 会混 乱不 堪 ,个人理性的约束有时并 不能 完全 发挥作 用 ,那 么 “ 战争状 态 ” 可 能一触即发 。洛克也认为 自然状态是存在 缺陷的 : “ 没 有一部 人们制定 的 、稳定的 、人所共知的法律 ,因而没有一个 大家都认 同 的是 非标准 , 没有一个共 同的尺度来判决人与人之间的一切 冲突” ;“ 缺乏权利来支 持 正确 的判决 ,以使它得到执行 ,凡是受到非法 伤害的人 ,只要 自己有 能 力 ,就会使用武力去抚平受到的伤害”(《 政府论》下 ) 。 出 于有 效 保 护 财 产 和 社 会 安 宁 的 目的 ,人 们 联 合 成 公 民社 会 。 通 过 同意 的方式让 出一部分个人权利 ,联合成一个政治实体 ,让 多数人的意 愿和权 利得 到公正 和标准 的评判 。通过这种方式建立起个人 与个人 以及 个人与所成立的政治 实体之 间的契约 ,人们之 间是相互平 等的 ,人们将 部分权利交给政治实体 ,同时依然 能够享有并行使 自己的权力 ,这个契 约就是洛克的社会契约。人们通过契约构 成公 民社会 ,但作为一个整体 的人 民从来不曾真正行使政治权 力 ,而是在同意的基础 上将 其委托 给代 表人 民的一个或者多个 团体 :国王 、议会 ,或者 二 者均有 ,则政 府 形 成 。社会契约打破 了君权神授和君主专制的桎梏 ,统治者的权利来 源于 人 民的委托 给予 ,目的是保护人们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 三、财产 洛克十分重视 人民的财产 所有权 ,他认为在 自然状态下 人们就具有 财产所有权 ,私有财产是神圣 不可侵犯 的。洛克认 为 :“ 只要他 使任何 东 西 脱 离 自然 所 提 供 的 和 那 个 东 西 所 处 的 状 态 ,他 就 已经 掺 进 他 的 劳

洛克政府理论解读——基于《政府论》下篇

洛克政府理论解读——基于《政府论》下篇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洛克政府理论解读

基于《 政
张 中胜
下篇
( 淮阴工 学院, 江苏 淮安
2 2 3 0 0 3 )
摘要 : 作 为现代政治的重要奠基人 , 洛克的 自然权利理论和政府理论对西方现代政 治的发展进程起 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 《 政府论》 下篇 中, 洛 克重点阐述 了权力的来源、 政 府的建立与解体 、 权力配置 、 制度安排等政府理论的核 心 内容。洛克的政府理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l l 一 0 6
作者简介: 张v p '  ̄( 1 9 8 6 一 ) , 男, 淮阴工学院实习研究员, 研究方向: 高等教育管理。

昆 欢 研 究
与 目的 的限制 的 , 绝 对权力并 不在人们 认可 的政治权 存 自己生命及 财产 的权力 , 因为人们 通过契 约组成政 力之 内。 治社会 , 是把个 人权力让 渡给 了社会 , 建立政府 时 , 而 三、 为维 护个人权 利 , 政府 要坚持 权力分立 原则 , 社会 只是将权力 委托给 了政 府 , 所以, 在政府 中 , 社会 并且政 府可 以解体 还保有 维护人们 生存 的权力 。当然 , 当立法权作 为政 建 立政府最 主要 的就是对政府 形式 的考虑 , 也 即 府 中的最高权力 出现时 , 社 会 的这种 至高权力是 在幕 对立法权 、 执行权和对外权孰 高孰 低 , 以及 由谁执行的 后的 , 一旦立法权 出现问题 , 社会权力就会从幕后走出 问题 。当然这一切 只是为 了更好 的维护 人们的权利 。 来, 发挥 其作 为至高权力 的作用 。由于社会保有 的至 立法权是最高 的权力 , 它 的归属决定政体 的不同 , 分为 高 的权力 , 所 以人们 可 以宣 布政府 的解 体 。第一种 政 民主政 体 、 寡 头整体 、 君 主政体 以及 混合政 体 , 而 洛克 府解体的情况是“ 当立法机关出现变更时 , 政府解体。 ” 是 比较 赞 同混合 政体 的 , 即立宪君 主制 。在这一政 体 因为作 为政 府下最 高权力 的立 法权 出现 了变更 , 其 执 中, 任命 选举产 生立法议会 , 同意由议会行使 立法权 ; 行 权及对外 权都失 去 了原来 的权 力基础 , 必然走 向解 而执行权 则 由君 主掌握 , 同时对外权 也可 由他一 同掌 体 。第 二种是“ 掌握最高执行权 的人玩忽职守 , 从 而使 握, 但是他必须要 向立法议会或立法权负责 。 已经制 定 的法律 无法 继续得 到执 行 。 ” 法 律得不 到 执 从 他所 赞 同的立 宪君 主制 中的权 力所属 , 我们也 行 , 已经宣 布 了政府 的解体 , 因为得不到执 行的法律 , 可 以看到他 坚持权力分立 的基本原则 。他是坚决反对 人 们 只有将 其解 散 , 成 立一 个新 的立 法议会 和政 府 。 将 立法权 与执行权交 予 同一 机构或个 人来执 行 , 因为 最后 , 也是政府解体最 为重要 的一种情况 “ ……这就是 “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 的权力 , 当立法机关 和君 主两者 中的任何一方在行动上违背他 这 就会对人 性 的弱点 构成极 大诱惑 , 是他们倾 向于夺 们所 受的委托 时 , 政府就会 解体 。 ” 政府建立 就是为 了 取权 力 。 ” 如 若某些人 同时掌 握 了这两个 权力 , 立法权 保护人 民的生命 、 自由和财产 , 这也是人们和社会将权 及法 律会 因为他们 的私人利 益 , 而对共 同体 的公 共利 力 委托给政府 的 目的 , 但是 当立法 机关和握有 执行权 益弃 之 不顾 , 这 对人们 建 立政府 的意 图是 相 违背 的 。 的人侵 犯 了人们 的权利 时 , 人们对 政府 的权 力委托就 所以, 洛克认 为 , 在一 切组织 良好 的政府 中, 立法 权与 已终 止 , 人们 可 以重新 行 使 自己 的权 力建 立新 的政 执行权 分属 于不 同的人 掌握 。立 法权 高于行政权 , 但 府 。这一点是很重要 的, 它指 出了在面对暴政时 , 人们 是洛 克给予 了掌握执行 权的人一 些特权 , 使得执行 权 具有摆脱暴政的权利 , 可以反抗暴政 , 防止暴政的出现 。 在立法权之下 , 有 了更大 的 自由行使 的幅�

浅析洛克《政府论》(下)中多数裁定原则合理性与局限性

浅析洛克《政府论》(下)中多数裁定原则合理性与局限性

浅析洛克《政府论》(下)中多数裁定原则合理性与局限性摘要:多数裁定原则作为民主的一个基础性运行规则,它在保障公民平等的同时也促进了民主社会效率与行动一致的结合。

然而多数裁定原则自身也具有局限性。

本文意以洛克《政府论》下篇作为分析文本,从其时代背景、政治社会的起源,政治社会与政府的目的等方面,分析洛克的政治社会行动原则,即多数裁定原则的合理性与局限性,从而达到对其有更深的理解。

关键词:多数裁定原则洛克政府论政治社会一、理论背景洛克生活在17世纪的欧洲社会是一个急剧变革的社会。

随着商业资本的崛起与迅猛发展,自由主义需要借助民众的“更大的力量”来反对专制主义的过程,在新兴的资产阶级打着自由、平等的旗号反对封建王权专制主义的过程中,不得不面对民主问题,民主的多数裁定原则由此而生。

从这个意义上说,多数裁定原则的产生有力地推动了民主的发展,构成了民主发展的内在动力。

作为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洛克在其《政府论》下篇集中论述了对个人权利、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看法,而在政治社会的起源那一部分洛克坚持把多数裁定作为政治社会的行动原则,这既有合理的,但也是存在局限性的。

二、洛克坚持多数裁定原则的合理性基础(一)行动一致的要求正如洛克所述“当某些人基于每个人的同意组成一个共同体时,他们就因此把这个共同体形成一个整体,具有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的权力,而这是只有经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才能办到的。

要知道,任何共同体既然只能根据它的各个个人的同意而行动,而它作为一个整体又必须行动一致,这就有必要使整体的行动以较大的力量的意向为转移,这个较大的力量就是大多数人的同意。

”[1]即洛克认为的多数决定原则的根据是,人们在组成社会之后便成为一个整体,而一个整体则应该具有一种统一的行动方向,这个方向当然是由各个推动力量中较大的一种力量所决定的,这种较大的力量便是多数人的同意。

政治社会中虽然包涵着诸多的差异,但也必须具有共同的规则。

因此一致的行动才能使政治社会有效运行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得到有效的保障。

洛克的政府思想探析——对《政府论》下篇的文本解读

洛克的政府思想探析——对《政府论》下篇的文本解读

l 0・
政治 ・ 法律
洛克 的政府思想探析
对《 府论 》 政 下篇 的 文本 解读
王 怀 强 ( 京 大 学 公 共管 理 学 院 , 苏 南 京 南 江 20 9 ) 10 3

要: 洛克的《 政府论》 是人类政治思想史上第一次系统阐述政府理论 的著作, 他在 书 中论述 的政府理念 与原则仍 然是
文章编号:6 2—64 (0 9 1 0 0— 3 17 87 20 )2— 1 0
【 作者 简介 】 王怀强 (94一 ) 男, , 肃临夏人 , 大学公共 管理 学院政 治学理论专业 20 级 博士 生, 究方向 : 18 , 土族 甘 南京 08 研
当代 中 国政 治 发展 。
洛克是英 国“ 荣革 命” 光 时期资 产阶级最 重要 的政治 思 想家之一。他 于 18 6 8年 英 国革命后 不久发 表 的《 府论 两 政 篇》 是人类政治思想 史上 第一次 系统 阐述 政府 理论 的著作 。 特别 是他在《 政府论 》 下篇中所 阐述的关于政府 的性 质、 政府 的职能、 政府的运行原 则和政府权力结构的观点和 思想 , 人 对 类现 代民主政府 的构建和政治发展都产生 了深远的影响。直 到 30多年后的今天 , 0 洛克 的政府理论 与政府原 则仍然 是现 代民主政府建 立和 运行 的思想基础 。
“ 另一种” 政府理论提供了哲学基础。
自然权利理论起源 于古希腊斯 多葛学派 , 文艺复兴 后成 为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 反对封建 专制和君权神授 思想 、 建 构 资产阶级 自由主义政治学说的哲学基础。洛克是近代西方政 治思想史上最 早对 自然权 利理 论进行 系统 论证 的思想家 之 自然权利理论认为人类在进入政 治社会 以前处于一种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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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法学经典著作选读》第六讲洛克《政府论》(下)主要内容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王立峰一、洛克的生平与著作约翰۰洛克(John Locke)生于1632年,卒于1704年,是17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也是一位神学家、医生、经济学家,是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

洛克的主要著作是《论宽容书信》、《政府论二篇》和《人类理解论》,对人类贡献最大,也是他最重要的著作是《政府论》。

二、《政府论》(下)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本章旨在交待问题的由来及其研究意义。

洛克开篇扼要地交待了《政府论》上篇的研究结论,即君权神授理论已经被证明是荒诞的。

洛克在对政治权力与其它诸如父亲对子女、主人对仆人等社会权力进行区别的前提下,对政治权力的含义进行了界定。

他说:“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

”1第二章论自然状态本章主要阐述:自然状态是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是有规则可循的状态。

但是,自然状态是有缺陷的,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命、自由、健康、财产权利实际上得不到保障。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但是,洛克进一步指出,这种生命、自由、健康和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并不是绝对的。

第三章论战争状态本章论题: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存在区别,如何避免战争状态。

什么是战争状态?洛克说:“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

因此,凡用语言或行动表示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沉着的、确定的企图,而不是出自一时的意气用事,他就使自己与他对宣告这种意图的人出于战争状态。

这样,他就把生命置于那人或协同那人进行防御和支持其斗争的任何人的权力之下,有丧失生命的危险。

”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存有明显区别。

这种区别在于:“人们受理性支配而生活在一起,不存在拥有对他们进行裁判的权力的人世间的共同尊长,他们正是处在自然状态中。

但是,对另一个人的人身用强力或表示企图使用强力,而又人世间可以向其诉请救助的共同尊长,这是战争状态。

”2第四章论奴役本章论述自由的含义、自由的必要性和终止奴役状态的途径。

什么是自由?洛克对自然自由和社会自由进行了区分。

他解释道:“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

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文件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

”3第五章论财产本章论述财产权的必要性、正当性根据及其限度。

洛克首先指出,财产权具有必要性。

他说:“这些既是给人类使用的,那就必然要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然后才能对于某一个人有用处或者有好处。

野蛮的印第安人既不懂得圈用土地,还是无主土地的住户,就必须把养活他的鹿肉或果实变为己有,即变为他的一部分,而别人不能再对它享有任何权利,才能对维持他的生命有任何好处。

”4财产权既然是必要的,那么它的正当性根据何在,也就是说,如何确定财产权呢?洛克的回答是:劳动。

洛克的分析进路是: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归人类共有,但是人身归每个人自己所有,那么人身的劳动就归每个人所有,那么加入人身劳动的自然物品就归劳动者所有,其他人就不再对该自然物品享有共有的权利。

2同上书,第14页。

3同上书,第16页。

第六章论父权洛克指出,“父权”此一名词名不副实。

因为“上帝的明文法到处都要儿女不加区别地服从父母”,而不是仅仅服从父亲。

因此,把父权作为基于一人权威的君主政体的依据,就是不合适的。

第七章论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本章主题:在政治社会里,社会成员放弃自然权力,把裁判和执行的权力交给社会。

君主专制政体不是政治社会。

在洛克看来,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自然权力,即“保有他的所有物——即他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其他人的损害和侵犯,而且可以就他认为其他人罪有应得的违法行为加以裁判和处罚,甚至在他认为罪行严重而有此需要时,处以死刑。

”5那么,在政治社会中,“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这一自然权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

”可见,洛克所言政治社会即“每一个别成员的一切私人判决都被排除,社会成了仲裁人,用明确不变的法规来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当事人;通过那些由社会授权来执行这些法规的人来判断该社会成员之间可能发生的关于任何权利问题的一切争执,并以法律规定的刑罚来处罚任何成员对社会的犯罪。

”6由此,洛克认为,在政治社会中,国家有制订法律的权力,也有战争与和平的权力;加入政治社会的成员则放弃了他的自然权力,把执行自然法的权力交给国家。

由此产生了国家的立法权和执行权。

第八章论政治社会的起源本章主题:如何组成一个政治社会。

洛克指出,人们从自然状态进入公民社会的唯一方法是通过协议组成一个共同体。

这是因为人是生而自由、平等和独立的,非经本人同意,此人不能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

第九章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本章主题:自然状态存在缺陷和不便,因此,人们放弃自然权力而参加社会,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人民的和平、安全与公众福利。

5同上书,第53页。

第十章论国家的形式本章主题:国家的形式取决于立法权的隶属关系,包括民主制、寡头制、君主制和混和制。

根据立法权隶属,他把国家形式划分为四种:一是民主制。

“当人们最初联合成为社会的时候,既然大多数人自然拥有属于共同体的全部权力,他们就可以随时运用全部权力来为社会制定法律,通过他们自己委派的官吏来执行那些法律,因此这种政府形式就是纯粹的民主政制。

”7二是寡头制。

如果人们在订立契约时,把制定法律的权力交给少数精选的人以及他们的嗣子或继承人,这就是寡头政制。

三是君主制。

如果人们在订立契约时,把制定法律的权力交给一个人,这就是君主政制。

君主政制又分两种:世袭君主制,即立法权交给他和他的嗣子;选任君主制,即立法权只限于君主本人享有,在他死后,后继者的权力仍归大多数人。

四是混和制。

洛克认为,依照民主制、寡头制、君主制这些形式,共同体可以建立他们认为适当的、复合或混和的政府形式。

第十一章论立法权的范围本章主题: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但它是基于人民的同意和授权,因此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人们参加社会的重大目的是和平与安全地享受各种财产,实现此一目的的重要手段就是社会制定的法律。

因此,洛克认为,立法权非常重要,所有国家的最初的和基本的明文法就是关于立法权的建立。

他说:“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

”8虽然立法权是最高的,但是它是基于人民的同意和授权,因此,立法机关不是绝对的,而是有一定限制的。

第十二章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7同上书,第80页。

本章主题: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的划分以及执行权与对外权之间的联系。

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自由、财产,人们需要国家最高权力——立法权,但是考虑到人性的弱点,必须限制立法权,为此洛克提出分权学说。

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第十三章论国家权力的统属本章主题:立法权的局限性;执行权的情形;执行权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的权力。

第十四章论特权本章主题:特权的依据,特权的目的和最后决定权。

第十五章综论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本章主题:父权、政治权力、专制权力的起源、范围和目的。

第十六章论征服本章主题:正义战争与不义战争的征服的区别;对征服者的权力范围进行限制。

征服者对被征服国家不同人们享有不同权力;对被征服者的生命权与财产权应区别对待。

第十七章论篡夺本章主题:什么是篡夺,篡夺者的地位。

第十八章论暴政本章主题:暴政的含义,人民反抗暴政的权利。

所谓暴政,就是“行使越权的、任何人没有权利行使的权力。

这就是任何人运用他所掌握的权力,不是为了处在这个权力之下的人们谋福利,而是为了获取他自己私人的单独利益。

统治者无论有怎样正当的资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动不以保护他的人民的财产而以满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愤、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那就是暴政。

”9面对暴政,人民可以反抗君主的命令吗?洛克认为,强力只能用来反对不义的和非法的强力。

凡是在其他任何场合进行任何反抗的人,会使自己受到上帝和人类的正当的谴责。

按照这样的原则,人民的反抗权利就不会使国家陷于无政府状态和混乱之中。

第十九章论政府的解体本章主题:政府解体的形式,人民的革命权利。

洛克从保护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天赋权利,防止政府专制出发,提出了政府解体和人民革命权的主张。

三、简要评价(一)自然权利洛克设想了一种先于政治社会的权利,即自然权利。

至于自然权利的内涵,与霍布斯只将生命的保存权视为自然权利的惟一内容不同,洛克将财产权与自由权视为自然权利的内容,并认为,政治社会与政府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二)法治洛克对于法治的主张乃建基于对君权的限制,反对绝对的专断权力。

(三)财产权财产权是决定生活条件、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最重要的因素。

财产权学说是洛克理论的一个重要命题,甚至于有的学者把财产权看作洛克政治哲学的核心。

(四)混和政体思想主权在民的观念,促使洛克强烈地反对绝对君主制,在他看来,绝对君主制下的社会不会是一个公民社会,因为一个独揽一切权力的人绝不可能成为致力于探求公共福利的裁判者。

相应地,洛克推崇多数人的统治。

(五)同意与政治合法性在洛克看来,合法权威源于顺从权威的人们的同意,绝非源于纯粹的武力征服,即使在强力压迫下而获得的同意也是无效的。

因此,政府权威的限度乃建基于社会契约。

正是契约决定了政府的权力范围。

(六)抵抗的权利与解散政府面对暴政,人民何去何从?抵抗。

抵抗的道德基础何在呢?在于社会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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