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独立学院之独立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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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独立学院之独立法人资格

高教研究

现代教育科学

M0DERNEDlUCAT10NsCNCE2006年第3期

[摘要]独立学院依托公办高校和社会力量合作办学,应坚持"完全再法人"的法律地位,并在实践

中不断完善作为独立法人所必须具备的三大基本特征:财产特征,组织特征和身份特征.

[关t词]独立学院法人贵格"完全再法人

[中圈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843(2006)O3一O13O—O3 [作者筒介]肖云,淮海工学院高教所(江苏连云港222005)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

个组织独立合法地位的象征,也是组织面向市场,tl主经

营,独立承担责任和享有权利的法律屏障.独立学院作为通

过市场方式优化资源,合作办学的产物,坚持独立的法人资

格是其确立独立合法地位,面向市场,tl主办学的前提和基

础.

,独立学院应坚持"完全再法人的法律地位

1998年《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指出,我国高校"tl批

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2003年教育部8号文件《关于

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

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独立学院应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独立学院是由已经具

备法人资格的公办高校和社会组织(或企业)利用各tl所具

有或控制的资源按照一定程序依法再设立的法人,简言之,

是由法人再行设立的法人,属于一种再法人范畴.这种再法

人在法律意义上与其他依法成立的法人没有区别.但由于它

与原法人之间有割不断的联系而在现实生活中独立程度表

现不一.

目前,我国独立学院的再法人身份在实践发展中表现为

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完全再法人.这类独立学院作为独立

法人在人格上完全独立,即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tl主经营,独立核算.

它冠名"**大学**学院(或分校),依托公办高校有形

的教育资源和无形的品牌效应,吸引社会力量的教育投资和

捐款,但和公办高校与投资合作方之间的关系是独立,平等

的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比如浙江

大学城市学院,从成立之日起便以独立法人身份面向市场自

主招生,自主建制,tl我管理.它有偿依托浙江大学的品牌

效应和优质资源(每年以2O%的学费收入作为回报),建构

tl己的办学"软件",通过政府支持和社会投资来置办办学

"硬件.它颁发独立的学历文凭,独立接受市场的检验与评

价,与申办高校和合作企业不存在依附,附属关系.二是

"形式再法人.有很多由公办高校独资兴办的公有民办二级

学院转型而来的独立学院,从政府批准确立其独立学院身份

÷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课题:"依托名校办分校办学模式及机制研究(FmOl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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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起,在形式上甚或法定意义上已经具有法人资格,但在实际

办学过程中却并不具有独立法人的独立实质,他们的决策层

基本上来自于公办高校或由公办高校兼任,师资队伍,教学

组织和管理很大程度上依附于公办高校.学校的自我发展, 自我创新能力不强.产权关系也有待进一步清理,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和置换.三是"虚伪再法人".这是一类由最初甚至没有独立的校园校舍的"校中校"模式发展起来的公办二级学院,借独立学院概念界定尚待清晰,市场准入尚待规范之际,亦在社会上自称"独立学院",但从其办学实际来看,

从办学形式到内容都不具有法人依法应当具有的充分和必要条件.身份上仍然附属于公办高校,没有独立的招生计划, 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和领导建制,无独立的教学计划和师资队伍,基本是母体高校管理的翻版.在办学目的上借办学之名,行创收之实.这类"虚伪再法人"对公办高校的品牌价

值和教育消费者的利益往往造成极大损害.也由于对母体的依附性,直接遗传公办大学的某些弊病,比如僵化的体制,官僚化的管理,低效率的运行,大锅饭式的待遇等,制约着学

校的进一步发展.

根据《意见》精神及其提出的独立学院六大独立原则,笔者以为独立学院要依托公办高校,面向市场,自主办学,必

须坚持"完全再法人"的法律地位,在组织形态和办学行为

方面坚守独立的法人地位.

二,独立学院作为"完全再法人"应具备的三大基本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指出:"法人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

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归纳起来, 独立学院作为"完全再法人",必须具备法人所必须具备的三大基本特征:财产特征,组织特征和身份特征.

(一)财产特征

所谓财产特征也就是独立学院必须拥有自己能够独立

支配和管理的财产,要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这是独立学院作

为市场行为主体存在和进行活动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 第一,独立学院成为"完全再法人"最基本的财产保障

就是必须具有独立的校园校舍和基本办学设施.这是独立办学的硬件基础和前提条件.对于这一点,在教育部《意见》出台之前,很多公办高校举办的二级学院没有独立的校园校舍和基本办学设施,学生的衣,食,住,学均利用母体高校资

源,与母体高校学生同住一个校园.二级学院办学显得名不正,言不顺,不仅不利于自己的长远发展,而且给公办高校

的管理带来了混乱.为此,《意见》将独立的校园校舍等办学基础设施作为独立学院办学的准入条件予以规范,提出"独立学院初办时一般应当具备: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50亩(艺术类院校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保证今后发展需要,应预留发展用地,校园规划占地面积不少于300亩.教

学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图书不少于4万册".笔者曾对教育部2004年5月首批公布的独立学院中的180所独立学院进行网上调查.调查结果表明,除了少数几所独立学院因新建校区,仍将办学地址誓设公办高校校内之外,95%以上的独立

学院在形式上都与公办高校脱离,有了独立的校区和规划用地以及办学必备的基础设施.

第二,作为"完全再法人",独立学院必须有稳定的资金

来源,在财务核算上应该与公办高校和社会力量投资合作方保持完全独立.独立学院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与公办高校或投资合作方之间的财产置换,权益分配依法按市场通行法则进行..

财务上保持独立是一个组织独立的关键,它一方面指财

务的运转上独立,即一个独立的包括如何通过市场筹资办学,如何有效配置资源,加强成本核算,保持收支平衡或略

有盈余以保证学校持续发展为主要内容的财务运营机制;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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