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目的论指导下的法律翻译
目的论及其在英汉互译中的应用
目的论及其在英汉互译中的应用
在英汉互译中,目的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将概述目的论的基本概念、优缺点,并探讨目的论在英汉互译中的应用。
目的论是一种翻译理论,它强调翻译的目的决定翻译的行为。目的论有三大原则:目的原则、连贯原则和忠实原则。目的原则指的是翻译的目的决定翻译策略;连贯原则是指翻译后的文本应符合目标语言的表达习惯;忠实原则指原文和译文之间应存在连贯性。目的论的优点在于它突出了翻译的目的性,缺点在于它可能忽视原文作者意图。
在英汉互译中,首先需要理解原文作者的意图和目的。这可以通过分析原文的语境、文体和语义来实现。例如,在翻译一篇新闻报道时,译者需要了解新闻报道的写作目的是传达信息,因此翻译时应力求准确、客观。
确立自己的翻译目的,从而更好地传达原文意思
理解原文的目的是为了确立自己的翻译目的。在英汉互译中,译者应根据自己的翻译目的,选择适当的翻译策略。例如,如果翻译的目的是为学术研究提供资料,那么译者需要尽可能保留原文的信息和语言特征;如果翻译的目的是为娱乐读者,那么译者可能需要注重译文的
流畅性和生动性。
在确立翻译目的后,译者需要根据不同的翻译目的选择合适的翻译方法。例如,如果翻译的目的是为了传达原文的形式和内容,那么译者可以选择直译的方法;如果翻译的目的是为了使译文符合目标语言的表达习惯,那么译者可以选择意译的方法。
在翻译实践中,目的论可以帮助译者提高翻译精度。译者可以根据目的原则,判断哪些翻译策略是必要的,哪些是不必要的。例如,在翻译科技文献时,译者需要注重术语的准确性和语言的规范性;在翻译广告时,译者需要注重语言的生动性和感染力。通过运用目的论指导翻译实践,译者可以更好地实现翻译的目的,提高翻译精度。
翻译目的论及其翻译策略
五、总结与展望
本次演示通过介绍翻译目的论和翻译策略,探讨了如何在翻译过程中实现翻译 目的。通过运用适当的翻译策略,译者在保留原文含义的可以更好地传达信息, 满足目标语言读者的需求和期望。然而,翻译目的论和翻译策略的应用仍存在 局限性,译者在实践中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在未来的研究中,可以进一步探讨翻译目的论和翻译策略在不同领域和情境中 的应用,如文学作品、法律文件、医学文献等。此外,随着和机器学习技术的 发展,机器翻译在翻译领域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如何将翻译目的论和翻译策 略应用于机器翻译系统中,提高机器翻译的质量和效率,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方 向。针对不同国家和文化之间的翻译问题,如何更好地处理文化差异和冲突, 也是翻译研究中需要的重要问题。
5、校对和修改:在完成翻译后,需要进行校对和修改,以确保译文的质量和 准确性。这包括检查语法错误、拼写错误、表达不准确等问题,以确保译文能 够准确地传达原文的意思。
总之,翻译目的论与翻译策略是相互关联的。在实践中,需要根据翻译的目的 和目标受众来确定合适的翻译策略,并注意保持原文的语篇风格和文化特色。 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翻译的质量和可读性。
目的论下的广告翻译策略在品牌传播和市场营销中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翻 译目的、目标读者定位、保持品牌价值、简洁明了及跨文化交流等策略的实施, 可提高广告翻译的质量和效果,实现广告的商业目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译 者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灵活运用这些策略,以实现广告的有效传播和品牌的 成功推广。
浅析翻译目的论的作用和意义
浅析翻译目的论的作用和意义
目的论(skopostheory)是翻译行动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首倡者德国功能派翻译学家HansJ.Vermeer指出﹐翻译是一种行动,而行动皆有目的,所以翻译要受到目的的制约。该翻译理论的核心原则是“目的准则”,这一理论超越了传统的“等值”或“等效”的翻译观。在目的论指导下,翻译方法就呈现出了多样性。如果能在忠实原文的基础上达到翻译的目的,对原文既可以采用逐字翻译的方法,也可以采用改写的方法,或者采用介于两者之间的任何翻译策略。从这种目的论延伸出来的译文评价体系则认为评价一篇译文的优劣,并非是看它对原文的等值程度( equivalence ),而是看它对于翻译目的的适宜性(adequacy),即是否有助于在译语情境中实现译文的预期功能。
目的论在具体翻译过程中体现出的一个实际意义,是就翻译方法的选择上提出新的看法。原文通常原本是为源于文化中的一个情景而制作的,因此处在“原文”的地位,而译者的作用是进行跨文化的沟通。因此,翻译的目的就是由任务决定的目标或意图,原文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必要时可由译者来修改。翻译策略的选择应该围绕语言转化过程中两种语言符号本身的结构差异,同时还应考虑到两种语言形式表现出的社会文化差异。
【翻译目的论的作用意义】
在传统译论中,首先考虑的都是原文和原文读者的心理反应,而在目的论理论中,原文和原文读者的心理反应都被退回到次要位置,取而代之则是翻译目的和忠实的问题。其次,对等原则是语言学派翻译理论的基础,目的论使翻译标准多元化,而翻译标准多元化使翻译更接近于实际。再次,目的论学派使西方从以语言学派为主的翻译理论研究中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最后,功能派理论有助于人们开展翻译批评。由于目的论突破了传统译论的模式,将翻译研究聚焦在翻译过程中译文目的的选择上,是一种对翻译的外部研究,因此这样无疑能够弥补传统翻译研究中的不足,从而为翻译学科的探索又增加了一个新的研究视角。
功能翻译理论指导下的法律翻译
功能翻译理论指导下的法律翻译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了基于翻译理论指导下的法律翻译的一些方法和注意问题,其中主要包括了功能派翻译理论的基本概述、法律翻译的现状及现阶段遇到的一些问题、法律文本的总体特征和语言特色以及功能派翻译理论对法律翻译的指导。
【关键词】功能派;法律翻译;法律文本
一功能派遣译者理论详述
20世纪70年代,功能派翻译理论兴起于德国。其发展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凯瑟琳娜莱斯首次把功能范畴导入译者抨击,将语言功能,语篇类型和译者策略二者联系,发展了为源文与译文功能关系为基础的译者抨击模式,从而明确提出了功能派遣理论思想的雏形。莱斯指出理想的译者必须就是综合性交际译者,即为在概念性内容,语言形式和交际功能方面都与原文对等,但在实践中必须优先考量的就是译本的功能特征。
第二阶段汉斯弗米尔(vermeer)提出了目的论,将翻译研究从原文中心论的束缚中摆脱出来。该理论认为翻译是以原文为基础的有目的和有结果的行为,这一行为必须经过协商来完成;翻译必须遵循一系列法则,其中目的法则居于首位。也就是说,译文取决于翻译的目的。费米尔认为,翻译中的最高法则应该是“目的法则”。也就是说,翻译的目的不同,翻译时所采取的策略、方法也不同。换言之,翻译的目的决定了翻译的策略和方法。对于中西翻译史上的归化、异化之争,乃至近二三十年译界广泛讨论的形式对等与动态对等,“目的论”都做出了很好的解释。翻译中到底是采取归化还是异化,都取决于翻译的目的。由于功能翻译理论就是以“目的原则”为最高准则,而任何翻译活动都是有目的的行为,片名翻译的最终目标和主要功能是帮助人们了解影片的主要内容,并激发观众的观看欲望。因此我们需要对功能翻译理论尤其是“目的论”流派做简单了解。
浅析目的论指导下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英译
浅析目的论指导下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英译
发表时间:2019-05-07T16:51:16.19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8月24期作者:陈延琼
[导读] 随着世界各国的交流日益深入,《政府工作报告》成为各国人士了解中国的重要窗口和途径。出于交流的需要,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都要翻译成英、法、西、俄、意、日等多种语言
(云南大学,云南省昆明市 650504)
摘要:随着世界各国的交流日益深入,《政府工作报告》成为各国人士了解中国的重要窗口和途径。出于交流的需要,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都要翻译成英、法、西、俄、意、日等多种语言,供不同语种的人员参考研究。本文以翻译目的论为视角,探讨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英译本,为以后的政治类文本翻译提供绵薄之力。
关键词: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目的论
一、政府工作报告简介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对2018年取得的成就进行了回顾总结,同时也规划了未来一年的发展蓝图,提出2019年的工作任务。《政府工作报告》中出现了大量新词,如 “互联网+教育”、 “互联网+督查”、“破、立、降”等,都是根据中国时代的发展而产生的创新词汇。用词特点也具有特色,全篇多用动词开头,如“加快”、“加强”、“坚持”等。
二、目的论简介
翻译“目的论”的提出和完善得益于四个著名的翻译思想家,凯瑟琳娜·莱斯、汉斯·弗米尔、贾斯塔·霍茨—曼塔里、克里斯汀娜·诺德,他们提出并完善了一套目的论原则的体系,它包含三个原则:目的原则、连贯性原则和忠实原则,其中目的原则的重要性超过后面两个,它的核心是“目的决定手段”,即一切翻译活动必须以目的为出发点,根据要达到的目的选择合适的翻译方法。
浅谈翻译目的论
浅谈翻译目的论
一、本文概述
翻译目的论是一种重要的翻译理论,它强调翻译活动应基于翻译的目的和目标受众的需求进行。本文将对翻译目的论进行深入探讨,首先概述其基本概念和核心思想,接着分析其在翻译实践中的应用及其影响,并探讨其优缺点。本文还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翻译目的论在文学、商务、法律等领域翻译实践中的实际运用,以期对翻译工作者和翻译学习者提供有益的启示和指导。
翻译目的论认为,翻译是一种有目的的交际行为,翻译的目的决定翻译的策略和方法。翻译过程不仅仅是语言之间的转换,更是文化、语境和交际意图的传递。因此,翻译者需要根据翻译的目的和目标受众的需求,选择适当的翻译方法和策略,确保译文能够准确传达原文的意义和意图。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全面阐述翻译目的论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应用,旨在为翻译工作者和翻译学习者提供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翻译目的论的平台。本文也将对翻译目的论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以期对翻译领域的未来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翻译目的论概述
翻译目的论(Skopos Theory)是一种重要的翻译理论,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德国,由汉斯·弗米尔(Hans Vermeer)提出,并由其后的学者如诺德(Nord)等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这一理论的核心观点是:翻译的目的决定了翻译的策略和方法。换句话说,翻译并非简单地从一种语言到另一种语言的文字转换,而是一种有目的、有意图的跨文化交流活动。
翻译目的论强调,翻译的首要原则是翻译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这包括译文的交际目的、使用目的以及翻译过程中译者的目的。因此,翻译的目的决定了翻译策略的选择,也影响了翻译过程中的具体操作。例如,如果翻译的目的是为了传递原文的信息,那么译者可能会采用直译的策略;如果翻译的目的是为了让目标读者更好地理解原文的文化背景,那么译者可能会采用意译或解释性翻译的策略。
“目的论”视域下的汉英公示语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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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的论视角看法律英语的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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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翻译目的论在应用翻译中的运用
浅谈翻译目的论在应用翻译中的运用
作者:邢营军
来源:《教师·中》2010年第09期
摘要:翻译目的论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它是由德国学者费米尔提出的一个重要翻译理论。本文将以汉英广告翻译与旅游翻译为例,探讨翻译目的论在应用文本翻译中的运用。
关键词:翻译目的论;应用翻译;广告翻译;旅游翻译
一、翻译目的论的定义
20世纪70年代,德国的汉斯·费米尔(Hans J Vermeer)提出了以目的为导向的翻译目的论。在此之前,翻译界流行的是“原文中心论”,即在翻译过程中,要着重强调翻译结果与原文的对等[1]。这种传统的翻译理论忽视了翻译过程的创造性及译者的主体性,因而带有很大的局限性。相比而言,翻译目的论将翻译研究从“原文中心论”中解脱出来,是翻译理论的一项重大改革[2]。
二、应用翻译的文本特点
应用翻译也被称为“实用翻译”。应用翻译几乎包括除文学及纯理论文本以外的人们日常接触和实际应用的各类文字,包括广告翻译、旅游翻译,经贸翻译,法律翻译,等等[3]。实用性和目的性是应用翻译的一个重要的文本特点。
三、翻译目的论的原则
翻译目的论有三个重要原则:目的性原则,连贯性原则与忠实性原则。其中,目的性原则是翻译目的论的首要原则。目的性原则认为,翻译过程中,译者应该考虑到译文接受者的文化背景,译文期待以及译文的交际目的。因此,翻译目的决定着翻译策略及翻译手段。连贯性原则要求译文应该有可读性和可接受性,译文应该与译文读者的交际情景及文化背景相一致,使译文读者对翻译结果容易接受和理解。忠实原则要求译文应忠实于原文,要充分表达原文的意义,但忠实原则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对等原则”,忠实原则反对严格按照原文进行翻译,而是认为翻译效果可以优于原文。
“目的论”指导下的商务英语翻译
摘要: 商务英语近年来愈来愈受到关注, 商务英语翻译的理论指导原则亦在各方探讨争议之中。本文从翻译的“目的论”出发, 分析了“目的论”指导下的商务英语的一些具体的翻译技巧。翻译目的决定翻译策略,因而, 为了有效地实现其在译语语境中的贸易交际目的, 商务英语翻译应该以归化为主。
关键词: “目的论”; 商务英语翻译; 归化
商务英语在经济贸易全球化的大气候下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近年来各方对于对外经贸人才需求激增, 商务英语的翻译也逐步引起重视。
商务英语是英语的一种社会功能变体, 是专门用途英语( English for Special Purposes, ESP) 中的一个分支, 是英语在商务场合中的应用; 涉及技术引进、对外贸易、招商引资、对外劳务承包与合同、国际合同、国际金融、涉外保险、国际旅游、海外投资、国际运输等, 人们从事这些活动所使用的英语统称为商务英语。商务英语翻译比文学英语翻译复杂得多, 因为译者除了要精通两种语言及其文化以及熟悉翻译技巧之外, 还必须熟悉商务方面的专业知识, 了解商务各个领域的语言特点和表达法, 从而能够最终通过翻译把握商贸活动的交际效果。由于这些特性, 有些翻译标准和翻译原则(如传统的“信达雅”理论) 并不完全适用于商务英语翻译。
一、翻译的“目的论”与商务英语翻译的目的性
翻译的“目的论”是由德国功能派学者威密尔和诺德等提出来的, 成为功能翻译理论的主流。诺德等翻译目的论者认为, “任何翻译的最高准则是’目的原则’, 翻译行为是由其目’的决’定; 即目’的决定手段’(”the end justifies the means) 。“诺德认为”文本的意义取决于受体并服务于受体”(A text is made meaningful by its receiver and for its receiver.) 。在这一原则下, 原文文本在翻译中只是起到“提供信息”(offer of information) 的作用; 为适应新的交际环境和译文读者的需求, 更加有效地实现译文的功能, 译者在整个翻译过程中的参照系不应是“对等”理论中所注重的原文及其功能, 而应是译文在目的语文化环境中所期望达到的交际功能。
目的论下的翻译标准另解
目的论下的翻译标准另解
作者:刘青杨东英
来源:《北方文学》2018年第32期
摘要:翻译活动自古时候就有记载,国内翻译活动在史上经历过五次高潮期。翻译究竟是什么,古今中外很多学者皆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范畴给出了很多明智的定义,随之而来的还有各位学者给出的不同翻译标准。从目的论来看,翻译活动更多的是一种跨文化的人类活动,其定义和标准好坏都立足于翻译的目的。本篇论文笔者将从目的论的角度,细究目的论的发展过程,从目的论的角度阐释翻译的标准。
关键词:目的论;翻译标准
一、目的论的起源与发展
20世纪50年代,学者对翻译的研究跳脱出了以往的经验主义,不再从技术层面研究翻译,而是从语言学层面对翻译做出了新的解释,翻译理论发展走向了科学层面。Peter Newmark认为,翻译理论源自于比较语言学,属于语义学的一部分,翻译的根本在于把“意义”从一种语言转移到另一种语言时保持不变,即保持语义的(semantic)、语用的(pragmatic)和语篇(textual)的基本内容不变。而在德国,翻译理论深受结构主义语言学的影响,过多的将翻译归类于一门严谨的科学,而忽略了非语言因素,如文化因素。这使得德国的翻译理论渐渐偏离了翻译实践,将翻译牢牢的禁锢在了语言学的范畴之内。
1971年,德国著名学者,翻译理论家凯瑟琳娜·莱斯(Katharina Reiss)发表了《翻译批评:潜力与制约》,认为在现实情况下,原文和译文不可能实现完全对等,因为有些译文是需要实现不同的功能,这时需要遵循的是译文的目的性而不是对等性。这是目的论的起源。而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莱斯的学生汉斯·弗米尔(Hans Vermeer)认为翻译是一种行动,而只要是行动,就具有目的性。而后,另两位德国学者贾斯塔·霍茨·曼塔里和克里斯蒂安·诺德进一步完善了目的论。
浅析翻译目的论三原则及其在翻译实践中的应用
浅析翻译目的论三原则及其在翻译实践中的应用
一、本文概述
翻译作为一种跨语言、跨文化的交流活动,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科技的进步,翻译实践日益频繁,翻译理论也日臻完善。在众多翻译理论中,翻译目的论以其独特的视角和实用性,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本文旨在浅析翻译目的论的三原则——目的原则、连贯性原则和忠实性原则,并探讨这些原则在翻译实践中的应用。
翻译目的论认为,翻译是一种有目的的交际行为,翻译的目的决定了翻译的策略和方法。本文首先将对翻译目的论的基本观点进行概述,明确翻译的三原则及其内涵。随后,结合具体的翻译实践案例,分析翻译目的论三原则在翻译实践中的应用,展示其在指导翻译实践中的有效性。本文还将探讨翻译目的论在应对不同翻译类型和翻译场景中的灵活性和适用性,以期对翻译实践提供有益的启示和指导。
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期望能够加深对翻译目的论三原则的理解,提高翻译实践的质量和效率,推动翻译理论的发展和完善。也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为翻译研究和翻译实践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路,促进翻译
学科的繁荣和发展。
二、翻译目的论三原则解析
翻译目的论是德国功能翻译理论的核心,它提出了三大原则来指导翻译实践,即目的原则、连贯性原则和忠实性原则。这三大原则在翻译过程中各自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共同确保了翻译的质量和效果。
目的原则是翻译目的论的首要原则。它强调翻译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决定整个翻译过程的主要方式,即结果决定方法。在翻译实践中,译者应根据翻译的目的和译文的预期功能来选择最合适的翻译方法和
翻译目的论研究综述
翻译目的论研究综述
一、本文概述
本文旨在对翻译目的论进行深入的研究综述,以期对翻译理论的发展和实践应用提供有益的参考。翻译目的论作为一种重要的翻译理论,自其诞生以来就在翻译学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本文将从翻译目的论的理论基础、发展历程、主要观点、实践应用以及存在的争议和挑战等方面进行全面而系统的梳理和评价。通过对翻译目的论的深入研究,我们不仅可以更好地理解翻译的本质和规律,还可以为翻译实践提供更为科学和有效的指导,推动翻译事业的不断发展。本文也将对翻译目的论在全球化、跨文化交流等背景下的应用前景进行展望,以期对未来的翻译研究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二、翻译目的论的理论基础
翻译目的论(Skopos Theory)是20世纪70年代由德国翻译理论家
汉斯·弗米尔(Hans Vermeer)提出的翻译理论,它突破了传统对等翻译理论的束缚,强调翻译行为的目的性,即翻译方法和策略的选择应基于翻译的目的。翻译目的论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功能主义语言学和交际理论,同时深受行为理论的影响。
功能主义语言学认为语言是一种社会行为,其核心在于语言在交际中的功能。翻译作为语言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目的不仅仅是语言的转换,更重要的是实现交际功能。因此,翻译目的论强调翻译应服务于特定的交际目的,而非简单地追求原文与译文的对等。
交际理论则强调信息的传递和交流。翻译作为一种跨语言、跨文化的交际活动,其目的在于确保信息在源语和目标语之间的有效传递。翻译目的论认为,翻译应根据特定的交际需求和目标语读者的期待来进行,以确保译文的可读性和可接受性。
浅析翻译目的论三原则及其在翻译实践中的应用
一
一一一一一一翻译研究
本栏目责任编辑:梁书
浅析翻译目的论三原则及其在翻译实践中的应用
陈静
(宁夏理工学院,宁夏石嘴山753000)
摘要:德国功能主义翻译理论自诞生以来发展迅速,开辟了翻译研究领域新的视野。它的中心理论是汉斯·弗米尔(Hans
Vermeer)的翻译目的论:翻译是有一定目的性的跨文化的人类交际活动,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译文文本的生产活动。译者只有在正确理解源语意义及其文化内容的基础上,充分把握翻译的目的,并遵循目的论中的忠实性法则和连贯性法则,才能有效实现翻译目的,达到传播文化的目的。关键词:功能主义;翻译目的论;传播文化中图分类号:H3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039(2016)17-0089-02
20世纪70年代,德国功能翻译理论诞生了,其代表人物是凯瑟林娜·莱斯(Katharina Reiss)以及她的学生汉斯·弗米尔(Hans Vermeer),还有克里斯蒂安·诺德(Christiane Nord)。功能翻译理论的提出,对传统的翻译理论把“对等”看作衡量译文质量的标准产生极大的影响,尤其是翻译目的论给人们提供一个探讨翻译的全新视野。如今功能主义理论中的翻译目的论已被广泛运用到翻译实践中,它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野角度去探讨研究翻译中出现的问题,这是翻译理论自诞生以来不断被升华的结果。
1功能主义翻译理论的发展及基本观点
功能主义翻译理论颠覆了传统意义上人们对翻译和翻译性质的界定,认为翻译应从交际理论和行为理论出发,指出翻译是翻译互动行为的一种,是一种基于原文本的目的性的跨文化人际互动交往行为。功能主义理论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莱斯的文本类型和翻译批评理论、弗米尔的目的论和诺德的功能加忠诚理论。1971凯瑟琳娜·莱斯(Catherina·Reiss)年她在论著《翻译批评的可能性和限制》中第一次提出功能主义方面的问题,她认为文本类型理论可以帮助译者确定翻译目的所需的合适的对等程度,在此基础上把语言功能、文本类型和翻译方法联系起来,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同文本的翻译原则和评价标准,这些都为功能主义翻译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20世纪70年代末汉斯·弗米尔在他老师Reiss 所研究功能主义理论基础上提出了翻译的目的论,这是进一步对功能主义的发展。他认为翻译是一种人类行为,任何翻译都是有目的的,因此翻译是一种目的性行为。该理论对翻译目的、原文译文的关系、译者角色诺、翻译方法都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德作为第二代目的论的代表,她不仅继承和发展了上一代目的论者的理论并且还综合了德国功能主义翻译理论各个学派的观点,最终提出了功能加忠诚原则作为对翻译目的论的补充。至此莱斯、费米尔和诺德等提出功能翻译理论认为,翻译不仅是人类的一种行为,而且是一种有目的性的行为,因此,译者应首先了解译文的预期目的,并从译语读者角度出发灵活采取自己的翻译策略以及方法,从而译出各方都满意的译文。
目的论三大原则下的翻译策略
目的论三大原则下的翻译策略
一、目的法则
翻译“目的论”认为目的性原则是翻译的首要原则。在翻译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是译文在译语文化中所要达到的交际目的。目的性原则要求翻译的过程应该以译文在译语文化中达到它预期的功能为标准,翻译只是以原语文本为基础的一种翻译行为。译者在整个翻译过程中不再以对等理论所强调的原文及其功能为标准,而是注重译文在译语文化环境中所要实现的一种或几种交际功能。目的性原则是决定翻译过程的根本原则。
二、连贯性原则
译文必须语内连贯,换言之,译文必须对于具有目的语交际环境和知识背景的接受者是可理解的。也就是说“译文必须能让接受者理解,并在目的语交际环境和文化中有意义”。
三、忠实原则
在目的论中,忠实性法则仅仅是指原文和译文中应该存在某种对应关系,并不要求原文和译文在内容上一字不差。忠实的程度与形式取决于译者对原文的理解及翻译的目的。诺德认为,“在能够达到译文预期功能的情况下,译者应尽可能保持译文与原文在语言特色上的一致。”
目的论与翻译方法
目的论与翻译方法
一、本文概述
翻译作为一种跨文化、跨语言的交际活动,在全球化日益加深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在这个过程中,翻译理论和方法的选择和应用直接关系到译文的质量和效果。目的论作为一种重要的翻译理论,为翻译实践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和思路。本文旨在探讨目的论在翻译方法中的应用和影响,分析其在不同翻译情境中的适用性,以期为翻译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际指导。
本文将简要介绍目的论的基本概念和核心思想,阐述其在翻译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本文将详细分析目的论指导下的翻译方法,包括直译、意译、音译等,并结合具体案例,探讨这些方法在不同翻译情境中的优势和局限性。本文还将探讨目的论在文学翻译、科技翻译、商务翻译等不同领域的具体应用,以及在这些领域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挑战。本文将总结目的论在翻译方法中的价值和意义,展望其在未来翻译实践中的发展前景。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希望能够更深入地理解目的论在翻译方法中的重要性和作用,为翻译实践提供更为科学和有效的理论指导。我们也
期待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激发更多学者和翻译工作者对目的论的兴趣和研究,共同推动翻译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二、目的论的基本概念
目的论(Skopostheorie)是一种翻译理论,由德国翻译学家汉斯·弗米尔(Hans Vermeer)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并由他的学生诺德(Nord)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这一理论的核心观念是,翻译是一种有目的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目的是由翻译活动的发起人决定的。翻译的目的决定了翻译的策略和方法,即翻译的结果应首先满足译文的预期功能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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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目的论指导下的法律翻译
【摘要】本才子毕业论文主要探讨在目的论指导下的下法律翻译问题
【关键词】目的论法律翻译
随着各国间政治、经济、科技、贸易、商业、教育、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日益频繁,法律翻译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中国不仅是世界上的人口大国,同时也是世界上的立法大国。现在已经有包括宪法在内的重要法律法规、部门和地方性法规等3 000多部,近几年更是以每周制定一部新法的速度递增(潘庆云,1997)。因此,法律翻译的迫切性更加显著。
一、目的论的提出
长久以来翻译界一直就翻译标准进行了长期的争论,是采用"直译"与"意译"、"归化"与"异化"、"可译"与"不可译"。以往的研究大多从微观的角度进行,忽视了法律文本翻译应该重视的法律文本的功能及翻译的目的(李克兴、张新红,2006)。然而任何交际行为都有意图或目的,书面文本的意向性尤其突出(张新红,1998)。1971年,赖斯在《翻译批评的潜力与制约》一书中,虽然坚持以原作为中心的等值理论,但是在实践中发现有些等值是不可能实现的并且也不需要刻意追求实现的。因此,赖斯认为译者应该优先考虑译文的功能特征而不是对等原则。1978年赖斯的学生弗米尔(Hans Vermeer)在《普通翻译理论的框架》中,率先提出重社会文化及交际功能的翻译目的理论,摆脱了以原语为中心的等值论的束缚,提出了目的论(Skopos Theory),奠定了德国功能主义的理论基石。目的论突破了对等理论的局限,打破了以原文为中心的等值翻译理论,更加注重译文的功效及译者的主功能动性,为翻译工作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及方法策略。
二、目的论
Skopos Theory在希腊语中表示"目的""目标"。奈达认为决定翻译的首要因素是"目的"(Nord, 1997:27)。目的论认为,"译者的任务是为了一个既定的目的在不同的语言和文化群体之间搭起一座理解的桥梁",这个理论的中心是任何行动都是有其目的,行动执行者要根据实际环境等因素选择一种最恰当的方式方法来达到其预定的目标。因此,翻译作为一种行动,译者也会根据其翻译目的,参考所有的有关因
素进而决定最合适的翻译策略。就如目的论者所认为的"任何翻译行为都是由翻译的目的决定的,所有翻译活动所要遵循的首要原则就是目的原则,即目的决定翻译策略"(Nord.2001)。这样看来,翻译策略方法的选择关键在于翻译的目的。这个目的决定了译者需要采用何种翻译方法和策略来产生功能上可满足的结果。因此,在目的论中,译者必须要清楚明白为什么要翻译原文以及译文所要产生的功能是什么。目的论可以概括为三个原则:目的原则、连贯原则、忠实原则。其中,目的规则高于其他规则,在如何评判翻译行为和信息传递成功与否时,需要考虑到"连贯规则"与"忠实规则"。
三、法律英语的特点
法律作为一国司法、法制体系的文字表现形式,代表了一个国家的尊严与地位同时也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具有严谨性、准确性、权威性及专业性的特征。从词汇角度分析,法律英语中使用了大量的专业术语,主要有两类:只有在法律英语中使用的特殊词汇(plaintiff 原告,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另一种为特殊法律意义的普通词汇(commission佣金);当代法律英语的基础是普通法,普通法的基础是中世纪时罗马教会实行的罗马法,而罗马法是用拉丁文写成和实施的,因此当今的法律英语中留下了许多拉丁词(facto fort事实上的侵权行为,proviso限制性条款)。自诺曼征服以后,英国长期处于法国政府的统治下,法语成为英国上层社会及法律用语(statute法令,assize巡回审判)。当今普通英语的词汇主要来自古代及中世纪的英语,大部分的英语词汇的意义与中古世纪不同,用法也不尽相同,但是法律英语中这类词汇的意义和用法依然按保持不变(therein before在此文以上部分,whereto 对于那个)。从法律英语的句法角度分析,法律英语多用长句、复杂句,通过各种修饰语成分涵盖所有的条件,使得法律条文更加完善。从法律文本角度考虑,法律英语是所有文体中最正式的。(刘晓丹,2007)
四、目的论原则在法律中的应用
法律翻译主要两大功能,一是为政府、组织及个人提供一国的法律信息,二是为在异国投资、交流的外国人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此基上,译者自行根据翻译的目的采取一些列具体的翻译策略与方法。(汪金凤, 周俊飞,2009)
1.目的原则的应用
例如在进行中文法律的英译时,译文的接受者或为英国人、美国人、加拿大人
或其他的英语使用者或非英语使用者,译者要根据具体的接受者的国籍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译文。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一节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CLA译为"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 and Capacity for Civil Activity." 事实上这个译文必不是一个地道的英语表达方式,在英国法律中"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应译为"passive capaity"和"active capacity";而在德国民事法中,应译为"capacity for rights"与"disposing capacity"。在此情况下,译文接受者的国籍决定了要采用何种译文。
2.连贯原则的应用
连贯原则又名"篇内一致,",即译文应与接受者的处境是相关的,译文需要与接受者的交际场景、文化与知识水平相适应。佛米尔认为,任何文本都具有提供信息的功能,接受者从中接收其感兴趣或重要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