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之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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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記載事項 + (二)簽名
A.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B.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A.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票據無 效(票11條1項,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 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 • • • •
a.表明票據種類之文字(票24Ⅰ①) b.一定之金額(票24Ⅰ②) c.無條件付款之委託(票24Ⅰ⑤) d.發票之年月日(票24Ⅰ⑦) e.付款人及付款地(票125Ⅰ③、⑧)
無附記條件者,即視為為無條件付款之委託
B.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欠缺記載時,法律 擬制其欠缺之效果,而不使票據無效(票11 條1項但書,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 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 定者,不在此限。) • • • • • a.付款人(票24Ⅰ③) b.受款人(票24Ⅰ④) c.發票地(票24Ⅰ⑥) d.付款地(票24Ⅰ⑧) e.到期日(票24Ⅰ⑨)
二、期票之分類: 一般期票和銀行期票;即期期票和遠期期票。 期票在到期前,可以由債權人背書轉讓,作為 支付手段和購買手段進入流通領域。

在西方國家,期票可以經過多次背書轉讓。轉 讓後的期票如果到期不能償付,背書人負有付 款的責任。期票還可在到期前向銀行申請貼 現,作為融通資金的工具,銀行按照一定的貼 現率,預先扣除一定的利息。
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法學英文 期中報告
流通票據 Negotiable instrument
指導老師:黃大夫 班 級:碩研財法一甲 學 生:黃志生 M96X0102 王鍾齊 M96X0103 蔡俊楷 M96X0203 葉俊明 M96X0211 邱昱誠 M96X0212
摘 要
• 票據行為 • 票據之類型
• 期票 • 匯票
壹、期票 (promissory note)
一、意義: 期票 ( promissory note )是一種信用憑證,由 債務人簽發,載有一定金額,承諾在約定的期限 由自己無條件地將所載金額支付給債權人的票據 。 債務人為出票人,債權人或持票人為受款人。 期票一經發出,出票人就負有絕對付款的義務, 如到期不予支付,受款人有權訴諸法庭。
按付款時間──即期匯票、遠期匯票
即期匯票(sight bill,demand bill)指持票人向付 款人提示後對方立即付款,又稱見票即付匯票。 遠期匯票( time bill,usance bill )是在出票一定 期限後或特定日期付款。 在遠期匯票中, ‧記載一定的日期為到期日,於到期日付款的, 為定期匯票 ‧記載於出票日後一定期間付款的,為計期匯票 ‧記載於見票後一定期間付款的,為注期匯票 ‧將票面金額劃為幾份,並分別指定到期日 的,為分期付款匯票。
按承兌人─商號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
商號承兌匯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是以銀行以外的任何商號或個人為 承兌人的遠期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承兌人是銀行的遠期匯票。
票據行為之要件
• 形式要件 • Leabharlann Baidu質要件
壹、形式要件
• 票據行為之要件
• 票據之背書 • 例外部分
票據行為
• 票據行為的定義 • 流通票據不等同於契約 • 持有票據之人優於契約的債權人的理由
壹、票據行為之定義
• 票據行為(Negotiable) ,是指以發生或移轉 (delivery)票據權利義務為目的,在票據 上所為之要式法律行為稱之。
◎ 票據行為 (Negotiable) 基本票據行為 (主票據行為) 發票(check)(原始的創票據行 為) (匯票、支票、本票) 背書(endorsement) (匯票、 本票、支票) 承兌(acceptance)(匯票)
參、持有票據之人優於契約的債權 人的理由
• 一、票據的持有人縱無有效(validity)的 合法契 約(the underlying contract)亦能請求他方給付 票據上之債務(debt)。 • 二、票據之持有人於轉讓(transfer)票據時不須 通知前手(prior party)。 • 三、持票人(the holder)於持有票據之時享有( obtain)該票據之權利。
附屬票據行為 (從票據行為)
保證(avouch)(匯票、 本票)
貳、流通票據不等同於契約
• 流通票據就其本身而言(per se)與契約( contract)有所不同,契約的履行需要要約 (offer)、承諾(acceptance)與價金( consideration),但流通票據則不需要。
• 票據行為只要持續持有(possession)票 據就能請求他方履行(performance)票據 權利(the right of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
肆、票據的使用
• 票據行為使得買受人(the transferee)以 自己之名義履行(enforce)票據上之權利 ,而成為當事人之一方(the party to the contract)。 • 流通票據可以透過背書轉讓(endorsement and delivery)或交付持有。
票據類型
貳、匯票
(Bill of Exchange)
一、意義: 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簽發的書面無條件支付命令,要求對方(接受命 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 票來人支付一定金額。匯票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按出票人的不同──銀行匯票、商業匯票 2、按有無附屬單據──光票匯票、跟單匯票 3、按付款時間──即期匯票、遠期匯票 4、按承兌人──商號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 5、按流通地域──國內匯票、國際匯票
按出票人的不同─銀行匯票、商業匯票
銀行匯票(banker‘s draft)是出票人 和付款人均為銀行的匯票。
商業匯票(commercial draft)是出票 人為企業法人、公司、商號或者個人, 付款人為其他商號、個人或者銀行的匯 票。
按有無附屬單據─光票匯票、跟單匯票
光票(clena bill)匯票本身不附帶 貨運單據,銀行匯票多為光票。 跟單匯票(documentary bill)又稱 信用匯票、押匯匯票,是需要附帶提 單、倉單、保險單、裝箱單、商業發 票等單據,才能進行付款的匯,商業 匯票多為跟單匯票,在國際貿易中經 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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