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复习总纲
《刑法总论》复习重点
《刑法学总论》复习要点1、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2、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3、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1、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2、我国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其内容是怎样的?1、什么是刑法的效力范围?2、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的规定。
3、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1、犯罪的概念及其一般特征。
2、犯罪的本质。
3、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1、犯罪客体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犯罪客体的理论种类及其相互关系。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1、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和特征。
2、危害行为的含义和基本表现形式。
3、危害结果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1、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2、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3、单位犯罪主体的概念及其特征(单位组织、刑事责任能力)和处罚原则。
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特点。
2、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法定种类。
3、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类型。
4、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关系。
5、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关系。
6、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关系。
7、意外事件。
8、犯罪目的和动机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9、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1、正当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2、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以及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3、紧急避险的概念、条件以及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4、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1、犯罪既遂、预备、未遂、中止的概念、特征(条件)、刑事责任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1、共同犯罪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和形式。
2、犯罪集团的概念和特征。
3、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种类和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3、继续犯、惯犯、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
1、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2、刑事责任的根据。
3、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1、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2、刑罚的功能和目的。
1、我国的刑罚体系及其特点。
2、我国刑罚各刑种的概念、特点和适用(对象、期限、起算、执行等)。
3、我国刑法对严格控制死刑的规定。
刑法学总论复习纲要
刑法学总论复习纲要(说明:本复习纲要涵盖整个刑法学总论,内容较多。
其中加大字号并用黑体字体标注的为龚大爷上课时候说的重要类容,正常字号楷体字体标注的为相对次要类容。
正常字号,宋体标注的为普通类容。
)第一章刑法概述明确刑法的概念和性质、刑法的任务、刑法的解释、刑法的体系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性质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所谓刑法的阶级性质就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
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刑法的阶级本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所谓刑法的法律性质就是指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之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征。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二、刑法的任务1、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2、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统一三、刑法的解释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刑法解释的类型:1、按解释效力分,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2、按解释方法分,可分为文理解释、论理解释。
四、刑法的体系刑法的体系即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修订后的新刑法典从总体上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我国刑法体系的特点:1、统一性2、科学性3、独创性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明确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点、掌握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一、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点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准则。
刑法总论考试复习资料(大全)(word文档良心出品)
刑法总论考试复习资料1、刑法的解释一.概念和意义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阐释;刑法规定具有抽象性;法律稳定性二.分类和类型1.按效力划分为立法,司法和学理解释(1)立法解释: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通常包括三种情况①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②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③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2)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3)学理解释: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专家学者作出,但无法律效力2.从解释方法的角度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1)文理解释(2)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正意解释和反意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1、刑法三大基本原则(重点)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罪行法定原则(重点)一.渊源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行为的定罪和处罚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界二.分类1.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严格的不容任意选择或变通的原则(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和扩大解释,以明文规定为唯一依据(最相类似)(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以成文刑法典及其规定的刑法规范为唯一渊源(3)绝对禁止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罚溯及问题的唯一原则(4)绝对禁止法外施刑和不定期刑2.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1)允许有条件的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2)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间接的渊源(3)不再坚持从旧原则,而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体现“有利被告)(4)在刑种方面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三.体现和基本要求1.要求:(1)法定化:罪的法定和刑的法定(2)实定化: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文字清晰,意思明确2.体现:(1)立法体现:①刑法第三条规定② 1997年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③取消1979年刑法典中的类推制度④确立从旧兼从轻的原则⑤分则中罪名规定,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2)司法体现:正确定罪和量刑;正确进行司法解释1、刑法的空间效力的4个原则1.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2.属人原则:单纯以国籍为标准,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3.保护原则(自卫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4.普遍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世界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2、刑法的事件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识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刑法总论复习资料
目录第一章刑法概述 (3)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3)第三章刑法的适用范围 (4)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4)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5)第四章犯罪概念 (5)第一节犯罪的概念 (5)第二节犯罪构成 (6)第五章犯罪客体 (6)第一节犯罪客体 (6)第二节犯罪对象 (6)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7)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7)第二节危害行为 (7)第三节危害结果 (8)第四节刑法中因果关系 (8)第七章犯罪主体 (9)第一节自然人犯罪主体 (9)第二节单位犯罪 (11)第八章犯罪的主观方面 (11)第一节犯罪故意 (11)第二节犯罪过失 (12)第三节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13)第四节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13)第五节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13)第九章排除犯罪性行为 (15)第一节正当防卫 (15)第二节紧急避险 (17)第十章故意犯罪中的犯罪形态 (18)第一节故意犯罪形态概述 (18)第二节犯罪既遂 (18)第三节犯罪预备 (18)第四节犯罪未遂 (19)第五节犯罪中止 (19)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20)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0)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21)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22)第十二章一罪与数罪 (24)第一节罪数的区分 (24)第二节实质的一罪 (24)第三节法定的一罪 (26)第四节处断的一罪 (26)第五节数罪并罚 (27)第十三章累犯、自首和立功 (28)第一节累犯 (28)第二节自首 (28)第三节立功 (29)分论补充 (30)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一)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二)广义的刑法: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立法解释、刑法司法解释、判例(三)狭义的刑法:仅指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罚的规范的刑法典。
二、刑法的性质(一)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第一章刑法概述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得法律(定罪量刑)广义刑法:1、刑法典:我国刑法,1979年颁布,1997年修订,199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9个刑法修正案(截止2015 年);2、单行刑法:专门规定某种犯罪;3、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文件中狭义刑法:指刑法452条法条刑法根据得内容:1、《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得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刑法得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得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首要任务)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国有、劳动集体所有、个人)3、保护公民得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与其她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得顺利进行刑法得体系:总体上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编章节条:“但书”——1)前段得补充;2)前段得例外;3)前段得限制款:标志为另起一行项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立法指导思想、规则得规则)1、罪刑法定原则;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3、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得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得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定罪处罚,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得特权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刑罚执行上一律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得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与承担得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第五条)第三章刑法得效力范围刑法得效力(适用)范围:就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与什么时间、以及就是否具有溯及既往得效力问题。
刑法得空间效力:刑法对地与对人得效力范围,也即刑事管辖权得范围.刑法空间效力确立得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以本国领域为标准2、属人原则:以本国国籍为标准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4、普遍原则:以有效惩罚犯罪、保护各国利益为标准(国际犯罪)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得规定: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其她管辖原则得刑事管辖体制。
刑法总论复习提纲
刑法总论复习提纲刑法总论各章复习重点第一章导论一、刑法的概念(看)二、刑法的属性和特征(不用看)三、刑法的任务(只记第二条)四、刑法的基本原则(引起重视)五、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了解基本结构)六、刑法的效力范围(引起重视)1、刑法的第六条(记)2、刑法的时间效力(非常重要)3、刑法的溯及力的四点原则(记住大概的意思)第二章犯罪的概念一、犯罪的概念(只掌握类型)二、犯罪的基本特征(只记三句话)三、犯罪概念的意义(看)第三章犯罪的构成一、犯罪构成:主要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1、记犯罪构成的概念2、犯罪构成的分类(简单看)二、犯罪客体(次等重要)三、犯罪客观方面(最重要)1、危害社会的行为(重中之重)四、犯罪主体1、概念2、哪些情况单位不得作为犯罪主体:3、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的划分4、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分类(记)五、犯罪主观方面(重中之重)1、概念2、四种意志因素3、两种故意的区别(记)4、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区别(重要)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形态间互相排斥,不能互相转化二、犯罪既遂1、概念2、判断标准3、犯罪既遂的形态三、预备(重点)1、预备的几种表现形式2、处罚原则(从轻,减轻,免除)四、未遂(重点)1、概念2、未遂于预备的区别3、未遂与既遂的区别4、处罚原则五、中止1、概念2、特征(重要)3、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的定性(不看)4、中止与未遂,预备的区别与相同(重要)第五章共同犯罪(重要)一、共同犯罪的概念(记)1、几种情况不能做为成立共同犯罪的(记)2、共同犯罪的形式(比较重要)3、犯罪集团(名词)二、种类各个概念和处罚原则(记)第六章数罪与一罪一、实质的一罪1、继续犯(记概念)2、想象竞合犯(概念和特征)(重点)3、结果加重犯(只记概念)二、处断的一罪1、连续犯(概念)2、牵连犯(概念和特征)(重点)3、吸收犯(不重要)第七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正当防卫1、概念(记)2、成立条件(记)3、无过当防卫权(记几种)4、防卫过当的处罚二、紧急避险1、概念2、与正当防卫的区别(重要)第八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一、刑罚的概念和目的(了解)二、刑罚的体系和种类1、刑罚的体系(了解)2、刑罚的种类①死刑对象的限制(重点)②死缓执行期满后的处理(重点)③附加刑的特点第九章量刑1、概念2、酌定情节的概念3、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含义4、量刑制度(极度重要)①普通累犯的构成要件②自首的概念成立条件的认定③数罪并罚的原则各自含义④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原则:先并后减;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原则:先减后并第十章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的限度条件(重点)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1、追诉期限(记)2、赦免(不看)《刑法总论》总复习第一个问题: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刑法的适用范围,又叫刑法的效力范围,它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范围、在什么时间它是有效的。
刑法复习提纲
刑法复习提纲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一节刑法的概说了解刑法的概念。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1、刑法的原则,注意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及相关法条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二章犯罪概念第一节犯罪的定义1、犯罪的定义,构成及基本特征2、犯罪构成的概念第三节犯罪客观方面1、注意掌握刑法中的各种因果关系2、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概念、来源第四节犯罪主体1、刑事责任年龄认定2、刑事责任第五节犯罪主观方面1、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概述,2、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及二者的区别3、犯罪的认识错误,掌握各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二节犯罪既遂了解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第三节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概念、处罚原则第四节犯罪未遂1、注意犯罪未遂与预备、既遂的区分2、把握预备犯与未遂犯的区别3、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第五节犯罪中止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1、犯罪中止的分类、处罚2、具体案例中有效区分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相关量刑情节第五章共同犯罪1、共同犯罪的构成、成立2、共同犯罪的形式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1、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概念、构成、处罚原则,2、主犯的种类第六章一罪与数罪1、想象竞合犯概念、处罚2、想象竞合不同于法条竞合。
第七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第一节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1、正当防卫概念、成立条件及其刑事责任2、防卫过当第二节紧急避险1、紧急避险的概念2、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第一节刑罚的概念和目的了解刑罚概念第二节我国刑罚的种类1、刑罚种类。
2、主刑、附加刑的类型及适用情况3、附加刑的种类及适用范围和对象第九章量刑第三节量刑的制度1、累犯一般累犯构成、成立、刑罚适用情况2、自首的适用、自首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自首犯的刑事责任3、立功。
(1)立功的表现形式;(2)立功犯罪的刑事责任(3)自首与立功4、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
5、缓刑的适用累犯与缓刑第十章刑罚执行制度第一节刑期的执行刑期的执行规定第二节假释1、假释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刑法总论重点复习(DOC)
chapter 1 刑法概说广义刑法广义刑法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刑法的空间效力也称刑法的地域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尚未审判或者审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刑法审理,新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刑法处罚较轻(有利于犯罪人)时,适用新刑法,即在这种情况下新刑法有溯及力。
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宗旨:限制司法权的滥用和保障人权。
内容(六项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
刑法的渊源只能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
2.禁止类推。
3.刑法无溯及效力。
但根据“有利被告”原则,新法轻于旧法时,有溯及力。
4.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
5.明确性原则。
6.实体的适当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内容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概念: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2)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①排斥习惯法,即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刑法的渊源只能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成文法,法院不能以习惯法对行为人定罪判刑,而只能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作为定罪判刑的依据。
②禁止类推。
类推可能导致法官随意适用法律,侵害公民的自由权利,因之,禁止类推被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
③刑法无溯及效力,或称事后法的禁止。
即允许根据行为后施行的刑法处罚刑法施行前的行为。
④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
绝对的不确定刑,指法律未明文规定确定的刑罚,由于这种情况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被禁止。
⑤明确性原则。
⑥实体的适当原则。
指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应认为适当的原则。
(3)立法体现:①我国刑法采取成文法而排斥习惯法,习惯法不是我国刑法的渊源,1997年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不仅要求犯罪法定化,而且要求刑罚法定化。
刑法总论复习(重要)
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刑法概念和分类: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①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②第二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二、刑法的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原则: 1 刑法必须以成文法的方式表现,排除习惯法。
2 禁止类推的适用。
3 禁止刑法溯及既往。
)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总则、分则、附则1.以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2.以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四、刑法的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1.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1)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领事馆。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3)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2.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1)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2)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3)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4.普遍管辖的效力: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犯罪概念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总论复习资料
刑法复习资料刑法1.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刑法的基本原则(1)概念:指贯穿全部刑法的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2)罪行法定原则 NO.3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3)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定罪一律平等,量刑一律平等,行刑上一律平等,保护平等(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NO.5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3.空间效力①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
缺陷:本国人在外国犯罪不适用外国人在外国对本国人犯罪不适用②属人原则(国籍管辖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③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④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限制条件:国际犯罪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管辖国是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参加国管辖国国内刑法也规定该行为为犯罪犯罪人出现在管辖国领域内前提:属人、属地、保护原则均不适用的情况下,才行驶普遍原则⑤折衷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用其他原则。
犯罪1.概念①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对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②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或者说是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刑法总论复习总纲
刑法总论复习大纲一、名词解释(56)1、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的,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5、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时候生效、失效以及对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6、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他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为确定或为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是由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7、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些客观和主观要见的有机统一。
8、犯罪客体:是指有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9、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10、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2、犯罪对象:是指刑法条文非则所具体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3、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外在事实特征。
4、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5、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6、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7、行为人具备的刑罚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8、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是指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着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刑法总论提纲
(5)对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事责任能力含义: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划分规定:(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患者发病期间、间歇性精神病人发病时、病理性醉酒的人不付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生理功能丧失的人(又聋又哑或者盲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付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11: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含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且这种结果发生
表现形式:(1)物质性结果(有形)、非物质性结果(无形)
(2)实害结果(已经发生)、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3)直接结果、间接结果。
8:因果关系概念和表现形式
概念:行为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必然联系。
表现形式:(1)因果关系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2)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主要形式有:一行为直接而合乎法律地引起危害结果;一行为在危险状态下造成一定危害结果;一行为加上被害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两行为前后连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数行为共同作用而导致危害结果;中断的因果关系(中断的因果关系是 指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介入异常因素而发生另一危害结果)。
处罚:(1)各国规定不同:有的采取单罚制,有的采取两罚制
(2)我国单位犯罪(两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
a、单位的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判处自由刑与罚金
b、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
10: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规定
刑法总论复习纲要(自己整理).doc
1、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2、牵连犯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
(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从重处断)。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4、管制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5、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6、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7、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8、刑法的体系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
按照总则、分则、附则的次序排列。
9、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0、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
11、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任能力的自然人。
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12、刑法学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13、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就是依法有权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叫做司法解释14、危害行为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刑法总论知识提纲
刑法学刑法总论一、刑法概说(一)刑法概说(刑法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刑法解释:立法解释(平义解释)司法解释(扩张解释、推类解释)学理解释(限缩解释)(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3.罪行相适应原则(三)刑法的适用范围1.空间效率(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2.时间效率:从旧兼从轻原则二、犯罪论(一)犯罪的概念、分类(二)犯罪构成——————构成要件要素1.法益(犯罪客体)2.客观不法(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
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时间、地点、方法特殊身份3.主观责任(1)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2)主观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3)事实认识错误:对象错误(具体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抽象错误)(4)目的、动机(三)违法阻却是由:(1)正当防卫、紧急避险(2)被害人承诺、违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自救行为等(四)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五)共同犯罪(1)共同犯罪的概念(2)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3)共犯人(正犯:直接、间接正犯)共犯:帮助犯、教唆犯(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共犯从属性。
(4)共犯与身份、未完成形态、不作为、认识错误(六)单位犯罪(1)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2)单位犯罪的处罚(七)数罪形态(1)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2)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常习犯/职业犯/营业犯)(3)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事后不可罚、牵连犯)三、性罪论(一)刑罚体系(1)主刑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注:各刑期的时间(2)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去除出境(二)量刑(1)量刑情节:法定情节(累犯、自首、立功)酌定情节(2)量刑制度:数罪并罚、缓刑(三)行刑(1)减刑制度(2)假释制度(四)刑罚消灭(1)时效(2)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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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复习大纲一、名词解释(56)1、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的,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5、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时候生效、失效以及对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6、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他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为确定或为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是由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7、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些客观和主观要见的有机统一。
8、犯罪客体:是指有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9、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10、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2、犯罪对象:是指刑法条文非则所具体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3、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外在事实特征。
4、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5、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6、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7、行为人具备的刑罚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8、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是指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着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9、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处危害社会性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10、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1、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2、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范睢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3、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4、防卫目的: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以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愿望。
5、特殊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6、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7、无限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8、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9、紧急避险: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以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10、避险意识: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手段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
1、避险过当: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2、故意犯罪形态: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的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中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
3、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了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故意犯罪形态。
4、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故意犯罪形态。
5、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故意犯罪行为已经完全具备了构成某种犯罪所需的全部要件的形态。
6、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到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7、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8、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9、罪数形态:即犯罪的个数,在刑法理论上指一罪与数罪的区别。
10、特殊防预: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法,以防预其重新犯罪。
1、一般防预: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教育和警告社会上的不稳定人员,预防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2、主刑:又称基本刑罚,是对犯罪人主要的刑罚方法。
3、刑罚裁量:即量刑,法院对被指控犯罪的人依刑法规定裁量和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4、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5、一般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6、坦白——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自己如实交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7、立功: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8、数罪并罚: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9、一般缓刑: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10、战时缓刑:指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1、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罪犯,依法减轻其刑罚。
2、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3、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4、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和刑罚执行的有效期限。
5、行刑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6、赦免,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或者减轻其罪、其刑的法律制度。
返回二、简答题(9)1、简述犯罪和构成要件的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2、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实施特征,才是构成犯罪的要件。
3、事实特征必须经由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
2、简述犯罪构成的分类1、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形态方面的特点,可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2、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社会危害程度方面的特点,可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要件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3、根据犯罪构成的内部对构成要件状况的不同要求,可分为简单的犯罪构成和发展咋的犯罪构成。
4、根据犯罪构成成立依据的不同法律根据,可分为叙述的犯罪构成和空白的犯罪构成。
3、简述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①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
②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认识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
区别:2、区别:①犯罪行为决定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则未必。
②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③任何犯罪都会是犯罪客体受到危害,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伤害。
④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⑤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之间存在具体与抽象的差别。
4、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所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八类犯罪行为1、故意杀人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3、强奸4、抢劫5、贩卖毒品6、投放危险物质7、爆炸8、放火5、简述意外事件的特点1、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两层含义:①损害结果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结果相一致。
②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2、行为人在主观上须没有罪过,既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3、损害结果的发生须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①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而引起的危害结果。
②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6、简述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联系1、二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他们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2、犯罪目的以及犯罪攻击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来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
3、而知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他们所反映的需要是一致的。
7、简述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区别1、从内容和性质上看,犯罪动机是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比较抽象,是更为内在的发动犯罪的力量,起的是推动犯罪实施的作用;犯罪目的比较具体,已经指向外在的具体犯罪对象和客体;2、犯罪目的相同,犯罪动机可能不同;犯罪动机相同,犯罪目的可能不同;3、二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有所不同,犯罪目的偏重于影响定罪,犯罪动机偏重于影响量刑。
8、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一)防卫意图1、防卫认识:认识到不法侵害的存在和正在进行、紧迫性和不法侵害者以及认识到正当防卫所需要的手段、强度等。
2、防卫目的: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以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愿望。
(二)防卫起因需要有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必须是违法行为3、不法侵害的存在具有紧迫性(三)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1、原则上,对无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须加以限制。
2、如果动物被作为犯罪的工具,当然可以;如果不是,就不存在不法侵害,对动物的打击就不是正当防卫(四)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
1、不法侵害开始的时间应当是已经着手直接实施侵害行为。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并且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害状态尚在继续中。
(五)防卫限度,即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1、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在手段、强度等方面加以比较,看是否相适应。
2、特殊防卫权,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