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新司法解释与商业银行应对之策
银行如何应对购房合同解除对借款合同(可编辑)
银行如何应对购房合同解除对借款合同(可编辑)
银行如何应对购房合同解除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影响?·字号··已有条评论年月日:来源:银行家作者:刘楠纠错|收藏将本文转发至:
银行如何应对购房合同解除
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影响?
刘楠
基本案情
原审法院查明:年月日张大城与宏辉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张大城向宏辉公司购买位于中原区号高层住宅楼房产一套。
年月日张大城与A银行望大路支行签订《A银行顺城分行楼宇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张大城向A银行望大路支行借款万元用以购买宏辉公司建造的上述房产一套张大城委托A银行望大路支行将所借款项划入宏辉公司账户并由张大城向A银行望大路支行履行还款义务等。
同日张大城、A银行望大路支行还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张大城用其购买的上述房产对其向A银行望大路支行所借的万元款项提供抵押担保等后双方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
合同签订后A银行望大路支行履行了借款义务。
年月日张大城与宏辉公司签订《退房协议》一份主要约定双方解
除月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宏辉公司代张大城偿还张大城所欠银行剩余的按揭贷款并在偿还贷款后到房管局办理抵押注销登记事项等。
年月日张大城给A银行望大路支行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主要载明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A银行顺城分行楼宇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也无履行的必要通知A银行望大路支行解除《A银行顺城分行楼宇按揭人民币贷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并要求A银行望大路支行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到顺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2021金融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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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增长、稳定货币值和货币供求平衡等目标而对货币资金所实行的管理称之为金融管理。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2021金融专业毕业论文题目有哪些,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金融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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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信息不透明、金融危机冲击与公司价值
10、从广义资产证券化视角透视互联网金融
11、基于三阶段DEA模型的我国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效率评价
12、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业务模式研究
13、我国保障房融资问题研究述评
14、衍生品交易中融资调整(FVA)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探究
15、法制视角下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思考
16、货币政策银行风险承担渠道影响因素及其非对称性研究综述
17、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下中国金融监管改革探讨--基于商业银行视角
18、农村信用社改革绩效的实证研究--基于48家县域农信社的调查;
19、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经济犯罪的理性审视与治理对策
20、宏微观因素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影响的实证分析
21、以信贷资金运动视角探究中小金融机构潜在风险根源--以银行类金融机构为例
22、国外股权众筹监管发展及监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23、P2P网络借贷平台违约行为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以湖南省为例;
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与商业银行应对之策
民事诉讼 时效 新规定 与 商业 银 行应 对 之 策
陈福 录, 唐 侠
( 中国 工 商银 行 宁夏 分 行, 夏 银 川 7 0 0 ) 宁 504
摘 要 : 高法 院 于 2 0 最 0 8年 9月 1日公 布 了《 于 审理 民事 案 件 适 用诉讼 时 效 制 度 若 干 问题 关 的规 定 》 。该规 定在 全 面梳 理 现 有 规 定 的基 础 上 , 民事 诉 讼 时效 进 行 了较 为 系统地 修 正 、 对 整 合 和 完善 。学 习、 掌握 民事 诉讼 时 效 新规 定的 意 义 和 内容 , 助 于 当事人 正 确 保 护 其合 法 有
定
收 稿 日期 :0 8 2 2 0 —1
辩 , 则 上 应在 一 审期 间提 出 。 原 这是 有 关 诉 讼 时效 抗 辩 权 的行 使 阶 段 的规 定 ,是 对 当事人 行 使诉 讼
时效 抗 辩 的时 间 作 了 明确 和 限 制 。如果 任 由 当事
人 在 任 何 审 理 阶 段 行 使 时 效 抗 辩 权 ,则 无 法 在一 审 固定 诉 争 焦 点 ,无 法 有 效 发 挥 一 审事 实 审 的功 能 , 审 级 制度 的功 能 性 设 计 流 于 形 式 , 生损 害 使 产
权 益 。 文 试 就 民事诉 讼 时效 新 规 定 的 出 台背景 及 意 义、 本 主要 内容 进 行 诠释 , 并就 商 业银 行
新劳动合同法的重大变化解读与企业应对策略.
新劳动合同法的重大变化解读与企业应对策略i_Z--
前言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6月29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案的出台,对实施多年的务地劳动合同条例确定的劳动关系立法模式将会有重大的调整,对企业人力资源现有管理方式,企业用工成本与用工模式等将帯来全方位的深远影响.
为使企业用好用足新的《劳动合同法》,审时度势、未雨绸缪,调整人力资源管理思路.中国人力资源开发冋邀请了具有丰富授课经验的劳动法专家亲临授课.现场为企业应对劳动合同法释疑解感.从而提升企业在新劳动合同法下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学习收获:
1、了解新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现行操作提出的新要求:
2、帮助企业了解人力资源管理将会遇到的困感和雅.题:
3、深刻理解新劳动法对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帯来的影响:
4、掌握如何采取积极措施应对,以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5、帮助企业在新法制环境卜及时调整管理思路,维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学习对象:企事业单位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部门经理、主管:人力资源部总监、经理、主管、专员:工会负责人、公关部门负责人、法律部门负责人、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士.
课程大纲
一、新劳动合同法中的总则
1、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的扩大
2、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规章制度制订的注意点
3、案例分析
4、企业应对策略
二、新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合同订立
1、劳动合同订立
A、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理定
B、企业用工的三种模式以及最佳建议
C、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
2、劳动合同期限
A、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規定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银行的主要影响及风险提示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银行的主要影
响及风险提示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是中国最高法院颁布的法律文件,对于银行业务和合同有着重要的影响。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其日常经营活动的基础。因此,对银行来说,了解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其经营活动的影响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银行的主要影响之一是对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的规定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在银行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此外,合同的履行和解除也需要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免引发法律纠纷和风险。
其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和违约责任的规定也具有重要影响。银行作为债权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银行需要合理规避违约风险,制定合适的风险管理措施,以保障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此外,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于银行的合同解释和法律适用也有一定的规定。银行在合同解释和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确保合同的解释和法律适用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此引发法律风险和法律纠纷。
然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银行的影响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首先,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能对银行的经营活动和合同管理提出新的要求,银行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以适应法律的要求。其次,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能增加了银行的合规成本和法律风险,银行需要加强合规意识,提高法律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以降低法律风险对其的影响。
合同法与金融业务金融合同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
金融合同订立、履行与变更规
03
定
金融合同订立程序和要求
合同订立程序
金融合同的订立通常包括要约和承诺 两个基本步骤,其中要约是希望和他 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则是受 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订立要求
在金融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 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等原则,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 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
当事人权利
金融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相应的权利,如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 还款并支付利息,而借款人有权在约定期限内使用贷款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当事人义务
双方当事人在金融合同中需要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借款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期限 和方式还款,而贷款人则需要按照约定提供贷款并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结果展示
借款人按照新的还款计划逐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最终成功解决了纠纷。
案例二:担保公司担保合同纠纷调解结果展示
纠纷背景
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后向借款人追偿。
处理过程
担保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代偿款项及相应利息。法院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借款 人提出因资金链紧张无法一次性偿还,希望分期偿还。经过协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了分期还款计划。
合同法与金融业务金 融合同法律问题与风
险防范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银行的主要影响及风险提示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银行的主要影响及风
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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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新司法解释与商业银行应对之策
合同法新司法解释与商业银行应对之策
《合同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9年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十年来,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形势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司法解释(一)已不能满足审判实践需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多方调查、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并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起草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新司法解释》),以便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新司法解释》已于2023年5月13日起施行。
一、《新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与影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的任务异常艰巨,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合同履行困难已经或者可能转化为各类案件进入司法领域。据统计,2023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合同纠纷案件近300万件,同比上升了19.07%,合同案件数量占一审全部民商事案件数量的54.2%以上。“各类合同纠纷呈现数量多、增速快、类型多、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等特点,已经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尤其是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新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道出了《新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新司法解释》是对《合同法》实施10年来和合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遇到的难题的一次集中梳理和应对,被誉为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应对金融危机、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重大举措。它对统一司法尺度,公正高效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交易秩序,也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2010-12-22 17:50:28)转载▼标签: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纠纷杂谈分类:仲裁诉讼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曹守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5月13日公布施行。该解释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三个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为应对金融危机、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重大举措。现就《合同法》解释(二)起草的背景和对该解释中的若干问题简要论述如下:
一、法释[2009]5号起草的背景
(一)承前启后。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开始实施。针对《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急需解决的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近10年司法实践的检验,证明该解释是完全符合审判实践需要的,该解释的颁布实施,一方面大大推动了《合同法》的实施,维护了《合同法》的效力和尊严,维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各级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然而,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形势的发展和审判实践的进一步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在这样的情势下,经过多方调查、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起草颁布了《合同法》解释(二)。因此,该解释是对《合同法》实施十年来和合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遇到的难题的一次集中的梳理和应对,是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提高司法为民意识、与时俱进的集中体现。
民法典新旧对比解析及应对措施建议(涉及银行金融业务部分))
民法典新旧对比解析及应对措施建议(涉
及银行金融业务部分))
1.担保合同的无效性问题
根据《担保法》第六百八十二条,如果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也无效。此外,《民法典》还规定,当事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如果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保证人资格的限制
根据《担保法》第六百八十三条,保证人的范围被缩小,国家机关和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学校为例,原营利性学校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不得成为保证人。
3.担保合同的表现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九十三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此外,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作为保证合同,只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即可成立。
4.保证方式的变更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那么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会变更为一般保证。此外,《民法典》未再禁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及职能部门提供担保。
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保证期间默认为两年。如果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根据连带责任或一般保证原则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687条,出现特定情形时,保证人不受一般保证先诉抗辩规则的限制。如果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
《民法典》对商业银行零售业务的影响及应对思考
摘要:《民法典》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意义非凡,而且它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用法典来命名的法律,可见其重要性。它明确规范了我们日常社会生活的一些行为准则,可以说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此次民法典的编纂实现了民法的体系化和现代化,同时也将对商业银行零售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民法典》;商业银行零售业务;影响;应对
一、《民法典》中涉及商业银行零售业务的相关内容
“民法典”整部共分为七篇,其中又分别按照“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及附则等”详细划分为1260条,其中影响零售银行业务经营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人格、物权、合同及婚姻家庭4部分。
(一)人格权编主要变化
1.将个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保护范畴
基于当前既有法律基础,《民法典》对个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有了进一步的明确要求,并且对“隐私”有了新定义,个人的私人生活、私密空间、个人信息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扰泄露。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没有经过消费者同意或者服务请求,或者其他消费者没有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可以向其发送商业性个人信息”的规定相比,《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更为严格。
2.个人信息保护上升至法典层面
《民法典》明确了个人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如指纹)等可以任何可以识别个人身份的消息”。与之前对比,《民法典》在《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的基础上,在范围中新增“生物识别、电子邮箱、健康、行踪等”4种信息。与此同时并且规定,任何“个人信息处理”行为都应该需遵循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原则,使用时需明确目的、范围及方式。如果没有经过本人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私自泄露、篡改、收集、存储的个人数据信息;不可以向任何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此次《民法典》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规则再次进行了明确,使个人信息保护上升到法典层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2010-12-22 17:50:28)转载▼标签: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纠纷杂谈分类:仲裁诉讼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曹守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5月13日公布施行。该解释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三个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为应对金融危机、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重大举措。现就《合同法》解释(二)起草的背景和对该解释中的若干问题简要论述如下:
一、法释[2009]5号起草的背景
(一)承前启后。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开始实施。针对《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急需解决的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近10年司法实践的检验,证明该解释是完全符合审判实践需要的,该解释的颁布实施,一方面大大推动了《合同法》的实施,维护了《合同法》的效力和尊严,维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各级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然而,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形势的发展和审判实践的进一步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在这样的情势下,经过多方调查、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起草颁布了《合同法》解释(二)。因此,该解释是对《合同法》实施十年来和合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遇到的难题的一次集中的梳理和应对,是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提高司法为民意识、与时俱进的集中体现。
商业合同法的要点和注意事项构建可靠的商务合作关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合同变更或解 除,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方案。
保密义务在商务合作中的重要性
保密义务的定义
违反保密义务的后果
保密义务是指商务合作中,一方对从 另一方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所 承担的保密责任。
双方合作目标存在分歧 ,无法形成共同的努力 方向,导致合作失败。
信任缺失
由于一方或双方未能履 行承诺,导致信任关系 破裂,合作难以继续。
缺乏应变能力
面对市场变化和挑战, 双方未能及时调整合作 策略,导致合作陷入困
境。
从案例中汲取经验教训,提升商务合作能力
重视充分沟通
明确合作目标
在合作前和合作过程中,双方应保持充分 沟通,确保信息畅通,减少误解和分歧。
04
构建可靠的商务合作关系的关键 要素
诚信原则在商务合作中的应用
01
诚信原则的定义
诚信原则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各方应遵守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以建
立和维护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合作关系。
02 03
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阶段的应用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各方应如实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不得 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同时,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 段获取商业机会。
合同法实践中常见问题与应对策略
典型案例分析:如何规避风险 03 并保障权益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剖析
01
案例概述
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设备购买合同,但在交货后,买方 发现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并索赔。
03
02
风险点分析
买卖合同中,质量问题是常见的纠纷点。买方应在合同 中明确质量标准、验收方式和违约责任,以便在发生争 议时有据可依。
企业经营中如何运用好《合同 04 法》保障自身权益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明 确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 各个环节的流程和责任,确保合同管 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加强合同审批和监管
企业应建立合同审批和监管机制,对 重要合同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确 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防范 潜在风险。
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遵循诚实信 用原则,不得滥用。若一方已履 行主要义务或提供适当担保,另 一方则不得再行使履行抗辩权。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及范围
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 失等。具体承担方式应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确定。
范围
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 际损失指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指因违 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丧失的预期利益。在特殊情况下 ,还可包括惩罚性赔偿等。
金融借款案件特点、存在问题与应对之策
金融借款案件特点、存在问题与应对之策
金融借款案件是指在金融领域中,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随着金融领域的不断发展,金融借款案件也在不断增多。本文将从特点、存在问题和应对之策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特点
1. 合同法律效力强
金融借款案件是通过签订合同来进行借贷的。因此,在解决纠纷时,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最重要的。合同应该依照《合同法》的条款来执行,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 合同内容复杂
一份金融借款合同一般包括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违约金等繁琐的内容,为了防止出现违约纠纷,每一个细节的考虑都显得尤为重要。
3. 关注借款人的资信
在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时,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是一个关键因素。因此,在借款前,贷款方会对借款人进行详细的了解和调查,如信用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等信息,以评估其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4. 违约率较高
在金融借款领域,违约率相对较高。借款人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拖欠还款,甚至违约,这就使得贷款人面临了巨大的风险。
二、存在问题
1. 负利率借贷
目前,一些国家的利率出现为负的情况,这就给金融借贷带来了新的困境。在负利率的情况下,银行给贷款人付利息实际上就变成了收取利息,这对于贷款人来说是一种重大损失。
2. 非法出借
当前,一些机构和个人非法出借高利贷。他们往往利用被出借人的急需款项,提高借款利率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这种行为不仅危害借款人的正当权益,也严重干扰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3. 贷款审核有待加强
目前,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贷款审核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在审核借款人资信时,一些机构过于追求快速批贷,而忽视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这种情况容易导致遇到欺诈行为和无能力还款的借款人,从而增加了机构的财务风险。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银行的影响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银行的影响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银行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了银行订立合同的规范性:该司法解释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定,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履行提示义务,对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当履行说明义务。这要求银行在订立合同时,要更加注重规范性和公平性,以避免因格式条款引发纠纷。
2.提高了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该司法解释对合同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的条件等进行了规定,这要求银行在制定合同条款时,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前制定应对策略。同时,银行也需要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3.提高了银行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该司法解释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违约责任的承担等进行了规定,这要求银行在经营过程中要更加注重法律风险的防范。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4.促进了银行的业务创新:该司法解释对新型合同的效力认定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这为银行的业务创新提供了法律支持。银行可以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客户的需求,提高市场竞争力。
总之,《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实施对银行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银行需要加强自身的规范性、风险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以适应新的法律环境,并促进业务的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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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新司法解释与商业银行应对之策
《合同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9年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十年来,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形势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司法解释(一)已不能满足审判实践需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多方调查、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并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起草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新司法解释》),以便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新司法解释》已于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一、《新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与影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的任务异常艰巨,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合同履行困难已经或者可能转化为各类案件进入司法领域。据统计,200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合同纠纷案件近300万件,同比上升了19.07%,合同案件数量占一审全部民商事案件数量的54.2%以上。“各类合同纠纷呈现数量多、增速快、类型多、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等特点,已经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尤其是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新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道出了《新司法解释》出
台的背景。《新司法解释》是对《合同法》实施10年来和合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遇到的难题的一次集中梳理和应对,被誉为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应对金融危机、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重大举措。它对统一司法尺度,公正高效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交易秩序,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新司法解释》涉及了合同法的五大问题,包括六个部分共计30条,分别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解释。
(一)明确了可通过双方民事行为推定其订立了合同
依《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合同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然何谓“其他形式”,社会各界理解不一。《新司法解释》第二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依该条规定,当事人虽未订立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合同,但从其“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可认定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了合同。换言之,可通过双方民事行为推定其订立了合同。
(二)赋予了摁手印具有法律效力
依《新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所摁手印,具有与其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实际上,摁手印在我国民间较为普遍,但在法律上却是个空白;实务中,商业银行也遇到过少数客户因无法签字而不得已接受客户摁手印的情形。《新司法解释》填补了我国摁手印的法律空白,使民间以摁手印方式实现交易将有“章”可循,也使商业银行不再担心此类操作会存在法律风险。
(三)完善了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使用,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率,但也容易使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把不公平的条款强加给对方。为了限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滥用权利,《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分别从不同角度作了规制。其中第三十九条明确要求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的条款”。但何谓“采取合理的方式”,由谁来举证,未“采取合理的方式”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合同法》均未有明确规定。《新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九条和第十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依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只要在合同订立时采用了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
其责任的内容予以说明,应认定符合“采取合理的方式”;依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由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依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和说明的,对方可申请撤销该等条款或请求确认该等条款无效。由此可见,《新司法解释》在权衡效率与公平的基础上,完善了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实务中,商业银行通常采用将格式合同中相关条款的字体加粗加黑等醒目方式来提示(请)客户注意,并对该等条款予以说明。同时,以非格式条款并由客户签章确认的方式,由客户申明:已详尽阅读了解该等条款内容,银行也作了提示和说明。我们不难发现,商业银行的作法是符合《新司法解释》的规定。
(四)认可了行业惯例、习惯做法的法律地位
依《新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或者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可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同时,该条第二款还规定,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对是否为交易习惯承担举证责任。这给确认行业惯例、习惯做法为交易习惯提供了法律依据。实际上,银行业有许多行业惯例、习惯做法。在适用上,商业银行应注意:
一是行业惯例、习惯做法的普遍性,即行业惯例应为同行业、同地区而非一、两家或少数商业银行的通用习惯规则;习惯做法应局限于与特定客户之间,并经常使用。二是行业惯例、习惯做法的适法性,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否则,商业银行将面临无法举证或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五)丰富了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事由
依《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可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事由有三项:一是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二是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三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新增了四项事由:一是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二是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三是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四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
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同时,《新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明显不合理”的判断标准,即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而当出售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或收购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可视为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撤销权诉讼事由的丰富有利于债权人打击债务人的恶意逃债行为,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