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新司法解释与商业银行应对之策
《最高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解读之五
《最高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解读之五
熊麟
【期刊名称】《长江蔬菜》
【年(卷),期】2024()10
【摘要】本文对《最高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与原《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结合案例进行分析解读,分析并探讨司法解释新增规定。
本篇针对《民法典》中关于债权转让的新增规定进行分析解读,并提出司法实践实务方面的参考建议。
【总页数】3页(P7-9)
【作者】熊麟
【作者单位】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最高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解读之一
2.《最高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解读之二
3.《最高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解读之三
4.论合同成立的要件——《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3条第1、2款解读
5.《最高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解读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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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应对策略与有效调岗调薪、裁员解雇及违纪问题员工
━━━━━━━━━━━━━━━━━━━━━━━━━━━━━━━━━课 程 收 益:1、全面了解劳动用工过程的法律风险;2、理解与劳动用工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3、培养预测、分析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的思维;4、掌握预防和应对风险的实战技能及方法工具……━━━━━━━━━━━━━━━━━━━━━━━━━━━━━━━━━●【授_课_专_家_介_绍】资_深_劳_动_法_专_家_钟_永_棣国内著名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实战专家、劳动仲裁员、企业劳动争议预防应对专家、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内第一批倡导、传播、实施“国家劳动法与企业薪酬绩效有机整合”的先行者;国内原创型、实战型、顾问型的培训师。
现任“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中华创世纪培训网首席顾问,上海成通律师事务所投资合伙人;兼任时代光华管理学院、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广州市劳动保障学会、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香港工业总会、中山大学、浙江大学等100多家培训公司、行业协会、钟老师精通劳动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仲裁、诉讼程序,擅长劳动用工风险的有效预防与劳动争议案件的精准应对,善于把劳动法律法规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有机整合,通晓企业劳动争议防范机制的构建和劳动用工管理体系的修正完善。
钟老师经常在客户办公现场、培训现场为客户、学员即时起草、审查、修改相关制度、合同、文书,或分析具体案件的应对思路;钟老师独到的现场的专业功底,每次钟老师曾任专职劳动仲裁员,曾获“广州市优秀劳动仲裁员”称号,期间审裁劳动争议案件400多宗;多年来累积代理劳动争议500多宗,参与或主持薪酬绩效咨询项目20多个,审查完善400多家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
个人长期担任30多家(累计200多家)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顾问;以钟老师领衔的专家队伍,长期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劳动法常年顾问及各种劳资专项咨询服务,客户满意2004年开始钟老师全国各地巡讲劳动法、劳动关系课程,受益企业达30000家,直接受益学员70000多人,培训地点涉及20多个省会城市及沿海地区大城市。
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与商业银行应对之策
正 高 效 审 理 案件 , 护 当事 人 合 法 权 益 , 护社 会 保 维
交易秩序 , 护社会公共利益 , 有重要意义 。 保 具
二 、 诉 讼 时效 规 定》 主 要 内容 《 的 《 讼 时效 规 定 》 二 十 四 条 , 全 面 梳 理 了 诉 共 在 现 有规定 的基 础上 , 别从 总则 、 算 、 断 、 分 起 中 中 止、 力、 效 附则 等 方 面 对 民事诉 讼 时效 进 行 了较 为 系统 地 修 正 、 合 和 完 善 。 整 ( ) 款 等债 权 请 求 权 不 适 用 于诉 讼 时效 规 一 存
定
收 稿 日期 间提 出 。 原 这是 有 关 诉 讼 时效 抗 辩 权 的行 使 阶 段 的规 定 ,是 对 当事人 行 使诉 讼
时效 抗 辩 的时 间 作 了 明确 和 限 制 。如果 任 由 当事
人 在 任 何 审 理 阶 段 行 使 时 效 抗 辩 权 ,则 无 法 在一 审 固定 诉 争 焦 点 ,无 法 有 效 发 挥 一 审事 实 审 的功 能 , 审 级 制度 的功 能 性 设 计 流 于 形 式 , 生损 害 使 产
权 益 。 文 试 就 民事诉 讼 时效 新 规 定 的 出 台背景 及 意 义、 本 主要 内容 进 行 诠释 , 并就 商 业银 行
应 对 之 策 提 出五 点 建议 , 以期 对 商 业银 行 正确 适 用 民事诉 讼 时 效新 规 定 能 有 所裨 益 。 关 键词 : 民事诉 讼 ; 讼 时效 ; 业银 行 诉 商
文章编 号 :0 3 4 2 ( 0 9 0 一 16 0 10 — 6 5 2 0 ) 6 O 1 — 3 中 图分 类 号 :8 2 F 3. 2 文献标 识码 : A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解释:情势变更——有关合同履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中有关情势变更的解释。
【条文理解】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涵义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也即合同成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当事人一方遭受重大的损害,这个时候双方当事人就应该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来解除合同、变更合同。
第一,货币贬值。
在以货币作为履行标的的长期双务合同中,货币贬值是一种影响平衡关系的常见类型。
一战以后,德国帝国法院(RG)和后来的联邦最高法院(BGH)有很多这种类型的判决。
有这样的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退休后,主张其维持生活的费用比20年前增加了40%,要求法院变更退休金的数额。
法院认为,这种情况已经构成了情势变更,支持了其主张。
第二,法律变动与行政行为。
法律变动通常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往往会构成履行不能或情势变更。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一,征收。
其二,税法的变动。
德国最高法院的基本意见是,除非当事人对税收的结果在第三,灾难。
天灾人祸大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但是,能否成为“情势”,还要看其与合同的关联程度。
另外,在战争和其他灾难后,国家会特别制定一些法律加以处理。
所以,总的来说,在德国,基于灾难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况不多。
就中国而言,在出现灾难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通过适用《合同法》第117条的不可抗力条款加以解决。
中国未来三十年变局及应对之策
中国未来三十年变局及应对之策原招商局集团董事长秦晓一个月前,秦晓已经卸去了招商局集团董事长的职务,告别了企业家身份。
不过,告别企业家身份的秦晓并不想完全退休,而是担当起了一名知识分子的角色:五卷本的文集《秦晓集》已经出版,包括他的博士论文、供职于企业时的论文和工作文章,其中一卷的书题是《追问中国的现代性方案》。
而现在他的身份是博源基金会理事长,这是一家以推动中国社会转型研究为目标的智库机构。
三大变化——人口红利、出口调整、价格要素改革我是学经济学的,但是背后始终有一个脉络,就是在公共领域做一些研究、探讨。
我感兴趣的是,这和我们这一代人的经历有关吧。
我们这一代人从小也是受传统的理想教育成长起来的,有对国家、对民族的发展前途比较关注的情结吧。
“文化大革命”我们也经历过。
我们一度跌到了底层,成了草根,这也促使我们反思了很多问题。
邓小平启动改革开放,我们也卷进去了,我们也算是一个参与者吧,虽然层面不一样,但是一直也都在关注着。
然后到现在,我认为是新中国成立到“文革”结束三十年、改革开放又三十年,我觉得未来三十年有很多条件会发生变化。
有很多问题在第二个三十年不突出,但是第三个三十年会比较突出,所以我有必要把我们的担忧、思考讲出来。
对于未来的三十年,一些条件会发生变化,哪些条件会变化?或者哪几个层面会变化?我们持续三十年高速增长的这个阶段,我认为已经过去了,不过不会突然停下来,增长依然有很大的惯性和空间。
但是,一些条件也看得见,已经在发生变化了。
首先是对于人口红利的判断。
现在比较主流的说法,人口红利已经进入一个平滑的下行曲线。
当然也有不同的看法。
我比较赞同蔡昉(中国社科院人口研究所所长、研究员)的看法,中国比较特殊,中国的好处是先工业化后城镇化,这和有一些发展中国家先城镇化后工业化就不一样,我们没有贫民窟那样的东西,很多城镇人口都是工业化起来后,有一些需求之后再进来的,不管是工业、建筑业,或者是服务业。
这是比其他国家要好的地方。
律师的专业要求
律师的专业要求篇一律师的专业要求咱今儿就好好唠唠“律师的专业要求”这档子事儿。
为啥要聊这个?你想啊,在这法治社会,律师的角色多重要啊!要是没点儿专业要求,那还不乱套啦?先说说知识储备吧。
**一个合格的律师,那法律条文不得倒背如流?**各种大法小法,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的,都得门儿清!就说民法典,好几千条,能熟练运用那是基本功。
而且还得紧跟法律的更新,不然你拿过时的知识给人办事儿,那不是坑人嘛?再谈谈技能方面。
**辩论口才那必须杠杠的!**上了法庭,有理有据,能把话说到点子上,让法官和陪审团都服服帖帖的。
写法律文书也不能含糊,逻辑清晰,条理分明,别让人看了一头雾水。
还有调查取证的本事,能从蛛丝马迹中挖出关键证据,这才叫厉害!说到职业道德,这可是重中之重!**得严守客户的秘密,嘴得严!**要是把客户的事儿到处宣扬,那以后谁还敢找你?得保持公正客观,不能偏袒一方,更不能为了钱昧着良心办事儿。
要是达不到这些要求,后果可严重啦!客户能把你告得底朝天,名声臭了,以后在这行还咋混?总之,当律师可不是闹着玩儿的,这些专业要求都得达到,才能在这行站稳脚跟,为客户伸张正义!篇二律师的专业要求嘿,咱接着唠“律师的专业要求”。
为啥要这么严格要求律师呢?你想想,人家把身家性命、重大利益都交到律师手上了,能不慎重嘛!业务能力肯定是首要的。
**熟悉各种法律程序,那是必须的!**从立案到庭审,每个环节都不能出错。
能准确判断案件的关键所在,迅速找到突破点,这才是高手。
而且啊,和各方打交道的能力也不能弱,法官、对方律师、证人,都得应对自如。
还有应变能力也很关键。
法庭上情况瞬息万变,**要是不能随机应变,那不就抓瞎啦?**对方突然抛出个新证据,你得马上想到应对之策。
再说说责任心。
**对每个案子都得尽心尽力,当成自己的事儿来办!**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得时刻想着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利益。
要是做不到这些,那可就惨喽!不但会被客户投诉,同行也会看不起你,这职业生涯不就凉凉了?所以啊,律师们可得时刻提醒自己,达到这些专业要求,才能在法律的战场上冲锋陷阵,凯旋而归!篇三律师的专业要求好啦,最后咱们再来聊聊“律师的专业要求”。
最新的合同无效证明书范文
最新的合同无效证明书范文一、引言合同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常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合同可能会出现无效的情况。
本文将通过介绍最新的合同无效证明书范文,探讨合同无效的原因以及应对之策。
二、合同无效的原因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很多,下面列举几个常见的情况:1. 合同当事人未满法定年龄或无民事行为能力;2. 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3. 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4. 合同缺乏必要的约束力或约定不明确;5. 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
三、合同无效证明书范文最新的合同无效证明书范文如下:合同无效证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我司对以下合同进行审查,现确认该合同无效。
具体情况如下:合同名称:(填写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填写合同编号)合同当事人信息:甲方:(填写甲方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乙方:(填写乙方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合同内容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列举违法违规的条款或事项,并说明理由)无效原因:(根据具体情况,说明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无效效力及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的规定,本合同自始无效。
无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退还对方已经获得的财产,并赔偿因无效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证明人:(填写证明人名称、职务)日期:(填写证明日期)四、应对合同无效的措施当发现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况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以下是一些应对合同无效的措施:1.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发现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况,可以咨询律师或法律专家,寻求法律援助,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对之策;2. 协商解决: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寻求解决合同无效的方式,如重新修订合同、解除合同等;3. 提起诉讼: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考虑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同纠纷。
五、结论合同无效是合同法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多元化纠纷调解方法
银行多元化纠纷调解方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银行多元化纠纷调解方法在现代社会中,银行与个人、企业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纠纷,如贷款纠纷、信用卡纠纷、金融投资纠纷等。
这些纠纷给银行和客户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转。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银行纷纷采取了多元化的纠纷调解方法,以更好地化解争端、保护客户权益、维护金融秩序。
一、法律化纠纷调解法律化纠纷调解是指利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在银行与客户之间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调解,达成共识。
银行通常会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处理纠纷,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尽快解决争端,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
二、仲裁调解仲裁调解是一种通过第三方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调解的方法。
银行和客户可以共同选择一家信誉良好、具有专业技能的仲裁机构,由仲裁员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的仲裁。
仲裁调解具有快速、廉价、保密等特点,可以有效避免因长时间的诉讼而影响业务发展,促进双方合作。
三、调解协商调解协商是银行与客户之间直接协商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双方可以通过面对面的沟通,寻求共同利益点,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协商是一种快捷、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利于双方保持良好关系,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四、调解援助调解援助是指通过调解机构、专业人员对纠纷进行援助和解决的一种方式。
银行和客户可以向专业的调解机构寻求帮助,解决双方的纠纷。
调解援助可以帮助双方理清纠纷原因,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促进双方和解、合作。
五、协调调解协调调解是指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介入对纠纷进行调解、协调的一种方式。
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调解员对银行和客户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协商,达成共识。
协调调解是一种公正、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有效推动双方的和解,减少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合同法司法解释2第14
合同法司法解释2第14关键信息项: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甲方信息乙方信息合同目的合同范围合同条款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付款方式合同期限合同变更与解除其他条款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甲方信息:单位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信息:单位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____(具体事项)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双方合作顺利进行,符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相关规定。
合同范围:本合同涵盖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描述合同范围)。
合同条款:权利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的权利和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条款:如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元(¥_______),具体计算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为了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依法妥善公正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等单位,于2008年l0月14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民商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相关审判庭的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
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主要问题取得了一致的看法。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审理此类案件应遵循的原则会议认为,此类案件事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关国有资产保护,事关职工利益保障和社会稳定。
因此,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此类案件,并在审理中注意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原则。
民商事审判工作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
全国法院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的监、控,从中央政策精神的目的出发,以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为依托,本着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安全的宗旨,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确保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
(二)坚持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原则。
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涉及企业重大经济利益。
全国法院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障意识,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好此类纠纷案件,切实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
银行业务纠纷中的损失赔偿机制与应对方法
银行业务纠纷中的损失赔偿机制与应对方法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银行业务进行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
这些纠纷往往会导致损失的发生,因此,建立完善的损失赔偿机制并采取恰当的应对方法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银行业务纠纷中的损失赔偿机制以及应对方法。
一、损失赔偿机制1. 合同约定在银行与客户之间进行各种业务操作时,通常会签订合同。
合同中的条款可以明确规定双方在纠纷发生时的责任和赔偿问题。
例如,在信用卡业务中,合同可能会约定客户在未及时还款的情况下需要支付一定的滞纳金。
这种合同约定能够让双方在纠纷发生时有据可依,有针对性地解决纠纷并进行赔偿。
2. 法律规定除了合同约定,法律对于银行业务纠纷的损失赔偿也有一定的规定。
例如,在存款业务中,根据法律规定,银行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并承担保管存款的责任。
如果银行未能履行这些法定责任,客户因此遭受损失,银行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的约束力强大,能够保障客户的权益,推动银行业务纠纷的公正解决。
3. 内部制度银行作为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制度来规范自身的运作。
在业务纠纷发生时,这些内部制度可以提供一种自愿保障的方式,让银行能够通过自行原则来承担一定的损失赔偿责任。
例如,银行可以制定严格的客户认证流程和操作规范,避免因为内部操作失误导致客户损失的发生。
这种内部制度能够增强银行的责任感,减少损失赔偿纠纷的发生。
二、应对方法1. 及时沟通当银行业务发生纠纷时,双方需要保持及时的沟通。
银行可以主动与客户接触,并听取客户的意见和诉求。
通过积极解决问题,银行可以更好地维护客户的权益,减少损失的扩大。
同时,客户也需要与银行保持良好的沟通合作,寻求共同解决问题的方法。
2. 调解协商在银行业务纠纷中,调解协商是解决问题的一种常见方式。
银行可以与客户进行沟通,找出问题的症结,并通过协商的方式寻求一种互利的解决方案。
调解协商能够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减少时间和精力的浪费。
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是关于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1.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处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市场主体应当对市场风险有一定的预见和判断能力。
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应更加慎重地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2. 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
在审查过程中,应充分注意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防止当事人以情势变更为由规避商业风险。
3.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在处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时,应重视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充分,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主张。
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防止虚假证据和不当证据的出现。
4. 合同的解释与认定:在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对合同进行全面、客观、合理的解释与认定。
合同的内容应当根据合同条款、交易习惯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对于存在争议的合同条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目的等因素进行解释。
5. 违约责任的认定:在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依法认定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基础,如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履行情况、违约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6. 裁决结果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作出裁决结果时,应确保其合法性与合理性。
裁决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避免裁决结果显失公平或违背常识的情况发生。
7. 执行程序的规范性:在执行程序中,应保证其规范性和合法性。
执行程序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遵循法定程序和流程。
执行过程中应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2010-12-22 17:50:28)转载▼标签: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纠纷杂谈分类:仲裁诉讼代理最高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5月13日公布施行。
该解释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三个至上”的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为应对金融危机、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重大举措。
现就《合同法》解释(二)起草的背景和对该解释中的若干问题简要论述如下:一、法释[2009]5号起草的背景(一)承前启后。
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开始实施。
针对《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急需解决的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
近10年司法实践的检验,证明该解释是完全符合审判实践需要的,该解释的颁布实施,一方面大大推动了《合同法》的实施,维护了《合同法》的效力和尊严,维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各级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然而,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形势的发展和审判实践的进一步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
在这样的情势下,经过多方调查、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起草颁布了《合同法》解释(二)。
因此,该解释是对《合同法》实施十年来和合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遇到的难题的一次集中的梳理和应对,是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提高司法为民意识、与时俱进的集中体现。
(二)恰逢其时。
当前,根源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仍未见底。
总的来看,国际金融动荡有可能持续较长时间,世界经济也有可能经历较长的低迷和调整期。
由银行败诉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由银行败诉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摘要:近年来,银行在业务经营活动中与各种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矛盾和问题,越来越多地诉诸法律解决。
经过艰辛的努力,不少案例得以胜诉,有效地维护了银行的权益和形象。
但也有不少案件最后以败诉告终,造成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留下了深刻的教训。
本文拟通过对这些案例败诉原因的分析,从中寻求银行减少败诉案件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银行;败诉案件;对策一、商业银行败诉案件的原因分析(一)法律意识淡薄。
某行在为某公司出具意向性保函之后,该行业务人员未征求有关法律意见就在该公司发出的《保证贷款确认书》上签字,法院最后依此认定担保关系成立,使银行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又如,在办理抵押贷款时,通常只要求抵押人本人到场签名即可,往往忽略了抵押人本身的行为能力,在一起败诉案件中,抵押人就以其签字时无行为能力为由主张免责,最终被法院认可并判决抵押无效,从而使银行贷款失去应有的保障。
(二)内部管理松懈。
在一些案件中,由于银行管理松懈造成客户损失,法院因此认定银行负有防范金融风险不力的责任,代写英语论文进而判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某行的营业所对业务用章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不严,该所某营业员利用管理上的漏洞,盗用业务公章和空白存单为某储户开具存单,并将存款占为己有。
存款到期后储户前来支取,营业所以这是营业员的个人违法行为为由拒绝支付。
后储户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营业员的行为虽属无效代理,但因其与营业所的关系,致使储户相信营业员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表见代理。
因此,营业所仍应承担支付责任。
(三)员工有章不循。
在实际工作中,有相当大一部分的败诉案件是由于员工在业务操作中有章不循、违规操作而造成的。
如歹徒用人屋抢劫到的客户保管箱钥匙和身份证到某支行要求开箱,并将保管箱中的财物洗劫一空。
法院认为保管箱租约载明:租用人如不能亲自开箱时,租用人须具办正式授权书,交由保管箱行验明许可,方得由被授权人代为开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最⾼⼈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00九年七⽉七⽇当前,因全球⾦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呈⼤幅增长的态势;同时出现了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
⼈民法院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保稳定”要求,坚持“⽴⾜审判、胸怀⼤局、同⾈共济、共克时艰”的指导⽅针,牢固树⽴为⼤局服务、为⼈民司法的理念,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这些民商事审判实务中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相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有效化解⽭盾和纠纷,不仅是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对⾦融危机⼯作的重要任务,⽽且对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等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慎重适⽤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利益关系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不⾜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在诉讼中提出适⽤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2、⼈民法院在适⽤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完全是⼀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是⼀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
⼈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条件,严格审查当事⼈提出的“⽆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油、焦炭、有⾊⾦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的⼤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情势变更原则。
GF—2015—0212
页眉内容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页眉内容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 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页眉内容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1页眉内容《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法考视角解读
《《民法典)合同編通则解释》法考视角解读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发布,无疑是对合同法体系的重大补充和完善。
随着《合同编》《通则》解释的出台,全国范围内的法律实践也将迎来新的契机。
特别是对于法学考试备考的学生来说,《合同编》《通则》解释的解读和理解将成为法考的重要内容之一。
下文将从法考视角对《合同编》《通则》解释进行解读。
对于法考来说,《合同编》《通则》解释的出台标志着合同法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逐渐走向成熟,将有助于引导考生深入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通则》解释明确了合同基本原则、合同解释、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为法考学生提供了更加系统和完整的合同法知识体系。
在备考过程中,考生应当重点关注《通则》解释对于《民法典》合同编各条款的解释,深入理解其中的专业术语和理论内涵。
《合同编》《通则》解释对于合同法领域的最新发展趋势和理论研究进行了概括和总结,为法考学生提供了参考和借鉴的重要资料。
考生可以通过阅读《通则》解释,了解合同法领域的前沿科研成果和学术观点,从而拓宽自己的学术视野,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学术素养。
考生还可以通过分析《通则》解释的创新之处,针对性地预测未来合同法领域的发展方向和趋势,为自己的综合应试能力提供更加充分的准备。
在法考备考过程中,考生还可以通过研读《合同编》《通则》解释,将其理论知识与实践案例相结合,探索合同法理论与实践的联系和应用。
对于合同解释、合同订立和履行等方面的问题,《通则》解释提供了相应的规范和指引,考生可以通过阅读解释文本,结合具体的案例分析和理论思考,深入探讨合同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局限,从而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合同法的具体操作规范。
《合同编》《通则》解释的出台对于法考学生来说意义重大,它不仅对法学理论和实践研究进行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而且为考生深入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法考学生应当充分重视《通则》解释的学习和理解,通过系统性阅读和深入思考,提升自己的理论研究能力和综合素质水平。
名词解释商业银行法
名词解释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是指用于监管商业银行行为和规范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
商业银行是指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提供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并从中获取利润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法的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确保商业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运营。
商业银行法一般包含了对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资本金要求、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会计审计、监管机构和处罚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商业银行法通常由国家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制定和修订,并通过立法程序正式生效。
商业银行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同时,商业银行法还能够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促进商业银行的监管和监督,增强金融体系对外部冲击的抵御能力,为金融改革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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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新司法解释与商业银行应对之策《合同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9年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十年来,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形势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司法解释(一)已不能满足审判实践需要。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多方调查、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并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起草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新司法解释》),以便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
《新司法解释》已于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一、《新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与影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的任务异常艰巨,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合同履行困难已经或者可能转化为各类案件进入司法领域。
据统计,200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合同纠纷案件近300万件,同比上升了19.07%,合同案件数量占一审全部民商事案件数量的54.2%以上。
“各类合同纠纷呈现数量多、增速快、类型多、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等特点,已经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尤其是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新的挑战。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道出了《新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
《新司法解释》是对《合同法》实施10年来和合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遇到的难题的一次集中梳理和应对,被誉为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应对金融危机、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重大举措。
它对统一司法尺度,公正高效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交易秩序,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新司法解释》涉及了合同法的五大问题,包括六个部分共计30条,分别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解释。
(一)明确了可通过双方民事行为推定其订立了合同依《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合同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然何谓“其他形式”,社会各界理解不一。
《新司法解释》第二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依该条规定,当事人虽未订立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合同,但从其“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可认定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了合同。
换言之,可通过双方民事行为推定其订立了合同。
(二)赋予了摁手印具有法律效力依《新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所摁手印,具有与其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实际上,摁手印在我国民间较为普遍,但在法律上却是个空白;实务中,商业银行也遇到过少数客户因无法签字而不得已接受客户摁手印的情形。
《新司法解释》填补了我国摁手印的法律空白,使民间以摁手印方式实现交易将有“章”可循,也使商业银行不再担心此类操作会存在法律风险。
(三)完善了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使用,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率,但也容易使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把不公平的条款强加给对方。
为了限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滥用权利,《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分别从不同角度作了规制。
其中第三十九条明确要求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但何谓“采取合理的方式”,由谁来举证,未“采取合理的方式”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合同法》均未有明确规定。
《新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九条和第十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依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只要在合同订立时采用了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予以说明,应认定符合“采取合理的方式”;依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由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依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和说明的,对方可申请撤销该等条款或请求确认该等条款无效。
由此可见,《新司法解释》在权衡效率与公平的基础上,完善了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实务中,商业银行通常采用将格式合同中相关条款的字体加粗加黑等醒目方式来提示(请)客户注意,并对该等条款予以说明。
同时,以非格式条款并由客户签章确认的方式,由客户申明:已详尽阅读了解该等条款内容,银行也作了提示和说明。
我们不难发现,商业银行的作法是符合《新司法解释》的规定。
(四)认可了行业惯例、习惯做法的法律地位依《新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或者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可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同时,该条第二款还规定,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对是否为交易习惯承担举证责任。
这给确认行业惯例、习惯做法为交易习惯提供了法律依据。
实际上,银行业有许多行业惯例、习惯做法。
在适用上,商业银行应注意:一是行业惯例、习惯做法的普遍性,即行业惯例应为同行业、同地区而非一、两家或少数商业银行的通用习惯规则;习惯做法应局限于与特定客户之间,并经常使用。
二是行业惯例、习惯做法的适法性,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否则,商业银行将面临无法举证或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五)丰富了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事由依《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可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事由有三项:一是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二是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三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新增了四项事由:一是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二是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三是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四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同时,《新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明显不合理”的判断标准,即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而当出售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或收购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可视为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
撤销权诉讼事由的丰富有利于债权人打击债务人的恶意逃债行为,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确认了同类(笔)债务的清偿顺序现有规定对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所负数笔同类债务以及同一笔债务的本金、利息和债权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有关费用的清偿顺序,未有明确规定。
实务中尤其是银行贷款实务中,往往以专门合同条款对此予以明确约定。
《新司法解释》不仅认可了实务操作,而且还作了细化。
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是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是利息;三是主债务。
商业银行可合理运用该规定,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补充了债的法定抵销的内容《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了债的法定抵销。
但对当事人可否通过约定来排除债的法定抵销,未作明确规定。
《新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肯认了当事人通过约定来排除债的法定抵销的法律效力。
这突出地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就债的法定抵销的异议期限作了规定。
依该条规定,当事人对债的法定抵销有异议的,应在约定或法定的异议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两条规定补充了债的法定抵销的内容,有利于商业银行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商业银行适用《新司法解释》应注意的问题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最主要的是合同法律关系。
因此,充分把握并有效运用《新司法解释》,对商业银行开展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维护其合法权利,意义重大。
(一)修订完善格式合同文本,依法维护银行合同权利商业银行各项业务所涉及的合同或协议大部分都是格式条款。
因此,要对这些格式合同文本及时进行梳理,并按照《新司法解释》对格式条款的新规定,修订完善相关条款内容,依法维护其合同权利。
对合同文本中免除或限制银行责任的条款的字体,要采用加粗加黑、不同颜色或下划线等醒目方式,以便引起客户的注意;要主动提示(请)客户注意采用加粗加黑、不同颜色或下划线等字体的条款,并要求客户就这些条款内容已详尽阅读了解发表申明且签章确认,以有利于银行将来的举证。
实务中,一些银行将客户申明的内容刻制成条形章,加盖于合同文本的“其他约定事项”条款处,并由客户签章确认。
我们认为,这种以刻印章来替代书写非格式条款的做法,易引发争议,是不可取的。
因为它易被认定为是格式条款,将弱化或达不到客户申明的作用。
(二)规范银行业务操作流程,严防不当操作引发风险要按照《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认真检讨本行业务操作流程是否严密和适当,并及时堵塞漏洞,严防不当操作引发风险。
在业务获批前,严禁要求或在事实上要求客户做属于履行合同的行为或事情,以免被认为以“其他形式”订立了合同。
要全面梳理本行做法尤其是柜台做法是否为银行业通用习惯规则,及时纠正不当做法,并视情况对符合银行业通用习惯规则的做法予以公告。
鉴于指纹的唯一性,要优先选择客户签字并摁手印的方式签订合同;应要求客户现场摁手印,并保证手印(指纹)的完整、清晰;对客户仅摁手印的,必要时要予以公证,以增强其采信力。
对客户就加粗加黑、不同颜色或下划线等字体的格式条款所作的已详尽阅读了解的申明,应要求客户另行出具或由客户将申明内容书写于合同文本的“其他约定事项”条款处,并签章确认。
要对“其他约定事项”等合同文本空白条款处的填写内容予以统一,如无内容填写的,要以“/”或“此处无内容”予以注明。
严禁以非格式条款来排除法定抵销。
要明确非格式合同文本或条款须经本行法律审查确认后才可签署。
(三)及时提起撤销权之诉讼,坚决打击各类逃债行为《新司法解释》丰富完善了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事由,为商业银行坚决打击债务人各类逃债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当然,商业银行提起撤销权诉讼时须有充足的证据,否则,将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并可能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给商业银行的合同后续管理尤其是贷后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因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密切监督检查债务人的一切经营行为,不要仅仅“依赖”于债务人的各类财务报表。
如发现债务人有逃债或不良行为,要通过申请公证或法院诉前证据保全等方式收集固定证据材料,并及时提起撤销权诉讼。
在监督检查方式上,可以是直接主动地到债务人经营场地,查阅相关材料,了解有关情况,也可以是间接被动地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材料或情况说明,还可以是主动访问债务人的客户及关系密切者,间接调查了解债务人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