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的诱惑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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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及其规制

诱惑侦查及其规制

试论诱惑侦查及其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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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一般以为,诱惑侦查是侦查机关在特殊情况下为侦破某类特定案件而使用的特殊的侦查手段。虽然它已经在侦查部门得到运用,并在打击犯罪活动过程中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我国法律却始终没有赋予其合法的“身份”。从某种角度来看,诱惑侦查是有悖于法治原则的,因此,我国亟需在立法上给予其相应的规制,否则将给我国的法治环境带来诸多不必要的弊端。本文在肯定诱惑侦查高效性的同时也提出应该在立法上给予其相应的规制。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除引言与结语外,主体内容主要有三部分,分别论述了诱惑侦查的概念、类型、定义、根源、性质、内容及其存在的现实意义,并对其进行各种分类,进而理清诱惑侦查的优点及非法与合法性之间的标准,文章最后还探讨了在法律上对诱惑侦查进行规制的构想。

【关键词】诱惑侦查规制

一、引言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走私犯罪、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贿赂犯罪等,因其具有高度的危害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侦查机关采用常规的侦查手段往往难以取得充分的证据,于是选择采用诱惑侦查这一非常规侦查手段,实践证明,诱惑侦查是破获上述案件的最有效措施之一。但是,我国法律法规却没有对诱惑侦查这一手段进行专门的规制,也没有赋予它合法的“身份”,反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却有明确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即侦查应当是在“依据法律”的情况下进行的,由此看来,我国法律并不认可任何非常规侦查。据此,笔者对于诱惑侦查存在诸多疑问,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大量由侦查机关使用诱惑侦查手段成功侦破的案例是否就当然违

关于“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关于“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关于“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作者:王佳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7期

摘要引起全国关注的2009年上海浦东新区发生的“黑车倒钩”事件,至今仍是各界热议的焦点。“钓鱼式”行政执法是否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可谓众说纷纭。本文试从上海浦东新区发生的孙中界“钓鱼式”执法一案开始,并结合刑事法中与其相类似的“诱惑侦查”,对二者进行对比分析,以论述“钓鱼执法”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与否。

关键词钓鱼执法诱惑侦查行政调查权

作者简介:王佳佳,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法律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172-01

一、“钓鱼执法”产生的必然性分析

2009年发生的孙中界“钓鱼执法”案以及白领“张晖非法营运”一案,引起了众多媒体与公众的关注,成为各界学者热议的焦点。案件的发生并不是偶然,而是上海众多类似案件中的两桩,可见,无独有偶,“钓鱼执法”早已有之,2004年9月新华社发表的《秦皇岛:打“黑车”竟现“职业钓鱼族”》等,都说明了近几年“钓鱼式执法”在很多地方都已经扎了根,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深层原因,无非是因为行政违法案件的日益组织化、智能化、秘密化,采用常规的检查手段已经难以满足打击行政违法行为、制裁违法行为人的需要,于是刑事司法中的诱惑侦查手段就越来越受到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的青睐。因此,“钓鱼执法”的产生也存在著一定的必然性。

二、通过与刑事司法中的诱惑侦查的比较,分析“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论行政执法中正当法律程序——以“钓鱼执法”为例

论行政执法中正当法律程序——以“钓鱼执法”为例

政策与商法研究

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20期126

作者简介:张海燕(1966-),男,汉族,陕西延安人,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袁慧敏(1997-)

,女,汉族,陕西延安人,西安科技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㊂

论行政执法中正当法律程序

以 钓鱼执法 为例

张海燕 袁慧敏

(西安科技大学,陕西西安710054

)摘 要:从近年来被数次曝光的 钓鱼执法 行政行为可以看出,当前不少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存在正当程序问

题㊂正当法律程序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从而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㊂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程序法,因此,未加规制的行政行为才会变成钓鱼执法㊂我国关于正当法律程序的观念来源于英美法系,钓鱼执法作为诱惑侦查的一种形式,同样来源于英美国家且合理存在,有利于侦破特殊案件,加大对违法行为和犯罪的打击㊂为了保障公民权利,英美国家规定了诱惑侦查的范围和救济途径㊂本文以行政执法中正当法律程序为主线,以钓鱼执法为研究对象,通过比较英美国家钓鱼执法的规制,提出完善我国行政执法的方法与路径,以促进行政执法效率的提高和行政机关对正当程序的重视㊂

关键词:程序正当;钓鱼执法;行政执法;诱惑侦查

中图分类号:D 9 文献标识码:A d o i :10.19311/j

.c n k i .1672-3198.2021.20.0611 我国行政执法中钓鱼执法的含义

当今社会,违法手段越来越隐蔽,面对更加组织

化㊁智能化㊁隐蔽化的行政违法案件,我国行政机关常

规的检查手段很难达到打击行政违法行为㊁制裁违法

论刑事诉讼中的诱惑侦查

论刑事诉讼中的诱惑侦查

( 二) 限定诱惑侦查的对 象。
由“ m场 经 济” 经“ 有 限政 府 ” 剑“ 宪 政” 三 点 一线 的逻 辑轨 程和体系巾. 有 一席 之 地 , 但 由 丁其 具 有欺 骗 性 的特 点 , 使 诱 迹, 是限制围家滥用权力的最有效办法。 ’ 日本为 了防止侦查机 惑 侦 查 的 I i 性 与 合 道 德性 之 问存 在 着 利t 紧 张 关 系 。如 何 关 滥用 诱 惑侦 查 , 在 司法运 作 巾将 诱 惑侦 查 的 对象 限制 “ l l ) c 寸 诱惑 侦 查 进 行 合 理 的规 制 使 其 能 够 发抨 最 人 效 用 是 一 个 值 在 施 犯 罪或 有 犯罪 倾 向 的人” 而 应 将对 象 限 定 为有 合理 得深入探讨的『 u J 题。 根 据或 足够 理 由表 明 在 施犯 罪 的人 , 但 未成 年 人 不 适. } f j
作 为一 利t 新 型和 有 效 的侦 查 措施 , 诱惑 侦 查在 整个 侦 查过
可 以对适 用 诱惑 侦 查措 施 的案 件做 I f j 概括规定, l 州时 对 可 以使用 诱 惑侦 查 的犯 罪进 行 具 体 的列带 , 严格 限定 使用 范 l 1 ; l 。 至 丁如 何 做 …概 括和 列 带 , 可 以考量 以下 素 : 一 是犯 罪 : 为
论开 ¨ 事诉讼 中的诱惑侦查

摘 要 作 为一 种特 殊 的侦 查手段 ,诱 惑侦 查在 应对

诱惑侦查制度3篇

诱惑侦查制度3篇

诱惑侦查制度3篇

诱惑侦查制度诱惑侦查最早可以追溯到大革命前的法国,当时的路易14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将其作为一种特务政策,以此来捕捉革命党人,镇压资产阶级革命。而诱惑侦查真正运用于刑事侦查领域却源于二十世纪的美国,主要是在1935年至1945年二战期间用来防止间谍及破坏活动。后来诱惑侦查逐渐被日、英、德等国所吸收并对其有所发展。

在我国,“诱惑侦查”作为刑事侦查中的专业术语,它直接引鉴于日本的犯罪侦查学界,但由于我国尚无“诱惑侦查”制度,也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因此我国学者对诱惑侦查的定义有不同的说法,其中最主要的有二种:

一为无被害人之犯罪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诱惑侦查是指“为了侦缉隐蔽且‘无被害人之犯罪’,侦查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诱使被诱惑对象进行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特殊侦查手段”;

另一种是从目的性和实施方式上来分析,认为诱惑侦查是指“为了侦破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案件,侦查机关、侦查人员或其协助者,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根据犯罪活动的倾向提供其实施的条件和机会,待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当场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笔者认为两种观点无论从主体还是从内容来说,都带有一定

的局限性,因此本人认为诱惑侦查的定义应是:诱惑侦查是指享有诱惑侦查权的侦查机关,为获取证据,对已有犯罪意图,实施一定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实施犯罪的机会或者客观条件,待与之相应的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发生后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性侦查手段。

对于“诱惑侦查”的类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存在不同的观点。通常以侦查机关实施“诱惑侦查”时有无明确、具体的被诱惑对象和被诱惑人的犯罪主观心理态度为标准,将“诱惑侦查”分为两种类型:

浅谈诱惑侦查制度的法律规制

浅谈诱惑侦查制度的法律规制

t.00a l s'vsa帅A nd scl ci l埘譬譬墨莲盛::竺堡型!!f叁篁!查塾金笃谈诱霞侦查荆凄曲法律规刹

杨恪

摘要诱惑侦查是世界各国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并在法律上予以认可,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也有使用诱惑侦查来查明案情,获取相关证据的案件.但是由于诱惑侦查制度的特殊性,在其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得不慎重

考虑如何对其进行规制,而现行刑事诉讼法却并未对此问题有所涉及.同时,在刑事诉讼法即将再修改之际,将诱惑侦查

制度纳入新州事诉讼法中已被大多数学者所认同.因此,本丈中时诱惑侦查制度一些相关问题予以论述,同时研究如何将

该制度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诱惑侦查刑事诉讼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34-02

诱惑侦查(e ncour age m ent det e ct i on),是一种特殊的刑事侦查手段,起源于路易十四时期的法国,上世纪50年代由日本传入我国。随着1979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法的诞生,在我国诉讼法学界钊。对诱惑侦查合法、非法的争论就一直不休。但是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毒品案件、黑社会案件、贪贿案件等隐蔽性较强的犯罪,已经采取了诱惑侦查的方法来侦破案件。因此,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将诱惑侦查规定在刑事诉讼法条文中已成为理论界的共识。笔者认为,在对诱惑侦查进行法律规制以前,首先要清楚何种情况属于诱惑侦查。

一、诱惑侦查概念之界定

诱惑侦查,一般是指刑事侦查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实施或者暴露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根据国外的学术研究,一般将诱惑侦查分为“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两种类型。目前我国法学理论者也大都赞同此类分类。

卧底侦查的几个问题研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1款为起点

卧底侦查的几个问题研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1款为起点

子监控 、 秘密拍照录像、 秘密获取某些物证 、 邮件检查等秘
密的专 门技术手段 。 0 对把 技术 侦查限制为秘 密的技术 手

卧底侦查的规范依据
段, 理论界有不 同观点, 进而也影响到了对技术侦查的界定
及其 与秘密侦查 的关系 。 肯定说认 为秘密性是技术侦查的重要特征 。 在承认技 术侦 查的秘密性 的基础上 , 肯定说 内部又分为两种不同的 观点。一种观 点认 为, 技术侦 查就 是秘密侦查 。如何家弘 教授指 出, 所谓秘密侦查, 即侦查机关采取 隐瞒身份 、 目的、 手段 的方法 , 在侦查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 发现犯罪线索 ,
①在 《 刑事诉讼法》 修订之前 , 理论上一般使用秘密侦查这一概念 , 但是 2 0 1 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 时却采用 了隐匿身份侦查 。虽然秘
密侦 查和 隐匿身份侦查的含义是否完全一致还有待考证 , 但 由于 已有 的研究成果 多是采 用秘密侦查概念, 本文 为了行文 方便 , 在此将秘
密侦 查与隐匿身份侦查作为同义语使用 。
②这两 部法 律里使用的都是技术侦察, 而非技术侦查 , 但通说认为技术侦察 是侦 查机 关内部的习惯用语。 ③ 郎胜 、 王 尚新主编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国家安全法> 释义》 , 法律 出版 社 1 9 9 3年版, 第7 2 - 7 3 页; 郎胜主编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人 【

论废除“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

论废除“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

论废除“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

【摘要】随着国家刑法向市民刑法的转变,人权保障越来越受重视。而我国的“犯意诱发型”侦查的实质合法性一直存在争议,在上述刑法观的转变中也显得力不从心。基于刑法因果关系及犯罪心理学理论研究,废除犯意引诱侦查才是进路。

【关键词】犯意引诱;刑法因果关系;犯罪心理学

因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等犯罪的高度隐蔽性,使常规侦查措施素手无策,于是各国纷纷引入诱惑侦查这种特殊侦查措施。学理上通常将诱惑侦查分为“机会提供型”与“犯意诱发型”,两者区别主要是,前者犯罪意图是由犯罪人自己产生的,后者犯罪意图是因诱惑侦查措施形成的。不可否认,诱惑侦查对查处毒品等高隐蔽的犯罪,确实是一把利器。然而,诱惑侦查措施也潜存侵犯人权的风险;但笔者认为,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我们不能因此侦查措施的负面风险而因噎废食,只要合理规制,就可降低甚至避免它的负面风险。鉴于此,笔者建议废除犯意引诱之侦查措施。

一、我国诱惑侦查规制的现状及缺陷

我国诱惑侦查规制的现状存在诸多问题,且与法治进路中诸理论相悖。尤其是《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年12月最高院印发,以下简称“《纪要》”)中对“双套引诱”①也明确不支持无罪辩护的意见,更是让人难以接受。

(一)法律规制之现状

我国目前有《刑事特情工作细则》(1984年公安部制定)、《纪要》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明确提到了诱惑侦查,且《刑诉法》151条的“不得诱使他人犯罪”规定值得肯定。

(二)法律规制之缺陷

综合分析上述法律与规定,笔者认为其主要存在以下缺陷:第一,这种规制现状是对于理论的变异吸收。这种规制的策略尽管肯定犯意引诱做有罪处理,但又明确规定在犯意引诱的情形下适当考虑给予从轻量刑,即司法机关也考虑到犯意引诱侦查措施存在的瑕疵,是司法机关不得已而做出的抉择;第二,《纪要》规制策略造成了一刀切的局面,法官在面对这一问题时,不再是求助于理论研究成果,而是表现为对《纪要》的臣服。而且这种现状及发展趋势无疑抑制了学者对此问题的深入研究,歌德在和埃克曼对话时就提到:“人类生来不是为了寻找解决世界的问题,但是他们可以去寻找问题出在什么地方,然后将其限制在可以被理解的范围之内。”也只有这样才可以发掘并解决问题;第三,这种规制模式是封闭的、粗糙的、狭隘的,封闭性表现为即其不具有开放性,一旦这种规制模

论刑事诉讼中的“钓鱼执法式侦查”(诱惑侦查)

论刑事诉讼中的“钓鱼执法式侦查”(诱惑侦查)

论刑事诉讼中的“钓鱼执法式侦查”(诱惑侦查)摘要:诱惑侦查通常分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和“提供型机会”两种类型。虽然,2012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第151条规定被视为对诱惑侦查的中的“提供型机会”的确认,其排除了““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诱惑侦查。但由于该条规定过于原则化,立法层面的缺失导致在实践中诱惑侦查被滥用的现象屡见不鲜。基于此,建立和完善诱惑侦查的完整体系的任务已经迫在眉睫,如何真正使诱惑侦查走入法治的化的轨道是我们应当深思的问题。一一、诱惑侦查的内涵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诱惑侦查的概念做出明确规定,而诱惑侦查一词并非为我国独创,在借鉴日本法律时,才被我国直接引入。对于什么是诱惑侦查,学术界尚未存在统一观点。学者们依据各自的理解,相应地提出不同的观点。至于孰对孰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有些学者将诱惑侦查的概念等同于“侦查陷阱”这是不可取的。“侦查陷阱”在美国是指“侦查机关在本来无犯罪倾向的无罪者心理植入犯罪意图,诱使其实施犯罪行为,然后使之受到追诉;或指警方过度热心行为诱使守法公民犯罪(前者为“主观标准说”,后者为“客观标准说”,下文论之)。若被告人主张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在侦查机关对其运用侦查陷阱时产生的,在此种情况下,被告人可以提出免罪辩护。我们可以理解为,侦查陷阱的成立是被告人免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由此可知,法律对侦查机关运用侦查陷阱这种行为是作出否定评价。从侧面其反映出法律对侦查机关的运用诱惑侦查的行为是有条件的承认。在法律层面,诱惑侦查行为有合法与违法之分,而侦查陷阱是违法的诱惑侦查。由此可见,诱惑侦查的内涵包含侦查陷阱。由于诱惑侦查制度在外国发展相对成熟,在考察相关资料后,笔者认为,诱惑侦查的概念可定义为侦查机关为了获取某些特定案件的重要证据,由有关侦查人员通过采取暗示或其他诱导策略诱使侦查对象实施某种犯罪,进而对其拘捕以达到侦查目的一种特殊刑事侦查措施。(一)诱惑侦查的基本特征: 1、主动性 传统的侦查行为基本上是“回应型侦查”其表现为侦查机关是在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发生后 ,才启动侦查程序,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活动并未进行干涉。对于诱惑侦查而言 ,被诱惑者的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是在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引诱策略而产生的。无论侦查机关在被诱惑者的犯罪活动中扮演的角色如何,其实质上,侦查机关对被诱惑者的犯罪活动进行了干涉。从这个方面我们可以认为,诱惑侦查是

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

定义

所谓“引诱犯罪”是指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侦查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犯罪活动。诱惑取证分为两种:一种是“暴露型”,也就是违法犯罪嫌疑人本身有犯罪意图,执法人员所做的只是让其意图暴露出来;另一种是“诱使型”,也就是违法犯罪嫌疑人本身并没有犯罪意图,执法人员制造条件、采取行动诱发其产生犯罪意图。

诱惑侦查,就是被实践证明为破获此类高难度案件的有效措施之一。所谓“诱惑侦查”,是指为了侦破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案件,侦查人员或其协助者,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根据犯罪活动的倾向提供其实施的条件和机会,待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当场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在理论上,根据实施条件的不同,诱惑侦查可以分为犯意诱发型和提供机会型,前者是指诱惑者促使被诱惑者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的情形,被称作“侦查陷阱”或“警察圈套”,一般来说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被告人可以提出“陷阱抗辩”;后者是指给已有犯罪行为者提供一种有利于其犯罪实施的客观条件而使其暴露犯罪,这种做法为法律所允许。两者的界限在于侦查人员有没有“诱人犯罪”。虽然一般的诱惑手段不在法律禁止之列,但侦查人员实施的诱惑侦查一旦构成了“陷阱”就是违法的,并意味着被告人可以免于刑事责任。因此,诱惑侦查和侦查陷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法律条文

刑诉法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在这里,其中,对引诱取证的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了规定。显然,我国是不允许以引诱方式取得证据的。抽象的否定不敌具体的肯定

对《刑事诉讼法》中秘密侦查措施若干问题的探讨

对《刑事诉讼法》中秘密侦查措施若干问题的探讨

疑 而 且 .通 过 技 术 侦查 获取 的证 据 不 能 直 接使 用 ,破 案 效 果 大 打折 扣 。 修 订 后 的 《 刑 事诉 讼 法 》 首 次 对 技 术 侦 查 进 行 了 规 定 .对 于 利 用 技 术 侦 查 打 击 犯 罪 与 保 障 人 权 都 是
非 常 重要
1 . 首 次 以刑 事 诉 讼 法 典 的 形 式 对 技 术 侦 查 进 行 规 定 , 解 决 了 以前 技 术 侦 查 立 法 位 阶 低 .与 国际 人 权 公 约 相 冲突 的 问题 我 国政 府 在 1 9 9 8年 就 签 署 了 《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利 国际公约》 ,该 《 公 约 》 第 十七 条 第 一 项 规 定 : “ 任 何 人 私 生 活 、 家 庭 、住 宅 或 通 信 不 得 加 以任 意 或 非 法 干
2 0 1 4年 3月
河北 公安 警察 职业 学 院学报
J o u m ̄ o f He b e i Vo c  ̄i o n a l Co l l e  ̄ n f Pu b l i c S e c u i ̄ P f o l i c e
Ma r .2 01 4 V0 1 .1 4 No .1
涉 .他 的 荣 誉 和 名 誉 不 得 加 以 非 法 攻 击 。 ”第 二项规 定 : “ 人 人有权 享受法 律保 护 .以免受 这种 干涉或 攻击 。 ” 显

论诱惑侦查

论诱惑侦查

摘要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虽然国外学术界对此早有研究,但在我国的犯罪侦查理论研究上则是一个新的领域。诱惑侦查的两种类型是“犯意诱发型”和“提供机会型”,从法律原则角度看,笔者认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基本上是合法与合理的,而“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则可能引起诸多违法的后果,两者必须加以区分。对于实践中的诱惑侦查,有必要从适用范围、适用对象、行为方式和程序控制上进行规制,将我国的诱惑侦查纳入法律的运行轨道。

关键词:诱惑侦查、犯意诱发型、提供机会型、法律规制

1、诱惑侦查的概念、类型及其界线

(一)诱惑侦查的概念辨析

虽然诱惑侦查在各国的犯罪侦查活动中都早已有之,但“诱惑侦查”作为专业术语,对我国的法学界来说可能还有点陌生。严格考究,它直接引鉴于日本的犯罪侦查学界,而溯源于美国。从五十年代始,日本的法学研究杂志上就已频频出现有关“诱惑侦查”的论文,由于中日文的天然联系,中国最初的研究多转用了该词。但是美国早在三十年就对此展开了充分研究,并形成了为诸多国家得以效仿的学说和判例。我国许多学者认为我们所说的诱惑侦查即美国的“侦查陷阱”或“侦查圈套”(entrapment),实乃误解。因为entrapment在美国是指“侦查机关在本来并无犯罪倾向的无罪者心里植入(implant)犯罪意图,诱使其实施

(AttorneyGeneral 犯罪行为,然后使之受到追诉。”美国司法部1981年《关于秘密侦查的基准》

‘sGuidelinesonFBIUndercoverOperations)的J项中亦认为entrapment乃“诱惑或鼓动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并应尽可能避免。显然,美国对“圈套”或“陷阱”是持否定态度的。笔者注意到在美国关于entrapment的文献中还有一个重要的词——“encouragement”,可以直译为“刺激侦查”,美国对它是在一定程度上承认的,实际上这才是笔者所说的诱惑侦查。所以诱惑侦查与“侦查陷阱”并非同一概念,而是涵盖了后者的含义。

论刑事诉讼中的诱惑侦查

论刑事诉讼中的诱惑侦查

论刑事诉讼中的诱惑侦查

作者:马瑞

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9期

摘要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诱惑侦查在应对新型犯罪案件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被适用于贩毒、网络犯罪等高度智能化和隐蔽化的案件侦查中。本文立足于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及其规制问题,分析了刑诉法中关于技术侦查一节中隐匿身份等规定,进一步提出个人关于诱惑侦查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诱惑侦查合法性技术侦查新刑诉法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作为一种新型和有效的侦查措施,诱惑侦查在整个侦查过程和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但由于其具有欺骗性的特点,使诱惑侦查的正当性与合道德性之间存在着某种紧张关系。如何对诱惑侦查进行合理的规制使其能够发挥最大效用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诱惑侦查的基本概念

诱惑侦查,指对重大复杂的隐蔽性犯罪案件,在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意图或犯罪倾向的条件下,侦查人员严格根据法律的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犯罪机会和条件,待其进行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当场将其人赃俱获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广义上分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后者是典型的“警察圈套”,违背法定程序,为多数国家禁止。

二、我国诱惑侦查制度的现状

新刑诉法虽未使用“诱惑侦查”概念,但“有关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行为等内容与其存在交叉和重合。抽象的法律不是法律存在的归宿和目的,诱惑侦查的规定存在立法逻辑混乱、规定过于原则和模糊等技术问题,应通过刑诉法的再次修订或相关司法解释细化规定,消除模糊。

首先,将诱惑侦查条款置于技术侦查一节存在立法逻辑混乱。逻辑上来讲,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与技术侦查之间虽然有共同点,但三者并非包含关系,将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纳入技术侦查一节显然存在逻辑难题。

论刑事侦查实验在诉讼中的重要性——评《刑事案件侦查》

论刑事侦查实验在诉讼中的重要性——评《刑事案件侦查》
论刑事侦查实验在诉讼中的重要性
— 评 《刑事案件侦查》
刑事侦查实验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属于侦查措施项S 的一种,
在参与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着重要性作用。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完善与修正,
目前刑事侦查实验结果已经被列人到法定证据范围,由此可见刑事侦查实
验工作开展的重要性。
刑事侦查实验在刑事诉讼中所发挥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则 为 主 要 内 容 进 行 阐 述 ;第 三 章 至 第 十 九 章 ,分 别 以 刑 事 个 案 的 具 体 侦 查 方 法 为 主 要 内 容 进 行 分 析 与 研 究 。
所涉及的个案类别包括:杀 人 、绑 架 、拐卖妇女儿童、盗 窃 、抢 劫 、诈 骗 、敲 诈 勒 索 、爆 炸 、放 火 、投放危
料提交法庭进行裁决。
随 着 我 国 社 会 的 发 展 和 科 技 的 进 步 ,很 多 犯 罪 案 件 呈 现 出 更 为 复 杂 的 特 点 ,给 侦 查 人 员 开 展 案 件 侦 查 工
作增加了难度,为了更加高效、顺 利 、真实地开展相关犯罪案件的侦查,需要借助更加先进的侦查技术和手段。
刑事侦查实验成为了辅助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重要途径之一,加强相关实验内容、形 式 、原 则 、途径等方面
当前已纳入到刑事诉讼法规定范畴的合法证据之中。随着当前我国刑事侦查手段和技术的提升,可以M 加有
效 地 提 高 刑 事 侦 查 实 验 过 程 的 效 力 。通 过 开 展 现 场 重 建 、科 学 推 理 等 方 式 ,依 据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依 法 开 展

论诱惑侦查定稿

论诱惑侦查定稿

一、诱惑侦查的概念、类型及其区分界限

(一)诱惑侦查的概念辨析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犯罪侦查手段在各国的犯罪侦查活动中早已被使用,但“诱惑侦查”作为专业术语,对我国的法学界来说可能还有点陌生。严格考究,“诱惑侦查”一词直接引自日本的犯罪侦查学界,而溯源于美国。从20世纪50年代始,日本的法学研究杂志上就已频频出现有关“诱惑侦查”的论文,我国最初的研究多转用了该词。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就已对此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并形成了为诸多国家所效仿的学说和判例。[1]

诱惑侦查在国内侦查学理论研究界属于前沿性问题。诱惑侦查并非这种侦查方式的唯一称谓。类似的还有“警察圈套”、“刺激侦查”、“侦查陷阱”、“诱饵侦破”、“警察诱饵”等等。由于诱惑侦查历史沿革的原因,侦查理论研究界对这种侦破方式的认识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些称呼在外延上和内涵上并非完全一致。关于诱惑侦查的概念,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诱惑侦查,又称为侦查陷阱,是指侦查机关设置圈套,引诱侦查对象实施犯罪,并将其及时(在犯罪现场或人赃并获)拘捕的一种侦查手段。”“诱饵侦查(又称诱惑侦查、侦查陷阱、侦查圈套),泛指国家侦查人员或者受雇于国家追诉机关的人员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为实施犯罪提供条件或机会,鼓动、诱使他人实施犯罪并进而侦破案件、拘捕犯罪人的侦查手段。”“诱惑侦查,又称警察圈套、侦查陷阱,是指刑事侦查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2]“诱惑侦查,又称陷阱侦查或诱饵侦查,是一种由侦查机关设置陷阱而诱使侦查对象实施犯罪行为并将其抓获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方法。”

刑事诉讼法精选讲义 侦查

刑事诉讼法精选讲义 侦查

刑事诉讼法精选讲义:侦查(1)

侦查

第一节概述

一、侦查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一)项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根据这一法律定义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侦查的概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

2、侦查只能由法定的侦查机关进行

3、侦查的内容包括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而进行的调查工作。

所谓“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和查获犯罪人而采用的限制、剥夺人身自由或对人身、财物进行强制的措施。

4、侦查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二、侦查的任务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关于刑事诉讼任务的规定和第89条、第90条关于侦查的一般规定,侦查的任务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抓获犯罪嫌疑人。这是侦查的首要任务。第二,及时制止某些持续进行的犯罪并且预防该犯罪分子继续犯罪;第三,为提起公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提供可靠的、充分的证据。

三、侦查的意义

1、侦查是查明刑事案件事实的必要手段

2、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前提

第二节侦查行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的一种侦查活动。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一项重要的侦查活动,在侦查程序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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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诱惑侦查

——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为参考

唐元华郑台塘

2013-05-06 08:48:16 来源:《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摘要】我国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并没有对诱惑侦查进行法律定位,尽管其在实践中已被侦查机关所运用,但出现的问题颇多。为减少诱惑侦查在实践中的负面效应,此次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诱惑侦查,然而新法中规定的诱惑侦查颇为原则化,对诱惑侦查的实施主体、适用范围、原则及合法性应明确予以规定。

【关键词】诱惑侦查;实施;合法性标准

一、问题之提出

诱惑侦查指负有侦查使命的国家侦查机关、侦查人员或其代理人,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而又没有足够的证据时,特意设计一定的犯罪情境或提供一定实施条件和机会,诱使犯罪嫌疑人暴露犯罪意图或实施犯罪行为,然后进行证据收集或当场对其进行拘捕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1}诱惑侦查措施的采取以难以通过其它侦查措施收集犯罪证据或控制犯罪嫌疑人为必要;其具有多目的性,既可以是为了收集罪证,也可以收集罪证与当场拘捕犯罪嫌疑人并重。作为一种侦查手段,诱惑侦查一般适用于那些有合理根据或足够理由表明正在实施犯罪或有重大犯罪倾向的人员。{2}贞查机关在诱惑侦查过程中具有掌控地位,犯罪嫌疑人往往在被拘捕过程中或被拘捕后才知晓自己的受诱者身份,因此诱惑侦查的成功率相当高,侦查机关也乐于采取此种秘密侦查手段侦破重案要案、疑难复杂案。

诱惑侦查在我国刑事诉讼发展上曾一度空白,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在

“侦查”一章中没有对诱惑侦查作出规定,这使得侦查机关实行诱惑侦查于法无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纪要通知》[1],对涉及到诱惑侦查的犯意引诱与犯罪数量、特情所获证据的效力、特情介入的案件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其适用范围只限于毒品犯罪案件。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此规定中的“实施控制下交付”可以认定为诱惑侦查中的为抓捕犯罪所设计的情景或条件。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诱惑侦查的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佳音”,反映出我国法制的进步,然而新法中规定的诱惑侦查颇为原则化,这就给新《刑事诉讼法》此项制度的即将实施罩上了一层迷雾。如,诱惑侦查适用于哪些犯罪?实施的主体为谁?实施的原则当何?适用的合法性标准又当何?这些问题的解决对诱惑侦查在实践中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予以研究。

二、诱惑侦查的实施

(一)实施主体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为诱惑侦查的实施主体,这和国外的立法颇为不同。在美国,《联邦调查局关于诱惑侦查的基准》中规定诱惑侦查由实施诱惑侦查的侦查人员实施,在德国,诱惑侦查的实施主体是依法派遣的秘密侦察员。{3}可以看出,国外一般将诱惑侦查的实施主体限定于侦查人员,对此,笔者持赞同观点。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措施,是为侦查案件所服务的,而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第四条、第八十二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我国享有法定侦查权的主体除公安机关外还包括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国家安

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另外,成立于1998年,接受公安部和海关总署双重领导的海关缉私局,也享有对走私案件的侦查权,是一类特殊的法定侦查主体。这些侦查主体对需要适用诱惑侦查的案件进行侦查时,应当享有与公安机关无异的职权,故他们也应当成为诱惑侦查的实施主体,至于哪些案件可以被用于诱惑侦查,是属于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问题。

(二)适用范围

就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而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规定颇不相同。英美法系国家注重程序法定,对实体上的适用允许执法者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较广。大陆法系国家严格遵守法定主义,在刑事诉讼法典或专项立法文本中对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如德国在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在毒品、武器非法交易、伪造货币或有价证券、危害国家安全、职业性或常业性、团伙或有组织犯罪中可以采用诱惑侦查,在存在累犯危险时,或者案情特别重大且采取其他措施难以奏效的情况下,也可以实施诱惑侦查。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规定毒品案件可以适用诱惑侦查。日本通过颁布《麻药取缔法》、《鸦片法》、《抢劫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等专项立法规定了在毒品犯罪、非法武器交易罪的侦缉过程中可以适用诱惑侦查。

通过对国外主要法治国家诱惑侦查适用范围的考察可以发现大陆法系国家对诱惑侦查的适用进行了列举性规定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我国法律传统较为接近大陆法系国家,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在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上应向大陆法系国家趋拢,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诱惑侦查可适用于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就是一种很好的证明,只不过这种列举还不够详细具体。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及国外立法例,本文认为诱惑侦查除适用于给付毒品犯罪外,适用于给付违禁物或财物犯罪应当考虑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犯罪性质比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的无明显被害人的犯罪;二是,重大复杂的有组织犯罪和集团犯罪,如黑社会性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三是,在发案时间和地点上具有较强的规律性和连续性的犯罪,如系列抢劫犯罪、性犯罪。[2]同时,诱惑侦查不适用于职务受贿案件。因职务受贿案件存在犯罪主体的特殊性,犯罪主体具有特殊的身份、地位,代表政府的形象,对他们适用诱惑侦查会影响其他工作人员职务工作的开展,引起职务部门内部恐慌,阻碍各项社会管理工作的进行,动摇社会的稳定。政府部门内部复杂,官员之间有时存在冲突、矛盾的可能,若允许使用诱惑侦查,其会成为部分官员排除异己的工具。[3]

(三)实施原则

确立诱惑侦查的实施原则可以指导诱惑侦查实践,避免其偏离方向,提高侦查主体的责任意识,防止诱惑侦查措施的滥用。本文认为,在我国实施诱惑侦查应坚持以下原则:

1.实施诱惑侦查应坚持必要性原则。诱惑侦查的实施一般由侦查机关主动采取,具有单方意志性并且事先未经侦查对象同意,这就使得诱惑侦查容易侵犯被诱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慎重使用。在采取传统侦查措施便可破案的情形下,就无必要适用诱惑侦查措施,这既是合理充分利用侦查资源,也是节约侦查资源的需要。不可否认,诱惑侦查能够为刑事案件的迅速侦破带来便捷作用,但其本身也容易侵犯公民权利、增加错误成本,影响执法机关形象的风险。既然其本身包含着产生专横权力的巨大危险,那么应将此专横权力之恶的危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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