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回采修改部分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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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采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新规程中修改和增加部分,结合专业作业规程修改和执行。

1、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制度必须要完善,记录齐全,今后大的检查中做为内容。

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

2、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

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

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有外出的管理人员也应参加培训,不能出现回来后没有资格证不能参加陪检的。

3、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

反光标识的工作服。

4、新增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5、第九十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

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 m。

(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满足表3的要求。

该条比原来规定细化较多。

5、专门规定了:

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6、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支护(极薄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7、新增加了第一百零八条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及时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严禁人员在充填区空顶作业;且应当根据地表保护级别,编制专项设计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采用综合机械化充填采煤时,待充填区域的风速应当满足工作面最低风速要求;有人进行充填作业时,严禁操作作业区域的液压支架。

8、第114条明确规定(十三)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矿压监测。

9、第一百一十五条

(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强制放顶措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

(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矸)。

(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

(六)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一)缓倾斜、倾斜厚煤层的采放比大于1∶3,且未经行业专家论证的;急倾斜水平分段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8的。

(二)采区或者工作面采出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三)煤层有突出危险的。

(四)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五)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细化!对照规程

(四)回收煤柱时,连续采煤机的最大进刀深度应当根据顶板状况、设备配套、采煤工艺等因素合理确定。

(三)直接顶不稳定的煤层。

(五)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对于特殊地质条件下顶板不能及时

冒落时,必须采取强制放顶或者其他处理措施。

(六)采用煤柱支承采空区顶板及上覆岩层的部分回采方式时,

应当有防止采空区顶板大面积垮塌的措施。

(七)应当及时安设和调整风帘(窗)等控风设施。

(八)容易自燃煤层应当分块段回采,且每个采煤块段必须在自

然发火期内回采结束并封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

(一)突出矿井或者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超过3m3/min的高瓦

斯矿井。

(二)倾角大于8°的煤层。

(六)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沟通火区的。

9、第一百一十五条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

(二)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术措施。

(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强制放顶措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

(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矸)。

(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

(六)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一)缓倾斜、倾斜厚煤层的采放比大于1∶3,且未经行业专家论证的;急倾斜水平分段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8的。

(二)采区或者工作面采出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三)煤层有突出危险的。

(四)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五)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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