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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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

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

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消防经费的财政投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消防装备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每年的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公安消防队(站)配备先进的火灾报警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

第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未经审核不得擅自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建筑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工程项目的消防审核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以下项目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一)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二)投资一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三)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超高层民用建筑;(四)涉及两个以上地(市)建设的工程项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3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3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3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30日山西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科学高效地做好灭火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消防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工作原则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响应、科学决策,以人为本、协同应对的原则。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森林、草原及矿井地下部分以外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事故分级根据有关规定,火灾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见附件3)。

2山西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全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省、市、县三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应急厅、省住建厅主要负责人,省公安厅副厅长,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人防办、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武警山西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一、明确管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二、明确义务消防队的组织机构及人员、例会、教育培训、考核要求等要点。

三、灭火人员,定期组织消防训练。

发生火灾时,能够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扑救初起火灾。

四、义务消防队应定期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一、明确防火巡查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确定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门、方法、火灾隐患认定报告程序和情况记录等。

二、防火巡查和检查时间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三、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

四、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示、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五、防火检查定期开展,岗位应每天一次,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应每月一次。

六、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等。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一、明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人员密集场所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三、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加强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采用通风措施,使其低于爆炸极限。

(2)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种的一切因素。

(3)采取配合防爆型装置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照明设备。

(4)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应隔离贮存。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包装要完整无损,如发生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6)不准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库房施工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山西消防管理条例

山西消防管理条例

山西省消防条例《山西省消防条例》,2010年7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地方法规,该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的。

1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火灾预防3 第三章消防组织4 第四章灭火救援5第一章总则折叠编辑本段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将消防业务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国家和省确定的消防专项配套资金。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照法定权限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消防知识列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

学校应当每年对全体学生和教职员工至少进行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和逃生自救训练。

广播、电视、报刊等有关媒体应当播出和刊登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捐赠款(物)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公益活动,资助灭火救援中受伤、致残人员和牺牲人员的亲属。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04•【字号】•【施行日期】1997.12.0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立法工作正文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修正)(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经营商场、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其他公共场所的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一)不按规定配置、安装消防器材、设备、设施的;“(二)擅自拆除或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的;“(三)阻塞、占用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未设置明显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

”二、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一)不按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工程设计的;“(二)工程设计未经防火审批即行施工或擅自变更工程防火设计的;“(三)建筑装修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四)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五)未经批准,设立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或设立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不符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或消防技术规范的;“(六)未经批准,生产、维修、销售消防器材、设备、防火材料,或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七)擅自将自动消防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维修任务交给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八)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九)擅自勘查、清理火灾现场或移动现场物品的。

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

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

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
是指太原市政府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旨在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

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消防安全规定: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灭火器材等进行规定,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2. 消防设备管理规定:对太原市内的消防设备的种类、数量、配备及维护管理进行规定,保障消防设备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3. 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太原市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应遵守的防火规定,包括禁止在指定场所吸烟、乱丢烟蒂、乱排乱放易燃物品等。

4. 火灾报警和应急救援规定:规定火灾发生后的报警方式、时间要求和灭火救援的组织和处置等,确保火灾事故能够迅速得到应对和处理。

5. 灭火器材和消防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对灭火器材和消防车辆的购置、使用、维护保养等进行规定,保障灭火器材和消防车辆的正常运行。

6. 消防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规定:明确太原市政府对消防工作的宣传教育内容和培训要求,加强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以上是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以参考太原市消防部门所发布的相关文件。

请注意,以上回答仅供参考,具体详情还需以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

{消防安全管理}山西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山西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山西省消防条例山西省消防条例(草案)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将消防业务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且保障国家和省明确的消防专项配套资金。

县级之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

第四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且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照法定权限负责实施。

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于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消防知识列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

学校应当每年对全体学生和教职员工至少进行壹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做好消防安全义务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建志愿消防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捐赠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公益活动,资助灭火救援中受伤、致残人员和牺牲人员的亲属。

第八条对于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月。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十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于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于镇、全国重点镇、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世界文化遗产地、县级之上开发区等区域设立消防站。

消防法规

消防法规
火系统设计规范》 火系统设计规范 》 、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设计规范》 设计规范》等。
单位及公民的消防义务
消防法》 《 消防法 》 总则第五条明文规 任何单位、 定 : “ 任何单位 、 个人都有维 护消防安全、 保护消防设施、 护消防安全 、 保护消防设施 、 预防火灾、 报告火警的义务。 预防火灾 、 报告火警的义务 。 任何单位、 任何单位 、 成年公民都有参加 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 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
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 《 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 》 是 1993年 年 11月2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 月 日山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 次会议通过, 日起实施。 次会议通过,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年 月 日起实施 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大常委 1999 年 9 月 26 日山西省第九届人大常委 会第12次会议通过修改 次会议通过修改, 会第 次会议通过修改 , 共 6章 45条 , 章 条 包括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 包括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 救援、法律责任、附则。 救援、法律责任、附则。 它就是我省关 于消防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于消防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企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 机关、团体、企业、 管理规定》是公安部制定的行政规章, 管理规定》是公安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即公安 61号令 2001年10月19日经公安部部长办公 号令。 部61号令。2001年10月19日经公安部部长办公 会议通过,2001年11月14日由公安部部长贾春 会议通过,2001年11月14日由公安部部长贾春 旺发布, 2002年 日起施行。 10章48条 旺发布,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共10章48条, 内容包括:总则、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 内容包括:总则、消防安全责任、 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 理、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 教育和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教育和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消防 档案、奖惩、附则。是各单位的消防准则。 档案、奖惩、附则。是各单位的消防准则。

山西省消防条例

山西省消防条例

山西省消防条例《山西省消防条例》,2010年7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地方法规,该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的。

目录1. 1 第一章总则2. 2 第二章火灾预防3. 3 第三章消防组织1. 4 第四章灭火救援2. 5 第五章监督检查1. 6 第六章法律责任2. 7 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将消防业务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国家和省确定的消防专项配套资金。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照法定权限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消防知识列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

学校应当每年对全体学生和教职员工至少进行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和逃生自救训练。

广播、电视、报刊等有关媒体应当播出和刊登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消防法律法规及标准文件目录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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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律法规及标准文件目录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14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6月10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飞月29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知U(2006年1月21日)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2005年6月7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地质灾害防治知U(2003年11月24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飞月16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2006年5月10日)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06年1月14日)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0日)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2006年5月飞3日)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2006年3月6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6月9日)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消防应急灯具产品(2003年7月1日)铁路旅客列车消防管理规定(2002年4月5日)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系统产品(2001年12月7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4日)中国消防协会分支机构活动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1月9日)铁路消防管理办法(2000年3月飞3日)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5月25日)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3月飞5日)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2006年9月8日)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6年8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6年7月10日) 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关于印发《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2月28日)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2004年7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解决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没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审核意见问题的批复(2004年5月10日)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进一部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04年4月28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12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飞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飞998年4月29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地方消防法规,北京市消防条例(2002年3月29日)天津市消防条例(2005年7月19日修正)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1999年11月29日)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2006年8月4日修正)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2005年3月31日修正)辽宁省消防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吉林省消防条例(2001年12月1日修正)黑龙江省消防条例(2005年6月24日修正)上海市消防条例(2003年6月26日修正)江苏省消防条例(2003年4月21日修正)附录:消防技术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006年2月27日修正)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OS154:20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一g7)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关于消防安全的重要指示及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三篇与消防安全管理相关的其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篇消防安全管理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条例第一部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类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公安消防监督员岗位资格暂行规定第二部分消防安全行政监督类规范性文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劳动部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公安部办公厅消防工作“九五”计划国内贸易部关于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关于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第三部分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类规范中国经济出版社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公安部邮电部关于切实加强邮电通信设施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家海洋局码头防火管理规定公安部关于工业企业防火基本措施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宾馆、饭店等旅游设施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文化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第四部分消防安全事故查处类规范性文件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劳动部关于防止易燃易爆项目研制与转让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做好预防和处置毒气事件、化学品爆炸等特种灾害事故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防止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第五部分消防安全行政责任类行政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消防监督部门廉政建设规定第六部分消防安全法律责任类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的通知公安部关于消防监督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对消防安全责任制、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公安部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第七部分消防安全技术监管类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抓紧建立和认真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的通知公安部国内贸易部中国纺织总会关于积极推广使用阻燃织物并加强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检查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基础的通知第八部分消防安全技术审核类规范性文件关于全国大中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检查情况的报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兵工弹药企业外部安全距离规定的通知关于改进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的通知消防器材生产行业技术引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第五篇消防安全标准规范第一部分建筑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1350222—95 第二部分防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溜50084—200l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粥50l16—9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l40—90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记50219—95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粥50193—9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出5015l一92第三部分消防安全施工及验收规范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趣5028l一98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B50263—9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l一9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渭50194—9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第四部分消防安全行业标准规范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3004一1999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rrJ237__.99邮电部建筑防火设计标准YD5002—94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皿Ⅱ278—90第五部分国外消防安全标准。

山西消防检测收费标准

山西消防检测收费标准

山西消防检测收费标准一、前言。

山西省消防检测收费标准是指对各类建筑物、设施和设备进行消防安全检测时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消防检测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合理的收费标准不仅可以保障检测机构的正常运转,也可以促进整个消防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于提高消防检测服务质量,推动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山西省消防条例》。

3.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文件。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1. 消防设施检测收费标准。

消防水系统检测,每次检测收费1000元/次。

气体灭火系统检测,每次检测收费1500元/次。

消防排烟系统检测,每次检测收费800元/次。

2. 建筑物消防安全评估收费标准。

住宅区消防安全评估,每栋建筑收费2000元/次。

商业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按建筑面积计费,每平方米0.5元/次。

工业厂房消防安全评估,按建筑面积计费,每平方米1元/次。

3. 消防器材检测收费标准。

灭火器检测,每个灭火器收费20元/个。

消防水带检测,每根水带收费10元/根。

灭火器压力容器检测,每个压力容器收费50元/个。

四、收费标准的调整。

1. 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2. 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3. 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合理的调整方案,确保消防检测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五、结语。

山西省消防检测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当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宗旨,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消防检测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同时,也要加强对收费标准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不合理收费和乱收费的情况,为消防安全保驾护航。

关于公共场所的消防条例

关于公共场所的消防条例

关于公共场所的消防条例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各地兴建的公共娱乐场所数量越来越多,且朝着超豪华、超大型、多功能方向发展。

下面就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共场所的消防方面的条例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关于公共场所的消防条例一:第一条为加强人员集中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员集中公共场所,是指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一)公共娱乐场所。

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室内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等室内健身场所;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二)商业、饮食、休闲、旅游服务场所。

包括:宾馆、饭店、商场、桑拿等高级洗浴场所、封闭或半封闭式综合市场等。

(三)文化、体育、卫生场所。

包括:体育场(馆)、车站候车厅、机场的候机厅、学校、图书馆、医院、证券或期货交易场(所)等。

(四)其他人员集中公共场所。

第三条人员集中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第一消防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人员集中公共场所的房产所有权人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双方必须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人员集中公共场所应建立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防火责任人和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人员集中公共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制度、和义务消防组织,并配备专兼职消防保卫人员和从事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工程技术人员。

定期进行消防培训、开展灭火演练。

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扑救初期火灾、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专兼职消防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管理人员及具有火灾危险的重点岗位人员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六条人员集中公共场所消防责任人的职责:(一)管理消防安全机构,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二)组织制定各项消防规章制度,部署、检查消防工作;(三)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灾隐患;(四)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五)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工作;(六)组织管理和维修消防设施、器材;(七)组织制定灭火预案和紧急疏散方案;(八)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指挥安全疏散;(九)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十)其他有关消防职责。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全县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宗教活动场所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登记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立足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实行严格、规范、科学管理,着力提升宗教活动场所查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并配合做好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条新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消防设计文件应当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备案,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备案。

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第六条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消防部门监督管理、宗教部门行政指导、乡镇(街道)属地监管、宗教团体督促协调、宗教活动场所全面负责、教职人员和教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小组,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修理,确保完好有效,检验、修理记录存档备查;(三)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防火档案;(四)建立以消防安全管理人或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为队长的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熟练掌握消火栓、消防泵、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五)定期对本场所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法规

消防法规

单位的法定消防职责 2
④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 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 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 有效; 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 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单位的法定消防职责 3





《消防法》第16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 应当履行第14第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 列消防安全职责: ①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 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②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③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 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是公安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即公安 部61号令。2001年10月19日经公安部部长办公 会议通过,2001年11月14日由公安部部长贾春 旺发布,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共10章48条, 内容包括:总则、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 理、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 教育和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消防 档案、奖惩、附则。是各单位的消防准则。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的规定和章程。如: 《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1998年6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发布。 《山西省人员集中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 2001 年 1 月 9 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发布。 《太原市消火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1984 年 3 月 9 日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并 政 发 [1984]57号发布。
《消防法》总则第五条明文规
定:“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 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 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 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8•【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施行日期】2011.01.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君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下列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1、将第八条“地、市”修改为“设区的市”;2、删除第二十二条。

二、山西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1、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中“(地)”删除;2、将第二十二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3、删除第二十三条。

三、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1、将第二十二条中“劳动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删除第二十三条。

四、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1、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城市建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2、删除第二十三条。

五、山西省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1、删除题目中的“暂行”二字,修改为:《山西省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规定》;2、删除第二十四条。

六、山西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1、将第二条中的“县级电力主管部门”修改为“供电企业”;2、将第三条修改为:“电力设施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山西省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指南标准

山西省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指南标准

山西省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指南标准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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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山西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山西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山西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第一章: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山西作为一个人口众多、工业发达的省份,消防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火灾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给社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

因此,了解和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非常重要。

1.1 消防安全的定义及意义消防安全是指防火、救火的活动。

它是一种通过防范、控制和扑灭火灾等手段,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作。

消防安全的意义在于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1.2 火灾的危害火灾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最常见和最严重的灾害之一。

火灾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给环境带来污染和破坏。

火灾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员伤亡:火灾会导致人员伤亡,严重的火灾甚至会导致大量人员的死亡。

(2)财产损失:火灾会破坏房屋、设备、物品等财产,给个人和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3)环境污染:火灾会释放大量的有害气体和毒物,对环境造成污染。

(4)社会影响:火灾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给社会带来不可预估的影响。

因此,了解和掌握消防安全知识,预防和应对火灾事故,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1.3 山西火灾事故的现状据统计,近年来山西省火灾事故频发,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火灾事故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安全意识不强:部分人员缺乏对火灾的认识和了解,缺乏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消防设备不完善:部分建筑和场所的消防设备不达标,无法及时有效地控制火灾。

(3)违规用火:部分人员在生活和工作中存在使用明火、电瓶车充电等违规行为,增加了火灾事故的风险。

鉴于以上问题,山西省政府高度重视火灾防控工作,加大了对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以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山西火灾防控法律法规2.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我国最重要的消防法律法规之一,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以及消防监督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8.28•【字号】晋建消字〔2023〕176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建消字〔2023〕176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省综改示范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服务活动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服务质量,我厅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8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能力条件第三章服务要求第四章技术服务能力审查考核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服务活动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服务(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是指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审验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技术服务活动,以及对从事技术服务活动的单位及其技术人员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技术服务活动及管理工作。

山西省消防技术站为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技术服务单位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的技术服务质量进行指导和管理,对出具的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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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的工程防火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应采取补救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动、移动、停用自动报警、灭火装置。
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规划城乡建设时,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以及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乡镇建设总体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乡镇建设总体规划时,应当通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八条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并对工程防火设计负责。
第四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未经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
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四十二条 集中供热基地、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的建立,必须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监督。
人民解放军军事管制区和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31123(颁布时间)
19940101(实施时间)
19990926(失效时间)
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
(1993年11月2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3年11月23日公布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迅速报警;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得收费。
邮电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警、火灾信息,不得延误。
失火单位或地区必须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第三十二条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扑救火灾。
第五章 消防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做好消防监督工作。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所属消防队(站)的业务训练,负责对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组织演练,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第三十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为防火责任人。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可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消除隐患;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
第四十六条 大中城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或需要,向社会适当收取用于消防事业的费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宾馆、饭店、商场、影剧院、俱乐部、体育馆及其他公共场所的通道、安全门、安全疏散梯等,须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畅通。
第二十条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古建筑,其管理、使用单位必须采取具体措施,切实加强火灾预防工作,严格管理制度。
禁止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焰火、灯火活动,燃放烟花爆竹,堆存易燃可燃物品。严禁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入古建筑物内。
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用火、用电;确需用电或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设置生活用火时,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气焊(割)作业,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农作物收获季节和森林、草原防火期,各级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防火宣传,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各种车辆和人员必须避让执行任务的消防车。
执行任务的各种消防车,均免交养路、过桥、过隧道等费用。
第三十三条 火场总指挥员有权统一组织和指挥灭火工作,调动附近的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组)协同灭火,组织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医疗救护、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的力量灭火抢险;在紧急情况下,为避免扩大损失,有权决定拆除毗连火场的建(构)筑物;必要时可以决定在火场周边实行交通管制。
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和小型拖拉机)必须配备扑救初起火灾的灭火器材。
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以外文和中文标设使用说明。
第四十条 凡安装自动报警、灭火装置的高层建筑和大型商厦、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以及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设防火值班室和专门值班人员。
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第三十四条 火灾扑灭后,失火单位必须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勘查、清理火灾现场,移动现场物品。
第三十五条 失火单位和个人,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专职、义务消防队(组)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火灾原因的技术鉴定费用,应予以适当补偿。
粮棉储存地和使用农机具作业的麦谷场地,必须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做好灭火应急准备。
严禁携带火源、火种进入森林、林地、草原。
第二十三条 对重点防火部位,有关单位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周边安全距离内,设置明显防火标志,禁止动用明火。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
第二十五条 宣传、教育、新闻、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经常开展消防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
森林、草原的消防监督工作,分别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火安全意识、全民的社会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六条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七条 城市、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消防技术规范。
第四十八条 危害消防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可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改正;超过规定期限仍不改正的,处以责任人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责任单位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工程设计的;
(二)建筑装修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三)擅自拆除、改动、移动或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的;
禁止使用易燃材料进行建筑装修。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工程防火设计图纸资料,应当及时审核。重点工程应当于二十日内、一般工程应当于十日内审核完毕;遇有特殊情况,审核时限可延长十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把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任务交给未取得设计、施工、安装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五)大型专用仓库、储油储气基地;
(六)国家重点保护的古建筑群。
专职消防队可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由几个相邻单位联合建立,其建立或撤销均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公安消防队(站)配备比较先进的火灾报警和消防通讯指挥系统。大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应当规划并逐步建成电子计算机控制的火灾报警和消防通讯指挥系统。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五章 消防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十条 对下列建筑物进行内装修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的防火设计图纸资料报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
(一)使用面积超过一百平方米的营业性公共场所、单位内部的会场和娱乐场所;
(二)大中型计算机机房、图书馆(室)、档案馆(室)和安装使用精密仪器仪表、重要设备的场所;
(三)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规定应当审批的其他场所。
(四)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消防安全标志的;
(五)不按规定配置、安装消防器材、设备、设施的;
(六)安装、使用电气设备或者从事电焊、气焊(割)作业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 严重危害消防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可责令改正,并处以责任人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责任单位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内和容易引起火灾的场所,焚烧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 禁止在大中型计算机机房、图书馆(室)、档案馆(室)以及安装使用精密仪器仪表、重要设备的场所吸烟,焚烧可燃物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十八条 举办大型集会、物资交流展销、展览、焰火、灯火等活动,主办单位须事先制定消防安全方案,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未征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意见的,设计单位不得出图,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图纸资料负责审核,并报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执照,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村(居)民进行防火宣传教育。
学校、幼儿园、家庭应当对学生、幼儿、家庭成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增强消防意识。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六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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