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运输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具体原则
论运输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具体原则在运输合同中,违约损害赔偿是保障合同履行和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机制。
以下是运输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几个具体原则:1. 违约责任原则:当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若未能按时、安全地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坏、丢失,承运人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损害赔偿原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这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损失,如货物损坏或丢失的价值;间接损失则指因违约行为导致的机会损失或额外成本,如因货物延迟到达而造成的生产延误损失。
3. 合理预见原则:违约方应赔偿的损失应当是违约时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失。
这意味着赔偿的范围应当限定在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失范围内。
4. 过错责任原则:在确定违约责任时,需要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
如果违约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违约方的责任可能会减轻或免除。
5. 实际损失原则:赔偿的金额应当基于守约方实际遭受的损失来确定。
赔偿的目的是使守约方恢复到合同未违约时的状态,而不是获得额外利益。
6. 损失补偿原则:违约赔偿应当是补偿性的,而非惩罚性的。
赔偿的目的在于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而不是对违约方进行惩罚。
7. 及时通知原则:守约方在发现违约行为后,应及时通知违约方,以便违约方有机会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8.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的具体条款,只要这些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运输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法律框架,旨在确保合同的履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公平和效率。
简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简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无过失责任原则:即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无法预见的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过失责任原则: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自己的错误、疏忽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共同过失责任原则:当双方均有过失时,应该按照各自过失的程度来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比例。
4. 最后履行责任原则:即对于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方,应该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5. 累计追偿责任原则:即当违约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归属时,受损方可以同时向多方追偿,追偿比例可以根据各方的过失程度来确定。
6. 签约方责任原则:即违约责任归属于签约方,即便违约行为发生在代理人、分包方等履行义务的第三方身上,也不影响违约责任归属。
这些原则旨在在违约责任的归责过程中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具体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内容提要: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笔者将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及其实践、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趋势展望四个方面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正文归责原则是明确违约责任的基础,明确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对指导审判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严格责任原则应当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但这并不能否定过错责任原则,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但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则可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下面本文拟就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违约责任是指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害、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①,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发生以后,应该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这种根据实际上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
例如,针对已经发生的违约行为,法律适应以当事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经发生的违约后果作为判断标准,而使违约当事人承担责任,这就是归责原则的内涵所在。
由此可见,归责是一个责任的判断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从而正确认定责任。
根据各国的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在大陆法系中,过错是承担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在立法中大多确立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75条就规定:“债务人除另有规定外,对故意或过失应负责任。
”而英美法系在违约责任方面采纳了严格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具体来说,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不仅要考察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还要考察违约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在合同中,双⽅当事⼈是需要受到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约束的。
如果⼀⽅当事⼈违约的话的,是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
违约责任的承担⽅式有违约⾦、赔偿损失、定⾦罚则等。
那么,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
”这⾥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称⽆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以后,确定违约当事⼈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的⾏为造成,⽽不考虑违约⽅的故意或过失。
《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严格责任的确⽴并⾮⾃《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
第⼆,严格责任具有⽅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
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来的,是当事⼈之间的约定。
在⼀⽅不履⾏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当事⼈的意愿和约定,因⽽应该实⾏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确⽴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了严格责任原则。
但是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时,也可适⽤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在⼀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未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时,造成⽤电⼈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2条规定承租⼈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若⼲种过错责任违约情况。
⼆、违约责任有哪⼏种对于违约责任的种类,结合我国《合同法》及国际经济活动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种:(⼀)全部违约。
即完全不履⾏,指当事⼈根本未履⾏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货物运输中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
货物运输中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货物运输是现代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然而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出现违约行为,这不仅可能导致货物受损或丢失,也会给双方造成经济损失。
因此,对于货物运输中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规定非常重要。
一、违约责任的界定违约责任指的是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当运输人或船舶承运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导致货物损坏、丢失或其他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我国对于货物运输违约责任的界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原则:1.谁过失谁承担责任原则:当运输人或船舶承运人的过失导致货物损失时,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若运输人未按照约定时间运送货物导致货物损坏,运输人将承担责任。
2.运输人无过失责任减轻原则:当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导致货物损失时,运输人可以减轻或免除部分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火灾、地震等。
3.共同过失责任原则:当运输人和托运人都存在过失,导致货物损失时,双方应共同承担责任。
根据双方各自的过失程度,按比例分担责任。
二、违约金的设定与计算为了弥补托运人因对方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中通常规定了违约金。
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旨在借此制约违约行为的发生,并为受害方提供一定的赔偿。
在货物运输中,违约金的设定通常依据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合同约定:违约金的设定可以在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需清晰明了。
2.货物价值:违约金的数额通常与货物价值有关,一般是根据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
双方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
3.经济损失评估:在确定违约金的数额时,还需考虑托运人因对方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具体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货物损失而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因货物损失而产生的附带损失,如无法按时交付给客户所导致的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托运人可以通过与运输人或船舶承运人协商达成一致,合理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引言在合同中,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其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在确定违约责任时,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进行归责,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执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展开探讨。
1. 效力主义原则效力主义原则强调合同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表现,具有约束力。
根据这一原则,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该原则强调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应对自己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负责,并以此为依据进行违约责任的归责。
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指当发生违约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利益,以达到公平合理的结果。
违约责任的归责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当事人在违约责任的承担上不受不合理、不公平的待遇。
具体来说,违约责任的归责应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受害方的合法权益等因素。
3.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社会秩序的基础。
当合同违反公序良俗时,违约责任的归责应当以维护公序良俗为前提。
具体而言,当合同违背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违约方应承担更为严重的违约责任。
4. 信用原则信用原则是当代商业社会的重要原则之一。
合同具有信用保护的功能,当违约责任发生时,应考虑保护合同的信用性,防止违约行为扩大并影响市场秩序。
因此,在确定违约责任的归责时,需要综合考虑违约方的信用状况,采取相应的违约惩罚措施以保护合同的信用效力。
5. 等价原则等价原则是合同法的基础原则之一。
根据等价原则,各方应在合同中交换等价的利益。
当违约责任发生时,应根据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合同交换平衡的程度,确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归责。
6. 具体约定原则具体约定原则是合同法中重要的约束原则之一。
当合同中对违约责任进行了具体约定时,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违约责任的归责,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这一原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自行约定违约责任时应遵循此原则。
结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合同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合同的有效执行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再论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再论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指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可分为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有过错责任即违反合同义务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无过错责任则是指违约无需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了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这一原则是基于契约自由原则以及合同守信原则的基础上,充分保障了合同的效力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原则,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履行合同、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等。
在我国的合同法中,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是违约责任归责的两种不同形式。
有过错责任是指违约方在违反合同义务时,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的权益受到损害。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过错责任的违约方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而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方在违反合同义务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违约是不可抗力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过错责任的违约方在合同解除之前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或者对方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然而,在实际运用中,有时可能会存在难以确定违约责任归责的情况。
例如,当一方存在过错行为但另一方也存在过错行为时,如何确定责任归属就成为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此时,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双方过错责任可以按照责任大小进行划分,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外,当一方主观难辨,无法证明对方的过错行为时,可以按照无过错责任处理。
总之,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充分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和合同守信原则,保障了合同的效力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在确定违约责任归属时也要考虑双方的过错行为,并根据责任大小进行划分。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以便在发生违约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再论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内容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上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该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内容。
在本文中,笔者从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责事由的关系,以及严格责任原则涵义的界定方面入手,对我国《合同法》上的归责原则作简要分析,得出结论: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关键词」: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免责事由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上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内容。
在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究竟以“过错责任”抑或“严格责任”作为归责原则?这一问题在《合同法》颁布前后曾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直至今天,许多学者还在进行理论上的探讨。
笔者在此将从归责原则的内涵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入手,对我国合同法上的归责原则作简要分析。
一。
归责原则概述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并非为“责任的归属”,它表达的是违约方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判断过程。
有学者指出:“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归责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责任的产生。
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责任构成要件,而归责只是为责任是否成立寻求根据,而并不以责任的成立为最终目的。
”①所谓“原则”系指具有普遍意义的抽象化准则,是责任判断过程中应遵循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据。
因此,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确定违约责任得否成立应遵循的准则或根据,也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其本质如下:其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适用对象具有客观性。
适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加以判断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违约行为以及据此导致的事实后果,并不需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并非违约责任的要件。
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中文摘要:本文从违约责任的一般理论入手,通过对两大法系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比较分析,论述了在我国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坚持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补充。
关键词:合同法;违约责任;严格责任;过错责任一、确立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意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确定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是确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和标准。
归责是一个责任的判断过程,确定违约责任,首先要确定违约责任的归则原则。
世界各国民事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则原则方面,主要采用了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前者是指当事人一方由于过错,使合同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后者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不同的归责原则的确定,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具体表现在:第一,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过错乃是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使各种违约责任形式要求有各自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但均以过错作为共同的构成要件。
而根据严格责任,过错尽管不是在归责中绝对不能考虑的因素,但严格责任并不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
第二,归责原则决定着举证责任的内容。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为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减轻其过错举证的负担,对于违约方是否具有过错,则由违约方负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
但是,因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因此,违约方没有必要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第三,归责原则决定着免责事由。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违约方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一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
免责事由是确定违约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它主要是指不可抗力;在特殊情况下,意外事故(如债务人生病等)也可能导致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责任的免除。
然而,根据严格责任原则,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一般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第四,归责原则决定着损害赔偿的范围。
论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你在与别⼈签署合同之后,如果对⽅有违约的⾏为出现你该怎么办,是不是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索要赔偿。
⼀般来说,合同当中是⼀定会有关于违约的相关规定,但是要如何保障实施规定。
关于这些问题,店铺⼩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论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即对法律责任之归属的确定,是确定⾏为⼈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确定责任的时候,必须遵循⼀定的归责原则,⽅可以正确的认定责任。
在违约责任制度中,对当事⼈违约⾏为责任的追究,法律是以当事⼈的主观过错、违约后果或是其它作为判断标准,正是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旨意所在。
认定意义:(1)能体现国家对违约⾏为⽴法政策的选择。
如严格责任在于合理补充债权⼈的损失,体现了维护⾮违约⽅利益,保障社会公平的旨趣;⽽过错责品交易中所提倡的道德价值观念相⼀致,采⽤过错责任原则则能体现合同责任的惩罚和教育功能。
(2)理论意义。
由于归责原则所解决的是合同责任的责任根据或标准,它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因此归责原则也就有其重要的理论意义,任何⼈对违约责任制度予以探讨,都不可能回避归责原则问题。
(3)司法意义。
司法⼈员正确掌握归责原则,有利于从案件伊始判明⾮违约⽅有⽆证明违约⽅过错的义务,从⽽正确司法。
(4)对当事⼈的意义。
当事⼈明确⾃⼰案件适⽤何种归责原则,利于收集有利于⾃⼰主张的证据,正确⾏使诉讼权利和履⾏诉讼义务,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
⼆、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相关法条第⼆⼗七条当事⼈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式,请求⼈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百⼀⼗四条第⼆款的规定调整违约⾦的,⼈民法院应予⽀持。
《合同法》第⼀百⼀⼗四条第⼆款规定,“约定违约⾦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过分⾼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根据如上规定请求适当减少或增加违约⾦数额时,既可以通过反诉的请求⽅式,也可以通过抗辩的主张⽅式。
旅客运输协定案承运人违约赔偿的归责原则.doc
旅客运输合同案承运人违约赔偿的归责原则【案情】2012年8月12日,何某乘坐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前往其目的地。
该公交车在途中一站点停车下客后,驾驶员周某未关闭后车门继续向前行驶。
在距离目的站50米处时,何某起身离开座位走向后车门,在车辆运行过程中通过处于开启状态的后车门下车时跌至路面受伤。
后何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无效于2012年8月17日死亡。
2012年8月30日,辖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分析:驾驶员周某驾驶机动车上路在未关闭车门的情况下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之规定;当事人何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下车,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车辆未停稳前,乘车人不得上下车。
乘坐机动车时,身体和携带物品不得伸出车外,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之规定。
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共同导致本次事故发生,过错程度相当。
认定周某、何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何某的亲属与公交公司为赔偿金额的比例划分发生争议,公交公司认为应按照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来划分责任,何某的亲属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交公司全额赔偿因何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
【分歧】对于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驾驶员周某在未关好车门时行车及何某在车辆未停稳时下车共同造成的,双方的行为均构成了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交警部门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做出的事故认定是客观的,所以由双方对损害赔偿额各自承担50%的责任更能体现公平正义;第二种观点认为,何某本身虽具有一定过错,但其行为并未达到重大过失的程度,故公交公司并不具备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免责事由,在此情况下,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仍应对旅客的伤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引言在合同中,当一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涉及到违约责任的问题,即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法律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规定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这些原则来确定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将重点探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不可抗力原则不可抗力原则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合同履行发生障碍,且该障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罢工等。
在适用不可抗力原则时,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是否存在履行障碍:在判断履行障碍时,应参考合同的约定以及实际情况,是否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2.是否履行能力受到影响:不可抗力事件对于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可视为履行障碍。
3.是否尽力避免或减轻损失:当事人在面对不可抗力事件时,是否尽力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失。
二、过失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损害对方利益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适用过失责任原则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存在一方未履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2.是否存在损失: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是否导致了对方的损失,损失应当是可以计算的经济损失。
3.违约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违约行为是否是因为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的。
三、程序正当性原则程序正当性原则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但对方又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方式不正确的情况下,违约责任应当由违约方承担。
程序正当性原则是指在违约责任的判定中,考虑到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理、符合法律规定。
运输协议的违约与违法责任界定
运输协议的违约与违法责任界定在运输行业,运输协议是确保货物安全和合理运输的重要保障。
然而,有时各方当事人不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导致违约或者违法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探讨运输协议的违约与违法责任的界定,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运输协议的违约责任界定运输协议是由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订立的,它规定了运输货物的完整过程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时,即构成了违约行为。
违约责任的界定通常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履行义务的程度:协议通常规定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则构成违约。
如承运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送达目的地,或者托运人未按照协议支付运输费用等。
2. 违约原因是否可归责于一方:违约责任的界定还需要考虑违约原因是否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
如果违约是由不可抗力导致的,比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一方当事人通常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违约是由一方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则该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违约行为通常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或者其他方面的损失。
根据损失的大小和性质,可以确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几个方面的考虑,运输协议的违约责任可以得到适当的界定。
二、运输协议的违法责任界定与违约不同,违法行为是指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在运输协议中,违法行为通常指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运输法规以及运输协议中的约定。
违法责任的界定通常依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行为可以是违反了国家相关的运输法律法规,包括货物安全、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也可以是违反了运输协议中的约定,比如未经托运人同意将货物转运给第三方等。
2. 违法行为的后果:违法行为通常会给相关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损失或者伤害。
根据损失的大小和性质,可以确定违法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 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会受到刑事法律的追究。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摘要: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
由于角度和倾向不同,我国学者对此多有分歧。
倘若通过比较、学理、实证三个层面的分析,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应以严格责任为主要原则,以过错责任为补充原则。
只有坚持二元的归责原则,才能实现违约责任的价值。
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严格责任;过错责任违约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违约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此种根据实际上体现的是法律的价值判断。
由于角度和倾向不同,我国学者对此多有分歧。
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究竟是什么?现试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分析。
一、归责原则的比较分析在违约责任领域,迄今为止流行的观点仍然认为,两大法系均采取了单一的归则原则,即大陆法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但从两大法系的立法和判例所反映出的内容和发展趋势上看并不能得出如此结论。
一般认为,在大陆法系,过错是承担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
《法国民法典》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出于不应归其个人负责的外在原因时,即使在其个人方面并无恶意,债务人对于其不履行或延迟履行债务,如有必要,应支付损害赔偿。
《德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除另有规定外,对故意或过失应负责任。
这就明确地在立法上确认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
然而,大陆法在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原则的同时,并没有绝对排斥严格责任原则。
相反,在金钱债务到期未能履行,债务人无能力移转种类物,承运人对旅客造成人身伤害等情况下,不论债务人客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大陆法解释严格责任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二种:一是德国法的主观不能理论,即在债务发生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应区分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以自始主观不能的给付为合同标的,其合同仍然有效,债务人就其给付不能,应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请示损害赔偿或解除契约;二是法国法的提供成果合同,该理论将合同区分为提供成果合同和采取措施合同,前者是指允诺人承担提供某件成果的义务的合同,只要债务人不能拿出其承诺的成果,就可以推定他有过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再论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再论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内容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上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该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内容。
在本文中,笔者从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责事由的关系,以及严格责任原则涵义的界定方面入手,对我国《合同法》上的归责原则作简要分析,得出结论: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关键词」: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免责事由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上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本质和核心内容。
在我国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究竟以“过错责任”抑或“严格责任”作为归责原则?这一问题在《合同法》颁布前后曾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直至今天,许多学者还在进行理论上的探讨。
笔者在此将从归责原则的内涵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入手,对我国合同法上的归责原则作简要分析。
一。
归责原则概述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并非为“责任的归属”,它表达的是违约方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判断过程。
有学者指出:“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归责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责任的产生。
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责任构成要件,而归责只是为责任是否成立寻求根据,而并不以责任的成立为最终目的。
”①所谓“原则”系指具有普遍意义的抽象化准则,是责任判断过程中应遵循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据。
因此,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确定违约责任得否成立应遵循的准则或根据,也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其本质如下:其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适用对象具有客观性。
适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加以判断的对象,是客观存在的违约行为以及据此导致的事实后果,并不需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并非违约责任的要件。
浅谈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
浅谈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内容提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保障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救济手段。
归责原则是违约责任的核心.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为辅的多元归责体系,从整体上严格了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但又在此基础上根据合同的不同情形,借之以风险之承担不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平衡债权、债务人的利益.免责也是违约方当事人成功抗辩的重要方式,甚至是唯一方式.本文重点从不可抗力对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加以论述。
【关键词】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规则责任原则免责事由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违约责任和归责原则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而归责原则是指责任判断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据.但它并不回答如何判断某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的行为违约与否、是否承担违约责任,“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归责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责任的产生。
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责任的构成要件,而归责原则并不是责任的归属,只是为责任是否成立寻求根据,而并不以责任的成立为最终目的。
2、归责原则的作用作为责任判断过程中的最高标准,其作用表现在:一、归责原则决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所认可的归责原则不同,相应的构成要件也不会相同。
如:根据结果责任原则,违约致损失唯一的责任要件;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过错是违约责任构成要件的核心。
二、归责原则决定着举证责任的内容。
归责原则不同,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同。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非违约方负有证明违约方对违约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而违约方欲免责只有证明其无过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违约方欲免责必须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而守约方只需证明违约行为及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有学者认为归责原则决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分配赔偿份额;而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不考虑双方过错的程度,赔偿范围的确定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合理分配。
关于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关于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关于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如下文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概述违约责任中的归责,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发生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所谓归责原则,乃是确定违约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
各国民事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主要采纳了过失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过错责任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既应当根据违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来确定违约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违约方负有反证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
2.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也被称为无过失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
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除不可抗力以外,债权人过错也可以作为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债务人得因此而免责。
[1]3.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
在我国新合同法颁布以前,关于我国应采取何种违约责任曾经展开了广泛的争论。
直到1999年新合同法颁布,《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国才确立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当然作为补充也存在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主要出现在分则中,在分则有特别规定的时候适用。
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虽然采用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二元的违约归责原则体系,但二者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严格责任规定在总则中,过错责任出现在分则中;严格责任是一般规定,过错责任是例外补充;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
再论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再论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概述违约责任中的归责,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发生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所谓归责原则,乃是确定违约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
各国民事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主要采纳了过失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
;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过错责任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既应当根据违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来确定违约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违约方负有反证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
; 2.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也被称为“无过失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
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除不可抗力以外,债权人过错也可以作为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债务人得因此而免责。
[1] 3.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
; 在我国新合同法颁布以前,关于我国应采取何种违约责任曾经展开了广泛的争论。
直到1999年新合同法颁布,《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国才确立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当然作为补充也存在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主要出现在分则中,在分则有特别规定的时候适用。
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虽然采用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二元的违约归责原则体系,但二者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严格责任规定在总则中,过错责任出现在分则中;严格责任是一般规定,过错责任是例外补充;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
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可适用过错责任,无特别规定则一律适用严格责任。
[2] 4.我国《海商法》是《合同法》的特别法,《海商法》中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相对《合同法》分则中运输合同的规定来说,是一种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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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任铁军祝莹霞
一、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概述违约责任中的归责,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发生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所谓归责原则,乃是确定违约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
各国民事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主要采纳了过失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过错责任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既应当根据违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来确定违约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违约方负有反证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
2.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也被称为"无过失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
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除不可抗力以外,债权人过错也可以作为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债务人得因此而免责。
3.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
在我国新合同法颁布以前,关于我国应采取何种违约责任曾经展开了广泛的争论。
直到1999年新合同法颁布,《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国才确立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当然作为补充也存在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主要出现在分则中,在分则有特别规定的时候适用。
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虽然采用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二元的违约归责原则体系,但二者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严格责任规定在总则中,过错责任出现在分则中;严格责任是一般规定,过错责任是例外补充;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
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可适用过错责任,无特别规定则一律适用严格责任。
4.我国《海商法》是《合同法》的特别法,《海商法》中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相对《合同法》分则中运输合同的规定来说,是一种特别规定。
按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原理,《海商法》有规定的,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规定的运输合同的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那么《海商法》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呢?本文仅就《海商法》中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作一孔之见。
二、《海商法》中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1. 当前关于《海商法》中承运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认定
当前,我国关于《海商法》中承运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主流观点是不完全过错责任原则。
具体来说,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首先是过错责任。
但《海商法》规定,由于船长、船员等承运人受雇人的航海过失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责。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受雇人的过失应该由雇主承担责任,因此,船长、船员的海上过失也是承运人的过失。
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应该负赔偿责任。
但由于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特殊性,《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免责。
因此,承运人过错责任原则有了一种例外情况。
所以说这种过错责任原则是不完全的。
应该说这种不完全性的理解还是比较直观的。
那么,承运人的过错责任原则的根据又在哪里呢?我国《海商法》在承运人的责任体制上主要参照了《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
因此,我们首先介绍一下《海牙规则》中关于承运人承担责任基础的规定。
2. 《海牙规则》中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基础
《海牙规则》中关于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基础规定在第4条第1款,其规定,承运人或船舶对不适航导致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均不负赔偿责任,除非这种不适航是由于承运人未谨慎处理所致。
也就是说,承运人仅对由于其未尽合理谨慎使船舶适航而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负赔偿责任。
同款还规定,承运人若想对因不适航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免责,他要举证证明他已经尽到了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即证明在使船舶适航上他没有过失。
据此规定,我们显然可以看出,在适航义务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过失责任原则。
但时,如果是由于承运人未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不能享有免责。
但是《海牙规则》中规定的承运人的义务有两种,除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外,还有妥善、谨慎照料货物的义务。
《海牙规则》第3条第2款规定,除第4条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到妥善、谨慎的积载、搬移、装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货物。
《海牙规则》第4条中与第2条有关的是第4条第2款关于承运人免责事项的规定。
这就是说,在照料货物的各个环节,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其可以免责的事由造成的,他都要负赔偿责任,只证明在照料货物的各个环节上没有过失是不够的。
这显然是一种严格责任原则。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海牙规则》中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并不是单一的。
对适航义务来说,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过错责任原则;对照料货物的义务来说,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严格责任原则。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主要的原因是因为海上风险的特殊性和保护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立法主旨。
那么,参照了《海牙规则》的我国《海商法》又是怎样一种规定呢?
3.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认定
前面提到,我国当前的主流观点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即除航海过失免责外,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这种观点的依据,我们首先看一下我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义务的规定。
我国《海商法》第47条和第48条的规定是翻译了《海牙规则》第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即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和妥善、谨慎照管货物的义务。
我们看到,对这两个义务,我国《海商法》都是使用了妥善、谨慎的字样,因此学者认为,这两项义务都是无过失义务,并由此认定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过过错责任原则。
但这种观点还有待商榷。
首先,我国《海商法》并没有像《海牙规则》第4条第1款那样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船舶适航仅负过失责任。
在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对船舶不适航造成货物损失承担何种责任并不明确。
其次,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承运人在照料货物的各个环节的责任基础在《海牙规则》下是严格责任,而不是过错责任。
再次,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有明确的规定,但这似乎没有引起学者们的注意。
我国《海商法》第46条规定,在承运人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在该节中,唯一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是第51条关于承运人免责事由的规定。
也就是说,在承运人责任期间,除非承运人能证明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是其可以免责事事由造成的,他都要负赔偿责任。
这种规则原则显然是严格责任原则。
再次,《海商法》第51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免责事由对承运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影响。
即非由于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咋一看,在该条款下,承运人可以通过主张对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没有过失而免责。
但和《海牙规则》的规定相对比,我们发现这种理解是值得商榷的。
《海牙规则》中的实际表述是"其它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没有过失的原因造成的"。
也就是说,承运人若想援引该项免责,要证明的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坏另有原因,只不过对该原因的发生承运人没有过失。
这里并不要求承运人去证明他没有过失。
这种原因类似于大陆法系中的意外事故。
据此分析,我们认为,我国《海商法》中该条规定也应该采取类似的理解,即承运人在援引该项免责时,不能通过证明没有过失免责,而是必须证明造成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实际原因。
最后,我国《合同法》确立了违约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除非《海商法》另有规定,《海商法》中规定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承运人的规则原则也应该是严格责任原则。
在《海商法》中我们并没有发现这样的规定,相反,《海商法》第46条的规定正是严格责任原则的规定,因此,《海商法》中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
综上,我们认为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仍然是严格责任原则。
只不过在这种严格责任原则之下,由于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了更多的免责事由,甚至包括过失免责,但这都不影响《海商法》中承运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认定。
三、一点建议
我国《海商法》仅规定了承运人负有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但没有规定承运人已经谨慎处理了但船舶仍然不适航时承运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按照《海商法》第46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应该负赔偿责任,除非船舶的不适航可以归于《海商法》第51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的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由此一来,我国《海商法》中规定的承运人适航义务失去了其本应发挥的作用,在《海商法》中变得没有实际意义。
与《海牙规则》相比,我国《海商法》在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中多加了一项规定,即"在承运人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同时在承运人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中少了《海牙规则》第4条第1款的规定,由此使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的使船舶适航义务与《海牙规则》完全不同。
建议在日后修改《海商法》时,在第47条增加第二款,规定:承运人对经谨慎处理后的船舶不适航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