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办事指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双柏县行政区域内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的许可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拟对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2)申请人有足够的能力可以确保文物的安全。

(3)申请人有足够的能力可以承担由于施工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自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双柏县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1.不可移动文物现状残损严重,亟需修缮;

2.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资质;

3.所提供文物维修方案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双柏县妥甸镇查姆大道21号

办事窗口:双柏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项目建设股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县城内可乘坐1路公交车到街心花园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