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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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分析:从本案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事案例分析:从本案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案情介绍]2005年9月9日24时左右,被告人范某、颜某(已判刑)与余某(在逃)、张某(在逃)等人在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夜狼”酒吧(店主王某)喝酒唱歌,在敬酒过程中,被告人范某和余某用啤酒泼邻桌陈某,并围攻殴打陈某致其倒地后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系因左前胸受暴力打击损伤致心脏震荡死亡。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8日作出(2006)漳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颜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判处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45370.67元。

判决生效后两被告人(被害人之妻)未能履行赔偿义务(也无经济能力),原告林某等人以被告王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陈某死亡为由诉至漳浦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2685元。

[案情分析]本案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其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如何确定其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

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法律规定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

对经营者设置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主要来源于:(1)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

经营者对其从事经营活动场所的实际情况比任何人了解,其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及防范措施也比其他人强,因此其相对于受害人是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在规范层面适当加重其责任合乎实质平等的民法理念。

经营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及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及范围、标准

经营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及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及范围、标准

经营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及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及范围、标准【案情】原告:王某被告:重庆A饮⾷⽂化有限公司、陆某2013年2⽉7⽇中午,原告与好友⼀⾏12⼈前往重庆某⽼⽕锅江北店(字号为江北区陆某餐饮店)⽤餐。

在⽕锅店包房⽤餐期间,原告摔倒受伤,共⽤去医疗费26075.21元,出院诊断为右侧股⾻颈⾻折。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未能举⽰充分证据证明系陆某所经营的餐馆地⾯积有⽔渍或油污致其滑⾏摔倒,但其在陆某所经营的“重庆知青⽼⽕锅”店内摔倒受伤属实,且原告并不存在故意摔倒的主观故意,陆某称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亦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陆某所经营的餐饮店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成年⼈,⾬天穿⾼跟鞋,未尽到⾼度的观察、注意、⾃我保护义务,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有⼀定过错,应减轻陆某的赔偿责任。

⽽重庆A饮⾷公司与陆某并⾮同⼀经营主体,此事故的发⽣与重庆A饮⾷公司⽆关,故对原告请求重庆A饮⾷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持。

因此,法院确认由陆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评析】这是⼀起经营者违反合理限度内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受伤的纠纷案件。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然⼈、法⼈、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遭受⼈⾝损害,赔偿权利⼈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这⼀解释的出台,⽆疑将经营者的合理保障义务提⾼到了⼀个标准,这也是为了更好保护在娱乐场所正常活动⼤众的⼈⾝安全。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三个:第⼀,经营者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及范围、标准问题。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源于法律的规定,也可因契约⽽⽣,甚⾄是依据经营的实际情况和社会⽣活的⼀般常识,但最终都表现为⼀种法律上的负担。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服务场所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人们在享受服务的同时,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需求也日益增强。

经营者作为服务场所的管理者,其首要任务便是确保消费者在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显得尤为重要。

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服务提供过程中,依法应当履行的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职责。

这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场所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场所内环境安全、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等。

这些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是衡量一个经营者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

当前,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越来越严格。

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司法裁判标准也日益明确。

现实中仍有一些经营者对安全保障义务重视不足,导致消费者在服务场所发生意外事件,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同时也影响了经营者的声誉和业务发展。

1. 简要介绍服务场所安全保障的重要性。

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对于经营者来说至关重要。

这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是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维护企业声誉的基石。

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能够吸引更多的顾客,增加消费者的信任度和忠诚度,从而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对于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也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经营者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不仅是一项基本的商业行为,更是一种法律责任和社会担当。

经营者应当从多个方面入手,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舒适、便捷的消费环境。

2. 阐述经营者对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背景和法律依据。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随之而来的是服务场所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服务行业的经营行为,各国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的开题报告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的开题报告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与意义在近年来的社会发展当中,各行各业的经营者为了更好地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为了经济效益更大化,往往会忽略产品或服务质量的严重性和安全性的保障,给消费者所带来的损失也越来越大。

这类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公共安全问题,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威胁。

因此,研究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问题,对于加强社会公共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二、研究内容与方法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通过研究国家法律法规,梳理经营者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安全性等方面进行保障,并对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等内容进行剖析。

2.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例分析对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例进行分析,以探讨案例产生的原因、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及相关法律法规。

3.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探讨经营者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并分析相关的具体实施方法和流程。

4.完善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处理的制度建议分析现有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处理的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关的完善意见,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有益的建议。

本文采用文献调查法、案例分析法、归纳法、演绎法等研究方法,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探讨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问题。

三、研究预期结果通过本研究的探讨,我们可以深入了解经营者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探讨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例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经营者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方面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并提出完善现有制度的有益建议,为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政策指导。

论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

论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

论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汇报人:2023-12-11•安全保障义务概述•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目录•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抗辩事由•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完善建议•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案例分析目录01安全保障义务概述所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保障义务。

其他组织。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经营者必须履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作为服务场所的提供者,对消费者负有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这是基本的社会道德要求。

预防和减少损害通过强化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预防和减少因经营场所或活动管理不善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事故发生。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经营者应当承担与其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安全保障责任,通过承担补充责任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02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对其控制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这种补充责任是基于其能够防止或者减轻安全事件发生的能力,以及其能够控制危险源或者危险区域的能力来认定的。

在认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时,应当考虑经营者的经济能力、社会地位、行业特点等因素,以合理确定其补充责任的承担程度。

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不要求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对实际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只要他们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且这种违反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的认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可以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

如果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超出了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的赔偿能力,应当由侵权人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论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论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论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作者:杨奕萍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作者简介:杨奕萍,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干警。

【摘要】当今社会,如何规范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社会热点问题。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

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外安全保障义务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国内安全保障义务的发展的论述,明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和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场所;豁免一、概述(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1.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范围在各个公共场所中,并不是任何遭受侵犯的对象都是经营者交易的对象,在其中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直接消费者,已经与经营者签订了合同,经营者出于订立合同中潜在义务,应当对其顾客承担侵害赔偿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第二类是潜在消费者,双方还未订立合同,但是可能产生潜在消费动机,针对这一人群,当今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直接认为双方未订立合同,经营者不对相对人承担安保义务,也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相反观点持有者认为,虽然双方没有直接订立合同,但是因为先契约义务的存在,经营者当然的由于缔约过失责任而负担义务。

笔者认为,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经营者不但需要承担地约过失责任,而且经营者从利益与风险并存原则,其就应当承担责任,并且经营者有义务在其经营场所范围内保证潜在客户群的人身财产安全,所以我认为其对这类主体负有责任。

第三类是随机消费的顾客,可能只是在公共经营场所休闲娱乐或者甚至是犯罪分子,从经营者营业的附随义务上适用于这一种责任对象,但针对犯罪分子,我仍有异议,若是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角度来讲,根据国家平等保障公民义务来说,国家将保障义务延伸到犯罪分子来说,对消费者的经营活动是不利的。

①2.公共场所的范围在公共场所中,较多出现的是银行、医院、商场、车站、娱乐场所等,其也有一定的限制,其主要特点有:一是公共性。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
当事人之 间的一种协议 , 在传统 民法理 论上 , 其是双 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 同义务的产生是以 合
理场所 的消费者 、 潜在消费者或 者其他进入场所的人 的人身和财产所负有的保护义务 , 或者依照法律应 当
承担 的安全保 障义 务 。若义 务人 因为未尽其安全保
当事人之 间存在 某种约定为前提 的。那么出于诚实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
■付 延
摘要 : 在我 国, 近年来在酒店 、 餐厅 、 歌舞厅等经营场所或公 众参与活动场所, 因经营者、 组织者 未能采取有效 安全保护措施 而导致 消费者或 受害者遭受严 重人 身伤 害事故的大量发 生, 既有的侵权行为法却很难 为受害人提 供法律帮助, 因为经 营者、 组织者违反安全保 障义务的行 为主要表现为不作为 , 现有的理论 已经很 难合理解释这
务。附随义 务在当事人签订合 同时并不确定 , 其是否 发生也并不明确 , 但是在履行合 同时出现 了某种情 况 就会要求 当事人承担这种诚信义务 , 如果当事人不履 行这种义务相对方就 会受到损害 。从根本上 说诚实 信 用原则是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 , 附随义 务是诚实信
用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
通工具 , 都是对这些服务场所 的安全做出了充分的信
约概念 中得 以体现, 英美契约法上也 可见 一斑 。超 在 过当事人约 定的社会标准被 引入契约关系, 使契约 致
责任失去 了其本 来的面 目, 为社会现 象的古典 契约 作 法 已经走 向消亡, 契约 与侵权 之债呈现一种逐 步融合
的状态 。因此对 契约关 系的把握要将 其置身于开 阔
的社会背 景 。契约 权利义 务的变化不仅 仅是 因为随 着当事人的 意思发 生变化, 且也是 由于信赖 利益和 而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何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认定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何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认定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何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认定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

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不得欺诈、虚假宣传,不得有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些法律法规可以作为认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依据。

其次,从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来看,可以参考相关行业的安全保障要求。

不同行业有不同的安全风险和风险控制要求,经营者应当根据行业标准和规范,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例如,餐饮行业可以参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旅游行业可以参考旅游景区的安全标准,提供安全的旅游环境等。

再次,从常识和合理预期来看,可以从一般人的视角来判断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可以根据常识和合理预期,判断其中一种行为或情况是否可能会对消费者的安全造成伤害或损失,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和保护。

例如,商场在大型促销活动期间,应当做好人员管控和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止人群踩踏事故的发生;医院在进行手术等高风险操作时,应当确保医疗设备的正常运行,以保证患者的手术安全等。

最后,从经验和案例来看,可以参考过去的安全事故和纠纷案件,总结出常见的安全风险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例如,对于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参考过去的学生跳楼自杀事件,总结出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心理辅导的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所述,在认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时,可以从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常识和合理预期以及经验和案例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考量。

由于不同行业和不同情况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差异,因此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特点进行判断和界定,以确保经营者在合理范围内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

最重要的是,在制定和执行相应安全保障措施时,经营者应当以消费者的安全为重,积极采取措施,履行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银行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银行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银行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周海林银行作为货币的聚散地,是侵犯财产类犯罪的高风险聚集区。

近年来,银行在防抢劫、防盗窃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如在营业网点安装防弹玻璃、监控系统,保证了其的资金安全及职工生命安全。

然而,银行所做出的这些努力,要紧是围绕银行内部的安全进行的,却忽视了客户在银行办理业务时的资金安全与人身安全。

这几年,接连发生了多起客户在银行遭抢劫、抢夺等严重侵犯客户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震动。

银行是具有公共性质的企业,是否应保护其经营场所的安全呢。

从理论上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能够概括为三个方面:(1)保护经营场所设施的安全;(2)使自己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符合安全要求;(3)保护客户在经营场所免受第三人的侵害。

关于第一种情况“保护银行设施,使客户免受侵害”,《民法通则》对建筑物责任已作出了规定,而《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对此更有全面的规定;关于第二种情况“使自己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符合安全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与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与明确的警示,并说明与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者同意服务的方法与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因此,对前两种安全保障义务,在实践中并无多少争议;关于第三种情况,即银行应当保护客户在营业场所免受第三人侵害,却争议较大,笔者仅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银行对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渊源关于银行安全保卫的规定,目前包含。

《关于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关于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金融保卫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与金融单位联网报警管理规定》、《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文件。

文件对银行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与措施进行了规范。

然而这些文件只能对银行未尽安全保障的义务处理行政责任,并未涉及到对客户责任的承担,即对经营场所发生的第三人引起的侵权案件,并无银行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

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要 : 营者的安 全保 障义务 无论 在 理论界 还 是 在 实践 中都 受到 大 家的 关 注 。本 文 对经 营 经
者之所 以承 担安 全保 障义务 的 法理基 础进 行论 述 , 陈述 了传 统 民法理 论 和 我 国 目前 学界 对 此
的看 法 , 探讨 了经 营者 的安全 保 障义 务 的性质 和 具体 内容 。
c n b n wn c e r y . a ek o la l
Ke r s:t ut e u iy pr t c i n;l w s y wo d he d y ofs c rt o e to a ba e;lga e ldut y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 们 在 进 餐 、 宿 或 娱 乐 等 人 住 时 , 营者 自身 的 过错 可 能会 致 使 消费 者 的人 身 经
YU E emet l n g me tC l g f C ia, E vrn na Ma a e n ol eo h n Q ^£ 0Hee 0 6 0 ) e z g 口 bi 6 0 4 口
Ab ta t sr c :The du y o e urt r e ton o n ge s pa d m o e a d m o e a t nto n t t fs c iy p ot c i f ma a r i i r n r t e i n i he fe d ofpr c i ea h o y i oce y The na ur nd c nt nto t e u iy p o e — i l a tc nd t e r n ours it . t e a o e fdu y ofs c rt r t c
关 键 词 : 全 保 障 义 务 ; 理 基 础 ; 定 义 务 安 法 法

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论 的影 响 ,对于 此司 法解释 ,黄 松有 明确 指 出 6 :安 全保障 义务 是借 鉴 民法 理论 上 的社 会活动 安全 注意义 务理 论的产 物 ,它体 现 的是通 过注 意义 务理论 的灵活性 来 更新作 为义 务的确 定方 法 ,因为传统 的作 为义 务的 源泉限于 法律 的明确 规 定 、先危险 行 为和合 同 约定 ,但 法律 的明 确规 定难 免有 遗漏 万千 , 而 合 同约 定 依 赖 于 当 事 人 的 意 志 , 难 以 体 现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求 。 实 践 中 许 多 受 害人在 经营 场所所 受到 的伤害 要求 经营者 承担 责任 ,但是经 营者 多认 为 自己 没有保 护义 务 ,为 了保护 受害人 就迫 切需 要确定 经营 者的保 护义 务 ,而注 意 义务理 论能 满 足这种 需要 ,它 产 生的社 会 背景就 是社 会 日益 密切 ,社会 活 动对他 人的 影响无 处不 在 ,为保 护无 辜 的受害人 ,维 护社会 秩序 ,社会成 员 的行 为标准 不得不 更 高些 ,其避 免 他人 因 自己受到损 害的 注意 义务也 应更 广 泛 的存在 。 我 认 为 ,应该 将 安全 保 障义 务 定性 为 法定 义务 更 为妥 当 ,这样 较 符 合 我国 的实 际情况 ,而且 能促使 经营 者更 好的履 行此 项义 务 ,更全 面的维 护 消 费者 的权 益。但是 也 不排除在 特殊 情况 下安 全保障 义务 作为 约定义 务 ,也就 是在 法律 没有 明确规 定而 当事人 在合 同中 有约定 或者 虽然法 律有规 定但 当事 人 的约 定标 准 高于 法 定标 准 的情 况下 ,这时 应 该将其 定性 为约 定义 务 。 3 安全保 障 义务 的责任 承担 经营 者 违反 安 全保 障义 务 ,对 受 害人 的人 身 和 财产 安全 造 成损 害 ,应 当承担相 应 的责任 。根据 关 于审 理人身 损 害赔偿 案件适 用法 律若 干问题 的 解 释》 可 以将 经营 者 的责 任 分为 : 3 1 直接 责任 经营 者或组 织者 、管理 者违反 安全保 障义 务 ,导 致他人 遭受损 害的 ,且 经营者 或组 织者 、管理者 的行 为是导 致受 害人遭 受损 害的 唯一 原因时 ,由经 营 者或 组 织者 、管理 者对 受 害人承 担 直接 的赔 偿责 任 。 关于 审理 人身 损害 赔偿案 件适 用法 律若 干问 题的解 释* 第 6条第 1 明确 规定 了经营 者 的直接 款 责任 :“ 从事 住 宿 、餐 饮 、娱乐 等经 营活 动 或者其 他 社会 活动 的 自然人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未尽 合理 限 度范 围内 的安 全保 障 义 务致 使他 人 遭受 人 身损 害 ,赔偿 权 利人请 求 其 承担 相应 责 任 的,人 民法 院 应予 支持 ”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作为一家企业的经营者,安全保障是其应尽的义务之一。

具体来说,其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以下方面:
1. 保障员工安全:经营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例如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等。

2. 保障客户安全:若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能对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标示风险、提醒客户注意事项、加强质量检查等。

3. 保障企业安全:经营者应制定应急预案,防范火灾、盗窃、恐怖袭击等意外事件,确保企业正常经营,保障员工和客户安全。

4. 保障信息安全:经营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企业和客户的信息安全,防范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风险。

总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非常重要的,其应该时刻关注同事和客户的安全,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让企业更加稳健、安全地运营。

试析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试析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三 人 构 成共 同 侵权 责 任 。
[ 关键词]安 全保障 义务 侵权责任
合 同责任 附随义务 责任 竞合
《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第 1 条 第 1 规 定 : 营 者 应 当保 证 题 .上诉人一家在五月花餐厅就餐时被 炸造成人 身伤亡 均应 由 消 8 款 经 其提 供 的产 品或 服 务 符 合 保 障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的 要 求 。 以此 条 款 犯 罪 分 子 承担 .五 月 花 公 司 对此 没 有 共 同故 意 。 因此 ,也就 不可 为依 据 .我 国 法 律 确 认 了经 营 者 对服 务 场 所 的安 全 保 障 义 务 .即 能与犯罪分子构成共 同侵权 ,故不应承担侵权 的民事责任 。同时 经 营 者 在 经 营 场所 对消 费者 、潜 在 的 消 费 者 或 者 其他 进 入 服 务 场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 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 所 的 人 之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依 法 承担 的 安全 保 障义 务 。相 类 似 的法 者 或 者 其 他 受 害 人人 身伤 害 的 应 当 赔 偿 .但 是 .i 与 法 斋
一李
伟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 同济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傅凝洲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 摘 要]安 全保障 义务既可以来源于附随义务,又可以是一种法 定义务。但在我 国现 有法律体 系之下 ,我 国宜将安 全保障义务
明确 规 定 为一 种 法 定 义 务 ,违 反 此 义 务 ,承 担 侵权 责 任 ,而 仅 以 附随 义 务 为补 充。 在 第三 人 侵权 时 ,经 营者 将 依 情 况 而 有 可 能 - 5第

故意 . 又无客观上 的行 为牵连 , 两者不构成共同侵权 行为 . 上海银

浅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浅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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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制天 地 l I I
浅论 经营 者 的安 全保 障义 务
费 介 华
( 安徽工业大学法学 系, 安徽 马鞍 山 2 3 0 ) 4 0 2
摘 要 : 前 因宾馆、 目 酒店、 卡拉 O K厅、 银行等服 务经 营场所不安全导致消 费者人 身、 财产权 益受侵 害的案件屡屡见诸于报 端。虽然现行法律 确立 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 . 明确 了安全保障 义务人的义务 范围和责任界 限。但 由于个案案情的不同,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有所不同。就经 营 者 的 安全 保 障 义 务 的 内容 、 理 的 安 全保 障义 务 判 断 标 准进 行 论 述 。 合 关 键词 : 营 者 : 保 障义 务 ; 经 安全 主要 内容 ; 断 标 准 判
l概 述 最为典 型的是 20 0 3年 1 2月 2 6日最高人 民法 毒 ,引起传染病的传播 。 b . 外部不安全因素的防范 ,制止 来 自第三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是指经营者在经 院出台的 缀 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 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其他进入服 偿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 的解释》 ,该 妁 辞释》 第 方对 消费者的侵害。主要是指通过经营者工作 务场所的人 之人身 、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 6 条第 1 款规定 : “ 从事住 宿、餐饮 、娱乐 等 人员 的服务 工作 ,照顾 、保护消 费者 的人身 、 保障义务 【 l 】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 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 自然人 、法人 、其 财产 安全不致 遭受来 自外界 、第 三人的侵害 。 考虑 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 他组 织 ,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 务 要求配备保 安人员是一个硬件要素 ,而要求 保 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 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 ,赔偿权 利人请求其 承 安人员在 日常工作 中认真执行任务 ,认真积极 原则确立 的法定义务。其义务 主体为服务 场所 担相应 赔偿责任的 ,人 民法院应 予支持 。 ”这 地履行保护义务 ,防御来 自第三方 的侵害 ,不 不在执行保安工作时醉酒 、睡觉 的经营者 ,包括服务场所 的所 有者、管理者 、 是我 国法律中首次出现 “ 安全保障义务” 的概 懈怠 、脱岗 , 1次会 议讨 论 的 等,则是一个软件方 面的要求。 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 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 务 念。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3 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 的公 民、法人或其他社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 ( 草案) 第 8 “ 》 篇 侵权 c . 不安全 因素的提 示 、说明 、劝 告 、协助 会组织 。与此相对应 的权利主体是 : 责任法”第 6 条对安全保障义务做出 了规定 : 义务。经营者应 当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 5 ()消费者 ; 1 “ 旅馆 、银行的客户 以及列车的乘客 ,在旅馆 、 外情况等出明显 的警示 ,比如刚刚作过清洁 的 ( 2 )潜在的消费者; 银行 、列车内受 到他人侵害的 ,侵权人应 当承 地板较滑,应 当明确警示 “ 地板未干 ,小心滑 ()实际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 。 3 担侵权责任 。 “ ” 在无法确认侵 权人或者侵 权 倒”字样 的警示 。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对 该权利义务的主要 内容是 : 在特定 的服务 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 ,旅馆 、银 消费者进行合理的说明 ,对 于有 违安全警告的 场所 ,权利 人的人 身和财 产安全应 当得 到保 行 、列车 的所 有者或 者经 营者 尽到保 护义 务 消费者应 当进行劝告 ,必要时通知公安部门采 障,义务人应 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 的 ,不承担责任 ;未尽到保 护义务 的,应 当承 取必要 的强制措施。对于已经或正 在发生的危 担 补 充责 任 。 ” 险 ,经营者应 当进行积极的救 助 ,以避免损害 应的积极 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 。 的发 生 或 减 少 损 失 。 安全保 障义务的设立源于德 国司法实务部 2经 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 务内容 的确定是判 断经 3合理的经营者安全保 障义务 的判断标准 门的司法实践 ,最早 涉及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的案件是著名 的亚麻毯案 件。一位妇女到一家 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 责任 的标尺 ,即经 营者 只要发生在经营场所的案件 与经营者没有 百货公司购买亚麻地 毯 ,当售货员准备把这位 需 要履行哪些义务 ,才 能视其为 已经尽到 了保 牵连 ,且经营者已尽 到了安全保障义 务 ,就应 妇女选 中的亚麻地毯取下来时 ,另外两卷先前 障义务而不需承担赔偿 责任 。~般认为 ,安 全 当免责 。在第三人加害消费者的案件 中 ,必要 时经营者还可就其所遭受 的损失 向加 害人提起 放在一边 的地毯掉了下来 ,砸伤了这位妇女 和 保 障义务分为硬件和软件两方面 。 她的孩子。德 国最高法院根据诚实 信用原则 , 21 . 硬件方 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诉讼 ,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加害人赔偿其经 济损 认 为商店 因其雇员 的过失 ,没 有尽到 保护义 在硬件方 面又可分为物 的方面之安全保障 失 。当然 ,与经营者相 比,被第三人伤害 的消 务 ,造成妇女和孩子 的伤害 , 承担损害赔偿 和人的方面之安全保障 。在物的方面 ,经营者 费者是更值得 同情 的弱者。但 是 ,第三人在经 应 责任 日 。该判例因此而开创了经营者安全保障 应 当持证合法经营 ,对消费者开放的经营场所 营场所加害消费者的案件是否破案 ,消费者能 义务的先河。此后 ,德 国法官从该判例 中发展 及其配套设施 、设备应当安全可靠 ,符合国家 否得到加 害人 的赔偿不能成为加大经营者场所 起来—种 “ 社会活动一般 安全注意义务”的理 强制标 准的要求 ,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 当 责任的依 据。人 民法院审理案件时 ,不能误导 论 ,该理论原先仅仅针对 日益增加的交通安全 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进行此 等经营所需 达到 民众产生 “ 加害人赔不 了,就找商场要”的诉 事故而设立 ,主要用来 解决 以供公众往来的道 的安全标 准。首先是在建筑物的主体结 构方面 求偏差。虽然法律从维护社会诚信 和公平 的角 路交通设备 ,如土地 、 道路 、公 园、桥梁等事 的安全要 求。经 营者 所使用 的 建筑应 当符 合 度出发 ,对经 营者 一方设立 了安 全保 障义 务 , 故的责任归属 ,其后不断发展 ,才扩张于其他 ( 筑 健 健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 》的规定 , 但 这种义务也有一定的限度 ,这是 因为安全保 社会交往活动 ,以强调在社会生活上应 负防范 在投入经营使用前必须经 过建筑行政主管部 门 障义务主要是针对防范第三方 的侵害 和一些 意 危 害的义务。 验 收合格 等。其 次是符 合消 防方 面 的法律法 外事故 。 近年来 , 国立法机关也逐步认识 到安全 规 。这方面的法规 一般要求经营者在服务场所 我 因 此 ,只要 义务 人尽 到 了合理 的注 意义 保 障义务的必要 ,而在一些法律法规 中加 以规 内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并保证他们一直处于 良 务 ,即使仍不能避免受 害人受到损害 ,义务人 定 。 铂 法通贝 第 5 条规定 : “ 民、法人 好 的状态 。再次 ,符合经营场所 的电梯安全 的 仍可免责。此外 ,我们应 当从一个善 良人 的角 公 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 特别要求。在人 的方面 ,经营者对于可能 出现 度来判定 ,而不能只要 发生事故 了就苛责经 营 人不得侵犯 。 肖费者权 益保护法》 第 7条、 的危险应 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配备数 者没有尽到保 护义务 ,如果认为经营者处于优 ” 势地位 ,处于保护弱者 目的而一味归咎于经营 第 l 条规定 : “ 费者在 购买 、使用商 品和 量足够的、合格 的安全保障人员 。 8 消 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 22软件方 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 者 ,却忽视了对顾客行为过失的惩戒 ,将 由于 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 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具体包括 : 消费者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强加于经营者 .这 a. 符 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 的要 求。 “ 营者 ” 经 消除内部的不安全 因素 ,为消 费者创 造 同样是不公平 的。当然 ,如果 经营者未能尽到 个安全 的消费环境。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 的 安全保 障义务 ,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 任。以下 应 当保证其提供 的商 品或服务 符合保 障人身 、 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 能危及人身、财产 安全 服务内容和服务过程应 当是安全 的,如果 服务 几个方 面便是判断经营��

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开题报告

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开题报告

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逐渐完善。

然而,市场竞争的加剧,导致了一系列经济纠纷和安全风险的问题的出现,其中企业主的安全保障责任问题已经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主不仅是企业的经营者和决策者,也是员工、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安全保障责任人。

企业主需要承担很多的安全保障责任,包括员工劳动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重大安全事故预防等等。

但是,现实情况是,一些企业主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并没有将安全保障作为首要责任,导致了一些重大的安全事故的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这些企业主需要受到法律的严格制裁,以保护公众的利益和生命安全。

因此,本文拟研究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促进企业主的安全保障责任落实和法律的有效实施。

二、选题意义企业主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保障责任直接关系到员工、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因此,探讨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从理论上讲,本文能够全面系统地梳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和法律规定,使公众对经营者的责任有科学的认识和规范的要求。

同时,本文还能够为相关学科的研究提供新的研究视角和思路,推动相关学科的深入发展。

从实践上讲,本文将对相关行业和企业的管理实践产生积极的指导作用,有利于规范企业经营者的行为和提高企业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保障员工、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安全和健康。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将分析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企业主在员工劳动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重大安全事故预防等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针对现行法律规定和相应实践现状,探讨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存在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本文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调研、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等。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政策和实践经验的调研和分析,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现状和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浅议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浅议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法制沙龙zhigong falv tiandi-130-2017 年第 6 期职工法律天地浅议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宁弘毅(710122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摘 要:本文主张将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分为硬件、软件两方面。

其中,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物的方面之安全保障以及人的方面之安全保障;软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防范不安全因素,制止来自第三方的侵害以及不安全因素的警告、指示说明、通知、保管、救助义务。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包括两方面:硬件方面的义务和软件方面的义务。

一、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关于硬件方面安全性的标准,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进行此等经营所需要达到的安全标准。

1.物的方面之安全保障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

首先是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方面的安全要求。

经营者所使用的建筑应当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投入经营使用前必须经过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其次是符合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

这方面的法规一般要求经营者在服务场所内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并保证它们一直处于良好状态。

再次是义务人所使用、控制的电梯应符合有关安全性的特别要求。

在经营场所或其他社会活动场所,新电梯安装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证后方可运行;在用电梯应实行安全年检,即在电梯使用单位日常维修保养的基础上,每年应进行一次安全检验。

①需要强调的是,因活动性质的不同,所需要配制的设施、设备也会有所不同。

这主要是由活动本身所需要的安全保障程度来界定,如银行的危险系数比较大,因此银行需要配制较为牢固可靠的设施,以防较严重的不测行为。

相比之下,一般活动场所通常只需要配制一般性能的设施、设备即可。

论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论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论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也承担着保障顾客安全的
义务。

以下是其安全保障义务的几个方面:
1. 提供安全设施: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比如防火设施、紧急疏散通道等,以确保顾客在场所内的安全。

2. 提供安全培训: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向员工提供安全培训,使
其能够识别和应对意外事故和紧急情况。

3. 提供安全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加强管理,严格按照安全
标准组织场所管理,防止事故风险。

4. 对事故承担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如果存在职责疏漏,导致
顾客遭受损害,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该以提供安全、舒适的服务为目标,
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降低安全风险,保障顾客的安全。

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内涵是什么,及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是什么

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内涵是什么,及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是什么

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内涵是什么,及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什么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服务场所的⼈的⼈⾝、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在诚实信⽤原则之下基于公平、正义的需要⽽得出的,是⼀种法定义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内涵是什么,及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什么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内涵是什么1、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服务场所的⼈的⼈⾝、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九⼗⼋条宾馆、商场、银⾏、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的⾏为造成他⼈损害的,由第三⼈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2、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1)安全保障义务是在诚实信⽤原则之下基于公平、正义的需要⽽得出的,是⼀种法定义务,义务⼈必须履⾏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种积极作为的义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损害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规责原则上,安全保障义务应适⽤过错责任规责原则,由受害⽅承担义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2)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以从事社会会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其他对进⼊该场所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包括⾃然⼈、法⼈、其他组织,如宾馆、商场、超市、酒店、银⾏、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此类主体的共同特点是对该场所具有实际的控制⼒,且不易交易关系为必要。

(3)《民法典》第⼀千⼀百九⼗⼋条对安全保障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并不明确。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款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因未尽合理限度内的保护义务⽽致使他⼈⼈⾝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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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 , 求 实 现 实 质 的平 等 和 结 果 的 公 平 。但 是 , 力 “ 虽然 每个 人 都 不 能 伤 害 他 人 , 也 不 是 每个 人 都 但
有义 务去保 护所 有 同时代 的人免 予遭受 一切 可能 的 危 险。不作 为责 任 的扩大 可能会 导致对 自由的过分
由实施 侵权 行 为的第 三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安 全保 障 义务 人有过 错 的 , 当在 能够 防止 或 者 制止 损 害 的 应 范 围 内承担 相应 的补 充赔偿 责任 。安 全保 障义务 人
的损 害 事 实、 经营者 的过错 及 因果 关 系, 确 定违反 安 全 保 障 义务侵 权 责任 的承 担 , 而平 衡社 会 来 从
利益 和 当事人之 间的利益 关 系。 [ 关键 词 ] 经 营者 ; 全保 障 ; 安 法定 义务
[ 图分类 号 ]D 5 9 [ 中 F 2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编 号 ]17 6 2—10 (00 0 07 0 50 2 1 )3— 04— 3
全保 障义 务 。它 要 求 行 为人 在 从 事 相关 行 为 时 , 必 须 就其 合 理 限度 范 围 内对 他人 的人身 和财 产利 益 的 安全加 以保 障 , 与此 同时 , 不得 损害 社会利 益 。我 也 国相 关法 律对安 全 保 障 义务 有较 详 细 的规 定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 12条 规定 : 因当事 人 一 第 2 “ 方 的违约行 为侵 害对 方人 身 、 产权益 的 , 损 害方 财 受 有权 选择依 照本 法要 求其 承担 违约 责任或 者依 照其
作者简介 : 徐
燕 (9 7一) 女 , 18 , 江苏常州人 , 东南大学法学院 20 0 9级 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 生 , 研究方 向为 民商法学。
第3 期

燕 :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论
7 5
经常性 的 巨额 赔 偿 对 社 会 经 济 可 能 产 生 的消 极 作
用 。从 经 济层 面分 析 , 果 过 分地 加 重 了经 营 者 一 如
而合 同法 上 的 附 随 义 务 只适 用 于 特 定 的 合 同 当事
价值 彰显 , 也是所 有 文 明社 会 共 同的任 务 , 以 , 所 传
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
审理人 身损 害赔偿 案 件 适 用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第 6条 规 定 : 从 事 住 宿 、 饮 、 乐 等 经 营 活 动 或 “ 餐 娱
统观 点单方 面赋 予 了 消费 者 足够 的权 利 , 经 营者 对
本专业 或 部 门相 关 的法 律 法 规 , 了解 服 务 场地 的 更 实 际情况 , 具有更 强 大的力 量和更 专业 的知识 , 更能
预见 可能 发生 的危 险 和损 害 , 有 可 能采 取 必要 的 更
措施 , 止损害 的 发 生或 减 轻 损 害 。同时 因保 护人 防 的生命 和身体 完整是 安全 保 障义 务这 一法律 制度 的
符合保 障人 身 、 财产安 全 的要 求。 从这些 规定来 ” 看, 对经 营者而 言 , 全保 障义务 具有 法定性 。 安 二、 经营者 场所 安全保 障义 务的 立法价 值取 向 传统 观点认 为 , 经营者 是强 势一方 的 主体 , 与消
费 者相 比较而 言 , 更 了解 服 务设 施 、 备 性 能 、 其 设 与
21 0 0年 9月 第2 3卷 第 3期
山西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S a x oi c n a n t u ef rA mi it tr o r a h n i l is a d L w I si t o d nsr o s o P t t a
护法 》 7条 规 定 : 消 费者 在 购买 、 用 商 品 和 接 第 “ 使 受 服务 时享 有人 身 、 产安 全 不 受损 害 的权 利 。第 财 ”
收 稿 日期 :0 0— 6—2 21 0 0
害人 必要 的充分 的 保 护 , 以使 其 受 损 的法 定 财产 权 和人 身权 得到补 偿 ; 另一方 面 , 必须考 虑到 大量 的 又
课 以多方 面 的义务 , 过 立法 上 权 利 义务 的不平 等 通
者其 他社会 活动 的 自然人 、 法人 及其他 组织 , 未尽 合 理 限度 范 围 内的安全 保 障义务致 使他 人遭受 人 身损 害 , 偿权 利人请 求其 承担 相应赔 偿 责任 的 , 民法 赔 人
院应予 支持 。因第 三人 侵 权 导 致 损 害结 果 发 生 的 ,
S p ., 01 et 2 0
Vo . No 3 1 23 .
【 民商法研讨 】
论 经 营者 的安 全 保 障义 务
徐 燕
( 东南大学 法 学院 , 江苏 南京 2 18 ) 1 19
[ 摘
要 ] 经 营者安 全保 障 义务是权 利主 体和 义务 主 体之 间的 利益 平衡 器 , 应根 据 经 营场所
承担责 任后 , 以 向第 三 人追 偿 。 《 费 者 权 益保 可 ”消
限制 。 ¨ 同时 , 律 之 所 以作 这样 一 种 设 计 , 要 ” 法 主
是 为 了平 衡社会 利益 , 平衡 当事人 利益 关系 。
我们 应 当清楚地 认识 到法律 制度 对社会 利益 的
平衡作 用 , 并正确 把握 这个平 衡 。一方 面 , 给予受 要


安全保 障义 务 的界 定及 我 国法律 的规定
1 8条规定 :经 营者 应 当 保 证其 提 供 的商 品 或 经 营 者在 经 营 场 所 是
对 消费者 、 潜在 消费 者 或 者其 他 进 入 服 务场 所 的人 之人 身 、 产安 全在 合 理 限度 范 围 内依 法承 担 的安 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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