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探讨【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一、背景/疑问增值税存在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况,在学习过程中经常会有以下疑问:1、为什么非买断式代销环节也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2、明明是同一个企业,为什么分支机构之间的货物转移也需要缴纳增值税?3、增值税视同销售和增值税进项不得抵扣老是分不清,弄混淆!4、同样是购进货物,为什么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而对外投资、赠予、分配给股东就要视同销售呢?5、视同销售必然会确认收入吗,相关的会计分录到底怎么写呢?6、企业所得税也有视同销售,两者间有什么差异呢?二、相关规定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股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第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解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一是将货物(有形动产)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
二是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对于归纳1,需要把握增值税的基本原理。
首先,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相比,实质是完全不同的。
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销项税额,由于销项税额在数量上会大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使得“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科目产生贷方余额,这就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对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进项税额转出,由于转出的进项税额,在数量上等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会使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结平,即不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
其次,判断是视同销售行为,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要依据该行为是否具有增值的特性。
例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外购的货物未产生增值额,因此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但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结论2,主要是出自于保证增值税税源的目的。
结论2涉及的各项交易,其共同特征是,货物无论何种原因,最终均脱离了企业的范围,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无论货物是否产生增值额,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所得税视同销售解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会实务】谈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税会实务】谈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一、我国的会计规范类型及适用范围在我国,规范企业会计核算的制度条例不只是一种,2006年2月15日,新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后,对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产生了很大的变化。
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实务中,要遵循的会计规范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有学者称这是中国会计的“一国四制”。
但是不同于FAS、IAS,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了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而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现行的实施范围是不一样的,所以也称这种情况为“一国五制”。
具体的会计规范及实施范围,见下表:表1 我国的会计规范类型及实施范围规范类型具体实施范围《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企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38项具体准则适用于上市公司(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但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二、“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对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二是避免因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逃避纳税的现象。
“视同销售”根据行为特点,可分为三大类:(一)代销行为代销行为,具体包括三种: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受托代销);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异地分支机构代销)。
代销行为要注意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现行税法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会计处理探析
2016年5期总第812期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主要内容之一,由于增值税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增强了我国的综合国力,因此,国家对增值税征收的力度较大,且征收标准基本按照国际的标准来执行的,本文主要内容是根据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涉税会计处理作为主要的讨论内容,并作出如下论述。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定义1.增值税的涵义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在计税原理的角度来看,增值税本身是对在商品的生产以及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各个环节中产生的新增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作为用来达成增值额征收的税种,主要针对销售或加工货物、提供修理修配服务等的企业以及个人。
目前,增值税已经成为我国的主要税种之一,其提供的收入已超总税收的60%。
2.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规范在本质上讲,视同销售其实和销售并不相同。
视同销售是出自于税法中规定的内容,也就是说视同销售的概念只产生于税务范畴中,在会计范畴中并不涉及。
我国在对视同销售行为中涉及的需缴纳增值税范围基本是从如下两个角度考虑:(1)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作为会产生一定的增值额行为,必须依循国家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由此起到防范企业偷税漏税行为的作用;(2)尽量避免在进行增值税征收的过程中出现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破坏,为企业可以及时已发缴税提供前提和基础。
在最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相关规定,对社会中常出现的视同销售行为进行逐一的说明,主要包括如下八种视同销售行为:①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④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老会计经验】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需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外,企业的混合销售,以物易物行为也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的范畴,以下将对它们进行分别介绍。
对于某些视同销售的行为,如对外投资,实际上不是一种销售行为,企业不会由于对外投资而取得销售收入,增加现金流量。
因此,会计核算中不作为销售处理,按成本转账。
但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计算缴纳的增值税仍然作为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中的“销项税额”专栏。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作为集体福利的,也应视同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
因为这些货物当初购进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了“进项税额”,待由以后的销项税额抵扣,但由于这些货物使用时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这部分进项税额按规定不能由其他销项税额抵扣,而应由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负担。
因此,会计核算时,按照视同销售计算出销项税额记入有关科目(如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营业业外支出等)的借方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贷方。
举例说明如下: [例]甲公司2004年9月用原材料对乙公司投资,双方协议按成本作价。
该批原材料的成本760万元,计税价格为800万元。
假如该原材料的增值税率为17%.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别作如下会计处理:(1)甲公司:对外投资转出原材料应计纳的销项税额=800万*17%=136万借:长期股权投资?南方公司 8 960 000 贷:原材料 7 6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360 000 (2)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原材料投资时,视同购进处理借:原材料 7 6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360 000 贷:实收资本 8 960 000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探析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处理
探析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处理摘要: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会计核算上是否确认为收入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困惑。
文章根据新会计准则及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进行性质区分并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指那些移送货物的行为其本身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销售货物的定义即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行为。
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有不同的观点,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困惑。
为此,笔者根据《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XX)、《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以期对增值税会计研究有所裨益。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同观点下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为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避免货物销售税收负担的不平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代销货物”等八种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一)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作为销售处理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发生当期全部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如20XX年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就采用这种处理方法。
这种处理方法的好处在于既保证增值税和所得税足额缴纳,又简便易行。
但也存在比较严重的缺陷:一是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XX)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等五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众所周知,大部分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不会为带来真实的经济利益流入,如果将它们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将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不仅违反了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基本原则,而且误导了信息使用者。
总结8种视同销售账务处理方法【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总结 8 种视同销售账务处理方法【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视同销售行为,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意为其不同于一般销售,是 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只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 售” 。 视同销售行为一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争议,是很多财务人员的感到比 较纠结的问题!下面将税法规定的 8 种视同销售情况分享如下: 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 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 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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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等(或借方) 用于债务重组: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问题】自产或者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福利部门),用于业务招 待、交际应酬,确不确认收入,如果确认,为什么? 【答复】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况,需要确 认收入;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属于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 理,不确认收入。 自产或外购的货物用于业务招待、交际应酬,不确认收入。 【问题】关于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或者业务宣传费怎么做会计分 录,怎么影响会计利润。另外,外购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或者业务宣传 费对会计利润的影响怎么体现。 【答复】(一)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影响会计利润) 贷: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行为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探讨
视同销售行为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探讨【摘要】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新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对部分类型作了明确规定,对于未做出规定的部分,目前实务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本文在简单阐述视同销售行为所包含的内容,计税依据的确定的基础上,对视同销售的各种行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做了重点探讨。
【关键词】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会计处理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其不同于一般销售,该种行为大多数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现金流人,也不符合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
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交的增值税均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新会计准则对关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在部分准则中有明确规定,但对于未规定部分的视同销售行为下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实务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直接以成本结转,二是先确认销售收入再结转相应成本。
一、新会计准则有明确规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部分(一)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物品。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一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明确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提到以白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1 已“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首先,计算职工福利时,借记“生产成本? …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发放职工福利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y‟,并结转相应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会计实务:视同销售涉及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涉及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小编絮语对于①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③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⑤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⑥销售代销货物等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一)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该比照对外投资处理,因为用于个人消费相当于是实际上的对外销售,所以应该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三)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货物的公允机制,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四)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的探讨
收入 。会计分录为 : 般销 售方式下 , 销项税额 =销 售额 × 税率 , 中税 率按 其 售出受托代销商品时 , : 借 银行存款 货物的不同有 1%和 1%两档 。视 同销售行为如果有实际销售 3 7 贷: 受托代销商品 额则按上述公式计算销 项税额 , 如将 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 销售 应交税 费一应交增 值税 ( 销 代销货物。其 余六种视 同销 售行为无实际销 售额 , 以下顺 序 项税额 ) 按 确认销售额 , 算销 项税额 : 计 按纳税 人当 月同类货物 的平均销 计算代销手续 费时 , : 借 受托代销商品款 售价格确定 ;按纳税人 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 售价格 确定 ; 按 贷: 其他业务收入 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 其计算公式如下 。 3 非 同一县( 将 货物移送他机构用于销 售。设有两个以 、 市) 不征消费税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 +成本利润率 ) 1 上机构并 实行统一核算 的纳 税人 , 将货物从 一个机构移送至不
一
、
概 述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 则的规 定 , 企业的下列行 为视 同销售货物 : 货物 交付他人代销 ; 售代销货物 ; 将 销 设有两 个 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 的纳税 人 , 将货物从 一个机构移送
至 其他 机构用于销 售 , 但相 关机构设在 同一县 ( ) 市 的除外 ; 将 自产或委托加工 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 目; 自产 或委托加工 的 将 货物 用集体福利或个 人消费 ; 自产 、 将 委托 加工或 购买 的货物 作为投 资, 提供给其他单 位或 个体经营者 ; 自产 、 将 委托加工或 购 买的货物分配给股 东或投资 者 ; 自产 、 将 委托加 工或购 买 的 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一般纳税人应 当计 算销项 税额 , 小规模纳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新探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新探[摘要]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没有统一的规定,从而造成了实务中的混乱。
笔者建议把视同销售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体现企业内部关系的,另一类是体现企业与外部关系的;体现企业内部关系的直接冲减成本,体现企业外部关系的确认收入,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视同销售行为带来的收入。
[关键词]视同销售行为;收入;成本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内容视同销售行为是税法中而不是会计上的概念,这种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销售货物,但为了防止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保证增值税税款的及时征收,将其视为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下列行为,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视同销售行为理论让的会计处理方法比较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些行为在会计上如何进行处理呢?从理论上说有两种方法:第一种,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企业按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计算应交的增值税。
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账户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原材料”等账户。
第二种,不确认收入,直接冲减库存商品、原材料等企业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的增值税,按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成本冲减库存商品或原材料,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账户,贷记:“库存商品”、“原材料”等账户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
不得不说的“视同销售”【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只分享有价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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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的“视同销售”【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视同销售是增值税又一个难以说清,又不得不说的话题。尤其是“营改 增”项目,各省对视同销售的解释不尽相同,更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操作 难度。笔者仅从以下几个方面,聊一聊对“视同销售”的学习心得和体 会。
一、视同销售是会计不做销售,税法规定要做销售吗? 有人理解,视同销售是会计上不做销售,税法规定要做销售。笔者认 为这种理解有失偏颇。比如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质福利放发给 职工的,按照会计准则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按照《细则》第四条第 (五)项,以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的,应视同销售。笔者理解,视 同销售就是一个税法上的“概念”, 以下我们看看税法是怎么规定的: 《细则》第四条规定了货物的视同销售,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 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 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 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
浅议增值税会计中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 于销售 , 但相关机构设在 同一县 ( 市) 的除外 ; ( 四) 将自 产或委托加工 的货物 用于非 增值应 税项 目; ( 五) 将 自产 、 委托加工 的货 物用 于集体福 利或者个人消费 ; ( 六) 将 自产 、委托加工 或购买 的货物作 为投 资 ,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 ( 七) 将 自产 、 委托加工或 者购进 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 八) 将 自产 、委托 加工或者购进 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增值税 。
收入确认 的原则 , 符合收人确认条件的 , 确认收入 同时按照税法 的规定 计算缴纳税金 ; 二是不符合 收入确认条件 的, 不确认收入 , 按照成本结
转存货 ,同时按 照税 法规定计算缴 纳税 金。
总之 , 视同销售 行为是企业 日常经营活动 中经常会出现 的行为 , 企
一
、
视 同销售行为 , 是指企业在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 ,而税 法上要认定 销售 已实现 , 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并缴纳税金 的行为 。 视 同销售 的概念
是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提出的 , 旨在解决增值 税征 税过程 中 “ 漏洞 ”问题 , 因此 , 这是一个税法上 的概念 ,而非会计 上的 概念 。 从会计核算 的角度看 , 视同销售在会 计上应该是不符合销售收入
三、会计 上对 于收入确 认的相 关规 定
根据财政部颁发 的 《 企 业会 计准则一 收入 》中的规定 :“ 收入是企 业在 日常活 动中形成 的 , 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会使企业所有者权益 增加 的经济利益 的总流人 。 ” 0 同时 , 会计上对于一项业务是否确认销售 收入 , 有严 格的确认条件 : 即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转移 ; 是否保 留与所有权 相关的继续 管理权和实施控制 ;收入能 否可靠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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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探讨【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增值税视同销售是与一般意义上的正常销售有所区别的货物销售行为,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列举了 8 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1)将货 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 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 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 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 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 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通常将以下 2 种销售行 为也归类为增值税视同销售:(9)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偿 债;(10)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换人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以上 10 种视同销售行为,从纳税的角度应作为销售货物需缴纳增值税,同时 计算交纳所得税。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并没 有统一规定,目前实务上对该业务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会计是一门很 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税务局还是银 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识。而我们作为 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仅仅是获得了资 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我们的工作中也
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对于已经舍弃的
东西需要我们学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的。话又说回 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 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 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