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优秀工程勘测奖、优秀工程设计奖评审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规范汇编
目录上册法律xx水法(1988年)xxxx法(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3年修订)xx公司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订)xx防洪法(1997年)xx建筑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xx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1983年)xx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1983年)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黄河长江、淮河、永定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报告》的通知(1985年)附注:有关xxxx调度文件目录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1985年)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批转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8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0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水库xx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决定(1991年)xx防汛条例(1991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2年)国务院关于珠江流域综合规划的批复(1993年)取水xx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综合规划的批复(1993年)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的通知(1996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通知(1996年)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1996年)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水利产业政策(1997年)国务院部门规章(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6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1998年)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1997年)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1984年)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1986年)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1997年)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1990年)水利部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1996年)水利部优秀工程勘测奖优秀工程设计奖评审管理办法(1998年)水利部关于颁发《地方中小水电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年)关于切实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1997年)高标准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1997年)重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1997年)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7年修订)关于加强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关于财政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项目签定责任书的通知(1998年)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1994年)(二)水利工程建设“三项制度”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1995年)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1996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8年修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1997年)关于颁发《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通知(1997年)关于明确招标设计阶段的通知(1994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6年)水利水电设备监造规定(试行1995年)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年)下册(三)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办法(1995年)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通知(1986年)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补充通知(1986年)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1993年)(四)水利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通知(1998年)关于试行《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的通知(1990年)关于试行《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1991年)关于颁发《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1986年)关于颁发《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1988年)关于颁发《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1986年)关于颁发水利水电建筑工程补充预算定额的通知(1994年)关于颁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的通知(1992年)关于试行《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收费定额》和《水利水电工程勘测收费定额》的通知(1991年)关于颁发中小型水利水电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和概算定额的通知(1993年)关于颁发《水利水电工程利用外资概算编制办法(采购型)》的通知(1992年)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1988年)关于加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通知(1994年)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投资开展限额设计的规定(1990年)(五)水利工程建设资质管理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1994年)工程咨询单位持证执业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关于做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报及评审工作的通知(1996年)《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xx细则的补充规定(1997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1996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1996年)水利水电设备监造单位与监造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试行1995年)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1991年)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管理的补充规定(1992年)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水利水电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1992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95年)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995年)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1992年)《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试行意见(1993年)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持证上岗》的通知(1993年)水利建设管理人才培养暂行规定(1997年)(六)水利工程及河道管理水库xx注册登记办法(1997年修订)水库xx安全鉴定办法(1995年)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1993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5年)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1993年)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1993年)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7年)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6年)河道等级划分办法(内部试行1994年)河道目标管理考评办法(1994年)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1990年)关于抓紧实施湖泊管理的通知(1989年)河道管理单位经营管理承包责任制试点办法(1991年)(七)其他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1994年)水利部前期工作经费回收和基金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1996年)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1996年)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关于加快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的通知(1995年)水利部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使用管理办法(1995年)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1996年)关于印发《基本建设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1991年)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1996年)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1998年)水利行业勘测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的实施意见(1996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关于建设项目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通知(1997年)取水xx申请审批程序规定(1994年)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年)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1996年)的实施意见》的函(1997年)关于印发《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的函(1998年)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阶段总结》的通知(1998年)关于印发《治理淮河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关于印发《治理太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关于xx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8年)附录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技术标准目录11/ 11。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3.21•【文号】办建设〔2024〕101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办建设〔2024〕101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今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现将《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3月21日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要点2024年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治水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创新发展,加快推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守牢水利工程建设安全底线,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完善水利工程建设体制机制法治,着力构建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体系,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方面1.强化组织管理。
督促各地严格落实项目法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首要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组织流域管理机构加强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切实提升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2.加快建设进度。
组织各地加快实施防洪关键控制性枢纽、重大引调水、重点水源、新建大型灌区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逐项目制订年度建设目标和实施方案,动态监控进度滞后项目,分析解决制约关键因素,确保重大水利工程年度投资完成率达到90%以上。
水利行业职称评审要求及赋分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职改办[2005]1号2008年1月11日16:23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推荐】【打印】【关闭】部直属各单位:为适应改革和加强人事人才工作的需要,规范职称管理,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人事部和水利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继续深化职称改革的有关意见,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征求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对水利部系统工程、卫生、出版等10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水利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水利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二)水利系统卫生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三)水利系统出版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四)水利系统翻译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五)水利系统经济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六)水利系统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七)水利系统档案、图书、资料专业初、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八)水利系统新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九)水利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十)水利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二○○五年一月十二日(一)水利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工程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水利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作为从事水利工程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与施工、管理及生产运行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申报技术资格时的评审依据。
其适用范围如下:(一)科学研究从事水利、水电、水运工程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规划设计从事流域规划、区域水利规划及各项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建设管理与施工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质量监督、建设监理与施工技术、设备安装、施工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辽宁省水利厅工程建设优秀奖评审管理办法制度格式
辽宁省水利厅工程建设优秀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省水利系统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加强科学管理,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科教兴水、质量兴业”的方针,推动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技术进步,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科学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水利部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水利厅工程建设优秀奖是全省水利系统厅级工程质量奖,分为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优秀工程施工、优秀工程监理、优质工程等六种。
除优秀工程监理、优质工程奖不分等级外,其余各优秀奖均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三条省水利厅工程建设优秀奖的评审工作由省水利工程建设优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下设工程建设优秀奖评审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省厅建设与管理处。
第四条省水利厅工程建设优秀奖每年评审一次。
每次评选的项目数量,每种均不超过10项。
省厅从获奖项目中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申报水利部或省工程建设优秀奖。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五条凡在我省境内建设的大中型和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具备条件的都可申报。
其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河道堤防工程、灌溉供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四类。
以上工程具体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滩涂围垦、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工程。
第六条申报条件⒈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部、省有关规定,在建设中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⒉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并经过一年以上运行考验,或者工程运行已达到设计标准80%的运行考验。
⒊申报项目的时限,新建项目应不超过竣工验收后五年,其它项目不得超过三年。
⒋申报厅优的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必须是经过正式鉴定和省厅审定,有实际推广价值的项目。
上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系指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第9号令)第八条规定所确定的事故等级。
第七条申报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施工奖,一般以一个项目申报,也可以单位工程申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修改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部分内容的通知-办运管〔2021〕86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修改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部分内容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修改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部分内容的通知办运管〔2021〕86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央关于严禁条条干预地方机构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考核工作实际,现就修改《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部分内容通知如下:一、删去《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第十条第1项中的“新成立水管单位的管理体制机制应符合水管体制改革要求”。
二、《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水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堤防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泵站工程管理考核标准、灌区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均作如下修改。
(一)上述考核标准的一、组织管理1.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中的“赋分原则”修改为:“没有完成水管体制改革的,此项不得分。
管理体制不顺畅,管理权限不明确,分类定性不准确,扣1~5分;未实行管养分离,扣5分;内部事企不分,扣5分;未实行竞聘上岗,扣5分;未建立激励机制,扣1~5分”。
(二)上述考核标准的一、组织管理中的“2.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修改为:“2.岗位设置和人员”。
其对应的“考核内容”修改为:“岗位设置合理,明确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满足管理需要;技术工人经培训上岗,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单位有职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实施,职工年培训率达到50%以上”。
其对应的“赋分原则”修改为:“岗位设置不合理,扣1~5分;未明确技术负责人或技术人员不能满足管理需要,扣1~5分;技术工人不具备岗位技能要求,扣1~5分;关键岗位未实行持证上岗,扣5分;无职工培训计划或职工年培训率未达到50%,扣5分”。
全国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奖评选办法
附件1:全国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水利水电行业的技术创新,提高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水平,引导、鼓励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创作出更多技术先进、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生态环境友好的工程勘测设计成果,根据水利水电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奖包括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测奖、优秀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奖、优秀水利水电工程标准设计奖、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计算机软件奖。
上述各奖项分设金质奖、银质奖和铜质奖三级。
第三条全国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奖一般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全国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奖评选工作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负责全国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奖的组织、评选工作,以及获奖项目参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推荐工作。
第二章评选的范围第六条全国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水利枢纽、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河道整治、引调水、灌溉排涝、城市防洪、水土保持、围垦以及水环境水生态等工程项目。
独立的测量项目,水文地质勘察项目,可以申报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测奖。
规划项目(包括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和专业规划等)可申报优秀工程设计奖。
第七条全国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二)经相关行业协会审查批准出版的工程标准设计。
第八条全国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计算机软件奖评选范围包括:(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的国产软件。
(二)引进后经二次开发,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的软件或数据库。
第九条涉密项目进行脱密处理,并经保密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报。
第三章申报的条件和评定标准第十条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办法
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办法【发文字号】建设字第593号【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11.22【实施日期】1990.1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办法(建设字第593号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为推动全国各设计单位和广大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少投入,多产出,努力做出大批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优秀设计,特制订本办法。
一、优秀工程设计奖的种类第一条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分为金质奖、银质奖、铜质奖。
第二条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分在各部门、各地区评选出的优秀工程设计项目的基础上进行。
二、评选范围第三条凡已竣工投产、验收,并经一年以上(以每次评选截止报名日期为准)实践检验的完整工业与民用工程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设计(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符合优秀工程设计奖标准,均可参加评选。
第四条单体构筑物、设备、技术、规程、规范、计算机应用程序等,不参加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
第五条中外合作设计的工程项目,只评选国内设计部分。
第六条国外设计的工程项目,可由各主管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其设计水平予以评价,其中设计技术水平确实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经济效益十分显著者,可以向建设部推荐,作为评价该工程项目的参考。
但国外设计一律不参加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
第七条援外建设项目的设计,不参加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
三、标准和条件第八条优秀工程设计不仅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切合实际,安全适用,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好,而且应该达到经济发达国家同类工程目前已普通采用的技术水平。
优秀工程设计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标准:第九条申报优秀工程设计奖的项目,原则上是近两年内竣工投产的工程建设项目,个别因特殊原因漏报的项目,竣工投产期可延长为五年内(以评选当年向上推算)。
申报优秀工程设计奖的项目,只能申报一次。
除因手续不齐全没有进行评选而保留资格延至下届参加评选的项目外(由评委会裁决),其它项目无论获奖与否,不得重复申报。
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评选管理办法
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为加快水利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促进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规范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简称大禹奖)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禹奖是全国水利行业优质工程的最高奖项。
获奖工程应是建设规范、设计优秀、施工先进、质量优良、运行可靠、效益显著的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大禹奖评选对象为我国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水利工程,原则上以一个批准的初步设计工程为申报项目参加评选。
评选工作按申报、初审受理、现场复核、评审和奖励等程序进行。
评选活动在水利部指导下,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简称工程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水利部。
第四条大禹奖每年组织申报,两年表彰、颁奖一次。
对获奖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及其主要贡献人进行表彰。
第二章评选范围与申报条件- 1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具备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六条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申报工程范围及规模要求(详见附件2);(二)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且工程按照有关行业规范要求通过竣工验收五年以内;(三)工程施工质量等级经质量监督部门核定为优良;(四)工程投入使用运行一年以上,原则上应达到设计标准的运行考验。
第七条下列工程不得申报:(一)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工程,或在移民安置、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方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工程;(二)涉及保密的工程;(三)已经申报过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单位和程序第八条申报单位为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或由其委托的主要参建单位。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大禹奖申报表;(二)申请报告及证明材料;- 2 -(三)反映工程建设情况的图片及视频材料。
具体申报资料的要求详见工程协会网站“大禹奖网上申报系统”。
水利部优秀工程勘测奖、优秀工程设计奖评审管理办法
水利部优秀工程勘测奖、优秀工程设计奖评审管理办法水建[1998]44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水利行业勘测设计单位的技术进步,提高工程勘测、设计水平,鼓励工程勘测、设计人员在工作中积极采用先进技术,表彰在水利行业工程勘测、设计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部优秀工程勘测奖、优秀工程设计奖分别设金质奖、银质奖和铜质奖三个等级。
第三条 优秀工程勘测奖和优秀工程设计奖包括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河道堤防工程,灌溉、供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四类。
第四条 水利部优秀工程勘测奖、优秀工程设计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申 报第五条 申报范围:1、 凡持有合法勘测和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的项目;2、 项目已竣工验收,并经过一年以上运行考验,或者工程运行已达到设计标准80%的运行考验;3、 新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和河道堤防工程,灌溉面积在30万亩以上的灌溉工程和日供水在5千吨以上的供水工程,国家水土保持重点治理重点防护工程、及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护工程;4、 投资额在5千万元以上的已纳入国家基建计划的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项目。
第六条 优秀工程设计奖一般以一个工程项目申报,也可以以单位工程申报。
优秀工程勘测奖一般以单位工程申报,对地质条件复杂、技术处理难度大的勘测项目可以以分部工程申报;第七条 申报条件:1、 申报的项目要正确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2、 提交的勘测、设计文件要符合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文件质量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行业工程设计文件质量评定标准,并经过设计审查部门审定;3、 勘测成果论据充分,资料齐全,能反映客观实际,并以设计施工采用证实;使用先进的勘测方法和手段,或采用的关键性技术较先进;工效高于定额标准,周期短,费用节省,提交成果及时;勘测期间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4、 设计成果经多方案技术经济分析、技术方案优化,在节约投资、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等方面效果显著;能较好地满足使用要求,综合经济效益与已建成的同类型项目比较有明显提高;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在设计理论、计算方法等方面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并有所突破;应用计算机软件和cad技术不低于成果量的90%;5、 申报项目的时限,新建项目应不超过竣工验收后三年,其他项目应不超过竣工验收后两年。
(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1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评选管理办法
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为加快水利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促进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规范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简称大禹奖)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禹奖是全国水利行业优质工程的最高奖项。
获奖工程应是建设规范、设计优秀、施工先进、质量优良、运行可靠、效益显著的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大禹奖评选对象为我国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水利工程,原则上以一个批准的初步设计工程为申报项目参加评选。
评选工作按申报、初审受理、现场复核、评审和奖励等程序进行。
评选活动在水利部指导下,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简称工程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水利部。
第四条大禹奖每年组织申报,两年表彰、颁奖一次。
对获奖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及其主要贡献人进行表彰。
第二章评选范围与申报条件- 1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具备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六条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申报工程范围及规模要求(详见附件2);(二)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且工程按照有关行业规范要求通过竣工验收五年以内;(三)工程施工质量等级经质量监督部门核定为优良;(四)工程投入使用运行一年以上,原则上应达到设计标准的运行考验。
第七条下列工程不得申报:(一)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工程,或在移民安置、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方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工程;(二)涉及保密的工程;(三)已经申报过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单位和程序第八条申报单位为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或由其委托的主要参建单位。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大禹奖申报表;(二)申请报告及证明材料;- 2 -(三)反映工程建设情况的图片及视频材料。
具体申报资料的要求详见工程协会网站“大禹奖网上申报系统”。
水利优质工程奖实施方案
水利优质工程奖实施方案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水利工程在国家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的质量关系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因此水利工程质量的提高是十分重要的。
为了更好地推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的提质增效,特制订了水利优质工程奖实施方案,以期在全国范围内广泛营造推崇水利工程质量、崇尚水利工程奖励的良好氛围,激励水利工程建设者不断自我提高、追求卓越、创造一流。
二、奖项设置为了更好地表彰和奖励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提出了以下水利优质工程奖项:1.全国优质水利工程奖2.省级优质水利工程奖3.市级优质水利工程奖4.县级优质水利工程奖三、申报条件1.申报单位需符合国家有关水利工程的相关法规和标准;2.申报单位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水利工程验收,并已取得相关资质;3.申报单位需依法纳税,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评选程序1.资格审查:组织单位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步资格审查,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进行初审;2.初审:专家委员会对初审通过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定其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水平;3.终审:专家委员会根据初审考察和申报单位的材料,评定获奖候选单位名单,并进行公示;4.公示和评定:公示获奖候选单位名单,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检验,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最终确定获奖单位名单。
五、评选标准1.项目规划及设计:项目规划符合国家发展战略,设计满足工程实际需求;2.施工工艺:施工工艺合理,施工过程中关键工程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3.管理制度:施工单位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4.安全生产:施工单位有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5.环境保护:施工单位有完善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实施效果。
六、奖励办法1.对获奖单位给予奖金激励;2.颁发奖状和奖杯,鼓励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3.在各级政府和媒体上进行广泛宣传,树立行业楷模,促进水利工程领域的质量提高。
2020年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评选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为促进“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得到更好的落实,推动我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行管理水平的提高,规范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简称大禹奖)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禹奖是全国水利行业优质工程的最高奖项,是经国家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获奖工程应是建设规范、设计优秀、施工先进、质量优良、运行可靠、效益显著的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大禹奖评选对象为我国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水利工程,原则上以一个批准的初步设计工程为申报项目参加评选。
评选工作按申报、初审、现场复核、评审和奖励等程序进行。
评选活动在水利部指导下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简称工程协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大禹奖每年组织申报,两年表彰、颁奖一次,对为获奖工程作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二章评选范围与申报条件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具备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六条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申报工程范围及规模要求(详见附件1);(二)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且工程按照有关行业要求通过竣工验收;(三)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达到优良等级;(四)工程投入使用运行一年以上,原则上应达到设计标准的运行考验。
第七条下列工程不得申报:(一)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工程,或在移民安置、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方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工程;(二)工程建设期间,因质量安全问题被全行业通报批评一次或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二次及以上的工程;(三)涉及保密的工程;(四)已参加过大禹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第八条申报工程原则上以工程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为申报主体;工程投入运行后,可由工程管理单位作为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也可委托主要贡献单位申报。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大禹奖申报表;(二)申请报告及证明材料;(三)反映工程建设与管理情况的图片及视频材料。
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工程(大禹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为提高我国水利工程建立质量 水平,在行业开展创优质工程评选活动,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简称大禹工程奖〕是水利工程行业优质工程的 最高奖项, 是以工程质量为主, 兼顾工程建立管理、 工程效益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的优秀工程, 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简称中水协〕组织评选。
第三条 大禹工程奖评选对象为我国境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水利工程,原那末上以批 准的初步设计作为一个工程评选。
获奖单位为工程建立工程法人 〔或者建立单位〕 与主要参建 单位。
第四条 大禹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
评选工作按申报、初审、复查与现场抽查、评审和奖励等程序发展。
第五条 凡在人民国境建立的水利工程工程,符合根本建立程序,具备申报条件的都可以参加评选。
第六条 评选围包括: 已建成投产或者使用的新建大中型水利工程; 工程量较大, 具有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大中型改建、扩建和除险加固工程。
第七条 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根本建立程序且已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到达现行规要求的等级; 〔二〕主要单位工程和主要分部工程的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优良;〔三〕 水利枢纽工程、 堤防工程和引水工程在通过竣工验收后, 原那末上应到达或者接近 设计标准〔不低于 80%〕的运行考验,且未发生质量问题;〔四〕具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关于推荐评选的签署意见和加盖的公章。
第八条 以下工程不得申报:〔一〕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在生产安全、移民安置、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面产 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工程;〔二〕已经申报过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九条 申报单位、申报资料及其要求:〔一〕由工程建立工程法人〔或者建立单位〕负责申报; 〔二〕申报资料容: 1.申报资料总目录一份;2.?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申报表?一式两份;3.?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申报表?电子版一份;4.工程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5.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一份;6.反映工程情况有讲解词的多媒体光盘两件。
水利部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水利部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文号:水利部水建[1996]580号颁布日期:1996-11-27水利部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7日水利部水建[1996]580号通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提高水利工程质量,参照国家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部优质工程是水利系统部级工程质量奖,由水利部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组织评审公布。
第三条水利部优质工程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评选的项目数量不超过10项。
第四条水利部每年从评审的部优工程中选择若干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国家优质工程。
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具备条件的都可参加申报。
申报水利部优质工程项目,应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
评选范围主要包括:1.新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2.工程量较大,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中型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工程项目。
第六条申报条件1.申报水利部优质工程的项目,应获得过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设计奖或设计审批单位开具的证明设计先进合理的审查意见。
2.申报水利部优质工程的项目,必须按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规程进行质量评定和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质量必须达到优良等级。
凡是1993年以后(含1993年)开工的工程项目,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应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为基础,1993年以前开工的工程项目,要以翔实的质量检查数据评定单位工程质量。
3.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经过相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4.申报水利部优质工程的项目,必须在通过竣工验收后,经过达到或接近设计标准(不低于80%)的蓄水、通水、发电等运行考验。
自竣工验收至申报评选的时限,大型和新建项目不得超过五年,其它工程项目不得超过三年。
5.严格按建设程序建设并在建设中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第三章申报办法第七条水利部优质工程由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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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二条 凡获得优的主要人员,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 励,并将业绩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凡获得部优秀工程勘测奖、优秀工程设计奖的项目,由部评审委 员会推荐申请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奖、优秀工程设计奖。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条 优秀工程勘测奖和优秀工程设计奖包括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河道堤 防工程,灌溉、供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四类。
第四条 水利部优秀工程勘测奖、优秀工程设计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范围: 1、 凡持有合法勘测和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的 项目; 2、 项目已竣工验收,并经过一年以上运行考验,或者工程运行已达到设计 标准80%的 运行考验; 3、 新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和河道堤防工程,灌溉面积在30万亩以 上的灌溉工 程和日供水在5千吨以上的供水工程,国家水土保持重点治理重点防护工程、 及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护工程; 4、 投资额在5千万元以上的已纳入国家基建计划的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 项目。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条 水利部设立水利部优秀工程勘测设计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 任委员由部总工程师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建设司、规划计划司、人事劳动教育局、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领导担任。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设立初评委员会。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组织初评,找提出初评意 见,由水利部建设司核定后报请水利部评审委员会评审。
5、 申报项目的时限,新建项目应不超过竣工验收后三年,其他项目应不超 过竣工验收后两年。
第八条 申报水利部优秀工程勘测奖、优秀工程设计奖的项目,由勘测设计 单位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批后,由主管部门报水利部水利水电规 划设计管理局。
第九条 申报材料包括如下: 1、 主管部门填写的按名次排列的申报汇总表2份; 2、 申报单位填写的优秀工程勘测、优秀工程设计项目申请表,按项目一式 15份; 3、 申报项目有关文件资料一套,包括勘测设计任务书、合同书(委托书)、 审批文件,主要报告、相关图纸,竣工验收报告,用户效益证明等; 4、 为有助于介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可备录相带、照片、图片、幻灯片等。
水利部优秀工程勘测奖、优秀工程设计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水利行业勘测设计单位的技术进步,提高工程勘测、设计水 平,鼓励工程勘测、设计人员在工作中积极采用先进技术,表彰在水利行业工程 勘测、设计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部优秀工程勘测奖、优秀工程设计奖分别设金质奖、银质奖和 铜质奖三个等级。
第六条 优秀工程设计奖一般以一个工程项目申报,也可以以单位工程 申报。优秀工程勘测奖一般以单位工程申报,对地质条件复杂、技术处理难度大 的勘测项目可以以分部工程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条件: 1、 申报的项目要正确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 规范; 2、 提交的勘测、设计文件要符合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文件质量评定的有关规 定,以及相关行业工程设计文件质量评定标准,并经过设计审查部门审定; 3、 勘测成果论据充分,资料齐全,能反映客观实际,并以设计施工采用证 实;使用先进的勘测方法和手段,或采用的关键性技术较先进;工效高于定额标 准,周期短,费用节省,提交成果及时;勘测期间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4、 设计成果经多方案技术经济分析、技术方案优化,在节约投资、降低能 源和原材料消耗等方面效果显著;能较好地满足使用要求,综合经济效益与已建 成的同类型项目比较有明显提高;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在设计 理论、计算方法等方面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并有所突破;应用计算机软件和 cad 技术不低于成果量的90%;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优秀工程勘测
水利部
评选项目申报汇总表
优秀工程设计
名次 优秀工程勘测、设计项目名 申报单位 称
表一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