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解读《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优惠(减免税)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05.01•【字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3月24日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告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甘国税函[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税函〔2012〕92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发布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7月2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但截至目前,《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出台,致使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暂时不能真正落实到企业,也给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带来一定影响。
在此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4月23日印发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现就我省执行上述政策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一次性审批,以后年度每年开展后续核查管理。
除本《通知》所作特别调整外,具体审批权限、程序、期限、资料以及后续管理规定按照《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
对纳税人申请的鼓励类项目难以确定的,企业应当提供《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发布单位对应的省级(含副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进行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2012年预缴申报时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程序。
为尽快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企业,并解决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操作问题,《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主营业务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中的鼓励类项目的,由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企业享受政策主营业务收入审核表》(一式三份),报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31•【字号】甘办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兰州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武警甘肃省总队,各人民团体,中央在甘各单位:《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31日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22年,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
到2023年,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基本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
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助力全省经济社会转型升级,为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不断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1.积极参与推进智慧税务建设。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甘国税发〔2014〕116号•【施行日期】201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的通知各市(州)、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兰州新区国家税务局:为了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2月13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以下简称《公告》),向社会公布了《税务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公开了87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做好《公告》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我省国税系统贯彻《决定》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切实提高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厘清政府与市场、与社会之间关系,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政府职能转变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国务院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部署和一系列决策,充分体现了中央决策层改革攻坚、一抓到底的决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公布审批事项目录,对税务审批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是落实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内容,对加强和规范税收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改进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优化纳税服务,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公告》作为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列上议事日程,以贯彻落实《公告》为契机,全面提升税务执法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二、严格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公告》公布的审批事项目录是目前税务审批事项的管理清单。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操作规程》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甘国税函发〔2010〕120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操作规程》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贯彻落实《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省局结合征管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与《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9]338号)一并执行。
注释: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本文自2017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操作规程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根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国税部门征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我省国税部门有权审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机关为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和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市局机关)。
第二条审批类事项具体操作办法和流程(一)受理1.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窗口在接受非居民企业首次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应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一式三份。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一式三份。
甘肃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甘肃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税率和公式.doc
甘肃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甘肃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税率和公式甘肃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甘肃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税率和公式为进一步提升市场活力,鼓励创新,推动就业,国务院日前决定,自10月1日起到2017年底,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将月销售额2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由今年底延长到2017年底。
新政策出台后,省国税局立即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具体措施,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力保优惠政策惠及每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经测算,本轮政策调整后,我省国税系统小微企业年减免所得税额将达到5000万元左右,较增加近1700万元,预计增幅50%,户均年减免税额将达到2300元。
其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纳税人户均年减免税款约3.75万元,较原政策户均年增加减免税2.5万元,对帮助成长型小微企业稳步壮大将发挥积极作用。
为将国家扶持政策传递到每户企业,省国税局迅速通过办税服务厅公告栏、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官方微博、微信、税企QQ群等各种途径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新政策的了解和响应。
对所得税减半受惠纳税人一并提示其自11月份预缴申报期开始,自行计算享受减半征收政策。
同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预缴申报期结束后,及时筛选未享受政策的纳税人名单由税收管理员进行面对面、一对一的辅导和补充申报,确保政策落实“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均畅通无阻,使每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时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减税效果。
同时,省国税局针对所得税优惠扩围政策在年内实施,而企业所得税按年征收的客观情况,及时制作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内分段适用低税率和减半征收政策预缴申报表填报模板,直观反应政策适用方法,方便纳税人“照葫芦画瓢”,确保政策精准兑现。
各办税服务厅长期设立“小微企业咨询岗”,由业务骨干坐班,向小微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政策咨询和引导服务,努力让每一户小微企业办理税收优惠手续更为便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和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和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4.24•【字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和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提高办税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精神,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及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手工验旧后,税务机关应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进行验旧,具体操作为,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发票交旧验旧-读入开票信息”模块,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当月超过核定用票量需领购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开票信息未完成报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也可通过手工验旧,保障发票供应。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事项(一)实地查验的限额和范围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进行实地查验。
实地查验范围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首次申请、变更提高及临时变更提高。
临时变更提高最高开票限额,在其业务结束后改回原最高开票限额。
(二)实地查验的内容实地查验时应对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规模,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内容,开票限额需求,日常税收征收管理等情况进行核查。
(三)实地查验报告实地查验应由两人以上税务人员实施,并撰写查验报告,提出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建议。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若干规定》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4.19•【字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若干规定》《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若干规定》经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局领导专题会议讨论修改,于2012年3月29日第三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甘肃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国税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涉及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通知”、“批复”等应视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就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国税机关承担税政、征管、退税管理、纳税服务、税务稽查等职能的税收业务部门或者负责政策法规的综合部门牵头起草(以下简称起草部门)。
必要时可以邀请或者委托有关专家、研究机构起草。
县(市、区)国税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国税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明确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国税机关制定。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9.05.20•【字号】甘肃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财政局、民政局,甘肃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兰州高新技术开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新区税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民政厅转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税法[2018]16号)的要求,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了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现予以公布:一、甘肃怡欣心理咨询中心、甘肃省安全技术防范协会、甘肃省生物工程学会取得2017年度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7至2021年。
二、甘肃省药学学会、甘肃惠群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甘肃省质量协会、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甘肃省汽车业商会、甘肃汇智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甘肃省游泳协会、甘肃省园林商会、甘肃改琴书法教育奖励基金会、甘肃省基础教育学会、庆阳仲裁委员会、甘肃心翼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甘肃省康复医学会、甘肃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甘肃省名中医传承研究会、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甘肃省钱币学会取得2018年度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8至2022年。
各地财政局、税务局要严格按照财税〔2018〕13号和甘财税法〔2018〕16号文件的要求加强非营利组织的后续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对其免税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免税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解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生效后办理税收减免应注意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解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生效后办理税收减免应注意什么?-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该公告对原《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作出了重要修订,将报批类减免税改为核准类,简化了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的程序,同时细化了税务机关对减免税事项的监督管理职能。
43号公告将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按照该公告要求办理税收减免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 根据4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本公告的适用范围只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种税收优惠,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税收优惠,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即征即退等财政返还类、财政补助类优惠项目。
2.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和备案类,两类减免税的办理程序和开始享受减免税的时间不同。
对于备案类减免税,按照43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在申报纳税时享受减免税的同时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材料或附送材料向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提交报备资料,税务机关受理之后,如果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在政策存续期间可以一直享受减免税;对于核准类减免税,纳税人必须先报送减免税申请材料,待税务机关受理并核准后,才可以享受减免税,且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形变化后可以重新审核。
但是无论何种情形,纳税人都不得未向税务机关履行相关程序而自行享受减免税。
3. 税务机关将加强对享受减免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后续监督和检查,分为三个方面。
一是对纳税人申报材料、计税依据的真实性和减免税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和是否按照规定期限和规定用途享受减免税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的正确性进行监督检查。
税务机关既可以实施对减免税材料和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也可以进行实地核实。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规程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甘国税发【2009】64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加强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保证增值税优惠政策正确执行,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免退税申报、审批程序,省局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规程(试行)》,通过全省国税系统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和广泛征求各地及省局有关处室意见后,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自身学习,吃透和理解文件精神,确保各项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准确、到位;同时要做好向纳税人的宣传、解释、辅导工作,使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真正得到实惠。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甘肃省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规程(试行)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甘肃省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规范增值税减税、免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以下简称减免退税)等优惠政策的申报审批程序,保证国家各项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正确执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审核审批和备案确认的各项增值税减免退税的管理。
属于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审核、审批的减免退税管理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增值税减免退税审核审批应当以《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出台有关政策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增值税减免退税分为报批类减免退税和备案类减免退税。
报批类减免退税是指应由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退税项目;备案类减免退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退税项目和不需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退税项目。
甘肃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甘肃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契税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09.20【实施日期】2001.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甘肃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9月11日省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陆浩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甘肃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受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双方均为纳税人。
第三条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
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和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作价投资、入股的;(二)以获奖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三)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四)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第四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或代扣代缴契税。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征收契税。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5.26•【字号】甘地税发[2006]87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地税发〔2006〕87号2006年5月26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经2006年5月12日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精神,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四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当提交相关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提请备案,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五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税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
第二章减免税的管理权限第六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根据总局及省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有关要求,省国税局机关对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1日前省局机关制定或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007年经省局组织清理1994年至2006年规范性文件后公布保留的自制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49件1.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7]36号)2.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普通发票印制、领用及减并企业衔头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7〕190号)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甘国税发〔2005〕280号)4.关于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税发〔2003〕122号)5.关于重点税源企业纳税期限的通知(甘国税发〔2000〕68号)6.关于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1994]甘税流字第028号)7.关于我省电力企业发、供电产品增值税征缴问题的通知([1994]甘税流字第020号)8.关于有色金属锫烧矿增值税使用税率问题的通知(甘国税税政发〔1994〕035号)9.关于重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通知(甘国税税政发〔1996〕24号)10.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甘国税税政发〔1996〕007号)11.关于甘肃龙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等三户电力生产销售企业增值税征缴问题的通知(甘国税税政发〔1997〕104号)12.关于对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并运输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甘国税流发[1999]028号)13.关于印发《甘肃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甘国税流发〔1999〕001号)14.关于取消新红皮张经销货栈等两户个体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批复(甘国税流发〔1999〕037号)15.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甘国税流发[2000]011号)16.关于冶炼中间产品含金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甘国税流发〔2000〕第41号)17.关于对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甘国税发〔2001〕183号)18.关于做好2001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甘国税发〔2001〕291号)19.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甘国税发[2002]1号)20.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甘国税明电〔2004〕14号)21.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抵扣"有关管理问题的紧急通知(甘国税明电〔2004〕16号)22.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甘国税明电〔2004〕22号)2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抵扣"有关管理问题的紧急通知(甘国税明电〔2004〕51号)2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补充通知(甘国税函发〔2005〕17号)25.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陇南供电公司碧口分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有关问题的批复(甘国税函发[2005]167号)26.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若干核查工作的通知(甘国税发[2006]184号)27.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6]308号)28.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甘国税发[2007]17号)29.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甘肃省电力公司甘南供电公司增值税预征问题的批复(甘国税函发[2007]260号)30.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白银供电公司皋兰分公司增值税缴纳有关问题的批复(甘国税函发[2008]100号)31.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兰州供电公司永靖分公司增值税缴纳有关问题的批复(甘国税函发[2008]169号)32.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水供电公司陇西分公司增值税缴纳有关问题的批复(甘国税函发[2008]378号)33.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国税发[2002]158号)34.关于印发《甘肃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国税发[2002]130号)35.甘肃省国税局关于研究制定石油炼化及成品油销售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模型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6]321号)36.甘肃省国税局关于做好纳税评估经验总结及案例上报工作的通知(甘国税流便函[2007]5号)37.甘肃省国税局关于开展《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7]80号)38.甘肃省国税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酒类行业消费税政策贯彻执行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7]131号)39.关于对摩托车车胎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甘国税税政发[1996]009号)40.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流转税管理司关于征求修订烟、酒及酒精消费税税目注释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甘国税流便字[2006]18号)41.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甘国税发〔2005〕20号)4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5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6]50号)4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7]24号)4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7]39号)45.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甘肃千帆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甘国税函发[2007]223号)4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8]64号)47.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甘肃省农资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公司2007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8]128号)48.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9]44号)49.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甘肃国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6]113号)二、部分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0件1.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来料加工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甘国税函发[2006]16号)第五条“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已申报卷宗内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无法退给企业,由企业与海关协商再打印一份解决手册核销问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6.29•【字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优惠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为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我省中药材深加工、中药饮片加工、面粉加工、脱水菜加工、冻干菜加工、番茄酱加工、杏产品加工以及玫瑰精油等8个行业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经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会商甘肃省财政厅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产品核定扣除标准公告如下:试点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扣除标准(一)中药饮片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为便于实际操作和后续管理,采用归集的方法将中药饮片分为植物类、动物类、其他类等3个类别。
(二)面粉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注:计算面粉加工企业可扣除进项税额时,对生产面粉的同时生产出的副产品(如糠麸等)不再参与扣除。
(三)脱水菜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四)番茄酱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五)冻干菜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六)杏产品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依照杏产品的行业特点及产品性质,将其划分为蜜饯类、杏仁类和杏核类三个大类。
然后大类产品的工艺情况,又将其划分为杏脯、甘草杏、话杏、脱苦杏仁、苦杏仁、杏核等六类产品。
蜜饯类单耗数量扣除标准杏仁类单耗数量扣除标准杏核类单耗数量扣除标准(七)玫瑰精油行业农产品单耗数量二、试点行业农产品耗用率扣除标准中药材深加工企业采用成本法逐户确定耗用率作为扣除标准,年终时根据实际情况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科学发展是兴税之本、强税之基——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地税局科学发展纪实
场 所 加 起 来 不 到 3 0 方 米 , 局 阎定 使用税等近 20 0万元。 0平 全 0 减免税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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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地税局科学发展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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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税 翻 开 兰 州 市 七 里 河 区地 税 局 的 发 大 可 能 的 为 纳税 人 减 负 。 百 名 一 线 征 实用 的统一要求 , 时编制 了《 收征 数 展履历 . 串串逐年大幅增长的税收数 管干部深入 企业 , 一 送政策 , 搞调研 , 大力 管信息系统工作手册》 ,促进 了税收征
培 养 人 才 。 务 实 中解 开 发 展 瓶 颈 在
局领导班子始终认为 , 才是科学 人
地 的改革 变迁和风起 云涌 的经 济大潮 运 用 优 惠政 策 积 极 应 对 金 融 危机 影 响 。 发展 的瓶 颈。一个单 位要保持 勃勃生 据统计 , 0 6年以来 , 自2 0 七里河地 机 , 得起风雨 的洗礼 , 经 首先要 获得充 税局 累计对辖区 9 5户次符合减免税资 足的营养补给 , 解决 “ 营养” 的办法就是
局 党 组 经 过 认 真 研 究 作 出 了 一 个 台 ,实现 了管理工作 和信息技 术的对
验 不 足 , 着 石 头也 要 过 河 。 新上 任 的 猛进 , 摸 ” 七里河地税局党组一班人清醒地 培训方式 、 宽学习载体 , 拓 加快 培训 步 局 领 导 班 子 在 全 局 干 部 职 工 大 会 上 斩 认识 到 : 息化 是 科 技 发 展 和 社 会 进 步 伐 , 信 大力加强学 习型机关建 设 , 把培养
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着重支持自主创业。在已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 对个体经营者,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
二是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与以往按照特殊群体确定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 员范围相比,新的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 件,即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高校 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 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
2019年11月,为支持筹办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 《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相关实体、企业和个人收入将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自公布之日实施。
国对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北京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奥林匹克转 播服务公司、奥林匹克频道服务公司、国际奥委会电视与市场开发服务公司、奥林匹克文化与遗产基金、官方计 时公司取得的与北京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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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税收优惠政策
一种特殊规定
目录
01 相关新闻
02 具体案例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 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 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 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税收优惠的概念和作用方式
税收优惠的概念和作用方式税收优惠是指国家针对特定群体或特定行业,在纳税方面给予一定的减免、减免或延期支付等税收政策的扶持和支持。
税收优惠具有多样化的形式和多个层次的内容,其作用是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引导资本流动、增加就业机会以及鼓励创新和绿色发展。
本文将探讨税收优惠的概念和作用方式,并将提供一些实际案例以供参考。
一、税收优惠的概念税收优惠是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经济、社会或环境目的而对纳税人减免、延期、减半或免征税款的一种措施。
税收优惠可以以不同方式体现,如减免税款、降低税率、免征税费或提供税收延期等。
它旨在通过税收政策的干预,为特定行业、特定区域或特定群体提供经济支持,促进其发展。
二、税收优惠的作用方式1. 促进经济发展税收优惠可以促进经济发展,特别是对于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而言。
通过减免税款或免征税费,政府鼓励创新和投资活动,吸引更多资金和技术向有潜力的领域倾斜。
例如,中国在新能源汽车领域推行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有效促进了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推广。
2. 调整产业结构税收优惠在调整产业结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政府可以通过减免税收来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推动经济结构向高技术、高附加值、绿色和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
例如,中国政府在发展绿色能源产业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利用。
3. 引导资本流动税收优惠可以引导资本流动,吸引外资和推动国内资本投入到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
通过提供税收减免和其他激励措施,政府可以提高外商投资的吸引力,优化投资环境。
例如,中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了大量的国内外资本进入该区域,推动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进程。
4. 增加就业机会税收优惠可以刺激企业扩大规模、增加投资和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通过减免税款、社会保险费或提供税收补贴等措施,政府鼓励企业增加招聘和培训,降低劳动力成本。
这有助于提高就业率,改善社会经济状况。
例如,许多国家在鼓励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方面提供了税收减免和优惠措施。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甘国税函〔2011〕503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五十一条规定,现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方式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再实行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发生的符合《公告》规定的资产损失,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纳税申报受理税务机关申报后即可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时限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应在年度终了后至5月31日前,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申报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
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应进行一次性申报。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方式和程序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
企业发生属于《公告》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当填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附件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企业发生属于《公告》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填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附件2),并提交专项申报报告,对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逐项(或逐笔)说明损失的类别、原因、金额及对应的政策依据条、款等,同时附报《公告》规定的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含不跨省)的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对其发生的资产损失(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应按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规定,向所在地纳税申报受理税务机关申报,并将经税务机关签章受理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复印件向总机构上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甘财税[2011]76号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正文:
----------------------------------------------------------------------------------------------------------------------------------------------------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甘财税[2011]76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财政局、税务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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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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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解读《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优惠(减免税)类涉税事项前移办税服务厅受理的公告》
【标 签】减免类税收优惠,便民办税
【业务主题】纳税服务
【来 源】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民务实廉洁”主要内容,推动基层税务机关开展好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的整改落实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和涉税审批事项前移工作的总体要求,按照我省地税系统“管理质效提升年”活动和“便民办税十项行动”安排部署,决定将税收优惠(减免税)类涉税事项前移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其办理流程进行了统一规范。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事项办理的基本原则。
该公告以地税所管税种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是否有明确规定需审批或备案为基础,分别对各税收优惠事项进行审批、备案和直接享受处理,解决了税收优惠(减免税)事项实际业务操作乱审批、乱备案的问题。
二是明确了管辖税务机关。
对于备案类和审批类税收优惠(减免税)事项,除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规定外,其管辖机关一律为主管税务机关(即县区级地方税务局)。
三是明确了审批或备案税收优惠(减免税)类涉税事项具体办理工作程序及要求。
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两个涉税主体在业务办理及政策执行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是明确了直接享受类税收优惠(减免税)类涉税事项的工作要求。
加强了直接享受类税收优惠(减免税)纳税人的税收管理,要求在纳税申报时,备注说明直接享受类税收优惠(减免税)的涉税信息。
五是明确了税收优惠(减免税)类涉税事项执行情况的统计要求。
根据审批、备案和直
接享受税收优惠(减免税)政策的不同,统计方法也不同,解决了税收减免税收入统计口径不统一,统计方法不一致的问题。
三、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提高认识,落实到位。
要深刻领会税收优惠(减免税)类涉税事项前移对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精简办税流程,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及减轻纳税人负担等方面的重要意义;要将涉税事项前移工作的相关信息及时有效地向广大纳税人发布,并加强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涉税事项前移办税服务厅办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是采取措施,加强后续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
要思考和探索涉税事项前移后税务机关相应的后续管理和服务措施,避免因取消涉税事项的审批带来的税收管理风险。
关联知识:
1.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优惠[减免税]类涉税事项前移办税服务厅受理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