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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和小城镇消防设施规划建设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和小城镇消防设施规划建设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和小城镇消防设施规划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05•【字号】京政办发[2004]8号•【施行日期】2004.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和小城镇消防设施规划建设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和小城镇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三月五日关于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和小城镇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市公安局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本市城市建设已步入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

消防工作是城市公共安全和防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

为保证本市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和小城镇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消防设施配置和小城镇消防队站规划建设,形成政府组织、各方参与、全力推进的消防工作新格局,努力提高城市抵御火险灾害的整体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全市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和小城镇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区县政府负责制,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各区、县政府要把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和小城镇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实际出发,明确工作目标,依法加强管理,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内部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内部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内部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内部执法监督实施办法(2002年3月26日)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准确有效地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执法水平,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消防监督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本级公安消防机构对所属业务部门及其消防监督人员的执法活动所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监督与服务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执法单位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局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内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各消防处(科)、大队、防火部各业务处应设立法制工作负责人和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本执法单位日常执法监督工作。

第七条局每年对各执法单位的执法活动进行一次全面的执法监督检查,对各执法单位办理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的检查率不得少于20%;对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逐案检查。

第八条局每季度对各执法单位的执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执法单位数的25%,抽查量不少于20%。

第九条局对执法监督检查的情况,要以简报等形式进行通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各执法单位应每月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一次执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纠正。

第十条为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加强考核考评,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实行“执法检查登记”、“责令改正”、“执法检查通报”制度,记入执法档案,严格考评。

北京 消防执法权限下沉 意见建议

北京 消防执法权限下沉 意见建议

北京消防执法权限下沉意见建议
消防执法权限下沉是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旨在将更多的执法权限下放到基层,提高执法效率和响应速度。

以下是一些关于北京消防执法权限下沉的意见建议:
1. 加强宣传教育:在权限下沉过程中,应加强宣传教育,让公众了解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强化培训和指导:消防部门应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指导,确保他们具备足够的执法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够正确、规范地执行消防安全检查和处罚工作。

3. 完善执法程序和规范:在权限下沉的同时,应完善执法程序和规范,明确执法的标准和流程,防止出现滥用职权、乱收费等现象。

4. 加强协作配合:基层执法部门应加强与消防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维护消防安全。

在遇到重大火灾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应对火灾事故。

5.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等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维护消防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总之,北京消防执法权限下沉是一项有益的改革措施,有助于提高消防安全水平和社会公共安全。

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完善程序规范、加强协作配合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的工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知识测试考试试题(含答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知识测试考试试题(含答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知识考试(100分)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我国消防产品实行的市场准入制度是______。

【单选题】(1.0分)A.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B.型式认可制度C.技术鉴定制度D.抽样检测制度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 根据《消防法》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消防工作参照的原则是政府___、部门___、单位___、公民___的原则。

【单选题】(1.0分)A.统一领导,依法监管,全面负责,积极参与B.统一协调,依法监督,集中负责,积极配合C.统一领导,依法监督,全面负责,积极配合D.统一协调,依法监管,集中负责,积极参与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 根据《消防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不属于消防工作参照的原则是?【单选题】(1.0分)A.政府统一领导B.地方配合监管C.单位全面负责D.部门依法监管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 根据《消防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学校火灾事故案例

学校火灾事故案例

学校火灾事故案例校园安全关乎千家万户,提升校园消防四个能力建设,防范校园火灾隐患是校园安全的重中之重。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校园火灾案例,一起来看看吧!校园火灾案例篇1案例一:2004年10月2日晚,某高校一学生公寓301宿舍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致使箱子架、物品柜等设施因火灾被损,另有价值5000余元的学生个人财物被烧毁。

经查,这起火灾事故是有同学违反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在宿舍内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时而造成的寝室当时无人:。

具体原因是:插在主接线板的电热杯水烧干后自燃并引燃临近的易燃品,。

案例二:2004年寒假刚开学不久,某高校体育学院02级的两名女生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擅自在宿舍用酒精炉做饭。

在添加酒精时发生意外燃爆,导致同宿舍的另一名同学烧成重伤,医疗费高达两万余元。

案例三:2002年1月4日晚9时许,某高校一公寓523宿舍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致使长条桌、物品柜等设施因火灾被损,另有价值4000余元的学生个人财物被烧毁。

经查,这起火灾事故是由于该宿舍两名同学将应急灯长时间充电13个小时,寝室当时无人:,使蓄电池过热,引燃桌下纸箱内的易燃物而造成火灾。

案例四:2001年11月3日下午,某高校一学生公寓504宿舍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致使照明、床板、物品柜等设施因火灾被损,另有价值10000余元的学生个人财物被烧毁。

该公寓住的全都是女生,火灾发生时该宿舍无人。

经查,这起火灾事故是文学院01级两名女学生违反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将烧水的“热得快”插在暖壶里烧水,人走时忘断电源导致。

案例五:1996年暑假后刚开学不久,某高校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的一位女生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擅自在宿舍用酒精炉做饭。

在添加酒精时发生意外燃爆,导致同舍的另一名女同学烧成重伤,药费高达2万余元。

此事给他人和自己精神和身体上造成很大的痛苦。

案例六:2001年11月3日下午,某高校一公寓504宿舍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致使配置给该舍使用的照明、床板、物品柜等设施因火灾被损,另有价值1万余元的学生个人财物被烧毁。

近几年高校宿舍火灾案例剖析

近几年高校宿舍火灾案例剖析

近几年高校宿舍火灾案例剖析2012-12-06 10:46冬季气温较低,部分同学使用违禁电器的现象又有所抬头,纵观高校火灾成因,尤以电器火灾突出。

不安全用电、乱拉乱接电源线、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不合格电器、电器长期处于运行或待机状态等直接导致了火灾的发生。

综合分析高校发生电器火灾的主要原因如下:一、违章使用电加热器高校的建筑物、供电线路、供电设备,都是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设计的,在宿舍内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电饭锅、电热毯、电吹风、电热杯、热得快等,使供电线路过载发热,加速线路老化而引发火灾。

【案例1】:2006年5月31日中午,湖南某大学青园学生公寓13栋三小栋612三名女研究生违规使用电饭锅加热食物,造成电线线路短路并引发火灾,整间宿舍被烧得面目全非。

消防武警出动了六台消防车。

【案例2】:2008年3月6日武汉某高校女生宿舍楼2楼的一间房内滚出浓烟,消防中队接警赶来,迅速将火扑灭,事发宿舍被烧得精光。

据了解,火灾是因使用“热得快”导致线路起火。

【案例3】:2002年2月26日上午9时25分,某校学生李某某在宿舍违章使用“热得快”,约9时30分离开宿舍时未拔掉电源,致使“热得快”过热,电线短路引起火灾。

【案例4】:2002年9月8日21时39分,北京某大学研究生公寓1号楼3层324室发生火灾,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119调度指挥中心迅速调集7个消防中队、38辆消防车前往现场进行扑救,火灾于当晚23时扑灭。

火灾中共有3间宿舍被烧毁,2间宿舍部分被烧,过火面积80余平方米。

经查,火灾原因系该宿舍学生姜某某,于当晚19时30分使用“热得快”在暖壶里烧开水,并请同学沈某某照看,随后就去教室看书,而沈某某洗完衣服后外出,将同学烧水一事遗忘,致使“热得快”长时间通电干烧,导致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0万余元。

【案例5】:2005年3月,某大学一同学在使用电热杯的过程中,因线路维修临时停电,她出门时忘了插在电源上的电热杯。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烈士纪念设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烈士纪念设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烈士纪念设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4.02•【字号】京民优发[2014]95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消防管理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烈士纪念设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民优发[2014]95号)各区县民政局,各公安分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认真履行烈士纪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提高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督促落实消防工作主体责任,现将《烈士纪念设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2014年2月烈士纪念设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烈士纪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烈士纪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烈士纪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

烈士纪念设施即在北京市范围内,为纪念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寺、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设施。

第三条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区县民政局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具体管理单位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必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岗位责任人,明确各级各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组织,设立消防专项资金,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和宣传培训,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随时备查。

第二章明确消防设施标识第四条烈士纪念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30日北京市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消防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本市各级政府投资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事业单位自行组建的专职消防队。

第三条各区县、各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投入,确保消防工作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建设专职消防队。

第四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各区、县政府统一领导,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由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

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本市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县公安消防机构实行防消合一体制等相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县公安消防机构实行防消合一体制等相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县公安消防机构实行防消合一体制等相关事宜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5]5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11.21【实施日期】2005.1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县公安消防机构实行防消合一体制等相关事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本市区县公安消防机构现实行防火和灭火救援分离的体制,防火工作由区县公安部门内设的消防处或消防大队负责,灭火工作由全市6个消防支队跨区县开展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工作,有效整合现有消防资源,发挥公安消防整体效能,促进首都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和消防工作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区县公安消防机构实行“防消合一”体制改革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一)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需要,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推动本市城乡消防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

(二)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本着“精简、合理、高效”的原则,有效整合区域性消防资源,增强公安消防队伍防火灭火、抢险救援的综合能力,为全面推进消防工作和公安消防队伍正规化建设提供体制保障。

二、改革的内容(一)机构设置。

按本市行政区划,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平谷区、怀柔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河地区各组建一个公安消防支队,在密云县、延庆县各组建一个。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3.07.24•【字号】京公消字[2013]893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公消字〔2013〕893号)消防局,各分县局:现将《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备案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2013年7月24日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备案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准确掌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基本情况,便于社会公众查询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相关情况,促进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本市行政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评估、灭火器维修、消防咨询、消防安全培训等消防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执业人员是指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并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执业人员通过受聘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交备案申请材料,不单行备案。

第五条市公安局消防局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备案机关。

第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自依法获得相应资质之日起30日内向市公安局消防局备案。

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获得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本办法实施后60日内向市公安局消防局备案。

第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申请备案,应向市公安局消防局提交以下材料各一份,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加盖申请机构印章:(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备案申报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消防检测机构应当提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提交应获得的相应资质原件及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五)申请机构自行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规范;(六)执业人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七)固定经营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八)仪器设备购买凭证复印件及相片;(九)计量器具校准或检定证明复印件。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0.10.25•【字号】京建发[2010]619号•【施行日期】2010.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京建发〔2010〕619号)各区(县)建委、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公安局深入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0〕26号)和《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防安字〔2010〕26号),切实做好本年度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着力提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防范事故发生,深入构筑“防火墙”工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消防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建设系统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具体安排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深化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消防基层基础建设,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有效提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四个能力”,坚决遏制群死群伤及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整治范围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依法监督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和生活区。

三、整治重点(一)各级消防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到位,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是否落实到位;(二)施工单位是否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按规定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并及时消除隐患,是否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按规定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三)施工现场是否加强明火作业管理,是否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是否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四)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是否按规定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临时消防车道,是否保证畅通;(五)重点部位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按规定配置并保证正常运行使用,消防供水能力是否达到标准要求;(六)临建房屋是否按规定采用非燃材料搭设,是否落实各项安全用电、安全用火和安全取暖措施,是否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七)是否按规定选用相应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保温材料的存放、施工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消防监督分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消防监督分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消防监督分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消防监督分级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局属各单位:为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我局制定了《消防监督分级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消防监督分级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消防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监督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包括:(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二)对群众举报、投诉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核实、处理;(三)对消防法规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批;(四)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火灾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五)组织消防宣传和培训。

第三条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消防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即市公安局、公安分(县)局和公安派出所三级监督管理。

消防监督分级管理分别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公安分(县)局消防监督处、科、大队和公安派出所具体实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公安局消防局消防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全市消防监督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对公安分(县)局消防监督处、科、大队的消防监督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培训和考核,组织全市消防监督工作的政策和立法调研。

(二)负责全市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由其监督单位的下列工作:1、对日常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定期抽样性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2、对申报使用或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3、对申报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4、对群众举报、投诉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在大运会前开展消防安全突击治理工作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在大运会前开展消防安全突击治理工作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在大运会前开展消防安全突击治理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1.08.06•【字号】•【施行日期】2001.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在大运会前开展消防安全突击治理工作的通告第二十一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将于8月22日至9月1日在京举行,为确保本届大运会的消防安全,根据全市开展集中治理工作的部署,结合消防工作实际情况,现决定大运会前在全市开展消防安全突击治理活动,特通告如下:一、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实行责任制,落实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岗位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单位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三、在此期间,各单位应认真履行《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和防火安全义务,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

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值班巡逻力量,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从即日起,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对各单位特别是大运会涉及的重点场所,公众聚集场所,社会面的重点单位进行突击检查,重点检查各单位对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管理情况,夜间值班巡逻情况,应急方案的演练情况,以及夜间生产、经营活动的消防安全状况等。

检查中,要本着依法从严的原则,对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未经审批就擅自施工或营业、堵塞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关闭或不能使用、没有消防水源等问题的单位,要依法立即责令停业整改并处以罚款,在此期间,因责任事故发生火灾的,一律到失火单位召开火灾现场会,并责令停业整顿。

五、通过此次消防安全突击治理,要切实解决一批火灾隐患,提高单位和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加挂北京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牌子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加挂北京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牌子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加挂北京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牌子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4•【字号】京政办发[2006]24号•【施行日期】2006.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加挂北京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牌子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京政发〔2005〕17号),经市政府同意,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加挂北京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简称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牌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应急处置范围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在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市应急委)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负责组织指挥和扑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参加其他灾害或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本市应对消防突发公共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二)负责指挥本市消防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三)分析总结本市消防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四)负责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五)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组成人员总指挥:吉林副市长副总指挥:李伟市政府副秘书长丁世伟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子新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成员:肖培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吴文彦市民政局副局长王文杰市财政局副局长栾德成市建委副主任陆海军市市政管委主任周正宇市交通委副主任程静市水务局副局长郭积勇市卫生局副局长刘春锋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副局长李洪海市政府外办副主任赵玉池市人防办总工程师白新市信息办副主任解建成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副局长武志强市公安局消防局副局长骆原市公安局消防局副局长贲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王瑞领市政府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副主任徐进北京西站地区管委会副主任郭克利市通信局副局长王建捷市气象局副局长李国华北京电力公司党委常委张树人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岳鹏东城区副区长曹长胜西城区副区长王成国崇文区副区长哈金起宣武区副区长佟克克朝阳区副区长张宗林海淀区副区长闫小彦丰台区副区长王春杰石景山区副区长罗斌门头沟区副区长任全胜房山区副区长张树森通州区副区长李友生顺义区副区长陈秋生昌平区副区长常红岩大兴区副区长王春辉平谷区副区长何春禄怀柔区副区长李和平密云县副县长胡耀刚延庆县副县长李永昌市政府清河办事处主任线长安房山区政府燕山办事处副主任四、办事机构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公安局消防局。

北京市消防条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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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条例》不错分享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宣传教育第五章消防组织第六章灭火救援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森林、军事设施、铁路、民航、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

第五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指导辖区内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明确职责范围,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消防监督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关于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

第七条消防协会和其他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制定从业规范,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相关从业人员,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本市鼓励有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鼓励消防组织运用先进科技成果提升灭火救援能力。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警务公开细则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警务公开细则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警务公开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消防任务和职责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负责对全市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火灾扑救,参与各类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

第二条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消防行政审批机构的设置: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在机关设防火监督部,在各区、县(地区)的消防支队、大队设防火监督处(科),在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总队、西站分局、燕山分局设消防监督处(科),负责全市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辖区(分管范围)内的消防监督及行政许可工作。

第三条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消防行政审批机构受理部门的设置: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防火监督部在局机关所在地设置消防审核受理室,开展对外受理工作;各区县(地区)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在当地相应设置受理地点,开展对外受理工作,按管辖权限受理各类消防审核项目。

第四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二)受理并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的防火审核和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三)受理并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四)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的消防安全监督;(五)受理并负责对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六)对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七)负责协调指导社会消防宣传工作;(八)参与有关消防法规的制定、修改或废止工作;(九)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十)负责全市消防行政处罚工作;(十一)负责受理、查处有关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十二)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消防审核受理第五条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设立消防审核受理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内大街190号),负责权限内对外审核各类消防审批项目的受理。

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6.18•【字号】京公消字[2001]450号•【施行日期】2001.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公消字〔2001〕4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公安部等11个部、委、局的工作部署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北京市公安局、市经济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监察局、市建设委员会、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旅游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的《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二00一年六月十八日北京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市公安局市经济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监察局市建设委员会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旅游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近一个时期以来,从全国来看,一度得到遏制的群死群伤火灾又呈抬头之势。

据统计,2000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火灾9起,死亡501人。

而公众聚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多发更是当前火灾形势严峻的主要问题。

据统计,1991年至2000年,全国共发生公众聚集场所特大火灾264起,造成1750人死亡。

其中,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3起恶性火灾事故均发生在公众聚集场所。

因此,预防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就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竭尽全力做好预防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公安部等11个部、委、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必须积极采取紧急有效措施,在全市范围内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依法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禁止将1202作为灭火剂销售和使用的通知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禁止将1202作为灭火剂销售和使用的通知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禁止将1202作为灭火剂销售和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8.02.18•【文号】公消[1998]030号•【施行日期】1998.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消防局关于禁止将1202作为灭火剂销售和使用的通知(公消[1998]030号1998年2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局:公安部曾下发文件明确指出,由于1211灭火剂的副产品1202(CF2Br2二氟二溴甲烷)毒性大,在空气中蒸气浓度达5.4%就可致人死亡,因此严禁把1202作为灭火剂产品销售、使用。

但是,在近期执行哈龙整体淘汰计划项目审计工作中,发现一些哈龙灭火剂生产企业仍然在出售1202,尤其是一些哈龙灭火器生产、维修、卤代烷固定灭火系统生产企业,将1202直接或混合1211充装在灭火器、固定灭火装置中使用,这些产品不仅严重威胁着防护区域内人员的生命安全,扰乱了1211灭火器的市场,损害了合法企业的利益,同时也给今后的哈龙回收工作带来诸多困难。

为杜绝此类问题的再度发生,现进一步要求如下:一、严禁哈龙灭火剂生产企业把1202作为灭火剂销售;二、严禁哈龙灭火器生产、维修和卤代烷固定灭火系统生产企业将1202直接或混合充装灭火器和固定灭火装置;三、对违反上述规定非法销售和使用1202的,责令其追回所售产品并依法进行处罚;屡教不改的,按有关程序吊销其生产、维修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违反规定的哈龙灭火剂生产企业,同时削减其1211的生产配额;四、各地消防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查处非法销售和使用1202的企业,确保我国消防行业哈龙整体淘汰计划的顺利实施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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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下发的关于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达标验收细则的转发通知
各事业部: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力度,保证年度内无任何火灾事故发生,同时,确保顺利完成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下发的关于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验收细则的要求,各部门根据通知内容立即开展达标验收细则规定的各项工作,查缺补漏,进一步完善各部门安全档案内容。

具体要求如下:
1、各部门立即召开安全会议,传达此次通知要求,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活动。

2、建立部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图,明确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职责。

3、落实新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落实部门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半年举行一次)。

4、有义务消防队名单、有培训记录。

5、建立健全消防相关制度,有消防应急疏散预案。

6、组织开展1次消防应急疏散预案演习活动,有演习报告。

7、各单位落实每月、每周防火检查。

8、开展消防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条幅、橱窗板报、标语等形式,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公司安委会
201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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