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托关系中的破产取回权
论破产取回权论文
论破产取回权摘要取回权制度是我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规定与破产企业财产、债权相关的重要权利。
破产取回权指破产管理人占有不属于破产财团的他人财产,财产的权利人得不依破产程序,直接对该项财产行使权利,经破产管理人同意而取回的权利。
关键词:破产取回权一般取回权AbstractThe right of recall is an important right related to the bankrupt enterprise's assets and creditor's rights under the new Enterprise Bankruptc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New Bankruptcy Law"). The right of bankruptcy recovery refers to the right of the insolvent administrator to take possession of the property or property of another person who does not belong to the bankruptcy consortium, and can not recover the right directly from the bankruptcy procedure and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Key words: Right of bankruptcyGeneral recall right一、取回权的含义《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破产法上的取回权即是依此产生的,并且取回权作为基于物权的权利,其不因破产企业宣告破产而受到影响。
破产取回权之初探
破产取回权之初探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处于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之下的财产常常会引发许多法律问题。
比如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的现实财产多于法定分配财产,这一问题的解决者是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
一、取回权的法律内涵(一)概念所谓取回权,是指当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财产时,对于不属于破产企业的那部分财产,其所有人有从破产管理人处取回的权利。
对取回权予以肯定和规制,是各国破产法的通例,我国破产法第29条对此也做出了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这就是关于取回权的原则性规定。
[1]但是,和国外破产法相比,再考虑破产司法的实际需求,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这种规定,仅属于一般取回权的制度,而并未涵括取回权制度的全部应有内容,尚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二)特征取回权是破产法上的一项特殊权利,它渊源于民法上的财产返还权,但又有所改造和创新;它类似于破产法上的别除权和抵销权,但又有较多区别。
所有这些,都在其特征中体现出来。
1、取回权以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为基础,具有物权性。
取回权的行使具有绝对性和无条件性。
依照民法理论,只有在占有非法或者占有无因的情形下,权利人才可以行使财产返还请求权。
若在占有人合法占有期间,该请求权则无从谈起。
取回权不同,只要占有人已受破产宣告,无论其占有是否合法或者期限是否届满,都可以行使。
2、取回权的标的物是不属于破产人所有的占有财产。
破产人对取回权标的物的占有,既可以是现在占有,曾经占有,也可以是即将占有。
不同的占有形态,产生不同性质的取回权。
现在占有形成一般取回权,曾经占有形成赔偿取回权,特别取回权则由即将占有演变而成。
无论何种占有,只要其标的物不属破产人所有,都构成取回权的法定理由。
[2]3、取回权人对取回权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
为取回权人所有而形成的取回权,所基于的乃是民法上的物权;为取回权人所支配而形成的取回权,所基于的乃是民法上的债权,这一点使之与别除权区别开来。
企业破产法取回权流程
企业破产法取回权流程《说说企业破产法取回权流程那些事儿》嘿,大家好呀!今天咱来聊聊企业破产法取回权流程。
这可不是什么高深莫测的东西,其实咱普通人也能搞明白。
你想想看,企业就像一艘大船,有时候在商海里航行不顺利,不小心触礁了,要沉了,这就是破产啦。
但这船上可不都是企业自己的东西呀,可能有些东西是别人寄存在这儿的,或者本来就该还给人家的。
那这些东西的主人,就可以通过取回权把自己的宝贝给要回来。
这取回权流程呢,就像是一场有趣的冒险。
首先呢,你得搞清楚自己的东西是不是真在那艘要沉的大船上,可别搞错了,不然那不就闹笑话啦。
然后呢,你得大大方方地站出来,跟破产管理人说:“嘿,那是我的东西,我要拿回去。
”这就得有点胆量了,可不能胆小怕事。
接着,破产管理人就会来审核啦,看看你说的是不是真的,有没有啥问题。
这时候你就得把证据准备得妥妥的,比如合同啦、发票啦之类的,就跟咱出门得带身份证一个道理。
要是你啥证据都没有,那人家咋相信你呢?审核通过了,那可就太棒啦,你可以开开心心地去把自己的东西领回来啦。
但要是没通过,也别急,咱还可以申诉呀,把该说的都说清楚,说不定还有转机呢。
不过,这整个过程可不容易,有时候就像过五关斩六将一样。
你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麻烦,比如破产管理人太忙啦,审核时间太长啦,或者有些手续太繁琐啦。
但是,咱可不能被这些小困难给吓倒呀,得坚定信心。
我就觉得吧,这取回权流程虽然有点麻烦,但也是为了保障大家的合法权益嘛。
毕竟谁也不想自己的东西平白无故地就没了呀。
所以呀,大家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要勇敢地去争取自己的东西,别怕麻烦。
只要咱有理有据,按照流程来,肯定能把属于自己的宝贝给拿回来滴!咱普通人也可以多了解了解这些法律知识,说不定啥时候就能派上用场呢。
万一哪天自己不小心和破产企业沾上点边,也知道该怎么保护自己的东西。
总之呢,知识就是力量,多了解点总是没错的。
好啦,今天就跟大家聊到这儿啦,希望你们觉得有趣又有用哟!。
浅议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
浅议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是指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士的一种权利,主要是在破产程序中对其对财产的要求权。
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往往是被法院扣押、被委托给管理人、被清算等。
而债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士,如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回收这些财产,以满足其合法权益所需。
一、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定义破产是指债务人无力还债,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或相关人士进行强制清偿的过程。
在破产程序中,因为需要对财产进行清算、管理、保管等工作,因此债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士就需要享有一定的取回权利。
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是指债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士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回收被法院扣押、被委托给管理人、被清算等的财产,以满足其合法权益所需。
二、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种类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债务人的取回权:债务人在履行破产法律程序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要求回收其被法院扣押、被委托给管理人、被清算等的财产。
具体范围和条件需根据法律规定和破产程序的实际情况确定。
2、债权人的取回权: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可以要求回收其拥有权的财产,以满足其合法权益所需。
例如,拥有债权的银行可以要求回收其担保的房产或汽车等财产。
3、股东的取回权:在公司破产程序中,股东可以要求回收其所持有的股权,以满足其合法权益需求。
4、职工的取回权: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职工可以要求回收其工资、社保、退休金等权益,以保障其生活权益。
三、取回权的实现条件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具体实现条件需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破产程序的实际情况。
一般而言,取回权的实现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院审查:在破产程序中,涉及到财产的取回,法院需要进行审查,以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2、执行人合法性:涉及到财产的取回,执行人必须符合法定资格要求,否则取回权可能无法实现。
3、财产需求:申请取回权的人必须证明其对财产的需求,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4、财产原场所留存:在破产程序中,为了保障财产的安全和保全,法院会委托管理人对其进行保管等工作。
案例学习:如果买受人破产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吗?
案例学习:如果买受人破产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吗?一、法律提示: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是实践中,出卖人经常会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以保留所有权的约定倒逼买受人及时履行付款义务,且在未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形下,可以选择要求买受人返还标的物,以减少损失。
但是,实践中也经常会遇到买受人破产的情况,此时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可否主张其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而要求行使取回权呢?二、裁判规则及案例裁判规则一: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若已通过判决的方式确认了债权,则不得再要求行使取回权。
案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沈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润森热力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6)吉民终275号】认为,沈阳锅炉公司与润森公司在《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约定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真实有效,沈阳锅炉公司享有该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权利,其中当然包括追索货款的权利和所有权保留的权利,且两项权利并行不悖,并不冲突,沈阳锅炉公司向润森公司主张货款并不能导致其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失效。
然而,合同权利的并存并不并不必然得出权利人可以同时主张行使多项权利的结论。
本案中,沈阳锅炉公司当然可以基于合同要求润森公司给付货款或者基于所有权要求返还原物,但显然其不能同时向润森公司主张该两项权利。
诚如沈阳锅炉公司上诉所言,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对事实的一种确认并赋予强制执行力。
(2014)延林中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了沈阳锅炉公司向润森公司主张债权的事实,并赋予了沈阳锅炉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通过强制执行实现该债权的依据。
自该判决生效时起,沈阳锅炉公司向润森公司主张债权的行为即处于持续状态,在此期间内,沈阳锅炉公司当然不能再主张返还原物。
此系沈阳锅炉公司诉讼权利行使选择所导致之结果,而与合同条款的效力无关。
综上,沈阳锅炉公司已通过诉讼向润森公司主张了债权,并获得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支持,该行为亦同时阻却了沈阳锅炉公司与其所主张的行使取回权的利害关系,故不得行使取回权。
试论破产法中的取回权
作者: 徐发成
作者机构: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室
出版物刊名: 青海社会科学
页码: 101-107页
主题词: 取回权;破产管理人;破产人;标的物;破产财团;行纪人;破产法;信托人;财产;出卖人
摘要: <正> 破产法上所谓之取回权是指不属于破产人所有而被归入破产财团(现有财团)并为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的财产,原所有人得要求返还,回复占有的权利。
换言之,取回权是指第三人由现有财团中取回本属于自己的财产,从而排除破产管理人对该财产占有管理的权利。
破产取回权
破产取回权(P289)(一)一般取回权1.基本法条(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反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
2.一般取回权的行使(1)行使时间①财产权利人要求取回财产的,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提出。
②权利人逾期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2)行使途径①权利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
②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有权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权行使取回权。
③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取回条件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应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
(4)取回标的①权利人行使取回权,一般限于取回原物。
②取回变价款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后,有关权利人有权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
③取回保险金、赔偿金或代偿物(代偿取回权)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有权主张取回该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
【解释】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没有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或者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不能特定化,则取回权消灭。
(5)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如何处理?3.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已被违法转让的处理【法条原文1】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依法已经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破产取回权
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破产取回权知识点:破产取回权、破产抵销权
(一)破产取回权
1.一般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比如保管、仓储、借用、租赁的他人的东西),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补充】取回权针对的是特定的财产,权利人行使取回权之前,取回权标的物毁损或者灭失,权利人只能以"损害赔偿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特别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二)破产抵销权
1.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总结】已知将要破产或已破产申请,不能在受理后或受理前1年内恶意取得对其的债权,也不能在受理前1
年内恶意对其负债。
破产法追回权:取回权:抵销权的理解和适用 pptx
பைடு நூலகம்
Part 02
取回权
取回权基本规定
取回权基本规定
取回权基本规定
取回权基本规定
取回权理解分析
取回权注意事项
权利人取回权无法行使的救济
Part 03
抵销权
抵销权基本规定
抵销权基本规定
抵销权基本规定
抵销权构成要件
不得抵销情形
抵销权行使
Part 04
延伸问题
一、满足《破产法》解释二第44条发生的以抵销方式进行个别清偿,且 存在《破产法》第40条除外情形,管理人能否主张抵销无效?如果不能 主张抵销无效,管理人能否依据《破产法》第32条予以撤销?
破产法追回权/取回权/抵销权的理解与行使
管理人依据破产法规定,有效 追回、取回债务人财产并准确判定 债权债务抵销的合法性、有效应对 债权人或第三方对债务人企业控制 的财产的取回,是保全债务人财产 的重要保障,有利于提高债权清偿 比例,推动重整草案的通过和执行, 避免管理人承担未能勤勉尽责的责 任。本次分享即针对如何理解和行 使上述权力与在座各位一起分享学 习。
二、实践中,管理人如何甄别恶意抵销行为?如果履职避免因未甄别或未 按期提起抵销无效诉讼的法律责任?
三、如何理解《破产法》第42条第三款“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是否意味着法院认可抵销成立,但相应引发的责任由管理 人承担?
感谢您的到场聆听
Law is a system of rules that exerts coercive power and regulates individual behavior.
目录
YOUR ENGLISH TITLE
01 追回权 02 取回权 03 抵销权 04 延伸问题
破产清算取回权的行使的内容
破产清算取回权的⾏使的内容近年来关于企业破产引起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显得尤为重要。
企业⼀旦破产就会进⼊破产清算程序,⽽这⼜涉及到破产清算取回权的概念,那么破产清算取回权的⾏使的内容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破产清算取回权的⾏使的内容在破产程序中,取回权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权利⼈对债务⼈占有的不属于债务⼈的财产向管理⼈⾏使的取回权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企业破产前,进⼊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均称为债务⼈,不称为破产企业;宣告企业破产后,被清算企业称为破产⼈(破产企业),但有时也通称债务⼈。
债务⼈在清算前占有的产权不属于⾃⼰的财产,在进⼊破产程序后,应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与债务⼈⾃有财产⼀并移交给债务⼈的管理⼈。
因此,此时权利⼈⾏使取回权,只能向管理⼈⾏使。
(⼆)买卖合同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破产时引发的取回权本处的所有权保留,是指买卖双⽅约定买受⼈付清价款(或履⾏完毕其他义务,下同)之前,标的物所有权仍属出卖⼈。
存在这种情况应属于买卖合同还在履⾏过程中但标的物已交付给买受⼈占有。
因为如果合同条款已全部履⾏完毕,则不存在所有权保留问题,或者标的物尚未交付,则不存在取回权的问题。
但是,与其他类别取回权的情况不同,破产程序中的所有权保留的取回权是双向的,因为可能是买受⼈破产,也可能是出卖⼈破产,如此取回权如何⾏使?则显得⽐较复杂。
(三)其他情况下取回权的⾏使其他情况下取回权的⾏使,主要指出卖⼈对向已进⼊破产程序的买受⼈取回发运途中的财产,以及债务⼈的管理⼈通过⾏使取回权取回属于债务⼈所有但被他⼈占有的财产。
破产程序中,与取回权相近的概念是追回权。
此处所谓的追回权,是指因为债务⼈或其他⼈⾏为不当导致债务⼈财产遭受损害,包括被不法占有,法律赋予管理⼈依法追回有关财产的权利。
追回权与取回权⽐较:(1)追回权⾏使的前提是有关⼈员⾏为不当⽽⾄债务⼈财产遭到损害,取回权⾏使则不考虑有关⼈员⾏为是否适当或债务⼈的财产是否受到损害,⽽是由于债务⼈破产出现某种特定情况时,债务⼈或其他权利⼈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使取回财产的权利;(2)追回权的权利是单向的,只能由债务⼈的管理⼈向相对⼈⾏使;取回权的权利是双向的,既可以由权利⼈向代表债务⼈的管理⼈⾏使,也可以由管理⼈向相对⼈⾏使。
破产取回权新论
中图 分 类 号 :. 2 2 19 D 2 .9 .2 9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 90 2 1 ) 3— 0 6— 4 17 3 1 (0 0 0 0 9 0
【 法坛论 衡 】
破 产 取 回权 新 论
王 黎 明
( 南科 技 大 学 法 学 院 , 南 洛 阳 4 12 ) 河 河 70 3
摘 要 : 新 的《 业破 产 法 》 《 权 法 》 布 之 后 , 回权 有 了新 的 内涵 。 它在 性 质 上 属 于 在 破 产 程 序 进 企 和 物 颁 取
条 件成 就 而取 得标 的物 的所 有 权 , 时 出卖 人 的价 款 此
请求 权 得 以实 现 , 自无 取 回权 可言 。 其 二 , 托财 产 的所 有 权 。在 信 托 关 系 中 , 托 信 委
一
、 一
般 取 回 权
人才是信托财产 的真 正所有 权人 , 受托 人仅仅是 形
式 上 的 所有 权 人 。《 托 法 》 l 规 定 , 托 财 产 信 第 6条 信
有Hale Waihona Puke 行使何种性质的权 利, 尚存有争议。一种 观点认
为, 出卖 人虽 然 保 留 了物 的 所 有 权 , 其 真 实 的 目的 但 在 于为 实 现价 款 的清 偿 设 定 一 种 保 障 , 种 保 障无 异 这 于担 保 物 权 中 的 动 产 抵 押 权 。在 买 受 人 未 付 清 价 款
行 中行 使 的实 体 法 上 的 财 产 权 , 取 回权 入 可 不 依 破 产 程 序 直 接 从 管 理 人 处 取 回 自 己财 产 的 权 利 。 在 是
论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行使
论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行使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破产程序进入实质阶段的标志是破产宣告。
破产程序宣告的含义在于保全破产人占有的财产,破产裁定时,不管破产人占有的财产,是属于债权人一方还是债务人一方,全部转移给破产管理人管理支配,任何人未经破产管理人许可都不能将破产企业占有财产加以处分。
但是为了保全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破产管理人在接管破产财产时,将破产方占有的财产概括的共同接管,其中就有可能存在所有权权属不明的财产或原本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他人财产。
由此可见,破产取回权制度首先是一种可以帮助财产权利人实现财产的权利,其次可以帮助破产管理人纠正占有他人不应参与分配财产的情形。
一、一般取回权的基础权利1.所有权所有权是取回权最普遍的基础权利。
在实际破产情况中,常见的有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取回定作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取回托运物、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收回出租物等。
但随着经济日益发达,各种结算方式也日益普遍,所有权保留这种方式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
但是在所有权保留这一制度中,各方对所有权性质的意见并不统一。
笔者认为所有权保留的停止要件是受让人义务的履行作为,受让人义务是否履行决定了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动。
在买受方尚未支付全部价款或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而破产,所有权仍属于出卖方。
所以出卖方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对标的物主张取回,该权利主张成立。
同样当出卖方破产时,买受方因已经支付给出卖方的价款对标的物享有留置权,以担保其支付的价款。
2.担保物权、用益物权质权。
质权是债权人就其所占有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能够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以其所担保的债权为存在理由,因此当被担保的债权因履行、抵消、撤销等多种原因消灭时,质权亦随之消灭,质权人应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
若质权人破产时属于债权消灭后质物返还前,出质人享有取回权。
留置权。
留置权是担保物权中的基础权利,但在下述情况下,也能成为取回权的基础权利:①留置权成立时,在留置权人返还留置物前开始破产程序时,债务人已经履行的债务或经催告后履行的债务,权利人可对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回权;②债务人暂时没有完全履行债务,但已提供相应的担保,使留置权消灭,但在留置权人返还留置物前破产的,物的所有者有权主张取回留置物;③留置权不成立时,被留置物的所有人享有被留置物的取回权。
浅论破产取回权
浅论破产取回权邓君鹏孙阳升摘要:为保障破产程序的效率,破产企业占有的全部财产概括的由管理人进行管理和处分,其管理和处分的财产部分不属于原破产企业,对其进行管理和处分就必然存在侵害真正权利人的权益的情形。
《破产法》规定一般取回权和出卖人取回权,代偿取回权等特别取回权,以在符合破产法规定情形时得行使取回权,实现实质性的公平。
【关键词】物上请求权破产取回权一般取回权特别取回权一、取回权的法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上的取回权一般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是指在管理人接管的债务人财产中存在有他人财产时,该财产的权利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取回其财产的权利[1]。
特别取回权由一般取回权演变过来,其构成要件,行使对象等均与一般取回权有所差别,学理上特别取回权分为出卖人取回权、行纪取回权、代偿取回权。
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一般取回权、出卖人取回权、代偿取回权等取回权,但没有规定行纪取回权。
笔者认为,行纪取回权和出卖人取回权基本无异,故没有必要规定行纪取回权,完全可以参照一般取回权及《合同法》、《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无论谈到一般取回权还是特别取回权,都无可必要的要澄清两个概念,即破产财团和破产管理人。
行文至此,此处主要关注破产财产的确认之上。
破产财产不是一个原本存在于非破产法律体系中的概念而是随着破产法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破产程序在建立之初主要整合不能清偿所有债务人的财产,并尽可能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予以清偿,其范围就决定了债务人受清偿的程序。
现行《企业破产法》采取了破产财产的客体说。
破产财产不因为企业受到破产宣告就被转移至破产管理人名下或者单独成为独立的财团法人,故破产财产可分为破产财产、债务人占有的财产和债务人所有的财产。
根据《破产法》第13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2]”。
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的财产。
破产程序中资金取回权的认定
破产程序中资金取回权的认定破产程序中资金取回权的认定破产程序中货币资金取回权的认定――从一起押金取回权案件谈起符望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不依照破产程序,从由管理人占有、管理的债务人财产中,取回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之财产的权利。
新《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践中,取回的财产既有实体的物,也有货币资金。
但后者引起的争议更大。
比如对于经营中的押金、预付款、保证金能否行使取回权,是处理的难点。
在金融机构破产案件中,更是经常遇到这一问题。
因此,有必要进行梳理和分析。
下面笔者结合一起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案情:2007年6月6日原告甲贸易公司与被告乙房地产公司授权的物业服务商丙物业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被告名下某国际大厦若干区域。
被告委托丙物业公司向原告收取租赁押金及物业管理费押金共计873,735元作为合同履行担保。
2010年6月5日,原告依法办理退租手续,但被告未依约返还原告租赁押金及物业管理费押金。
另外,2010年8月16日,上海市某区法院裁定受理某银行对被告的破产申请,被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由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
清算过程中,原告认为其存放于被告处的租赁押金及物业管理费押金不属于被告财产,原告依法享有取回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取回存放于被告处的押金873,735元。
法院查明,原告、被告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押金在租赁期内不能转作租金或其他费用”,丙物业公司收取租金押金和物业费押金后已全部转交被告,但被告并未设立专户存放押金,资金进入账户后与其他银行存款混同,账目中也以“丙物业公司应付款”列项。
被告破产清算案件立案当日,被告账上货币资金仅存4, 486.62 元。
对于本案中涉及的押金所有权的取回,实践中产生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货币的特殊性,要对押金行使取回权,必须进行特定化。
从破产取回权探究基础权利
车辆工程技术194理论研究 破产取回权简单的说就是在破产清算单位在接管移交财产的过程中,对于不属于破产企业的部分财产,财产的所有权人享有从接管单位处取回财产的权利。
在破产程序中充分肯定取回权,不仅是各国破产法的基础性条款,也是我国为了保护财产所有权人权益的合理选择。
按照我国破产法规定的要求,人民法院在针对破产申请进行受理后,对于债务人所占有的不属于自身的财产,财产的所有权人能够在管理单位处取回。
但如果破产法有其他规定则需要综合考虑。
我国破产法关于破产取回权的规定与国外其他国家相比,更加重视破产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需求,并且破产法的规定能归属到一般取回权制度范畴中,现阶段并未涵括与此相关的取回权制度全部内容,有待立法层面对此进行进一步完善。
1 破产取回权的主要特征 破产取回权是破产法法律规定范畴中较为特殊的权利,是对民法层面财产返还权的改造和创新,与破产法中抵销权、别除权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司法实践中又表现出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在破产取回权的主要特征中得到体现。
研究破产取回权的主要特征,发现其基本从以下方面得到体现:其一,破产取回权将所有权作为基础,并且其他物权也属于基础范畴,因此在行使方面能够体现出去全兴的特征,只要财产占有人已经接受破产宣告,财产所有权人就能行使破产取回权。
其二,破产取回权行使方面标的物具有特殊性,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财产的所有权人是破产取回权的权益行使人,不论破产人以何种方式占有财产,只要标的物不属于其所有,那么都构成破产取回权法律效力生成的法定理由,财产所有权人有权取回财产。
其三,取回权的权益人不仅享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还享有对标的物的支配权。
其四,取回权权益人行使取回权的过程中不是接受债权清偿,因此不通过破产程序,但是必须将破产管理单位作为相对人。
2 破产取回权的权利本质 从权利本质学理层面针对破产取回权进行分析,能看出在诉讼法和实体法层面上破产取回权存在争议,无法确定在诉讼法上属于异议权还是应该归属到实体法请求权的范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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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 托芙 系 中 的彼 产 取 回权
刘 凡
摘 要 破 产取 回权 是指 财产权 利人 向破 产管 理人主 张返还 或 交付 不属 于破 产 财产 而归其 支配 的 财产的权 利。本 丈详 细 分析 了信托 关 系 中的货 币破 产取 回权 问题 , 张在信托 关 系中受 益人可 以对作 为信 托 财产 的货 币 使破 产取 回权 , 主 行 并提 出 研 究货 币的破 产取 回权 问题 时 , 当立足 于货 币之上 所建 立的法 律 关 系, 应 而不能仅 仅适 用 ‘ 币所 有 与 占有 一致” 则 。 原
为 买受人 的债务 人发 运 , 务 人 尚未收 到且未 付清 全部价 款 的, 债 ( ) 陆法 系的考 察 二 大 在大 陆法 系一股 有 四种 观点0 物 权说 、 : 物权一 债 权 、 权债 物 为, 信托财 产 的所 有权 应 归属于 受益 人 : 物权一 债权 说认为 , 受托
双方 当事 人事先 有相 反约 定, 这种 情形 下也 是无 效的 。 从法 包含撤 销权和 追及权 在 内的一定 的物权性 权利 , 在 0 受益人基于 对受
律 条文 的分析 中,我 们不 难看 出一般 取回 权的成 立基 础是 所有 托人 的信任 . 对受托人 产生债 权关 系 的效 力, 人应为受益 人的 受托 权0出卖人 的破产 取 回权 的成立 基础 相对 复杂 。 , 利益 管理 、 分信 托财 产, 益人享 有请 求受托 人支 付信托 利益 处 受 法主 体说认 为, 在信 托 关系 中, 然委托 人将 自己所 有的 虽 多数学者 主张破 产取 回权是 实体法 上物 的返还请求 权 , 实 的权利 : 是 体法 上所 有权 权 能的 体现 , 非破 产法新 设立 的权 利 , 并 只是 因其 财产转 移给 了受托人, 但根据 信托财 产 的独立性 原则, 受托人 对信 而只享 有 管理充分 权 。信托行 为 存在 于破 产人破 产这种 特定 的场合 , 因此法 律赋予 所有权 人取 回 托财产 并不 享有 完整 的所有 权 , 权。 但是从 破产法 对取 回财 产 的范 围来看 , 破产 取 回权 不完 全是 由财产 管理 和财产 转移 两个 法律行 为组 合而成 , 形成信托 财 相应 产经营 管 理法律 关 系和 财产 转移 法律 关系 。上述 学说在 所有权 但 信托机 构 法》 11 第 4 条的规 定 , 的物需要 运输 的 , 标 出卖人应 当将标 的物交 人 的确 定方 面各 执一词 , 是共 同之 处就是 受托 人一 - 不享有 信托 财产 的所有 权 , 因此 当信 托 机构破 产时 , 权利 人 可以 付给 第一承运 以运 交给 买受人 : 12 的规 定, 的物损 毁、 第 4条 标 灭
始 , 济危机席 卷全 球 , 随而来 的就 是企 业的破 产 , 2 0 年 于信托 财产所 建立 的法 律关 系进行 分析 , 经 伴 仅 09 在信托 的法律关系 中委 2月, 国新 增金 融机构 破产 数量 即达 l , 近十 年 以来的历 托人将 货 币交 付给受 托人 的行 为是否构成 所有权 的转移 , 美 0家 创 这一 判 史新 高 。 户存 款 、 托财 产 的归属 问题 是金 融机 构破产 所涉 断直接 影响 了破 产取 回权的行 使 , 储 信 因为所有 权是一般 取回权的成 及到 的重要 问题 , 金融 机构 的存 款 、 信托 资金 的性 质如何 , 户 、 立 基础 , 储 所有权 的判 断是解 决信 托财 产地受领 、 际地 占有 , 实 若仅 收 到 出卖 人寄 出
种对 人权, 因此受 益权 的本 质就 是受益 人对 受托 人的债权 ; 物权
或 送 出的货物提 单或 者载 货证券 , 不能认 定 为“ 已受 领” 即便 债权 并行 说认 为 , 托人 享有 所有权 , 业 , 受 受益人 对信托 财产 也享有
受益 人能 否依据破 产取 回权 , 将其 资金取 回 , 或资金 已经 成为 抑
关键 。
债 务人 的破产 财产 , 只能作 为普通 的债权 人参与破 产财产 的分 其 配 , 事关债 权人 的利益 , 文针对 此 问题展 开讨 论 。 这 本 破产 取回权 的本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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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法 系的考 察 一 英 英 美法 上对 信托 制度 的根 本理 论建 立在对 物 的价值 和使用
取 回权 “ 民法 院受理 破产 申请 时 , 人 出卖 人 已将买 卖标 的物 向作 权 并行 说、 法本 体说 。 权学 说认 为受 托人 的行为 是一种代 理行 物
出卖 人可 以取 回在运 途 中的标 的物 。 是, 但 管理 人 可 以支付 全 部 人对 信托 财产所 享有 的权 利 是一种 完全 物权, 即所 有权 , 益权 受 价款 , 求 出卖人 交付标 的物 。 值 得注 意 的是 , 受人对 于买卖 是受 益人享 有 的请求 受托人 支 付信托 利益 的权利, 性质上 是一 请 ” 买 在
关键 词 破产 取 回权 信托 货币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91 .4 .2 10 .5 22 0 )01 50 判断 能否 钊 对 作为 信托 财产 的货 币行 使取 回权首 先要对 基 中 图分类号 : 9 22 D 2. 8
20 0 8年 以来 国 际经济局 势 持续 动荡 ,从美 国的次贷 危机 开
价 值的双 重理解基 础之 上 , 构筑 了“ 双重所有权 ” 理论0 受托人是 , 破 产取 回权是 指 财产权 利 人 向管理 人主 张返还 或 交付 不属 法 律上 的所 有人或 者名 义上 的所有 人, 受托人 依照信 托合同或者
、
于破产 财产而 归其支 配 的财产 的权 利 。
法 律规 定对信 托财 产享 有 占有 、 使用 和处 分 的权 利 , 而受 益人则
享 有对信托 财产 的收益权 , 是信 托财产 的实 际所有人 或称 为受益
破 产取回权 分为一般 取 回权 、 别取 回权, 特 特别 取回权包 括 :
出卖人取 回权 、 纪人 取回权 和代 偿取 回权 。我 国 的《 业破 产 所有 人 。 行 企 英美 法系 中 的“ 所有 权观念 比较 淡薄 , 双重所 有权 ” 与我 一物 一权 ” 是根 本对 立 的。 法》 第三十 八条规 定 了一般取 回权 , 人 民法 院受理 破产 申请后 , 国物 权法 中 的“ “ 债 务人 占有 的不属 于债务人 的财 产, 该财 产 的权 利人可 以通过 管 理 人取 回 。 是 , 法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第三 十九 条规 定了特 别 但 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