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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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整理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整理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整理版」一、总则二、仲裁组织1.本规则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2.本规则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仲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3.仲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庭。

三、案件受理1.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向相关仲裁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受理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申请受理后,仲裁机构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将相关材料转发给其他当事人。

四、调解1.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可以自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2.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并由仲裁庭负责组织调解。

3.调解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如当事人拒绝参加调解或调解失败,仲裁机构应当继续仲裁程序。

五、仲裁程序1.仲裁机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三十日内组成仲裁庭,并通知当事人。

2.仲裁庭应当依法组织仲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充分调查事实,查明证据。

3.仲裁庭应当以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仲裁,依法作出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六、裁决1.仲裁庭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裁决。

2.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庭的组成,案由、争议的事实、证据,裁决的依据和结果等内容。

3.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七、申请执行1.当事人对裁决有异议的,可以在裁决作出后三十日内向法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或者改判。

2.对裁决不服从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费用1.仲裁费用按照仲裁机构的收费标准支付。

2.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垫付的费用应当在败诉方返还时一并支付。

九、其他1.仲裁庭应当保守案件的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的规则和纪律,保持秩序。

3.仲裁庭对案件的仲裁决定高于当事人的约定和合同。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相关仲裁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精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精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发布时间:2017-06-01 来源:国家林业局浏览:15(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调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节选)
由。
和解协议做 出 裁决书 ,也可 以撤 回仲裁 申
请。
5 农村 土地 .
承包 仲裁委员 会 应 当 自受理仲裁 申请之 日起五个 工作 日内 ,将受 理通知 书、仲裁
申请人可 以放 弃或者变 更仲 裁请 求 。 被 申请 人可以 承认 或者 反驳 仲裁请求 ,有 权 提 出 反 请
的, 当事人可以 自行和解 , 也可以请求村
( )申请和 受理 。 二
民委员会 、乡 ( )人 民政府 等调解 。当 镇 i 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纠纷 申请仲裁 . 事人和解、 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 、 调解 的时效 期间为两年 , 自当事 人知 道或者
的 ,可以向农村土地 承包仲裁 委员会 申 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 E起计算 。 t
申请人 因财产保 全所遭受的损失 。 ( )开庭 和裁决。 三
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 纠纷仲裁应 当开 工作 日内, 将受理通知 书、 仲裁规则和仲 庭进行 。开庭 应当公开 ,但涉及 国家秘 裁员名册 送达 申请 人 ;决定 不予受理 或 密 、商业 秘密和 个人 隐私 以及 当事 人约 者终止仲 裁程序 的 ,应 当 自收到仲裁 申 定不公开的除外 。 请或者 发现终止仲裁 程序情形 之 日起 五 当事人 申请仲裁后 ,可 以自行和解 。 个 工作 目内书面通知 申请人 ,并说 明理 达 成和解 协议的 ,可以请求仲 裁庭根据
仲裁 ,适用本法 。
农村土地 承包 经营 纠纷包括 : 1 ( )因 订立 、 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 土地 履
承包合 同发生的纠纷。( ) 2 因农村土地 承
包经营权转包 、出租、互换 、转让 、人股 解决 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 纠纷 的实 际需要 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因收 回、 整承 设 立。农村 土地 承包仲裁 委员会在 当地 3 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引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而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各种纠纷。

为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村稳定,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本文将对该法进行详细的介绍与解读。

一、法律的基本框架该法共分为五章,分别为:“总则”、“调解”、“仲裁”、“裁决”和“附则”,共计29条。

1. 总则总则部分主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

其中,明确了调解仲裁的优先原则,并提出了维护农民利益、公正公平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2. 调解调解部分主要规定了调解的程序和方式,以及调解的主体和权力。

法律规定,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服务期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调解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3. 仲裁仲裁部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的另一种方式。

仲裁是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由仲裁委员会对纠纷进行独立裁决的一种方式。

法律规定了仲裁的程序和程序,并且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进行了明确规定。

4. 裁决裁决部分主要规定了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时的救济方式,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部分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案件受理的条件。

5. 附则附则部分主要包括了法律的生效日期和其他的一些规定。

这些规定对于确保法律能够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法律的意义和作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对于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该法明确了调解仲裁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调解仲裁的方式,可以及时解决纠纷,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其次,该法规定了明确的程序和程序,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在调解、仲裁和裁决过程中,各方的权益都能够得到保障,增强了公正公平的办案环境。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调解书范文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调解书范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第二章调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十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三节仲裁庭的组成第四节开庭和裁决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土地纠纷仲裁的依据是什么

土地纠纷仲裁的依据是什么

⼟地纠纷仲裁的依据是什么在现实⽣活中,⼟地纠纷是⾮常多的,⽽⼟地纠纷⼀般是指农村⼟地承包经营或者⼟地确权等产⽣的纠纷,出现⼟地纠纷时,可以申请仲裁解决,那么⼟地纠纷仲裁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地纠纷仲裁的依据是什么⼟地纠纷仲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农村⼟地承包法》、《⼟地管理法》、《农村⼟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

⼆、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条农村⼟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本法。

农村⼟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因订⽴、履⾏、变更、解除和终⽌农村⼟地承包合同发⽣的纠纷;(⼆)因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等流转发⽣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地承包经营权发⽣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地承包经营权发⽣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地及其补偿发⽣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政复议或者诉讼等⽅式解决。

第四条当事⼈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民法院起诉。

《农村⼟地承包法》第五⼗五条因⼟地承包经营发⽣纠纷的,双⽅当事⼈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民法院起诉。

出现⼟地纠纷时,当事⼈申请仲裁解决⼟地纠纷的,⼟地纠纷仲裁的依据主要包括《农村⼟地承包法》、《⼟地管理法》、《农村⼟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

附件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按照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实施细则》要求,通过考评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能力建设,及时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促进平安乡村建设,为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基础。

二、考评工作思路科学设定考评指标,完善考评方式,严格考评程序,强化责任落实,规范开展考评工作。

采取省(区、市)自评自查和农业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公平公正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情况考评打分。

三、考评对象、内容和方法(一)考评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二)考评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为减分项目,最高减1分。

考评实行百分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细化为五项指标总分100分。

考评打分中被扣减的分值为各省(区、市)减分值,除以100为实际减分值。

(三)考评内容。

主要包括仲裁机构设立及经费保障情况、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情况、仲裁条件与能力建设情况、纠纷调解仲裁情况、工作检查情况等五项指标,具体为:1.仲裁机构设立及经费保障情况指标。

仲裁机构设立及经费保障情况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满分为8分,包括2项内容。

(1)仲裁委员会设立及聘用仲裁员情况(4分);(2)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保障情况(4分)。

2.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情况指标。

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情况指标,满分15分,包括3项内容。

(1)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设立情况(7分);(2)配备调解员情况(5分);(3)村组设立调解小组或指定专人调解情况(3分)。

3.仲裁条件与能力建设情况指标。

仲裁条件与能力建设情况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满分为32分,包括4项内容。

(1)仲裁员培训情况(15分),其中省级仲裁员培训计划制定情况(5分),省级设立仲裁员培训资金情况(5分),各级政府组织开展仲裁员培训情况(5分);(2)仲裁基础设施建设情况(10分),其中固定仲裁场所建设(5分),办公办案设备配套(5分);(3)仲裁规章制度建设(5分),其中制定仲裁委员会章程(2分),制定仲裁工作规范(3分);(4)仲裁委员会运行情况(2分)。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问答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问答
裁委 员会 的 受理 范 围 , 以通 过 行 可 政 复议 或 者诉 讼 等 方 式解 决 。
问: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 : 由当地人 民政府及其有 应
关部 门代表 、有关人民团体代表 、 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代表、 民代表 农 和 法律及 经济等相 关专业人 员兼 任组成,其 中农民代表和 法律 、 经 济等相 关专业人 员不得 少于组成
当事人可以 自行和解 , -  ̄ 也 - 2请求 I 村民委 员会 、 镇 ) 民政府 等 乡( 人 调解。 当事人和解 、 调解不成或 者
不愿和解 、 解的 , 调 可以向农村 土 地承 包仲裁委 员会 申请仲裁 . 可 也 以直接 向人 民法院起诉 。但是 , 因 征收 集体 所有的土地及其 补偿发 生的纠纷 , 不属 于农村土地承 包仲
范了仲裁的受理制度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 ,村 民委 员会或
者 乡( ) 民政府应 3制作调解 镇 人 _ 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 当事人 签名、 盖章或者按指印, 经调解人员 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 生效。
仲裁庭 对农 村 土地承 包经营 纠纷也
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 3事人请客 _ 3
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农村土地 承包仲裁委 员会 应当将其除名 : 构 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 出现 哪些 情况 。 仲裁 员必
须 回避 ?
允许 3 3事人 口头 申请 答 辩 等 。针 _ 对农村 土地 承 包经 营纠纷 大 多发

生在农村基层的情况 法律 规 定 了 灵活便捷的开庭程序 旨在 减 少农
关于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的问答

近期 , 十一 届 全 国人 大常 委 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甘政办发[2010]95号•【施行日期】201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9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于2010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为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公正、及时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农村社会矛盾的重要反映,具有不易调和、情况复杂和社会影响大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人口流动和劳动力转移加快,尤其是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的实施,使农民负担逐步减轻,农民珍惜土地的意识不断增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随之不断增加,表现形式日趋多样化,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表现出的矛盾趋于复杂,妥善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已成为新形势下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要求,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仍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仲裁机构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仲裁委员会和仲裁人员需依法进行组建和充实,仲裁设施建设滞后,仲裁工作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一些地方对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等。

这些问题已严重制约着调解仲裁工作的有效开展。

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加强调解仲裁工作,妥善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推进农村社会和谐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是解决农村土地纠纷中的现实矛盾,有效化解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上访等事件,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调解和仲裁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调解和仲裁

三、仲裁
5.申请财产和证据保全
(1)财产保全 概念: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 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 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 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 处分的强制措施。 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 的其他方法。 一般程序: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调解和仲裁
常德市农村经营管理局 陈明 2011年7月27日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 解仲裁法》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仲裁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 27日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共四章 五十三条,既延续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的原则性规定,又 在此基础上更加具体化,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 作性。
解书后,不能反悔,应严格履行调解书确定的 权利义务和期限履行。 c.对于仲裁机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处理过 的争议,非有法律依据并经法定程序,任何机 关和组织不得再做处理 d.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调解书时,另一方当 事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 解仲裁法》介绍
3.法律颁布实施的主要目的 (1)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
纷。 (2)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 解仲裁法》介绍
4.法律的指导思想 通过依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 纷解决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 营权,有效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坚持从 我国农村实情出发,科学设计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确保仲裁的公 开、公正、高效和便捷。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如 何 申请仲 裁 农 村 土地 承包 经 营 纠纷 申请 仲裁 的时 效期 间 为 二 年 .自当事 人知 道或者 应 当知道 其权 利被 侵 害之 日 起 计算 。 申请 农 村 土地 承包 经 营 纠纷 仲 裁 应 当符 合 下 列条 件 : (一)申请 人与 纠纷有 直接 的利 害关 系 ; (二)有 明确 的被 申请 人 ; (三)有具 体 的仲裁请 求 和事实 、理 由 ; (四)属 于农村 土地 承包 仲裁 委员 会 的受理 范 围。 当事 人 申请 仲 裁 ,应 当 向纠纷 涉及 的土地 所 在地 的农 村 土 地 承包 仲裁 委员 会 递 交 仲裁 申请 书 。仲 裁 申请 书可 以邮寄 或者 委 托他 人 代 交 。 仲裁 申请 书应 当载 明 申请 人和被 申请 人 的基本情 况 .仲裁 请求 和所 根 据 的事 实 、理 由 ,并 提 供 相 应 的证 据 和 证 据来 源 。 书面 申请 确 有 困难 的 ,可 以 VI头 申请 ,由农 村 土 地 承 包 仲裁 委员 会记 人 笔 录 ,经 申请 人核 实 后 由其 签 名 、 盖章 或者按 指 印 。
谁 来仲 裁 农 村 土地 承包 仲裁 委 员会 由 当地人 民政 府及 其 有 关部 门代表 、有 关 人 民 团体代 表 、农 村 集 体 经 济组 织 代 表 、农 民代 表 和法 律 、经 济等 相 关 专业 人 员 兼任 组 成 ,其 中农 民代表 和 法律 、经济 等 相关 专 业 人 员不 得少 于组 成 人员 的二 分之一 。 农村 土 地承 包仲 裁委 员会依 法履 行下 列职 责 :
服务“三农 "
解 读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村 土地承 包经 营 纠纷 调解仲 裁 法》
河 北 科 技 报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农 村 土地 承包 经营纠 纷调 解仲 裁 法》,为化 解农 村土 地承 包经 营纠纷 、维护 农 民土地 承包权 益 提供 了强有 力 的法律 武器 。

广东村干部考试试题题库

广东村干部考试试题题库

广东村干部考试试题题库广东村干部考试是选拔和培养农村基层干部的重要途径,试题题库通常涵盖了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农业知识、农村管理等多方面内容。

以下是一份模拟的广东村干部考试试题题库内容:一、政治理论部分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哪些方面?2. 请简述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的主要内容。

3. 什么是“三农”问题?当前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措施有哪些?二、法律法规部分4.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如何保障的?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6.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主要内容。

三、农业知识部分7. 什么是现代农业?现代农业的主要特征是什么?8. 请列举几种常见的农作物病虫害及其防治方法。

9. 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四、农村管理部分1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是什么?11. 如何加强农村财务管理,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12. 农村基层治理中,如何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五、案例分析题13. 某村在进行土地流转时,部分村民对流转价格不满意,作为村干部,你将如何处理这一矛盾?14. 假设你所在的村庄计划引进一项新的农业技术,但部分村民担心新技术会影响传统种植方式,你如何说服他们接受新技术?六、综合应用题15. 描述一种适合你村实际情况的农村经济发展模式,并说明其可行性和预期效果。

16. 针对当前农村普遍存在的老龄化问题,提出你的解决思路和措施。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模拟题库示例,实际考试内容可能会有所不同。

考生在备考时应以官方发布的考试大纲和指南为准,结合实际工作和学习经验,全面掌握相关知识点。

同时,考生还应关注时事政治,了解国家关于农村发展的最新政策和动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解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解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解读作者:严永来源:《湖南农业》 2013年第3期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严永(续第2期第39页)三、调解制度调解是我国解决民事争议的传统方式,通常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彼此信任的第三人从中斡旋,通过相互谅解、让步,达成一致,解决纠纷。

乡村组织调解,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的一大特色,也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制度的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有62万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502万个组级集体经济组织、2.26亿家庭承包农户,农村土地承包量多面广,情况复杂。

赋予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职责,有利于把纠纷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开辟了属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有效渠道。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须当事人申请一是只要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就应当启动调解程序。

经做工作对方当事人仍不同意调解的,可以终结调解程序,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二是在当事人未提出申请时,不排斥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主动介入纠纷。

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尽可能通过早发现、早介入、早调解,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2.当事人可以选择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都应当依法受理。

3.调解主体在调解过程中要注重调解方式按照《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中应当重点做好以下3个方面的工作。

①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

在听取当事人陈述方面,要注意以下3点:一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都要充分听取;二是合理选择听取陈述的场合和方式;三是可以向当事人之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②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

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他们之间的纠纷。

对违法的一方当事人,还应当指明其违法之处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促使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有意愿改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现调解仲裁工作得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完善制度、统一规范、提升能力、强化保障得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设立,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得指导与监督。

仲裁委员会设立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涉农县(市、区)应普遍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涉农市辖区不设立仲裁委员会得,其所在市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及仲裁员培训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报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仲裁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仲裁委员会可接受各级政府、司法部门、人民团体等人财物得支持与帮助。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设立第七条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仲裁委员会设立方案,协调相关部门,依法确定仲裁委员会人员构成,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草拟仲裁委员会章程,拟定聘任仲裁员名册,拟定仲裁委员会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筹备召开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

第九条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议,当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召开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

仲裁委员会成立大会由全体成员参加,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与规章制度;选举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审议通过仲裁员名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任命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最高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的规定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高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的解释是为了正确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而制定的。

那么,最高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的规定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24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提起诉讼。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为申请人。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财产保全申请书;(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6.27•【文号】主席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仲裁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三节仲裁庭的组成第四节开庭和裁决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释义的内容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释义的内容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释义的内容是什么?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农民法律意识薄弱,在土地承包方面经常引发纠纷。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我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文件,之后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最高法又适时出台了有关司法解释。

那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释义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通过本文了解下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释义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提起诉讼。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为申请人。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财产保全申请书;(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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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法规类别】农民承包经济合同仲裁调解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2009.06.27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9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调解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仲裁庭的组成
第四节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调解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
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十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

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

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监督仲裁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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