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于业务品种、范围、条件及担保方式等审议明确的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公司对客户提供各类贷款的总称,信贷人员是公司参与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贷款规定。
坚持“三农”为本,农业、农村、农民优先;审慎经营,择优扶持;坚持贷款“小额、分散”的原则;坚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制度第四条实行信贷准入管理制度。
信贷准入管理包括准入对象、准入条件、准入过程和准入权限的管理。
(一)严格准入对象。
公司信贷准入对象主要包括:1、“三农”客户。
指一般农户、农村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涉农企业。
2、个人消费客户。
包括住房、商用房、汽车、助学等消费需求客户。
3、中小企业以及微型企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有一定实力或市场前景的中小企业、微型企业。
4、个体工商户。
辖区内从事经商的小商贩、个体工商业者。
“三农”客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
(二)严格准入条件。
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坚持“有条件、保安全、创效益”原则。
1、基本条件:(1)《贷款通则》规定的条件。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看好。
(3)无不良信用记录。
(4)用途合规合法。
(5)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担保合法、有效、足值,还款计划切实具体。
(6)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严格准入过程:公司办理信贷业务的准入过程要按照客户申请与受理、调查与分析、审查与评估、贷审与审批四个环节进行,不得逆程序、少程序操作。
(四)严格准入权限。
公司办理信贷业务要坚持“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权限办理。
第五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审贷分离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咨询)各环节的工作职责进行分离,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实行各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一)贷款调查。
贷款调查由公司信贷人员(贷款调查岗位)负责,主要是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维护社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以非银行机构身份,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履行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审慎经营、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坚守社会责任,确保小额贷款业务的稳健运营。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二章经营行为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提供小额贷款服务,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和条件进行操作。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和风险评估,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风险管理,提高小额贷款业务的风险收益比。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明示贷款利率、费用和还款方式等相关信息,确保借款人获得充分知情,维护借贷双方的权益。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欺骗或限制借款人的自主权,不得进行高利贷、暴力催收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监管,确保经营活动的合规和风险的可控。
第三章资本管理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合法、合规的注册资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应当符合风险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稳健运营和业务发展。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制定资本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本,并进行风险评估和资本监管。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本运营的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对借款人进行全面评估,合理判断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偿还能力。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合理的风险防控机制,避免或减少不良贷款风险,确保资产质量的稳定和风险的可控。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商品和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并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许可。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经营、稳健经营的原则,强化风险防控,提高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
第二章经营范围和业务规则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业务、担保业务、咨询业务等。
应当依法遵循合同的自愿原则,确保合同的公平、公正、合法。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控制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慎的风险评估,确保贷款项目的安全性。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确保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降低贷款风险。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确保贷款经营的信息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和误导投资者。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内部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配备专业的内部监管人员,加强对公司经营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不得隐瞒、虚假报送。
第十四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规定的,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规范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规范一、引言小额贷款公司是为满足个人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而设立的金融机构。
为了保护借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小额贷款公司需要遵守一系列的经营管理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规范的内容。
二、公司注册和资本要求1.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取得合法的经营许可证。
2. 注册资本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实缴资本。
3.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控制。
三、业务范围和风险管理1.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应明确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金融活动。
2. 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测等方面的制度和流程。
3. 公司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并进行风险定价。
四、贷款审批和合同管理1. 公司应建立贷款审批制度,确保贷款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公司应与借款人签订合法有效的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公司应妥善保管借款合同和相关资料,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可查询性。
五、利率和费用管理1.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不得乱收费。
2. 公司应向借款人明示贷款利率和相关费用,并在合同中明确注明。
3. 公司应建立费用管理制度,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六、信息披露和保护1. 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借款人披露贷款利率、费用、还款方式等信息。
2. 公司应保护借款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3. 公司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解决借款人的投诉和纠纷。
七、贷后管理和风险防控1. 公司应建立贷后管理制度,定期跟踪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和经营状况。
2. 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对出现逾期和风险较大的贷款进行催收和处置。
3. 公司应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和外部风险防范,确保贷款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八、合规监管和内部审计1. 公司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审批权限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审批权限第1条本公司对信贷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授权,总经理负责贷款业务的审批,如总经理外出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贷款审批权限的将对部门经理进行临时授权,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可进行临时审批,不得超权限审批。
第2条本公司下设信贷审查委员会,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审批及贷后检查、监督。
第3条贷款审批权限(一)贷款审批权限:抵质押贷款50万元(含)内、保证贷款30万元(含)以内、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万元(含)内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发放。
其余都需交贷审委审批,通过后交总经理审批。
(二)单个自然人贷款余额超过30万元(含)以上原则上需办理抵质押手续。
保证贷款余额在10万元(含)以上需多个保证人,50万元(含)以上必须要求三个(不含夫妻一方提供的保证)保证人。
多个自然人出面贷款用于同一企业,多个自然人的贷款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万元。
(多个自然人出面贷款用于同一企业,必须有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协议,多个自然人的贷款总额确需超过100万元且企业较好的,原则上要求由企业出面,在办理担保或抵押手续后合伙人作为第二保证人)。
第4条非自然人贷款审批权限(一)非自然人贷款实行贷款授信管理,授信额度内贷款发放由总经理审批,但对年度新增授信的贷款须报公司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
贷款一经发生不良或结欠利息一个季度以上的自动取消授信额度,贷款发放逐笔报公司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
(二)由公司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评价、认定的控制、退出和清收转化类贷款,取消授信额度。
(三)由公司信贷审查委员会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较大潜在风险,通过审议、评价、认定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的贷款,取消授信额度。
(个案通知)。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_规章制度_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于20xx年2月27日由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青政办〔20xx〕49号印发,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2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
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对象及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对象及条件第1条贷款对象应当是本公司服务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户或本公司服务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2条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三)必须是独立经济法人,经济实体或自然人,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需由法人授权。
(四)必须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本公司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五)非自然人须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并经过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颁发并经过年检的税务登记证。
(六)非自然人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
(七)企业单位应提供所从事项目的相关材料,包括法人代码证、报表资料、资质证、规划书、购销合同等。
(八)除自然人以外的客户,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
第3条信贷限制对象(一)自然人贷款中一户家庭(单独立户的除外)只允许有一个借款人,不得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借款人出面借款。
(二)非自然人在本公司有贷款,其个人股东及其他自然人不得以个人名义贷款并用于该企业。
(三)年龄已超六十周岁或未满十八周岁,身患重症或绝症者不得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
(四)在本公司有超过十五天逾期记录的,但因特殊原因并经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同意的除外,不得再借。
(五)按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对正常类以下贷款客户不得准入及新增贷款。
第4条禁止贷款对象(一)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三)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特殊行业未取得有权部门颁发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的。
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条例制度
小额贷款】大额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额贷款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大额贷款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信贷管理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办理大额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贷款是指公司向同一客户(含关联企业)发放的余额超过公司董事会规定额度的贷款。
第四条发放大额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产品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五条大额贷款必须严格按程序、按审批权限发放,要认真执行逐级申报审批(咨询)的操作流程,不得省程序和逆程序操作.第二章大额贷款操作基本程序第六条办理大额贷款的基本程序: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本息收回。
具体按贷款操作规程执行。
(一)受理与调查.客户提出大额贷款申请,公司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大额贷款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二)审查。
信贷管理部门对报送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董事会审议。
(三)审议与审批。
公司董事会会审议后,在权限范围内的贷款直接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报股东会审批。
(四)贷后管理。
对审批(咨询)的大额贷款,通过信贷管理部门逐级批复,由公司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发放贷款,并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贷后管理。
第三章大额贷款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客户申请。
客户以书面形式提出大额贷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贷款种类、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第八条大额贷款申请的受理.接受客户贷款申请以后,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发放大额贷款的基本条件。
根据初步认定结果和公司资金规模等情况,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大额贷款。
第九条同意受理的大额贷款,公司根据信贷业务品种,通知客户填写统一制式的申请书,同时提供相关资料.第十条申请办理大额贷款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7•【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86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一)改善金融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坚守放贷主业。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
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等业务。
(三)适度对外融资。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四)坚持小额分散。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五)监控贷款用途。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一、引言小额贷款公司是国家金融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融资难问题,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保护借款人和投资者利益,制定本《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1. 资质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充足的注册资本,拥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批准,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完成登记手续。
2. 风险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业务发展策略,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控制。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1. 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可为合法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服务,包括经营性贷款和消费贷款。
2. 其他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还可开展担保、咨询、催收等相关业务,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管理1. 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设立充足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其业务的正常运营。
2. 资本金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履行资本金监管义务,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防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1. 风险评估: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以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 风险防控: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详细的风险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借款用途的审查、建立健全的担保制度等。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1. 内部控制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业务的规范运行。
2. 内部审计: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运营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
七、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披露1. 信息披露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披露自身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重要信息。
2. 信息披露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互联网、媒体等渠道进行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保障借款人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八、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1. 监管责任: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加强监督,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ⅩⅩ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监督及有关协调工作。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有关制度;(二)审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查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三)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指导和督促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五)会同财政、公安、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控等有关工作;(六)其他有关管理职责。
第五条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复审、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处置职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为“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xxx州(市)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小额贷款服务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小额贷款服务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额贷款服务公司的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维护借款人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小额贷款服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金融监管,并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三条小额贷款服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公司运营的顺畅有效。
第四条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层级的职责划分清晰,相互配合协作。
第三章贷款审查与风险评估
第五条小额贷款服务公司应制定科学的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制度,确保贷款资金用途合法合规,风险可控。
第六条在进行贷款审查时,公司应对借款人的身份、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并进行风险排查。
第四章贷款合同和借款人权益保护
第七条小额贷款服务公司应根据借款人的需求,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合同,并明确约定双方权益和义务。
第八条公司应保护借款人的个人信息隐私,并确保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章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九条小额贷款服务公司应主动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报告。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确保贷款业务的安全可靠。
第六章违规处理和纠纷解决
第十一条如果小额贷款服务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应依法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在贷款过程中出现纠纷时,公司应积极与借款人进行协商,并通过合法途径妥善解决纠纷。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服务公司应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严格执行。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业务审查工作规范
ⅩⅩ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业务审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贷款业务审查工作,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资产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项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规范是审贷人员日常业务审查工作的操作依据。
第二章审查工作原则第四条贷款业务审查工作遵循客观公正、依法审查、独立审贷、风险负责的原则。
客观公正原则是指审贷人员本着对公司利益负责的态度。
按照既有利于控制风险,又有利于业务健康发展的要求,全面、真实、准确有地反映贷款业务及风险的实际情况,客观地对所审查的业务进行评价。
依法审查原则是指审贷人员要对申请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及出具的有关文件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确保借款活动合法、合规。
独立审贷原则是指审贷人员不受干预,在充分了解报审项目的前提下,按公司的统一标准,独立进行分析、判断,独立发表审贷意见。
风险负责原则是指审贷人员要充分准确地提示业务风险,提出降低风险的对策,同时也要避免夸大风险,并对审查意见负相应责任。
第三章审查工作程序第五条经客户经理调查后,根据审贷分离的原则,按照权限逐级审查。
第六条审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逐级进行审查,对于调查报告事实不清、资料不会的,应要求补充完善。
第七条审查人员对项目进行审查后,必须明确签署审查意见。
第四章审查工作要求第八条贷款业务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贷款业务合法性审查;对贷款业务安全性审查;对贷款业务可行性审查。
第九条贷款业务合法性审查指对客户经济提供的资料及法律文件的齐备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借贷行为及担保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十条贷款业务安全性的审查是对申请人资信情况、贷款用途、还款来源、保证人代偿性和抵(质)押物变现性以及风险点进行审查分析。
第十一条贷款业务可行性审查对项目的可行性,申请人发展前景,与公司的合作前景,以及本笔业务给公司带来的综合效益等方面审查。
第十二条审查人员按上述要求审查完毕后, 必须明确签署审查意见;并撰写审查报告,报告要求简明扼要、重点突出、结论明确,一般包括以下几点方面内容。
小额贷款公司审查工作指引(付权提供)定稿
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变更申请资料内部指引为了加快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和各级部门职责,规范审查工作的要件材料和标准,提高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制订内部指引如下: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出资人、发起人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2、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并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
一般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和地震极重灾县不得低于5000万元,老少边穷地区可以放宽到3000万元。
3、适当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规模和数量,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区),可以设立1家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
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设立第3家(申报顺序以成都市主管部门的认定为准)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5亿元。
4、对上市公司、行业龙头等有实力的企业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高管条件。
1、大专以上学历2、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3、一家小贷公司至少应有三人以上从事过五年以上金融工作的高管。
4、不得兼职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监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营业场所。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有场所或租赁场所)。
2、能够满足正常开展业务的需要。
3、具备稳定提供信贷窗口服务的条件。
二、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申报资料。
1、目录。
2、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审查审批表(附件一)。
3、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
4、市(州)人民政府的审定意见(附件二)。
5、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内容至少包括:公司名称(公司的名称应分别明确规范为:××(县区行政区划)××(字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或××(县区行政区划)××(字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性质、当地经济和金融发展情况以及小额贷款需求分析,筹建小贷公司的可行性研究,主发起人情况介绍、筹备小组成员和联系方式;6、出资人承诺书。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一、目的、定义、种类、基本原则(一)、目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关政策精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引导和发挥好民间金融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提升银行社会形象,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及银行实际,总行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定义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质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核定额度后开展有关授信业务。
(三)、种类小额贷款公司发放业务品种为1年期贷款。
(四)、基本原则1、建立与当地小额贷款公司政府主管部门的定期联系机制,了解相关政策,掌握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公司股东信息和公司经营信息,研究小额贷款公司商业模式和运作规律,适时推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各种金融服务,稳妥、规范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业务。
2、目前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授信业务应遵循审慎介入的原则,试点开展,摸索经验,并严格控制开展授信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户数。
3、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要以因地制宜为营销原则。
二、贷款发放对象、适用范围和借款企业准入条件(一)、适用范围当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已制定相关试点工作指引的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参照工作指引开展业务。
(二)、贷款发放对象资本金规模较大、股东背景良好、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并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小额贷款公司。
(三)、准入条件1、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应满足下列条件:(1)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一般不超过两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35%,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10%。
(2)主要发起人须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须与小额贷款公司在同一地区县,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管理制度及规程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管理制度及规程一、总则二、业务范围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信用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
三、业务流程1.客户申请:(2)公司根据借款人的资质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评估借款额度;(3)初步审核通过后,借款人需签订借款合同,并按约定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
2.信用评估:(1)公司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的信用状况;(2)公司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担保措施,确定最终借款金额和利率。
3.审核审批:(1)公司审核人员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材料和信用评估结果进行综合评估;(2)审核通过后,公司负责人进行最终审批,并签署借款合同。
4.放款:(1)公司在审核审批通过后,按约定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2)收取相应的借款服务费用。
5.还款:(1)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进行还款;(2)公司进行还款管理和追踪,及时与借款人沟通催收。
四、内部管理1.风险管理:(1)公司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评估和监控,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和措施;(2)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情况。
2.审核审批制度:(1)公司设立审核审批委员会,负责审核审批环节的决策和监督;(2)委员会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决策结果需书面记录。
3.合规管理:(1)公司设立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和规程,确保公司的业务操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2)定期进行内部合规自查和外部合规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违规行为。
4.内部控制:(1)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各个业务环节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2)制定清晰的职责分工和岗位职责,明确工作流程和权限范围;(3)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违规处理1.若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管机构的处罚和纠正。
2.若借款人或投资者发现公司存在违规行为,可向监管机构举报或起诉公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的操作行为,保护贷款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应依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持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相应的贷款管理部门,负责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放款和追踪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贷款市场的需求和自身经营状况,制定相应的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和期限等具体规定。
第二章贷款业务的审查和审批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审查借款人资格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对借款人的贷款需求进行评估,确保贷款金额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相匹配,避免过度负债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明确审批责任人和审批时限,确保审批程序的透明、公正和高效。
第九条贷款合同的签订应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要求,确保借款人充分了解贷款的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贷款的放款和管理第十条贷款发放前,小额贷款公司应核实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担保物具有足够的价值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贷款发放方式可以采取线下或线上方式,贷款金额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划入借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贷款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借款人和贷款公司的约定,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非法或其他未经贷款公司同意的用途。
第十三条贷款期限到期前,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提醒借款人还款,并妥善解决借款人提出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四条借款人应按时按量还款,如有还款困难,应及时向贷款公司申请展期或调整还款计划。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制度,进行贷款的监督和追踪,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
第四章贷款的风险防范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风险评估结果,确定贷款利率和担保方式,确保贷款利率和担保措施与借款人的信用风险相适应。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模型和参考指标体系,定期对贷款资产进行评估和监测。
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说明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汲取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担当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治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卫,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宅。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治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的要紧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进资金。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范本一、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竞争,并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注册与备案1.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监管机构递交备案材料,并接受监管机构的审核。
三、资本金和风险准备金1.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标准。
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资本金要求。
2. 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风险和损失,其金额不得少于净资本的30%。
四、经营范围1.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单位提供小额贷款,但不得从事资金融通、收益分成等非法金融活动。
2.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欺诈借款人,且不得将借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五、贷款审批与风险评估1.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贷款审批程序,确保贷款合规。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开展全面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
六、贷款合同与资金管理1. 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借款人签订正式的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合规运作。
七、利率和费用1.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法定利率上限确定贷款利率,并在合同中明示。
2.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收取任何未明示的费用,并不得以任何名义推卸费用。
八、执法监管1. 监管机构有权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小额贷款公司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2. 监管机构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违规行为或者风险问题,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九、违规和处罚1. 小额贷款公司若违反本规定的规定,监管机构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2.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能给借款人带来损失,小额贷款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规范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规范一、引言小额贷款公司是为满足社会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而设立的金融机构。
为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安全和规范运营,制定本规范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公司管理1. 公司章程: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详细的公司章程,明确公司的组织结构、决策程序和内部控制机制等。
2. 董事会: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由合格的董事组成,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和重大决策。
3. 内部控制: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合规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措施。
三、风险管理1. 信用风险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客户信用评估体系,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确保贷款的风险可控。
2. 操作风险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防范操作风险,确保业务的正常进行。
3. 市场风险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贷款产品和利率,降低市场风险。
四、合规管理1. 法律合规: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2. 内控合规: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内控合规制度,对各项业务活动进行监控和检查,确保合规运营。
3. 信息披露: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公司的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提高透明度。
五、财务管理1. 资金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用。
2. 财务报告: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及时、准确地向监管机构和股东披露财务信息。
3. 盈利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应通过提高贷款利率、降低成本等方式,提高盈利能力,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六、客户权益保护1. 客户隐私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滥用客户信息。
2. 公平合理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应公平对待所有借款人,不得歧视,确保贷款审批过程公正合理。
3. 投诉处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并向客户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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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于业务品种、范围、条件及担保方式等审议明确的事项
(XXX小贷公司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业务范围及品种
一、对象范围:
1、公司类客户。
包括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中型及以上企业。
2、个人客户。
包括私营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
3、农村专业合作社(包括专业大户)。
二、业务品种:
1、中小微企业、个体(私营、合伙企业)短期周转贷款;
2、权利质押(仓单、提货单、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贷款;
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信用证贴现;
4、单台设台更新贷款;
5、个人消费贷款(用途限于:购买住房、商铺、汽车、大型机械设备;对象限于:公务员、企业白领以上阶层、稳定且较高收入的其他人员);
6、农村种植、养殖、加工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短期周转贷款;
7、融资咨询服务。
为客户向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等,提供咨询、方案策划等服务。
其他相关业务,待条件成熟、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再开展。
第二章贷款申请基本条件
一、公司类客户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主体资格合法,法定证照、证件完整、有效;
2、产品或经营范围合法,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或不淘汰和限制的范畴;
3、组织机构、制度较健全,产权清晰,管理较规范;
4、公司及高管人员无不良记录;
5、生产、经营正常,效益良好;
6、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为正值;
7、贷款后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80%;
8、贷款用途、额度和期限,合法、合理;
9、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
二、私营独资企业(含个体工商、合伙企业等)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户口居住地和固定住所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
2、年满18周岁以上,并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生产、经营法定证照合法、有效、完整;
4、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内容合法;
5、生产或经营正常、效益良好,具有还本付息能力;
6、人品、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7、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
三、自然人消费贷款,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户口居住地和固定住所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
2、年满18周岁以上,并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人品、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4、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还本付息能力;
5、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
第三章担保方式及担保条件
一、担保方式:
公司经营的信贷业务,一般情况下不得采取信用贷款方式,都必须采取担保方式。
可接受的担保方式具体如下:
1、抵押担保。
即借款人或担保人,以其自有的资产,作为贷款的担保。
可接受的抵押担保物为: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辆。
其中,房产包括住房、营业用房、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写字间。
2、质押担保。
即借款人或担保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或权利,作为贷款的担保。
可接受的质押物为:有价证券、仓单、提货单、股权、经营权、收费权利、省级及以上著名商标权、专利以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3、保证担保。
亦为信用担保。
即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借款人贷款提供的担保。
可接受的信用担保为:具有担保能力的公司法人、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企业主、农村专业大户的独立担保、联合担保、循环担保。
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可作为个人贷款的保证人。
二、担保条件:
1、抵(质)押物担保条件:
(1)担保物合法,并可用于设置担保;
(2)担保物权属清晰无争议,并能变现或转让;
(3)担保物能够依法办理登记或占有;
(4)担保足值、有效。
2、保证人担保条件:
(1)主体资格合法,法定证照完整、有效;
(2)担保设立的程序、内容合法;
(3)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不属于限制、淘汰范围;
(4)生产或经营正常,经营有利润;
(5)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
三、担保价值确认:
(一)抵(质)物担保价值确认
确认抵(质)押物的价值,除必须依法通过中介评估的以外,原则上通过借贷双方协商确认。
贷款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物评估或协商价值的以下比例:
1、存单、存折、国库券等金钱证券和股权,不超过账面价值的100%;
2、仓单、提货单,最高不超过载明价值的90%;
3、经营权、商标权、收费权等,最高不超过评估或协商价值的70%;
4、营业用房、写字间,最高不超过评估或协商价值的80%;
5、土地使用权:属商用的,最高不超过评估或协商价值的70%;属工业用的,最高不超过评估或协商价值的50%;
6、住房、生产厂房、办公用房,最高不超过评估或协商价值的60%;
7、机器设备(专用设备除外),最高不超过评估或协商价值的50%。
(二)担保人担保能力的确认
1、公司法人符合下列之一,可确认具有担保能力:
(1)企业净资产额度大于或等于贷款额度;
(2)企业经营性现金净现金流量大于零,贷款到期,预测现金流入大于贷款本息总额;
(3)预测抵(质)押物的变现金额,大于贷款到期还本付息总额。
2、私营独资企业等,以其可查明的收入,减去应计算的成本,大于贷款额度的,可接受其担保。
3、符合以下范围的自然人,视其收入、信用等情况,可作为个人贷款的担保人:
(1)企业老板;
(2)国家公务人员;
(3)高收入阶层人士;
(4)高收入行业的人士(电力、通讯、银行、石油、烟草等)。
担保方式:上述范围的担保人,在具备担保能力的条件下,可接受其独立担保、联合担保、循环担保。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