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10年6月21日·豫人社[2010]141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遵照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的界定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原则上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岗位设置。
因国家政策性安置、引进人才等事由,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的正式在册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二、关于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的确定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应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确定。
主体岗位类别不明确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认定。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关于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控制事业单位要根据类别、功能、职责等情况,合理设置管理岗位。
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二○○六年十月八日)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精品模板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豫人社薪[2014]6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机关工作人员休病假,应有指定医疗机构病情诊断证明,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基本工资: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
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发计;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津贴补贴:工作人员全年病假累计6个月之内的,津贴补贴照发;达到6个月的,从病假的第7个月起,只发给生活性补贴和保留物价福利补贴,工作性津贴、岗位津贴和奖励性补贴等不再发给(改革性补贴,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发放)。
(三)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的,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发给。
(四)工作人员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五)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事假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休事假。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下同)以内的,工资照发.(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下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政办[2009]138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8.24【实施日期】2009.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3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河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公务员局,为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的具体负责公务员工作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划入原省人事厅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和政府奖励具体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公务员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政策,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拟订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有关政策。
(三)贯彻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负责全省行政机关非领导职位设置和省直行政机关职位审核工作,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聘任和管理工作。
(四)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全省公务员、参照。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 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七条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招生办公室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招生办公室机构编制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0]124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0.31
【实施日期】2000.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
招生办公室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00]124号)
《河南省招生办公室机构编制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月三十一日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直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副厅级以上事业单位一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编[2000]30号)精神,河南省招生办公室是省政府负责普通和成人中等及以上教育招生考试工作的办事机构,是省教育厅领导的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厅级。
其机构编制方案确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招生考试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制订我省中等及以上教育。
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
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豫政[2006]74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10.19【实施日期】200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7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人事厅、财政厅拟定的《河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抓紧做好增资兑现。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我省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执行政策,严肃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映,以便统筹协调,妥善解决。
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发现,必须坚决纠正,并严肃处理有关人员,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月十九日河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度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2008]90号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2008]90号)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现将《河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河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河南省委员会,河南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8.11.24•【字号】豫人[2008]91号•【施行日期】2008.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2008]91号)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现将《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公务员日常登记制度,形成公务员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日常登记必须在机关行政编制和空缺职位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符合公务员条件进入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各级机关对经考试录用、调任、选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方式或其他法定程序新进入机关的人员,及暂缓登记期满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应在机关行政编制和空缺职位限额内及时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
未经登记的,不得进行公务员工资确定。
本省内转任的公务员,由转任机关进行公务员登记数据变更和任职备案;机关和参照单位之间转任的,以及从省外转任调入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因辞职、辞退、开除、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务员队伍,或由机关调出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所在机关应在一个月内报公务员主管部门注销备案。
第四条公务员日常登记实行逐级负责,由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经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逐级上报。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河南省委员会,河南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8.11.24•【字号】豫人[2008]92号•【施行日期】2008.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2008]92号)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现将《河南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河南省公务员职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职位管理在公务员制度中的基础作用,促进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位管理应当遵循规范设置、相对稳定与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本级机关公务员职位管理的综合部门,负责对本级机关公务员职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和监督。
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成员的职位管理,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负责,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职位的管理,由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职位设置与变更第五条各级机关应当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数设置比例内,按照科学高效、职责明确的要求设置职位。
第六条职位设置的内容包括:职位名称、职位层次、职位数量、职位职责、工作标准和任职资格条件等。
机关职位设置文件是公务员管理的依据。
第七条职位设置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但可以根据机关职能、编制、职数等的变化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考核实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豫人[2008]90号【发布部门】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事厅【发布日期】2008.11.24【实施日期】2008.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2008]90号)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现将《河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河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由被考核人填写平时考核登记手册,并结合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人社办[2015]2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04.30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办【2015】25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机关工作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我省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省区域内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央驻豫及我省机关驻省外机构等机关单位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中央驻豫、省直驻郑机关单位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其他机关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
省直及参公单位
新密地方经济社会调查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
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
省招生办公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省专用通信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省供销合作总社(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鲁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汤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延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封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长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沁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博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修武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鹤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鹤壁地方经济社会调查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焦作地方经济社会调查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三门峡地方经济社会调查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固始地方经济社会调查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汝南地方经济社会调查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汝州地方经济社会调查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鲁山地方经济社会调查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省豫东监狱
省内黄监狱
省郑州未管所
省郑州女子监狱
省女子劳动教养管理所
省第二劳动教养管理所
省第三劳动教养管理所
河南各地市工商局
郑州市工商局市区分局
郑州市工商局所属县(市)局
巩义市工商局
开封市工商局市区分局
开封市工商局所属县(市)局
洛阳市工商局市区分局
洛阳市工商局所属县(市)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2.03•【字号】豫政[1994]79号•【施行日期】1994.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4〕79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现将《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干部人事制度的重大改革。
它既是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任务,也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条件。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结构,增强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强化政府指挥系统,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促进政府机关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也有利于巩固机构改革的成果。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组织、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要结合机构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职位设置、人员过渡、非领导职务的确定等,要在“三定”方案批准后及时进行。
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要积极组织实施录用、考核、奖励、纪律、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
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禁扩大实施范围,滥设职位,突击提职、转干;要严把机关和全供事业单位进人关,搞好人员分流;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坚决地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注意保持机关的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保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条例》和《方案》)已从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豫人[2008]91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现将《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公务员日常登记制度,形成公务员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日常登记必须在机关行政编制和空缺职位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符合公务员条件进入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各级机关对经考试录用、调任、选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方式或其他法定程序新进入机关的人员,及暂缓登记期满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应在机关行政编制和空缺职位限额内及时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
未经登记的,不得进行公务员工资确定。
本省内转任的公务员,由转任机关进行公务员登记数据变更和任职备案;机关和参照单位之间转任的,以及从省外转任调入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因辞职、辞退、开除、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务员队伍,或由机关调出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所在机关应在一个月内报公务员主管部门注销备案。
第四条公务员日常登记实行逐级负责,由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经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逐级上报。
第五条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程序:(一)所在机关在编制限额内,依据登记条件确定登记对象,经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备案表》,录入公务员信息数据,报审核机关;(二)审核机关签署意见,报审批机关;(三)审批机关签署意见,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并输入省公务员管理数据库。
(四)履行登记审批、备案手续后,《公务员登记表》装入公务员档案;第六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依法履行日常登记手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日常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编号工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含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公务员日常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编号工作,其中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后,再按照规定的程序,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归口登记审核、备案、编号。
河南省参公管理人员调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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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健全我省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
省接待办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各省辖市、县(市、区)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接待审批第五条国内公务接待应严格限制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区域合作等公务活动范围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规范接待审批,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公务外出须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三章接待标准第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在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应当从严控制接待范围,切实简化接待礼仪,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厉行节约,注重实效,不得铺张浪费。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10年6月21日·豫人社[2010]141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遵照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的界定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纳入实施范围。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纳入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原则上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岗位设置。
因国家政策性安置、引进人才等事由,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的正式在册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二、关于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的确定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应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确定。
主体岗位类别不明确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认定。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关于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控制事业单位要根据类别、功能、职责等情况,合理设置管理岗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2•【字号】豫政[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豫政〔2006〕9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32个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
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要按照《公务员法》及各项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管理制度。
要参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方案》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对参照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
参照管理的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各地在参照管理工作中,要严明纪律,不得擅自扩大参照管理范围。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单位执行公务员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对不执行录用、职务与级别确定、工资福利保险制度等管理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附件: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名单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省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名单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河南省测绘局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河南省招生办公室河南省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河南省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河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河南省水政监察总队河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河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河南省价格成本调查队河南省环境监察总队(河南省环境监理总站)河南省文史研究馆河南省价格认证中心河南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河南省小浪底旅游管理局河南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河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河南省纤维检验局河南省农业厅农场管理局(河南省绿色食品办公室)河南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南省人民政府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南省统计局普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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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职 能
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实施,对养护质量进 行检查和验收;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路政工作。
参照管理单位审请情况 申请时间 审批时间 2010年7月30日 申请文号 审批文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等 。 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部路政管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等。 4、《中华人民共和 国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三条等。 5、《河南省公路 路政管理规定》第条、第二十五条等。
濮县交(2010)
பைடு நூலகம்
号
法律法规 授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