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版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
2019各类废气分类及排放标准
苯、甲苯0.5 mg/m3二甲苯、苯乙烯1.0mg/m3
97
硝基苯
气相色谱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境保护局(1990年)
0.005mg/m3
空气质量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锌还原—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GB/T 15501-1995
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法GB 6921-86
1μg/ m3
108
降尘
环境空气降尘的测定重量法GB/T 15265-94
0.2 t/km2·30d
109
铜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境保护局(1990年)
0.2μg/m3
110
锌
0.3μg/m3
111
铅
0.5μg/m3
112
镉
0.05μg/m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57-2000
15~14300 mg/m3
84
硫酸盐化速率
碱片-铬酸钡分光光度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境保护局(1990年)
0.03mg/100 cm2碱片·d (以SO3计)
85
铬酸雾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 29-1999
0.5μg/m3
离子选择电极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境保护局(1990年)
1~1000mg/m3
83
二氧化硫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262-94
0.007 mg/m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6-2000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 1996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 — 04 — 12批准 1997 — 01 — 01实施 、八 — 刖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J 4— 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 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 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 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 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 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 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 GBJ 4 — 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 3548 —83 • GB 4276 —84 • GB 4277 —84 • GB 4282 —84-GB4286 — 84 -GB 4911 — 85 -GB 4912 — 85• GB4913 — 85 • GB4916 — 85 • GB4917 — 85本标准的附录 A 、附录B 、附录C 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 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适用范围1.2.1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 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法律分析:常用的环境质量标准有: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3、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4、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5、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污染物排放标准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5、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代替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DB372376—2019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9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与DB37/2376—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调整了标准范围;——调整了部分行业或部分区域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调整了部分行业基准氧含量;——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现有企业在执行本标准前的过渡期内,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刚、史会剑、苏志慧、李玄、李昕婧。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控制指标,国家或山东省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火电厂、钢铁工业、建材工业、锅炉、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焚烧及火葬场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上述企业或生产设施按山东省或国家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75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DB372376—2019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9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与DB37/2376—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调整了标准范围;——调整了部分行业或部分区域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调整了部分行业基准氧含量;——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现有企业在执行本标准前的过渡期内,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刚、史会剑、苏志慧、李玄、李昕婧。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控制指标,国家或山东省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火电厂、钢铁工业、建材工业、锅炉、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焚烧及火葬场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上述企业或生产设施按山东省或国家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75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GB16297-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996-12-06实施)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局部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局部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根底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必然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转变。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许诺排放浓度、最高许诺排放速度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操纵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假设干行业性排放标准一起存在,即除假设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以下各标准的废气局部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以下各标准的废气局部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火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新版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详解
新版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详解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代替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最新大气污染是当前全球环境问题中的重要挑战之一。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大气污染物排放成为了环境保护的重要议题。
为了减少大气污染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各国纷纷出台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规范和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的提升和技术的进步,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新的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途径等方面的要求。
其中,对于主要的大气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新的排放标准更加严格,旨在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空气质量,保护人民健康。
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政府部门、环保机构、科研单位、企业和社会公众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政府部门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实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环保机构和科研单位则负责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和评估,为制定和修订排放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排放标准,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社会公众也应增强环保意识,积极参与大气污染治理,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除了加强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外,大气污染物的综合治理还需要综合施策,采取多种手段同步推进。
例如,可以通过加强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推广清洁能源和清洁生产技术,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加强城市绿化,减少扬尘污染等途径,全面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总的来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不断完善和执行,对于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方应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全面落实排放标准,共同为清洁美丽的环境努力奋斗。
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们能够呼吸到更加清新的空气,享受到更加美好的生活。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实施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能够保护空气质量,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
在过去几十年里,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大量工业废气排放对空气质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通过实施该标准,可以有效降低污染物的排放,减少大气污染对环境和人们的健康造成的危害。
其次,该标准的实施可以促进清洁能源的使用。
随着清洁能源的不断推广和应用,如风能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不断增加,减少了对化石燃料的依赖,从而减少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实施可以鼓励和规范企业使用清洁能源,促进能源结构的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此外,该标准的实施可以提高企业的环境意识和责任感。
通过规范排放标准,企业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改善生产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使其排放符合国家的标准。
在实施过程中,企业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废气处理设备、优化工艺流程等,提升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是199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
有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国家标准,它是维护社会秩序、涵养人们道德风尚、保护
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政策性法规性文件。
从我国环境污染和环境质量变化的实际出发,根据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将原《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1629-1989)》进行了完善补充,主要修订内容为实
施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和限制,统一了超标和违规处理的时限,规定了一氧化碳强制排放标准,提出了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特别标准,规定了不确定因素处理原则。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分为八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污染物排放限量标准;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特别标准;第四章污染物超标或违规处理;第五章工业大气
污染预防技术措施;第六章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措施;第七章监测、检测与测量术;第
八章法律责任。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实施,对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禁止大
气污染和保护大气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要求各单位和工厂实施环境污染防治技术措施,
以免不必要的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失,为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做出贡献。
2019年新版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详解
2019年新版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详解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大气污染是当前全球环境问题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的危害不可忽视。
为了减少大气污染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各国纷纷制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指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限制和要求,旨在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大气环境质量,减少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最新版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各类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
其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是重点关注的对象。
为了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各国纷纷制定了严格的排放标准,并通过监测和检测手段对排放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最新版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更新和完善,更加严格了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在新版标准中,对于工业企业、交通运输、城市供热等领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都有了更加具体和严格的要求,以确保大气环境的质量得到有效的保护。
同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最新版也加强了对排放监测和数据公开的要求。
各相关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监测系统,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公开监测数据,接受社会监督。
这有利于提高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和公信度,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准确监测和管理。
此外,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最新版还加强了对违规排放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和个人将会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以形成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行为的有效震慑,推动各单位严格遵守排放标准,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总的来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最新版在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和管理方面做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旨在保护大气环境质量,减少大气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最新版的排放标准,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管理,共同努力减少大气污染,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最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最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 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6—84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77—84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2—85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适用范围1.2.1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 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996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DB37 2376-2019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CS13.040.40Z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2376—2019代替DB37/2376—2013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Regional and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2019-06-03发布2019-11-01实施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监测要求 (4)6达标判定 (5)7实施与监督 (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与DB37/2376—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调整了标准范围;——调整了部分行业或部分区域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调整了部分行业基准氧含量;——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现有企业在执行本标准前的过渡期内,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刚、史会剑、苏志慧、李玄、李昕婧。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控制指标,国家或山东省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火电厂、钢铁工业、建材工业、锅炉、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焚烧及火葬场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上述企业或生产设施按山东省或国家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一、填空题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了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答案:332、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厂界恶臭应执行的标准为。
答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为基准。
答案:干空气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是指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 小时不得超过的限值。
答案:浓度平均值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是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 小时排放污染物的不得超过的限值。
答案:质量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排气筒高度是指自排气筒所在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答案:地平面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级标准。
答案:二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现有污染源是指前设立的污染源。
答案:1997 年1 月1 日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 米半径范围的建筑物米以上。
答案:51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答案:距离1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米。
答案:151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级。
答案:113、对除尘器进出口管道内气体压力的测定,可用标准皮托管或非标准型皮托管配型压力计或压力计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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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新版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
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污染源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3.8 单位周界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
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3.9 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3.10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4 指标体系
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
4.1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2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4.3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该指标按照本标准第9.2条的规定执行。
5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
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
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6 标准值
6.1 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所列标准值。
6.2 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新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标准值。
6.3 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
6.3.1 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6.3.2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7 其它规定
7.1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7.2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7.3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7.4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
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7.3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