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建档备案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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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文物普查,所需材料清单

第三次文物普查,所需材料清单

第一部分:前言

1. 介绍第三次文物普查的背景和目的

第三次文物普查是我国文物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旨在全面了解和

掌握我国各地的文物资源情况,为文物保护、修复、研究提供数据支持,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2. 强调文物普查的重要性

文物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历史记忆和文化遗产,对于传承和弘

扬优秀传统文化、激发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具有重要意义。做好文物

普查工作至关重要。

3. 概述本文的主要内容

本文将介绍第三次文物普查涉及的所需材料清单,包括申报材料、

普查调查表格和其他相关资料,帮助各地文物部门和相关单位做好准

备工作,确保文物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部分:所需材料清单

1. 申报材料清单

1) 文物普查项目申报书:包括普查项目的基本信息、申报单位介绍、普查内容和范围、普查目的及意义等。

2)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申报单位资质的证明。

3) 申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用于验证申报单位的合法性。

4) 申报单位法人代表证件复印件:确认申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2. 普查调查表格清单

1) 文物普查项目基本信息表:包括普查项目编号、名称、地点、项

目负责人、普查单位等基本信息。

2) 文物普查成果数据表:用于记录和统计文物普查取得的各类数据

信息。

3) 文物普查资料清单表:用于汇总文物普查所需的各类资料清单,

以便统一管理。

3. 其他相关资料

1) 文物普查工作方案:详细阐述了文物普查的具体内容、目标和工

作步骤,作为文物普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 文物普查调查指南:对文物普查调查的方法、流程和技巧进行详

细说明,帮助普查人员进行科学、有序的调查工作。

文物局第三次文物普查知识

文物局第三次文物普查知识

扎实搞好文物普查

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繁荣发展

垣曲县文物局贾俊理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为了使大家对我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有更深的认识,下面就由我对垣曲县几年来的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做以简要汇报。由于到任时间不长,错误和不到之处,还请大家指正、包涵。

一、“三普”背景

文物普查是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繁荣发展的重要举措。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开展过两次全国范围内的文物普查,每一次普查都将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推上了一个新台阶。1956年的第一次普查后,我国公布了首批全国文保单位,建立了不可移动文物的有效保护机制。1986年的第二次普查是在第一部《文物保护法》颁布之后,经济开始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普查手段和方法都较前一次有了较大提高,普查对促进文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延缓我国文化遗产消失的速度、保持多民族文化特质和文化独立性、维系我国文化生态、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与自信心都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同时,文物普查的成果,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快和推进了文化产业和旅游等产业的发展,培育了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不断进步,文物事业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要求。近年来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都有所扩展,工业遗产、文化景观、文化线路、乡土建

筑、商业老字号等类型的不可移动文物,都得到了重视并纳入了保护范围,这就迫切需要我们通过开展新一轮的第三次文物普查对这些新的文物类别进行全面的认知和了解,探索更为有效的保护和展示途径,继而开创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新局面,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供有力保障。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十一五”期间自上而下开展的范围最广、影响最深的一项文物工作。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建档备案工作规范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建档备案工作规范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建档备案工作规范

编制依据

本规范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并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制定。

适用范围

适用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中的资料收集、整理、建档和备案。

建档备案的意义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档案属于专业档案。全面、系统、科学、规范地建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档案,是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各类数据和信息资料保存,并发挥其作用的必要措施,是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和促进文物资料信息化管理的基础。

建档备案的责任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建档备案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负责,上级普查机构负责对下级普查机构的建档备案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资料收集范围

5.1 调查资料

5.1.3 田野调查记录

5.1.4 图纸、照片、拓片等资料

5.1.5 其他调查资料

5.2 行政资料

5.2.1 各类行政性文件及报表

5.2.2 培训教材

5.2.3 宣传材料

5.2.4 其他行政资料

5.3 汇总资料

5.3.1 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

5.3.2 《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5.3.3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报告》

5.3.4 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普查数据资料

6 建档与备案

6.1 通过田野调查,收集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关资料。

6.2 对调查资料进行室内整理、分类、编号、命名后归档。

6.3 对普查档案进行审定和抽查,并签字、盖章。

6.4 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建立文物普查档案。根据收录资料的内容,按调查资料卷(包括纸质和电子档案)、行政资料卷和汇总资料卷建档。

文物普查标准规范

文物普查标准规范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标准规范

(送审稿)

中国文物研究所

2006.12

目录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1)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管理办法 (13)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16)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 (25)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 (37)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相关标准 (39)

——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 (39)

——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42)

——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45)

——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49)

——不可移动文物计量标准 (52)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 (54)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数据统计规范 (60)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县级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规范(试行) (65)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规范 (67)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重要文物发现报告制度 (77)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资料档案保管备案制度 (79)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人员工作守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我国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文物事业发展战略目标,制定各项文物保护政策、长远规划和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这次文物普查是上个世纪两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继续,对于全面掌握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其生存环境,提高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提升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的要求,对普查工作实施做出的具体部署。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年6月

目录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1)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10)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 (20)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 (30)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 (34)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 (37)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39)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42)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46)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计量标准 (49)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 (51)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 (55)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数据汇总规范 (62)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规范 (65)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规范 (68)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建档备案工作规范 (77)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项国家工程,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持续时间长。为了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普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其生存状态,将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中长期规划提供依据;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提供依据。开展文物普查,对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提高我国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对于进一步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对于整合国土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

普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7.09.29

•【字号】宿政办发〔2007〕161号

•【施行日期】2007.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及《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7〕7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文化安全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是我国文物保护事业的重要内容。通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开展,对于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我市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对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整体水平,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态度,增强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感,精心组织,周密2部署,确保普查工作

顺利开展。

二、普查的目标、范围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范围是全市范围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内容除对已公布的文物进行复查登记以外,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尤其要加强对我市的乡土建筑、工业遗产、文化景观、大运河沿线文物等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登录工作。通过此次普查,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及保护现状,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的变化情况。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调查阶段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调查阶段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调查阶段工作总结报告

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调查阶段的工作情况,现对阶段工作进行总结报告如下:

一、工作背景和目标: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调查阶段工作是根据国家文物保护需求,旨在全面了解和掌

握全国各地文物资源的分布情况、保存状态以及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为进一步制定和

实施文物保护和管理政策提供科学依据。主要目标是对全国范围内的文物进行实地调查,准确登记和记录相关信息,为文物普查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二、工作内容:

1.实地调查范围:根据预先规划和布局,确定了实地调查的范围和区划,确保全国各

地的文物都能够纳入普查范围。

2.实地调查任务:根据普查计划,对各地的文物进行实地登记和调查,包括文物的基

本信息、保存情况、历史价值等。同时,对文物的风险和问题进行评估和分析。

3.调查方法和工具:采用实地勘察、摄影、测量等方法,结合先进的技术设备,如遥

感技术、GIS技术等,提高调查工作的效率和精确度。

4.数据整理和分析:对调查收集到的文物数据进行整理和归档,利用专业软件进行数

据分析和处理,生成相应的统计报告和图表。

三、工作亮点和成效:

1.调查范围全面:通过合理划分区域和规划,确保了全国各地文物都能够参与调查工作,准确了解各地文物资源的分布和保存现状。

2.调查数据准确:采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和设备,提高了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后续的数据处理和分析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3.问题和风险评估:通过对文物的实地调查和分析,发现并评估了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方向。

四、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第三次全国文

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4.14

•【字号】蚌政办[2008]25号

•【施行日期】2008.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

(蚌政办〔2008〕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蚌埠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切实做好我市的文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皖政〔2007〕55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

(一)摸清家底,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资源,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服务。

(二)在普查的基础上,做好我市申报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工作,核定一批市级、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提升城市文化品位。

(三)通过普查了解已经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保护机构、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建设控制地带)工作的落实情况,为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提供可靠的资料依据。

(四)为加强我市文物科研工作,进一步挖掘蚌埠历史文化内涵,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并为文博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次文物普查技术流程

第三次文物普查技术流程

第三次文物普查技术流程1. 准备工作

- 成立文物普查领导小组

- 制定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

- 培训普查工作人员

- 准备必要的普查设备和材料

2. 摸底调查

- 收集历史文献资料

- 了解当地文物分布情况

- 确定普查范围和重点区域

3. 实地普查

- 对普查单位进行实地勘察

- 填写文物普查表

- 拍摄文物照片

- 绘制文物分布图

4. 数据整理

- 录入普查数据

- 核查数据准确性

- 分析数据质量

5. 成果汇总

- 编制文物普查报告

- 建立文物数据库

- 制作文物分布图集

6. 成果应用

- 为文物保护提供依据

- 为科学研究提供资料

- 为文化传承作出贡献

7. 后续工作

-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 定期开展复查工作

- 加强文物宣传教育

以上是第三次文物普查的技术流程概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和完善。文物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第三次全国文

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8.01.29

•【字号】宁政办〔2008〕25号

•【施行日期】2008.0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闽政文〔2007〕231号)精神,现将宁德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宁德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元月二十九日宁德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闽政文〔2007〕231号)和《福建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闽文物普〔200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其生存状态,将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中长期规划提供依据;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提供依据。开展文物普查,对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提高我市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对于进一步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对于整合国土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手册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手册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手册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手册是一本指导手册,旨在为文物普查工作提供具体的指导和规范。该手册包括以下内容:

1. 文物普查的基本概念和目的:介绍文物普查的定义、目的、重要性和意义,以便普查工作人员清楚工作的意义和目标。

2. 文物普查的组织与管理:包括普查工作组织机构的设置、工作分工、人员配备等方面的内容,确保普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3. 普查对象的确定:明确普查对象的范围和标准,包括哪些文物需要进行普查,以及文物分类等相关内容。

4. 普查方法和技术:介绍文物普查的基本方法和技术,包括实地调查、文献资料调查、科学考古技术等方面的内容,以便普查工作人员能够准确、全面地进行普查工作。

5. 普查数据的采集和整理:指导普查工作人员如何进行数据采集和整理工作,包括数据采集表的设计和使用、数据录入和统计分析等相关内容。

6. 普查结果的报告和利用:介绍如何编制普查结果报告,以及如何将普查结果应用于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相关内容。

7. 普查工作中的注意事项和常见问题解答:列举普查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和困难,并提供解决方案和建议。

通过这本手册,普查工作人员可以了解到文物普查的基本知识和要求,并掌握普查工作的具体方法和技巧,从而更好地完成普查工作。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的

通知

正文:

----------------------------------------------------------------------------------------------------------------------------------------------------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全国重点文物

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及与之配套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著录说明》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卷盒、卷内表格、专用纸规范》已经国家文物局第3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著录说明》

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卷盒、卷内表格、专用纸规范》

2003年11月24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以下简称:记录档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

规范》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记录档案包括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记录和有关文献。内容分为科学技术资料和行政管理文件。形式有文字、图纸、照片、拓片、摹本、电子文件等。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手册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手册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手册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对全国范围内的文物资源进行系统调查、统计和科学评价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作了这份工作手册,旨在指导相关工作人员完成文物普查工作。本手册介绍了普查工作的基本原则、具体步骤、相关技术要求等内容,希望能够对普查工作人员提供有益的帮助。

一、总体要求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是国家文物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普查工作要以科学调查为基础,以规范管理为手段,以加强保护为目标,全面搜集文物资源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文物资源档案,为文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二、普查范围

普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历史文化遗址、古建筑及构筑物;

2. 文物藏品、文物拓片、碑刻石刻等;

3. 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

4. 其他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文物资源。

三、普查内容

1. 基本信息

普查工作要全面搜集文物资源的基本信息,包括文物名称、年代、属性、状态等。

2. 调查方法

对于不同类型的文物资源,采用相应的调查方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技术要求

普查工作需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如摄影、测绘、数据库管理等,确保数据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四、工作流程

1. 准备工作

组织普查工作人员,准备相关调查工具和设备,明确普查范围和内容。

2. 实地调查

根据文物资源的具体情况,实地调查文物资源的位置、状态、特征、特点等。

3. 数据整理

对调查获取的数据进行整理、分类、编码等工作,建立文物资源档案。

4. 数据评价

对文物资源的价值、保护状况进行科学评价,为文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供依据。

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办普查函[2009]352号

【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2009.06.01

【实施日期】2009.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

验收试点工作的通知

(办普查函【2009】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文物普查办公室: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渐近尾声,为校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1),明确基本普查单元实地文物调查结束条件,国家文物局决定于2009年6月至7月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国家文物局普查办在河北、浙江、江苏、四川、广东、新疆6省份选择已全部完成实地

文物调查与数据登录工作的基本普查单元(县、区),与所在省份普查办共同组织开展验收试点。其余省份普查办派员观摩验收试点,并对《指导意见》提出修改建议。国家文物局根据试点情况与各省建议修订《指导意见》后,正式发布。

二、试点流程

1、国家文物局普查办根据试点省份普查办推荐意见,遴选、确定验收试点,排定验收试点工作时间表;

2、试点省份普查办在验收试点前组织完成自查工作;

3、国家文物局普查办与试点省份普查办协商组成验收专家组,其中两名专家由国家文物局普查办自“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家库”中遴选,其余专家由试点省份普查办确定;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录点与文物的区别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录点与文物的区别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录点与文物的区别近年来,随着文物收藏和保护工作的不断发展,文物普查登录点(CPS)和文物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国家文物局为了更好地推动文物保护工作,于2016年开展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把文物普查登录点作为第三次文物普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此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首先,文物普查登录点与文物有着明显的区别,文物普查登录点是用来登记文物种类,一般是在归档文物时进行登录,以便日后管理和研究。文物普查登录点可以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文物,使文物有更多的价值。而文物则是分为两种:可视的文物和不可视的文物,可视的文物可直接看到,而不可视的文物只能通过文献上的资料来了解。可视的文物是不能被分类的,只能以“文物”的概念了解,文物普查登录点只能登录可视的文物。

其次,文物普查登录点与文物也有着不同的登录要求。文物普查登录点需要收集文物的种类、来源、历史时期、文物作者及其人物背景、文物种类、文物开放遗址等资料。而文物普查登录点不需要收集文物的完整信息,例如不需要收集文物的正确拼写、文物的历史背景等。

最后,文物普查登录点与文物的鉴定标准也有所不同,文物普查登录点以收集到的文物资料以及文物完整性等为鉴定的依据,而文物的鉴定则以物种、文物历史价值等为鉴定的依据。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录点与文物的区别在于:一是文物普查登

录点只登记文物,不包括不可视的文物;二是文物普查登录点与文物登录要求不同;三是文物普查登录点与文物的鉴定标准也不同。由此可见,文物普查登录点是文物受到重视和保护的重要标志,其实文物普查登录点的登录不仅仅是为了收集文物资料,更是为了保护文物,让文物不被掠夺,从而保证文物的传承和发展。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1.13

•【字号】汉政发[2007]55号

•【施行日期】2007.1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汉政发〔2007〕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为切实做好本次文物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39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文物普查的重要意义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国务院提出的一项重要的战略决策,是加强文物遗产保护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全面了解国情国力,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我市自建国以来先后开展过三次全市的文物普查工作,目前已发现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点近2200处,拥有十分丰富的文物资源。本次全国文物普查也是我市的第四次全面文物普查,做好本次文物普查工作,有利于全面掌握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状况、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进一步发掘、整合我市

文物资源,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订我市的文化遗产事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对于充分发挥我市文物资源优势,加快文化遗产保护开发步伐,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对历史负责,对国家和民族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文物普查的深远意义,精心组织,全面落实,做好普查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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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建档备案工作规范

编制依据

本规范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并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制定。

适用范围

适用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中的资料收集、整理、建档和备案。

建档备案的意义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档案属于专业档案。全面、系统、科学、规范地建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档案,是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各类数据和信息资料保存,并发挥其作用的必要措施,是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和促进文物资料信息化管理的基础。

建档备案的责任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建档备案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负责,上级普查机构负责对下级普查机构的建档备案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资料收集范围

5.1 调查资料

5.1.3 田野调查记录

5.1.4 图纸、照片、拓片等资料

5.1.5 其他调查资料

5.2 行政资料

5.2.1 各类行政性文件及报表

5.2.2 培训教材

5.2.3 宣传材料

5.2.4 其他行政资料

5.3 汇总资料

5.3.1 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

5.3.2 《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5.3.3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报告》

5.3.4 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普查数据资料

6 建档与备案

6.1 通过田野调查,收集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关资料。

6.2 对调查资料进行室内整理、分类、编号、命名后归档。

6.3 对普查档案进行审定和抽查,并签字、盖章。

6.4 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建立文物普查档案。根据收录资料的内容,按调查资料卷(包括纸质和电子档案)、行政资料卷和汇总资料卷建档。

6.5 调查资料卷、行政资料卷和汇总资料卷,应根据收录的内容编制目录,以便查阅。6.6 县级行政区域文物普查档案调查资料卷中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和汇总资料卷,须制作备份,上报地市文物普查办公室。

6.7 地市级文物普查机构,在备案所辖各县报送的文物普查档案的同时,建立本级的行政资料卷和汇总资料卷。并将本市各县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和本级汇总资料卷报省级文物普查机构备案。

6.8 省级文物普查机构,在备案各所辖地市报送的文物普查档案的同时,建立本级的行政资料卷和汇总资料卷。并将本省各县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和本级汇总资料卷报国家文物普查机构备案。

6.9 国家文物普查机构,在备案各省报送的文物普查档案的同时,建立本级的行政资料卷和汇总资料卷。

7 技术要求

7.1 档号编制要求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档案的档号由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和分卷符号及顺序号两部分组成,中间用“–”隔开。

例:

调查资料卷:XXXXXX – D 001

行政资料卷:XXXXXX – X 001

汇总资料卷:XXXXXX – H 001

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7.2 案卷的分册

30mm。超过两册以上的案卷,其档号中的顺序号应在001—999的取值范围内升序编号。

7.3 卷皮、案卷、封面、目录、备考表的要求及其式样

7.3.1 案卷卷皮纸张要求

幅面规格:A4。

卷皮纸质:250克/平方米以上纸张。

7.3.2 案卷纸张要求

幅面规格:A4。

卷内纸质:80克/平方米纸张。

7.3.3 案卷封面、备考表填写要求

案卷封面及备考表填写使用宋体、4号字,不加黑。

7.3.4 目录填写要求

目录中填写使用宋体、5号字,不加黑。

7.3.5 封面、目录、备考表式样

见附件1-3。

7.4 表格填写要求

表格中填写使用宋体、5号字,不加黑。栏目中内容若填写不下时,应适当缩小字体。

表格中,凡每格填写字数较少的,设置为上下左右居中;填写字数较多,设置为靠左居中。填写文字在两个段落以上的,设置为靠上并首行缩进2字符。

7.5 图纸、拓片的收录

电子档案要求:

将手绘的图纸或拓片扫描或数码照相后,导入数据库。

纸质档案要求:

手绘图纸或拓片应粘贴在图纸册页上,同时填写图纸册页下端的图签。电子图纸文件直接打印在图纸册页上,同时填写图纸册页下端的图签。

7.6 照片的收录

电子档案要求:

直接导入数据库。

纸质档案要求:

用专业相纸洗印,幅面不小于5英寸,粘贴在照片册页上,同时填写照片册页下端的图签。

7.7 光盘的收录

在光盘上用专用笔写明题目,并填写光盘标签(见附件4)。标签附于光盘盒或光盘袋上,一并装入专用档案袋。

8 档案管理

8.1 文物普查档案由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管理。

8.2 文物普查的档案应存放在专用档案库或档案柜中,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制定管理制度。

8.3 查阅文物普查档案,应履行审批手续。

8.4 普查档案中相关信息和数据对外公布时,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批准。8.5 凡不能按时建档、备案或造成普查档案丢失、损坏的,要酌情给予处罚。

8.6 对普查档案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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