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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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系统的施工
一、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二、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三、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 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四、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 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 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五、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 第2.3.2条 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的探 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2.3.3条 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 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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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系统的施工
第2.6.2条 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 长度 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 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 据配管规定接地。 第2.6.3条 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第2.6.4条 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 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第七节 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 第2.7.1条 工作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 铁或金属软管。 第2.7.2条 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的工作接地线,在通过墙壁时, 应穿入钢管或其它坚固的保护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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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系统的施工
三、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四、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 五、导线应绑扎成束; 六、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行管处应封堵。 第2.5.4条 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 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第2.5.5条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第六节 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 第2.6.1条 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 得安装。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2.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条说明制订本规范的目的,即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人们为了及早发现和通报火灾,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而设置在建筑物内或其它场所的一种自动消防系统。
它是一种应用相当广泛的现代消防设施,是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一种有力工具。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和消防保卫工作的不断加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一系列消防技术法规的贯彻实施,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推广应用有了很大发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出日益显著的作用。
而另一方面,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推广应用的实践中,也存在法规不健全、管理不完善的问题,有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等方面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科学合理的技术规范。
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工作者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等基本上无章可循。
即使有某些地区性和部门单位的规定或临时性技术措施,也不尽统一,不尽合理。
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可靠运行和管理,也影响其效能的发挥。
本规范的制订,不仅为有关安装、使用等部门和单位提供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较为科学合理的技术标准,也为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提供了一个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
这对于更好地发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全防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1.0.2条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本规范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的配套规范,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与该规范是一致的。
※第1.0.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需要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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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一、系统框架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框架包括三大部分:传感系统、控制系统和报警器系统。
2、传感系统:包括烟雾传感器、火焰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气体传感器等,负责监测防火区域的温度、烟雾浓度、气体浓度等状态参数。
3、控制系统:控制系统负责接收传感系统发出的报警信号,并根据报警信号控制输出装置,并处理各类故障信号。
4、报警器系统:报警器系统负责根据控制系统的报警信号发出警示信号,包括啊声、视频、监控显示和报警设备。
二、施工要求1、施工应当符合设计要求,采用正规品牌产品,并确保对传感器、控制器、报警设备等装置进行贴标、标识、编号,方便维护和管理。
2、报警器系统采用标准工艺施工,在安装过程中应当合理布线,保证信号连接畅通,并进行屏蔽工作,以保证报警器的正确运行。
3、在安装电源及接线之前,需要按照系统框架说明书针对报警系统组件安装要求,对每个工作节点进行验证,包括机械安装、标示校验、管路焊接、连接线安装、电源连接、灯管及报警灯安装等。
4、系统应当具备实时检测功能,控制器应安装功率指示灯以监测系统的电源情况,并保证系统的健康运行。
三、验收规范1、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作特点,对系统的传感系统、控制系统和报警器系统均应进行严格的验收。
2、传感系统验收:应按照传感器外形连接状态、接线长度、电源、抗震能力、温升能力、工作温度等要求进行检查;3、控制系统验收:应按照控制器类型、型号、外形、工作电压、控制节点、工作温度、抗震能力等要求进行检查;4、报警器系统验收:应按照型号标识、外形、工作电压、触发维持时间、报警准确性等要求进行检查。
本规范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通过对系统框架、施工要求和验收规范等三个方面进行说明,以确保系统的可靠性与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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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警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20071 总则2 基本规定质量管理设备、材料进场检验3 系统施工一般规定布线控制器类设备的安装火灾探测器安装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模块安装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消防专用电话安装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系统接地4 系统调试一般规定调试准备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试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调试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调试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消防电话调试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调试系统备用电源调试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调试气体灭火控制器调试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其他受控部件调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性能调试5 系统的验收一般规定验收前的准备验收6 系统的使用和维护使用前准备使用和维护附录 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附录 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录 C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续表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续表续表续表附录 D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附录 E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附录 F 日常维护检查记录1 总则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质量管理分项工程应按附录 A 划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之一。
为了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功能的正常运行,制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以下是针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的规范措施。
一、施工规范1. 设计阶段规范:施工前要依据设计方案对系统进行详细的规划和设计,确定合适的设备布置、联动控制方案、线路布线方案等。
2. 材料选用规范:施工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如材料检验报告、合格证明等。
3. 线路施工规范:线路布线要符合电气安全规范,保证线路接触不产生短路、断路现象。
线路穿透楼板的部位,要进行防火处理,确保不会引发火灾。
4. 设备安装规范:设备安装要严格按照生产厂家的要求进行,保证安装位置合理、牢固可靠,能够满足系统的检测要求。
5. 联动控制规范:联动控制设备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触发相关控制设备,例如启动排烟系统、关闭电源等。
6. 进出口设施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与室外空气之间的进出口设施,以确保系统检测环境的准确性。
7. 电源供应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源供应要符合相关的电气安全规范,电缆材料应具有耐火性能,并应有专门的断电监控设备。
二、验收规范1. 设计文件审查:验收前要对系统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认设计方案符合相关规范,并与实际施工情况相符。
2. 设备质量验收:对安装的设备进行质量验收,检查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技术要求,设备的检测数据应与出厂检验报告相符。
3. 线路检测验收:对系统的线路进行检测,确保线路接触良好,无短路、断路等问题。
4. 系统功能测试: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功能测试,包括探测器的检测响应是否灵敏、报警信号的传输是否准确、联动控制设备是否可靠等。
5. 试运行检验:对系统进行试运行检验,模拟实际发生火灾的情况,测试系统的报警及联动控制能力。
6. 文件资料齐全:完成验收后,要确保相关文件资料齐全,包括设计文件、设备合格证明、验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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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一、前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建筑物中防范火灾、保护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的一项技术。
为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过程和验收结果能够达到预期效果,本文将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详细阐述。
二、系统设计1. 设计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与规范,如《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
2. 设备布置根据建筑物的不同特点和使用要求,设计师应合理布置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位置。
设备的布置应充分考虑到火灾蔓延的可能路径、建筑物的结构特点等因素,以确保火灾的早期发现和报警。
3. 系统方案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面积、人员密集度等因素,设计师应合理选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类型和方案。
系统的类型可能包括有线系统、无线系统、有线无线混合系统等,设计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三、设备选型与采购1. 设备选型根据系统设计要求,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设备进行采购。
在设备选型时,设计师应综合考虑设备的性能、可靠性、维护成本以及供应商的信誉等因素。
2. 设备采购设备采购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招投标过程中,应确保供应商的资质合规、技术能力和服务质量。
3. 设备安装设备的安装应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确保设备的固定稳固、线路的牢固可靠,以及设备与其他设施的正常协同工作。
四、工程施工1. 建筑物准备工作在进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先进行建筑物的准备工作。
该工作包括清理施工区域、保护好其他设施和设备,以及确保施工区域的安全。
2. 线路敷设线路敷设应保证线路的牢固可靠、不易被损坏。
对于防火墙、防火门等要求有特别防火防爆措施的区域,应遵守相关规范进行敷设。
3. 设备安装设备安装包括各类传感器、警报器、控制面板等设备的安装。
安装过程中,应确保设备的连接正确、固定稳固,并对设备进行必要的调试和测试。
4. 系统联调安装完所有设备后,进行系统的联调工作。
联调工作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系统的各个部分能够正常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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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警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20071 总则2 基本规定质量管理设备、材料进场检验3 系统施工一般规定布线控制器类设备的安装火灾探测器安装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模块安装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消防专用电话安装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系统接地4 系统调试一般规定调试准备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试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调试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调试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消防电话调试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调试系统备用电源调试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调试气体灭火控制器调试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其他受控部件调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性能调试5 系统的验收一般规定验收前的准备验收6 系统的使用和维护使用前准备使用和维护附录 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附录 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录 C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续表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续表续表续表附录 D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附录 E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附录 F 日常维护检查记录1 总则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质量管理分项工程应按附录 A 划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
第4.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 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 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 一、系统竣工表(见附录二); 二、系统的竣工图; 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调试报告; 五、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第4.3.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具 备下列条件: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有经过专门培 训,并经过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 维护。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 件资料: 1.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 2.操作规程; 3.值班员职责; 4.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三、应建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技术档案。 四、火灾自动报答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 随意中断。
第3.3.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 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 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 能检查: 一、火灾报警自检功能; 二、消音、复位功能; 三、故障报警功能; 四、火灾优先功能; 五、报警记忆功能; 六、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 能; 七、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第3.3.6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 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一填写调试 报告。
第4.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应进行包括下 列装置: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 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 等); 二、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喷 水、卤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烷、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 统的控制装置); 三、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 四、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 装置; 五、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源、消防电 梯和控制室的控制装置; 六、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总则1.0.1 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1 质量管理2.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 A 划分。
2.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2.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
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丁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本规范附录 B 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2.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1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2 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齐全并能保证正常施工。
3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正常施工要求。
2.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
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
2.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2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3 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4 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
6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填写。
2.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控制资料应按本规范附录 D 的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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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警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20071 总则2 基本规定3 系统施工安装4 系统调试调试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其他受控部件调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性能调试5 系统的验收6 系统的使用和维护附录 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附录 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录 C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记录记录记录附录 D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附录 E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附录 F 日常维护检查记录1 总则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须经过验收。
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分项工程应按附录 A 划分。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要求编写施工方案。
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附录 B 的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列条件:1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2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齐全并能保证正常施工;3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正常施工要求。
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不得随意更改。
确需更改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
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2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3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4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
6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附录 C的要求填写。
按附录 D 的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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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目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1 总则 52 基本规定 52.1 质量管理 52.2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 63 系统施工 73.1 一般规定 73.2 布线 73.3 控制器类设备的安装 93.4 火灾探测器安装 103.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 133.6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 133.7 模块安装 143.8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 143.9 消防专用电话安装 153.10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 153.11 系统接地 154 系统调试 164.1 一般规定 164.2 调试准备 164.3 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 164.4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174.5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184.6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 184.7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试 184.8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调试 194.9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调试 194.10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 194.1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 214.1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 214.13 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 224.14 消防电话调试 224.15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调试 234.16 系统备用电源调试 234.17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 244.18 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调试 254.19 气体灭火控制器调试 254.20 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 264.21 其他受控部件调试 274.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性能调试 275 系统的验收 275.1 一般规定 275.2 验收前的准备 305.3 验收 306 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366.1 使用前准备 366.2 使用和维护 36附录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38 附录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9附录C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40附录D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44 附录E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45附录F日常维护检查记录 46条文说明 471 总则 472 基本规定 482.1质量管理 482.2设备、材料进场检验 483 系统施工 493.1一般规定 493.2布线 493.3控制器类设备安装 503.4火灾探测器安装 513.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 523.6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安装 523.7模块安装 523.8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 52 3.9消防电话安装 523.10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 533.11系统接地 534 系统调试 534.1一般规定 534.2调试准备 544.3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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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金属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 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 锁母。 为了保证管子与盒子不脱落,导线不致于穿 在管子与盒子外面,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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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 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或管路的吊杆 直径不应小于6mm。 为了确保穿线顺利。若不作固定,在施工过 程中将发生跑管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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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担业务范围
• (一)具有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 相应规模消防设施工程的咨询、设计、施工和设计施工一 体化工程承包。 • (二)具有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的企业,承 担消防设施工程的规模不受限制。 • (三)具有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的企业,可 承担总建筑面积小于4万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火灾危险性为 丙类及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消防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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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三)火灾报警控制器及区域显示器的安装
• 1、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安装控制器) 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 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距墙不应小于 0.5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坪0.10.2m。 2、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 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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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引入线,应 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 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5、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6、区域显示器的安装要求与控制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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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DOC34页)
火警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071 总那么2 根本规定2.2设备、材料进场检验3 系统施工3.8 火灾应急播送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3.10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3.11 系统接地4 系统调试4.4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4.7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试4.8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调试4.10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4.1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4.1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4.13 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4.14 消防调试4.15 消防应急播送设备调试4.16 系统备用电源调试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其他受控部件调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性能调试5 系统的验收5.1 一般规定5.2 验收前的准备5.3 验收6 系统的使用和维护6.1 使用前准备6.2 使用和维护附录 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附录 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录 C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 C.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 C.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 C.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附录 D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附录 E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附录 F 日常维护检查记录1 总那么1.0.1 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平安,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标准的规定。
2 根本规定2.1 质量管理2.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附录 A 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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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一、总则
1、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
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不
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
系统在交付使
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4、火灾自动的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
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系统的施工
(一)、一般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
图、接线图、安装图、
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竣工图、设计变更
文字记录、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
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竣工报告。
(二)、布线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
收规范》的规定。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3、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
在穿线前,
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4、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
槽的同一槽孔内。
5、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
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
接或用端子连接。
6、敷设在多法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7、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管子长度每超过45m,
无弯曲时;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
8、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
外侧均应套锁母。
9、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10、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
点或支点:线槽接头处;距接线盒0.2m处;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
11、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12、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
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隙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衍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500V的兆欧表测量
绝缘电阻,其对他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三)、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1、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探测器的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3)、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4)、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
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5)、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2、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的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3、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
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4、探测器的“+”线应为红色,“—”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
用其它颜色区分。
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一致。
5、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
志。
6、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7、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8、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法、防
潮、防腐蚀措施。
(四)、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
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1.5M处。
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
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0㎝的余量,且在其端部
应有明显标志。
(五)、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
1、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
高度不应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地坪0.1~0.2m。
2、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电缆芯线各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退色;
(3)、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4)、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
(5)、导线应绑扎成束;
(6)、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行管处应封堵。
4、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主
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5、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六)、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
1、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
2、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
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
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
3、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4、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
有明显标志。
(七)、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
1、工作接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
2、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的工作接地线,在通过墙壁时,应穿入钢管或其它
坚固的保护管。
3、工作接地线与保护接地线,必须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
4、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作隐蔽工程验收。
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1)、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
(2)、查验应提交的技术文件;
(3)、审查施工质量。
三、系统的调试
(一)、一般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2.1.2条和第2.1.3条所列文件及调
试必需的其它文件。
3、调度负责有必须由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没应职责,明
确,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二)、调试前的准备
1、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
2、应按本规范第二章的要求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
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材,
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3、应按本规范第二章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和短路等应进
行处理。
(三)、调试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
制器、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到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
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1)、火灾报警自检功能;
(2)、消音、复位功能;
(3)、故障报警功能;
(4)、火灾优先功能;
(5)、报警记忆功能;
(6)、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
(7)、备有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3、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
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接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
转换。
4、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
5、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
联动功能。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边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一填写调试报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