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
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
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一、行政许可内容执有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开展普通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变更、换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放射诊疗许可条件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6.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7.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 机等设备。
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场所入口处,应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变更的许可条件(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变更。
(法律依据:《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换证许可条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换证。
(法律依据:《*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条)五、申请材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资料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原件1份);5.放射诊疗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年度放射防护监测报告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6.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和个人剂量计配备、使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条)(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变更(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申请资料1.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4.营利性医院变更单位名称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5.变更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法人对负责人的授权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你知道什么是放射诊疗吗?放射诊疗的管理规定又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诊疗活动的类别,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的受理、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
第八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介入放射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九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十条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由具有最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附件2)和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附件3);(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六)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七)放射防护和放射事故;(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条件、程序及提交材料
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条件、程序及提交材料一、许可项目:放射诊疗许可项目二、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放射防护条例》、《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办事程序: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受理→审核→审批→申请人领取《放射诊疗许可证》四、许可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报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放射防护知识的健康条件。
(六)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五、承诺时限: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无。
八、提交材料目录:(一)新申请放射诊疗许可项目的医疗机构提交:1、《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提交电子版)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臵医疗机构批准书》原件、复印件。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同时提交电子版)。
5、属于配臵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臵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6、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7、工作场所设计平面图。
8、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及相关防护制度。
9、卫生行政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校验时提交材料:1、《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2.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4、本年(或上年)度放射防护监测情况及报告;5、本年(或上年)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报告;6.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及副本格式要求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及副本格式要求一、概述放射诊疗许可证是医疗机构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本用于悬挂于医疗机构明显位置,副本用于接受监督检查时出示。
放射诊疗许可证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印制,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
二、正本格式要求1、尺寸:长24厘米,宽12厘米。
2、颜色:白色背景,黑色字体。
3、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放射诊疗科目、许可证编号等基本信息。
4、字体:宋体,字号适中。
5、排版:横排,左对齐。
6、纸张:采用优质A3复印纸。
三、副本格式要求1、尺寸:长18厘米,宽12厘米。
2、颜色:白色背景,黑色字体。
3、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放射诊疗科目、许可证编号等基本信息,可适当缩减内容。
4、字体:宋体,字号适中。
5、排版:横排,左对齐。
6、纸张:采用优质A4复印纸。
四、其他要求1、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均应加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印章,做到字迹清晰、印章完整。
2、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遗失。
如需更换或补办,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
3、医疗机构应将许可证正本和副本悬挂于明显位置,方便接受监督检查。
同时,应定期检查许可证是否清晰可见,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处理。
遗失声明(在当地政府官方网站或公开发行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在当地政府官方网站或公开发行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在当地政府官方网站或公开发行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自提交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并补发放射诊疗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是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建筑施工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的重要依据。
它规定了建筑施工单位的资质、技术力量、施工组织、质量保证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建筑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向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有关资料。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技术力量、施工组织、质量保证等方面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放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其中(一)和(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二)《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四)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X申请。
X刀、-60机、向申请机构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审查与批准第九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提出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进行资料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条现场审核工作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
审核人员的组成应当满足审核所需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能力的需要。
审核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与被审核单位或项目有经济利益关系,不得向被审核单位收取费用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现场审核人员应当对医疗机构申请材料所列的内容进行核第十六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整改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七条审核或复核结论为“建议不批准”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机构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四章校验、变更和注销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并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
放射诊疗许可证制度
放射诊疗许可证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公众的健康,做到依法规范执业,制定本制度。
1、本院开展、变更、注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等放射诊疗工作,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进行。
具体工作由院xx科负责。
2、开展放射诊疗的项目,必须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取得许可证后必须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疗科目登记手续,两证项目齐全后方可以开展。
3、《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悬挂在门诊大厅(或其他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4、《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并定期校验,并由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校验时需提交正、副本,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健康检查报告和教育培训合格证明,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报告的资料。
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审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5、本院开展放射诊疗管理的情况,必须每年向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放射诊疗设备、人员的变动情况,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放射事件或投诉发生与处理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整改方向等内容。
6、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以及诊疗项目发生变更时,必须按照要求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如果不慎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应及时向唐山劳动日报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8、许可证不得出借。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提供资料
放射工作提供资料
一、放射工作人员证申报本表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背面注明工作单位和姓名);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要求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经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组织的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
6、申请表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2、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
3、《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4、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5、放射诊疗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6、放射诊疗设备、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一览表;
7、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8、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9、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原件;
10、申请表
11、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04.09•【字号】深卫规[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卫规〔2008〕3号)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深圳市卫生局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卫生局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深圳市卫生局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实施办法18号许可事项: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一、行政许可内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含许可证的校验、变更和注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第二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放射诊疗许可条件:1.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第六条。
2.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A、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B、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C、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D、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本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活动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五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49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三)《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四)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五)放射诊疗设备清单,放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清单;(六)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七)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组织、安全防护专(兼)责管理人员名单和管理制度、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八)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其中(一)、(五)规定的资料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超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范围的,应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卫发[2007]32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卫发[2007]32号)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许可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卫生厅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盟市要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要严格依据相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对于在发放许可证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和依法查处。
三、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照规范程序及时向社会通报本辖区的放射诊疗许可情况。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内蒙古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放射诊疗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放射卫生工作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都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并承担放射诊疗的相应责任。
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
福建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武夷山分中心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公众的健康,做到依法、规范执业,制定本制度。
1、中心开展、变更、注销使用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等放射诊疗工作,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进行。
具体工作由中心放射科负责。
2、开展放射诊疗的项目,必须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取得许可证后必须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疗科目登记手续,两证齐全后方可以开展。
3、《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悬挂在大厅(或其他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4、《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并定期校验,并由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校验时需提交正、副本,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健康检查报告和教育培训合格证明,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报告的资料。
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审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5、中心开展放射诊疗管理的情况,必须每年向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放射诊疗设备、人员的变动情况,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放射事件或投诉发生与处理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整改方向等内容。
6、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以及诊疗项目发生变更时,必须按照要求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如果不慎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应及时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8、许可证不得出借。
河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河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管理,保证放射诊疗质量与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申请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放射诊疗许可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并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已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审查和竣工验收;(二)符合医学影像诊疗设置规划,具有经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二级科目;(三)具有符合规定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包括:放射诊疗医师、放射技师、物理师等;(四)具有符合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设备;(五)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包括:人员任命文件、操作规程、突发放射事件应急预案等;(六)配备符合下列规定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具备:剂量仪、二维水箱、水模、个人剂量报警仪、楔形铅块、铅衣、铅帽、铅围裙、铅眼镜、铅手套;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具备:活度计、表面污染监测仪、铅衣、铅帽、铅围裙、铅眼镜、铅手套;3、开展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具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七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名单及放射工作人员证(复印件);(五)放射诊疗设备及防护用品、监测仪器清单;(六)质量控制方案及管理人员、设备;(七)安全防护管理人员、制度和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八)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及场所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九)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十)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平面图及周围环境图;其中(一)、(五)、(六)和(七)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江西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提交材料目录及申请表下载放射诊疗许可(首次许可、放射诊疗项目\放射诊疗设备\放射诊疗场所的许可变更)需递交以下资料:(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已列入医学影像科及其诊疗科目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和相应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5)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1年内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和1年内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6)有效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个人剂量检测结果和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出具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7)新、改、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需要提交具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8)放射防护管理组织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放射防护规章制度与放射事件应急预案;(9)现场审查意见;(10)组织机构源头赋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说明: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四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申请资料一式二份,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地址名称)需递交以下资料:1、放射诊疗变更申请表(附表);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名称的,应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4、组织机构源头赋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复印件应和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材料应一式二份并使用A4规格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放射诊疗许可证》补证需递交以下资料:(1)申请报告(说明许可证遗失原因)(2)刊登该许可证遗失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报刊原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区放射治疗、核医学项目和自治区直属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项目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校验工作。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介入放射学项目和直接管辖的医疗卫生机构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校验工作。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本市城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管理工作职能进行调整。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校验工作。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校验工作。
第四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将介入治疗和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交付有条件的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本级不具备条件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申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放射诊疗许可申请的受理、现场审查、许可证发放、校验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放射治疗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其中(一)和(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二)《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四)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一)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放射诊疗卫生许可证发放流程.
放射诊疗卫生许可证发放流程
初审不合格书面通知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复审未通过通知岗位责任人(3日内)不签发通知科主任(3日内)
申报材料附加说明:
一、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
目卫生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二、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1)、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2)、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放射诊疗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编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各地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程序制定本地区的许可证发放的具体程序并提出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要广泛开展宣传贯彻活动和技术培训,确保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要严格依据相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对于在发放许可证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纠正和查处。
三、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照规范程序及时向社会通报本辖区的放射诊疗许可情况。
四、我部将适时组织对部分省市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通过卫生部通报形式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附件可在卫生部网站下载。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与我部卫生监督局联系。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附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doc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编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其中(一)和(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二)《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四)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一)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开展(一)所列放射诊断工作,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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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许可内容
执有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开展普通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变更、换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放射诊疗许可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6.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7.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
机等设备。
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场所入口处,应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变更的许可条件(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变更。
(法律依据:《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换证许可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换证。
(法律依据:《*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条)
五、申请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
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原件1份);
5.放射诊疗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年度放射防护监测报告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和个人剂量计配备、使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条)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变更(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申请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营利性医院变更单位名称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变更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法人对负责人的授权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换证申请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证换证申请书(原件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营利性医院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4.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凡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提供具体情况报告和登报原件。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条
六、申请表格
(一)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需填写《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书》。
(二)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变更需填写《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年审、换证需填写《放射诊疗许可证年审、换证申请书》。
上述申请表格可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卫生局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便民服务中心区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并通过审查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验——经现场勘验合格的予以受理——区卫生局在承诺时限
内审批——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验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其《放射诊疗许可证》有效期1年。
法律依据:《*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放射诊疗科目。
法律依据:《发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