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表
2022年最新出台或延续税费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部分)
2022年最新出台或延续税费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部分)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内容: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补充说明:1.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按5%纳税,在此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按2.5%纳税。
2.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12号公告,对该部分并未减半,仍维持10%纳税。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主要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执行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内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2008年03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税(200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颁布时间:2009-4-24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三、企业在享受过渡税收优惠过程中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情形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五、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所列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后,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问题一直是众多企业关注的热点。
2007年12月26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多项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相继明确。
一、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一)以2007年3月16日为界,低税率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
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自2008年1月1日起,5年内过渡到25%的法定税率。
其中,原执行15%税率的企业,2008年至2012年,分别按照18%、20%、22%、24%、25%执行。
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 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二)以2007年3月16日为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
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在此,对于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不再等到其获利起计算优惠期限。
(三)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
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这些优惠政策包括针对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民族自治地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的多项税收优惠。
(四)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的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新旧税法关于收入确认和成本费用扣除的规定,存在诸多不同。
新法实施后,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过渡期内享受过渡优惠政策,但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收入的确认和成本费用的扣除,应以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为依据。
财税(200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会计实务: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24%优惠税率部分
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24%优惠税率部分企业所得税24%优惠税率的项目及范围序号文件名称相关政策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款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务院关于在福建省沿海地区设立台商投资区的批复》(国函〔1989〕35号)厦门台商投资区内设立的台商投资企业,非生产性台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46号)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黑河、伊宁、凭祥、二连浩特市等边境城市的通知(国函〔1992〕21号、国函〔1992〕61号、国函〔1992〕62号、国函〔1992〕94号)沿边开放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昆明市及凭祥等五个边境城镇的通知(国函〔1992〕62号)允许凭祥、东兴、畹町、瑞丽、河口五市(县、镇)在具备条件的市(县、镇)兴办边境经济合作区,对边境经济合作区内以出口为主的生产性内联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
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重庆、黄石、长江三峡经济开放区、北京等城市的通知(国函〔1992〕62号、国函〔1992〕93号、国函〔1993〕19号、国函〔1994〕92号、国函〔1995〕16号)省会(首府)城市及沿江开放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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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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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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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13号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2年3月14日——结束——。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2023版)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
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号)第八十六条
1.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投资方利息收
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
入免税,发行方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2.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发行方利
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 表”第42行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的利息支出不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向关联企业借款
2.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 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表”第18行次
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3.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
扶贫捐赠
门和直属机构对“目标脱贫地区”进行捐赠可据实扣除 2.“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 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填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 整明细表”第7行至第11行、附列 资料相关栏次
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 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 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第 九条
非金融企业 向金融企业借款
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 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 构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由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第2行“其中减半征税”:由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人填报。
该政策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9月30日之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减半征税,应纳税所得税大于20万元、小于30万元的按20%税率征税。
二是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之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减半征税。
本行根据以下情形填写:(1)2015年度汇算清缴需区分以下情况:①2015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A100000表第23行>0且≤2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的积,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当A100000表第23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5%×(9/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计算金额,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②2015年1月1日-2015年9月30日之间成立的企业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A100000表第23行>0且≤2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的积,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当A100000表第23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2023年46项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46项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政策要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政策要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政策要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4、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政策要点】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政策要点】(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发〔2007〕39号 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问题通知如下: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二、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三、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随着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逐渐成为促进经济增长和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方案。
本文将针对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进行详细探讨,并介绍其对企业及经济的积极影响。
一、政策背景1.1 国家经济发展需要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利润的一定比例,直接影响企业经营和发展。
为了支持企业创新、扩大生产规模,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降低企业税负,激发经济活力,提升国家竞争力。
1.2 创造良好投资环境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也是国家为吸引外商投资和鼓励企业扩大投资的手段之一。
通过减免企业所得税,可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吸引更多的国内外企业投资。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种类2.1 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制定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小微企业减免、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等。
这些政策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或减免税款,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发展。
2.2 特定行业优惠政策针对一些特定行业,国家还制定了专门的优惠政策,如“双软企业”优惠政策、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税收优惠等。
这些政策目的在于促进特定行业的发展,提升国家在相应领域的竞争力。
2.3 区域发展优惠政策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国家也制定了一些区域发展优惠政策,如西部大开发和自由贸易区税收优惠等。
这些政策可以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免或减低企业所得税,吸引更多企业在这些地区投资和发展。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积极影响3.1 促进经济增长通过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企业可以释放更多利润用于技术创新、研发投入和扩大生产规模。
这些举措将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增长,进而带动整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3.2 增加就业机会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可以提升企业利润水平,促进企业扩张,进而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增加就业水平将带来社会稳定和居民收入提升,进一步推动消费能力的提升。
3.3 引导资源配置通过差别化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国家能够引导资源合理配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热门】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吗?2016年5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52号),该通知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财税[2007]92号)同时废止。
但值得关注的是:财税[2007]92号明确规定的“企业因安置残疾人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在财税[2016]52号文中并未予以提及,这是否意味着企业因安置残疾人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不再享受免除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了吗?对此,笔者将进行相关探讨。
一则案例A公司是一家具有民政福利资质的制药企业,历年均通过当地民政局、税务局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且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退税和退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近日,当地税务稽查局对A公司进行税务稽查。
稽查局认为,2008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的实施已经预示着财税[2007]92号文规定的所得税优惠失效,A公司2008年1月1日后安置残疾人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
而A公司认为,财税[2007]92号文已于2016年5月1日起废止,在此之前,公司取得的安置残疾人增值税退税收入理应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的优惠政策。
争议焦点(一)税务稽查局的观点税务稽查局认为:1.财税[2008]1号文颁布后,财税[2007]92号文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动失效,企业安置残疾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有关规定仅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2.财税[2007]92号文系依据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做出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即失效,则财税[2007]92号文规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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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 局 北京市地方 税务局转发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第29届奥 运会补充税收政 策的通知(京财 4 税 [2006]2513 号) 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第29 届奥运会补充税 收政策的通知 财 税 [2006]128 号
三、在中国境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 其举办的企业向北京市港澳台侨同胞共建北京奥运场 管委员会的捐赠,准予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 额扣除。
北京市地方税务 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文 化体制改革试点 中支持文化产业 发展若干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 12 [2005]825号) 财政部、海关部 署、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文化体制 改革试点中支持 文化产业发展若 干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 [2005]2号)
一、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 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 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 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都不能视为新办文 化企业。 二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 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 税。 四、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 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 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 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 优惠政策。
转发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海关总 署关于第29届奥 3 运会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京财 税 [2003]694 号)
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海关总 署关于第29届奥 3 运会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 [2003]10号)
(十一)对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参与者实行以下税收优惠 政策 (四)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 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 予以全额扣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 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文 化体制改革中经 营性文化事业单 位转制为企业的 若干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京财 税[2005]828 11 号) 财政部、海关部 署、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文化体制 改革中经营性文 化事业单位转制 为企业的若干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 [2005]1号)
五、涉农和国家储备政策 北京市财政局北 京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促 进农产品连锁经 营试点税收优惠 政策的通知(京 财税[2007]141 13 号)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促进 农产品连锁经营 试点税收优惠政 策的通知(财税 [2007]10号)
一、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 收入设台账单独核算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 2008年12月31日止经营食用农 产品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食用农产品范围按商建发[2005]1号文件执行。 二、试点企业建设的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 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 总和法计提折旧。
北京市地方税务 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延长转制科研 机构有关税收政 策执行期限的通 知(京财税 10 [2005]1568号) 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延长 转制科研机构有 关税收政策执行 期限的通知(财 税[2005]14号)
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季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 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 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 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 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 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中央 企业清产核资有 关税收处理问题 的通知(作,经研究,现 将2003年至2005年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 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涉及的资产盘盈(含负债潜 盈)和资产损失(含负债损失),其企业所得税按以 下原则处理:企业清产核资中以独立纳税人为单位, 全部资产盘盈与全部资产损失直接相冲抵,净盘盈可 转增国家资本金,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允许相 关资产按重新核定的入账价值计提折旧;资产净损 失,可按规定先逐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 本公积,冲减不足的,经批准可冲减实收资本(股 本);对减资影响企业资信要求的企业,具体按照《 中央企业纳税基本单位清产核资自列损益资产损失情 况表》(详见附件)所列企业单位和金额,可分三年 期限在企业所得税前均匀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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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 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 2 [2006]464号)
财政部国家税收 总局关于下岗失 业人员再就业有 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 [ 2005 ] 186 号)
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 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 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 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 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 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 征企业所得税。
二、奥运会和世博会政策 (三)企业所得税 免征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29届奥运会免征企业所得税审核采取报备制,主管 税务机关根据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在每年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时,对组委会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报 内容,按税务机关规定进行核准;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组 委会、中国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及通过北京市人民政 府捐赠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时予以扣除,扣除方法如下: (1)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应设计两类接受捐赠、赞 助的专用协议文本及收据,一类于接受现金捐赠时使 用,另一类于接受物资捐赠时使用。这两类协议文本 及收据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方 可使用;对场馆建设项目进行捐赠所使用的协议文本 及收据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对第29届奥运会捐赠、 赞助的资金,由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与捐赠方签订捐 赠、赞助资金合同,并开据收据。按照收据所列金额 在当期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3)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对第29届奥运会捐赠、 赞助的物资,由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与捐赠方签订捐 赠、赞助物资合同,并开据收据。收据中除标明捐赠 物资的种类、数量外,还需要对捐赠物资按协议或市 场价格计价并加盖公章,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延长 生产和装配伤残 人员专门用品企 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 7 业免征所得税执 税的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4]132号文件的有关 行期限的通知 规定执行 (财税 [2006]148号) 四、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等企业改革政策 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债转 股企业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5]29号) 8 二、债转股企业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债转股新公 司因停息而增加利润所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现 行企业所得税财政分享体制规定分别由中央与地方财 政返还给债转股原企业,专项用于购买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转股新 公司股权,并相应增加债转股原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具体财政返还办法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 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 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股权回购事宜按财政部资 产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增补 上海世博运营有 限公司享受上海 6 世博会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的批复 (财税 [2006]l55号)
鉴于上海市对承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组织架构和任 务分工进行了调整,原由上海世博(集团)公司承担的 部分办博职能转由上海世博运营有限公司承担,为落 实上海世博会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同意上海世博运营 有限公司按其职能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l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5]18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社会公益政策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 得税。 对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 企业,2005年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6年度起 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单位和企业名单由当地财政部 门向税务机关提供。 上述单位和企业,从2006年度起不再享受与所得税有 关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 五、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 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表
序号 文件名称及文号 政策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下岗 失业人员再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 [2002]208号) 一、就业再就业 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 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 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 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 所得税。 二、 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 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 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 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 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 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 、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 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 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 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 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 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 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 (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 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因 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税收定额扣减优 惠政策的定额标准上浮20%,为每人每年4800元。 四 、各类享受税收定额扣减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扣减限 额内逐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扣减税(费)额累计超过预核定扣减限额的当 月起按规定缴纳税(费)。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 扣减税额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