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矿井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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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等级鉴定管理细则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细则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管理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井工开采煤矿(包括生产矿井、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等)的瓦斯等级鉴定。

相关企业和中介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第三条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审定批准和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第四条矿井瓦斯等级依据矿井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瓦斯矿井。

第六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二)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三)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具备突出煤层鉴定条件后半年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四)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分析确定为突出事故的。

第七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高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矿井为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三)矿井各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3m3/min;(四)矿井各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5m3/min。

第三章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第九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

煤矿瓦斯防治方案、防治效果评价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煤矿瓦斯防治方案、防治效果评价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煤矿瓦斯防治方案、防治效果评价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一、前言煤矿瓦斯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的气体,具有很高的爆炸性,对煤矿安全生产构成严重威胁。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制定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煤矿瓦斯防治方案至关重要。

二、煤矿瓦斯防治目标1. 降低瓦斯涌出量,减少瓦斯积聚。

2. 防止瓦斯爆炸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3. 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 建立完善的瓦斯防治管理体系,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

三、煤矿瓦斯防治措施1. 通风换气(1)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的风量满足矿井生产需要。

(2)定期检查矿井通风设施,确保通风设施完好、有效。

(3)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优化,降低瓦斯积聚区域。

2. 瓦斯抽采(1)根据矿井瓦斯涌出情况,制定合理的瓦斯抽采方案。

(2)采用先进的瓦斯抽采设备和技术,提高瓦斯抽采效果。

(3)加强对瓦斯抽采系统的管理,确保瓦斯抽采系统正常运行。

3. 瓦斯监测与报警(1)安装瓦斯监测设备,实时监测矿井瓦斯浓度。

(2)设置瓦斯报警装置,及时发现瓦斯异常情况。

(3)建立瓦斯监测与报警系统,实现瓦斯信息的实时传输和分析。

4. 防突措施(1)根据矿井煤层特点,制定防突措施。

(2)加强煤层卸压排放,降低煤层压力。

(3)采用预抽瓦斯等技术,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5. 安全培训与教育(1)加强煤矿职工的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2)开展瓦斯防治知识教育,使职工掌握瓦斯防治技能。

(3)定期组织瓦斯应急预案演练,提高矿井应对瓦斯事故的能力。

四、防治效果评价制度制定1. 建立防治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瓦斯涌出量、瓦斯浓度、瓦斯爆炸事故率等。

2. 制定防治效果评价方法,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3. 定期对瓦斯防治效果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4. 建立防治效果评价档案,记录评价结果和整改情况。

五、执行情况说明1. 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风量满足生产需要。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范本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范本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瓦斯检查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护矿工的人身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瓦斯检查工作。

第三条矿井瓦斯检查的目的是及时发现矿井内部的瓦斯积聚情况,预防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第二章检查职责第四条矿井瓦斯检查由专职瓦斯检查员负责,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背景和岗位培训。

第五条瓦斯检查员负责定期检查矿井内部的瓦斯情况,及时发现和报告瓦斯超限和瓦斯涌出情况。

第六条矿井瓦斯检查员必须全程跟踪瓦斯检查过程,并及时向上级汇报检查情况和处理措施。

第七条每个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瓦斯检查员,并根据矿井情况及时调整人员配置。

第三章检查程序第八条矿井瓦斯检查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以下主要环节:(一)设备准备:检查员必须保证检查设备完好并具备使用条件。

(二)出井检查:检查员必须定期出井进行瓦斯检查,并记载检查结果。

(三)定期报告:检查员必须定期向矿井上级报告检查结果和存在的问题。

(四)处理措施:检查员必须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消除瓦斯积聚、停产处理等。

第四章检查记录第九条矿井瓦斯检查员必须定期记录瓦斯检查工作,并按照公司规定的格式填写相关的检查记录。

第十条检查记录包括瓦斯浓度、瓦斯涌出情况、矿井通风情况等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第五章处理措施第十一条瓦斯检查员必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第十二条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消除瓦斯积聚:采取瓦斯抽采等方式,消除矿井内部的瓦斯积聚。

(二)停产处理: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必须停产进行处理,确保矿工的安全。

第十三条处理措施必须按照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违章操作和擅自调整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处理措施必须经过上级领导的批准后执行,不得擅自决定处理方案。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矿井瓦斯检查必须接受公司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定期对矿井瓦斯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要求整改。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二零一二年三月煤业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第一章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第一条瓦斯抽采系统应有专项设计,设计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GB50471-2008)等要求。

瓦斯抽采泵抽采能力不小于90m3/min,且配备用瓦斯抽采泵。

抽采泵采用软化水为介质,并有停水断电保护装置。

第二条泵房设备冷却水宜采用闭路循环。

水池容量、给水管路、水量及水质(软化水处理装置)满足瓦斯抽采泵安全连续运行的需要。

软化水药剂至少每六个月添加更换一次。

第三条矿井瓦斯抽采泵站、主管、干管、支管设置自动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抽采瓦斯浓度、负压、流量、泵站设备运行状态参数、环境瓦斯浓度、循环供水、供电、设备开停状态等,同时对泵站设备运行异常、环境瓦斯浓度超限和供水系统故障报警,并进行断电控制。

抽采瓦斯监控系统并入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区域分支及钻场设置人工测量装置,对抽采瓦斯浓度、负压、流量等参数进行测定。

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留设钻孔抽采负压和瓦斯浓度的观测孔,对每个钻孔抽采参数进行计量。

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

第四条抽采泵站有专人值班,负责每小时巡检一遍设备运行状况和抽采参数,并做好记录。

当泵站抽采负压超过73kPa或低于20kPa 时,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进行处理。

停泵有汇报、有记录,严禁私自停泵。

第五条抽采泵站配专用电话、消防器材、抽采泵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泵站平面与管网(包括阀门、安全装备、检测仪表等)布置图、高低浓光学瓦斯测定器、水银柱计、水柱计、人工观测记录等。

消防器材配置要求:灭火器不少于两台、砂箱不小于0.2m3、消防水桶不少于2个、消防铁锹不少于2把、软管不小于20m等。

第六条地面抽采系统主管路直径不得小于325mm,干管直径不得小于300mm、支管直径不得小于200mm。

瓦斯抽采管路系统按设计要求选材安装,管路安装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管路敷设要做到“平、直、牢”,离地高度不小于0.3m。

瓦斯管理实施细则

瓦斯管理实施细则

瓦斯管理实施细则
瓦斯管理实施细则是针对煤炭、油气等矿山尘肺病危害高、地质条件恶劣、火灾爆炸风险大,需要严格进行瓦斯管理的矿井而制定的一份规定性文件。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做好瓦斯防治工作,减少煤矿生产事故的发生率。

瓦斯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需要依据《煤矿安全法》、《煤炭行业安全标准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参考国内外矿业安全管理经验和技术创新,结合瓦斯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首先,它应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规定瓦斯防治的标准和措施,制定关于瓦斯传感器、通风、灭火等器材的技术要求以及设备维护、保养和更新的规定。

其次,它应规定人员的职责和管理制度,对各个岗位所需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素质进行规范,对瓦斯防治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机制要求严格,特别是对有关岗位人员和瓦斯防治人员要求进行具体的规定,严格实施岗位责任制,确保每个岗位上的人员都能熟悉自己的职责,牢记安全生产的宗旨,保证生产安全。

最后,它应规定企业的瓦斯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瓦斯管道、开采工艺等均需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作业流程的安全性。

同时,在瓦斯防治方面,瓦斯防治责任人、瓦斯防治车间主任、瓦斯排放负责人、瓦斯抽采专管员等岗位职责制度和人
员岗位配备要求必须有具体规定,以确保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的瓦斯防治体系。

总的来说,瓦斯管理实施细则具有高度的前瞻性和适应性,可以有效提高矿山瓦斯防治的管理水平,实现煤矿安全和生产效益的良性互动。

在瓦斯管理实施细则的实践过程中,最关键是将制度要求转化为行动和规范,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和落实岗位责任制去减少矿井事故的发生率,确保国家安全、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范文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范文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瓦斯检查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维护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瓦斯检查工作。

第三条矿井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瓦斯检查计划和方案,并定期组织瓦斯检查工作。

第四条矿井瓦斯检查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有序进行。

第五条矿井应当加强瓦斯检查设备和器具的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准确测量。

第六条矿井瓦斯检查工作应当高度重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二章瓦斯检查组织第七条矿井应当设立瓦斯检查组织,明确瓦斯检查工作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瓦斯检查组织应当由矿长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领导负责,配备专业瓦斯检查人员。

第九条瓦斯检查组织应当定期开展瓦斯检查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两次瓦斯检查。

第十条瓦斯检查组织应当负责制定瓦斯检查计划和方案,并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矿井各部门、岗位应当积极配合瓦斯检查组织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三章瓦斯检查工作流程第十二条瓦斯检查工作应当层级递进,按照统一的流程进行。

第十三条瓦斯检查工作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收集瓦斯检查资料,了解矿井瓦斯排放情况;(二)核实矿井设备和器具的使用情况,确保其正常运行;(三)检查瓦斯防治设施的有效性和运行情况;(四)对瓦斯浓度进行检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五)制定瓦斯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安全有序;(六)整理瓦斯检查报告,向上级报告和归档。

第四章瓦斯检查工作要求第十四条矿井瓦斯检查工作要坚持科学、准确、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十五条瓦斯检查工作要深入实际,注重现场检查和实地调研。

第十六条矿井瓦斯检查工作要认真负责,确保每一项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十七条瓦斯检查工作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保持信息畅通。

第十八条矿井应当定期对瓦斯检查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整改问题。

第五章瓦斯检查工作安全措施第十九条瓦斯检查工作应当保证人员安全无事故。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煤矿企业: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了《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附件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中央管理企业、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四条已经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须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尚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拟建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须在新建矿井项目核准前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公布日期】2012.02.13•【字号】湘煤安监[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湘煤安监〔2012〕17号)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省煤业集团,华润煤业,宝电煤业: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有关问题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由省煤炭工业局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实行分级负责组织和审批。

省煤炭工业局负责省煤业集团及所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各市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工作。

二、省煤炭工业局从煤炭技改资金中予以计划安排对27个省属煤矿企业评估工作专项经费100万元。

各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和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市、县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企业评估工作经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煤矿企业收取有关评估费用,确保评估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

三、省煤炭工业局对市州评估工作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紧密结合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严格把关。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晋煤集团寺河矿二号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前言为在煤炭开采中贯彻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加强瓦斯抽采技术管理,保证瓦斯抽采工程的安全,提高瓦斯抽采效果,严格瓦斯抽采达标管理,防止瓦斯事故,保护环境,制定本细则。

细则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1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11-02颁布的AQ1027-2006《煤矿瓦斯抽放规范》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为依据,在充分考虑煤矿瓦斯抽采工艺技术特点和目前我国煤矿瓦斯抽采现状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立抽采瓦斯系统的条件及工程设计要求、瓦斯抽采方法、瓦斯抽采管理及职责、瓦斯利用、瓦斯抽采系统的报废程序,以及瓦斯抽采基础参数的测算方法、各类瓦斯抽采方法的抽采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监测参数的指标和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有关计算方法及施工要求。

二、建立抽采瓦斯系统的范围规定1 、必须建立地面永久、井下移动式瓦斯抽采系统的范围规定(1)凡符合以下几条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井下移动式瓦斯抽采系统。

(3)抽采方法:钻孔(巷道)布置与抽采工艺参数。

(4)抽采设备:抽采泵、管路系统、监测及安全装置。

(5)泵站建筑:泵房、供电系统、电控设备、供水系统及软化水装置、采暖、避雷系统。

(6)瓦斯利用:利用方式和利用量、资金概算。

(7)技术经济指标:投资概算及工期。

(8)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设备与器材清册、资金概算、相关图纸。

2 、瓦斯抽采系统工程设计的一般规定(1)瓦斯抽采系统工程设计应体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原则,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2)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精查地质报告为依据,并参照邻近或条件类似生产矿井的瓦斯资料。

(3)瓦斯抽采系统工程设计应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合理安排掘进、抽采、回采三者间的超前和接替关系,保证有足够的工程施工及抽采时间。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范本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范本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范本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矿井瓦斯检查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瓦斯检查工作。

三、责任主体1. 矿井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瓦斯检查工作,制定相关的工作方案和计划。

2. 矿井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瓦斯检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3. 矿工和瓦斯检查员负责按照规定参与瓦斯检查工作,并及时上报发现的问题。

四、瓦斯检查内容1. 定期瓦斯检查:按照矿井管理部门制定的计划,定期对矿井进行瓦斯检查,确保矿井中瓦斯浓度达到国家安全标准。

2. 非定期瓦斯检查:在矿井发生瓦斯事故、瓦斯异常泄漏等情况下,及时组织进行非定期瓦斯检查。

3. 特殊瓦斯检查:在特殊情况下,如矿井采煤面发生瓦斯积聚、瓦斯抽放管道故障等,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特殊瓦斯检查。

五、瓦斯检查流程1. 制定瓦斯检查计划:矿井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瓦斯检查的计划,并将计划上报矿井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2. 组织检查人员:矿井管理部门根据瓦斯检查计划,抽调专业的瓦斯检查员参与工作,确保检查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3. 瓦斯检查操作:检查人员按照矿井管理部门的要求,进入矿井进行瓦斯检查,使用专业仪器仪表进行测量,记录检查结果。

4. 上报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在完成瓦斯检查后,应及时将检查结果上报矿井管理部门和矿井安全监察部门,并将结果做好备案和整理,以备后续使用。

六、瓦斯检查记录和报告1. 瓦斯检查记录:瓦斯检查员应准确记录瓦斯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内容和结果等信息,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 瓦斯检查报告:瓦斯检查员在完成瓦斯检查后,应编制瓦斯检查报告,详细描述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3. 瓦斯检查报告的审批和下发:矿井管理部门应对瓦斯检查报告进行审批,并及时下发给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

七、违规处理对于不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瓦斯检查、隐瞒瓦斯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将依法进行追责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瓦斯抽采评判细则

瓦斯抽采评判细则

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矿井瓦斯抽采达标指标,细化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流程,规范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股份公司所辖矿井(含托管)区域瓦斯抽采达标评判适用本细则。

突出矿井采用瓦斯抽采作为采、掘工作面局部防突措施时的效果检验技术要求及流程,按股份公司《安全生产技术审批制度》关于局部防突措施的规定审批。

第三条原煤公司必须制定瓦斯抽采技术管理制度,对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抽采钻孔设计、抽采钻孔施工、抽采钻孔验收、抽采钻孔封孔、联网抽采、抽采计量、抽采钻孔施工安全管理、抽采系统管理、抽采技术资料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基本要求第四条凡是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七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第八条必须抽采瓦斯条件之一的矿井,均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

第五条所有未开采保护层的突出煤层未经区域预测或区域预测具有突出危险的区域均必须预抽瓦斯,实现抽采达标,消除突出危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掘工作面采掘前均必须预抽煤层瓦斯,实现抽采达标:(一)日产量为1000吨及以下的采煤工作面煤层可解吸瓦斯量超过8m3/t;(二)日产量超过1000吨的采煤工作面煤层可解吸瓦斯量超过7m3/t;(三)绝对瓦斯涌出量超过3m3/min的掘进工作面;(四)绝对瓦斯涌出量超过5m3/min的回采工作面。

第六条原煤公司应当每年组织各矿井根据矿井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煤层瓦斯基本参数、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选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编制或修订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应当包括为抽采达标服务的各项工程(抽采巷道、抽采钻场、抽采钻孔、抽采管网、监测计量、放水、排渣和施钻除尘等)的布局、工程量、施工设备、主要器材、进度计划、资金计划、接续关系、有效服务时间、组织管理及预期抽采瓦斯量和效果等。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综合 评价细则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综合        评价细则

附件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细则企业名称:时间:年月日项目评价评分方法序号评价内容应得分实得分矿井规模及灾害情况矿井规模(核定能力)115-30万吨/年(不含30万吨/年)1对应等级得分230-60万吨/年(不含60万吨/年)33 60万吨/年以上7矿井类型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5 高瓦斯矿井 6水文地质类型6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17水文地质条件中等38水文地质条件简单7煤尘爆炸9煤尘有爆炸危险性110煤尘无爆炸危险性3采面煤层倾角11倾斜煤层、急倾斜煤层(25度以上)112缓倾斜煤层(8-25度)313近水平煤层(8度以下)7单项合计30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14“五职”矿长及总工程师至少有三人具有全日制煤炭专业学历,专业对口,且有五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

15及以上符合要求的得15分,有两人的得10分,有一人的得5分,没有不得分。

15安监、生产、技术、通风、机电、地测防治水等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负责人具有煤炭专业学历(全日制和脱产学习),且有五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

10对照文件、证件、工资册、考勤表、工作记录,一人不符合要求扣2分。

16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应配备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15-30万吨/年矿井各机构不少于三名,30万吨/年以上矿井不少于四名,不能兼职),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8对照文件、证件、工资册、考勤表、工作记录,一人不符合要求扣2分。

17中层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颁发的煤炭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15-30万吨/年矿井不少于两名,30万吨以上矿井不少于四名,不能兼职)。

6对照文件、证件、工资册、考勤表、工作记录,一人不符合要求扣3分;具有高级职称加3分,累计不超过6分。

安全管理隐患排查18每天对井上下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5查台账,未建立台账不得分,隐患登记不全、未签字、未验收销号等一处问题扣2分。

停产检修19每月至少停产一天时间对全矿井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进行全面检修,有检修计划、检修记录或报告。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范本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范本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是指对矿井瓦斯的含量进行检测和评定,确定其所处等级的过程。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防范瓦斯事故的发生,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并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三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遵循科学、公正、准确的原则,对所有矿井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瓦斯等级和监控要求第四条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瓦斯含量的大小分为一级瓦斯、二级瓦斯、三级瓦斯和四级瓦斯。

1. 一级瓦斯:瓦斯含量小于0.3%(体积分数)。

2. 二级瓦斯:瓦斯含量在0.3%至0.6%之间。

3. 三级瓦斯:瓦斯含量在0.6%至1.2%之间。

4. 四级瓦斯:瓦斯含量大于1.2%。

第五条矿井瓦斯监控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配置和安装,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六条矿井瓦斯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应根据矿井具体情况进行科学规划,保证监测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七条矿井瓦斯监控设备的数据应及时上传到矿井瓦斯管理系统中,用于分析、报警和决策。

第三章瓦斯等级鉴定方法第八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使用国家认可的瓦斯采样方法和分析仪器,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瓦斯采样应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流程进行,采样点和采样时间应具有代表性。

第十条瓦斯分析仪器应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其测试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瓦斯等级的鉴定应根据连续观测的数据结果进行,最终确定瓦斯等级。

第四章鉴定结果的处理和措施第十二条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应及时通知矿井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三条一级瓦斯或二级瓦斯矿井,应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四条三级瓦斯或四级瓦斯矿井,应立即停工、撤离人员,并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建立健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责任。

安全评价实施方案

安全评价实施方案

安全评价实施方案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小河煤矿二矿2014年1月10日安全评价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细则的通知》(郑政文【2014】37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小河煤矿二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工作,依据登封市煤炭局、集团公司精神要求,特制定小河煤矿二矿安全评价实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组长:景志强副组长:周水旺周军晓胡金龙李国宝成员:刘跃军薛春晓刘跃争孙少源景国民王占辉赵红敏刘云峰吴怀营刘占京刘彦龙孙世权吴书强景国涛刘占国弋长杰李瑞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安全矿长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安全评价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奋斗目标为持续提升我矿安全管理水平和装备水平,建立健全安生产长效机制,确保突出双基、注重实效、持续提升等原则落实到位。

按照《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2014年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金集字【2014】20号)要求,小河煤矿二矿2014年底,必须确保达到郑州市二类矿,争创一类矿井。

三、实施办法:1、评价办法:安全科组织,各科室相互配合,每月22 日进行一次自评。

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登封市局半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郑州市局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2、明确责任,分工负责《瓦斯矿井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细则》共分七部分,80小项。

总分1000分。

序号项目单项合计(分)负责单位科室责任人1 矿井基础条件40 技术科周军晓2 安全管理160 安全科周水旺3 一通三防200 通风科周军晓4 机电运输150 机电科李国宝5 采掘管理150 生产科胡金龙6 地测防治水150 地测科周军晓7 教育培训150 培训科周水旺8 合计1000四、考核、矿每月自检,集团公司或上级组织的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中低于800分者,单项得分低于80%,按照矿处罚条例处罚到位,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月度绩效考核时,扣除相应分数。

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小河煤矿二矿。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矿井瓦斯抽采是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了提高矿井瓦斯抽采的效率和标准化水平,在矿山管理中需要有一套标准的评判细则,以评估矿井瓦斯抽采的达标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改进。

本文将对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进行详细讲解。

一、抽采效能抽采效能是衡量矿井瓦斯抽采效果的重要指标。

抽采效能指的是单位时间内抽采的瓦斯量与实际排放的瓦斯量之比,一般用百分比表示。

抽采效能达到70%以上的可以计算为符合要求,同样的情况下,达到85%以上的可以认为抽采效果非常好。

二、瓦斯抽采设备运行效率瓦斯抽采设备是保障矿井瓦斯抽采效率的关键,运行效率直接影响抽采效果。

因此,在对矿井瓦斯抽采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评判时,首先要考虑设备的运行效率。

设备的运行效率达到80%以上就可以认为是达标的。

三、设备维护保养情况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对设备的运行效率和寿命有着重要的影响。

瓦斯抽采设备需要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和处理故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减少设备的维修次数和维修费用。

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才能保证其正常运行和长期使用。

四、设备安全生产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矿井瓦斯抽采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安全性是衡量矿山安全生产的关键指标之一。

瓦斯抽采设备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安全生产标准来进行设计、制造和安装。

评判时要考虑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安全性,设备的安全性要达到国家安全标准,才能得到达标的认证。

五、数据监控和管理工作矿山瓦斯抽采设备的数据监控和管理工作是保障设备运行效率和安全性的关键因素。

在评判矿井瓦斯抽采的达标情况时,需要考虑矿井的数据监控和管理工作是否够完善。

这包括数据采集、处理、汇总、分析和分享等方面。

监控和管理数据信息需要实时更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设备使用寿命和维修费用设备的使用寿命和维修保养费用也是评估矿井瓦斯抽采设备的重要指标之一。

设备的使用寿命需要能够满足实际使用的需求,能够达到设备所设定的寿命时间。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的重要性矿井瓦斯是矿工工作中的一种重要危险因素,它会导致矿工生命安全和矿山经济利益的巨大损失。

因此,建立矿井瓦斯检查制度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矿山的正常运营。

下面从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的目的、原则、内容和推进措施四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的目的建立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矿山经济利益的双重目标。

通过强化矿井瓦斯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煤矿瓦斯隐患,可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矿井瓦斯事故的发生,减少矿工伤亡和矿山经济损失。

二、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的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矿井瓦斯检查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将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始终把矿井瓦斯隐患的排查和处理工作放在突出位置。

2.预防为主原则:矿井瓦斯检查工作旨在预防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因此需要提前发现、预警和控制瓦斯隐患,通过科学合理的技术措施,确保矿井瓦斯的安全环境。

3.全员参与原则:矿井瓦斯检查工作不仅仅是矿山管理部门的责任,还需要全体员工的积极参与。

通过培训和教育,提高矿工对瓦斯安全的认识,增强他们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4.科学管理原则:矿井瓦斯检查工作需要依据科学的规范和指南进行。

建立健全的瓦斯监测及检查设备,确保瓦斯检查工作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

三、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的内容1.制定瓦斯检查计划:根据矿井瓦斯情况和矿山生产情况,制定瓦斯检查的周期和频率,明确瓦斯检查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2.安排专人负责瓦斯检查:矿井应指定专人负责瓦斯检查工作,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地开展瓦斯检查工作。

3.瓦斯监测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矿井应配备先进的瓦斯监测设备,并由专人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瓦斯检查的方法和技术:瓦斯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实验室检测两个方面。

现场检查是通过人工观察、嗅闻等方式,发现矿井中的瓦斯情况。

实验室检测是通过采集矿井气体和煤样,进行检测和分析,确定瓦斯浓度和瓦斯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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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系统未按正规设计形成,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和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或者存在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21
矿井总风量不满足要求,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满足要求。
22
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
23
矿井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
29
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或者两个回路不能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30
设立安全、生产、技术、通风、机电、地测防治水等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2
少一个部门扣2分,一个部门缺少必要的办公设施扣1分。
31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备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其中采掘、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专业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机构负责人应取得安全资格证。
2
查设备、准运证及风机性能测试报告等,不符合规定扣10分。
49
矿井主要通风机机房应配备专职司机,悬挂铭牌、责任制、警示牌和反风操作系统图,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各种记录填写齐全。
1
查现场和各种记录,未配备专职司机扣1分,发现一处其它问题扣0.5分。
50
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每年至少要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79
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带式输送机机头两端各20m范围内,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4
查检查,发现一处问题扣2分。
80
井下电焊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经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内容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规定。
1
12
煤层自燃分级:Ⅱ级自燃
2
13
煤层自燃分级:Ⅲ级不易自燃
5
煤层倾角
14
倾斜煤层、急倾斜煤层(25度以上)
2
15
缓倾斜煤层(8-25度)
5
16
近水平煤层(8度以下)
10
单项合计
50
矿井安全管理(50分)
红线管理
17
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从事生产。
10
查现场,一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55
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8条规定。
2
查措施及会审、贯彻资料,抽查有关人员落实执行情况,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56
瓦斯矿井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以串联通风1次,串联通风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12、114条的规定进行管理。
2
文件、证件、工资册、考勤表、工作记录五对照,少一人扣2分。
32
矿井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安检员、瓦检员)不少于20人。
2
证件、工资册、考勤表、检查记录四对照,少一人扣1分。
33
一线监督员配备:30万吨/年及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不得少于30人;30万吨以下矿井原则上按每万吨不少于1人配备。
5
查看专项措施及现场执行情况,发现一处问题扣2分。
通风设施
57
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并能在10min内改变风流方向,每年开工前由主体企业组织进行一次反风演习,有演习报告。
2
查阅记录和演习报告,及原始资料,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扣2分,发现一处其它问题扣1分。
58
矿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通风例会,排查通风隐患,并填写会议记录。
24
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
25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
26
在矿井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27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断电报警功能不灵敏可靠。
28
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72
矿井通风瓦斯管理机构和人员的配备符合相关规定。
2
查文件、证件、并现场抽查,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73
建立并落实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瓦斯日报每日须送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
2
查制度、报表,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74
瓦斯检查员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瓦斯班报表、瓦斯日报表四对照。
1
缺一项制度扣0.5分。
36
每周至少召开由矿长参加的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1
少一次不得分。
隐患排查
37
建立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跟踪落实及验收销号制度;每天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台账,记录排查时间、排查单位、排查人员、存在隐患、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验收时间、验收人、验收结果。
触及红线管理项目中的任意一项,依法实施停产整顿,并进行处罚。
矿井安全管理(50分)
红线管理
18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触及红线管理项目中的任意一项,依法实施停产整顿,并进行处罚。
19
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
20
2
查维修、校正原始资料、设备台账,现场核实,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局部通风管理
66
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
15
发现一处问题扣15分。
67
局部通风机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大于0.3m(薄煤层根据作业规程设置高度),装设消音器,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风筒末端到工作面距离和出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10
查制度、带班记录、人员定位系统、视频资料等,发现矿级领导带班少一次扣3分,发现一处其它问题扣2分。
40
制定并落实矿级领导带班公示、考核和奖惩制度。
1
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41
建立辅助救护组织或辅助救护队,按规定配齐装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演练。
2
未建立组织不得分,发现一处其它问题扣1分。
应急救援
42
15
发现一处问题扣5分。
75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4
查一起发放记录,随机抽查相关人员,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防火
2
查测风报表等资料,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51
矿井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需要随时测风,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测风地点符合要求,并及时填写报表和牌板。
2
查测风报表、原始记录及测风站牌板等资料,未按规定测风扣2分,发现一处其它问题扣1分。
52
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通风阻力测定;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附件3
瓦斯矿井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细则
企业名称: 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
评价
评分方法
序号
评价内容
应得分
实得分
矿井规模及灾害情况(50分)
矿井规模
1
15-30万吨/年(不含30万吨/年)
2
对应等级得分
2
30-60万吨/年(不含60万吨/年)
5
3
60万吨/年以上
10
瓦斯涌出量
4
瓦斯相对涌出量8-10m3/t,绝对瓦斯涌出量30-40m3/min
4
查看现场和记录,发现一处问题扣2分。
63
临时密闭不漏风,密闭要设栅栏、警标,并建立台账。
2
现场检查和查看记录,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64
通风设施周围5m范围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2
查看现场,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65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要专人保管、发放,建立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校正、定期进行计量鉴定,保证完好。
1
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奖惩
46
获得省“五优”矿井。
评为省“五优”矿井加10分。
47
采掘机械化程度高。
矿井采用综采采煤工艺的加5分;矿井采用综掘工艺或其它机械化采煤工艺的加2分。
单项合计
50
矿井一通三防 (150分)
通风系统
48
矿井必须安装两套同等通风能力的主要通风机,且安装和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1条规定。
76
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指定人员管理,其位置、储存的材料、工具品种和数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5条规定。
6
查现场,发现一处问题扣2分。
77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
1
查现场,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78
地面主要场所、井下各个硐室和材料集中存放处防灭火设施齐全、有效。
2
查现场,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最多扣5分。
2
未进行通风阻力测定不得分。
53
改变矿井、采区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主体企业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审批,并向县局备案。
2
查审批、备案、贯彻资料等,并现场核实,未编制设计及措施或与现场不一致扣2分,发现一处其它问题扣1分。
54
井下中央变电所、主泵房必须设置在进风巷道中;爆炸材料库、充电室、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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