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无害化运行机制
开化县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运行
开化县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运行模式 开化县是浙江省重要的生态县,畜牧业是传统农业支柱产业。
2021年全县生猪存栏7.37万头,累计出栏商品猪10.08万头;家禽存栏44.2万羽,出栏61.6万羽。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是养殖行业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涉及到包括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诸多方面。
因此,对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开化县病死畜禽已基本实现集中无害化处理,杜绝了乱丢乱抛现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日臻完善。
1 传统处理方式及其危害病死动物传统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化尸池法,将病死动物直接投入化尸池自行化解;二是深埋法,将病死动物深埋或焚烧后深埋;三是堆肥法,将病死动物与养殖粪污混合作为肥料。
病死动物是动物疫病传播的主要传染源,如果处理不当带来的危害极大,一是可能会造成大规模的疫情传播,危害行业安全;二是释放的大量有害气体污染空气,产生的废液直接流入地下污染土壤和水源,严重危害生态环境安全;三是病死动物违法流入餐桌,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安全;四是可能造成人畜共患病传染,危害公共卫生安全。
2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进展2013年以前,我国绝大多数病死动物都是通过化尸池、深埋等简单传统方式处理。
自2013年“黄浦江死猪事件”发生后,各地开始探索一种“统一收集,集中处理,资源化利用”的新型病死猪处理方式。
开化县也高度重视,并迅速部署,结合实际,借鉴周围县、市经验,加快各乡镇公共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各规模场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
全县共建设10个公共化尸池,总容积900m3,年处理病死猪能力400t,并做到专人专管。
规模生猪养殖场共自建无害化处理池50个、5000余m3,高温发酵设施1套,处理能力2000t。
近年来,为适应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形势,2022年6月全县开始施行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同时淘汰以前的公共化尸池、无害化处理池等处理方式。
3 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3.1 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 该无害化处理中心坐落于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桐村镇裴源村,交通便利,离县城约20km。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章制度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1、规模养殖场应该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2、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该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3、无害化处理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4、无害化处理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5、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并严格执行各种病死畜禽的技术处置规程。
6、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7、无法采取深埋方式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
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检疫申报制度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前2-3天应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动物产地检疫。
种畜禽调运前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并实行严格的隔离观察制度。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养殖档案、免疫档案健全,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乡镇畜牧兽医站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货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运输、经营,调离黎城县的动物需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换取动物出县境检疫证明。
七、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八、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九、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南贾镇动物防疫消毒制度为了加强动物防疫消毒管理,规消毒程序,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根据《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防疫要求、建立健全消毒制度,并认真执行。
二、生产、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
畜禽养殖场要对圈舍、用具、仓库、通道每周进行一次预防性消毒。
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保障养殖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养殖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养殖场所有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等环节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无害化处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源头控制;2. 安全、高效、环保,确保动物疫病防控;3. 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无害化处理责任1. 养殖场负责人对本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无害化处理工作负直接责任;3. 所有员工均应积极参与无害化处理工作,履行相关责任。
五、无害化处理流程1. 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1)发现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立即报告养殖场负责人;(2)养殖场负责人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确认病情;(3)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4)处理过程中,确保消毒、隔离、灭源等措施到位;(5)处理完毕后,做好记录,并上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2. 动物排泄物无害化处理(1)建立排泄物收集、运输、处理制度;(2)采用堆肥、沼气、发酵等方法对排泄物进行无害化处理;(3)处理过程中,确保消毒、灭源等措施到位;(4)处理完毕后,做好记录,并上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3. 环境无害化处理(1)建立环境消毒制度,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消毒;(2)加强养殖场废弃物处理,确保无污染;(3)合理规划养殖场布局,降低疫病传播风险;(4)处理完毕后,做好记录,并上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六、监督检查1. 养殖场应定期对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养殖场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畜牧意见】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02)
【畜牧意见】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47号)和省有关工作部署,全面推进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思路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利用3年时间,建成覆盖全市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基本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落实相关责任(一)强化主体责任。
所有权明确的病死畜禽,坚持“谁产生、谁处理”原则。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及教学、科研、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动物防疫相关法律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程的规定,及时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要配备冷藏暂存设备并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所集中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病死畜禽的产生、送交、收集、暂存、装卸、运输、无害化处理及处理后产品销售等环节,要建立台账等相关记录。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
在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收集处理。
在乡村及城市公共场所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处理。
在收集处理的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做好疫情排查,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我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流入的,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县(市)、区调查。
在完成调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及有关地方政府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
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1、养殖场(小区)应具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对养殖过程中病死动物及其排泄物、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病死动物的处理要严格遵循“四不准一处理”的原则,即:不准宰杀,不准销售,不准食用,不准转运,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
3、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应当在当地动物防疫站的监督下进行。
4、无害化处理应严格按照《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以焚烧、掩埋、化制、消毒和发酵处理方式为主。
5、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情况做详细记载。
6、无害化处理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7、采取掩埋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时,掩埋场应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
要道。
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药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8、采用焚烧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范本(2篇)
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范本一、背景介绍目前,我国农村养殖业面临着严峻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问题。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工作,涉及到农村环境整治、防控动物疫病、食品安全等多个领域。
然而,现实中存在着处理方式滞后、技术水平不高、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
因此,为了改善农村养殖业的环境质量,提升农村公共卫生水平,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势在必行。
二、试点目标本试点方案的目标是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通过科学的技术手段,有效处理病死猪,减少疫病传播的风险,提高农村公共卫生水平,保障食品安全。
具体目标如下:1. 完善病死猪收集和运输机制,确保及时处理;2. 制定科学、规范的病死猪处理方法和操作规程;3. 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处理安全、无害化;4. 健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管理体系,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5. 提升农民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意识和参与度。
三、试点内容和方案1. 完善病死猪收集和运输机制(1)建立病死猪收集网络,包括养殖场、屠宰场、农户等,确保病死猪能够及时被发现和收集起来。
(2)建立病死猪运输制度,加强对病死猪运输车辆和人员的管理,确保安全运输。
2. 制定科学、规范的病死猪处理方法和操作规程(1)根据国际先进技术和经验,制定病死猪处理的科学标准和操作规程,包括处理地点、处理方法、处理工艺等。
(2)推广科学技术,提升病死猪处理的技术水平,培训农民和相关从业人员。
3. 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1)建设专门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包括病死猪临时存放场所、处理设备、处理工艺等。
(2)设施应满足环保要求,保证无害化处理的效果。
4. 健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管理体系(1)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政府、执法部门、养殖场、屠宰场、农户等的责任和职责。
(2)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定期检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操作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5. 提升农民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意识和参与度(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重要性的认识,并教授相应知识和技能。
浙江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
浙江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浙江省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上起步较早,经过多年探索,形成了一整套较为成熟的工作机制。
1、统一领导,政策推动。
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建设,2013年,省政府下发明电《关于加快构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年出栏生猪30万头以上(或出栏家禽1000万羽以上)的畜牧业主产县,必须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集中处理厂,其他县(市、区)要建立畜禽养殖乡镇(村)无害化处理池(窖)或收集点。
各级发改、财政、国土、环保等部门,要特事特办,迅速落实项目立项、资金筹措、建设用地指标以及环评等工作,确保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早启动、早完工、早运行。
这项政策,为政府主导推进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同时,省政府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五水共治”战略的重要内容和“平安浙江”考核指标体系,统筹推进。
2、强化考评,督导推进。
浙江省农业厅成立推进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实行每月动态报告制、工作进展会商制,与各市建立了工作联系督导制度,在“平安浙江”考核指标体系中,具体负责无害化处理工作考核,对未按省政府规定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建立收集机制、制定监管办法、落实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的,以及发生重大违法行为、重大突发事件的,按规定扣分,最高扣10分,以督促和推动地方党委、政府推进无害化处理工作。
苏州特谱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备。
3、加强立法,落实责任。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单设了“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章节,一是明确政府和养殖场的责任。
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建设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确定运营单位及其相应责任,落实运营经费”,“环境保护、兽医、市容环境卫生、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等,应当具有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对其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应当将其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或者向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报告。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为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防止畜禽疫病传播,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xx府办〔X〕36号)精神,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病死畜禽流向餐桌和弃置环境,保障食品和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着力抓好重点区域无害化处理厂建设和病死畜禽收集网络建设,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全过程、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
综合运用财政、保险、价格、信贷等政策手段,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实现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
三、建设范围和时间在年出栏生猪50万头以上、家禽1500万只以上的生猪、家禽养殖大县(市、区)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和病死畜禽收集网络,承担集中处理全县(市、区)病死畜禽的任务。
其他县、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和病死畜禽收集网络,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合作社及龙头企业建设无害化处理点,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委托符合条件的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
建设时间为xx前。
四、建设内容包括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和收集网点的厂房、设备、专用运输车辆、运输袋、贮存病死畜禽尸体的冷库、冰柜等。
五、运行机制(一)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
一是畜禽养殖大县阳春市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采取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实行企业化运作模式,集中处理本辖区的病死畜禽,同时可接受处理其他县、区的病死畜禽。
二是其他县、区,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基础、养殖量及养殖密度、养殖方式等因素,采取委托处理或自建无害化处理场的运行机制。
宠物医院无害化处理制度(4篇)
宠物医院无害化处理制度1、背景介绍随着宠物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宠物医院作为为宠物提供医疗服务的重要机构,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然而,宠物医院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和生活污水等废物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了保护环境,规范宠物医院的运作,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无害化处理制度。
2、宠物医院无害化处理制度的目的2.1 保护环境: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环境,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污染。
2.2 规范运作:通过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可以规范宠物医院的运作,减少不当处理导致的环境问题。
2.3 促使技术创新:制度的实施要求宠物医院采用科技手段进行无害化处理,可以促使技术创新,提高处理效果。
3、宠物医院无害化处理制度的内容3.1 医疗废物处理:宠物医院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包括病死动物、病理组织、医疗器械等。
宠物医院应建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处理制度,确保废物可以得到安全处理。
可采用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处理。
3.2 生活污水处理:宠物医院的生活污水包括工作人员的生活污水和宠物的排泄物等。
宠物医院应建立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包括污水的收集、处理和排放等环节。
可采用生化处理、物理处理等技术手段进行处理。
3.3 病床清洁和消毒:宠物医院的病床需要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以保证宠物的健康和卫生。
宠物医院应建立病床清洁和消毒制度,规定清洁和消毒的时间和方法,并严格执行。
3.4 废弃药品的处理:宠物医院产生的废弃药品属于有害废物,需要进行专门的处理。
宠物医院应建立废弃药品的分类收集和处理制度,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
3.5 环境监测:宠物医院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包括空气质量、水质等方面的监测。
通过监测可以了解宠物医院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改进。
4、宠物医院无害化处理制度的执行4.1 建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宠物医院应该建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无害化处理制度,监督宠物医院的环境保护工作。
4.2 培训工作人员:对宠物医院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动物无害化处理厂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动物无害化处理厂(以下简称“厂”)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经营活动。
第三条厂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和环保法律法规;2. 科学合理,采用先进的无害化处理技术;3. 安全高效,确保动物无害化处理过程安全、环保、高效;4. 服务至上,为养殖户、屠宰场、兽医站等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组织管理第四条厂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和组织实施本制度。
第五条厂设立生产部、技术部、财务部、行政部等部门,分别负责生产管理、技术研发、财务管理、行政事务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分工,对所属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无害化处理流程第七条接收动物尸体:养殖户、屠宰场、兽医站等将动物尸体运至厂,厂接收人员应认真核对动物尸体信息,确保无误。
第八条分类存放:根据动物尸体种类,分别存放于指定区域,确保分类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第九条无害化处理:采用焚烧、化制、掩埋、发酵等方法,对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条处理记录:对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处理时间、处理方法、处理数量等。
第十一条处理效果评估:定期对无害化处理效果进行评估,确保处理效果达到国家标准。
四、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厂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厂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厂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五、环保管理第十六条厂应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十七条厂应定期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进行监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十八条厂应加强绿化、美化,改善厂区环境。
六、员工管理第十九条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厂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第二十条员工应参加岗前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动物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一、发病动物、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
三、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原因的,应立即采样送至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尸体要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四、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五、无害化处理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进行。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当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起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基本设备。
实施集中焚烧、掩埋的,屠宰厂要配备专用车辆、包装容器及相关的消毒设施。
八、对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各项处理,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
九、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施设备清单1、入场消毒池2、污水污物处理设施3、无害化处理设施(焚烧炉)4、检疫操作台5、装卸台配备300LX照明灯6、屠宰间配备500LX照明设备7、检疫办公室8、检疫值班室屠宰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1、屠宰场(点)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屠宰、加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远、出售的动物产品实行申报检疫制度。
2、屠宰场(点)进行屠宰加工1小时前,向驻场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屠宰检疫,提供当天屠宰基本信息,包括屠宰数量、屠宰时间、屠宰动物(原料)来源等;动物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申请后,及时到现场实施宰前检疫及屠宰加工过程检疫。
3、屠宰场(点)在调运、出售动物产品1小时前,向驻场(点)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检疫,提供当天调运、出售动物产品的数量、种类、流向、调运时间等基本信息;动物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申请后,及时到现场实施现场检疫。
畜禽无害化实施方案
畜禽无害化实施方案畜禽养殖业是我国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
为了推动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资源,制定和实施畜禽无害化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要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
通过建立规范的畜禽养殖场所,合理规划畜禽养殖场的布局,减少养殖环境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加强废弃物处理,采用科学的处理方法,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其次,要推动畜禽养殖业的产业升级。
引导养殖户采用先进的养殖技术和设备,提高养殖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同时,加强畜禽产品的质量监管,提高产品质量,提升市场竞争力。
另外,要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政策支持。
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畜禽养殖户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高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同时,加大对畜禽无害化技术研发的投入,推动畜禽养殖业的绿色发展。
此外,要加强畜禽养殖业的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畜禽养殖业的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养殖户的环保意识和科学养殖观念,引导养殖户积极参与畜禽无害化实施方案,共同推动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要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所的日常监管,确保畜禽无害化实施方案的有效落实。
同时,定期对畜禽无害化实施方案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方案,推动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畜禽无害化实施方案是推动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环境管理、推动产业升级、加大政策支持、加强宣传教育和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可以有效推动畜禽养殖业向着绿色、环保、高效的方向发展,实现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希望相关部门和养殖户共同努力,共同推动畜禽无害化实施方案的落实,为我国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2024年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
2024年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如下:
2024年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旨在建立高效、环保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环境卫生。
首先,我们将加强监测和预警体系的建设,提高对病死动物死亡情况的及时发现和报告能力。
其次,我们将建立完善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机制,包括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基地,统一采用高效、环保的处理技术,确保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安全、高效进行。
另外,我们将加强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操作技能,确保他们能够熟练、安全地进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总之,我们将不断完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机制,持续推进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早日达到规范、高效、环保的水平,有效防止疫情传播和环境污染。
2024年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是我们保障人民健康和维护环境卫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我们将不遗余力地落实好这一方案,确保其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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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范文(三篇)
2024年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范文试点方案:2024年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一、背景和意义近年来,我国养猪产业发展迅速,养猪规模不断扩大,但也带来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难题,对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完善病死猪收集、处理和处置环节,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二、目标与任务1. 目标: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确保病死猪的收集、处理和处置环节具备合规性和科学性,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2. 任务:a. 完善病死猪收集网络,建立全覆盖的收集体系;b. 加强病死猪处理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提高无害化处理的效率和质量;c. 建立病死猪处置监管机制,加强对病死猪处置环节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三、实施方案1. 完善病死猪收集体系a. 基层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病死猪上报制度,确保及时上报病死猪信息;b. 建立病死猪收集站,提供规范的病死猪收集服务;c. 加大对农村地区的宣传力度,提高养殖户对病死猪收集的重视程度。
2. 推广无害化处理技术a. 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技术研发,提高处理效率和质量;b. 推广应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技术,建立无害化处理示范基地;c. 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养殖户和处理人员的无害化处理能力。
3. 加强监管与执法a. 建立病死猪处置监管机制,加强对病死猪处置环节的监管;b. 加大对非法处置病死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执法效果;c. 增加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高额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组织与保障1. 组织机构:成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成员。
2. 资金保障:相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五、预期效果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后,预计可以达到以下效果:1. 养殖场病死猪收集率明显提高,病死猪处理覆盖率显著提升;2. 无害化处理技术得到广泛应用,病死猪处理的效率和质量得到大幅提升;3. 非法处置病死猪行为受到有效遏制,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得到最大程度保障。
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 集中无害化处理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一、目标设定本制度旨在规范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的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达到以下目标:1. 及时、有效地处理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2. 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有效实施;3.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确保处理过程的专业性和安全性;4. 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
二、责任主体1. 各级政府: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2. 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的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
3.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的收集、暂存、转运和无害化处理工作,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与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相关环节,共同推进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三、处理流程1. 收集:对饲养、屠宰、运输等环节产生的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收集,分类暂存。
2. 暂存:对收集的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进行分类、登记,并暂存于指定场所。
3. 转运: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将暂存的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转运至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
4. 处理:采取高温、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方式,确保消灭病原微生物,防止疾病传播。
5. 记录:对处理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建立档案,以备查验。
四、监督与考核1.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定期对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 对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将结果纳入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
3.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五、责任追究1. 对于未履行无害化处理职责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责任。
2. 对于违反无害化处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培训与宣传1. 组织开展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某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
某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xx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xx政办发〔x〕27号)精神,为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建立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区域集中处理与企业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辐射范围明确,运行机制完善,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全覆盖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推动养殖业转型升级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各县区要根据当地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并与当地养殖、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各镇要建设区域性病死畜禽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
各县区在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时,综合考虑病死畜禽的特殊性,配备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应的储藏设施装备,测算运输半径,实施定点收集,加强集中处理。
xx年底前,生猪调出大县原则上要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畜禽养殖重点区域所在镇以及xx和xx经镇建设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配备专用运输车、运输袋、冷库、冰柜等设施设备。
各县区要按照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抓紧制定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设施建设规划,确保到xx年,病死畜禽集中处理利用成为主流模式,建立以病死畜禽集中处理利用为主体、大型养殖场分散处理为补充的长效机制。
三、推进措施(一)全面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1. 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一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统一协调组织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及时出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意见,明确镇责任和任务。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25•【字号】黔南府办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有关部门(单位):《黔南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25日黔南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机制实施方案为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机制,切实保障动物防疫安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构建涵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和长效运行监管机制,通过“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处理为补充”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实现病死畜禽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
二、实施范围全州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户)、畜禽定点屠宰场。
三、重点工作(一)健全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1.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
福泉市牛场镇罗尾塘工业园区内已建成的黔南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处理中心)作为承担全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任务试点的经营主体,可根据其处理能力、辐射范围等因素配备专用运输车辆。
专用运输车辆在福泉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后,负责到收集点收集辐射区内的病死畜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步做好消毒灭源工作。
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卫生无害化处理制度
为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规范病害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动物屠宰加工企业应配备焚烧炉、污水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设施。
二、发病、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应立即采样进行试验室确诊,动物尸体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病害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执行。
五、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对病害产品污染的地方进行彻底消毒。
六、动物排泄物、生产污水等须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生物安全标准和其它标准后方可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七、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八、做好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档案记录,档案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一四四团动物卫生监督所。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27•【字号】泉政办〔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5〕5号)精神,加快建立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及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一)强化责任意识和报告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制售病死畜禽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肉类制品。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的义务。
各地要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和培训,强化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报告义务。
(二)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
各地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统筹规划和科学配置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监管体系和支持保障措施,制定和实施工作方案,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在江河、湖泊、溪流、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或跨区域流入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对跨区域流入的病死畜禽,所在地县级政府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规范化收集处理,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做好疫情排查工作。
在完成调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要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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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机制
养殖加工过程中,动物死亡是不可避免的,我国明确规定对病死动物处置须遵循“四不准、一处理”原则,即病死动物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因此,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厦门康浩科技有限公司是全国首家畜牧业有机废弃物生物无害化处理专业服务商,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有着丰富的经验,对台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机制也较为了解,大陆可借鉴台湾经验:政府主导,企业运营,分散设点,及时处理,循环利用。
国家首先要推行畜禽养殖保险制度,然后以乡、镇为单位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场,每个场配备相应数量的运输车(车上装有GPS,便于实时监控运输车辆),派专人负责收集病死动物,并开具保险单据,作为养殖户领取保费的凭证。
收集的病死动物运输到场,当天即进行无害化处理,无需建立冰库存储病死动物。
处理场以企业模式运营,处理场根据保险单据,领取国家处理病死动物的财政补贴,如此一来,养殖户、处理场均能实现资金补贴,降低成本,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贩卖病死猪等违法行为。
国家从政策、资金扶持企业,并实施监管,这样才能推动和落实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保障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长效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