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2010年最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5.31•【文号】财税[2011]4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二、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税发【2010】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成文日期:2010-02-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二月二十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
第三条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第四条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四)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五)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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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2019-9-14 10:27百丞税务秘书【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做出规定,税务总局又于2009年12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文),对境外税收抵免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但境外税收抵免的计算的具体操作,财税[2009]125号文并未详细介绍,为解决这个问题,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有关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1、明确了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财税[2009]125号文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指南》规定指出,境外分支机构合理支出范围通常包括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人员工资、资产折旧、利息、相关税费和应分摊的总机构用于管理分支机构的管理费用等。
2、明确了境外收入有关的费用扣除项目《指南》规定:在就境外所得计算应对应调整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时,应对如下成本费用(但不限于)予以特别注意:(1)股息、红利,应对应调整扣除与境外投资业务有关的项目研究、融资成本和管理费用;(2)利息,应对应调整扣除为取得该项利息而发生的相应的融资成本和相关费用;(3)租金,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应对应调整扣除其融资成本;属于经营租赁业务的,应对应调整扣除租赁物相应的折旧或折耗;(4)特许权使用费,应对应调整扣除提供特许使用的资产的研发、摊销等费用;(5)财产转让,应对应调整扣除被转让财产的成本净值和相关费用。
3、明确了境外收入所得的确认年度《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指南》指出,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若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日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目录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第二条关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第三条关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四条关于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第五条关于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第六条关于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第七条关于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第八条关于抵免限额的计算第九条关于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第十条关于简易办法计算抵免第十一条关于境外分支机构与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确定第十二条关于境外所得税抵免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第十三条关于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定义第十四条关于来源于港、澳、台地区的所得第十五条关于税收协定优先原则的适用第十六条关于执行日期附件附示例《通知》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
1.可以适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下同)所得税收抵免的纳税人包括两类:(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境外税额直接抵免和第二十四条关于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规定,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为缓解由于国家间对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的重叠而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我国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取得的发生于境外的所得所缴纳的境外税额,给予了与居民企业类似的税额抵免待遇。
对此类非居民给予的境外税额抵免仅涉及直接抵免。
所谓实际联系是指,据以取得所得的权利、财产或服务活动由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拥有、控制或实施,如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以其可支配的资金向中国境外贷款,境外借款人就该笔贷款向其支付的利息,即属于发生在境外与该分行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示例10:海外分支机构纳税年度的确定对于常驻企业在A国的分支机构,根据A国法律,当前利润年度从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计算分析:分支机构应根据a国的规定,计算从XXXX 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即a国XXXX年)期间的营业利润和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和海外税收抵免应在我国XXXX年计算5月1日,XXXX一家常驻企业海外子公司的股东大会决定从XXXX收到的股息中扣除XXXX和XXXX的未分配利润总额。
境外子公司就其在XXXX和XXXX的利润支付的股息而间接承担的境外所得税和股息预扣所得税,应根据适用条件从居民企业在XXXX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见例3“C2公司税的计算”)《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引》第一条目录适用范围第二条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基本项目第三条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四条可抵扣境外所得税的确认第五条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的计算第6条适用于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所有权比例的计算第7条免税抵免应纳税额的确定第8条抵免限额的计算第9条实际外国税收抵免的计算第10条抵免的计算第11条海外分支机构和中国对应纳税年度的确定第12条海外所得税抵免应缴纳所得税的计算第13条非独立纳税身份的定义第14条香港所得,澳门与台湾第十五条税收协定优先权原则的适用第十六条附则实施日期附例|关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和场所(以下简称企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适用范围的《通知》第一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适用本通知1。
符合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所得税抵免条件的纳税人包括两类:(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直接抵免境外税额的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关于间接抵免境外税额的规定,居民企业(包括根据境外法律设立但在中国境内有实际管理机构并被确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抵扣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承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3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在境外取得的、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抵扣其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如何计算(老会计人的经验)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如何计算(老会计人的经验)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依法抵免。
抵免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即境外税收抵免分国不分项计算、间接税收抵免规定和新申报表填报等。
分国不分项如何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明确,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抵免限额按照分国(地区)不分项原则计算。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例如,某企业2014年境内实现所得800万元,另从甲国应取得经营收入300万元,实际取得资金240万元,缴纳所得税60万元;从乙国取得税后股息、红利所得140万元,该国所得税税率为30%。
那么,甲国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800+(240+60)]×25%×(240+60)÷[(800+(240+60)]=75(万元),甲国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所得税60万元,小于抵免限额75万元,实际应抵免所得税60万元;乙国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800+140÷(1-30%)]×25%×140÷(1-30%)÷[800+140÷(1-30%)]=50(万元),乙国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所得税=140÷(1-30%)×30%=60(万元),大于抵免限额50万元,实际应抵免所得税50万元,未抵免的10万元税款可在以后5个年度内继续抵补。
间接抵免如何计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或间接(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
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可以通过享受双重税收协定、开展跨国投资、转移定价等方式进行。
首先,双重税收协定是各国之间达成的协议,旨在避免双重征税。
根据该协定,企业在境外所得税将得到一定的减免或抵免。
其次,开展跨国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参股投资其他企业,通过境外子公司或合资企业实现利润的转移。
这种方式可以实现境外所得税的抵免,同时也可以通过移动利润实现全球税收优化。
最后,转移定价是指企业在跨国经营中将成本、收入和资源的配置调整到不同国家或地区,实现税务优惠和合理税负。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的实施既涉及境外所得税制度的要求,也涉及境内所得税制度的规定。
境外所得税制度要求企业按照相关税法按时、足额缴纳所得税。
境内所得税制度则规定了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税率和税负计算方式。
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中,企业需要遵循境内和境外所得税制度的规定,合理计算抵免额度,并按照相关程序申报抵免。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的实施不仅对企业有利,也对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通过抵免境外所得税,企业可以减少税收成本,增加经营利润,促进企业发展。
其次,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可以吸引更多的跨国投资,带动经济增长,提高就业率。
最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可以促进国际贸易和跨国经营的发展,促进各国间的合作与交流。
总结起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是一项旨在减少企业税负的税收政策。
通过享受双重税收协定、开展跨国投资、转移定价等方式,企业可以抵免境外所得税,减少税收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企业发展,也对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因此,企业应充分了解和合理利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提高在境外经营活动中的竞争能力和效益水平。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的实施可以为企业带来多方面的好处。
首先,它可以节约企业的税收成本。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率往往存在差异,企业可能需要同时缴纳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税。
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新起点——中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 免操作
同时,《操作指南》要求企业对涉及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建立台帐,用于记录各年抵免状况、结转和实 际使用的状况等。
值得注意的是,2008 年之前,原企业所得税法对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办法征税所需的申报资料相对宽松,而《操作指 南》则要求企业提供相对全面、完整的资料,方可采用『通知』中提供的简易方法计算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一定程 度上提高简易办法适用的难度。
共同支出分摊:『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对取得境内外所得相关的共同支出需要在境内外所得之间合理分 摊,但未对共同支出的范围、分摊方式作出规定。《操作指南》第 12 段对此进行了补充。共同支出的范围包括营业 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的支出。居民企业可按资产、收入、员工工资等比例或其综合进行 划分摊,也可选择其他合理比例。分摊比例确定后需报税务机关备案。
方式一:境外分支机构或境外子公司 根据『通知』的规定,无论境外非独立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境外分支机构”)所取得的收入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 计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境外与中国的税率差,补缴中国企业所得税。此外,境外分支机构 的收入确认和费用扣除,均必须依照中国新税法的规定进行。
如果采用境外子公司的形式,在 “受控外国企业*”的反避税规定不适用的前提下,仅当子公司分配税后利润(股息) 至居民企业时,才需要按照境外与中国的税率差,补缴中国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可以通过适度延缓境外子公司的股 息分配,有效地递延中国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可以通过合理计划境外所得发生时点,在确保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 前提下,有效管理当期股息收入的境外所得税实际税负,减少境外与中国的有效税率差,从而实现无需补缴中国企业 所得税。此外,对于来源于境外子公司的股息所得,居民企业只需要依照中国新税法的规定进行成本费用的对应调 整,而无需像境外分支机构般重新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在中国税务处理上相对较为容易。这个选择当然还要视乎境外 经营活动预期盈利出现的时间和境外地区对这两类投资形式的维持成本和税务的处理。
境外所得纳税规则与操作指南
境外所得纳税规则与操作指南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在不同国家之间工作、投资或从事商业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境外所得纳税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境外所得纳税的规则和操作指南,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境外所得纳税问题。
一、境外所得纳税规则境外所得纳税规则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工作、投资获得的所得应如何纳税。
每个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和条款不尽相同,但普遍都遵循以下原则:1.税收居民原则: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将个人的税收居民定义为居住在该国家或地区的个人。
根据税收居民原则,个人在该国家或地区获得的全球所得都应该纳税。
2.源泉征税原则:有些国家或地区会根据来源地来征税,即只对在该国家或地区获得的所得进行征税。
这意味着,即使一个个人并非该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居民,但他们在该国家或地区获得的所得仍然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3.双重征税避免原则:为了避免同一个收入在两个国家或地区都被重复征税,许多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双重征税协定。
这些协定通常规定了如何确定境外所得的征税权,以及如何通过免除、抵免或税收抵扣等方式来避免重复征税的发生。
二、境外所得税务操作指南为了正确处理境外所得纳税问题,以下是一些操作指南,供读者参考:1.了解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法规:在拓展境外业务或进行投资之前,了解所涉及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法规至关重要。
这包括税率、所得范围、免税额等信息。
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律师,以确保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进行纳税申报。
2.及时申报境外所得:根据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税务规定,及时进行境外所得的申报是非常重要的。
延迟申报可能会导致罚款或其他法律后果。
因此,要确保了解并遵守申报期限和程序要求。
3.利用双重征税协定:如果个人在境外的所得符合双重征税协定的规定,可以申请相关的减免、抵免或税收抵扣。
这需要仔细研究和理解双重征税协定的具体条款,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申请材料。
4.合理规划财务结构:针对境外所得,合理规划财务结构可以降低纳税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的总部管理费 等有关支出, 则仍应就 此作出合理 的对 应调整分 摊。
◎明确了境 外收入 所得 的确认 年度
指 南明确, 计 算 适 用境 外税 额 直 接抵 免 的应纳税 所 得 额 在
指南指 出, 业 来源 于境 外的股 息、 企 红利等权 益性 投资 收益 时, 应首 先将 该 项境 外所 得 直 接缴 纳的境 外所 得 税额 还 原以计
『0 915 文进 行 逐条 释 义, 其 对境 外所 得 税抵 免的具 体计 201 号 2 尤
算过 程进 行了演示说 明, 并补充 了具体 操作 程 序。
指 南 列举 了“ 具 有 独立 纳 税 地 位 的境 外 分 支机 构 ” 不 的类
型, 具体 包括 企 业 在境 外设 立 的分 公 司、 代表 处 、 事处 、 络 处, 办 联 明确了与取得 境外 收入 有关的合理支 出 税地位 的分 支机构, 其来源 于境外的所得, 以境外收入 总额扣除与 取得境 外收入有关的各 项合理支出后的余 额为应纳税所 得额。
法规解读
(规・elo 法 Rga m ut J i
国家税 务总 局
单一 居民企 业 直 接持 有 或通 过一 个 或多个 符 合 本条 规 定持 股 达 到2 %以上 股份 的外国企 业 ; 0
条件( 直接 持 有2 %以上 的股份 , 0 下同) 的外国企 业间接持 有总 和
第三层 : 一 第二 层 外国企 业 直 接持 有 2 %以上 股 份 , 由 单 0 且 政 策背景 0 我国企 业 所 得 税 法 明确 对 来 源于 境 外的所 得已在 境 外 缴 条 件的外国企 业 间接 持有 总和达到2 %以上 股份 的外国企 业。 纳的所 得 税 允 许 抵 免 ,0 9 2 5 1 政 部 、 2 0 年1 月2 E 财 , 国家 税 务 总 局
[VIP专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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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境外税收抵免
– 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 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盈亏加总后为负数
– 实际亏损额按5年规定补亏 – 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 境内外补亏的筹划?
第11页
境内外弥补亏损(续)
► 举例6
境内 境外 第一层
利息=3M 第二层
第三层
境内利润 = 8M 居民企业A
(a) (b) (c)=(a)-(b) (d) (e) (f)=(e)*(c)/(d)
中国企业来源于某一国家收入比例的增加或对某一国家分摊费用的减少将对该国的所得税 抵免限额产生影响。
第15页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
• 不是所有在境外缴纳的税款都可作为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税得到抵免。只有来源于境 外所得在境外按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且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性质的税款可以抵免,但不包括:
50% C4公司 (Y国)
15%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还原为境外税前所得 • 境外收入 – 与之相关的成本/费用 • 共同支出进行分摊的原则与筹划 • 境外分支机构/常设机构确认应纳税所得额需
符合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第8页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续)
► 举例 4
境内 境外 第一层
居民企业银行A (中国内地)
所得税抵免的规定,且收到的股息仍然需 要在控股公司所在国缴纳所得税,控股公 司境外已纳所得税并由特殊目的公司负担
股息=5.985M 预提税 = 0
部分=(6.3M*5%+7M*10%+3M) * 100% = 4.015M
所得税率 = 5%
税前利润 = 6.3M
► 特殊目的公司(香港)境外已纳所得税并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解读:财税[2009]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01-08 21:07转自中国会计视野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09]125号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明确了此文件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这是新所得税法一个重要的配套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曾经在1997年发布财税字[1997]116号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的文件,因新所得税法的实施,此文件自动失效,自2008年1月1日起,境外所得的计算办法一直未明确,尤其境外权益投资收益的重复征税问题影响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
在此背景下,此文件的出台解决下以下问题:一、文件适用的范围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应税所得共分为六类:1、销售货物所得;2、提供劳务所得;3、转让财产所得;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6、其他所得;二、确定当期能抵免境外所得税需要计算的项目共四个项目: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后果是,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也就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第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项为零。
1、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的所得计算。
强调了两点:一是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支出需要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方能扣除;营业利润不论是否汇回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税抵免规则及操作指南
所得税抵免规则及操作指南税法的发展和调整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一系列减税和节税的机会。
其中,所得税抵免规则被广泛应用,成为实现税务优惠和降低税负的重要途径。
本文旨在介绍所得税抵免的规则以及相关的操作指南,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一政策。
一、所得税抵免规则概述所得税抵免是指在计算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将一定范围内的相关支出或损失从纳税收入中予以扣除的税收政策。
抵免的支出或损失通常包括教育支出、医疗费用、住房贷款利息、赡养老人支出等。
通过合理的运用所得税抵免规则,纳税人可以大幅度减少应纳税额,提高自身的税收效益。
二、教育支出的所得税抵免教育支出的所得税抵免是指纳税人为自己或其子女在国内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等所产生的支出可以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的政策。
具体的抵免额度和范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定。
在申报时,纳税人需要提供相关的收费凭证和学校开具的缴费证明,确保抵免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三、医疗费用的所得税抵免医疗费用的所得税抵免是指纳税人为自己或其家庭成员支付的医疗费用可以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的政策。
根据法律法规,医疗费用的抵免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治疗费用等。
在申报时,纳税人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和医疗机构开具的费用结算证明,确保抵免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四、住房贷款利息的所得税抵免住房贷款利息的所得税抵免是指纳税人在年度内为自己购买的住房支付的利息可以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的政策。
为了确保抵免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在申报时,纳税人需要提供相关的住房贷款合同和利息支付明细。
五、赡养老人支出的所得税抵免赡养老人支出的所得税抵免是指纳税人为赡养年满60周岁的父母或者祖父母所产生的实际支出可以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的政策。
纳税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赡养老人的证明材料和支出发生证明,以确保抵免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六、操作指南在享受所得税抵免的过程中,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操作指南:1. 详细记录相关支出或损失的凭证和票据,并妥善保存,方便日后的纳税申报和审计。
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
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实施,有效促进了我国企业的境外投资,推动了企业的全球化布局,政策红利逐步得到释放。
*管理要求不断提高
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对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的管理要求也不断提高,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有 效性。
未来发展趋势与挑战
• 某大型跨国公司在多个国家设有分支机构,面临复杂的税务 环境。为了提高税收抵免效率,公司合理规划税务策略,整 合全球资源,确保各个分支机构的税务申报准确无误。通过 与国际税务机构的积极沟通和合作,公司成功地提高了税收 抵免效率,降低了整体税负,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 支持。
案例三:通过合理规划提高税收抵免效率
准确计算与申报税收抵免
精确核算境外所得
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准确核算境 外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确保
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抵免限额计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正确计 算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确保抵
免金额不超过法定限额。
申报材料准备
准备完整的境外所得税申报材料 ,包括境外子公司财务报表、纳 税证明等,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
中期执行:申报与计算税收抵免
申报境外所得
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境外业务产生的所得,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 汇款凭证等,确保申报的所得真实、准确。
计算税收抵免额
企业应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政策,计算境外所得应缴纳的税额,并依据税收协定或政策规定,计算可抵 免的税额。在这一过程中,企业需要确保计算方法的准确性和合规性,避免出现计算错误或漏报情况 。
03
*跨境合作与协调成 为关键
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涉 及跨境税务问题,企业需要加强与税 务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建立良好的跨 境合作关系,共同推动业务的健康发 展。
税务工作人员如何申请外国企业所得税抵免
税务工作人员如何申请外国企业所得税抵免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进行海外投资。
这些企业在海外经营中所获得的利润往往需要缴纳当地的所得税。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中国税务部门提供了外国企业所得税抵免的政策。
对于税务工作人员而言,了解和掌握这一政策的申请流程和要点至关重要。
首先,税务工作人员需要明确外国企业所得税抵免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抵免适用于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境外投资的情况。
这些企业在境外获得的利润,如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在缴纳中国所得税时享受抵免。
其次,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外国企业所得税抵免的申请流程。
一般来说,企业在申请抵免前,需要先进行核定利润和纳税义务的认定。
这一步骤主要包括核定利润、确定适用税率和计算纳税义务三个环节。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仔细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确保核定利润和纳税义务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在核定利润和纳税义务认定完成后,税务工作人员需要帮助企业填写外国企业所得税抵免申请表。
这一申请表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境外分支机构或投资项目的情况、核定利润和纳税义务的相关数据等内容。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与企业保持密切沟通,确保申请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申请表填写完毕后,税务工作人员需要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给税务部门进行审核。
税务部门将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决定是否给予外国企业所得税抵免。
审查过程中,税务工作人员需要积极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申请能够得到及时处理。
在税务部门审核通过后,税务工作人员需要将抵免的所得税金额通知企业,并协助企业进行税款抵免操作。
这一步骤主要包括填写抵免申报表、办理税款抵免手续等。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与企业共同努力,确保抵免操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除了了解申请流程和要点外,税务工作人员还应该关注外国企业所得税抵免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变化。
随着国际税收合作的不断加强,我国税务部门可能会对外国企业所得税抵免的申请条件和程序进行调整。
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2019-08-17摘要:新税法中对企业境外所得征税和抵免境外所得税的原则只是以简短的章节列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作为新税法的⼀项重要配套政策,对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本⽂通过梳理财税[2009]125号⽂件的主要内容,提出实际操作的⽅法及注意问题,旨在帮助纳税⼈准确理解和执⾏税收政策,降低纳税风险。
关键词:所得税税收抵免操作⽅法⼀、税收政策涉及的内容概述《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125号⽂件)的出台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相关条款的细化规定。
总的来看,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兼顾了企业的利益,对于纳税⼈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作具有较强的实际指导意义。
概括起来,125号⽂件共有以下⼏项重点内容:(⼀)对新税法有关规定的重申125号⽂件中重申了新税法对境外所得税抵免制度的适⽤范围、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境外应纳税所得的计算、境外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盈利、“分国不分项”原则,以及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等⽅⾯的规定。
(⼆)详细规定各种境外所得的确认1.对居民企业通过不具有独⽴纳税地位的境外分⽀机构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和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特许权使⽤费和转让财产等收⼊,应当在扣除符合新税法规定的各项合理⽀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中国企业所得税。
2.从新税法的⾓度来看,不具有独⽴纳税地位的境外分⽀机构被视同为居民企业的延伸,所以⽆论它是否将其境外所得分配或汇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均须确认这部分境外所得。
此外125号⽂件还对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特许权使⽤费和转让财产等收⼊分门别类的规定了确认收⼊的⽇期。
3.对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的确认应当遵循“分国不分项”原则。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7.0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予以发布,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2009年度尚未进行境外税收抵免处理的,可按本公告计算抵免。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七月二日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目录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第二条关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第三条关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四条关于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第五条关于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第六条关于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第七条关于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第八条关于抵免限额的计算第九条关于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第十条关于简易办法计算抵免第十一条关于境外分支机构与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确定第十二条关于境外所得税抵免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第十三条关于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定义第十四条关于来源于港、澳、台地区的所得第十五条关于税收协定优先原则的适用第十六条关于执行日期附件附示例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
1.可以适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下同)所得税收抵免的纳税人包括两类:(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境外税额直接抵免和第二十四条关于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规定,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境外所得税抵免 会计处理方法
境外所得税抵免会计处理方法境外所得税抵免这事啊,就像是一场有趣的游戏,不过这个游戏可得认真对待,不然可能会让你损失不少呢!咱先来说说这境外所得税抵免是咋回事。
你想啊,咱的企业要是在境外赚了钱,那境外的政府肯定也要征税呀。
可咱不能让这税交重了呀,所以就有了境外所得税抵免这一说,就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
那会计处理方法呢,就像是一套神奇的魔法。
比如说直接抵免吧,这就好比是你去超市买东西,直接把优惠券用上,当场就把那部分金额给抵扣掉了。
企业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可以直接在境内应纳税额中扣除。
还有间接抵免呢,这个稍微复杂点。
就好像你通过一个中间人去办事,虽然绕了一下,但最终也能达到目的。
比如说咱的企业通过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经营,那子公司缴纳的税,在一定条件下,咱这母公司也可以用来抵免。
这可都得仔细算清楚了呀,不能有一点马虎。
你想想,要是算错了,那不是亏大了嘛!就好比你出门买东西,该找的零钱没找对,你心里能舒服吗?在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那可得把每一笔账都记清楚。
这就跟你记账一样,每一笔收入、支出都得明明白白的。
不能稀里糊涂的,不然到时候自己都不知道怎么回事。
而且啊,这还得考虑各种因素呢。
比如说税率的不同啦,境外的规定和境内的规定有没有冲突啦。
这就像走迷宫一样,得找到正确的路,不然就被困在里面出不来了。
咱再说说这抵免的额度也有限制哦,可不是想抵多少就抵多少。
这就好像你去吃自助餐,虽然随便吃,但也有个上限呀,总不能把餐厅都搬空吧!总之呢,境外所得税抵免的会计处理方法可真是个大学问。
得认真研究,仔细琢磨。
这可不是闹着玩的事儿,关系到企业的利益呢!可别小瞧了它,不然到时候后悔都来不及啦!你说是不是呀?所以啊,咱得好好对待,让这境外所得税抵免的会计处理为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而不是添乱子。
让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能够轻装上阵,赚更多的钱!你说这多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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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目录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第二条关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第三条关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四条关于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第五条关于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第六条关于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第七条关于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第八条关于抵免限额的计算第九条关于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第十条关于简易办法计算抵免第十一条关于境外分支机构与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确定第十二条关于境外所得税抵免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第十三条关于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定义第十四条关于来源于港、澳、台地区的所得第十五条关于税收协定优先原则的适用第十六条关于执行日期附件附示例《通知》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
1.可以适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下同)所得税收抵免的纳税人包括两类:(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境外税额直接抵免和第二十四条关于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规定,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为缓解由于国家间对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的重叠而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我国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取得的发生于境外的所得所缴纳的境外税额,给予了与居民企业类似的税额抵免待遇。
对此类非居民给予的境外税额抵免仅涉及直接抵免。
所谓实际联系是指,据以取得所得的权利、财产或服务活动由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拥有、控制或实施,如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以其可支配的资金向中国境外贷款,境外借款人就该笔贷款向其支付的利息,即属于发生在境外与该分行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2.境外税额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直接抵免是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例如我国居民企业(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在所在国(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作为股息、红利分配给该母公司,子公司在境外就其应税所得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按母公司所得股息占全部税后利润之比的部分即属于该母公司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额。
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为居民企业从其符合《通知》第五、六条规定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通知》第二条关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以及通知的规定,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一)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二)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三)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3.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其在中国境外已经实际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境外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包括:境内、境外所得分国别(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抵免税额、抵免限额和实际抵免税额。
不能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准确计算实际可抵免的境外分国别(地区)的所得税税额的,不应给予税收抵免。
《通知》第三条关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三条第一款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4.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境外所得,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为将该项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还原计算后的境外税前所得;上述直接缴纳税额还原后的所得中属于股息、红利所得的,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时,应再将该项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还原计算,即该境外股息、红利所得应为境外股息、红利税后净所得与就该项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之和(参见示例七)。
对上述税额还原后的境外税前所得,应再就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时已按税法规定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进行对应调整扣除后,计算为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5.本项规定了境外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以上所称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含义参见《通知》第十三条规定。
6.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分配利润职能,因此,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境内,均应当计入所属年度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境外分支机构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的各项收入与支出标准,须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8.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主要考察发生支出的确认和分摊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我国税收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
企业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总额时扣除的,但属于应由各分支机构合理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应做出合理的对应调整分摊。
境外分支机构合理支出范围通常包括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人员工资、资产折旧、利息、相关税费和应分摊的总机构用于管理分支机构的管理费用等。
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9.从境外收到的股息、红利、利息等境外投资性所得一般表现为毛所得,应对在计算企业总所得额时已做统一扣除的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在该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后,才能作为计算境外税额抵免限额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参见示例一)。
在就境外所得计算应对应调整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时,应对如下成本费用(但不限于)予以特别注意:(1)股息、红利,应对应调整扣除与境外投资业务有关的项目研究、融资成本和管理费用;(2)利息,应对应调整扣除为取得该项利息而发生的相应的融资成本和相关费用;(3)租金,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应对应调整扣除其融资成本;属于经营租赁业务的,应对应调整扣除租赁物相应的折旧或折耗;(4)特许权使用费,应对应调整扣除提供特许使用的资产的研发、摊销等费用;(5)财产转让,应对应调整扣除被转让财产的成本净值和相关费用。
涉及上述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应包含的已间接负担税额的具体还原计算将在《通知》第五条、第六条项下说明。
10.企业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节中关于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确认境外所得的实现年度及其税额抵免年度。
(1)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若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日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若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年收到上述所得,仍应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所属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2)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境外所得的实现年度。
(3)企业收到某一纳税年度的境外所得已纳税凭证时,凡是迟于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终止日的,可以对该所得境外税额抵免追溯计算。
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三)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各项应税所得,比照上述第(二)项的规定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1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在享受境外税额抵免时,也应就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各项应税所得,按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及《通知》、《指南》等相关税收法规规定计算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四)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下同)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12.本项所称共同支出,是指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成本费用支出,通常包括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支出。
企业应对在计算总所得额时已统一归集并扣除的共同费用,按境外每一国(地区)别数额占企业全部数额的下列一种比例或几种比例的综合比例,在每一国别的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计算来自每一国别的应纳税所得额。
(1)资产比例;(2)收入比例;(3)员工工资支出比例;(4)其他合理比例。
上述分摊比例确定后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合理原因不得改变。
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五)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13.本项基于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的原则及其要求,对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不得相互弥补做出了规定,以避免出现同一笔亏损重复弥补或须进行繁复的还原弥补、还原抵免的现象。
14.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以下称为非实际亏损额),今后在该分支机构的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参见示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