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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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 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织实施。

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后3 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对于一次勘察设计、分期完成的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要求详见附录一);(三)通过了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的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对由本级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尽快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对由国家文物局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及时上报验收申请,国家文物局根据申请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可由竣工验收部门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相关指标详见附录二)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一)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建验收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

(二)应制订验收计划,并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书面通知业主单位,由其协助安排竣工验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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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使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省级以其以下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责任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涉及国家文化安全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示范价值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条(验收条件)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工程竣工一年以上。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盒施工管理资料。

资料整理要求详见附录一。

(三)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四)通过了业主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

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完成的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主要针对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进行验收,相关指示详见附录二。

第六条(验收程序)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一)工程通过初验并完成整改后,由业主单位经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尽快直接组织验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

验收组织方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成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其中至少应有2名国家文物局专家库专家。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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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织实施;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后3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对于一次勘察设计、分期完成的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第五条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要求详见附录一;三通过了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的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第六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对由本级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尽快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对由国家文物局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及时上报验收申请,国家文物局根据申请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可由竣工验收部门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相关指标详见附录二;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一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建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二应制订验收计划,并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书面通知业主单位,由其协助安排竣工验收事宜;三组织现场查验时,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需在现场接受验收专家组质询;四召开验收会议;1.听取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情况汇报;2.听取工程初验情况及整改情况汇报;3.调阅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4.验收专家发表意见专家意见表详见附录三;五根据现场查验、情况汇报及专家意见,形成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由工程基本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及结论、工程竣工验收总结及建议三部分内容构成;第九条竣工验收部门应在验收结束后及时向业主单位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应同时将验收意见和验收报告报国家文物局备案;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未经初验或者初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依照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履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第十一条国家文物局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完成后二年内未开展竣工验收的项目,予以通报;如发现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验收程序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究相关当事者责任,并撤销验收结论,责成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重新组织验收;竣工验收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录一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一、文字部分一工程竣工总结业主单位编写1、工程概况:立项报告/工程基本情况,开竣工日期,工程管理记录,工程预算与结算等;2、工程主要内容3、工程变更情况4、工程特点/经验与教训、建议等二工程管理程序资料:立项批复方案批复,招投标文件, 合同,开工许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明等;三施工资料1、开工申请2、施工组织设计3、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记录4、工程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施工洽商文件5、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文件6、分项、分部工程相关试验报告※7、施工日志8、工程停工、复工、检查、自检、整顿、事故处理、会商、申请、批复等相关文件9、各类材料产品、设备合格证明、进场检测报告10、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资料※四监理资料1、监理大纲2、监理日志、月报、工程例会纪要等3、监理报告监理单位编写五竣工资料1、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编写2 、竣工验收申请六工程经济资料:施工预算书、决算书、经费管理文件等七初步验收相关文件二、图纸部分一勘察设计图、竣工图及说明二设计变更图及说明※三、影像资料一工程照片二工程录像※三资料汇总光盘注:带※号为可选项,其余为必备资料;附录二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指标及评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文物保护工程相关规范、标准,并参照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等工程项目评价管理方法,确定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指标及评定标准如下:一、验收指标分为三级:一级指标:1.工程程序管理2.工程效果与质量3.工程档案与资料二级指标:1.1方案申报及审批1.2招投标1.3合同1.4工程组织管理1.5初验2.1工程效果2.2建筑类工程质量2.3遗址及其他类工程质量3.1设计3.2施工3.3监理3.4竣工三级指标:1.1.1方案上报、审批的规范性1.1.2方案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1.1.3方案变更手续的规范性1.2.1设计招投标的规范性1.2.2施工招投标的规范性1.2.3监理招投标的规范性1.3.1设计合同签订情况1.3.2施工合同签订情况1.3.3监理合同签订情况……二、验收评定标准根据分值权重及打分结果,评定标准分为合格、不合格;合格:综合得分在70分含,满分100分且工程效果得分17分含,满分25分以上、工程质量得分25分含,满分35分以上;不合格:综合得分在0-69分;三、说明:1、指标1.1.1如不合格,即方案未经上报和批准,则此工程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2、指标2.2和指标2.3根据不同类别的文物保护工程制定,如验收的工程不属于此类别则此指标项不需参照和评价;附录三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专家评分及意见表工程名称: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专家评分汇总及结论表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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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织实施。

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后3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对于一次勘察设计、分期完成的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要求详见附录一);(三)通过了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的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对由本级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尽快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对由国家文物局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及时上报验收申请,国家文物局根据申请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可由竣工验收部门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相关指标详见附录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之欧阳美创编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之欧阳美创编

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织实施。

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后3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对于一次勘察设计、分期完成的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要求详见附录一);(三)通过了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的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对由本级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尽快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对由国家文物局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及时上报验收申请,国家文物局根据申请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可由竣工验收部门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相关指标详见附录二)。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一)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建验收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

(二)应制订验收计划,并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书面通知业主单位,由其协助安排竣工验收事宜。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使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省级以其以下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责任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涉及国家文化安全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示范价值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条(验收条件)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工程竣工一年以上。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盒施工管理资料。

资料整理要求详见附录一。

(三)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四)通过了业主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

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完成的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主要针对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进行验收,相关指示详见附录二。

第六条(验收程序)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一)工程通过初验并完成整改后,由业主单位经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尽快直接组织验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

验收组织方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成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其中至少应有2名国家文物局专家库专家。

(三)验收组织方应制订验收计划,并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书面通知业主单位,由其协助安排竣工验收事宜。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05328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05328

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织实施。

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后3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对于一次勘察设计、分期完成的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要求详见附录一);(三)通过了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的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对由本级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尽快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对由国家文物局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及时上报验收申请,国家文物局根据申请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可由竣工验收部门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相关指标详见附录二)。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一)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建验收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

(二)应制订验收计划,并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书面通知业主单位,由其协助安排竣工验收事宜。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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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织实施。

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后3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对于一次勘察设计、分期完成的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要求详见附录一);(三)通过了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的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对由本级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尽快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对由国家文物局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及时上报验收申请,国家文物局根据申请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可由竣工验收部门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相关指标详见附录二)。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一)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建验收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

(二)应制订验收计划,并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书面通知业主单位,由其协助安排竣工验收事宜。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6.04.05•【文号】文物保函〔2016〕343号•【施行日期】2016.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物保函〔2016〕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16年3月17日第9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办法》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2016年4月5日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织实施。

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后3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织实施。

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后3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对于一次勘察设计、分期完成的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要求详见附录一);(三)通过了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的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对由本级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尽快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对由国家文物局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及时上报验收申请,国家文物局根据申请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可由竣工验收部门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相关指标详见附录二)。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一)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建验收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

(二)应制订验收计划,并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书面通知业主单位,由其协助安排竣工验收事宜。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05328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05328

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织实施。

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后3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对于一次勘察设计、分期完成的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要求详见附录一);(三)通过了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的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对由本级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尽快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对由国家文物局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及时上报验收申请,国家文物局根据申请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可由竣工验收部门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相关指标详见附录二)。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一)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建验收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

(二)应制订验收计划,并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书面通知业主单位,由其协助安排竣工验收事宜。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05328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05328

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织实施。

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后3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对于一次勘察设计、分期完成的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要求详见附录一);(三)通过了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的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对由本级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尽快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对由国家文物局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及时上报验收申请,国家文物局根据申请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可由竣工验收部门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相关指标详见附录二)。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一)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建验收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

(二)应制订验收计划,并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书面通知业主单位,由其协助安排竣工验收事宜。

文物-国保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文物-国保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织实施。

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后3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对于一次勘察设计、分期完成的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要求详见附录一);(三)通过了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的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对由本级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尽快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对由国家文物局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及时上报验收申请,国家文物局根据申请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可由竣工验收部门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相关指标详见附录二)。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一)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建验收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

(二)应制订验收计划,并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书面通知业主单位,由其协助安排竣工验收事宜。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综述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综述

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织实施。

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后3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对于一次勘察设计、分期完成的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第五条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要求详见附录一);(三)通过了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的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对由本级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尽快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对由国家文物局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及时上报验收申请,国家文物局根据申请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可由竣工验收部门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相关指标详见附录二)。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一)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建验收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二)应制订验收计划,并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书面通知业主单位,由其协助安排竣工验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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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 , 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织实施。

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后 3 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对于一次勘察设计、分期完成的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要求详见附录一);(三)通过了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的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对由本级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尽快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对由国家文物局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及时上报验收申请,国家文物局根据申请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可由竣工验收部门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相关指标详见附录二)。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一)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建验收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 3 人的奇数。

(二)应制订验收计划 , 并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书面通知业主单位,由其协助安排竣工验收事宜。

(三)组织现场查验时,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需在现场接受验收专家组质询。

(四)召开验收会议。

1.听取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情况汇报;2.听取工程初验情况及整改情况汇报;3.调阅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4.验收专家发表意见(专家意见表详见附录三)。

(五)根据现场查验、情况汇报及专家意见,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由工程基本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及结论、工程竣工验收总结及建议三部分内容构成。

第九条竣工验收部门应在验收结束后及时向业主单位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应同时将验收意见和验收报告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未经初验或者初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依照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履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国家文物局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完成后二年内未开展竣工验收的项目,予以通报;如发现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验收程序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究相关当事者责任,并撤销验收结论,责成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重新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一、文字部分( 一 ) 工程竣工总结(业主单位编写)1、工程概况:立项报告/ 工程基本情况,开竣工日期,工程管理记录,工程预算与结算等。

2、工程主要内容3、工程变更情况4、工程特点 / 经验与教训、建议等( 二 ) 工程管理程序资料:立项批复方案批复, 招投标文件 , 合同 , 开工许可 ,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明等。

( 三 ) 施工资料1、开工申请2、施工组织设计3、图纸会审 / 技术交底记录4、工程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施工洽商文件5、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文件6、分项、分部工程相关试验报告( ※)7、施工日志8、工程停工、复工、检查、自检、整顿、事故处理、会商、申请、批复等相关文件9、各类材料产品、设备合格证明、进场检测报告10、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资料( ※ )( 四 ) 监理资料1、监理大纲2、监理日志、月报、工程例会纪要等3、监理报告(监理单位编写)( 五 ) 竣工资料1、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编写)2、竣工验收申请( 六 ) 工程经济资料:施工预算书、决算书、经费管理文件等(七)初步验收相关文件二、图纸部分( 一 ) 勘察设计图、竣工图及说明( 二 ) 设计变更图及说明( ※ )三、影像资料( 一 ) 工程照片( 二 ) 工程录像 ( ※ )( 三 ) 资料汇总光盘注:带※号为可选项,其余为必备资料。

附录二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指标及评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文物保护工程相关规范、标准,并参照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等工程项目评价管理方法,确定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指标及评定标准如下:一、验收指标分为三级:一级指标: 1. 工程程序管理2. 工程效果与质量3 .工程档案与资料二级指标: 1.1 方案申报及审批1.2 招投标1.3 合同1.4 工程组织管理1.5 初验2.1 工程效果2.2 建筑类工程质量2.3 遗址及其他类工程质量3.1 设计3.2 施工3.3 监理3.4 竣工三级指标: 1.1.1 方案上报、审批的规范性1.1.2 方案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1.1.3 方案变更手续的规范性1.2.1 设计招投标的规范性1.2.2 施工招投标的规范性1.2.3 监理招投标的规范性1.3.1 设计合同签订情况1.3.2 施工合同签订情况1.3.3 监理合同签订情况⋯⋯二、验收评定标准根据分值权重及打分结果,评定标准分为合格、不合格。

合格:综合得分在70 分(含,满分100 分)且工程效果得分 17 分(含,满分 25 分)以上、工程质量得分25 分(含,满分 35 分)以上;不合格:综合得分在0-69 分。

三、说明:1、指标 1.1.1 如不合格,即方案未经上报和批准,则此工程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2、指标 2.2 和指标 2.3 根据不同类别的文物保护工程制定,如验收的工程不属于此类别则此指标项不需参照和评价。

一级二级指标指标方案申报审批3分招投标及合同2分工程程序管理20分施工组织管理7分验收8分工程工程效果效果质量25分60 分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指标体系三级指标方案上报、审批的规范性方案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方案变更手续的规范性是否经过招投标,招投标过程是否符合勘察设计招投标及相关规定,是否签订合同,合同签订过勘察设计合同情况施工招投标及相关规定,是否签订合同,合同签订过施工合同情况关规定是否经过招投标,招投标过程是否符合监理招投标及相关规定,是否签订合同,合同签订过 监理合同情况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工程开工许可(备案) 工程是否具备开工许可施工组织设计的科学性 工程组织、实施是否科学、有序、高效经费使用、管理是否规范,相关制度是 经费使用与管理的规范性 否健全施工期间文物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和 文物防护措施 效果施工期间文物及安全教育的落实情况 安全教育及措施和效果 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现场管理措施是否到位 是否组织了阶段性验收,勘察设计、监阶段性验收情况 理、建设单位是否出具验收意见,验收结论 竣工初步验收情况 是否组织了竣工初验,初验结论情况 按批准的方案和施工图施工 是否符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文物保护原则遵守情况的保护原则外部观感效果 外部观感如何 传统工艺、做法 传统工艺做法是否得到了良好的执行 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是否得当,效果 新技术、新材料 如何分值权重合格 2-3 分不合格 0-1 分 合格 2 分不合格 0-1 分 合格 5-7 分不合格 1-4合格 5-8 分不合格 1-4 分合格 17-25 分不合格1-16 分工程档案资料建筑类工程质量35分遗址及其他类工程质量35分(备选)设计4分施工8分其他效果基础部分墙体部分结构部分装修部分屋面部分其他(油饰彩画及附属文物)本体加固工程防渗排水工程防风化工程灾害治理工程壁画彩塑保护勘察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记录试验或检测报告施工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志参照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保证文件、材料与工艺的相关试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监理相关记录予以评价。

参照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保证文件、材料与工艺的相关试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监理相关记录予以评价。

内容是否完整、规范内容是否完整、规范内容是否完整、规范内容是否完整、规范内容是否完整、规范内容是否完整、规范内容是否完整、规范合格 25-35 分不合格1-24 分合格 3-4分不合格1-2 分合格 5-8分不合格1-4 分20分图纸会审内容是否完整、规范施工变更记录内容是否完整、规范监理监理记录内容是否完整、规范6 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内容是否完整、规范竣工竣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规范2 分竣工图内容是否完整、规范合格 4-6 分不合格 1-3分合格 2 分不合格 0-1分附录三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专家评分及意见表工程名称:一级指标工程程序管理20分工程效果质量60分工程档案资料20分二级分值说明及意见指标方案申报及审批 3 分招投标及合同2分工程组织管理7分验收8分小计工程效果25分工程质量 35 分小计设计4分施工8分监理6分竣工2分小计合计专家签字年月日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专家评分汇总及结论表工程名称:专家 1 专家 2 专家 3 专家 4 专家 5专家 6 平均分工程评分情况总体评价及完善意见后续工程建议验收结论(根据评分标准分为合格、不合格)专家组长签字专家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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