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办法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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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3月8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6•【字号】河东政办函〔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0年5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三章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安排第四章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第五章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有关责任第八章附则河东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精细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统筹管理的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区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不包括装饰装修、运行维修、养护以及土地储备等非建设类事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楼堂馆所项目,应当执行本规定的同时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的有关规定。

政府资金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审核上报或转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单位”)是指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进行具体管理,承担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等责任。

第三条(资金来源)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保障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要求。

第二章项目定义与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使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五条投资项目范围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第三章核准管理权限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作,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相应规模的投资项目核准。

第七条核准管理权限按照项目总投资额、行业属性和区域规划进行划分,具体权限划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备案管理权限第八条除需核准的项目外,其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九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备案要求和流程由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章核准与备案流程第十条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核准或备案决定。

第六章资金申请与补助第十二条企业投资项目在符合相关政策和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资金支持或补助。

第十三条资金申请与补助的具体办法和流程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依法依规进行。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项目,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企业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投资公司的法律规定(3篇)

投资公司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投资公司作为连接投资者与市场的桥梁,在我国经济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投资公司的定义、设立条件、经营范围、监管机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投资公司的法律规定进行概述。

一、投资公司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投资公司是指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投资公司通过投资其他企业或购买有价证券等方式,实现资本的增值。

二、投资公司的设立条件1. 股东资格:投资公司的股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投资公司的股东资格。

2. 注册资本: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

3. 经营范围: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

4. 公司章程:投资公司应当制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5. 组织机构:投资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三、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1. 股权投资:投资公司可以投资其他企业,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

2. 债权投资:投资公司可以购买其他企业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

3. 资产管理:投资公司可以接受委托,对客户资产进行管理。

4. 投资咨询:投资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5. 证券投资:投资公司可以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6. 其他投资业务:投资公司可以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业务。

四、投资公司的监管机构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投资公司的证券投资业务进行监管。

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投资公司的债权投资业务进行监管。

3.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投资公司的其他业务进行监管。

五、投资公司的法律责任1. 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责任:投资公司违反公司章程,给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3]4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3]4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9月10日津政发〔1993〕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在本市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和《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在本市境内与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关的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业主)的委托,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归口管理全市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政策、起草或制定我市工程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审批、资质认定和日常管理;3、负责对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考核(考试)、注册、发证等管理工作;4、负责对中央驻津监理单位进行注册备案,对外埠监理单位来本市承接监理业务进行审批和管理,对外国及境外监理单位来本市进行合作监理进行审批,资质审查与管理;5、组织和管理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培训、理论研究和工作交流;6、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7、检查、督促本市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8、做好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承包商)以及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

天津市《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

天津市《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

天津市《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文件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津发改财金〔2011〕1206号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津政发〔2008〕30号)的要求,做好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参与设立境内股权投资企业工作,根据《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津发改财金〔2 011〕675号)要求,经市领导同意,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商务委、工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贯彻执行。

附: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二О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主题词:金融试点办法通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0月14日印打字:王金玲校对:胡齐艺(共印60份)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 11〕253号)、《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津发改财金〔2011〕6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根据本办法经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备案办)认定为开展此次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股权投资企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廖国勋2020年12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放管服”改革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要求,市人民政府对照3个《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第710号、第714号)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7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6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17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关于《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1.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三条第六款中的“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驻津海洋监察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二)关于《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将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海事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

3.将第四条中的“规划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关于《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1.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市交通委员会”修改为“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天津市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部分前置条件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天津市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部分前置条件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天津市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部分
前置条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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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天津市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部分前置条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编办发布的《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999号)等文件精神,对《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外资〔2014〕765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外资〔2014〕766号)涉及项目核准和备案前置条件的内容作出如下修改:
一、对《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外资〔2014〕765号)作出修改取消第七条第三项“(三)涉及银行融资的,提供银行出具的含融资金额的意向书”。

二、对《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外资〔2014〕766号)作出修改将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
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取消“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结束——。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代理市长张国清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修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分规章1.对《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

(2)删除第十三条。

(3)删除第十四条。

(4)删除第十五条。

(5)删除第十六条。

(6)删除第二十一条。

2.对《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二条。

(2)删除第十三条。

(3)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等应当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对《天津市设定与实施行政许可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三十条第二款。

(2)删除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4.对《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二条。

(2)删除第十三条第一款。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最新版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最新版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最新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最新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活动,特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和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颁发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指导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规〔2020〕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规〔2020〕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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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政规〔202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7部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批转市卫生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91号)
二、《转发市经协办关于加强异地天津商会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02号)
三、《转发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67号)
四、《转发市合作交流办关于加快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建设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07号)
五、《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工业企业废水未经集中处理直接排放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36号)
六、《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76号)
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市文明办拟定的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管理
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22号)特此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3日
——结束——。

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改善投资服务和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市和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市和区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或我市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明确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划分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除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第七条《核准目录》规定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目录》规定由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各区行政审批局及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行政审批局。

滨海新区各功能区项目核准机关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津财会〔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做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工作,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自用第三章对外投资第四章出租、出借第五章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自身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知识百问百答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知识百问百答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知识百问百答1.银监会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主要是指哪些?答:是指《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固贷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流贷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融资指引》)。

2.《个贷办法》从何时开始颁布和施行?答:《个贷办法》由银监会2010年第2号主席令公布,公布时间为2010年2月12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3.银监会出台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主要由哪些金融机构执行?答: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

4.“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答:一是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二是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防范贷款被挪用风险;三是强调合同或协议的有效管理;四是强调加强贷后管理;五是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

5.银监会出台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所指的“贷款人”指哪些机构?答: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开办固定资产贷款业务、项目融资业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6.在华外国银行分支机构是否也要遵守“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相关规定?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开办固定资产贷款业务、项目融资业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也应接受“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约束,并遵守相关规定。

7.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引入的“实贷实付”有何意义?答:引入“实贷实付”的贷款资金支付方式,有利于将信贷资金引入实体经济,使银行加强贷款使用的精细化管理,有效管控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

8.“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对贷款程序作了怎样的规定?答: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按如下程序进行:借款人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并进行贷前调查——银行对贷款进行全面风险评价及审批——借款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借款人向银行提出贷款发放与支付申请——贷款资金发放与支付——银行开展贷后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单位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单位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本文章发布于:2005-01-01 11:51:36 来源:天津市国资委--------------------------------------------------------------------------------字号:[大] [中] [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行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一)发展战略规划;(二)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三)重大投资、融资;(四)资产重组;(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章发展战略规划第四条直接监管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发展战略规划一般应当包括3至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第六条发展战略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竞争力分析等;(二)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三)发展定位与发展目标;(四)经营发展与结构调整的重点;(五)规划实施步骤;(六)实现目标的措施;(七)需要列入规划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是指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或国有产权比例发生变化。

直接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由市国资委决定。

其中,直接监管企业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直接监管企业子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报市国资委批准。

直接监管企业其他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评估净值在1000万元及以上或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市国资委核准;评估净值在1000万元以下和不涉及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变化的,报市国资委备案。

2017年2月1日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全文及解读

2017年2月1日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全文及解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No.:00000000000000269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

天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和《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监事会及监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市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向监事会提供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条市国资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有独资公司直接派出监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向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派出监事。

第五条市国资委派出的监事会和向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监事(以下简称“派出监事”)的日常办公经费,由市财政拨付,市国资委统一管理。

第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兼职监事组成。

监事会主席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监事会主席由副局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担任,或者从市属国有企业中有5年以上管理经验的现职高级管理人员中选聘,为专职。

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任命,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或者通过公开招聘择优选拔,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批准。

兼职监事的工作经费由企业承担。

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企业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市国资委派出监事为专职,其任职条件参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七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后,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经市国资委同意,其派出监事可以担任一至三家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八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及市国资委派出监事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检查企业财务、资产运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市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02•【字号】津滨政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20年8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滨海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津人发〔2019〕33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本级政府投资管理适用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区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跨区域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统筹,项目建设资金由区级财政与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

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保密工程投资按照市、区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本区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包括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区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六条政府投资安排和项目实施原则:(一)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注重绩效、综合平衡、保障重点;(二)政府投资应坚持资金集中使用,项目统一安排,项目跟着需求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三)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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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办法天津市企业投资项
目核准暂行管理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落实社会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权,改革项目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政府对企业投资调控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政府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及附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借贷款、赠款;政府融资以及国债建设资金;政府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的资金;土地使用权岀让金等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管理的其他建设资金。

第四条对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和下达指令性投资计划。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

各级财政、规划和土地、建设、交通、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核准权限
第六条《目录》规定由国家核准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国家核准机关。

《目录》规定由地方核准的项目,按照《天津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的规定,分别由市或区县(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以下简
称“三区”)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核准。

区县(含“三区”)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核准的项目,要及时抄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市发展改革部门通过计算机联网,对项目核准编号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七条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目录》中规定应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应参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颁发的主要行业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进行编制。

第八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环境影响评价;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送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涉及农用地征用的,还需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报国家核准以及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应由市级以上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第十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主要对申请报告及附件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核准: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三)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主要产品是否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五)是否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产力布局是否合理;
(六)是否符合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要求,是否符合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
文化遗产的要求;
(七)是否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八)是否对公共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共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九)其他需要审查核准的内容。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凭项目核准通知书和项目核准代码到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环境保护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核准程序和期限
第十二条需报请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冃,以及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国家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向单位主管部门或区县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单位主管部门或区县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初审后,转报市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三条发展改革部门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以及澄清补充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包括申请报告及附件、以及澄清补充材料),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行业审核。

其中,工业技改项目由工业主管部门进行行业审核,城建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行业审核,农业项目由农村经济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相关行业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发展改革部门书面反馈审核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在进行核准过程中,如与相关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存在较大分歧,应在收到行业审核意见起2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应在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评估机构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但不得向项目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含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作
出对项目核准的决定,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或向上级项目核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项目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核发项目核准通知书和项目核准代码,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发展改革部门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在收到申报材料、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含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发展改革部门已核准的项目,如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核准部门报告,由核准机关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五章其他
第十九条经核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2月1日前,向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表,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进度表编制下一年度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性计划。

项目完工后应向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完工情况表。

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协助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进度和完工情况及其他信息的收集工作。

第二十条如发现以下情况,发展改革部门可取消项目核准及项目代码:
(一)项目核准后两年仍未开工建设的;(二)其他原因需要取消核准的。

第二十一条对应报请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项目内容发生变化、按要求应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而未及时办理的,或虽然申报但未经同意的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保手续,公安消防部门不得批准消防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企业注册登记机关不予注册登记,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外汇使用手续,海关不予办理设备进口手续,质监部门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如果对核准决定有异议,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不得变相增加核准事项,不得拖延办理时限。

第二十四条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核准文件的,未按核准要求进行建设的,以及应报核准未申报而擅自开工建设的,一经发现,发展改革部门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发展改革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各区县政府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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