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法投诉制度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以及相关组织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
第三条食品安全投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便民;(二)客观、公正;(三)保护投诉人合法权益;(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投诉制度,明确投诉渠道,加强投诉处理,确保投诉及时、有效解决。
二、投诉渠道第五条食品安全投诉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提出:(一)拨打12331全国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二)通过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投诉举报窗口;(三)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四)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提出。
第六条食品安全投诉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三)投诉事项;(四)相关证据材料。
三、投诉处理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八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案:(一)投诉事项属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第九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案件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相关资料;(二)对被投诉人进行现场检查;(三)对涉嫌违法行为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四)对涉嫌违法行为的食品进行扣押、查封;(五)对涉嫌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案件时,应当保护投诉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投诉人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三条对投诉案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食品安全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了维护人民的权益,我国建立了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展开,探讨我国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运行机制、问题以及改进方向。
一、法律规定与机构设置我国《食品安全法》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了食品安全投诉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和机构需要负责接收并处理食品安全投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是负责监督和管理食品安全的主要执法机构,下设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局负责具体的投诉处理工作。
二、投诉渠道与形式在我国,食品安全投诉的渠道多样化,包括电话投诉、信函投诉、网络投诉等。
而投诉的形式也各不相同,有的是因为自身的食物中毒事件,有的是对某一食品问题的质疑和投诉。
无论投诉内容如何,投诉渠道和形式都为人民提供了一个表达不满和维权的途径。
三、投诉受理与初步核实当人民群众向相关部门投诉食品安全问题时,相关部门需进行投诉受理和初步核实工作。
这一过程主要包括记录投诉内容、确认投诉人身份、核实投诉事实等。
相关部门需要对投诉所涉及的信息进行初步核实,确保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四、实地调查与证据采集为了进一步确认投诉的真实性,并找到问题的根源,相关部门会进行实地调查和证据采集。
这一过程需要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实地走访、取证,了解投诉事项的具体情况。
同时,相关部门还会采集可能存在的食品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
五、问题审查与处理决策在调查取证完成后,相关部门会对投诉事项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根据投诉核实情况和现行法律法规,相关部门会制定处理决策,例如责令企业整改、罚款、撤销生产许可等。
这一过程需要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公众利益和食品企业的实际情况,寻求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六、处理结果通报与公示为了保护公众的知情权,相关部门会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和公示。
通报和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责任企业的处理措施以及处罚情况等。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三篇)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安定与经济稳定的基础。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维护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相关问题展开阐述,以期为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意义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落实,提高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度和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意义如下:1. 提高食品监管效能。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能够使相关职能部门了解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真实感受和需求,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从而提高食品监管效能,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2. 保障消费者权益。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能够让消费者的投诉得到及时的解决和公正的待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促进消费者保护观念的增强。
3. 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能够使食品生产经营者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加强企业自我监管和风险控制,提高各个环节的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诉受理、调查核实、处理结果反馈、处罚决定等环节。
1. 投诉受理投诉受理是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第一步,主要是指相关部门接收和登记消费者的投诉信息,并将其纳入投诉数据库进行管理,确保投诉信息的透明化和可追溯性。
投诉受理应设立相关投诉受理窗口或热线电话,并应明确投诉受理时间和地点,便于消费者的投诉和咨询。
2. 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是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核心环节,主要是指相关部门对投诉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投诉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调取相关信息和证据、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和鉴定。
3. 处理结果反馈处理结果反馈是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重要环节,主要是指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消费者和相关当事人,并将处理结果公示于社会,便于消费者和公众监督和评价相关部门的工作。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投诉范围和方式第五条食品安全投诉的范围包括:(一)食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问题;(二)食品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问题;(三)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四)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中存在的其他食品安全问题。
第六条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食品安全投诉:(一)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二)向食品生产、销售者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投诉;(三)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第七条投诉人应当提供以下信息:(一)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三)投诉的事项和理由;(四)证据材料。
第三章投诉处理程序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安全投诉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十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二)询问相关当事人;(三)对涉嫌违法行为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四)查封、扣押违法食品和相关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食品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投诉成立,依法予以查处;(二)投诉不成立,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三)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食品安全投诉处置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置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及时、有效地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诉接收1. 食品安全投诉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现场等方式向本公司提出。
2. 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由专人负责接收和登记投诉。
第三条投诉处理流程1. 投诉接收:及时接收消费者提出的食品安全投诉,并对投诉进行详细记录。
2. 投诉分类:根据投诉内容,将投诉分为食品质量问题、食品安全隐患、食品标识不符、食品经营行为不规范等类别。
3. 投诉派单:根据投诉类别,将投诉派发给相关部门或人员处理。
4. 调查核实:相关部门或人员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5. 处理意见: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6. 投诉回复: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回复投诉人,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第四条投诉处理要求1. 及时性:投诉接收后,应在1小时内进行分类并派单处理。
2. 客观公正:调查核实过程中,应保持客观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3. 严肃认真:对涉及食品安全的问题,应严肃认真对待,彻底查明原因,确保食品安全。
4. 整改落实:对投诉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五条投诉处理时限1. 一般投诉:自投诉接收之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回复投诉人。
2. 重大投诉:自投诉接收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回复投诉人。
第六条投诉处理结果反馈1. 对投诉处理结果,投诉人如有异议,可向本公司提出复查申请。
2. 本公司应认真对待复查申请,对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条投诉处理情况统计与分析1. 定期对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投诉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2. 对重复出现的投诉问题,应重点关注,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八条投诉处理制度修订1. 本制度每两年修订一次,以适应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诉举报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包括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方面的投诉举报。
第三条投诉举报渠道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一)拨打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电话;(二)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提交投诉举报;(三)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投诉举报;(四)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相关组织投诉举报。
第四条投诉举报处理(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进行登记,并按照投诉举报的性质、内容、紧急程度等分类处理;(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举报人;(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调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条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一)接收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内容等进行登记;(二)分类处理:根据投诉举报的性质、内容、紧急程度等,分别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三)调查核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四)处理结果反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条投诉举报人义务(一)投诉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投诉举报内容,并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二)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实;(三)投诉举报人不得恶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得以投诉举报为名进行报复。
第七条保密原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范本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食品产品消费者的投诉处理。
第二章投诉处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投诉处理机构)企业应设立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处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投诉。
第四条(投诉处理机构职责)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接受、登记消费者投诉,为消费者提供咨询、解答服务;(二)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三)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投诉事项,跟踪处理结果;(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情况,提出改进措施;(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档案,保存相关资料。
第三章投诉处理程序第五条(投诉受理)消费者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向企业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提出投诉。
第六条(投诉登记)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在接到投诉后,对投诉内容进行登记,并予以编号。
第七条(投诉调查)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在接到投诉后,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处理意见)根据调查结果,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九条(处理结果反馈)相关部门应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如有需要,应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条(投诉处理记录)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对每一件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四章投诉处理要求第十一条(保密原则)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护投诉人的隐私。
第十二条(公正原则)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保持公正中立,客观公正地处理投诉事项。
第十三条(效率原则)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应尽快处理投诉事项,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第十四条(整改措施)企业应根据投诉处理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投诉处理机构责任)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机构未按规定处理投诉,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食堂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食堂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1.本单位的食品安全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即任何一名员工接到有关本单位的食品安全投诉,都必须认真受理,不得推诿。
2.本单位的食品安全投诉实行登记制,登记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时间、投诉内容、受理人姓名、处理结果、答复时间等。
3.接到食品安全投诉后,受理人有权处理的,应当立即按规定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及时向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报告,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及时安排处理。
4.食品安全投诉事件经调查核实后,确认本单位责任的,应当依法对投诉人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5.食品安全投诉事件经调查核实后,确认非本单位责任的,应当向投诉人作出合理解释,并告知其法律救济途径。
6.食品安全投诉处理答复,应在调查核实确认结果后的24小时内作出。
7.对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等重大食品安全投诉事件,应当在处置的同时,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8.因相关人员推诿、延迟处理或隐瞒食品安全投诉,导致投诉处理不及时或投诉人不满意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一定的经济惩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本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另
行处理。
9.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根据《食品安全投诉登记表》反映的情况,及时回访投诉人,以评价本次食品安全投诉处理质量。
10.对被投诉的食品安全事件,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督促相关责任岗位和责任人采取改进措施,并持续跟踪,以提升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学校食品安全投诉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投诉渠道1. 校园食堂食品安全投诉电话:123312. 校园食堂食品安全投诉邮箱:***************.cn3. 校园食堂食品安全投诉信箱:位于食堂门口4. 校园食堂食品安全投诉接待室:位于食堂内三、投诉处理流程1. 接到投诉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向校长汇报,校长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人员对投诉进行核实。
2. 核实投诉情况后,对属实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3. 对不属实或无法核实的问题,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4. 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汇总分析,为改进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四、投诉处理要求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投诉,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2. 对投诉人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3. 对投诉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及时予以解决。
4. 对投诉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五、责任追究1. 对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师生食源性疾患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对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通过以上制度,我校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广大师生饮食安全,为创建和谐校园、健康校园贡献力量。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管理制度一、引言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投诉受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处理。
三、投诉受理机构(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三)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接受消费者的委托,协助处理食品安全投诉。
四、投诉受理程序(一)投诉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信函、来访等方式向受理机构提出食品安全投诉。
(二)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并对投诉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三)受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24小时内对投诉进行初步核实,并根据投诉内容确定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四)受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五)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并建立投诉档案。
五、投诉处理要求(一)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内容进行核实,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处理。
(二)受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工作。
(三)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投诉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四)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投诉人反馈投诉处理结果,不得拖延、推诿。
六、法律责任(一)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投诉人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消费者权益,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及时、有效地处理食品安全投诉,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的投诉处理流程。
三、组织机构1. 成立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小组,负责投诉的接收、调查、处理和反馈。
2. 小组成员包括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代表及法律顾问。
四、投诉接收1. 设立专门的投诉渠道,包括电话、电子邮件、在线表单等。
2. 所有投诉信息必须详细记录,包括投诉人信息、投诉内容、时间、联系方式等。
五、投诉分类1. 将投诉分为紧急、重要和一般三个等级,根据投诉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分类。
2. 紧急投诉需立即处理,重要投诉应在24小时内处理,一般投诉应在48小时内处理。
六、投诉处理流程1. 初步审查:对投诉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投诉的真实性和相关性。
2. 调查取证: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产品批次、生产日期、销售记录等。
3. 分析评估: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评估投诉的合理性和责任归属。
4. 处理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处理方案,包括产品召回、赔偿、改进措施等。
5. 反馈沟通:将处理结果和后续改进措施反馈给投诉者,并保持沟通,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七、记录与档案1. 所有投诉处理过程和结果必须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
2. 档案应包括投诉记录、调查报告、处理决定、反馈信息等。
八、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投诉处理流程的培训。
2.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本制度,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投诉处理流程的认识。
九、监督与改进1. 定期对投诉处理流程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2. 根据投诉处理的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和完善投诉处理流程。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责任追究。
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三篇)
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维护幼儿园食品安全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适用于中心幼儿园的师生和家长。
第三条举报人或投诉人对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问题有任何疑问或发现相关问题,可立即向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心幼儿园所有。
第二章举报投诉方式第五条举报投诉方式可以采取书面方式或口头方式。
第六条举报投诉书应明确举报或投诉的问题,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口头举报投诉应立即提出,相关人员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立即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举报人或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举报投诉的问题、时间等。
第八条书面举报投诉应以正式信函的方式提出,并投递至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处。
举报投诉信中应明确举报投诉的问题,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接到举报投诉信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并签署收件人名字和时间。
第三章举报投诉处理程序第九条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收到举报投诉后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报告中心幼儿园负责人。
第十条中心幼儿园负责人在收到调查情况报告后,应对举报投诉的问题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进行进一步调查。
第十一条如需进一步调查,中心幼儿园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第十二条调查结果应向举报人或投诉人进行通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如调查结果属实,并发现中心幼儿园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中心幼儿园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制定相应的整改计划。
第十四条举报人或投诉人如对调查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如产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诉或举报。
第四章保密条款第十六条对于举报投诉人提供的举报投诉材料及个人信息,中心幼儿园应予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 (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工作原则)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公众参预、社会监督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工作,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引导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四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和处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机构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和处理在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直接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审查受理、转办、移送、跟踪、催促、审核等;(二)采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三)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四)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宣传、培训工作。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一、前言食品安全关乎我们的健康,不容忽视。
而食品安全的核心是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本文旨在介绍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制度的意义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紧要措施之一、这一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食品安全问题,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对个人、对家庭、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建立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加强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安全领域的公正竞争环境,削减企业“躲避”食品安全责任的可能性,这不仅是社会责任的体现,也是企业进展的需要。
三、制度标准1. 投诉渠道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网站、微信公众号、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诉,应当保证留存证据,同时,消费者应当供给真实、有效的投诉信息。
2. 投诉内容消费者投诉涉及食品安全的问题,如不合格食品、过期食品、显现食品中毒案例等。
同时,消费者应当对投诉涉及的实在问题认真描述,以便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 投诉处理时间投诉的处理时间,应当尽量缩短,以便适时有效地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投诉处理的时间应当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 投诉处理流程投诉受理→投诉审理→调查取证→处理结果反馈。
(1)投诉受理:当消费者发觉涉及食品安全的问题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有关部门应当开通投诉专线,并为消费者供给便捷快捷的投诉渠道。
(2)投诉审理:有关部门应当对投诉进行审理,认真核查投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告知消费者投诉处理时限。
(3)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以确定问题的真相和责任。
(4)处理结果反馈:有关部门应当适时向消费者反馈处理结果,并保证适时作出处理决议。
5. 制度考核对有关部门开展投诉处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表现优秀的部门予以表扬和嘉奖,对表现不佳的部门进行问责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跟踪和督促。
四、建议和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管理:1. 加强宣扬和推广加强对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宣扬和推广,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学问,引导消费者留意食品质量问题,让消费者明确自身权益和义务。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是指针对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后,公众可以提出投诉并得到有效处理和解决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众的健康和权益,促进食品安全的监管和管理。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投诉渠道:设立多种投诉渠道,包括电话、邮件、网上平台等,方便公众提出投诉。
2. 投诉受理:投诉部门应及时受理公众的投诉,并对投诉内容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3. 投诉调查:对受理的投诉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查明问题的原因、责任人等相关信息。
4. 投诉处理: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确保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5. 投诉回复:投诉部门应向投诉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解释处理理由。
6. 宣传教育: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7. 监督考核:建立投诉处理的监督机制,对投诉部门进行考核评价,确保投诉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通过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可以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果,增强社会的食品安全信
心。
同时,也可以促使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提高食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饮食安全,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投诉受理1. 投诉受理部门:学校后勤管理处或学校指定的其他部门。
2. 投诉受理方式:(1)电话投诉:设立投诉电话,24小时开通,接受师生员工投诉。
(2)书面投诉:设置投诉箱,放置于食堂显眼位置,方便师生员工投递书面投诉材料。
(3)网络投诉:在学校官方网站设置食品安全投诉专栏,方便师生员工通过网络提交投诉。
3. 投诉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三、投诉处理1. 投诉处理流程:(1)后勤管理处或指定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初步核实。
(2)如投诉情况属实,后勤管理处或指定部门应立即通知食堂负责人,要求其立即整改。
(3)食堂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后勤管理处或指定部门。
(4)后勤管理处或指定部门应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投诉人,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检查。
2. 投诉处理措施:(1)对投诉人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2)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处理,确保食品安全。
(3)对投诉人提出的合理建议,积极采纳并改进食堂管理。
(4)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投诉反馈1. 后勤管理处或指定部门应在投诉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2. 投诉人对处理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反馈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领导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3. 学校领导或相关部门应在接到申诉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五、责任追究1. 对投诉人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如因泄密给投诉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对投诉人提出的合理建议,不采纳且造成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范本(2篇)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范本食品安全是人们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而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则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
本文旨在介绍一份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范本,以期能够帮助各单位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和适用范围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理涉及食品安全的投诉事项,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从业人员及相关部门。
二、投诉渠道和接收1. 投诉渠道: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网络等方式进行投诉。
2. 投诉接收:接收投诉的人员应当及时记录投诉内容,并提供投诉受理单给投诉人。
三、投诉受理和处理流程1. 投诉受理:投诉受理人员应当在接收投诉后立即受理,并向投诉人了解详情,核实投诉事实,填写投诉调查表。
2. 投诉调查:投诉受理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与相关部门、企业等进行联络,获取相关信息和资料。
3. 投诉协商:在调查核实完毕后,投诉受理人员应当与相关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投诉问题。
4. 处理结果:投诉受理人员应当根据协商结果,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并记录处理结果,归档保存。
四、处理原则和要求1. 及时性原则:投诉受理人员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及时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投诉问题。
2. 公正公平原则:投诉受理人员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处理每一个投诉事项,不偏袒任何一方。
3. 保密原则:投诉受理人员应当对投诉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4. 文明礼貌原则:投诉受理人员应当以礼貌的态度对待投诉人,妥善处理投诉问题,并向投诉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五、投诉处理的补救措施1. 警示教育: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受理人员应当进行警示教育,并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2. 补偿赔偿:对于投诉事项中存在的损失,投诉受理人员应当要求相关当事人进行合理补偿。
3. 处罚追责: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受理人员应当要求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追责。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工作原则)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工作,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引导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四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和处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机构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和处理在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直接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审查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二)收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三)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四)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宣传、培训工作。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是指针对食品安全问题,建立起来的一套规范投诉、调查、处理的制度体系。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和处理,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投诉受理:建立食品安全投诉受理机构,接收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并对投诉进行初步的筛选和登记。
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投诉。
2. 调查取证:投诉机构对接收的投诉进行调查,包括实地调查、取证、听证等方法,收集相关证据和信息,在对事实进行核实和评估的基础上,判断投诉的合理性和可信度。
3. 处理结果:根据调查结果,投诉机构会对投诉进行处理,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制裁。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情况,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 信息公开:投诉机构应当及时公开投诉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增加透明度,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信任度。
5. 预防措施:投诉机构还应当从投诉案例中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提出相关的预防措施,促进食品安全问题的预防和解决。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具
有重要意义。
同时,也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意识,形成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格局。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是指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建立起来的一套制度,用于处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投诉和举报事件。
该制度旨在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企业的监管。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投诉受理: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接收消费者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和举报。
2. 调查核实:对接收到的投诉和举报进行核实和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3. 处理决策:根据调查结果,判断投诉是否属实,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 问题整改: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要求,并监督其整改情况。
5. 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投诉处理结果,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
6.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有效地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增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同时,也能加强对食品企业的监督,推动其加强自律和提升产品质量,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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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工作原则)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工作,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引导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四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和处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机构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二)调查和处理在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较大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机构职责)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直接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审查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二)收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三)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四)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机构职责)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直接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审查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二)对设区的市级、县级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三)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宣传、培训工作;(四)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报告。
第八条(系统建设)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和完善一体化的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第九条(工作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
第二章受理第十条(受理归口)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审查受理;无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由收到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受理。
第十一条(投诉与举报)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提倡实名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第十二条(受理范围)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一)无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或者违法行为的;(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投诉举报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三)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但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四)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五)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六)应当通过诉讼、信访、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七)属于请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民事争议进行调解、责令被投诉举报对象予以退换货、赔偿、补偿等诉求的;(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三条(地域管辖)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无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应当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诉举报人可以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提出投诉举报。
有依据或者证据表明涉嫌违法主体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投诉举报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提出投诉举报。
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无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可以向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
两个以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收到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四条(指定管辖)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涉及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指定受理机构或者部门。
第十五条(受理期限)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投诉举报自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受理分类)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按照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办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要投诉举报:(一)声称已致人死亡、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二)可能造成严重食源性的安全隐患、涉及婴幼儿乳品安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疫苗和高风险类医疗器械的;(三)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重要或者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其他投诉举报。
(五)其他需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的投诉举报。
不符合重要投诉举报情形的,为一般投诉举报。
第三章办理程序第十七条(办理转交)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办理。
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认为应当由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办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转交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当即时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并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当即时确定承办单位,并将投诉举报转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八条(无管辖权移送之一)投诉举报受理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实发现投诉举报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投诉举报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投诉举报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且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无法确定有管辖权的部门的,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将其提供的投诉举报材料复制备查后予以退还。
(二)投诉举报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机构或者本部门管辖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受移送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审查受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九条(无管辖权移送之二)投诉举报受理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实发现投诉举报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其投诉举报属于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对其投诉举报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办理协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办理投诉举报。
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提出拟办意见,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明确办理意见,组织协调投诉举报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承办要求)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给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办理时限)投诉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下列时间不计算在投诉举报办理的期限内:(一)确定投诉举报管辖机构或部门所需时间;(二)承办单位对投诉举报涉及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或论证所需时间;(三)其他部门协助调查所需时间。
特别复杂疑难的投诉举报,需要继续延长办理期限的,承办部门须书面报请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移送的投诉举报,自受移送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管辖权确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投诉举报的办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