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重难点汇编—《中国法制史》三
司法考试法制史第三章复习笔记
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第三章复习笔记(1)
西周的婚姻制度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①一夫一妻制: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但是并不排除男子纳妾。
②同姓不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附远厚别”。
③父母之命:违背此原则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承认。
(2) “六礼”:
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
①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②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③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④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⑤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⑥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
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七出”
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
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
①不顺父母:逆德
②无子:不孝
③淫:乱族
④妒去:乱家
⑤恶疾:不能共祭祖先
⑥多言:离间亲属
⑦盗窃:反义
(4)“三不去”
按照周代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
“三不去”是:
①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
②与更三年丧,不去;
③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第三章复习笔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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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第三章复习笔记(3)
宋代继承制度
(1)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有较大的灵活性。
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2)至南宋又规定了绝户财产继承的办法。
绝户指家无男子承继。
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中国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五听:辞、色、气、耳、目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
非公示告:指控告主体就家庭内部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
对非“公室告”,官府不得受理。
如果坚持控告,还要给予处罚。
九章律:萧何在秦律《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的基础上增订《护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称《九章律》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限内因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朝审:是明朝死刑案件复审复核的重要制度。
在每年霜降以后,由中央三法司机关,以及朝廷有关公候伯等贵族组成联合法庭,对全国上报的死刑案件当中的可疑与可矜怜者,重新复审。
朝审结果也同样要上报皇帝批准才能执行。
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清: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侯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
纵囚: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
官当: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三司推事: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待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
刺配:就是一种以流刑为主,兼施刺面、决杖等附加刑的刑罚。
封建制五刑: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种基本的法定刑罚。
简答西周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刑”多指刑法和刑罚,对一切违法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礼”能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
2、两者的关系:“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法经的历史地位和特征:地位:1、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较为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2、代表当时最高的立法成就3、初步确立封建法典的基本原则和体系4、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特征: 1、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2、贯彻“行刑重轻”的重刑主义原则秦朝刑名:(一)生命刑,族刑、阬、定杀、具五刑、磔、腰斩(二)身体刑,即肉刑,黥(或墨)、劓、刖(或斩趾)、宫等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
司法考试卷一《中国法制史》重点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中国法制史》重点:南京国民政府法律
制度
民国时期的宪法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双重性”
1.内容上:
(1)大量采用、引进、吸收西方近代以来的法律学说、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以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为基本蓝本,并采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
(2)继续保持、延续了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律制度的一些特性。
2.立法上:
(1)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而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数量亦多于普通法。
(2)在法律的制定与适用上采用“双重标准”:
一方面用基本的普通法作为“常态”法律,规范普通、正常的法律关系。
另一方面制定大量针对特定对象、在特定时空适用的特别法,超出普通法的限制,加强对危害其统治行为镇压。
特别的法优于普通法这一特征在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中表现的极为明显。
3.立法与司法关系上:
表面上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体现了一些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却完全是赤裸裸的野蛮、****;立法与司法的脱节。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中国法制史笔记重点整理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一、夏朝、商朝(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二)、夏、商法制指导思想(三)、夏、商立法概况(四)、夏、商的主要罪名(一)、西周的法制思想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
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
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
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
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三)、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三、东周之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礼崩乐坏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三)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二、秦朝——(前221-前206)——严刑峻法(二)、秦朝的立法概况(三)、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1、刑法之罪名与刑罚B、刑罚。
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三、两汉(西汉:前202-公元23年,东汉25-220)——“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一)、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体现黄老无为而治。
(汉初)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汉代法制思想-――萧何受刘邦之命修《九章律》(三)、汉朝的刑事法律制度【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四、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为证明自身统治的“正统”性,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刑罚制度改革。
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
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法制史一、术语解释(1)阅读死亡荒原p27(2)三恶笔记(3)尹的罪P10(4)傅别p27(5)品质代理人p27(6)但三宽恕法P33(8)方法p34(9)伽师拘禁P32(10)坐在边缘p67(11)插曲p153(12)一绝p156(13)并离开p158 II。
简短回答⑴简述夏商周时代五刑制度的演变⑵简述夏商时期的刑罚原则⑶简述西周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的形成⑷古代“礼”的特点⑸古代“礼”的作用⑹简述礼与刑的关系(7)简述“三免”的法律(8)简述“三免”的法律(9)简述“五审”的审判方法(10)简述“五错”的缺陷⑾简述“准五服以治罪”的产生p127⑿简述“官当”制度⒀ 《七出》和《三不去》的主要内容⒁什么是“鞫谳(jūyàn)分司”?作用何在?p200⒂简述“元代诉讼制度的特点p221―222三、论述题(1)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和影响?(2)李哲《法律经典》的内容、特点和地位是什么?(3)试描述汉代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过程?p89⑷唐朝法律对后来的封建法律和周边国家的影响有哪些?⑸明朝在加强监察机关的职能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p233⑹清朝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审判制度?p281四、填空题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1页)2.五过之疵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种司法人员徇私枉法的行为。
(p37)3.与秦朝法律相比,汉朝法律形式更加规范有序,其法律形式主要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秩序、科学、比较)4.唐代的刑罚体系主要包括五种刑罚,即:法定刑、法定刑、法定刑、法定刑、法定刑。
一共有二十个等级。
(第158页)5.宋地方政权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级。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一门重要的法学学科,它研究的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
在自考法律专业中,中国法制史是一门重要的考试科目,其重点知识点如下:一、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是中国法制史的早期阶段,其法律制度主要是以“礼治”为基础的。
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制度是“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等五种刑罚。
同时,这一时期还出现了“赎刑”、“矜老”等制度,以及“誓”、“盟”、“礼”、“仪”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其法律制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其中,最为重要的变化是“法家”思想的兴起,以及“令”、“律”、“科”、“条”等法律形式的出现。
同时,这一时期还出现了“铸刑鼎”、“竹刑”、“法经”等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事件和著作。
三、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汉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时期,其法律制度也是以“法治”为基础的。
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制度是“科举制”和“九品中正制”,以及“律”、“令”、“科”、“格”等法律形式。
同时,这一时期还出现了“春秋决狱”、“秋冬行刑”等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实践和思想。
四、唐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唐宋元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较为繁荣的时期,其法律制度也是以“礼法合一”为基础的。
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制度是“科举制”、“十恶”等制度,以及“律”、“令”、“格”、“例”等法律形式。
同时,这一时期还出现了“永佃制”、“鱼鳞图册”等具有重要意义的土地制度和地权制度。
五、近代法律制度近代法律制度是指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律制度,其特点是中西合璧、新旧杂糅。
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事件是清末修律,以及《大清律例》、《大清新刑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
这一时期还出现了“中华法系”、“唐律体系”等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概念和理论。
总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内容广泛、历史悠久的学科,其重点知识点较多,需要考生认真学习和掌握。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中国法制史笔记重点整理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中国法制史笔记重点整理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一、夏朝、商朝(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二)、夏、商法制指导思想(三)、夏、商立法概况(四)、夏、商的主要罪名(一)、西周的法制思想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
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
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
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
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三)、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三、东周之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礼崩乐坏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三)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二、秦朝——(前221-前206)——严刑峻法(二)、秦朝的立法概况(三)、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1、刑法之罪名与刑罚B、刑罚。
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三、两汉(西汉:前202-公元23年,东汉25-220)——“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一)、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体现黄老无为而治。
(汉初)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汉代法制思想-――萧何受刘邦之命修《九章律》(三)、汉朝的刑事法律制度【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四、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为证明自身统治的“正统”性,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刑罚制度改革。
《中国法制史》重点,难点与易错点
《中国法制史》重点、难点与易错点一、《中国法制史》重点由于中国法制史研究包括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封建制法律制度、清末及中华民国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在内的上下几千年的法制发展历史,涉及的知识点非常多,记忆难度很大。
在复习时要理清历史脉络,把握各个时期的重点法律制度和重要法律事件,形成自己的法制史学习框架,根据法制史的框架体系清点自己的重点学习成果,再补充和完善次要的知识内容。
中国法制史以历史发展为纵线,分为奴隶制法律制度、封建制前期法律制度、封建制中期法律制度、封建制后期法律制度、清末及中华民国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等六个大的时期;以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为横线,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活动、刑事法律制度、民事经济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等五个方面。
考试主要考查法律思想的内容、立法的时间和特点、具体法律和司法制度发展的内容和特征。
应试准备要重点掌握以下内容:一、应对选择题和判断题,重点掌握基本概念和常识:(1)禹刑和汤刑;(2)周公制礼;(3)以德配天;(4)殷彝;(5)铸刑书、竹刑、铸刑鼎;(6)五刑;(7)法经;(8)五听;(9)七出三不去;(10)读鞠与乞鞠;(11)三刺;(12)公罪与私罪;(13)十恶;(14)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15)重罪十条;(16)录囚;(17)永徽律疏;(18)唐六典;(19)宋刑统;(20)至元新格;(21)大明律;(22)明大诰;(23)大清律例;(24)大清会典;(25)贪墨罪;(26)都察院;(27)厂卫;(28)十九信条;(29)临时约法;(30)六法全书。
二、应对分析题,重点掌握法制指导思想和有特色的司法制度:(1)春秋决狱;(2)唐律的自首和类推原则;(3)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4)明代会审制度;(5)清代会审制度;(6)清末修律的意义;(7)领事裁判权的内容和后果;(8)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内容、特点及意义;(9)人民调解的原则、内容和意义;(10)中国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的发展。
司法卷一:中国法制史考点(三)
司法卷一:中国法制史考点(三)1、名词解释朝审正确答案:是明代在秋后处决犯人前,由朝廷重臣会同第审在押死罪囚犯的制度。
审判由吏部尚书主持,如遇喊冤,或认为案件仍可疑或可矜,应再加详审的,奏请皇帝定夺。
朝审号称“重视人命(江南博哥)”,但实际上重大犯罪早已“决不待时”,秋后行刑的只是一般人命、窃盗案件而已。
2、填空题唐初立法指导思想是O,法令简约,宽仁慎罚。
正确答案:礼刑并用3、填空题《大清民律草案》的后两编由礼学馆制定,名称分别是亲属和OO正确答案:继承4、单选南京国民政府使用时间最长的根本法是OA.《中华民国约法》B.《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C.《中华民国训政纲领》D.《中华民国宪法》正确答案:B5、单选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的律典是OβΛ.《九章律》B.《晋律》C.《魏新律》D.《北齐律》正确答案:C6、名词解释“权利平等令”正确答案:是南京临时政府为废除封建等级制度,维护民权而颁布的法令。
其宣布:蛋户、惰民、义民、丐户、剃发者、优倡,均许享受国家社会一切权利,如选举、参政、居住、集会、信教等。
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7、填空题曹魏时在中央司法机构中设O,职责是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
正确答案:律博士8、填空题南京国民政府的最高司法机关是()。
正确答案:司法院《中华民国民法》是仿照()民法典的编制体例制定的。
正确答案:B10、名词解释事国人过律正确答案:是汉朝的主要罪名之一。
依汉律规定,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有一定限额,超限者免为庶人。
其主要是防止诸侯王势力发展过大,危害中央集权。
11、填空题《竹书纪年》记载:“夏后芬三十六年作O H 0正确答案:圜土 12、填空题唐代借贷关系有计利息和不计利息两种,不计息的称为,计息的称为()。
正确答案:负债出举13、填空题《()》是清朝第•部完整的成文法典。
正确答案:大清律集解附例14、填空题春秋时期,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郡县制取代r ().正确答案:分封制15、单选在中国法制史上,“八议”最早规定在O 。
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整理.doc
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题型一、填空10*1-10二、名词解释5*3'=15三、单选题5*2=10四、多选题5*3'=15五、简答题49=36六、论述题1*14'=14A卷一•填空1•有一道连填5个空的题,课堂提问过,应该是五礼2.西周诉讼费用的名称3.封建制五刑二.名词解释1•礼、刑关系/解释礼2.婚姻制度3•汉代选官制度4•秦代法律形式5•汉代保辜制度五•简答题1・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表现和意义2•商鞅法制改革内容和意义3•八议制度内容4.汉朝的一个重点,应该是汉代刑制改革六.论述题唐律主要内容及其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B卷二.名词解释1.中央司法机构名称2.曹魏时期的选官制度3.越诉制度4.司法判例的名称5.汉代定罪量刑原则三.选择1.明代法律总体特点2. ..... 是最后一部 .... 法典四.简答题1.汉代文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2•唐明律典体例篇目差异3宋代刑罚制度的主要变化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重点,应该是有关法典结构的变化和立法技术的进步、门阀士族特权的法律化、刑罚制度变化或者其他五.论述题宋代诉讼和审判制度(书面)其他提到的:都是课堂提问、强调过的六赃罪出了选择或填空或名次解释上课提问的或者提问过的重点:法律的两个起源说、中国法律特点、奴隶制五刑、各代法律思想、宗法制、礼与刑的关系、质剂、西周婚姻制度、五礼、六礼、七出、三不去、继承对象、各朝司法机构名称、五听、公布成文法的几个活动、《法经》体例内容及地位、各代法律形式、西周秦代故意过失的名称、秦代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复作/隶臣妾、迁/贾/ i卒/中央司法机构名称和职能变化、劾告、汉初采用黄老思想的背景原因、乞鞠/录囚、春秋决狱、魏晋南北朝时期成就较高的法律和体例内容变化、重罪十条、五服制度、留养存亲、官当、八议制度、唐律体例与篇目解释、请/减/赎、三司推事、《宋刑统》编纂体例变化和特点、鞫谢分司制度、翻异别勘制度、理雪/驳议/法官责任制、元代法律制度特点、中国封建法制主导思想变化、比附原则、九卿会审/热审/会官录审/大审A卷—・填空1•有一道连填5个空的题,课堂提问过,应该是五礼五礼:吉、嘉、宾、军、凶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3.西周诉讼费用的名称朿矢:在屮国古代,是指民事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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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第三章复习笔记(2)
宋代婚姻法规
(1)婚姻的缔结主要受以下三个因素的限制:
①婚龄
宋承唐律,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
”违犯成婚年龄的,不准婚嫁。
②血缘
宋律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③州县官员
《宋刑统》规定:“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
其州上佐以上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
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并不在禁限。
”
(2)离婚:
仍然实行唐“七出”与“三不去”,但有少许变通。
例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三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但是“但是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三章考点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三章考点大家做好准备迎接司法考试了吗?诚意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三章考点”,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法制史》第三章考点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公元前221年)一、春秋时期的法制(一)成文法的公布1、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遭到了晋国叔向的反对;后又有邓析的竹刑2、晋国:赵鞅、范宣子铸刑鼎。
遭到孔子的非议。
3、楚国:仆区法、茆门法(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二、战国时期的法制(一)《法经》1、《法经》的制定背景(1)魏国魏文侯改革(2)李悝制定《法经》2、《法经》篇目及主要内容(1)篇目:盗、贼、网、捕、杂、具六篇。
(2)主要内容:规定侵犯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各种主要罪名及刑罚。
(3)篇目及内容的逻辑联系:‘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
其余罪名置于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
3、《法经》的特点及影响《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对后世有很大影响。
二、战国时期的法制(二)(二)商鞅定秦律1、秦律的制定背景(1)秦国的改革(2)商鞅本人条件2、秦律的主要内容(1)社会治理:改法为律,轻罪重罚(连坐)(2)社会经济:农战,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奖励军功,制军爵律(《分户令》)(3)行政建置:置县迁都,统一度量衡(4)思想文化:焚毁诗书,禁止游宦3、商鞅变法的意义(1)使秦国强大(2)使法制发展(3)使国家统一。
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
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一、名词解释1.“七出”、“三不去”“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2.“五听”“五听”,即: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气听,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
3.铸刑鼎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鼎”,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
史称“铸刑鼎”事件。
4.“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指用儒家经典《春秋》中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它反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对汉代司法领域的渗透。
5.亲亲相隐亲属之间互相隐瞒犯罪行为,是合乎父子之亲、夫妇之道的,对这种行为,法律不应追究。
6.《永徽律疏》《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时期制定的,迄今为止完整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一部传统成文法典。
7.《明大诰》《明大诰》是以判例形式出现的、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律外之法。
8.“存留养亲”它规定,对那些犯非“十恶”死罪或应判处流、徒刑的罪犯,若祖父母、父母老病应侍,身边却无成年子孙及期亲可以照料生活,允许通过上请,暂不执行原判刑罚,准其奉养老人,直至去世后再继续执行或予以改判。
9.秋审秋审是指在每年秋天举行的,审理地方上报的斩监侯和绞监候的案件的清朝最重要的一种会审形式。
10.“八议”“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
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11.三省六部三省:中书省、尚书省、门下省。
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12.《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国土地法大纲》是1947年制定的土地纲要,规定废除封建及半封建土地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13.六法全书《六法全书》是国民党政府六种法律的汇编,也是其成文法的总称,它构成了国民党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
教材串讲专题一、立法活动一、春秋时期的立法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立法活动二、战国时期的立法(一)战国时期李悝制《法经》(二)商鞅变法(前356年、前350年)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一)魏(220-265)律(三国时期)(三)南北朝之北魏(386-534)(四)北齐律(550-577)【例题·单选题】关于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内容的变化,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魏明帝在制定《曹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B.“官当”制度正式出现在《魏律》与《陈律》中C.为了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北魏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D.《北齐律》首先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答疑编号502756010101]【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内容的变化。
魏明帝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
所以选项A 正确。
“官当”制度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B 项错误。
《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C 项错误。
“准五服制罪”的制度在《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D 项错误。
四、唐代的立法1.“礼法合一”:唐朝承袭和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定律12篇,502条,并为后世所继承;3.立法技术完善;4.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朝鲜《高丽律》、日本《大宝律令》以唐律为蓝本。
五、宋代的立法宋代立法六、明代的立法明代立法七、清代前期的立法清代的立法专题二、刑事制度一、秦代的刑事制度(一)秦代刑罚二、唐代的刑事制度(二)唐律中的刑罚原则【例题·单选题】唐天宝元年,在都城长安轩辕酒楼吐蕃人欧阳帆与高丽人李文拓发生争执,欧阳帆在争吵时一怒之下将李文拓推倒在楼口,李失足坠于楼下,致脊骨断裂。
自考中 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一门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对于自考的同学来说,掌握重点知识点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以下为大家梳理一些自考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点。
一、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夏朝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处于初创阶段。
商朝的法律在夏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西周是中国奴隶制法制的鼎盛时期,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如“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强调道德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在刑事法律方面,实行罪刑法定和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在民事法律方面,土地所有权归周天子所有,实行“田里不鬻”。
婚姻制度实行“同姓不婚”,继承制度采取嫡长子继承制。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变法图强,其中以魏国李悝的《法经》最为著名。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商鞅在秦国变法,改“法”为“律”,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稳定性。
三、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统一后,全面推行法家思想,实行严刑峻法。
法律形式多样,包括律、令、式、法律答问等。
在刑事法律方面,罪名繁多,刑罚残酷,如死刑有枭首、腰斩、车裂等。
在民事法律方面,注重保护土地私有制和财产所有权。
四、汉朝的法律制度汉初奉行“无为而治”,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开始儒家化。
“约法三章”是汉初的临时法律。
汉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
在刑事法律方面,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在民事法律方面,土地私有制得到进一步发展。
五、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法律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
曹魏时期的《新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西晋的《泰始律》进一步完善了法典的体例和内容。
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逐渐规范化。
六、隋唐的法律制度隋朝的《开皇律》在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唐朝的法律制度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制的巅峰,《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
司法考试法制史必考
一、中国法制史1. 西周至秦之前的法律西周的契约形式(质剂、傅别);婚姻制度(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六礼、七出三不去);继承制度;《法经》的主要内容与历史地位。
2.秦汉时期的法律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汉代文景二帝的刑制改革;汉律的儒家化(上请与恤刑、亲亲得相首匿)。
3.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法典结构与形式的发展(《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八议、官当、重罪十条、准五服制罪、死刑复奏制度)。
4.西周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廷尉、大理寺);诉讼制度(五听、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
5.唐朝时期的法律《永徽律疏》的形成与历史地位;“十恶”;保辜;五刑与刑罚原则(自首、类推、化外人)。
6.宋朝时期的法律《宋刑统》的地位与特点;编敕与编敕所;刑罚的变化(折杖法、配役、凌迟);契约立法(买卖、租赁、借贷);继承法规。
7.明清时期的法律《大明律》与《明大诰》;“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奸党罪与充军刑。
《大清律例》与《大清会典》。
8.唐宋至清末前的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都察院、厂卫机关);诉讼制度(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明清的会审制度)。
9.清末变法修律与司法体制的变化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与影响;《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与四级三审制;领事裁判权。
10.民国时期的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与特点;“贿选宪法”;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二、外国法制史11.罗马法《十二表法》的制定与历史地位;罗马法的发展(市民法与万民法、《国法大全》);罗马法的分类;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12.英美法系英国法的形成(普通法与衡平法);英美法的渊源;司法制度(陪审、辩护);美国法的地位。
13.大陆法系德国法的形成与发展;法国人权宣言的原则和地位;代表性的法国宪法(1791、1875、1958);《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司法考试完整版)
中国法制史绪论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三)隋唐法制的完善(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三、关于中华法系【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四)鲜明的专制特性?(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
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
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司考考点: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原始人的法·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二)战争产生了刑罚----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一、周公制礼★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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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以降的法制思想与法律核心:“礼”和“刑”的关系问题(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内容。
“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德”反映的是一种现实社会的政治评价。
“明德慎罚”体现的是中国传统的“慎刑”思想,这种思想自西周以来就突出的体现在礼刑关系中。
“礼”和“刑”体现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种法律形态关系。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
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一旦超出了礼的规范他就要落入到刑罚的制裁范围之中。
(2)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即要求在家庭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
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三)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1.西周的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大市以质,小市以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2)借贷契约。
2.婚姻制度。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只有正妻所生子女为嫡系。
(2)婚姻“六礼”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度来完成,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3)婚姻关系的解除。
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
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按照周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
“三不去”即是: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
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3.继承制度。
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
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注意:古今继承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