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辖区水域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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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全市集中开展外地及涉牌涉证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全市集中开展外地及涉牌涉证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全市集中开展外地及涉牌涉证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4•【字号】佛府办函[2010]493号•【施行日期】201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全市集中开展外地及涉牌涉证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0]493号)各区人民政府:《全市集中开展外地及涉牌涉证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全市集中开展外地及涉牌涉证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加强我市摩托车管理工作,进一步整顿道路交通秩序,为第十六届亚运会营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特在全市范围集中开展外地及涉牌涉证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平安和谐佛山为目标,结合“创平安、迎亚运”专项行动和全省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外地摩托车违法进入我市禁行区域行驶和摩托车交通秩序混乱等问题,为加强我市摩托车管理工作开好局,为第十六届亚运会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一批违法外地摩托车和涉牌涉证违法摩托车,强制报废一批逾期报废摩托车,引导一批外地摩托车自觉返回原籍地,遣返一批外地摩托车,处理一批违法行为人,力争在我市行驶的摩托车存量明显减少,主要城市道路上外地违法摩托车和假牌套牌、无牌无证摩托车上路行驶以及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明显减少,驾驶人遵纪守法现象明显改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有效解决市民反映强烈的摩托车交通秩序混乱的热点问题,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

三、组织领导市公安局成立集中开展外地及涉牌涉证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张凯军副局长任组长,交警支队王宏强支队长、李世光政委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分局(公安局)及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法制处、治安支队、刑警支队、技侦支队、网监支队、交警支队、巡警支队(特警)各1名主管领导组成,负责指导、检查、协调专项整治工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可经营项目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可经营项目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可经营项目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可经营项目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佛山市城市可经营项目监管暂行办法》业经2006年9月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佛山市城市可经营项目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的要求,为规范佛山市城市可经营项目市场化经营,加强监管,维护城市可经营项目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可经营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经营性的社会事业项目等。

第三条对城市可经营项目市场化经营的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平与效率原则。

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省和市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能。

第二章监管部门及职责第四条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政府的授权负责城市可经营项目许可的部门为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城市可经营项目许可实施方案并申报立项;(二)负责项目经营权的招标、招募等具体组织工作,发放经营许可;(三)负责许可经营协议的谈判与签约;(四)对许可经营协议的履行实施监管;(五)与各有关部门协调,并积极配合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管工作,确保许可经营协议能够顺利履行,与各部门监管行为和采取的监管措施能够协调统一;(六)负责许可经营项目的考核与评估;(七)负责处理被许可经营项目的用户和公众的投诉;(八)制定被许可经营项目应急处理预案;(九)负责应急预案组织与贯彻落实;(十)负责项目的接管与移交;(十一)组织制定产品或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事项具体监管实施细则或评估、考核标准;(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水上加油站报告

水上加油站报告

前言--------------有限公司XXXXXXXX水上加油站(以下简称“XXXXXXXX 水上加油站”),原用油船为“XXXXXXXX”,因XXXXXXXX油船已到报废期限,所以--------------有限公司更换为“XXXXXXXX”。

根据OOOO海事局发布的《关于提供水上加油站清理整顿情况的复函》(粤OOOO事[2006]4号)的相关要求,原XXXXXXXX水上加油站规划布点于广东省OOOOO万山水域(22°07′48″N,133°48′42″E)。

现加油船船名为“XXXXXXXX”,船舶所有人为--------------有限公司。

该油站主要为过往的船舶提供燃料用柴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上加油站安全与防污染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660-2006)等相关文件,以及广东海事局、OOOO海事局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受--------------有限公司的委托,广东KKKK检测评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对XXXXXXXX 水上加油站的安全现状进行综合评价。

通过对XXXXXXXX水上加油站的安全现状进行分析评价,查找其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上的不足之处,提出整改建议与安全技术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以达到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大经济效益;同时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其发放相关证件提供客观、公正、科学的依据。

目录前言 (I)第一章编制说明 (1)评价依据 (1)主要法律法规 (1)评价标准 (2)其它相关资料 (2)评价范围 (2)评价程序 (2)第二章安全评价报告摘要 (4)第三章 XXXXXXXX水上加油站的基本情况 (5)水上加油站基本情况表 (5)水上加油站基本情况 (7)选址 (7)一般要求 (8)安全技术要求 (8)防污染要求 (10)所处地的自然条件 (10)油船锚泊情况 (11)船舶通航条件 (12)受油船靠泊限制条件 (12)工艺流程 (13)第四章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及评价方法的选择,评价单元的划分 (14)所经营油品的危险、有害特性 (14)易燃易爆性 (14)易积聚静电荷性 (15)易受热膨胀性 (15)易扩散和易流淌性 (16)有毒性 (16)经营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16)操作过程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16)可能存在的其它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19)自然灾害影响分析 (21)锚泊设施安全性分析 (23)船舶通航环境影响分析 (23)事故案例 (23)评价方法选择,评价单元的划分 (25)安全检查表分析法 (25)事故树分析法 (25)事故后果模拟分析法 (25)第五章 XXXXXXXX水上加油站安全评价 (26)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26)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安全评价 (33)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安全评价 (33)船舶碰撞事故应急处置 (34)船舶搁浅/触礁事故应急处置 (38)船舶进水/破损事故应急处置 (40)船舶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43)船舶失去动力事故应急处置 (44)船舶撤离/弃船事故应急处置 (47)船舶遇海盗应急处置 (49)船舶人员落水/搜救现场处置 (50)船舶油污染事故现场处置 (51)船舶航行中遇雾现场处置 (52)航行中遭遇大风浪/台风现场处置 (53)船舶触电现场处置 (54)船舶防雷现场处置 (55)安全技术条件评价 (57)工艺设备安全评价 (57)靠离泊作业安全评价 (57)安全管理评价 (59)安全管理机构 (59)安全管理制度 (62)第六章可能发生事故预测及模拟分析 (64)事故树分析预测水上加油站发生火灾事故的影响因素 (64)事故树分析法简介 (64)水上加油站泄漏、火灾事故树分析 (65)油品泄漏事故后果模拟分析 (72)加油船油品泄漏事故情景模拟 (72)油品泄漏速度、泄漏量模拟计算 (73)第七章整改建议和补充安全对策措施 (75)整改建议 (75)整改复查情况 (75)补充的安全对策措施 (79)第八章评价结论 (80)附件 (82)第一章编制说明评价依据主要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1 3)号,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4)通过《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第(25)号决议,2007年11月29日通过)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1994]155号,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8)《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7号,自2013年12月24日施行)9)《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法规[2003]489号文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10)《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4年第10号)11)《广东海事局关于对水上加油站(船)燃油供应实施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粤海事危〔2008〕355号 2008年6月19日)12)《关于加强船舶燃油供受作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海事危〔2012〕260号)13)《关于加强船舶燃油供受作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粤海事危〔2012〕549号)14)《广东省水上加油站管理办法(暂行)》(粤经贸资源[2003]232号)15)《关于提供水上加油站清理整顿情况的复函》(粤OOOO事[2006]4号)16)《关于OOOOO成品油零售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的批复》(粤经信电力函[2011]857号)评价标准1)《水上加油站安全与防污染技术要求》(JT/T660-2006)2)《油船静电安全技术要求》(JT197-1995)3)《油船洗舱作业安全技术要求》(JT154-1994)4)《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中国船级社2012年修订)其它相关资料--------------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照文书;--------------有限公司提供的安全管理制度。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6.08.23•【文号】国海环字[2006]428号•【施行日期】2006.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的通知(国海环字[2006]428号)局属各有关单位:《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以下简称《执行程序》),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执行程序》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海区情况的应急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工作。

各分局及海监总队应尽快细化制定应急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局备案。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为确保及时有效地开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应急响应工作,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最大程度地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制定该执行程序。

一、应急响应级别划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分三个级别:1.三级应急响应海上溢油源已确定为海上油田,溢油量小于10吨或溢油面积不大于100平方公里,溢油尚未得到完全控制的作为三级应急响应的标准。

2.二级应急响应海上溢油源已确定为海上油田,溢油量10吨-100吨或溢油面积100-200平方公里或溢油点离敏感区15公里以内,溢油尚未得到完全控制的作为二级应急响应的标准。

3.一级应急响应海上溢油源已确定为海上油田,溢油量在100吨以上或溢油面积大于200平方公里,溢油尚未得到完全控制的作为一级应急响应的标准。

启动《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

二、应急响应原则经对溢油信息进行核实符合应急响应级别划分条件,或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启动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

1.三级应急响应由三级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和实施;2.二级应急响应由二级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和实施;3.一级应急响应由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启动《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领导小组管理下的一级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和实施。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佛山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佛山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佛山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佛府办[2011]113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佛山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1]1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强佛山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关于加强佛山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加强我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实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随着城乡统筹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市的燃气事业发展迅速,节能减排以及新能源汽车示范项目的开展,对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供应应急保障、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以及燃气经营服务与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处理等方面,充分认识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城镇燃气管理水平,明确各级燃气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燃气管理人员,加大燃气管理执法力度,促进我市燃气事业健康发展。

二、统筹城镇燃气的综合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城镇燃气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配套实施,大幅度提高管道燃气的城乡覆盖率,保障燃气供应。

市住建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镇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顺德区除外)燃气管理工作,并对各区燃气依法管理和行政执法进行指导监督。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冬春时节开展水塘河道清淤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冬春时节开展水塘河道清淤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冬春时节开展水塘河道清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17•【字号】粤办函〔2023〕309号•【施行日期】2023.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冬春时节开展水塘河道清淤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23〕30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利用冬春时节组织群众开展水利设施修葺和清淤疏浚,保障来年春耕灌溉和防洪度汛,是中华民族传承千年的优良传统。

我省历来高度重视冬修水利工作,利用冬春时节,大力推动重大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水毁工程修复、水库水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等建设,有效提升了水利防灾减灾能力、水安全保障能力和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近年来,农村部分地区水塘、河道污泥淤积、排水不畅、功能减退甚至丧失,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和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部署要求,弘扬冬修水利优良传统、广泛凝聚民心共识、大力培育文明乡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升农村人居环境、保护水生态质量、增强防洪排涝能力、持续造福广大人民群众,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把开展水塘、河道清淤工作作为今年冬修水利的重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发动群众广泛参与。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作、社会支持”的工作模式,强化地市统筹、县级负责、镇村落实、群众参与,科学组织、整体推进冬春时节水塘河道淤泥清理工作。

二是拓展畅通群众参与清淤工作渠道,结合冬春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同步开展“村头水塘我来清”“农田灌渠大家清”系列群众清淤活动,不断提高群众参与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让人民群众成为清淤工作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三是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要迅速发动组织,第一时间行动起来,党员干部主动带头参加,特别是挂职各村的第一书记,要充分发挥领头羊作用,带动村民开展清淤工作。

船舶溢油事故风险及危害研究

船舶溢油事故风险及危害研究

船舶溢油事故风险及危害研究发布时间:2023-02-28T06:03:32.707Z 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2022年10月第19期作者:许灿煌[导读] “十三五”以来,我国加大了溢油应急防备建设力度,在应急设备库建设、应急资源配置、应急响应策略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许灿煌佛山市天泰利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市528200摘要:“十三五”以来,我国加大了溢油应急防备建设力度,在应急设备库建设、应急资源配置、应急响应策略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

但在溢油应急设备物资配备标准方面仍缺乏科学依据,特别是发生重大溢油事故时,仍然存在应急资源短缺、配备不合理,以及供应不到位等问题。

2017年,交通运输部修订了《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规定了溢油应急设备物资配备种类、数量要求,根据港口码头水上污染事故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应急防备能力目标的要求。

开展科学全面的溢油应急能力评估,除包括应急资源、环境、油品种类外,还要综合考虑各因素之间的关系。

基于此,本篇文章对船舶溢油事故风险及危害进行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船舶溢油;事故风险;危害;对策分析引言随着石油工业的不断发展,对生产和运输的需求不断增长,发生溢油事故的风险也随之加大。

一旦发生溢油事故时,经常会伴有人员伤亡、环境污染、财产损失、声誉受损等问题。

在应急行动中,人员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这其中不仅仅包括公众的安全,应急人员的安全同样重要。

世界各国对于溢油的安全管理有不同的方式,如美国的ICS指挥系统中会有专职的安全官来把控应急过程中的安全,我国则通常以应急预案和应急现场处置方案的方式对应急行动的安全给出相关方案,然而受制于溢油事故场景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传统应急行动中的安全指导资料并不充足,难以针对溢油应急场景应急人员的作业安全进行综合分析。

本文将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分析溢油应急事故处置中应急人员可能遇到的风险,并给出相应的防范方法及注意事项,以提高溢油应急人员在应急响应过程中的安全1研究背景近年来,溢油事故产生的石油类污染物会给整个河流水体和沿岸造成水环境污染,严重破坏水环境平衡,危害水生生物。

溢油应急计划

溢油应急计划

溢油应急计划篇一:溢油应急计划1 审批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1号)第九条;4、《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第二条。

二、提交材料1、溢油应急计划2、专家审查意见3、节能减排指标文件4、其他相关材料三、办理程序1、受理: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受理。

2、审查:国家海洋各分局对溢油应急计划审查3、审批: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四、办理时限:20日2 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是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根据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而制定的我国第一部船舶重大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该计划由三个层次组成,即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海区(北方海区、东海海区、南海海区和特殊区域台湾海峡水域、秦皇岛海域)溢油应急计划和港口溢油应急计划。

分为总则、组织和管理、溢油应急反应以及溢油应急反应支持系统四部分共33条。

据介绍,航运是世界经济发展和贸易流通的纽带。

当前,全世界80%以上的贸易往来是通过海运完成的,特别是油类,主要是经海上船舶运输。

然而海运业的发展,也带来了海上船舶溢油风险。

世界上多次船舶污染事故,都造成了巨大环境资源损失。

据统计,从1965年至1997年,全世界船舶溢油事故中,溢油总量在万吨以上有79起,总溢油量为414.6万吨,因此,在发展航运业,保证船舶安全的同时,切实保护好海洋资源,防治船舶溢油事故的污染损害,是当前重要的研究课题和制定本计划的主要原因,同时也是落实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一个重要方面。

据介绍,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于1990年通过了《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90)。

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

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

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点击打印作者:2005-5-10 10:27:52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环保局,各海事(监)局、港监局:为了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履行国际海事组织《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1990)的义务,《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及《北方海区溢油应急计划》、《东海海区溢油应急计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划》、《南海海区溢油应急计划》、《台湾海峡水域溢油应急计划》已经交通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现联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交 通 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〇〇〇年三月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前 言海上船舶溢油是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主要因素之一,随着海上石油运输量日益增长,船舶溢油事故也不断发生。

据统计,从1965年至1997年,全世界船舶溢油事故中,溢油量在万吨以上的共有79起,总溢油量为414.6万吨,其中最严重的一次溢油量达26.7万吨。

在我国,从1973年到1999年,50吨以上的重大溢油事故有53起,总溢油量2.9万吨,其中最大一次溢油量为8000吨。

海上船舶溢油事故,不仅使自然环境、生态资源受到损害,经济蒙受损失,而且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溢油事故引发的火灾,还可能会导致海上和沿岸设施、船舶等的损坏。

1989年发生在美国阿拉斯加的¡埃克森¡瓦尔迪兹¡号油轮触礁搁浅事故,共溢油3万余吨。

由于防备不足,措施不利,未能有效地控制油污扩散,使威廉王子湾遭受到空前的污染损害。

海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大量野生动植物死亡,渔业资源受到危害,渔场被迫关闭。

油污清除工作持续了两年多时间,污染损害赔偿和清污费用达80亿美元。

1983年发生在我国青岛港的¡东方大使¡号油轮污染事故,溢出原油3343吨,污染了胶洲湾230多公里的岸线,受影响的风景旅游区和海滨浴场90万平方米,水产养殖区15,000余亩。

水上溢油应急预案

水上溢油应急预案

水上溢油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高效处置船舶、水上(下)设施溢油事件(简称水上溢油事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水上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全市经济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哈尔滨市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公约,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上溢油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指挥部组成市政府成立哈尔滨市水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溢油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水上溢油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和反应力量的统一调度指挥。

市溢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哈尔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哈尔滨海事局局长担任。

市溢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哈尔滨海事局,办公室主任由哈尔滨海事局局长兼任。

市溢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哈尔滨海事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旅游委、市气象局、哈警备区、哈武警支队、哈尔滨海关、哈尔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组成。

2.2 指挥长职责(1)负责全面指挥、协调水上溢油应急反应行动;(2)根据事故及其他各方面情况,宣布水上溢油事件等级;(3)决定应急行动所需人员、物资、资金、技术等重大事务的调配;(4)在事故超出控制能力时,决定通知或请求其他有关单位或外部力量给予支援。

2.3 副指挥长职责(1)协助指挥长主持市溢油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2)受指挥长委派或指挥长不在现场时,组织水上溢油事件应急反应行动;(3)向指挥长提供所掌握的水上溢油应急事件各方面信息,包括船舶污染物泄漏情况、损失程度、污染和损害的发展趋势,拟采取的应急反应对策、行动方案,可以调动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4)按照指挥长指示,协调各有关部门参加水上溢油应急反应。

我国海上溢油事故现状和应对措施

我国海上溢油事故现状和应对措施

溢油事故发生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护这些资源。

由于溢油对不同岸线的影响是不同的,因此它们对溢油的敏感性也不同。

溢油事故发生时,要根据各类岸线对溢油的敏感程度排列优先保护次序,以供决策者确定应急对策。

溢油对环境的危害程度还与环境自身的特征有关。

溢油发生地点是否是敏感区,溢油发生的季节是否是鱼类产卵期、收获期,不同的海况等,都影响溢油的危害程度。

相同规模的溢油事故,发生在开阔水域要比发生在封闭水域的危害程度低;发生在海洋生物生长期要比发生在其产卵繁殖期的危害低。

三、海上溢油事故的应对措施: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和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并长期致力于建立“预防、应急和赔偿”三位一体的船舶溢油应急管理模式。

(一)不断建设应对事故的长效制度1、加大船舶安全检查力度多年来交通部海事局一直重视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应加大检查力度,重点提高检查质量,旨在进一步提升沿海航行船舶的安全状况,严厉整治低标准船舶。

自2003年以来,我国对外国籍船舶进行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总艘次维持在4000艘次左右,在检查中查处缺陷总数增长67.29%,滞留船舶数量增长95.38%;对中国籍沿海运输船舶进行的安全检查总艘次变化不大,检查中查处缺陷总数增长23.21%,滞留船舶数量增长254.87%。

2、加强水上交通管理,减少船舶事故发生交通部海事局近年来加大投资力度,在沿海和长江水域建成了24个船舶交通管理系统,65座雷达站。

在成山角水域、长江江苏段、珠江口、长江口、长江三峡库区等重点水域实施了船舶定线制。

通过强化船舶交通管理,有效减少了船舶碰撞、搁浅等事故的发生。

3、开展专项整治针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交通部海事局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改善了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通过开展低质量船舶专项整治,全国范围检查1000多家造船厂(点),关停并转303家,完成整改291家,正在整改406家,提高了我国造船工业的水平。

通过开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专项整治百日会战,实施集装箱开箱检查2845次,查获危险货物瞒报案件120起;检查液货码头2156家,吊销码头经营资质32家;检查小型液货船舶24105艘,滞留235艘,提高了载运危险品船舶的安全状况。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1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1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4日佛山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制度,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佛办发〔2013〕8号)精神,结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14〕7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坚持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注重实绩、突出重点、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区人民政府和本市负有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工作职责的市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和奖惩。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四条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委会)负责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工作,代表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初向各区人民政府及负有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工作职责的市有关部门下达本年度环境质量目标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

市环委会办公室作为市环委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具体承担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考核对象和内容第五条对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考核区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环境保护工作分管负责人。

佛山市供用水管理规定(2013年修正)-佛府[2013]97号

佛山市供用水管理规定(2013年修正)-佛府[2013]97号

佛山市供用水管理规定(2013年修正)正文:---------------------------------------------------------------------------------------------------------------------------------------------------- 佛山市供用水管理规定(2010年1月25日十三届6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1月7日十四届3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修正,佛山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4日以佛府[2013]9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用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要,保证安全供水、用水,促进节约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水工作和供水管理工作的单位和部门,以及使用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供水应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实行保护水源、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等措施,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并保障城乡发展的用水需求。

第四条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水、用水、节水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市规划、建设、卫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供水、用水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水、用水和节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供水企业之间供水能力、水质、技术、管理、服务、价格等方面存在的较大差异,以“同城、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为目标,大力推进全市供水资源整合和城乡一体化供水工作。

第二章建设与维护第六条市规划、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共同制定本市供水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供水专项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佛山:构建内河船舶溢油应急救援体系

佛山:构建内河船舶溢油应急救援体系

佛山:构建内河船舶溢油应急救援体系作者:邓敏来源:《珠江水运》2013年第11期在东平水道南海水厂附近水域,碧波荡漾,江风拂面。

“海特1511”海事综合监管船正在巡航,缓缓前行。

自今年3月21日投入使用后,本着“驻守东平、辐射佛山”的理念,定位为移动式溢油应急设备库、配备专业的溢油回收装置及贮存设施、综合溢油清除控制能力达50吨、应急服务半径达100海里的“海特1511”经常在东平水道进行机动巡航。

佛山海事局监管处处长黄锦标介绍说,“…海特1511‟船的列编,大大充实了佛山辖区水上应急处置力量,有效缓解了水上突发事故应急物资匮乏的局面,进一步完善了佛山地区溢油应急处置网络。

”近年,佛山海事局着力探索“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社会参与和区域网络联防”的水上溢油应急体系建设模式,推动佛山市“一个溢油应急指挥中心、五个溢油应急基地”水上溢油应急救援网络的建设,不断提高抵御溢油风险的能力。

目前,佛山辖区年进出港口船舶超过36万艘次,货物吞吐量约1.6亿吨,其中年油船进出港超2.6万艘次,油品吞吐量近1000万吨。

辖区分布着40多处饮用水吸水口,承担着佛山和广州两大城市居民用水的重任,日取水量达450万吨。

一旦水域发生严重溢油污染事故,将直接威胁佛山、广州两大城市的饮用水安全,后果不堪设想。

政府“买单”这是一种全新的水上溢油应急体系建设模式:以地方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水上防污设备库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交由一支清污公司具体运作,在发生船舶溢油事故时,由清污队伍具体实施应急清污行动。

黄锦标认为,“这样的做法保证了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清污人员和防污设备能及时投入溢油应急反应,达到快速、有效应急的目的。

”据了解,按照“节约、合理、属地分担负责”的原则,2005年4月,高明区政府率先拨款成立了高明区水上应急反应指挥分中心,储备了一批应急装备和器材,2009年6月份,由高明区政府、广东海事局和中油高富公司三方联合组建的水上防污设备库投入使用。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佛府办〔2019〕2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27日佛山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等文件精神,落实《佛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定本目录。

1.总则1.1构建严密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危险化学品安全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狠抓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责任落实。

各区、各部门应当结合各自实际与本目录要求,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佛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切实落实本目录中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的措施,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及安全管理责任。

1.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带储存)、使用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佛山市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要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在投资审批、土地出让、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执行本目录的规定。

已建但不在化工园区内生产、储存、经营(带储存)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应当符合佛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要求,并按照本市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和本目录要求逐步调整。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气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气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气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6•【字号】佛府[2003]98号•【施行日期】200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气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佛府[2003]9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佛山市气瓶安全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佛山市气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规范气瓶的充装、运输、储存、经销、使用、检验等行为,保证其安全使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气瓶(含充装液化石油气、氧气、氮气、氩气、氢气、氯气、氨气、二氧化碳、溶解乙炔、混合气等气瓶)的充装、运输、储存、经销、使用、检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各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四条气瓶充装单位(以下简称充装站)必须取得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方可从事气瓶充装。

第五条充装站必须对充装操作人员和充装前检验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本知识、潜在危险、充装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经佛山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第六条气瓶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充装制度。

充装站只能充装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不得为其它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广东省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

第七条用户自有气瓶的持有者可将气瓶产权转给充装站,或与充装站签订气瓶托管协议,办理托管手续。

溢油应急计划

溢油应急计划

溢油应急计划一、任何船员发现本船发生溢油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船长或值班驾驶员报告。

船长或值班驾驶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发出溢油报警信号,全船人员按《油污染应急计划》中的“检查表”和“溢油应变部署表”实施应急反应。

二、发生溢油的船舶在实施应急反应的同时应立刻按《油污染应急计划》中的报告要求通过有效地通讯手段向应急领导小组和海事主管机关报告,内容包括:1、发生溢油事故的船名、日期和时间、船位、溢油部位和事故原因、溢油的估计量;2、溢油海区的气象情况,包括流速和流向、浪高和风浪的方向等;3、船上货物及燃油种类、数量;4、溢油控制情况,被污染海区面积,正在采取的措施,要求的援助。

三、应急领导小组协助和指导船舶制订有关处置方案、并协调有关力量和资源协助和指导船舶实施应急。

四、当溢油事故危及人员、船舶安全时,船长有权实施人员撤离或弃船计划,以确保人身安全。

五、对溢油采取的行动按《船上防油污染应急计划》执行。

报告指定人员,包括:事故情况描述、应急抢险过程、造成的损失和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

供受油作业防污染应急预案一、作业现场一旦发生溢油事故,现场人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泄漏源,尽最大努力减小油品的泄漏量,并对泄漏源进行封堵,防止油污染面积继续扩大,同时组织人力进行回收,禁止私自使用消油剂。

二、在实施应急反应的同时,应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和海事主管机关报告,内容包括:1、事故发生地点及时间;2、事故原因和泄漏设备的名称、部位;3、泄漏物的品种;4、估计泄漏数量、继续泄漏可能性和扩散趋势等;5、事故现场的环境条件:风速、风向、潮水、波浪、能见度、气温、降雨等;6、预计可能遭受泄漏污染威胁的地区;7、已采取和准备采取的防治措施。

三、应急领导小组协助制订有关处置方案、并协调有关力量和资源协助码头和现场实施应急。

四、对溢油采取的行动按《码头污染应急计划》执行。

告指定人员,包括:事故情况描述、应急抢险过程、造成的损失和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佛山市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佛山市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佛山市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佛山市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后,原南海区的南庄镇已划入禅城区管辖,位于该镇的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同时归入禅城区管理。

此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禅城区原棉纺厂吸水点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调整为二级保护区(粤府函[2003]252号)。

因此,需对我市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进行重新确定,经核定,2003年我市的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调整为90.7307平方公里,其中水域面积为53.7835平方公里,陆域面积为36.9472平方公里。

各区的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确定如下:禅城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为12.83095平方公里,其中水域面积为6.47395平方公里,陆域面积为6.357平方公里。

南海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为26.06985平方公里,其中水域面积为13.85425平方公里,陆域面积为12.2156平方公里。

顺德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为43.02平方公里,其中水域面积为27.91平方公里,陆域面积为15.11平方公里。

三水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为6.6159平方公里,其中水域面积为4.2213平方公里,陆域面积为2.3946平方公里。

高明区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面积为2.1940平方公里,其中水域面积为1.3240平方公里,陆域面积为0.8700平方公里。

希望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规划,确保饮用水源的安全。

特此通知。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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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辖区水域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2.16
【实施日期】2003.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辖区水域溢油应急计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辖区水域溢油应急计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佛山辖区水域溢油应急计划
一、总则
为保护佛山辖区水域环境和资源,防治来自船舶和船舶相关的作业造成的溢油污染损
害,保障人民健康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办法》、《佛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特制定本计划。

本计划纳入佛山市社会抢险救援联动机制,按照由市政府统一协调下以海事部门为主力,职能部门各负其责,有关单位积极参与的原则施行。

二、计划适用范围
本计划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管辖水域内的船舶或船舶作业的油类污染,或船舶可能威胁水域的油类污染。

三、应急机构及职责
应急机构是非常设机构,佛山辖区溢油应急指挥中心是本计划的最高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指挥中心),统一协调溢油污染事故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布信息和警告,创造最良好的工作条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水域溢油应急会议,商讨和布置支持本计划和水域溢油应急计划实施的各方面工作。

总指挥由市政府的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该项工作的副秘书长、佛山海事局、市公安局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公安消防、环保、交通、卫生、水利、农业、气象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佛山海事局。

(一)应急指挥中心
组织指挥辖区水域的油污染应急反应行动,各应急反应行动分别由本计划中所确定的部门负责。

1、组织实施辖区水域溢油应急计划;
2、安排实行24小时溢油应急值班制度,接受溢油事故报告迅速作出评价,发报报警和通报,同时采取抢险行动;
3、迅速组成溢油应急反应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员对溢油应急进行现场指挥;
4、制定应急反应对策并实施,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应急行动,调动各部门的应急反应人力、物力资源和后勤支援;
5、负责有关辖区溢油事故的新闻发布;
6、组织辖区溢油应急人员培训和实施应急反应演习;
7、参与溢油应急计划的修订;
8、组织溢油专家咨询小组工作及其他约定事务;
9、统一协调溢油污染事故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布信息和警告,创造最良好的工作条件;
10、组织有关部门召开水域溢油应急会议,商讨和布置支持本计划和水域溢油应急计划实施的各方面工作;
11、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全力支援抗御溢油的应急反应行动;
12、定期组织本计划演习。

(二)现场指挥(指挥中心指定除外,由佛山海事局、佛山市环保局和消防局担任)现场指挥负责溢油应急反应行动的全过程,并仅对应急指挥中心负责。

由佛山海事局派遣的现场最高级别领导担任总指挥,环保部门派遣的现场最高级别领导担任副指挥,公安消防部门派遣的现场最高级别领导担任副指挥,负责组织成立行动组:现场水上交通管制组、溢油事故调查组、溢油控制清污组、溢油事故拯救组,火灾防范、施救组。

并指挥各行动组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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