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正义_在人与自然之间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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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卷第3期2010年7月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 f Y anta iU nive rsity (Phil osophy and Soc i a l Sc ience)V o.l 23 N o .3Ju.l ,2010

环境正义:在人与自然之间展开

[收稿日期]2010-03-15

[作者简介]曹孟勤(1957-),男,河北保定人,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生态伦理学研究。[基金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人与自然和谐的正义秩序研究(项目编号:08Z XB004) 阶段性成果。

曹孟勤

(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摘 要]目前的环境正义属于在人与人之间展开的社会正义,自然环境被排斥在正义关怀之外。为了使自然环境成为正义安排的对象,须建构一种在人与自然之间展开的环境正义。人与自然之间的环境正义既以人的道德自觉为基础,又从某种意义上内在契合着正义的相互性原则,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承认人与自然之间拥有平等地位的正义,从而确认人对自然的尊重;二是人与自然之间权利义务公正交换的正义,以担保人类改造自然界实践活动的道德合理性。

[关键词]人;自然;环境正义;生态伦理

[中图分类号]B 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194(2010)03-0001-05

一、人与自然之间的环境正义何以可能

环境正义概念产生于美国弱势群体反对美国政府在环境受害方面的非公正安排,之后该概念得到广泛的应用,并被赋予了新的含义。目前,环境正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代内正义,强调生活在同一时代的人们,要公平地分担环境受益、环境受害和环境责任,消耗了更多自然资源的国家和群体,应该更多地承担保护自然环境的责任,反对发达国家以保护自然环境为由阻挠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发展,反对由强者造成的环境危害让弱者来承担;第二是代际正义,主张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公平合理地分配自然资源,当代人不要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而消耗掉后代人的生活资源,当代人要为后代人留下足够的自然资源和干净的水、新鲜的空气。代际正义的伦理底线是:后代人的生活水平和环境状态不能低于现代人的生活水平和环境状态。

环境正义的提出具有一定的价值合理性和社会正当性,它对发展中国家和弱势群体维护自己正当

的环境权益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环境正义理论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从学理方面来看,环境正义的本质是社会正义,是对人的正义而非对自然环境的正义,其不以自然环境为对象,将自然环境排除在正义安排之外,用对人的社会正义代替对自然环境本身的正义。基于这一反思,笔者试图建构一种直接对自然环境的正义,以确保自然环境本身成为正义关怀的对象。当然,研究人与自然之间的环境正义,并不是要否认人与人之间的环境正义,只不过是再探索另外一种环境正义的形态,为保护自然环境再提供一种正义模式。

要确证人与自然之间的环境正义,首先遇到的一个难题是人与自然之间能否实际发生正义?即人与自然之间的环境正义何以可能?传统伦理观点认为,正义总是建立在 相互性 的逻辑基础上, 你怎样待我,我就怎样待你 ,其本质是交换性的正义,正义双方必须能够做到相互承认对方的自由权利和平等地位,理智地相互公平地交换其权利和义务,当一方的正当权利受到侵犯时,该方能够主张自己的

权利并要求对方对受侵犯的权利进行补偿。从正义的 相互性 逻辑中不难理解:正义具有一定的限制范围,它只能发生在拥有自我意识的人与人之间,不可能发生在人与自然之间,因为自然存在物和大自然本身根本不拥有智识和自我意识,它既不能意识到自己拥有的权利,也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更不能捍卫自己的权利。这也是为什么目前的环境正义一定在人与人之间展开的缘由。

然而,正义的 相互性 原则并不是正义的必要条件,人与人之间的环境正义已经打破了这种交换正义的逻辑,建立起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代际正义。代际正义所确认的作为正义关怀对象的 后代人 是根本不在场的,他们既不能对当代人提出任何正义要求,也无法实现与当代人权利与义务的交换,根本无法充分满足 相互性 的逻辑条件。代际正义的建立向我们表明,正义并不必然起源于 相互性 原则,它也可以单向度地起源于人的自觉的正义意识,起源于人的道德责任感和道德义务感。也就是说,当代人对后代人的代际正义,并不是后代人直接进行道德抗争的结果,而是当代人设想后代人在资源匮乏和环境污染的条件下不利于其生存,从而激发当代人的正义意识,使其自觉地为后代人尽道德义务。可见,代际正义的出现给我们提供了一种启示,正义也可以在缺乏自我意识的对象身上得以达成。

当代伦理学家汉斯 约纳斯在他提出的 责任原理 中就破除了 相互性 的伦理教条,从理论上阐明了 非相互性 原则在伦理中的可能性。他在论证当代人对后代人的道德义务时认为,当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所聚集的风险越来越大,这种社会风险直接威胁着后代人的生存,因此,为了减少社会风险,当代人作为一个整体必须努力而自觉担当起一种道德责任,有责任控制的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以为后代人留下一个安全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约纳斯指出,人类的责任或义务观念,并不是起源于社会契约论的 相互性 原则,而是源自 父母照顾孩子、强者照顾弱者 这一自然事实。既然未经后代人同意,父母就将其生产出来,那么父母就必然不要回报地为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种义务不是出于 相互性 的逻辑规则,而完全是单向度的或不对等的,是父母对自己进行自愿的责任限制。这样,约纳斯就通过父母养育子女这一自然事实,为当代人能够单向度地为后代人承担道德责任提供了合法性根据,并强调对 未来 单方面地承担责任是伦理的一种新维度。约纳斯还进而表明, 责任原理 中的责任是一种事前责任或前瞻责任,它以未来要做的事情为导向,而不是一种事后对责任的追究。这样, 责任原理 中的 责任 就属于单向性的伦理,它仅仅以当代人对后代人的义务为导向,缺乏后代人对当代人的道德回应和道德回报。根据代际正义建构的逻辑,我们同样可以在人与自然之间建立起正义的伦理关系。尽管自然环境本身缺乏理智和自我意识,不能诉说其权利要求,但我们可以依据人的道德自觉和基本良心能够单向度地将自然环境作为正义安排的对象。既然我们能够将根本不在场的后代人作为正义关怀的对象,为什么不能将自然环境作为正义关怀的对象呢?

更为重要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还不完全等同于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关系,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历时性关系,作为正义安排对象的后代人是根本未出现的,而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则属于共时性关系,自然环境不仅在场,而且还与人类发生着直接的相互作用。人与自然环境之间能够发生相互作用,人影响自然环境,自然环境也影响人,人改造自然环境,自然环境也改造人,这意味着人与自然之间从其现实性上存在着某种意义上的 相互性 。这种 相互性 表明自然环境本身能够以它自身的方式向人类表达某种要求或伸张自己的权利,或者说人类能够与自然环境进行 对话 ,这就为人与自然之间建立正义关系提供了另一种建构可能性。

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性,人类怎样对待自然,自然也就怎样对待人类。人类善待自然,努力维护生物多样性,维持自然环境的平衡、和谐与美丽,促使自然环境能够可持续发展,自然也就善待人类,为人类呈现出一个美好的、稳定的、和谐的环境状况,使人类能够在其中舒适存在和长期存在。人类恶待自然,污染自然环境,掠夺自然资源,破坏自然环境的多样性和再生能力,自然也就恶待人类,它就以河流死亡、土地沙化、洪水泛滥、温室效应、生物多样性减少等方式对待人类。人类与自然为敌,自然也与人类为敌,人类把自然置于死地,自然同样也以生态系统崩溃的状况将人类推向不归之路。在人与自然的这种相互作用中,人是主导方面,人类对自然的善与恶直接制约着自然对人类的善与恶,即自然对人类的善与恶完全依赖于人类对自然的善与恶,人类对待自然环境的任何行为都会被自然环境以同样的方式转嫁到人类自身。既然人怎样对待自然,自然就怎样对待人,那么,这就要求人类必须善待自然,公正地对待自然,把自然环境作为正义安排的对象。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维护人与自然之间的协同进化和自然环境本身的生态平衡。

2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第2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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