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关于在航校学习的时间是否计算工作年限问题的复函
内务部、卫生部关于工作人员解放后在联合诊所、私立医院工作的时间能否计算工龄等问题的复函
内务部、卫生部关于工作人员解放后在联合诊所、私立医院工作的时间能否计算工龄等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务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66.01.19
•【文号】[66]内人工字第10号
•【施行日期】1966.0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内务部、卫生部关于工作人员解放后在联合诊所、私立医院工作的时间能否计算工龄等问题的复函
(1966年1月19日(66)内人工字第10
号)
江苏省人事局、卫生厅:
九月二十四日函悉。
现对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凡是因为工作需要,从联合诊所调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办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他们在联合诊所工作的时间,如果是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一般的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但是对于由国家统一分配去的工作人员(如领导干部、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等),则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二、解放前的私立医院或教会医院,解放后我方即派去军代表,成立党、团组织,政治上加以指导,到一九五0年、一九五一年才被接收公办。
在解放后至接收公办前这段时间工作的一般工作人员(不包括医院董事会的董事等院方人员),
如果他们专职从事医务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三、卫生系统X光医师、放射性人员,由于从事该项工作,对身体健康有一定影响的,在他们身体衰弱不能工作需要安置处理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办理退休。
(80)教计字279号-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法规标题】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颁布单位】教育部【发文字号】(80)教计字279号【颁布时间】1980年07月19日【生效时间】1980年07月19日【全文】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陕西师范大学:一九八0年四月五日师大校发(80)098号函悉。
关于国家职工在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其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经与国家劳动总局研究,现综合答复如下:一、一九七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仍按原劳动部工资局一九六二年十月十三日(62)中劳薪字第292号文件执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一九七0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39号,81号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文件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
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四、原国家计委劳动局一九七二年七月二十一日(72)计劳业字35号文及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六日(77)劳薪字137号文规定的职工在校学习期间计算工作年限的办法,当时已明确规定只适用于那两次调整工资,因此,不得作为计算职工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依据。
教育部关于各级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79]教计字503号
教育部关于各级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正文:
---------------------------------------------------------------------------------------------------------------------------------------------------- 教育部关于各级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79)教计字503号)
最近你局来函询问,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过程中,对各级学校解放前和解放后及原私立学校改为公立后职工退职、退休时如何计算工龄问题,经商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各级学校的教职工于解放前夕在学校(不包括敌伪、国民党和其他反动党团举办的专门属于军事、政治性质的学校)连续担任工作的时间,与解放后连续在学校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原在私立学校(不包括补习学校和私塾)工作的教职工,改为公立学校后,其在该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上述两项规定,对一九六二年十二月底以前已办理了退职手续的职工,仍按照原来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的工龄问题,可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即“凡转为公办的民办教师(职工),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
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精神执行。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结束——。
[说明]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一)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
(二)五十年代赴苏联、东欧国家的留学人员,凡获得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的时间均计算工龄。
凡由国内派赴苏联、东欧国家直接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的,其工龄从本人在国内考取之日(或在国内实习、锻炼准备的时间)起计算;凡在苏联、东欧国家学习一段时间后,再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工龄从正式获准注册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之日开始计算。
(三)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四)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规定的学习年限计算工龄。
(五)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其攻读硕士学位的时间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1、凡在机关、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已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其攻读该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2、提前获得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按攻读学位的实际时间计算,延期获得学位的,按该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计算。
计算工龄的起始之月,正常入学的,统一按入学当年的9月1日(春季按2月1日)起计算;非正常入学的,按实际开学之月起计算。
3、获得学位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按被单位正式录用(聘用)报到之日算起。
4、现已离退休的人员,其获得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也可计算工龄。
5、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的配偶,因出国陪读或探亲未及时返回而被作自动离职处理的,现随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如在出国陪读或探亲期间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其攻读该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也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6、在校学习时未获得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参加工作后再获得硕士学位的,其攻读研究生的规定学制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六)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
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发布)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
二、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参加人民民主革命政权机关工作的时间,应当计算为工作年限。
三、工作人员在参加国家机关工作以前,参加下列工作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一)在中国共产党的机关工作的时间,或者接受党的决定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做革命工作的时间;(二)在民主党派的机关工作的时间,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的民主人士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做民主革命工作的时间;(三)在中国工农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军队工作的时间;(四)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人民团体的机关工作的时间;(五)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政权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六)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政权所属的企业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的企业单位工作的时间。
四、工作人员被抽调参加各种干部学校、训练班学习的时间,或者在革命根据地的抗日军政大学、陕北公学、中国女子大学等学校学习的时间,都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五、工作人员退职或复员后参加工作的,前后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六、起义人员参加国家机关工作的,从起义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曾经资遣回家以后参加国家机关工作的,从参加国家机关工作之日起计算年限。
七、新招收的工作人员,试用期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八、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但是情节较轻,并且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他受处分以前工作的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九、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
在计算退职金、退休金时,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和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
折算工龄问题的函》的通知
苏劳社[2000]125号
各市劳动(社保)局,原行业统筹单位,省各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的有关精神,现就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予贯彻执行。
一、职工1991年底前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按《〈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可折算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特殊工种的确认,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新的特殊工种名录前,暂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各行业特殊工种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本行业所属各单位,其他行业不能参照。
三、曾从事过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人员,可将从事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退休条件按高限掌握。
如:某男,现年55周岁,曾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6年,后又从事有毒有害工种3年,两者相加达9年,虽符合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8年的退休条件,但不符合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满10年的退休条件,不得办理退休手续。
四、未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人员,其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不再折算工龄,也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五、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日。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后其学习时间能否计算为连续工龄等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后其学习时间能否计算为连续工龄等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2002.12.02
•【字号】闽人发[2002]165号
•【施行日期】2002.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后其学习时间能
否计算为连续工龄等问题的通知
(闽人发〔2002〕165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
近来,有些单位针对部队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干部,在计算军龄时,其在普通学校学习时间可一并计算”的规定,询问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时间可否计算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经请示国家人事部,现答复通知如下: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入伍的干部转业到地方后,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时间的工具计算及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均按地方的原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即本、专科毕业生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参加工作时间从到单位正式工作之日算起。
福建省人事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工作人员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是否计算工作年限的复函
国务院人事局
关于工作人员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是否计算工作年限的复函(摘录)
[57]国人事字第90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人事局:
三月二十五日(57)人>字第32号报告收到。
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毕业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一般不计算为工作年限。
但对个别参加工作时间很久的(例如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工作)和因本部门工作需要,经组织保送到上述学校去深造并且带职、带薪学习的人员,他们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
一九五七年六月十二日。
精品范文-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精品范文-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广州市劳动局:你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xx]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
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xx]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xx]48(9)、532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三)、《劳动法》第四十(一)、四十四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否仅指加点,而不包括休息日或节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是否加班不受《劳动法》的第四十一条限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
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教计字279号:
二、一九七○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39号,81号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科教组关于高符等院校一九七三年招生工作的意见》国发〔1973〕39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和国务院科教组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办学中几个问题的意见》(国发〔1973〕81号)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国家职工在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期间工龄、工资待遇等问题的解答》(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
人事部、劳动部关于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
人事部、劳动部关于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
工作时
人事部、劳动部关于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人薪发[1994]43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4.09.19
【实施日期】1994.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人事部劳动部
关于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大中专毕业生
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人薪发〔1994〕43号)
关于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延期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问题,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1 / 1。
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关于在航校学习的时间是否计算工作年限问题的复函-[65]内人工字第67号
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关于在航校学习的时间是否计算工作年限问题的复
函
正文:
---------------------------------------------------------------------------------------------------------------------------------------------------- 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关于在
航校学习的时间是否计算工作年限问题的复函
(1965年6月26日(65)内人工字第67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一局:
(65)民航一劳字第124号函收悉。
关于原军委民航局第一、二、三、四航校学员的学习时间算不算工作年限的问题,同意你局意见。
即:凡原来是在职职工,由地方介绍来航校学习的,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原来是青年学生,在航校或训练班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此复。
——结束——。
内务部关于复员军人参加工作后又办理退职退休时军龄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内务部关于复员军人参加工作后又办理退职退休时军龄计算工龄问题的复
函
正文:
---------------------------------------------------------------------------------------------------------------------------------------------------- 内务部关于复员军人参加工作后
又办理退职退休时军龄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1958年8月5日)
河南省民政厅:
7月8日(58)民安字第458号请示收悉。
关于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参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工作后又退职或退休时,他们的军龄计算工龄的问题,根据1955年5月31日“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第一项,1956年2月24日“国务院关于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转业后计算工作年限和工龄问题的决议”、1958年5月12日劳动部、国务院人事局、内务部“关于处理退伍军人复工复职中需解决的问题的复函”及1957年7月2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57)保险字第622号关于革命军人参加地方工作后军龄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应当把他们的军龄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
来函所问的那个复员军人则应按这个原则办理。
至于复员军人或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又处理退职时,对于在军队复员时已经领取过复员生产资助金的一段军龄只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不再计发退职补助费;对于退伍义务兵因无生产资助金,则还应计发退职补助费。
此复。
——结束——。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80.07.19•【文号】[80]教计字279号•【施行日期】1980.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80年7月19日(80)教计字279号)陕西师范大学:一九八0年四月五日师大校发(80)098号函悉。
关于国家职工在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其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经与国家劳动总局研究,现综合答复如下:一、一九七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仍按原劳动部工资局一九六二年十月十三日(62)中劳薪字第292号文件执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一九七0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39号,81号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文件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
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四、原国家计委劳动局一九七二年七月二十一日(72)计劳业字35号文及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六日(77)劳薪字137号文规定的职工在校学习期间计算工作年限的办法,当时已明确规定只适用于那两次调整工资,因此,不得作为计算职工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依据。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第一篇: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教计字279号:二、一九七○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39号,81号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科教组关于高符等院校一九七三年招生工作的意见》国发〔1973〕39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和国务院科教组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办学中几个问题的意见》(国发〔1973〕81号)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国家职工在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期间工龄、工资待遇等问题的解答》(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第二篇: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110.临时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本单位录用为长期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中劳薪字[1964]344号111.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考入大学毕业分配后参加工作,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毕业分配工作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
教育部关于各级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教育部关于各级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有关工龄计算
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1979.12.15
•【文号】[79]教计字503号
•【施行日期】1979.12.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教育部关于各级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
复函
((79)教计字503号)
最近你局来函询问,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过程中,对各级学校解放前和解放后及原私立学校改为公立后职工退职、退休时如何计算工龄问题,经商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各级学校的教职工于解放前夕在学校(不包括敌伪、国民党和其他反动党团举办的专门属于军事、政治性质的学校)连续担任工作的时间,与解放后连续在学校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原在私立学校(不包括补习学校和私塾)工作的教职工,改为公立学校后,其在该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上述两项规定,对一九六二年十二月底以前已办理了退职手续的职工,仍按照原来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的工龄问题,可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即“凡转为公办的民办教师(职工),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
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精神执行。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教高〔1990〕001号博士和在职人中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教高〔1990〕00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丁(局)、人事、劳动厅(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和部门对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提出一些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三、本通知自发出之月起执行。过去与工龄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不予追补。
一九九〇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