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交通事故认定原则和安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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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一)行为责任原则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应是交通事故因其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人不负事故责任。

故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先考察当事人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

(二)因果关系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起到作用,才能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要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

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及损害后果之间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

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结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原因。

实践中,凡是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行为,都应该确认为是在交通事故中起作用的行为。

一般来说,违反道路通行规则的致险行为,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避险行为是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行为。

交通事故认定不仅要确认当事人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作用,而且要确认其作用大小,因此需要从因果关系联系的紧密程度加以评判:因果关系联系紧密的,其作用就大;因果关系联系松散的,其作用就小。

(三)主观过错原则过错是指当事人行为在造成交通事故中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这里的故意是指故意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不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故意造成事故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交通事故。

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违法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不是判断过错严重程度的依据。

因为过错是针对后果而言的,没有后果也就谈不上过错;有了后果就要看行为对后果的实际作用,有作用就有过错;作用大过错就严重,作用小过错就一般。

也就是说作用大小决定过错严重程度。

(四)路权原则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依法享有的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或与交通有关活动的权利。

路权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中找不到其明确定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都没有直接规定路权。

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或使用道路的权利,因此,路权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尤其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被广泛应用。

交通事故认定原则是什么

交通事故认定原则是什么

交通事故认定原则是什么交通事故认定五大原则包括:一、行为责任原则;二、因果关系原则;三、路权原则;四、安全原则;五、结果责任原则。

交通事故认定原则,是交管部门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有哪些?具体是怎么规定的?下面由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希望对你解决相关问题有所裨益。

▲一、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有:▲1、当事人有违章行为。

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

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2、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3、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二、交通违章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根据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来判定的,而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根本原则。

其先后程序如下:1、违反"各行其道"规定的;2、违反"让行"规定的;3、违反交通规则其他规定的;4、违反交通安全原则的。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什么的详细解答。

从上面内容可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应由交通管理部门担负,当事人只需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请求或支付相应赔偿费用。

如果你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还有其他疑惑,欢迎你到我们官网查询,我们将尽快为你解答。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1、借道避让原则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参与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行其道。

为了合理利用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交通参与者可以借用非其专用的道路通行。

当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

交通参与者实施借道通行时,有可能与被借道路本车道的参与者产生冲突点,为保证安全,必须明确谁有义务主动防止冲突的发生。

借道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认定中仍应起到规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特殊原则。

既然确定了借道避让原则,对此类事故的认定思路已经有一定的概念,即借道通行者应较本道通行者承担更多的安全义务。

但此原则存在特殊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人行横道是保护行人横过道路的通行区域,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负有避让行人的义务。

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虽属借道通行,但在此情况,机动车有避让行人的义务,同时行人也有确保安全的义务。

这是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的特殊通行规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充分表现出重点保护弱者的特点,这是新法的重大突破。

在新法施行前,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依据,认定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以机动车在机动车道相对行人有先行权这一指导思想来划分事故责任由于行人横过道路时存在没有主动避让机动车的过错,认定此类事故责任时往往先确定行人侵犯机动车的路权,再看机动车有无违章行为,如果机动车存在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再根据违章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不同程度地减轻行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18〕149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自行协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现场安全防护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第三节现场勘查第四节询问和讯问第五节调取证据第六节辨认和模拟实验第七节检验、鉴定第七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八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九章处罚执行第十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一章结案第十二章执法监督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交通警察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安全防护投入,配备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人才培养,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才库,聘请专业人员组建专家组。

安全事故认定标准

安全事故认定标准

安全事故认定标准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工作和生活中,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意外事件。

安全事故的认定标准对于事故的预防、处理和责任追究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安全事故认定的标准。

一、人身伤亡的认定标准。

1. 人身伤亡的范围,包括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公共场所意外伤害等。

2. 认定标准,人身伤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其次,与工作任务有直接关联;最后,导致身体损伤或者死亡。

二、财产损失的认定标准。

1. 财产损失的范围,包括设备损坏、物资损失、生产停工等。

2. 认定标准,财产损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首先,与工作任务有直接关联;其次,导致设备、物资或者生产无法正常运转;最后,造成经济损失。

三、环境污染的认定标准。

1. 环境污染的范围,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

2. 认定标准,环境污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首先,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相关标准;其次,对周围环境造成实质性影响;最后,造成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生态破坏。

四、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标准。

1. 直接责任,指直接参与事故发生的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间接责任,指管理人员、监管部门等在安全管理中存在疏忽、失职等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或者扩大,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过失责任,指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安全事故认定的程序。

1. 事故调查,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等进行全面调查。

2. 事故鉴定,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的性质、责任等进行鉴定。

3. 事故认定,依据事故鉴定结果,对安全事故的性质、损失、责任等进行认定。

4. 相关报告,对事故认定结果进行书面报告,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六、安全事故认定的原则。

1. 公正、公平原则,对事故的认定应当客观、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2. 依法认定原则,对事故的认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如何应对交通事故中的多方责任问题

如何应对交通事故中的多方责任问题

如何应对交通事故中的多方责任问题在现代社会中,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一个非常常见的问题。

当涉及到多方责任时,处理起来更为复杂。

多方责任指的是一个交通事故中涉及到多个责任人的情况,因此需要特殊的处理方式。

本文将探讨如何应对交通事故中的多方责任问题。

一、了解多方责任的概念和原则在处理多方责任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多方责任的概念和原则。

多方责任是指一个交通事故中,多个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部分责任的情况。

根据民事法律的原则,多方责任应该按照各方责任的大小来进行分配和承担。

在处理多方责任问题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 事实导向原则:多方责任的判定应该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避免主观臆断和偏见。

2. 公平原则:多方责任应该按照各方责任的大小来进行分配,避免对某一方不公平待遇。

3. 救助原则:对于受害者应给予适当的救助和赔偿,避免因多方责任导致受害者无法获得合理的赔偿。

二、收集证据和调查事故原因在处理多方责任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收集足够的证据和调查事故的原因。

这些证据可以来自于现场勘察、目击证人、交通视频监控等渠道。

通过收集证据,可以对事故的责任和原因进行客观的分析和判定。

在调查事故原因时,可以请专业的交通事故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以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三、确定责任和分配比例在收集足够的证据和调查事故原因后,我们可以根据事故的情况来确定责任和分配比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可以参考以下事故责任的分配比例:1. 全责:如果某一方完全违反交通规则或者行驶原则导致事故发生,可以将全部责任归咎于该方。

2. 主责:如果一方的过错是主要原因导致事故发生,可以将主要责任归咎于该方。

3. 同等责任:如果多方都有过错,并且没有一方的过错是主要原因,可以将责任分配为相等比例。

4. 其他比例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来进行责任比例的分配。

四、调解和协商解决一旦确定了各方的责任和分配比例,接下来可以通过调解和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多方责任问题。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1 、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体现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都应该予以赔偿。

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部份,第76 条第一款关于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规定体现了两种归责原则:(1)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予以归责,即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予以归责,同时合用过失相抵。

(原则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同时存在两种例外:一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

二是非机动车故意造成伤害,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2、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鉴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是按过错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而该认定是带有行政责任性质的认定,因此在根据第76 条第一款关于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民事责任时,对于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区别两种情况处理:(1)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普通可直接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7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30%;无责任0% 。

属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视具体情形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

(2)对于机动车与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可区别以下情形处理:A、机动车一方被认定负全部责任的:100%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没有过错,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B 、机动车一方被认定负主要责任的:70%交通事故主要是因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也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不得低于70%。

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

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

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1 第一节事故分级和责任认定1.道路交通事故定义:凡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人畜伤亡或货物损坏均称为道路交通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种类:碰撞、刮擦、翻车、坠车、碾压、爆炸、失火。

3.道路交通事故分级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直接财产损失一万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下,或直接财产损失一万元至五万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直接财产损失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2人并重伤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并重伤8人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十万元及以上。

(五)发生车辆严重烧车、90°翻车、坠河事故(无人员死亡),公司内部按重大全责事故考核;发生重大交通意外事故和责任无法认定的重大行车事故,公司内部均按同责考核;重伤事故伤者7天后死亡的事故,公司内部按非责死亡事故考核。

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非责、交通意外和责任无法认定。

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事故发生地交巡警部门下达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

若事故处理进入法律诉讼程序,责任认定一律以法院终审裁判为依据。

第二节事故现场处置和报告制度事故现场处置1、发生各类行车事故后,当事人在确保安全、减轻或不扩大事故危害的前提下,立即停车,向所在分公司报告,向公安部门报警,并积极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力措施减少事故损失,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车辆、人员等位置。

2、各部门在接受、获取所属单位或人员发生事故的信息后,应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查明信息的真伪,并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3、事故发生后的处置、处理过程中,所有当事人不得逃逸、串供、谎供和伪造现场,不得在有能力的条件下不作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原则是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原则是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原则是什么行为责任原则,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原则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原则是什么
1、(1)行为责任原则;
(2)因果关系原则;
(3)路权原则;
(4)安全原则;
(5)结果责任原则。

2、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
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有哪些
1、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
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
2、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
过错的严重程度。

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

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它方面的问题请继续学习,或者去学习专业。

快速处理交通事故中的“路权”与“安全”原则

快速处理交通事故中的“路权”与“安全”原则

编号:SM-ZD-90098快速处理交通事故中的“路权”与“安全”原则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快速处理交通事故中的“路权”与“安全”原则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浅析交通活动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我们每个人几乎每天都在以不同的形式参与道路交通活动,但是我们了解参与交通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吗?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路权”了吗?履行自己的义务了吗?从交通工程学的角度说:“交通事故是人、车、道路、环境互不协调的综合反映;从法律的角度讲:交通事故就是由于交通活动参与者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所造成的。

北京市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近60%是因为违反路权原则而造成的,而40%是由于没有正确履行交通义务造成的。

为保障道路畅通,减少交通堵塞,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20xx年2月1日,北京市开始对在全市范围内发生的仅造成车物损失或人员轻微伤害的交通事故一律实行快速处理。

今年上半年,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数已占到全市交通事故总数的91%。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中,明确规定了40种违章行为所担负的交通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自行协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现场安全防护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第三节现场勘查第四节询问和讯问第五节调取证据第六节辨认和模拟实验第七节检验、鉴定第七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八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九章处罚执行第十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一章结案第十二章执法监督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交通警察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安全防护投入,配备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人才培养,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才库,聘请专业人员组建专家组。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研究杨立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订实施之后,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有所改变。

对此,我在有关文章中已经做了简要说明。

但是,还有很多人对此有不同看法,并且表示怀疑。

就此,我想利用本文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说明,全面阐释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和现状及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方法。

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经历了以下五个发展时期:(一)改革开放以后至《民法通则》实施之前在1878年开始进行改革开放之后,由于当时我国的汽车工业并不发达,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的限制,我国的交通秩序并不严峻,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也不多。

在理论上,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研究也不够深入,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问题基本没有涉及。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按照一般侵权行为的要求,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遵循有过错就有损害赔偿责任的做法。

我在1981年的一篇文章中引述了一个真实案例。

吉林省柳河县李某赶马车通过十字路口,在行至路中心时,三名骑自行车的女青年与马车抢路,前面的两名女青年在马车前抢过,后面的女青年于某发现已经抢不过去了,便准备刹车,但以前骑手闸车,而这天骑的是脚闸车,临时慌了手脚,结果撞在马车外车辕上,辕马受惊,李刹不住车,将于某轧死。

法院审理认为,李在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且也没有过错,因而也不构成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判决李既不负担刑事责任,也不负担民事责任。

这个案件是非机动车驾驶人造成行人人身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

那时,在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也采取这样的归责原则。

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则》实施之前,这个时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通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二)《民法通则》实施之后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之前《民法通则》实施之后,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适用该法第123条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特别规定,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认定为高速运输工具,因此而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

法律知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标准

法律知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标准

法律知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标准交通事故是当前社会中较为常见的事故类型之一,其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各方受伤或受损的赔偿标准直接关系到事故的后续处理和双方的权益。

以下文章尝试从法律角度来阐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其相应的赔偿标准。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中国交通法规中,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有明确的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原则分为四个等级,即全责、主责、同责和无责。

全责是指责任人完全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交通法规规定,以下情况下的事故责任应该认定为全责:驾驶员饮酒后驾驶,驾驶员无证或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驾驶员明知车辆缺陷而仍然驾驶,驾驶员超速行驶,驾驶员违反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规则。

主责是指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一般而言,当事故中多个责任人均有不当行为或错误判断,且一方的过错较大时,事故认定该方为主责方。

但在某些情况下,对事故中双方开车人的认定并不明显,经过调查后也可能认定为同时承担责任。

同责即均分责任,当交通事故中,双方或多方的车辆都有一定的责任,但难以划分主要责任方时,可认定该事故责任方均分责任。

无责即任何一方均无过错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实还无法确认,或者交通事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预见的事故时,可认定事故责任为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既然已经确认事故责任,接下来我们需要了解的便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

在中国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也有具体规定。

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人身伤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是指对于交通事故中造成的人身损害,肇事方需要赔偿受害人或造成损失的相关机构。

根据相关法规,人身损害的最高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因而,具体的赔偿金额应该根据具体案件而定。

2.财产损失赔偿财产损失赔偿是指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财产损失。

受损方可要求肇事方为其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损坏的车辆、物品等,其赔偿金额应该根据实际调查情况而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的定量、定性的结论;所谓定性,是指当事人有无责任;所谓定量,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应承担哪一种责任。

一、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原因力的研究和运用,在我国目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践中涉及较少;《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为通过“原因力”来分配责任提供了法律空间;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例如,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确定记分分值所依据的原则也是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因此,在这方面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础;三、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交通事故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4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反映了当事人行为对在形成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交通管理机关将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据其责任情况给予违法处罚和肇事处罚;现行处罚方式包括: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有关交通安全法律对其违法行为给予拘留或罚款、吊扣和吊销驾驶执照处罚;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1、根据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造成事故损害后果与涉及违法的事故原因之间的直接关系,即事故的直接原因;引起事故的其他因素如道路、气候等,不应作为加重或减轻当事人责任的原因;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独立、综合和参与因果关系3种形式;独立因果关系是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全部责任均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这种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形式;一因一果是一个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多因一果,是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综合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即事故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又分为重复综合和相互综合两种;如果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单独地造成该起事故,则称为重复的综合关系;如果其中某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单独存在时,事故不一定发生,而在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存在并相互作用下才能发生事故,则为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一般负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都属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其他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不过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偶然的,与其它因素发生关系后才起作用,这种因果关系就称为参与因果关系;在责任认定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行为,基本上也属于参与因果关系;2、根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1)路权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的一定空间范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包括通行权与先行权,“路权”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交通法规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在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中,须根据不同的道路条件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路权;通行权的确定:通行权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交通参与者在自己通行的区域内享有通行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其他享有通行权者的权利;先行权的确定:先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先行权建立在通行权的基础之上;有通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实现自己的通行权利时可能会遇到时间顺序方面的障碍,这就涉及到谁有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有先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规定范围内允许优先通行,而其他交通参与者,应保证有先行权者的权利得到实现;(2)根据路权认定责任大小按照路权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①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违反通行权的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不是违反通行权的行为,则由违反通行权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②双方当事人都有通行权时,则由违反先行权的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③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通行权与先行权规定,如没有其他过错行为存在,则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④双方都没有违反路权规定或都有违反路权规定以外的过错行为,应通过分析安全因素,再认定事故责任的大小;(3)根据安全因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体现了交通活动要确保安全的原则;特别是根据因果关系和路权规定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则应根据交通法规中有关“确保安全”的规定,区分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其程度,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因此,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时,一方当事人违反确保安全规定,另一方未违反,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是次要原因;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和确保安全的规定时,一方违法情节严重,另一方情节相对较轻,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则是次要原因;在无法区分情节轻重时,则说明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等效原因;(4)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实施条例》的这些规定,是在特别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事故逃逸是一种恶劣的行为,须严格予以禁止和惩治;刑法和《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但是,《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场合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问题并未涉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补充;《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一款的规定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情况下,事故责任认定确立的原则;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①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场合,无论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实际过错如何,均推定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②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而对于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③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违法行为或者驾驶错误,他方没有过错,由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④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均有过错,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这里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勘察、检验的结果是逃逸方对于事故的形成没有过错,但是因担心责任而逃逸,而其他当事人应当负全部责任却没有逃逸,这种情况是否仍然要逃逸方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只要逃逸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害的扩大没有因果关系,而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也没有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就不应当让逃逸方承担事故责任;至于因逃逸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是另外一回事,这不涉及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对上述承担责任的原则的理解,也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②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行为场合,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均分责任;如果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图谋骗取保险等,则还须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责任;对于一方当事人虽然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但并没有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在这种场合,应当如何认定责任的问题,对此《实施条例》没有明确;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是属于有恶意的故意行为,即使对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也应当让该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应当加重该方当事人责任的比例,而不应当让该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5)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根据以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方法,可以归纳成以下几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当事人有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行为或者虽有过错行为,但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科目一考试中的交通事故现场处理要点解析

科目一考试中的交通事故现场处理要点解析

科目一考试中的交通事故现场处理要点解析交通事故是我们在道路上无法避免的风险,因此,在科目一考试中,对于交通事故现场处理要点的理解和掌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为大家详细解析科目一考试中交通事故现场处理的要点,希望能对备考有所帮助。

一、事故现场的基本处理原则在处理交通事故现场时,我们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处理原则:1.确保安全:首要任务是确保事故现场的安全,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应及时设立警戒标志、进行交通疏导,确保行车安全。

2.伤员救治:如果有人员受伤,要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提供必要的急救措施,如止血、定位等。

3.保护现场:尽可能保留现场证据,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为事故调查提供证据。

4.交警到场处理:应及时报警,等待交警到场处理。

在等待交警的过程中,可以与其他当事人互相沟通了解事故情况。

5.勿私了:交通事故涉及到车辆和人员的安全,不宜以私了的方式解决。

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处理事故。

二、事故责任的认定在科目一考试中,我们需要了解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原则。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事故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全责:指交通事故中一方完全负有责任,另一方无责任。

2.主要责任:指交通事故中一方负有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有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指交通事故中各方均负有相等的责任。

4.次要责任:指交通事故中一方负有一定的责任,但不是主要责任。

在事故现场处理时,要客观、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以便事后的责任认定和索赔。

三、交通事故现场处理的流程在科目一考试中,了解交通事故现场处理的基本流程是必要的,下面将详细介绍:1.车辆平安: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车辆,首先要保证车辆及乘员的安全。

将车辆移至安全地带,并开启夜间特殊警示灯。

2.警示标志:设置警示标志是确保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

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制止过往车辆。

3.报警处理:在处理交通事故现场时,要及时报警并提供准确的信息。

等待交通警察到场处理。

4.事故记录:应当及时拍摄事故现场图片,记录事故发生的情况。

汽车交通事故及碰撞安全法规

汽车交通事故及碰撞安全法规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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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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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注意事项
赔偿责任主体:保险公司或事故责任方 赔偿范围: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赔偿程序:报案、调查、调解、诉讼等 赔偿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具体情况确定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痕迹鉴定等证据, 确定事故责任方。
正面碰撞:要求车辆在碰撞时能够吸收冲击能量,减少对乘员的伤害 侧面碰撞:要求车辆具有足够的侧面保护能力,防止乘员被挤压受伤 追尾碰撞:要求车辆的后部结构能够承受追尾冲击,保护乘员安全 行人碰撞:要求车辆的前部和引擎盖能够吸收行人的冲击能量,减少对行人的伤害
评价标准:根据碰撞速度和碰撞角度,采用星级评价制度对汽车碰撞安全性能进行评价。
赔偿责任:根据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经济损失。
刑事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保险理赔:车主需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 支付赔偿金。
汇报人:
驾驶员和乘客安全带使用规定:规定了驾驶员和乘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必须佩戴安全带,以 减少碰撞时受伤的风险。
儿童安全座椅使用规定:规定了儿童在乘车时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以确 保儿童在碰撞时的安全。
酒后驾驶和药物滥用禁止规定:规定了驾驶员在饮酒或服用药物后不得驾驶车辆,以减少因 酒后或药物滥用导致的交通事故。
法规合规性:汽车碰撞安全设计应符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规标准和材料选 择,使车辆在碰撞时能够吸收大部 分冲击能量,减少对乘员的伤害。
逃生设计:优化车辆结构,使乘员 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快速逃生。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自行协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现场安全防护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第三节现场勘查第四节询问和讯问第五节调取证据第六节辨认和模拟实验第七节检验、鉴定第七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八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九章处罚执行第十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一章结案第十二章执法监督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交通警察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安全防护投入,配备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人才培养,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才库,聘请专业人员组建专家组。

道路交通安全法学法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学法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学法内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学是指研究和分析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法学分支。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学法内容在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得以充分体现。

本文将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学的基本原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和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道路交通安全法学的基本原理是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促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学是一门覆盖面广、内容丰富的学科,要求研究者既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又要掌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实践经验。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升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素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主要内容中,涵盖了道路交通基本规则、道路使用者的义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理措施、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定。

最为重要的内容包括:一、规定了人民群众在道路交通中应当遵守的基本交通规则,如礼让行人、行车左侧通行、避让优先、不超速等;二、明确了驾驶员、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等道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要求他们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三、规定了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设和维护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保障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四、规定了交通管理措施和处罚条款,对于交通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罚;五、明确了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学内容涵盖了道路交通管理、交通规则、道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交通管理措施、交通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学内容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提高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减少交通事故对社会的危害,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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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交通事故认定原则和安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了交通事故的认定原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很多人在处理事故时因翻腾完整部交安法也找不到一条能套得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的法律法规而懊恼,其实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行为不一定是违法行为。

理由是:交安法第二十二条一款有所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由此不难看出,驾驶人造成事故的行为可能是因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造成,也可能是因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或不文明驾驶而造成的。

所以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行为不一定是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一定是过错行为。

还有一种理解是: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中,过错就是违反交通安全法律的行为,否则,不能用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一:新法扩大了交通事故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所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第二条)车辆驾驶人员、行
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这与“道路交通事故”相比较,有了明显变化,要件为车辆、道路、过错或意外、后果。

用车辆拟人化,代替人作为主体,用过错代替当事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增加了“在道路上”和“意外”这两个要件。

新法客观上扩大了交通事故的范围。

由于在意外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均无过错,所以,各方当事人都不应该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为了适应这个变化,在事故认定原则的表述中,“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就是适应这个变化的结果。

理由二:事故成因的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从这个规定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包含“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

而交通事故成因是指“事故处理部门对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检验、鉴定等所收集到的交通事故证据进行审查、研究、查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物品、道路及环境情况、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生理精神状况、死亡人员的死亡原因、当事人的具体过错等基本事实,分析交通事故发生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当事人
责任的专业性论断”。

这个过程就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成因”处于核心地位,所以,对于“过错”的理解应该紧紧依据“交通事故成因分析”来进行分析。

由于在对交通事故进行成因分析的过程中,我们首先必须在全面审查当事各方的交通活动的过程中,遴选出交通违法行为,然后,才能进一步分析这些违法行为在发生事故中有没有作用,以及这些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

所以,按照这个思路,笔者以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中的“行为”应该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中的行为,这里的过错,就应该是违法行为。

二十二条一款不能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中,公安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第七条二款“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的“安全原则”的规定持否定态度。

所以,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安全原则”的使用附加了相当的条件。

对于“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规定中附加了“按照操作规范”为前提。

由于没有成文的操作规范,所以,本条不能用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类似于二十二条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还有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和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笔者以为,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应该通过相关的具体条文体现,所以,不能用来认定驾驶人的交通事
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安全车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一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十二条二款规定“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由以上的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具体规定,所以,直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错误的。

法的基本特征拒绝安全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法具有不同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三)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四)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所以,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规则)。

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安全”是立法的宗旨和目的。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在强调立法的宗旨和目的。

为了做到安全驾驶,相关的法律条文对安全行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所以,不能使用这样的条文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当《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具体”规定的行为成为了对交通事故发生起作用的行为时,我们是否能够以此“行为”来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呢?警察是国家机器,警察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活动。

警察的这种行为无疑超出了法律的授权。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法律呼唤规范的事故认定行为
“很多人在处理事故时因翻腾完整部交安法也找不到一条能套得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的法律法规而懊恼”,这其实道出了目前交通事故认定中的一个隐藏的突出问题——先确定驾驶人责任,再寻找相关的法律条文。

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过程中,由于有第七条二款作为托底,这种“先做瓶子后装酒”的认定事故责任的做法造成的矛盾很大程度上被掩盖了。

当我们从《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过渡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执法中,由于失去了“安全原则”,导致认定事故责任中这种错误的做法更加被动。

由于这种做法
很隐蔽,而且与办案单位自身素质密不可分,所以,改变起来难度更大,需要我们长期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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