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全区“十一五”期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6•【字号】宁政发[2007]100号•【施行日期】2007.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7]100号2007年7月16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推动“十一五”期间全区消防工作深入开展,有效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公共安全,维护我区政治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精神,结合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现就加强“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认清做好消防工作的重要性消防工作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切实做好消防工作,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
要经常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组织参加消防安全检查,积极协调解决本地区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影响较大、危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消防工作发展年度计划和保障措施,把各项消防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大消防经费投入,确保各项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公安部《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理顺消防经费供给渠道,建立完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
要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7•【字号】宁政办发[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22号2007年2月7日)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确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10%的任务,考核各市人民政府落实“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情况,根据《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人民政府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落实目标责任书的责任主体是各市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落实目标责任书工作的领导,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每年年初对下一级政府上一年度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各地要建立应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控制和排放登记台账,定期检查污染物的排放、削减情况和污染物削减项目、工程进展等情况,使应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排放能够得到有效的监控。
第二章考核内容、依据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各市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的情况,将污染物削减任务落实到项目和企业的情况,将有关治污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人向社会公告的情况、污染物总量削减完成情况和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4•【字号】宁政发[2007]78号•【施行日期】2007.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07]7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把安全发展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依照国家《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回顾(一)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
“十五”期间,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完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加强专项整治行动、强化重大危险源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建立和完善了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保持了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稳定,为全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安全环境。
全区安全生产事故起数由2001年的16324起减少到2005年的8194起,下降49.8%;死亡人数由2001年的1100人减少到2005年的956人,下降13.09%。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宁政发[2006]102号•【施行日期】200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06]10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宁夏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宁夏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十五”期间,国家加大了生态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力度,工业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改善取得明显实效。
“十一五”时期,根据国家生态环境建设总体规划目标,结合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部署,通过全面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节水型社会等,全面促进宁夏社会、经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协调发展。
第一章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形势一、“十五”时期回顾“十五”期间,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以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和环境污染源头治理为突破口,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和改善环境的重大举措,在生态建设、沙化治理、水土保持及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生态建设初见成效“十五”期间,全区完成造林面积1584万亩,其中人工造林面积1245万亩(含退耕还林面积436万亩),飞播造林面积74万亩,封山育林面积265万亩,森林覆盖率由8.4%提高到10.5%。
“十五”以来,共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200平方公里,年减少入黄泥沙0.4亿吨。
全区境内实现了草原承包到户和全面封山禁牧,草原围栏面积达到1500万亩。
自然保护区面积由“九五”时期的20.5万公顷,增加到“十五”的47.4万公顷,占全区国土面积的比重由4.0%提高到9.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大力推进林业科技创新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3]2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大力推进林业科技创新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大力推进林业科技创新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3]24号2003年3月4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领导批示,现将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大力推进林业科技创新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贯彻执行。
关于大力推进林业科技创新的意见(自治区林业局2003年1月)科技创新是提高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加快林业发展步伐的根本动力。
为了大力推进林业科技创新,突破重点生态林业工程建设中的关键技术,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结合我区林业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林业科技创新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林业科技创新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区生态林业建设的方向、目标和重点,以提高造林质量效益为中心,以推广抗旱节水造林技术为重点,以推动种苗技术进步为突破口,广泛应用现有科技成果和高新技术,提高林业科技水平,为加快我区林业建设步伐,保护和增加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林业产业竞争力,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促进我区林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林业科技创新遵循的原则是;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高新技术与常规技术相结合,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相结合,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相结合,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
(三)林业科技创新达到的目标是:通过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培育和引进新品种,以及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大幅度提高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提高营造林的质量效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循环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循环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7•【字号】宁政发[2007]47号•【施行日期】2007.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循环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07]47号2007年3月2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循环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循环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
编制和实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和战略意义一、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发展循环经济,既是当前要集中力量解决好的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也是关系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长远大计。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区经济保持了持续快速发展,经济实力逐步增强,人民生活明显改善。
但随着我区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也和全国同样面临着资源开发、能源消耗及环境污染压力日益加重的困难,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带来了尖锐的资源环境矛盾。
随着我区经济规模的增长和资源消耗的增加,这种矛盾还会进一步扩大,如不尽快扭转,不仅影响当前的经济健康发展,对我区最终实现工业化和全面小康目标都将会产生不利影响。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森林资源【发文字号】国发[2005]41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失效依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05.12.19【实施日期】2005.12.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
在我国生态建设进入“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重要时期,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对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切实履行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职责,确保我国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长,森林质量不断提高,为加快林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消耗森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严格监督管理,对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国家林业局要对各地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要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全国。
国务院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2001年国务院批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到2005年底执行期满。
各地区(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国有林区等单位,下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完成了“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在全区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在全区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15•【字号】宁政办发[2001]112号•【施行日期】200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在全区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112号2001年6月15日)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在全区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全区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自治区林业局2001年5月29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惟一法律凭证,也是今后林地流转的重要法律依据。
开展这项工作,对于推动林业经营机制改革,调动农民营林造林积极性和依法管理森林资源,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986年,我区对国有林发放了林权证,多年来由于林地权属未曾进行连续登记,不少发证单位的林权已发生了变化,需要进行变更、登记,重新换发。
加之近年来,国家启动了重点生态建设工程,企业和个体农户积极投入了生态林业建设,集体和个人林木资源、林地面积不断增加,其林权也急需确认和颁发林权证。
为了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一、全区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自治区林业局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全区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市、县(区)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尽快开展工作,要成立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任组长,林业、财政、计委、土地、农业、水利、公安等部门负责人参加。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7]79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7.05.23【实施日期】2007.05.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79号2007年5月23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林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国家林业局关于增强林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宁夏的决定》精神,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林业的总体要求和林业及科技“十一五”发展的主要任务,加快推进林业科技进步,切实增强林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全区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现阶段林业发展对科学技术的需求,坚持“强化创新、重点突破、优化配置、支撑发展”的林业科技方针,全面落实《自治区林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自治区林业科技“十一五”发展纲要》,深入实施科教兴林与人才强林战略,大力实施林业科技工程,建设林业科技创新体系,加快推进林业科技进步,强化林业自主创新,为建设完善的森林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和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创新体制与创新机制相结合。
深化林业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消除阻碍林业自主创新的体制与机制障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5•【字号】宁政发[2007]70号•【施行日期】2007.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07]7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十一五”及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区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的关键时期,也是环境保护工作为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夯实基础,拓展空间,保障环境安全的关键时期。
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和谐宁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特编制《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一、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一)“十五”期间环境保护的主要进展。
1.环境保护成为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力量。
“十五”期间,自治区把环境保护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优化布局,促进传统产业加快技术改造,推动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依法取缔关闭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五小”、“十五小”、“新五小”企业300多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200余套,停建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54个,限期整改项目50个,有效抑制了能源、资源的高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高增长。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西部办、林业局关于200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西部办、林业局关于2002年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宁政发[2002]19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2.03.06【实施日期】2002.0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西部办、林业局关于2002年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2]19号2002年3月6日)固原行署,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自治区计委、西部办、林业局《关于2002年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望切实做好工作,认真组织实施,保质保量地完成2002年退耕还林还草任务。
自治区计委、西部办、林业局关于2002年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意见(2002年3月1日)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宁夏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2002年退耕还林工程任务2002年国家安排我区退耕还林及荒山荒地造林计划任务180万亩,其中退耕地造林种草(以下简称退耕)80万亩,“退一还二”荒山荒地造林种草 (以下简称荒山造林)100万亩。
分县安排计划为:彭阳县退耕14.5万亩,荒山造林12万亩;固原县退耕10.5万亩,荒山造林10万亩;西吉县退耕13万亩,荒山造林9万亩;泾源县退耕3万亩,荒山造林3万亩;隆德县退耕2.5万亩,荒山造林2.5万亩;海原县退耕11万亩,荒山荒沙造林15万亩;同心县退耕 10万亩,荒山荒沙造林23万亩(含红寺堡管委会荒山荒沙造林6万亩),盐池县退耕12万亩,荒山荒沙造林19万亩;灵武市退耕1.5万亩,荒山荒沙造林3万亩;中卫县退耕1万亩,荒山荒沙造林2.5万亩;陶乐县退耕0.5万亩,荒山荒沙造林1万亩;银川郊区退耕0.5万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实施“无公害枸杞行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实施“无公害枸杞行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04•【字号】宁政办发[2002]15号•【施行日期】2002.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实施“无公害枸杞行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2]15号)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实施“无公害枸杞行动计划”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02年2月4日关于实施“无公害枸杞行动计划”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区农业标准化进程,切实提高枸杞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宁夏枸杞品牌优势的发挥和枸杞产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2]9号),决定从2002年起,在我区全面实施“无公害枸杞行动计划”。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健全枸杞标准体系,全面实施标准化管理建立枸杞标准体系,是推进枸杞标准化管理的基础和前提。
自治区林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在今年4月份前制定、颁布《宁夏无公害枸杞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宁夏枸杞安全卫生标准》,重点推广应用好这两个标准。
同时,要尽快制定枸杞产品质量分级、包装、储运、标识等标准。
各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严格按照天公害枸杞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全面组织实施无公害生产,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绿色枸杞、有机枸杞的试验示范及标准制定工作。
二、加强技术培训,提高茨农技术素质茨农的技术素质直接影响着“无公害枸杞行动计划”的有效实施。
从今年3月份开始,要分两级抓好技术培训:自治区林业局负责抓好县级技术骨干的培训;主产区市、县以技术骨干为依托,以无公害生产技术规程为主要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组织对8万户茨农进行全面培训。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09•【字号】宁政发[2003]118号•【施行日期】2003.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3]118号2003年12月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和制定,提出发展的重大战略、基本任务和产业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实现经济增长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今年9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召开全国“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做了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了做好我区“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十一五”规划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十一五”规划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提出后的第一个五年规划。
编制和实施好“十一五”规划,对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在新形势下,重视和加强规划工作,也是改善宏观调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
通过编制“十一五”规划,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和战略意图,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指导市场主体的行为方向,组织和动员全区人民紧紧抓住本世纪头20年重要战略机遇期,加快宁夏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编制“十一五”规划,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立足区情,抢抓机遇,增强发展的危机感和紧迫感,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努力使全区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林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林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2•【字号】宁政办发[2006]145号•【施行日期】200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林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45号2006年8月2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林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林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建设和林产品供给的重要任务。
加强林业建设,对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宁夏意义重大。
为适应当前林业发展的新形势,切实做好林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当前林业工作的形势与任务“十五”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林业基础地位,林业建设整体步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森林资源持续增长,质量效益明显提高,林业特色产业发展提速,荒漠化程度明显减轻,生态状况初步改善,为保障和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央在新阶段提出的一个历史性任务,也是关系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策。
加强林业及生态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政府及其林业部门的重要职责。
随着国家退耕还林等重点林业工程计划任务大幅度减少,林业投资方向发生重大变化。
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林业部门必须根据变化的形势,进一步完善思路,强化措施,多方加大投入,保持林业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区林业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主线,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一系列部署,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加速推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加强分类指导,突出优势特色,努力构建我区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和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林业局《宁夏林业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林业局《宁夏林业优势果品产业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3]103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3.06.05【实施日期】2003.06.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林业局《宁夏林业优势果品产业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03号2003年6月5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了全面落实国家优质果品生产基地建设西移的发展计划,以此促进我区加快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自治区林业局结合我区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宁夏林业优势果品产业带建设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好实施。
宁夏林业优势果品产业带建设实施方案(自治区林业局2003年6月6日)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中心工作,也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业、农民、农村深层次问题的必然选择。
调整林业生产力布局,大力发展林业优势产业,对加快林业产业化进程,培育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生态环境有着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具体部署和国家优质果品生产基地建设西移的发展计划,特制定宁夏林业优势果品产业带建设实施方案。
一、建设原则我区林业优势果品产业带建设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以市场引导、政策扶持、政府推动、示范带动为手段,面向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充分挖掘当地自然资源优势,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提升我区优势果品的规模和档次,增强林业优势果品的市场竞争力,实现林业优势果品产业的优质化,区域化、专业化和产业化。
二、规划布局与建设任务(一)建设规模从2003年到2006年,在引、扬黄灌区,建设林业优势果品产业基地100万亩,其中枸杞50万亩,红枣30万亩、鲜食葡萄10万亩,优质梨3万亩、地方特色小杂果4万亩,设施果品及花卉3万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5]148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5.07.19【实施日期】2005.07.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148号2005年7月1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及《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林造发[2005]77号),切实保护我区林业建设成果,保障林业持续协调快速健康发展,维护生态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是林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林业局的重视和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努力加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力度,通过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逐步改善防治基础设施,使控灾减灾能力逐步提高;通过加强防控体系建设,基本形成了监测预报和检疫执法网络,灾害预警能力有了较大增强;通过实施重点病虫害治理工程,有效控制了天牛、春尺蠖、叶蜂等害虫和森林鼠、兔害的传播蔓延。
为保护我区造林绿化成果,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和地方经济协调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但也必须看到,当前我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形势依然严峻。
一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速度的加快和国际、国内间贸易往来的增多,林业有害生物入侵、扩散、成灾的压力不断增加,新的外来有害生物入侵频繁,威胁加剧。
二是随着我区人工造林面积大幅度增加,林业有害生物的种类和发生面积明显上升,年均发生面积达350万亩左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1•【字号】宁政发[2006]85号•【施行日期】2006.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06]85号2006年7月1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序言未来十五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速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也是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阶段。
在新的历史起点,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审时度势,高瞻远瞩,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决策,为科技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紧紧抓住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准确把握我区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科技发展动向,制定符合科学发展观、顺应历史潮流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对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对科技进步和创新提出的迫切要求,着力推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5]4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确定的任务和要求,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明确未来5年我区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奋斗目标和重点任务,作为指导未来我区科技事业发展的行动纲领。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一五”
规划》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01
【摘要】<正>宁政发[2006]102号2006年8月25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宁夏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总页数】10页(P21-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1
【相关文献】
1.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五”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
急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J], ;
2.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
通知 [J], ;
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
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J], ;
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五”节能规划》的通知 [J], ;
5.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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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五”节能规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五”节能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2•【字号】宁政发[2007]50号•【施行日期】2007.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五”节能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07]5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五”节能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四月二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五”节能规划节能是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推动全社会开展节能降耗,缓解能源瓶颈制约,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根据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我区能源利用现状(一)能源消费特点。
我区煤炭资源丰富,探明资源储量310多亿吨,居全国第6位,且煤种齐全,品质优良。
2005年,我区原煤生产量为1899.87万吨标准煤,比1995年增长79.67%,年均增长6.03%;能源消费总量为2480.4万吨标准煤,按可比口径计算,比1995年增长1.3倍,年均增长9.5%。
1.能源消费以煤为主,优质能源比重下降。
从主要能源消费品种看,能源消费以煤为主。
2005年,我区能源消费中煤炭、原油、天然气和水电等一次能源消费量分别占87.3%、8.2%、3.6%和0.9%。
石油、天然气、水电等优质能源所占比重从1995年的25%下降到2005年的12.7%。
2.工业用能总量持续上升,行业集中度较高。
我区能源消费中,工业用能总量较大,所占比重较高。
2005年,一、二、三次产业和居民生活能源消耗占全区能源消耗的比重分别为0.85%、88.0%、6.34%和4.81%。
其中,工业用能2171.69万吨标准煤,占全区能源消费总量的87.6%。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通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3•【字号】宁政办发[2011]102号•【施行日期】201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通报(宁政办发〔2011〕10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监察厅和环境保护厅组成考核组于2011年3月28日-4月1日,对五市“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了验收考核。
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一、考核工作情况考核采取专家技术组评估和考核组审核相结合,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核查、随机抽查、逐项打分、综合评定等方式,对各市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了全面验收考核。
经考核评定,五市“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综合评分成绩为:银川市人民政府94.1分,优秀等次;石嘴山人民政府95.1分,优秀等次;吴忠市人民政府93.7分,优秀等次;固原市人民政府92.4分,优秀等次;中卫市人民政府92.6分,优秀等次。
二、主要工作指标完成情况“十一五”期间,五市人民政府按照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要求,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机制,与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企业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工作任务。
重点抓好污染减排工作,大力实施污染减排工程,突出重点行业的污染治理,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积极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较好地完成了“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各项任务。
(一)污染减排任务超额完成。
各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污染减排工作,强化产业结构调整,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污染减排工程项目,污染减排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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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全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森林采伐更新
【发文字号】宁政发[2006]64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6.05.24
【实施日期】2006.05.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及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全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实
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6]64号2006年5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全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
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依法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对巩固林业及生态建设成果,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各地、
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森林采伐年度限额指标,确保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森林质量效益的不断提高,促进我区林业又快又好发展。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关于全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5]41号)精神,结合我区森林资源的实际,现就国家下达我区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具体分配指标
国务院批准我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56万立方米,且因我区全境列入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范围,禁止天然林采伐,限额指标全部为人工林采伐,其中:工业原料林主伐50万立方米,人工林抚育采伐2.5万立方米,更新采伐3.5万立方米。
由于我区“十五”期间森林总量明显增加,各类社会主体营造的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将陆续进入采伐利用期,“十一五”我区年森林采伐限额比“十五”有较大幅度增加,其中:工业原料林年采伐限额增加50万立方米,人工林抚育和更新年采伐限额增加2万立方米。
按照对森林资源实行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可持续利用的基本方针,从有利于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推进林木采伐管理改革和加强重点区域资源保护出发,本着分区施策、采伐量低于生长量和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综合考虑各地、各有关部门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结构等情况,经过认真测算和核定,我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一)自治区全境内(包括公路、铁路、水
利、煤炭、城建等部门和单位经营)的森林资源,其抚育、更新采伐全部纳入限额管理。
(二)工业原料林主伐限额全部分解到“十五”期间营造了工业原料林的市、县(区);人工林抚育采伐限额重点用于南部山区人工落叶松纯林的抚育;人工林更新采伐限额主要用于成熟防护林、用材林中病虫、风倒、雪压木的更新清理。
(三)考虑到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