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国际私法课件第1317章
国际私法完整教学课件
国际民商事程序规范
1、《民事诉讼法》第4编 2、《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3、《仲裁法》65-73 4、《破产法》5 5、 相关司法解释(数量很多)
自学:
调整对象的特征;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的别称
冲突法 法律适用法 私国际法 法律选择法
本章要点: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78条对“涉外民(商)事关系”的解释: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 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 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评价:持三要素说、简单化(例如主体涉外判 断因素是单纯依靠国籍吗?)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性; 2、法律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 3、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及其比较; 4、国际私法的范围; 5、国际私法的渊源; 6、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的适用。
教材体系
三大块: 理论制度发展史; 法律适用原则;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
程序部分相对独立 三大公约: 送达 取证 裁决域外承认与执行
图示涉外案件解决流程
管辖权
• 诉讼:原告就被告、普通地域、特殊地域、专属、协议等 • 仲裁:有效的仲裁协议
国际私法的规范: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冲突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中国冲突规范(法律)
1、《民法通则》142-150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3、《继承法》36 4、《海商法》268-276 5、《民用航空法》184-190 6、《票据法》94-101 7、《合同法》126 8、 《收养法》及有关行政法规
Legal Unit 实施不同民事法律制度的区域,广义是指国家,狭义
国际私法课件
总结词
该案例探讨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 与执行问题,包括仲裁裁决的效力、撤 销理由和执行程序等。
VS
详细描述
该案例涉及一起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当事 人一方需要对仲裁裁决进行撤销或执行。 案件中,需要对仲裁裁决的效力、撤销理 由和执行程序等进行研究和应用。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属地管辖
以当事人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 为依据确定管辖权。
属人管辖
以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为依据 确定管辖权。
协议管辖
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某国 家的法院管辖。
05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通过 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方式。
案例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管辖权争议
总结词
该案例探讨了国际商事仲裁中管辖权争议的问题,包括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的组成和管辖权范围 等。
详细描述
该案例涉及一起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庭的组成产生了争议。案件 中,需要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的组成和管辖权范围进行认定和裁决。
案例三
审理和裁决
仲裁庭会对争议进行审理,并 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裁决。
仲裁协议的签订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仲裁 条款,或者另行签订仲裁协议 。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机构会指定一名或多名仲 裁员组成仲裁庭,负责审理争 议。
执行裁决
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内容履行 义务,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执行
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是否属于涉外民 商事法律关系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 主体、客体、法律事实等。
03
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的概念与原则
《国际私法》教学课件
国际私法的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权
在国际私法中,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权是两个重要的概念。适用法律决定了在跨国法律事务中应该应用哪个国 家的法律,而司法管辖权决定了哪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此类案件。
国际私法中的人身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涉及许多与人身有关的法律关系,例如国际婚姻、离婚、抚养权和继承等。了解这些法律关系对于处 理跨国人员之间的法律事务 Nhomakorabea关重要。
国际私法中的财产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中的另一个重要领域,涉及跨国财产的所有权、购 买、销售和转移等。在全球化时代,深入理解这些法律关系对于国际商务和 投资至关重要。
《国际私法》教学课件
欢迎来到《国际私法》教学课件!本课程将深入探讨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 人身法律关系以及财产法律关系等内容。让我们一起开始这段知识之旅吧!
国际私法基本概念
国际私法是研究不同国家之间民事和商事法律关系的分支学科。它涉及国际 婚姻、合同、侵权和其他跨国法律事务。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
国际私法实践案例分析
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我们将探讨国际私法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的应用。了解这些案例将帮助我们更好地理 解国际私法的实际运用和挑战。
国际私法课件PPT教育课件
(四)实体法调整方式的局限性
1. 并不是所有的民商事领域都存在统一实体规范。 2. 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参加统一实体法公约,非缔约国不适 用公约。 3. 在参加国中有的国家还提出保留,在保留的问题上还是 存在法律冲突。 4. 统一实体法公约并非都能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统一 实体规范未做规定的,适用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5. 有些实体国际条约允许当事人排除适用,国际惯例更是 需要当事人选择。 6. 科学技术发展不断开拓新领域,国际条约的制定滞后于 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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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一私法调整方式(直接调整)
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从而消除法律冲突。(国际条 约、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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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冲突法调整方式的局限性
1. 缺乏确定性与可预见性: (1)冲突规范指引的只是某国的法律,它可能根本 不存在或者无法查明。 (2)当事人在争议诉诸法院之前,不知道会适用什 麽样的法律来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或者在知 道这种命运到来之前去挑选法院。 2. 根据冲突规范寻找应适用的法律的过程十分复杂 ,受国际私法制度的制约。 3. 由于各国冲突规范不同或者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不同,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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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体法和冲突法调整方式的比较
1. 冲突法调整方式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调整方 式,只要各国法律没有完全统一,就还需要这 种调整方法。 2. 冲突法方式的局限性及实体法方式的优势。 3. 实体法方式的局限性,主要在商事领域。 4. 结论:两种方式优劣互补,在解决法律冲突 方面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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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关于国际私法案件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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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 主体、客体及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中至少有一项 具有外国或国际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第178条:“凡民事关 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 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的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 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 外民事关系。” · 外国因素是一广义的概念,不仅指外国国家还指以国内部 不同的法域。 · 关于法域(law district or territorial legal unit)的含义 (法域是指一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区域) · 关于“国际”一词的理解。
国际私法(第二版)全套课件
第二节 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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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判例作为 国际私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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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对司法判例 的立场和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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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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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条约作为 国际私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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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事国际私法统一 工作的国际组织
(一)联合国及其前身国际联盟 (二)联合国及其前身国际联盟 (三)美洲国家组织 (四)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五)欧洲共同体与欧洲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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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美国学派
(一)历史条件 (二)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三)影响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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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当代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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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美国家
(一)库克的“本地法说”(Local Law Theory) (二)卡弗斯的“优先选择原则”(Principle of Preference Theory (三)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s) (四)莱弗拉尔的“影响法律选择的五点考虑” (Five-Choice-Influencing Considerations) (五)艾伦茨威格的“法院地法说”(Doctrine of Lex Fori) (六)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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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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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 说
(一)“世界主义学派”或“国际法学派” (二)“民族主义学派”或“国内法学派” (三)“二元论”学派或“综合论”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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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私法的国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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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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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一)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 (二)私国际法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三)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四)冲突法(conflicts law)、法律冲突法(the law of the conflict of laws) 或法律冲突(the conflict of laws)
国际私法学课件整理版
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二、法律冲突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四、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和定义一、涉外民事关系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客体具有涉外因素;内容具有涉外因素。
凡一个民商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具有涉外因素,就可以视为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对“涉外因素”中的“外国”作广义的理解,包括一国中的法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我国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二、法律冲突(一)、法律冲突的基本含义:又称法律抵触,是指内容相互歧异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要求对同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实施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冲突状态(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存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各国法律对同一个问题的规定不同各国赋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一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三)、法律冲突的种类:国际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人际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三、涉外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制定冲突规范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从而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制定民商事实体规范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国际民商事实体规范,又称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通常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和定义(一)范围1、冲突规范2、统一实体法3、国内法中专门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法4、外国人国籍的规范5、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6、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及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二、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法律学说、一般法律原则(一)、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统一冲突法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等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持制定的四十多个国际条约(二)、国际惯例《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作为通例(general practice)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强制性与非强制性国际惯例无需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即强制性国际惯例。
国际私法PPT第17章
第二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五节 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澳门和台 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 第六节 在线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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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一、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性质 二、 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别和国际商事常设 仲裁机构
一、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性质
(二) 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主要有如下三 种学说: 1. 司法权说 2. 契约说 3. 混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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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别和国际 商事常设仲裁机构
(一) 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别 1. 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 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又称特别仲裁,是指根据双方 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推荐的仲裁员 临时组成仲裁庭,负责按照当事人约定的程序规则审理有关争 议,并在审理终结作出裁决后仲裁庭即不再存在的仲裁。 依我国1994年《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并不采用 临时仲裁。但是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545条规定,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 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处理。 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是指由常设的仲裁机构进 行仲裁。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据国际公约或一国国内法成立 的,有固定的名称、地址、组织形式、组织章程、仲裁规则和 仲裁员名单,并具有完整的办事机构和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 用以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14
二、 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别和国际 商事常设仲裁机构
2. 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如果以仲裁庭是否必须按照法律作出裁决为标准,可将 仲裁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在通常情况下,仲裁庭 大多都是依法仲裁的。但国际商事仲裁也允许友好仲裁。 友好仲裁,也称友谊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允 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善良和公平原则(ex bono et aequo)或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争议实体问题作出 裁决。 中国《仲裁法》第7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 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按照该条规定, 在中国内地是不承认友好仲裁的,裁决应根据法律作出, 除非所应适用的法律或惯例没有明确规定,方可依据公 平合理原则作出相应裁决。 15
国际私法的概念课件
➢ 国际私法——11道题,15分(7道单选题,7分,3道多选题,6 分,1道任选题,2分)
➢ 国际法——8道题,12分(4道单选题,4分,3道多选题,6 分,1道任选题,2分)
➢ 国际经济法——12道题,17分(7道单选题,7分,4道多选题, 8分,1道任选题,2分)
▪ 10年国际私法考查范围分值分布
法律渊源:主要渊源仍为国内法 制定主体: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不具有普遍
约束力 争议的解决方法:国家的内国法院和仲裁机构解决
(三)二元论或综合论学派:国际法性质和国内 法性质兼有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性:
➢ 独立于公法的一个法律部门,且适用的范围和 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国际性;渊源具有国际性。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 一、国际民商事关系(涉外民商事关系, 简称国际或涉外民事关系)
▪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 调整对象(掌握)
1、主体、客体、和内容至少一个或一个以 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 系
➢二是分论部分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 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法
律行为与时效、物权、债权、商事关系、 家庭关系、继承关系)
➢三是程序部分(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
事仲裁)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 国际私法的范围 ▪ 国际私法的性质(了解) ▪ 国际私法的名称(了解) ▪ 国际私法的定义(了解) ▪ 国际私法的体系(了解)
二、国际商事仲裁(30—36章) 4课时
▪ 第三编 统一实体规范
国际私法讲稿(jian)课件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不同国籍的商事主体跨越国界进行的商事仲裁,包括但不限于跨国贸易仲裁、跨国投资仲裁等。
国际私的具体内容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02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总结词:尊重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各国在处理国际私法事务时应尊重对方国家的主权和法律制度,不得干涉对方国家的内政。
总结词: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各国在处理国际私法事务时应遵循平等和互利的原则,不得采取歧视或不公平的做法。
国际私人法律关系是指帜不同国籍的个人之间跨越国界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涉外婚姻、涉外继承财产、涉外收养、跨国收养、涉外用益物权、涉外知识产权、涉及私人法律争议的诉讼和仲裁等。
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民事setlength私。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民事诉讼是指不同国籍 公民跨越国界在另一国法院进行的民事诉讼,包括但不限于 跨国离婚诉讼、跨国继承财产诉讼、跨国收养诉讼等。
05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总结词: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详细描述
1. 存在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即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或契约的规定。
3. 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4. 损害结果,即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导致了实际的损害或不利后果。
平等互利原则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遵守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总结词:遵守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原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各国在处理国际私法事务时应遵守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不得违反或抵触。
维护本国国家利益原则
国际私法课件(全套)(上)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
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就是国际私法的统 一化,包括冲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 统一以及实体私法的统一。这种统一始 于19世纪中叶,由一些致力于从事国际 私法统一的组织推动,在现代取得了显 著的发展。
1.全球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成就 2.地区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成就 3.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成就
(三)一般法理和法学家的学说能否成为国际私法的 渊源存在争议。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历史
一、国际私法的学说史。 二、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三、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际私法的学说史。
(一)法则区别说时代 (二)近代国际私法时代 (三)当代各国国际私法的基本情况。
(一)法则区别说时代
1.全球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成就
国际联盟:最主要的是日内瓦票据公约。(1930年统一本 票汇票实体法、冲突法和印花税公约,1931年支票实体法、 冲突法和印花税公约)。
联合国:1958年《纽约公约》,1965年《ICSID公约》。联 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先后通过了1980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74年《国际货物买 卖实效期限公约》,1988年《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公约》, 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78年《联合国 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如国际民航组 织(瓜达拉哈拉公约)、国际海事组织(油污损害民事责 任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 等也进行了一些国际私法的统一工作。
国籍的取得:生来取得和传来取得
生来取得是指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国籍。有三种: ①依父母的国籍而取得国籍,即血统主义;②依出 生所在的地点而取得国籍,即出生地主义;③兼采 前两种方式,即合并主义。
全套课件 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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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萌芽阶段的国际私法
一、罗马法时代 二、种族法时代(period of personal laws) 或属人法时代(period of racial laws) 三、属地法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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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则区别说时代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四、新法兰西学派与法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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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民事关系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 •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
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 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二)正确理解涉外民事关系应明确的几个概念 (三)国际私法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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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一) 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的含义 • 普遍的意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
(三) 二元论或综合论学派(comparative school) (四) 我们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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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私法已兼具实体法和 程序法的性质
• 在这个问题上,大体上亦可区分出三大派别,即:
(一)程序法学派 (二) 实体法学派 (三) 综合论学派
• 我们的观点:既然除了解决法律适用的冲突法外, 国际私法还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法、统一实 体法以及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程序法,显然,国 际私法既包含了实体法,又包含了程序法。
国际私法 课件
平等互利原则
总结词
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各国在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时,应当平等对待对方 ,并互惠互利。
详细描述
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交往的基本准则之一,也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各国在处理涉外民 商事关系时,应当平等对待对方,不得歧视或偏袒本国当事人。同时,各国也应当互惠互利,共同促 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和规则 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和规则具有 规范性、专业性和国际性的特 点,能够保障仲裁过程的公正 、效率和权威性。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和规则 的作用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和规则的作 用在于规范仲裁行为,保障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商 事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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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行为与 代理
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的国际合作和统一。05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总结词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 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 进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的意义
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自愿性、灵活性、快捷 性、保密性、权威性和强制执行性等特点 。
冲突规范的立法形式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立法。
冲突规范的类型
单边冲突规范
只规定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应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
双边冲突规范
规定两个不同的国家法律都可 以适用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
选择型冲突规范
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法 律都可以适用于某一涉外民事 法律关系,但以选择其中一个 为准。
国际私法的范围
总结词
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 裁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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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准据法的 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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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合同准据法的概念
➢ 关于Proper Law of Contract
目前有多种译法,如“合同适当法”、“合同 准据法”、“合同自体法”等。
指合同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或者在合同当 事人未选择法律时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 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 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
第五条: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 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 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 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 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 准据法。
可见其中隐含着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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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合同准据法的理论
➢ 整体论和分割论
整体论:将有关合同的所有法律问题交由一个 准据法解决。
分割论:对合同的法律问题进行适当分割,不 同方面的问题确定不同的准据法。
➢ 主观论和客观论
主观论:依当事人的意思确定法律适用。 客观论:依客观连接因素确定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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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
➢ 意思自治原则的意义
合同既然是当事人为设定双方权利义务所达成
的协议,当事人也应有权约定其所适用的法律,
使之排除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实现合同的目标。
采用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确定性,
维持交易的稳定性,也有利于纠纷得到迅速解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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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的方式
明示选择和默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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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 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 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 所地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 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3)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4)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 在地法。
➢ 实践分析方法:量和质的综合分析方法。 ➢ 渊源和评价:
渊源于法律关系本座说。 在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上,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 是一种灵活选择法律的方法,却由于法官拥有较大自
由裁量权,容易产生法律适用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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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履行方法
产生于大陆法系国家,用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定法官在 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的自由裁量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 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
➢ 《海商法》、《民用航空法》规定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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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 2007年8月8日起施行
➢ 内容如下:
第一条: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 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特征履行方法不宜绝对化,其目标是最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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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能力和形式的 法律适用
一、关于合同当事人的能力
➢ 整体论情形下:
适用合同准据法。
➢ 分割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形下:
适用属人法或行为地法(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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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合同的形式
➢ 整体论情形下:
适用合同准据法。
➢ 分割论情形下:
适用合同缔结地法。 适用合同履行地法。
➢ 意思自治的时间
签订合同时选择 庭审之前的任何时间选择
➢ 合意选择的法律
只能选择实体法
➢ 其他限制
客观联系要求、善意要求和不得抵触法院地强行法要 求
6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 基本含义:通过对合同各方面因素的综合分
析,确定某一国家或地区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 并以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通过对合同本质特征的分析,认为在合同的双方当事 人的履行中,非金钱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履行反映合同 的特征,该方当事人的履行属合同的特征性履行,该 方当事人的住所或营业所属特征履行地。一般情况下, 特征履行地就是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
特征履行方法使合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更富稳定 性,符合统一适用法律的理念。
43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 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 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 派出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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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145条和126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 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 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同争议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 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 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争议。
第三条: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 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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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 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 院应当准许。
(5)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6)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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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8)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9)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10)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11)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12)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13)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14)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 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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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国确定
合同准据法的制度
一、主要立法的内容
➢ 《法律适用法》
41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 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 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 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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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 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 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 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 提供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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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准据法确定的历史沿革
第一阶段:以缔约地法或履行地法作为合同准 据法。自法则区别说产生至19世纪中期,以客 观论作为代表理论。
第二阶段:以合同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作为 准据法。产生于16世纪,盛行于19世纪以后, 以主观论作为代表理论。
第三阶段:合同自体法阶段。形成于20世纪, 强调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