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质监办200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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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2006年证监发行字15号)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2006年证监发行字15号)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保荐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尽职调查是指保荐人对拟推荐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第三条本准则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业企业的基本特征制定。

保荐人应当在参照本准则基础上,根据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尽职调查质量前提下调整、补充、完善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本准则是对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涉及发行条件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保荐人均应当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

第五条保荐人尽职调查时,应当考虑其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专业独立性,并确保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人员能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保荐人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并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

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人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

对专业意见存有异议的,应当主动与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七条保荐人应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形成发行保荐书,同时,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8•【字号】鲁政发[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11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全省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火灾形势保持了持续稳定,为建设平安山东、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不高,社会消防安全基础还比较薄弱。

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一)认真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

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省文明城市、平安城市(乡镇、村、社区、单位)创建范围,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社会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已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市、县(市、区),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发挥作用;未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发展改革、经贸、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规划、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国有资产管理、广电、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安监、旅游、公用事业等部门组成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经费投入、城乡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消防宣传教育等消防安全责任。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伊朗核问题文件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伊朗核问题文件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929(2010)号决议2010年6月9日安全理事会第6335次会议通过,安全理事会,回顾安理会主席声明(S/PRST/2006/15)和安理会第1696(2006)号、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第1803(2008)号、第1835(2008)号和第1887(2009)号决议,并重申其规定,重申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承诺和该条约所有缔约国全面遵守一切义务的必要性,回顾缔约国有权按照该条约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不受歧视地为和平目的进行核能的研究、生产和利用,回顾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决议(GOV/2006/14)指出,解决伊朗核问题有助于全球防扩散努力和实现中东无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包括其运载工具的目标,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原子能机构总干事2006年2月27日(GOV/2006/15)、2006年6月8日(GOV/2006/38)、2006年8月31日(GOV/2006/53)、2006年11月14日(GOV/2006/64)、2007年2月22日(GOV/2007/8)、2007年5月23日(GOV/2007/22)、2007年8月30日(GOV/2007/48)、2007年11月15日(GOV/2007/58)、2008年2月22日(GOV/2008/4)、2008年5月26日(GOV/2008/15)、2008年9月15日(GOV/2008/38)、2008年11月19日(GOV/2008/59)、2009年2月19日(GOV/2009/8)、2009年6月5日(GOV/2009/35)、2009年8月28日(GOV/2009/55)、2009年11月16日(GOV/2009/74)、2010年2月18日(GOV/2010/10)和2010年5月31日(GOV/2010/28)的报告证实,伊朗没有按安全理事会第1696(2006)、1737(2006)、1747(2007)和1803(2008)号决议规定,全面、持续地暂停所有浓缩相关活动和后处理活动及与重水有关的项目,没有依照《附加议定书》恢复与原子能机构的合作,没有就剩余的需要予以澄清以排除伊朗核计划可能涉及军事层面的关切事项同原子能机构合作,没有按照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要求采取其它步骤,也没有遵守第1696(2006)、1737(2006)、1747(2007)和1803(2008)号决议的规定,而这些正是建立信任必不可缺的,痛惜伊朗拒绝采取这些步骤,重申,伊朗积极回应安理会和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向它发出的呼吁是解决这些悬而未决的问题和建立起对伊朗核计划纯属和平性质的信任的最好办法,严重关切地注意到伊斯兰革命卫队(又称“伊朗革命卫队”)的一些个体(包括第1737(2006)号决议附件D 和E、第1747(2007)号决议附件一和本决议附件二列出的个体)在伊朗扩散敏感核活动和核武器运载系统的研发中发挥作用,严重关切地注意到,伊朗违反它暂停所有浓缩相关活动的义务,在库姆建造一个浓缩设施,且伊朗直到2009年9月才通知原子能机构,这不符合它根据保障监督协定的附属安排承担的义务,又注意到,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决议(GOV/2009/82)敦促伊朗立即停止库姆的建造工程,澄清该设施的用途、设计和建造的时间顺序,并呼吁伊朗按原子能机构的要求,证实它没有决定建造或批准建造其他任何尚未向原子能机构申报的核设施,严重关切地注意到,伊朗已经将铀浓缩到20%,进行浓缩时没有通知原子能机构以便让该机构有足够时间来调整现有的保障监督程序,关切地注意到,伊朗不认为原子能机构有权根据修改后的准则3.1,核查伊朗提供的设计资料,并强调按照伊朗与原子能机构之间的保障监督协定第39条,准则3.1不能单方面修改或暂停,而且原子能机构核查它收到的设计资料是一项持续性权利,并不取决于某一设施的建造阶段,也不取决于设施中是否有核材料存在,重申决心加强原子能机构的授权,坚决支持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发挥作用,赞扬原子能机构努力解决与伊朗核计划有关的悬而未决问题,表示深信第1737(2006)号决议第2段所述的暂停以及伊朗全面、可核查地遵守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提出的要求,将有助于通过外交途径谈判解决问题,保证伊朗核计划完全用于和平目的,强调必须做出政治和外交努力,寻求谈判解决,保证伊朗的核计划完全用于和平目的,在这方面注意到土耳其和巴西做出努力,同伊朗就德黑兰研究反应堆达成一项可作为建立信任措施的协议,但是又强调,在这些努力中,伊朗必须解决与其核计划有关的核心问题,强调指出,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愿意进一步采取具体措施,探讨根据其2006年6月提案(S/2006/521)和2008年6月提案(INFCIRC/730)谈判解决伊朗核问题的总体战略,并注意到这些国家确认,一旦国际社会恢复对伊朗核计划纯属和平性质的信任,伊朗就会享有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任何无核武器缔约国相同的待遇,欣见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颁布准则以协助各国履行第1737(2006)和第1803(2008)号规定的金融义务,尤其回顾需要对包括伊朗中央银行在内的伊朗银行介入的交易保持警惕,以避免此类交易助长扩散敏感核活动或核武器运载系统的研发,确认获取种类不同的可靠能源对于可持续增长和发展至关重要,同时注意到伊朗从能源部门获取的收入可能与它为扩散敏感核活动提供资金有关联,并进一步指出,石化工业需要的化工过程设备与某些核燃料循环敏感活动需要的设备非常相同,考虑到各国在国际贸易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回顾《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述及的海洋法提出了适用于海洋活动的法律框架,呼吁伊朗早日批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决心采取适当措施落实安理会各项决定,劝服伊朗遵守第1696(2006)、1737(2006)、1747(2007)和1803(2008)号决议和满足原子能机构的要求,并阻止伊朗研发敏感技术来支持它的核计划和导弹计划,直至安理会认定这些决议的各项目标已经实现,关切伊朗的核计划有扩散的危险,铭记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强调指出,本决议绝无意强迫各国采取超越本决议范围的行动,包括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四十一条采取行动,1. 申明伊朗至今未满足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要求,亦未遵守安理会第1696(2006)、1737(2006)、1747(2007)和第1803(2008)号决议;2. 申明伊朗应不再拖延地采取原子能机构理事会GOV/2006/14号和GOV/2009/82号决议规定的各项步骤,因为这些步骤对于建立对伊朗核计划完全用于和平目的的信任、解决悬而未决的问题和消除由于伊朗违反其暂停所有浓缩相关活动的义务在库姆修建一个浓缩设施而引起的严重关切,是不可或缺的,在这方面还申明安理会的决定,即伊朗应毫不拖延地采取第1737(2006)号决议第2段规定的各项步骤;3. 重申伊朗应在所有悬而未决的问题上,尤其是那些致使人们担心伊朗核计划可能涉及军事层面的事项上,与原子能机构充分合作,包括毫不拖延地允许进出或接触原子能机构要求进出或接触的所有场地、设备、人员和文件,并强调,必须确保原子能机构拥有一切必要资源和授权来完成它在伊朗的工作;4. 请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向安全理事会发送他关于在伊朗适用保障监督措施的所有报告;5. 决定伊朗应立即全面不折不扣地遵守它的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协定,包括适用经修订的保障监督协定附属安排的准则3.1,呼吁伊朗严格按照它于2003年12月18日签署的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协定附加议定书的规定行事,呼吁伊朗迅速批准该附加议定书,重申根据伊朗的保障监督协定第24和第39条,伊朗不得单方面修改伊朗的保障监督协定及其附属安排,包括经修订的准则3.1,并指出,协定中并没有暂停附属安排规定的机制;6. 重申,依照伊朗根据以往各项决议承担的暂停所有与后处理、重水和浓缩相关活动的义务,伊朗不得开建任何新的与铀浓缩、后处理或重水相关的设施,并应停止任何在建的与铀浓缩、后处理或重水相关的设施;7. 决定伊朗不得获取另一国家任何涉及开采铀、生产或使用INFCIRC/254/Rev.9/Part.1所列核材料和核技术,特别是涉及铀浓缩和后处理活动、所有重水活动或与能够运载核武器的弹道导弹有关的技术的商业活动的股权,又决定所有国家应禁止伊朗、伊朗国民以及在伊朗组建的实体或接受伊朗管辖的实体、或代表上述个人或实体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或上述个人或实体拥有或控制的实体,在本国管辖的领土上进行这种投资;8. 决定所有国家应防止从本国领土或经由本国领土、或由本国国民或受其管辖的个人或使用悬挂其船旗的船只或飞机,向伊朗直接或间接供应、出售或转让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所界定的无论是否原产于本国境内的任何作战坦克、作战装甲车、大口径火炮系统、作战飞机、攻击型直升机、军舰、导弹或导弹系统或相关材料,包括零部件,或安全理事会或第1737(2006)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委员会”)确定的物项,还决定所有国家应防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或经由本国领土向伊朗提供与供应、出售、转让、提供、制造、维修或使用这类武器及相关材料有关的技术培训、金融资源或服务、咨询、其他服务或协助,为此呼吁所有国家对所有其他军火及相关材料的供应、出售、转让、提供、制造和使用,保持警惕和克制;9. 决定伊朗不得进行任何涉及能够运载核武器的弹道导弹的活动,包括用弹道导弹技术进行发射,并决定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向伊朗转让与这类活动有关的技术或技术援助;10. 决定所有国家均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第1737(2006)号决议附件C、D和E、第1747(2007)号决议附件一、第1803(2008)号决议附件一和本决议附件一和二所指认的人、或安全理事会或委员会根据第1737(2006)号决议第10段指认的人,在本国入境或过境,除非这种入境或过境是为了从事与根据第1737(2006)号决议第3段向伊朗提供第1737(2006)号决议第3(b)㈠和㈡分段所述物项直接有关的活动,着重指出,本段的规定绝无意要求一国拒绝本国国民入境,并决定本段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委员会逐案审查后认定,出于人道主义需要,包括为履行宗教义务之目的,此类旅行是合理的,或者委员会认为给予豁免将会推进本决议的各项目标,包括事关《原子能机构规约》第十五条的情况;11. 决定第1737(2006)号决议第12、13、14和15段规定的措施也应适用于本决议附件一所列个人和实体,代表他们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由他们拥有或控制、包括以非法方式拥有或控制的实体,以及安理会或委员会认定曾协助被指认的个人或实体逃避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第1803(2008)号决议或本决议的制裁或违反其规定的个人和实体;12. 决定第1737(2006)号决议第12、13、14和15段规定的措施也应适用于附件二所列伊斯兰革命卫队(又称“伊朗革命卫队”)的个人和实体,代表他们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由他们拥有或控制、包括以非法方式拥有或控制的实体,呼吁所有国家对伊朗革命卫队介入的可能有助于伊朗进行扩散敏感核活动或研发核武器运载系统的交易,保持警惕;13. 决定,为第1737(2006)号决议第3、4、5、6和7段规定的措施的目的,应该用INFRCIRC/254/Rev.9/Part.1和INFRCIRC/254/Rev.7/Part.2中的物项清单以及有关国家认定可能有助于浓缩相关、后处理或重水相关活动或研发核武器运载系统的任何其他物项,取代S/2006/814中的物项清单,并决定,为第1737(2006)号决议第3、4、5、6和7段规定的措施的目的,应该用S/2010/263中的物项清单取代S/2006/815中的物项清单;14. 呼吁所有国家根据本国的授权和立法并遵循国际法,特别是海洋法和相关国际民用航空协议,在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货物中有第1737(2006)号决议第3、4或7段、第1747(2007)号决议第5段、第1803(2008)号决议第8段或本决议第8或9段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时,在其境内,包括在其港口和机场,检查进出伊朗的所有货物,以便确保这些规定得到严格执行;15. 注意到各国可按照国际法、特别是海洋法的规定,经船旗国同意,要求在公海检查船只,并呼吁所有国家在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货物中有第1737(2006)号决议第3、4或7段、第1747(2007)号决议第5段、第1803(2008) 号决议第8段或本决议第8或9段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时,为这类检查提供合作,以确保这些规定得到严格执行;16. 决定授权所有国家、且所有国家都应该以不违反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包括第1540(2004)号决议为其规定的义务和不违反《不扩散条约》缔约国义务的方式,扣押和处置(例如销毁、使其无法使用、储存或转交原产国或目的地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处理)在根据本决议第14或15段进行的检查中发现的第1737(2006)号决议第3、4或7段、第1747(2007)号决议第5段、第1803(2008)号决议第8段或本决议第8或9段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并决定所有国家应就此进行合作;17. 要求任何根据上文第14或15段进行检查的国家,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初步书面报告,其中尤其要解释检查的理由、此种检查的结果和是否获得合作,如果发现有禁止转让的物项,还要求这些国家在晚些时候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后续书面报告,说明检查、扣押和处理的相关详情以及移交的相关详情,包括对有关物项、其原产地和预定目的地的说明(如果初步报告中没有此种信息);18. 决定,所有国家在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伊朗拥有或承租的船只(包括包租船只)载有第1737(2006)号决议第3、4或7段、第1747(2007)号决议第5段、第1803(2008)号决议第8段或本决议第8或9段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时,应禁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为这些船只提供加油服务,例如提供燃料或补给,或其他船只服务,除非此种服务是出于人道主义目的所必需的,或是相关货物已接受检查并已视需要接受扣押和处理,并强调本段无意影响合法的经济活动;19. 决定第1737(2006)号决议第12、13、14和15段规定的措施也应适用于附件三所列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航运公司的实体和任何代表它们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人或实体、由他们拥有或控制、包括通过非法手段拥有或控制的实体,或安理会或委员会认定曾帮助它们逃避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第1803(2008)号决议或本决议的制裁或违反其规定的实体;20. 请所有会员国向委员会提供它们掌握的以下情报:伊朗航空公司货运部门或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航运公司拥有或经营的船只为逃避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第1803(2008) 号决议或本决议的制裁或违反其规定,向其他公司进行的转让或开展的活动,包括重新命名或重新注册飞机、船只或船舶,并请委员会广泛提供这类情报;21. 呼吁所有国家除了根据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和第1803(2008)号决议以及本决议履行其义务外,防止提供金融服务,其中包括保险或再保险,或向本国领土、经由本国领土或从本国领土,或向本国国民或依照本国法律组建的实体(包括海外分支机构)或本国境内的个人或金融机构,或由这些人或实体,转让任何金融或其他资产或资源,如果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这类服务、资产或资源可能有助于伊朗的扩散敏感核活动或核武器运载系统的研发,包括冻结本国领土上或今后进入本国领土,或受本国管辖或今后要接受本国管辖的与此类计划或活动有关的任何金融或其他资产或资源,并依照本国授权和立法加强监测,以防止所有此类交易。

我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制度实施现状分析

我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制度实施现状分析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我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制度实施现状分析作者:刘海元, LIU Hai-yuan作者单位:首都体育学院理论学部,北京,100088刊名:体育学刊英文刊名:JOURNAL OF PHYSICAL EDUCATION年,卷(期):2008,15(9)被引用次数:10次参考文献(9条)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 20072.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初中毕业生学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073.福建省教育厅体卫艺处福建省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总结 2008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75.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重庆市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76.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77.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体育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78.上海市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89.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省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通知 2008本文读者也读过(10条)1.张韧仁体育课合作学习模式研究--排球垫球合作学习的教学尝试[期刊论文]-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6,21(5)2.王金艳.Wang Jinyan中美两国学校体育哲学思想历史比较[期刊论文]-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2005,23(4)3.金桔在体育课中如何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期刊论文]-教育科研论坛2009(6)4.赖天雄初中体育教学中德育的渗透[期刊论文]-广东教育(教研版)2009(1)5.徐加云体育课中如何渗透素质教育[期刊论文]-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6,9(5)6.丁建岭.DING Jianling《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上报软件存在的问题分析[期刊论文]-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10,22(1)7.吴玉刚.郑淑华上饶职院对试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现状分析及建议[期刊论文]-大众文艺2010(9)8.杨沛高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之我见[期刊论文]-魅力中国2010(10)9.石道兴.张清华.Shi Daoxing.Zhagn Qinghua普通高校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探讨[期刊论文]-吉林体育学院学报2009,25(4)10.王丽关于学生体质健康与学校体育课程关系的研究[期刊论文]-新课程(教研版)2010(2)引证文献(12条)1.崔润杰初中体育升学考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期刊论文]-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09(5)2.董昱.黄莺济南市体育中考的现状及主要对策研究[期刊论文]-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1(8)3.徐烨.刘礼国初中升学体育考试项目设置改革思考[期刊论文]-体育文化导刊 2010(12)4.陈德钦.许良我国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影响因素分析[期刊论文]-菏泽学院学报 2010(5)5.沙可力.王亚达.钟声对宁波市初中体育考试现状的调查与研究——以鄞州区为例[期刊论文]-运动 2011(6)6.屈冬林对我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的几点思考[期刊论文]-体育师友 2009(6)7.王凯.刘玲.杨慧玲.谭黔.丁勇.李研超中考体考新方案背景下学生应试心态群体性分化的思考[期刊论文]-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0(6)8.朱建红常州市体育中考实施现状与对策研究[期刊论文]-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 2010(12)9.王凯.刘玲.杨慧玲.谭黔.丁勇.李研超中考体考新方案背景下学生应试心态群体性分化的思考[期刊论文]-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0(6)10.朱建红常州市体育中考实施现状与对策研究[期刊论文]-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 2010(12)11.刘士儒.邵智强初中毕业生对中招体育加试认知与行为的研究[期刊论文]-新课程(教师版) 2010(11)12.张忠.严爱鸣体育强国建设中青少年体育发展方略[期刊论文]-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2011(5)本文链接:/Periodical_tyxk200809002.aspx。

农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区别及适用分析

农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区别及适用分析

农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区别及适用分析摘要从特点、方法、步骤等方面阐述农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区别,并对其适用情况进行分析,以期促进农业行政处罚的合理、有效开展。

Abstract The difference and application of summary and general procedure of agricultural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were expounded from the characteristic,method and its steps,so as to promote reasonable and effectiv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Key words agricultural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summary procedure;general procedure;difference;application农业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制度在农业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特定的农业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农业行政管理秩序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给予的法律制裁[1-2]。

在农业行政执法活动中,农业行政处罚要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

农业行政处罚作为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的活动,必须遵守农业行政处罚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可能无效或者被撤销。

为了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执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改进农业执法工作,特制定了农业行政处罚程序[3]。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是农业行政处罚主体在开展农业行政处罚活动时必须遵守的方法、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称。

输变电标志牌安装施工方案

输变电标志牌安装施工方案

目录施工组织设计 (25)1.施工设计 (25)1.1工程概况及特点 (56)1.2施工方案 (28)1.3项目部主要成员职责 (29)1.4工期及施工进度计划 (35)2. 质量目标、质量保证体系及技术组织措施 (37)3. 安全目标、质量保证体系及技术组织措施 (41)4.文明施工管理 (49)5.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50)6.项目信息管理 (51)7.安全应急管理预案 (55)8.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60)输变电标志牌大修安装技术方案1.施工设计1.1工程概况及特点1.1.1 工程概况750kV金太三线标志牌大修安装各种标志牌,3540块项目位于:河北省大洲地区750kV金承三线标志牌大修安装各种标志牌,3270块项目位于:河北省德州地区施工形式为包工包料。

技术标准和规范输电工程现行主要质量标准、规范与验收质量标准目录》(基建质量[2011]79号)文件,未提及标准请参考基建质量[2011]79号文件。

在施工过程中相关质量标准规范版本更新,由建设方提供最新版本。

备注:上述标准规范引自《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现行主要目录管理制度、施工与验收质量标准目录》(基建质量[2011]79号)文件,未提及标准请参考基建质量[2011]79号文件。

在施工过程中相关质量标准规范版本更新,由建设方提供最新版本。

1.1.2 工程特点工程特点、自然环境等。

施工特点分散野外场地,沿线路走向,根据发包方要求的杆塔各种标志牌安装作业。

1.2施工方案1.2.1 施工现场组织机构1.2.1.1挑选能打硬仗、业务素质高、吃苦耐劳的职工组织项目经理部,从人员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上来保障本项目顺利完工。

发挥项目管理功能,为项目管理服务,提高项目整体工作效率,组成科学、高效的领导班子。

1.2.1.2根据施工项目部的设置原则,施工项目经理亲临施工现场,组织机构的层次要少,人员要精干得力,一岗多职,专设施工组织机构管理系统,高速、优质、安全的完成本次施工任务。

计量器具检测鉴定生产许可证

计量器具检测鉴定生产许可证

计量器具检测鉴定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检测鉴定生产许可证2011-04-15 08:54端度、角度、平直度、粗糙度;精密测量、工程测量;平板、螺纹量规、环规;通用量具、几何量电测量仪、粗糙度测量仪、液位计、气动量仪圆度仪、轮廓仪、涂层测厚仪、超声测厚仪、探伤仪、齿轮测量仪、三坐标测长机、测距仪、全站仪及光学测量仪器玻璃温度计、辐射温度计、热电偶、热电阻、温度二次仪表、温湿度表、露点仪、恒湿恒温设备现场检测、温度巡检仪、工业过程测量记录仪、活塞式压力计、活塞式压力真空计、压力变送器、压力传感器、补偿式微压计、倾斜式微压计、轮胎表的在线检测和校准.力值、硬度、振动、声学、测速等计量器具;听力计、眼压计等医疗类仪器;天平、砝码、非自行指示秤,模拟指示秤、数字指示秤、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动态汽车衡、累计自动衡器等计量器具的检定和校准。

定量包装机的检测。

LPG加气机、LPG流量计、气体流量计、液体流量计、各种气体和液体流量计量标准装置;流量二次仪表、热量表、蒸汽流量计、流量积算仪、热量表检定装置;体积管、燃油加油机、金属量器、立式罐、浮顶罐、卧式罐、球形罐、汽车油罐车;常用玻璃量器、二等标准玻璃量器等的检定和校准。

液态物料灌装机及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检测。

计价器、转速类仪表、汽油发动机转速表、车速里程表、计价器标准装置、转速标准装置、车速里程表标准装置等的检定和校准。

数字、模拟式电测仪表、多功能标准源;电规类、回路校验、过程校验、现场校验类仪表;标准电阻、电感电容、标准电池、电量、磁学量、应变量计量器具;信号发生器、示波器、电压表、通用计数器、电子记时器、频率计、钟表校验类仪表等无线电、时频类计量器具光度、色度、罗维朋、啤酒等各类比色计、颜色温度、紫外辐照度、激光功率、光泽度前照灯检测仪等计量器具;焦度计、验光仪、验光镜片箱、瞳距仪、激光源等医疗类仪器;红外、紫外、可见分光仪;各类光参数测试,环境照明、工程照明等测试。

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2015.05.01
1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局令第79号
2015.07.01
修改
17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监局令第79号
2015.07.01
修改
18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安监局令第80号
2015.07.01
19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监局令第80号
2015.07.01
公安部令第119号
2012.11.01
5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120号
2012.11.01
修改
6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121号
2012.11.01
修改
(三)
工会
1
工会参及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
总工发[1995]12号
1995.08.17
2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
总工发[1995]12号
1995.08.17
建质[2009]254号
2009.10.26
17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第5号
2010.09.01
18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9号
2014.08.24
19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7号
2014.09.01
国务院令第405号
2004.05.01
15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国务院令第421号
2004.12.01
1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木栈板热处理熏蒸木托盘简介

木栈板热处理熏蒸木托盘简介

热处理/熏蒸木托盘简介(一)热处理/熏蒸木托盘定义一、IPPC热处理(熏蒸)木托盘:是出口包装专用木托盘,必须由商检提供木托盘热处理(熏蒸)加施"IPPC"标识,并可根据需要提供检验检疫证书、热处理(熏蒸)消毒证书。

二、IPPC标识定义IPCC 烟熏处理HT热处理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简称IPPC)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即为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

IPPC标识用以识别符合IPPC标准的木质包装,表示该目标装已经经过IPPC检疫标准处理。

三、IPPC标识的意义木质包装上加盖IPPC标识的目的是确保全球农业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生物随植物和植物产品传播和扩散,促进有害生物控制措施。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为区域和国家植物保护组织提供了一个国际合作、协调一致和技术交流的框架和论坛。

由于认识到IPPC在植物卫生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WTO/SPS协议规定IPPC为影响贸易的植物卫生国际标准(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s)的制定机构,并在植物卫生领域起着重要的协调一致的作用。

我国从2006年起执行这一国际标准,1月1日至6月30日为过渡期。

现在,入境木质包装无ippc标识或ippc标识不符合要求,可能连同货物被责令退运出境。

四、IPPC标识图解标识式样如图,至少包括4个方面的信息:(见上方图片)左侧的图形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注册的用于按规定实施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的符号;XX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的2个字母国家编码;000代表国家植保机构给予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独特登记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5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5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5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对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作了全面部署,对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消防工作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推动我省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快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一)严格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与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加强督办,严格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依据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要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点工作纳入政府督办事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经常检查,定期考评,严格奖惩。

(二)严格落实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责任。

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成员单位以及政府各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消防安全工作。

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课件ppt课件

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课件ppt课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2003.5.9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2003.6.6
5
3、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489-
2008)2008.12.26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3类(VC 2类) 3类(TB 2类) 3类 3类 3类 2类 3类
BSL-2 BSL-2 BSL-2 BSL-2 BSL-2 BSL-2 BSL-2
危险物品共分为九大类
第1类 第2类 第3类 第4类 第5类 第6类 第7类 第8类 第9类
爆炸品 气体 易燃液体 易燃固体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质 放射性物品 腐蚀品 杂项危险品
培训人:XXX
1
目录
• 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法律与规范 • 管理体系 • 病源微生物,危险品管理 • 实验室生物安全危害 • 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 • 实验室生物安全基本操作规程 • 手卫生
2
世界卫生组织(WHO)
WHO一直非常重视生物安全问题在国际事务中的重要性
1983年 “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第一版):
29
生物气溶胶无色无味、无孔不入,不易 发现,实验人员在自然呼吸中不知不觉 吸入而造成感染。若治疗控制不及时会 造成严重后果。
呼吸道传播的传染病的微生物特别是高 致病性病毒常常发生变异,尤其是其抗 原性、致病性都可能发生改变,在空气 中存活力增强。
可以远距离或较远距离传播,这是其与 其他传播途径的显著区别,也是气溶胶 传播难以预防的另一重要原因。
查结果以及处理意见向实验室主任和生物安全委员会报告。 (7)就可能的实验室感染与医务人员进行协调。 (8)在出现涉及感染性物质溢出或其他事故时,要确保清除了污染。 (9)确保废弃物的正确管理。 (10)确保对所有设备在修理或维护之前已经过适当的消毒处理。 (11)经常了解社区对卫生和环境问题的态度。 (12)要根据国家规定,针对病原体运入、运出实验室制订适当的程序。 (13)对所有涉及感染性物质研究工作的计划、方案以及操作程序,均要在具体操

木质包装材料标准

木质包装材料标准


无标识或标识不符合要求

主要情况:无IPPC标识、标识不清楚、 标识可移动、标识加施不规范等;
处理措施:销毁或熏蒸处理或退货; 预防措施:提前与客户沟通,要求其严 格按要求进行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特 别应要求其加强对木质包装的验收和垫 木的关注。

检出活体有害生物

基本情况:活体线虫、活体昆虫等
进境木质包装检疫监管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质检总局 2005年第84号令 )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组织(IPPC) 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 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 则》(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ag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

汽车配件行业、仪器仪表行业、医药食 品行业、金属制品行业、化工业、电子 业等出口产品包装的需要。
1.木箱
(1)普通木箱 长宽高之和在2600mm内,包装内容物不
超过200kg的一类木箱。它由侧面、端面、 底及盖构成。先将端面装在侧面上,然后将 底和盖装在侧面与端面上而成。
(2)滑木箱 滑木箱属于中型木箱,其内装物质量限于200-1500㎏, 外尺寸长、宽、高之和限于7m,宽、高在1.5m以下,主 要用于机械产品的包装,也可用于小件货物的集装。
用胶水加热加压或者这些方法的结合制成复合木材的产品用于固定或支撑货物但与货物无关的木质包装材料热处理按官方认可的技术规范对商品加热直到该商品在最短时间内达到最低温度为止的过程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2002植物检疫措施旨在防治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或扩散或者限制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经济影响的任何法律法规或官方程序实施木质包装材料管理的依据木质包装材料通常由原木制成这种原木可能未经充分加工或处理以去除或杀灭有害生物因而是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的一个途径

河北省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实施办法

河北省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实施办法

河北省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加强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向多元化、常态化发展,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2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是指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对本企业符合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简称技师)申报条件的、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进行工作业绩评定和职业能力考核,对考评合格者,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并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评价形式。

对于实行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不适用本办法。

已纳入我省技师社会化考评的职业,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社会化考评或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

第三条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应以职业能力为核心,以工作业绩为重点,坚持国家职业标准与企业生产实际和技术进步相衔接,遵循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的职业(工种)限定在《国家职业标准》中设置技师等级的职业范围内。

对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但有行业性评审规定的,可暂按各行业技师评聘范围执行。

其他情况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五条全省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核准企业开展评价,实施质量督导,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等。

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负责全省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的职业标准、考核试题、专家队伍、考务管理等技术支持与技术服务工作。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本地区各级各类企业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受理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企业的申请,对企业的资质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具体意见,向省劳动保障厅推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指导各地做好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实施。

二00七年一月五日关于开展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完善培养、评价体系,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开展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落实15号文件精神,明确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充分认识建设公共实训基地的重要意义。

在推进高技能人才和职业培训工作改革发展过程中,部分城市劳动保障部门探索建立了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

实践证明,建设公共实训基地,是提高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水平的有效手段,是新时期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创新举措。

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不仅是解决当前培养、评价服务能力不足,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必然要求,而且是转变政府职能,增强劳动保障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

(二)新时期建设公共实训基地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15号文件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培育和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在高技能人才工作中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通过搭建高层次公共实训平台,解决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服务手段不足和水平不高等问题,推动培养、评价、交流工作同步开展,带动高技能人才各项工作,加快本地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本规范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7年02月28日批准,并自2007年04月01日起施行。

归口单位: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参加起草单位: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本规范由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黄耀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施昌彦(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赵天川(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参加起草人:王英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司)何西环(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魏寿芳(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目录引言 (1)1 范围 (2)2 引用文献 (2)3 术语和定义 (3)4 组织和管理 (4)4.1 法律地位 (4)4.2 法律责任 (4)4.3 基本条件 (4)5 管理体系 (5)5.1 总要求....................................... (5)5.2 管理职责 (6)5.3 体系文件 (6)5.4 文件控制 (7)5.5 记录控制 (7)5.6 管理评审 (7)6 资源配置和管理......................................................... . (8)6.1 总则 (8)6.2 人员 (8)6.3 设施和环境条件 (9)6.4 测量设备 (9)7 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施 (10)7.1 检定、校准和检测实施的策划......... . (10)7.2 与顾客有关的过程......................... .. (10)7. 3 检定、校准和检测方法..................... . (11)7. 4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 (13)7.5 校准和检测工作的分包...................... .. (14)7.6 量值溯源........................................ .. (14)7.7 抽样................................................ .. (15)7.8 检定、校准和检测物品的处置.................. .. (15)7.9 检定、校准和检测质量的保证................ (16)7.10 原始记录和数据处理................................ . (16)7.11 结果报告................................................... (16)8 管理体系改进................................................... (18)8.1 总则............................................................ (18)8.2 不合格工作的控制........................................... (18)8.3 顾客满意和投诉.............................................. (18)8.4 内部审核....................................................... (19)8.5 纠正措施....................................................... . (19)8.6 预防措施........................................................ (19)9 考核程序.................................. ..................... (20)9.1 考核申请........................................................ (20)9.2 考核准备 (20)9.3 考核实施 (21)9.4 考核报告 (23)9.5 纠正措施的跟踪 (24)9.6 考核结果的评定................................. (24)10 证后监督................................. . (24)10.1 总则 (24)10.2 监督检查 (24)10.3 到期复查………………………………………………………..(24).11 扩项考核程序........................ .. (24)11.1 扩项 (24)11.2 扩项程序 (25)11.3 扩项确认 (25)12 能力验证和其他比对............ .................................... .(25) 12.1 能力验证和其他比对织 (25)12.2 能力验证和其他比对的参与 (25)附录A 考核申请书(格式).......................................... (26)附录B 考核项目表(格式)............................ ............... (29)附录C 考核规范要求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格式) (33)附录D 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表............................ (38)附件E 软件/硬件组考核证明材料登记表 (40)附录F 考核报告(格式)................................. ...... . (41)附录G 纠正措施验证报告(格式)........................... .. (47)附录H 经确认的检定项目表(格式)........................ .. (49)附录I 经确认的校准项目表(格式)…………………… ………….. . (50)附录J 经确认的商品量检测项目表(格式)...... .. (51)附录K 经确认的型式评价项目表(格式)......... . (52)附录L JJF1069-2007与JJF1069-2003的条款对照............ . (53)附录M JJF1069-2007与ISO/IEC17025:2005的条款对照 (5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引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技术服务的计量技术机构。

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律法规清单

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律法规清单
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
名称
颁布单位 一、综合类
文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 中华人民和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8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9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10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1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12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2012.6.1
总局令第48号
2012.6.1
总局令第47号
2012.6.1
总局令第49号ຫໍສະໝຸດ 2012.6.1卫生部令第23号
2002.5.1
卫生部令第91号
2013.4.10
卫生部令第49号
2006.7.27
卫生部令第41号
1995.6.2
卫监发第60号
1997.10.29
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 1999.12.24
质监总局、标准化委员会 GB/T 13861-2009
2009.12.1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部门规章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43 机关、团体、企业、视野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4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45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4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7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48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49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5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5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52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53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防雷静电检测周期

压力容器、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防雷静电检测周期

压力容器、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防雷静电检测周期一、压力容器依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简称《大容规》。

8. 1.6.1金属压力容器检验周期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年至6年检验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8.1. 6.2非金属压力容器检验周期非金属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1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

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1)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的,一般每3年检验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2级的,一般每2年检验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3敕的,应当监控使用,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年;(4)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不得继续在当前企质下使用,如果用于其他适合的腐蚀性介质时,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但是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年;(5)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8.1.7.1检验周期的缩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1)介质或者环境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腐蚀情况异常的;(2)具有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并且已经发现开裂的(注8-2);(3)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4)材质劣化现象比较明显的;(5)超高压水晶釜使用超过15年的或者运行过程中发生超温的;(6)使用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7)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采用“亚钱法”造纸工艺,并且无有效防腐措施的蒸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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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质监办…2006‟15号
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交叉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锅检所、市特检站: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五个全面”的要求,促进全年工作目标的完成,市局决定在“安全生产活动月”期间开展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交叉检查,并召开上半年安全监察形势分析会。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2006年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监督检验目标管理完成进度情况,以及对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单位进行监督抽查。

重点检查定期检验申报、报停设备验证性封存、检验标识全面应用、黄牌警示等四项机制的执行情况以及“五个全面”(即特种设备底子全面摸清、设备全面检验、隐患全面整治、人员全面持证上岗、责任全面分清)落实情况。

二、分组及时间安排:
本次交叉检查共分四个小组。

检查时间从6月12日开始,6月22日结束,具体行程由检查组提前一天通知被检查单位。

1、6月12日~16日
第一组由吕永辉任组长,黄国祥、吴文理对宁化、明溪、清流进行检查。

第二组由王业干任组长,阮受坤、吴正先对将乐、泰宁、建宁进行检查。

2、6月19日~21日
第三组由邱恒俊任组长,涂惠生、饶大良、赖迪山对尤溪、沙县进行检查。

第四组由聂晓平任组长,刘涌增、蔡歧彪、曾启雄对永安、大田进行检查。

3、6月21日下午,四个检查组人员全部在三明市局集中,22日上午对市区进行检查,22日下午结合上半年形势分析会由四个组进行反馈检查情况,并布置下半年工作。

三、检查工作有关要求:
1、检查工作采取听、看、议的形式,查看监察记录和现场核实相结合,每个县抽查特种设备重点用户(上半年有开展检验或设备变更的)不得少于3家(有锅炉的企业至少一家)。

2、各检查组人员必须公正客观,严格认真地开展检查工作,做好检查记录,书面如实反馈检查情况。

3、检查工作所需车辆由各检查组长所在单位负责。

二○○六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安全监察特种设备交叉检查通知
抄送:省质监局,三明市安办。

三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6年 6月7日印发
校对:曹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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