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通知
DLT723-2000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导则
F23备案号:7783—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 723—2000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导则Technical guide for electric powersystem security and stability control2000-11-03 发布2001-01-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前言本标准根据原电力工业部综科教[1998]28号文《关于下达1997年修订电力行业标准计划的通知》中所列项目任务《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导则》而编制。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措施。
这类措施虽然已在电力系统中有较普遍的应用,但尚缺乏较全面、系统的技术规定来指导有关的科研、设计、制造和运行工作。
本标准即为了适应这一要求而制定。
原电力工业部曾制定了《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1981年),并且正在进行修订。
该导则提出了对电力系统在扰动时的安全稳定原则要求。
本标准是根据这些原则提出对安全稳定控制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编写格式和规则遵照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单元:标准起草与表达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及DL/T600—1996《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
本标准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和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继电保护专委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继电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分专委会和电力自动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季修、孙光辉、李发棣。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继电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目次前言1 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安全稳定控制总则5 预防控制6 紧急控制7 恢复控制8 控制系统远方信息传送附录A (标准的附录) 电力系统大扰动情况分类附录B (提示的附录) 可用性、可靠性及可维修性附录C (提示的附录) 紧急控制装置的动作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 723—2000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导则Technical guide for electric powersystem security and stability control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的功能、应用条件、基本性能要求及主要技术指标等。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 755-20011 范围本导则规定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固运行的差不多要求,电力系统安全稳固标准以及系统安全稳固运算方法,电网经营企业、电网调度机构、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供应企业、电力建设企业、电力规划和勘测设计、科研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电压等级为220kV及以上的电力系统。
220kV以下的电力系统可参照执行。
2 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固运行的差不多要求2.1 总体要求2.1.1 为保证电力系统运行的稳固性,坚持电网频率、电压的正常水平,系统应有足够的静态稳固储备和有功、无功备用容量。
备用容量应分配合理,并有必要的调剂手段。
在正常负荷波动和调整有功、无功潮流时,均不应发生自发振荡。
2.1.2合理的电网结构是电力系统安全稳固运行的基础。
在电网的规划设计时期,应当统筹考虑,合理布局。
电网运行方式安排也要注重电网结构的合理性。
合理的电网结构应满足如下差不多要求:a) 能够满足各种运行方式下潮流变化的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并能适应系统进展的要求;b) 任一元件无故障断开,应能保持电力系统的稳固运行,且不致使其它元件超过规定的事故过负荷和电压承诺偏差的要求;c) 应有较大的抗扰动能力,并满足本导则中规定的有关各项安全稳固标准;d) 满足分层和分区原则;e) 合理操纵系统短路电流。
2.1.3在正常运行方式(含打算检修方式,下同)下,系统中任一元件(发电机、线路、变压器、母线)发生单一故障时,不应导致主系统非同步运行,不应发生频率崩溃和电压崩溃。
2.1.4在事故后经调整的运行方式下,电力系统仍应有规定的静态稳固储备,并满足再次发生单一元件故障后的暂态稳固和其它元件不超过规定事故过负荷能力的要求。
2.1.5电力系统发生稳固破坏时,必须有预定的措施,以防止事故范畴扩大,减少事故缺失。
2.1.6低一级电网中的任何元件(包括线路、母线、变压器等)发生各种类型的单一故障均不得阻碍高一级电压电网的稳固运行。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导则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导则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是保障电力系统运行安全、稳定的重要手段。
随着电力系统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电力负荷的增加,电力系统面临的安全稳定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和严峻。
因此,针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电力系统安全是指在保证电力系统运行的基础上,防止电力系统发生事故和故障,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性。
安全稳定控制技术是指通过对电力系统的监测、分析和控制,及时发现系统潜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保证电力系统在各种异常情况下仍能稳定运行。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的核心是电力系统的监测和分析。
通过对电力系统各个节点的电压、电流、频率等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可以获取电力系统的运行状态。
在监测的基础上,通过对电力系统的分析,可以判断系统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并确定应采取的控制策略。
在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中,最常用的控制策略是发电机控制、负荷控制和线路控制。
发电机控制是指通过调节发电机的输出功率和无功功率,使电力系统的频率和电压保持在安全范围内。
负荷控制是指通过调节负荷的消耗或供给,使电力系统的负荷与发电平衡,保持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
线路控制是指通过调节线路的输送功率和无功功率,保证电力系统的传输能力和稳定性。
除了上述控制策略外,还可以采用电力系统的自动控制和远动控制技术。
自动控制技术是指利用计算机和自动化装置,对电力系统的各个部分进行自动监测和控制。
远动控制技术是指利用通信技术,实现对电力系统的远程监测和控制。
这些技术的应用可以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减少人为因素对电力系统运行的影响。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还需要考虑电力系统的运行模式和运行环境。
不同的运行模式和环境对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性有不同的要求。
因此,在制定安全稳定控制策略时,需要综合考虑电力系统的运行特点和环境条件,以及各种可能的故障和事故情况。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DL755-2001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755-2001Guideonsecurityandstabilityforpowersystem2001-04-28发布2001-07-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前言本标准对1981年颁发的《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进行了修订。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指导电力系统规划、计划、设计、建设、生产运行、科学试验中有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工作。
同时,为促进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要鼓励采用新技术,例如,紧凑型线路、常规及可控串联补偿、静止补偿以及电力电子等方面的装备和技术以提高电力系统输电能力和稳定水平。
自本标准生效之日起,1981年颁发的《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即行废止。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网运行与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修订单位: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等。
本标准主要修订人员:赵遵廉、舒印彪、雷晓蒙、刘肇旭、朱天游、印永华、郭佳田、曲祖义。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网运行与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目次1.范围2.保正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3.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标准4.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计算分析5.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工作的管理附录A(标准的附录)有关术语及定义l 范围本导则规定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标准以及系统安全稳定计算方法,电网经营企业,电网调度机构,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供应企业,电力建设企业,电力规划和勘测、设计、科研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电压等级为220kV及以上的电力系统。
220kV以下的电力系统可参照执行。
2 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2.1总体要求2.1.1为保证电力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维持电网频率、电压的正常水平,系统应有足够的静态稳定储备和有功、无功备用容量。
备用容量应分配合理,并有必要的调节手段。
在正常负荷波动和调整有功、无功潮流时,均不应发生自发振荡。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DL 755-2001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各网省电力公司:强制性电力行业标准《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已由国家经贸委批准发布,于2001年7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电力工业部1981年颁发的《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即行废止)。
现将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1]409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国家经贸委通知中所提出的各项要求,组织学习、贯彻《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研究落实各项电网安全措施,认真执行《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管理的若干意见》(另发),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对用户的可靠供电。
附件:关于发布《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通知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言本标准对1981年颁发的《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进行了修订。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指导电力系统规划、计划、设计、建设、生产运行、科学试验中有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工作。
同时,为促进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要鼓励采用新技术,例如,紧凑型线路、常规及可控串联补偿、静止补偿以及电力电子等方面的装备和技术以提高电力系统输电能力和稳定水平。
自本标准生效之日起,1981年颁发的《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即行废止。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SD131-84 电力工业部 1984 电力系统技术导则(试行)SD131-84电力工业部 1984 电力系统技术导则(试行)编制说明SD131-84电力工业部 1984 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试行)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电网运行与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修订单位: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修订人员:赵遵廉、舒印彪、雷晓蒙、刘肇旭、朱天游、印永华、郭佳田、曲祖义。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网运行与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发布时间:2005-01-19点击次数:各网省电力公司:强制性电力行业标准《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已由国家经贸委批准发布,于2001年7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电力工业部1981年颁发的《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即行废止)。
现将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1]409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国家经贸委通知中所提出的各项要求,组织学习、贯彻《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研究落实各项电网安全措施,认真执行《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管理的若干意见》(另发),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对用户的可靠供电。
附件:关于发布《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通知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言本标准对1981年颁发的《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进行了修订。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指导电力系统规划、计划、设计、建设、生产运行、科学试验中有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工作。
同时,为促进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要鼓励采用新技术,例如,紧凑型线路、常规及可控串联补偿、静止补偿以及电力电子等方面的装备和技术以提高电力系统输电能力和稳定水平。
自本标准生效之日起,1981年颁发的《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即行废止。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SD131-84 电力工业部1984 电力系统技术导则(试行)SD131-84电力工业部1984 电力系统技术导则(试行)编制说明SD131-84电力工业部1984 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试行)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电网运行与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修订单位: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修订人员:赵遵廉、舒印彪、雷晓蒙、刘肇旭、朱天游、印永华、郭佳田、曲祖义。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网运行与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38755标准
38755标准
GB 38755-2019《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是中国的一项国家标准,用于规定和指导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这项标准于2019年12月31日发布,并计划在2020年7月1日生效。
其目的在于保证电力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预防因设备故障或其他因素导致的电力系统不稳定和停电事故。
该标准规定了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基本要求、安全稳定标准等级、安全稳定极限以及安全稳定运行规定等内容。
它要求电力系统在各种运行工况下都能够保持稳定,确保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连续性。
同时,也规定了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应遵循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包括预防和控制设备故障、优化调度和运行方式、加强应急管理等。
这项标准的实施对于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也有助于促进电力行业的科技进步和标准化管理水平的提升。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指导电力系统的规划、计划、设计、基本建设、生产运行和笠研试验等部门有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工作,特制定本导则、各部门应共同遵守。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电压等级为22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系统。
第三条电力系统规划、计划、设计、基本建设、生产运行和笠研试验等部门,必须进行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分析研究工作,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加强电网结构和采用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二章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第四条为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基本要求如下:1.为保证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稳定性和频率、电压水平、系统应有足够的静态稳定储备和有功、无功备用容量,并有必要的调节手段。
在正常负荷波动和调节有功、无功潮流时,均不应发生乍发振荡。
2.电网结构是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
在规划设计中、应从全局着眼、统期待考虑,合理布局,搞好电网结构,加强主干网络,满足如下要求:⑴能够适应发展变化和各种运行方式下潮流变化的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2)任一元件无故障断开,应能保持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且不致使其他元件超过事故过负荷的规定;⑶应有较大的抗扰动能力,并满足本导则中规定的各项有关要求;(4)实现分层和分区原则。
主力电源一般应直接接入高压主电网。
3.在正常运行方式(包括正常检修运行方式)下,系统中任一元件(发电机、线路、变压器、母线)发生单一故障时,不应导致主系统发生非同步运行,不应发生频率崩溃和电压崩溃。
4.在事故后经调整的运行方式下电力系统仍应有按规定的静态稳定储备。
其它元件允许按规定的事故过负荷运行。
5.电力系统发生稳定破坏时,必须有预定措施,缩小事故范围,减少事故损失。
第五条电力系统在运行中应有足够的静态稳定储备,并满足如下要求:1.在正常运行方式和正常检修运行方式下按功角判据计算的静态稳定储备系数Kp%^15〜20%,按无功电压判据计算的静态稳定储备系数Kp%N10〜15%。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是指针对电力系统的安全和稳定,由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出台的对各地电力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性的相关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
一、整体安全性原则:确保全国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以及电力系统中所有设备和子系统的安全性。
二、可靠供电原则:确保全国电力系统能够满足用户正常用电需求,并保证用户用电安全可靠。
三、节能减排原则:努力提高电力系统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生活质量。
四、技术安全性原则:降低电力系统发生故障的风险,控制电力系统空间分布和负荷特性,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性。
五、可操作性原则:确保电力系统可以通过实施操作措施以确保安全稳定运行。
六、灾害应急处理原则:针对电力系统可能发生的灾害,提前制定有效的应急处理方案,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电力系统安全系统稳定导则
1 围本导则规定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标准以及系统安全稳定计算方法,电网经营企业,电网调度机构,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供应企业,电力建设企业,电力规划的勘测、设计、科研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电压等级为220kV及以上的电力系统。
220kV以下的电力系统可参照执行。
2 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2.1 总体要求2.1.1 为保证电力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维持电网频率、电压的正常水平,系统应足够的静态稳定储备和有功、无功备用容量。
备用容量应分配合理,并有必要的调节手段。
在正常负荷波动和调整有功、无功潮流时,均不应发生自发振荡。
2.1.2 合理的电网结构是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
在电网的规划设计阶段,应当统筹考虑,合理布局。
电网运行方式安排也要注重电网结构的合理性。
合理的电网结构应满足基本要求:A)能够满足各种运行方式下潮流变化的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并能适应系统发展的要求;B)任一元件无故障断开,应能保持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且不致使其他元件超过规定的事故过符合和电压允许偏差的要求;C)应有较大的抗干扰能力,并满足本导则中规定的有关各项安全稳定标准;D)满足分层和分区原则;E)合理控制系统短路电流。
2.1.3 在正常运行方式(含计划检修方式,下同)下,系统中任一元件(发电机、线路、变压器、母线)发生单一故障时,不应导致主系统非同步运行,不应发生频率崩溃和电压崩溃。
2.1.4 在事故后经调整的运行方式下,电力系统仍应有规定的静态稳定储备,并满足再次发生单一元件故障后的静态稳定和其他元件不超过规定事故过符合能力的要求。
2.1.5 电力系统发生稳定破坏时,必须有规定的措施,以防止事故围扩大,减少事故损失。
2.1.6 低一级电压电网中的任何元件(包括线路、母线、变压器等)发生各种类型的单一故障,均不得影响高一级电压电网的稳定运行。
2.2 电网结构2.2.1 受端系统的建设:2.2.1.1 受端系统是指以负荷集中地区为中心,包括区和邻近电厂在,用较密集的电力网络将负荷和这些电源连接在一起的电力系统。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7月1日起实施
主持:于政策动向行NONGCUN DTANGONG肓序fiSHK用电计刘和竞争性加节电折本刊讯2020年5月18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
《意见》明确构建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和竞争性环节电价,提高电力交易市场化程度。
《意见》指出,要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改革。
深化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提高自然垄断行业基础设施供给质量,严格监管自然垄断环节,加快实现竞争性环节市场化,切实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构建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和竞争性环节电价,提高电力交易市场化程度。
推进油气管网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适时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健全竞争性油气流通市场,为营造支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环境,《意见》要求要完善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电力、油气等领域的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大幅放宽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向社会资本释放更大发展空间。
此外,《意见》还指出,要构建有效协调的宏观调控新机制。
加强国家经济安全保障制度建设,构建国家粮食安全和战略资源能源储备体系。
(中电传媒记者阮<£)《电□系统豆至稳罡孰!!》7目1日起車匝本刊讯202()年5月20日,强制性国家标准GB 38755—2019(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宣贯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
会议从认识《导则》的重大意义、把握《导则》的原则和重点,以及推进《导则》宣贯工作等方面,对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导则》已于2019年12月31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并将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替代原行业标准DT.755一2001。
该标准是指导我国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科研和管理的重要强制性基础性标准,对保障我国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优质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指出,《导则》具有法定的权威性、指导性和约束性,宣传贯彻落实《导则》是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电力规划和勘测设计、科研及电力市场相关参与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导则》执行的过渡和衔接,抓紧安排配套标准体系的修订和完善。
DLT723-2000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导则
DLT723-2000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导则F23备案号:7783—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 723—2000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导则Technical guide for electric powersystem security and stability control2000-11-03 发布2001-01-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前言本标准根据原电力工业部综科教[1998]28号文《关于下达1997年修订电力行业标准计划的通知》中所列项目任务《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导则》而编制。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措施。
这类措施虽然已在电力系统中有较普遍的应用,但尚缺乏较全面、系统的技术规定来指导有关的科研、设计、制造和运行工作。
本标准即为了适应这一要求而制定。
原电力工业部曾制定了《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1981年),并且正在进行修订。
该导则提出了对电力系统在扰动时的安全稳定原则要求。
本标准是根据这些原则提出对安全稳定控制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编写格式和规则遵照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单元:标准起草与表达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及DL /T600—1996《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
本标准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和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继电保护专委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继电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分专委会和电力自动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季修、孙光辉、李发棣。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继电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目次前言1 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安全稳定控制总则5 预防控制6 紧急控制7 恢复控制8 控制系统远方信息传送附录A (标准的附录) 电力系统大扰动情况分类附录B (提示的附录) 可用性、可靠性及可维修性附录C (提示的附录) 紧急控制装置的动作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 723—2000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导则Technical guide for electric powersystem security and stability control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的功能、应用条件、基本性能要求及主要技术指标等。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指导电力系统的规划、计划、设计、基本建设、生产运行和笠研试验等部门有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工作,特制定本导则、各部门应共同遵守。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电压等级为22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系统。
第三条电力系统规划、计划、设计、基本建设、生产运行和笠研试验等部门,必须进行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分析研究工作,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加强电网结构和采用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二章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第四条为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基本要求如下:1.为保证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稳定性和频率、电压水平、系统应有足够的静态稳定储备和有功、无功备用容量,并有必要的调节手段。
在正常负荷波动和调节有功、无功潮流时,均不应发生乍发振荡。
2.电网结构是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
在规划设计中、应从全局着眼、统期待考虑,合理布局,搞好电网结构,加强主干网络,满足如下要求:(1)能够适应发展变化和各种运行方式下潮流变化的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2)任一元件无故障断开,应能保持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且不致使其他元件超过事故过负荷的规定;(3)应有较大的抗扰动能力,并满足本导则中规定的各项有关要求;(4)实现分层和分区原则。
主力电源一般应直接接入高压主电网。
3.在正常运行方式(包括正常检修运行方式)下,系统中任一元件(发电机、线路、变压器、母线)发生单一故障时,不应导致主系统发生非同步运行,不应发生频率崩溃和电压崩溃。
4.在事故后经调整的运行方式下电力系统仍应有按规定的静态稳定储备。
其它元件允许按规定的事故过负荷运行。
5.电力系统发生稳定破坏时,必须有预定措施,缩小事故范围,减少事故损失。
第五条电力系统在运行中应有足够的静态稳定储备,并满足如下要求:1.在正常运行方式和正常检修运行方式下按功角判据计算的静态稳定储备系数Kp%≥15~20%,按无功电压判据计算的静态稳定储备系数Kp%≥10~15%。
电力系统安全系统稳定导则
1 范围本导则规定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标准以及系统安全稳定计算方法,电网经营企业,电网调度机构,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供应企业,电力建设企业,电力规划的勘测、设计、科研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电压等级为220kV及以上的电力系统。
220kV以下的电力系统可参照执行。
2 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2.1 总体要求2.1.1 为保证电力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维持电网频率、电压的正常水平,系统应足够的静态稳定储备和有功、无功备用容量。
备用容量应分配合理,并有必要的调节手段。
在正常负荷波动和调整有功、无功潮流时,均不应发生自发振荡。
2.1.2 合理的电网结构是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
在电网的规划设计阶段,应当统筹考虑,合理布局。
电网运行方式安排也要注重电网结构的合理性。
合理的电网结构应满足基本要求:A)能够满足各种运行方式下潮流变化的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并能适应系统发展的要求;B)任一元件无故障断开,应能保持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且不致使其他元件超过规定的事故过符合和电压允许偏差的要求;C)应有较大的抗干扰能力,并满足本导则中规定的有关各项安全稳定标准;D)满足分层和分区原则;E)合理控制系统短路电流。
2.1.3 在正常运行方式(含计划检修方式,下同)下,系统中任一元件(发电机、线路、变压器、母线)发生单一故障时,不应导致主系统非同步运行,不应发生频率崩溃和电压崩溃。
2.1.4 在事故后经调整的运行方式下,电力系统仍应有规定的静态稳定储备,并满足再次发生单一元件故障后的静态稳定和其他元件不超过规定事故过符合能力的要求。
2.1.5 电力系统发生稳定破坏时,必须有规定的措施,以防止事故范围扩大,减少事故损失。
2.1.6 低一级电压电网中的任何元件(包括线路、母线、变压器等)发生各种类型的单一故障,均不得影响高一级电压电网的稳定运行。
2.2 电网结构2.2.1 受端系统的建设:2.2.1.1 受端系统是指以负荷集中地区为中心,包括区内和邻近电厂在内,用较密集的电力网络将负荷和这些电源连接在一起的电力系统。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oc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 755-20011 范围本导则规定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标准以及系统安全稳定计算方法,电网经营企业、电网调度机构、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供应企业、电力建设企业、电力规划和勘测设计、科研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电压等级为220kV及以上的电力系统。
220kV以下的电力系统可参照执行。
2 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2.1 总体要求2.1.1 为保证电力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维持电网频率、电压的正常水平,系统应有足够的静态稳定储备和有功、无功备用容量。
备用容量应分配合理,并有必要的调节手段。
在正常负荷波动和调整有功、无功潮流时,均不应发生自发振荡。
2.1.2合理的电网结构是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
在电网的规划设计阶段,应当统筹考虑,合理布局。
电网运行方式安排也要注重电网结构的合理性。
合理的电网结构应满足如下基本要求:a) 能够满足各种运行方式下潮流变化的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并能适应系统发展的要求;b) 任一元件无故障断开,应能保持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且不致使其它元件超过规定的事故过负荷和电压允许偏差的要求;c) 应有较大的抗扰动能力,并满足本导则中规定的有关各项安全稳定标准;d) 满足分层和分区原则;e) 合理控制系统短路电流。
2.1.3在正常运行方式(含计划检修方式,下同)下,系统中任一元件(发电机、线路、变压器、母线)发生单一故障时,不应导致主系统非同步运行,不应发生频率崩溃和电压崩溃。
2.1.4在事故后经调整的运行方式下,电力系统仍应有规定的静态稳定储备,并满足再次发生单一元件故障后的暂态稳定和其它元件不超过规定事故过负荷能力的要求。
2.1.5电力系统发生稳定破坏时,必须有预定的措施,以防止事故范围扩大,减少事故损失。
2.1.6低一级电网中的任何元件(包括线路、母线、变压器等)发生各种类型的单一故障均不得影响高一级电压电网的稳定运行。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解读
2.2.4.5系统间的交流联络线不宜构成弱联系的大 环网,并要考虑其中一回断开时,其余联络线 应保持稳定运行并可转送规定的最大电力。
2.2.4.6对交流弱联网方案,应详细研究对电网安 全稳定的影响,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后,方可 采用。
2.2.3.2随着高一级电压电网的建设,下级电压电 网应逐步实现分区运行,相邻分区之间保持互 为备用。应避免和消除严重影响电网安全稳定 的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磁环网,发电厂不宜装设 构成电磁环网的联络变压器。
2.2.3.3 分区电网应尽可能简化,以有效限制短路 电流和简化继电保护的配置。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b) 任一元件无故障断开,应能保持电力系 统的稳定运行,且不致使其它元件超过 规定的事故过负荷和电压允许偏差的要 求;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c) 应有较大的抗扰动能力,并满足本导则 中规定的有关各项安全稳定标准;
d) 实现分层和分区原则; e) 合理控制系统短路电流。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2.1.4 在事故后经调整的运行方式下,电力系统 仍应有规定的静态稳定储备,并满足再次发生 单一元件故障后的暂态稳定和其它元件不超过 规定事故过负荷能力的要求。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内蒙古电力公司调度通信中心 2020年10月23日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1 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 本要求,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标准以及系统安全 稳定计算方法,电网经营企业及其电网调度机 构、电力生产企业、供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 电力规划和勘测设计、科研等单位,均应遵守 和执行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电压等级为220kV及以上的电力 系统。220kV以下的电力系统可参照执行。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755-20011 范围本导则规定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标准以及系统安全稳定计算方法,电网经营企业、电网调度机构、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供应企业、电力建设企业、电力规划和勘测设计、科研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电压等级为220kV及以上的电力系统。
220kV以下的电力系统可参照执行。
2 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2.1总体要求2.1.1为保证电力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维持电网频率、电压的正常水平,系统应有足够的静态稳定储备和有功、无功备用容量。
备用容量应分配合理,并有必要的调节手段。
在正常负荷波动和调整有功、无功潮流时,均不应发生自发振荡。
2.1.2合理的电网结构是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
在电网的规划设计阶段,应当统筹考虑,合理布局。
电网运行方式安排也要注重电网结构的合理性。
合理的电网结构应满足如下基本要求:a)能够满足各种运行方式下潮流变化的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并能适应系统发展的要求;b)任一元件无故障断开,应能保持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且不致使其它元件超过规定的事故过负荷和电压允许偏差的要求;c)应有较大的抗扰动能力,并满足本导则中规定的有关各项安全稳定标准;d)满足分层和分区原则;e)合理控制系统短路电流。
2.1.3在正常运行方式(含计划检修方式,下同)下,系统中任一元件(发电机、线路、变压器、母线)发生单一故障时,不应导致主系统非同步运行,不应发生频率崩溃和电压崩溃。
2.1.4在事故后经调整的运行方式下,电力系统仍应有规定的静态稳定储备,并满足再次发生单一元件故障后的暂态稳定和其它元件不超过规定事故过负荷能力的要求。
2.1.5电力系统发生稳定破坏时,必须有预定的措施,以防止事故范围扩大,减少事故损失。
2.1.6低一级电网中的任何元件(包括线路、母线、变压器等)发生各种类型的单一故障均不得影响高一级电压电网的稳定运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
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国经贸电力[2001]409号
【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日期】2001.04.28
【实施日期】2001.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通知
(2001年4月28日国经贸电力〔2001〕4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各有关单位:
国家经贸委批准强制性电力行业标准《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现予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电网经营企业、电网调度机构、电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