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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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合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合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方法第一条为了扩大本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面,加快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皖教基〔2014〕13号〕、《合肥市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意见》〔合价费〔2013〕7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政府通过补贴办园经费或减免园舍及其他固定资产租金等方式支持举办的、面向大众、收费较低、办园标准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办园条件、保教质量、管理水平、收费标准等因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为A、B、C三类。

第四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类别由教育主管部门认定。

第五条C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截至申报当年2月底,取得办学许可证时间满1年;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物价部门审查确认的收费备案材料齐全、有效;〔二〕招生行为标准,小班班额不超过34人,中班班额不超过39人,大班班额不超过44人;〔三〕园舍、教育活动场所及设施、教具玩具等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无安全隐患。

〔四〕有2个以上的兴趣活动室、1个多功能音体室。

配备户外大型多功能组合玩具〔4种以上功能〕,其中规模到达6个班的至少配备2组。

每班有4种以上数量充足、可供幼儿独立操作的桌面玩具,具有拼搭、拆装、变型等3种以上功能;每班有15种以上自制教具玩具,材质多样;幼儿图书生均2册以上。

其他各类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皖教基〔2014〕13号〕。

〔五〕落实“两教一保”,专任教师均持有教师资格证,其中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持有率不低于80%;〔六〕卫生保健人员按照每150名幼儿至少设1名专职保健人员的标准配备;〔七〕幼儿园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月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教师最低工资〔不含幼儿园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低于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八〕按时完成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师年度培训计划,有计划开展园本培训,全面实施科学保教,无小学化倾向;〔九〕幼儿伙食费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按月结算并公布,食堂工作人职工资不得列入核算。

《幼儿园管理条例》全文

《幼儿园管理条例》全文

《幼儿园管理条例》全文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今教育部)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审批程序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一类幼儿园档案目录

一类幼儿园档案目录

合肥市一类幼儿园档案目录A1--B1--C1 园务工作—体制管理C1 组织机构健全一、幼儿教育工作文件汇编1、《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教育重要文件汇编》2、《幼儿园工作规程》3、《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4、《幼儿园管理条例》5、《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6、《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文件汇编》7、《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二、各级文件及通知:1、县教育局文件及通知2、省、市级教育部门文件及通知3、其他部门文件及通知三、园长负责制1、幼儿园机构管理体系2、园长任职文件3、园长法人代码4、园长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细则A1--B1--C2 园务工作—体制管理C2 民主管理与监督一、园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伙委会1、园务委员会成员名单2、园务委员会会议记录3、家长委员会成员名单4、家长委员会会议记录5、伙委会名单6、伙委会会议记录二、教代会、党、团、工会组织1、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材料:⑴教代会制度⑵教职工代表大会成员名单⑶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⑷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⑸教职工提案⑹民主测评材料2、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暨星级目标管理档案目录3、团、工会活动材料⑴制度、组织机构①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制度②组织机构③文件通知④计划与总结⑤会议记录⑵活动:①联欢②新会员入会仪式⑶工作会议交流、学习材料:A1--B2--C3-6 园务工作—办园行为C3 依法办园一、合肥市一类园批复文件二、法人登记证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四、收费许可证五、餐饮服务许可证六、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七、无校车接送情况说明C4 规范办园一、办园总目标二、办园宗旨、园风、园训三、《幼儿园工作规程》四、《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五、《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六、无“小学化”倾向的情况说明七、无利用兴趣班等形式变相收费的情况说明八、无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现象的情况说明九、一类园复评材料十、上级部门的检查督导C5 教材使用、、禁止使用幼儿教材的情况说明1、《贯彻落实“禁书令”,还孩子快乐童年》的工作汇报2、《我园对取消教材的理解和做法》、、教师指导用书的情况说明C6 规范办园其它情况说明一、幼儿园不参加任何商业性质的竞赛、展演等活动说明二、幼儿园不参加未经教育部门批准的任何课题研究说明三、幼儿园未对外合作办学的情况说明A1--B3--C7 园务工作—目标管理C7 园工作规划一、幼儿园3—5 年发展规划1、实验幼儿园简介2、实验幼儿园3-5 年发展规划二、幼儿园工作计划与总结三、各部门工作计划1、教育教学计划2、后勤工作计划3、卫生保健工作计划4、家长工作计划四、计划执行、落实情况检查与记录1、教职工考勤记录表2、教职工请假代班情况记录表3、教职工年度考核情况4、教育教学工作检查记录(见C24)5、卫生工作检查记录(见C41--42)6、幼儿园各项活动网络新闻报道五、各部门工作总结1、教育教学工作总结2、后勤工作总结3、卫生保健工作总结4、家长工作总结5、保育员、门卫、厨房人员工作总结A1--B4--C8 园务工作—制度管理C8 制度健全职责明确一、实验幼儿园规章制度汇编1、工作制度2、岗位责任制度3、学习与会议制度4、教研科研制度5、考核奖惩制度6、财务制度7、财产管理制度8、安全制度9、幼儿园与家庭联系制度10、卫生保健制度11、档案资料管理制度12、编外自聘人员管理制度二、实验幼儿园各类人员岗位职责A1--B5--C9-10 园务工作—财务管理C9 财务管理一、财务管理制度二、财务财产管理制度三、幼儿园经费预决算表(详见会计专用档案)四、上级部门、财务部门的审计通知五、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及收费公示六、收费发票(行政事业收据)复印件七、伙食单独做帐(见会计专用档案)八、幼儿园幼儿伙食费收支公示(每月一次)九、会计档案(见会计专用档案)C10 园内特困儿童资助情况A1--B6--C11 园务工作—规模设置C11 班级规模设置一、实验幼儿园幼儿花名册二、实验幼儿园班级设置一览表A2--B7--C12 保教队伍—人员配置C12 教职工人员配置一、实验幼儿园人员配置一览表二、实验幼儿园教职工基本信息登记表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A2--B8--C13 保教队伍—权益保障C13 教职工工资与福利一、教职工工资清单(复印件)二、聘用教职工合同三、教职工社保资料(复印件)A2--B9--C14-18 保教队伍—任职资格C14 园长任职资格一、园长任职批文二、园长学历证书三、园长教师资格证书四、园长职称证书五、计算机等级证书六、普通话等级证书七、园长培训合格证书八、相关获奖证书C15 专任教师任职资格一、专任教师学历、专业、资格证书统计表二、专任教师学历证书三、专任教师教师资格证书四、专任教师二次学历证书五、专任教师职称证书六、计算机等级证书七、普通话等级证书八、相关获奖证书C16保健员任职资格一、保健员学历证书和其他相关证书二、保健员儿童保健专业培训证书C17 保育员、厨师、炊事员任职资格一、保育员任职资格(学历证书、专业培训证书)二、厨师、炊事员任职资格(学历证书、专业培训证书、健康证见保健资料)C18 财会人员、资料员、保管员、电教员任职资格一、财会人员任职资格(学历证书、相关专业培训证书、其他证书等)二、资料员任职资格(学历证书、相关证书)三、保管员任职资格(学历证书、相关证书)四、电教员任职资格(学历证书、相关证书)A2--B10--C19-20 保教队伍—队伍建设C19 教职工职业道德建设一、实验幼儿园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二、实验幼儿园师德建设领导小组三、实验幼儿园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实施方案(细则)四、无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现象的情况说明五、幼儿园师德教育活动(一)师德演讲材料1、“明荣知耻爱岗敬业”师德演讲比赛2、“学沈浩创先进争优秀”演讲比赛3、“保护环境从我做起”演讲比赛4、相关图片(二)“唱红歌颂经典”活动(三)志愿者(市文明网、县帼国志愿者)名单(四)幼儿园师德教育学习情况1、全体教职工周一学习会议记录2、学习材料3、教师学习《新纲要》、师德教育心得体会4、学习教育纲要问卷5、实验幼儿园教师师德承诺书(五)幼儿园教师师德论文(六)家访记录(见C33 九)(七)家长满意度问卷调查及情况汇总(见C33 十)(八)实验幼儿园教职工思想道德教育总结C20 教职工的培养与培训一、制定实验幼儿园教职工培养培训制度1、教职工培养培训制度2、教职工进修培训计划3、教职工进修培训措施二、教职工参加县级以上的专业培训、继续教育情况(一)教师培训情况(园本培训资料--- F)(二)骨干教师培训情况1、园长培训材料.2、各级骨干教师材料(1)骨干教师名单及公示(2)骨干教师培训材料A.安徽省“教学与管理”高峰论坛(附获奖论文证书)B.合肥市幼儿园骨干教师“天津学习考察”材料(张玉娥)C.合肥市三年行动计划培训(马绍华、李菊)D.合肥市骨干教师东北师大研修班学习(戴华、张玉娥)E.合肥市骨干教师外出观摩山东学习(阚艳艳)F.肥东县青年干部培训班(戴华)G、国培计划农村幼儿骨干教师培训(张玉娥)H、国培计划骨干教师脱产置换培训(戴华)I、国培计划(2012)---- 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华东师范大学班(阚艳艳)3、名师培训材料(1)实验幼儿园名师培养对象计划和措施(2)实验幼儿园名师培养材料A.马书琼--县名校长材料B.阚艳艳 - 县名教师、优秀教师、合肥市骨干教师材料C.付晓--县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县首届“教育家”培养对象D.合肥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委专业库成员:马书琼、付晓、吴海红E.高彩霞--县拨尖人才(三)保健员、保育员、厨师培训相关材料A3--B11--C21-24 保教工作—教育教学常规管理C21 班级学期计划总结(含:保教工作、游戏活动开展、家长工作、环境创设等)一、班级学期工作计划、总结(总结见电子档案)二、班级教育教学计划三、游戏计划与总结(总结见电子档案)四、环境创设计划五、班级一周活动计划六、教师备课笔记(部分纸质,详见电子备课档案)七、教师教育笔记(观察记录、教育叙事、教育反思、或案例分析等)(见电子档案)八、家长工作计划与总结(见C7 二/五)C22 幼儿一日活动作息时间表(小、中、大)C23 幼儿个体发展档案一、幼儿体格发展评价表(见保健档案)二、幼儿个人成长作品袋(见班级)三、幼儿个案分析教育记录表四、幼儿成长册《我在长大》C24 园长下班级检查保教工作一、园长下班看活动记录二、业务园长下班看活动记录三、教育教学工作检查记录表A3--B12--C25-28 保教工作—教研科研C25 教研科研组织一、教科研制度(业务学习制度、园本教研制度、教科研成果奖励制度)二、教科研工作领导组三、教研组和科研组成员名单四、教科研组长职责C26 教科研活动一、教师业务学习记录二、教科研工作计划和总结三、市级以上教科研立项课题1、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有效推进区域教师专业化发展”子课题《有效推进肥东县教师专业化发展课题研究》之《有效教学的策略性研究》(见有效教学课题研究档案)2、合肥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农村幼儿教师队伍现状的调查研究》3、合肥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乡镇中心园现状调查与研究》4、全国教育科学规划2010 年度教育部重点课题“新时期家庭教育特点、理念、方法研究”子课题《家庭教养方式对幼儿性格形成的影响与实践研究》四、园本教研专题《青年教师专业化成长实践与研究》1、青年教师专业成长工作领导小组2、青年教师课堂教学能力和技巧的研究及实施3、青年教师培养计划4、青年教师专业成长三年规划实施方案5、“上好每一节课”安排表及教案6、“上好每一节课”研讨记录表7、“上好每一节课”听课记录8、教研活动研讨情况(图片)五、园本教研活动材料(一)参加县“教学能手”比赛相关材料(二)幼儿教师基本功大赛相关材料1、推普周活动相关材料2、全国第四届教师语言文字基本功大赛暨优秀论文评选活动材料及获奖证书3、教师参加县自制教具比赛相关材料4.“学沈浩,创先进,争优秀”师德演讲比赛(见C19)5、教师师德演讲比赛相关材料(见C19)6、参加县、市幼儿教师美术基本功比赛和结对教研活动材料7、园内多媒体教学活动相关材料(见C32)(三)2010-2011 学年度“教学管理年”活动相关材料1、教学管理年相关文件通知2、教学管理年实施方案3、教学管理年计划与总结4、教学管理年相关活动开展情况(1)“上好每一节课”活动情况(见C26四)(2)送教下乡活动情况(见C26五-(五)-2)(3)与安徽化工厂幼儿园数学结对教研活动情况(见C26五-(五)-5)(4)有效教学研究情况(见有效教学课题和园本专题C26三-1、四)(5)教师专业成长个人档案袋(见课题研究个人专业成长档案)(6)与新城幼儿园开展教学研讨情况(7)教学管理年工作检查记录(8)多媒体教室使用情况记录表(9)实习生情况(10)教学管理年研讨新纲要心得体会(11)教学管理年教育教学反思总结(12)教师培训情况(见园本培训档案资料)(四)承办幼儿教学研讨活动材料(见C28)1、承办肥东县幼儿园教学研讨活动材料2、参加“幼师国培2011”转岗教师培训专家讲师团送培送教活动材料(五)指导引领姐妹园工作情况1、指导全县幼教教学观摩研讨2、肥东县幼教送教下乡活动3、承担“幼师国培2011”转岗教师培训省讲师团专家送培送教活动相关材料(见C28)4、与临泉县城关中心幼儿园结对教研材料5、与安徽化工厂幼儿园数学结对教研材料6、姐妹园在帮扶结对活动(六)园本培训相关材料:1、园本培训档案目录(见园本培训档案资料)2、骨干队伍建设(见园资料C20—二)(1)园长培训材料(2)各级骨干教师材料①骨干教师名单及公示②骨干教师培训材料A.安徽省“教学与管理”高峰论坛(附获奖论文证书)B.合肥市幼儿园骨干教师“天津学习考察”材料(张玉娥)C.合肥市三年行动计划培训(马绍华、李菊)D.合肥市骨干教师东北师大研修班学习(戴华、张玉娥)E.合肥市骨干教师外出观摩山东学习(阚艳艳)F.肥东县青年干部培训班(戴华)G、国培计划农村幼儿骨干教师培训(张玉娥)H、国培计划骨干教师脱产置换培训(戴华)(3)名师培训材料①实验幼儿园名师培养对象计划和措施②实验幼儿园名师培养材料A.马书琼--县名校长材料B.阚艳艳---县名教师、优秀教师、合肥市骨干教师材料C.付晓--县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县首届“教育家”培养对象D.合肥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委专业库成员:马书琼、付晓、吴海红E.高彩霞--县拨尖人才C27 教科研成果一、获奖情况登记表、部分获奖材料二、教师获奖情况:1、相关论文、文稿及获奖证书2、发表文章3、交流文章三、幼儿获奖情况C28 教育教学观摩活动一、县教育教学观摩活动通知1、活动通知2、活动签到簿3、活动教案4、相关图片二、承担“幼师国培2011”转岗教师培训省讲师团专家送培送教活动相关材料三、承办“国培(2012) -- 幼儿教师转岗培训项目”相关材料A3--B13--C29-32 保教工作—教育活动C29 一日活动一、一日活动安排表和常规细则二、教师教学工作计划(见C21)三、班级周日计划(见C21)四、班级一日活动情况(教学)抽查记录表五、幼儿在园一日活动图片资料C30 游戏化教学一、幼儿一日活动安排表二、游戏教案、游戏总结(见电子档案)三、幼儿园区域活动材料(详见C31)四、图片资料C31 环境创设一、班级环境创设计划(见C21)二、班级环境创设检查记录表三、班级环境创设图片资料四、区角游戏设置及变更记录表五、区域活动图片资料C32 多媒体教学一、电子白板专题培训资料二、多媒体教室使用情况登记表三、多媒体教学教案(见电子档案)四、电子备课(见电子档案)五、教学课件光盘资料A3--B14--C33-34 保教工作—家园社区活动C33 家园联系一、家园联系制度二、幼儿园致家长一封信和通知三、家园宣传栏(图片)四、家园联系手册(我在长大小、中、大)五、家长学校资料(详见家长学校档案资料)1、家长学校资料目录2、家长学校工作计划、总结(见C7)3、荣获省家教名校、合肥市家教名校、肥东县家庭教育现代化实验工作先进集体4、家长学校活动网络报道5、家长学校听课记录(部分详见另盒)六、家长会活动材料1、通知、相关图片2、会议内容和家长签到簿七、家长开放日活动1、通知2、相关图片3、签到簿4、半日活动安排表和教案八、家长园地(部分详见另盒)九、家访记录(部分详见另盒)十、家长满意度问卷调查及情况汇总十一、六一联欢游艺活动十二、大班毕业典礼活动十三、幼儿亲子运动会十四、新年联欢活动(图片)C34 社区活动一、社区工作制度二、参观社区三、春游活动四、实验幼儿园教育宣传咨询活动五、幼小衔接工作1、幼小衔接指导策略2、毕业班参观小学(图片)3、幼小衔接专家讲座A3--B15--C35-37 保教工作—安全管理C35 园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要求一、园房屋安全验收报告书二、园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要求1、幼儿园房屋安全检查记录2、用电设施安全检查记录3、用电设施与消防设施安全检查记录4、幼儿园班级设施安全检查记录5、班级教玩具安全检查记录6、班级布置及物品安全检查记录7、功能房设施安全检查记录8、场地与大型玩具安全检查记录三、消防设施相关材料1、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2、幼儿园消防安全制度3、幼儿园防火安全责任制度4、幼儿园消防设施管理维修保养制度5、幼儿园消防设备登记及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记录6、幼儿园消防设施设备相关照片四、幼儿园幼儿接送相关材料1、幼儿园幼儿接送制度2、幼儿园无校车接送情况说明3、幼儿园无安全事故情况说明C36 安全工作机制健全一、安全制度汇编1、幼儿园安全制度2、幼儿园安全检查制度3、幼儿接送制度4、门卫制度5、幼儿园消防安全制度6、幼儿园交接班制度7、外来人员证件查验制度8、外来人员入园登记制度9、物品出入查验制度10、会客制度。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3.27•【字号】皖教基[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基〔2012〕10号)各市、县(区)教育局:为加强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的管理,推进学前教育各项政策的落实和规划的实施,现将《安徽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请各地实事求是地填写好所附表格,按照规定的报送时间准时上报,其中,附表1通过网络平台于每月5号前报送省教育厅项目办(网址:/yey),附表2、附表3通过电子信箱按照要求报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联系人:汪祥贵史常斌电子信箱:**********************.cn)。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安徽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实施管理办法为推进学前教育各项政策的落实和规划的实施,保证我省学前教育重点工作目标的实现,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内容目标内容和目标是:国家、省确定的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规划目标实现、配套政策的实施,以及规范办园、科学保教要求的落实。

具体包括以下三类:(一)基本建设工程类项目实施按照国家和省以及不同部门提出的规划要求,组织实施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类项目。

鉴于各类规划由不同部门制定部署,时间要求和覆盖的区域不尽相同,为全面推进我省城乡学前教育资源的扩大,我省将各单项规划纳入到全省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五年规划中,统筹实施,集中管理,分类考核。

1.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五年规划。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体部署,实施年度为2011年到2015年,全省城乡新建幼儿园2858所,改建幼儿园1391所,增设附属幼儿园3342所。

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招收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并对其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前教育机构依法实行登记注册制度。

未经登记注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五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格,并颁发《登记注册合格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

第六条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经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第七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达到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二)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学前教育机构必须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的区域内,园舍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要求。

(四)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有合法的机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有符合国家要求的课程方案;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要求的保育教育计划。

(五)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当规范,并符合相关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可能对公众造成误导的词语。

学前教育机构应先到法人登记机关进行名称核准。

第九条申请筹设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

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及管理者情况、办园性质(公办、民办)、招生对象、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全日制设餐、全日制不设餐、寄宿制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推荐全省学前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推荐全省学前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推荐全省学前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合教秘[2013]198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13.05.10【实施日期】2013.05.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合肥市教育局关于推荐全省学前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通知(合教秘〔2013〕198号)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学前教育工作先进地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23号)的要求,各地需申报安徽省学前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名额分配每县(市)区申报安徽省学前教育工作先进个人4名;其中:县(市)区教育局2名(幼教专干1名、教研员1名)、幼儿园2名(教育部门办园1名,企事业单位办园或民办园1名)。

经开、高新、新站三个开发区申报安徽省学前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各2名;其中幼教专干或教研员1名,幼儿园1名。

二、推荐范围各县(市)区教育局从事学前教育管理人员(幼教专干、教研员),幼儿园园长、教师。

三、推荐条件1、带头贯彻学前教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兢兢业业从事学前教育管理、教研、保教工作。

2、积极承担学前教育项目实施、管理、教研、科学保教任务,认真落实各项措施,所从事的工作对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3、积极推进学前教育发展,坚持科学的办园理念,规范办园,科学保教,在推进学前教育发展和提升保教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4、注重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学习,认真钻研学前教育业务,具有较高的学前教育专业素养,能对提高学前教育发展和保教质量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和意见。

四、工作要求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推荐条件和分配名额推荐,认真组织开展评选工作并填写个人申报表(附件2),以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为单位汇总先进个人推荐材料(Word格式,2000字左右),于5月15日前将电子稿发送到lufang501@,并形成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打印后加盖公章报送市教育局学前办。

安徽省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安徽省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安徽省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确保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目标顺利实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改革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目标,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加强政策引导,强化责任落实,推动各地学前教育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加强省级统筹,结合实际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工作。

2.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聚焦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的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提高督导评估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强化责任,促进发展。

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幼儿园的责任,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目标顺利实现。

二、督导评估对象和内容(一)督导评估对象。

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学前教育发展水平。

主要包括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幼儿园保教质量、幼儿园收费等情况。

2.学前教育政策保障。

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法规政策体系建设、学前教育投入保障、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等情况。

3.学前教育规范管理。

主要包括幼儿园办园行为、幼儿园收费管理、幼儿园安全管理等情况。

4.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

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毛入学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幼儿园入园难入园贵问题解决等情况。

三、督导评估方法和程序(一)督导评估方法。

采用量化考核、第三方评估、社会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法,对各地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1.各地自评。

各地根据评估内容和要求,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2.省级评估。

组织专家对各地自评报告进行审核,确定评估结果。

3.实地督导。

对评估结果为未达标的地区进行实地督导,督促整改落实。

四、督导评估结果运用(一)奖励激励。

对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政策支持。

对评估结果为达标的地区,在项目安排、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学前教育条例的心得体会(精选10篇)

学前教育条例的心得体会(精选10篇)

学前教育条例的心得体会学前教育条例的心得体会篇1在学习上我圆满地完成本专业课程。

并具备了较强的英语听读写能力。

对office办公和其它流行能熟练操作,并在因特网上开辟了自己个人空间。

平时我还涉猎了大量文学、心理、营销等课外知识。

相信在以后理论与实际结合当中,能有更大提高!在生活上我崇尚质朴的生活,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正派的作风。

此外,对时间观念性十分重视。

由于平易近人待人友好,所以一直以来与人相处甚是融洽。

敢于拼搏刻苦耐劳将伴随我迎接未来新挑战。

在工作上我通过加入院学通社与合唱团,不但锻炼自己的组织交际能力,还深刻地感受到团队合作的`精神及凝聚力。

更加认真负责对待团队的任务,并以此为荣!一、专业知识上专业知识掌握牢固。

二、工作上三年担任班级团支书,校学生会委员,系学生会部长,在担任期间受到了老师及同学的信任及好评。

三、思想修养上品质优秀,思想进步,笃守诚、信、礼、智的做人原则。

在校期间,光荣成为预备党员,虽然还为能成为一名正式党员,我依然在不断认真改进我的不足之处,不断努力加强我的专业理论。

四、实习与社会实践上我对自己严格要求,注重能力的培养,尤其是实践积极及能力更是我的强项。

我还积极地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更让我学会了思考,学会了如何做人、如何做事、如何与人共事。

抓住每一个机会,锻炼自己。

大学三年来,邯郸学院培养了我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一面,同时培养了我实事求是、开拓进取的作风。

学前教育条例的心得体会篇2《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共七章六十条,让我印象较为深刻第五十二条幼儿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标准,妨害学龄前儿童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学龄前儿童安全的;(二)拒绝接收具有普通教育接受能力学龄前残疾儿童的;(三)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四)幼儿园班级人员超过规定限额的;(五)未执行安全、卫生、保健、营养等相关规定的;(六)选用未经审定合格的教师指导用书的;(七)侵占、挪用、抽逃学前教育经费的。

安徽省合肥市幼儿园将禁收赞助费

安徽省合肥市幼儿园将禁收赞助费
辑/ 张爱华 )
教费 , 由教育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 的。责令退 将
还 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 将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 根据规定 ,学前教育机构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保育 与
教育费 , 但不得跨学期收费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 的保育与教
件不 太好 的菲律宾 13 5 4名儿 童进行 了分析 。当他们 年满 2 0 岁时 ,麦克达德和他的团队对他们体 内的反应蛋 白含量进行 了测量 ,C反应蛋 白是 预示有可能罹患糖尿病 、脑溢血 和冠 心病 的风险指标。
彳l l
不缴纳赞助 费就能人读公 办幼儿园的孩子其 实并不多 , 社会上大多数学前儿童要上 民办幼儿园。专门为少数孩 子制 定监审办法 ,勤政是勤政 ,也能约束公办幼儿 园乱 花钱 、乱
育费实行政府定价。学前教育机构为在学儿童提供就餐服务 的 ,可 以收取伙食费 。但收取的伙食 费应 当全部用于在学儿 童伙食 ,不得克扣 、侵 占,并按实际核算成本每月结算 ,张
榜公布 。
孙云 晓研究员呼吁 ,除极个别超 常儿童外 ,父母们千万
不要 让男 孩在 6岁前入学。因为研究表明 ,5岁男孩的大脑
监 审幼儿 园不如 着 力促 进 教 育公 平
20 0 9年 1 月 9日, 《 1 广东省 物价局关于公办幼儿教育 机构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 》出台 ,对公办幼儿 园的 定价成本计算作 了详细规定 。政府不仅免费提供场地等 固定 资产 ,允许幼儿园接受社会 “ 捐助 ” ,而且不惜 加大工作量 ,

育机构和工作人员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学前儿童接受
学前教育。 ( 自新华 网 20 摘 0 9年 1 2月 1 文/ 7日 詹婷婷 ,马姝瑞

2012年中考政治模拟试题

2012年中考政治模拟试题

2012年中考政治模拟试题摘要: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4个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是最符合题意的。

请选出正确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入题后的括号内。

共24分,12小题,每小题2分) 1、中共______于2011年10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

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4个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是最符合题意的。

请选出正确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入题后的括号内。

共24分,12小题,每小题2分)1、中共______于2011年10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

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

()A、十六届六中全会B、十六届五中全会C、十七届六中全会D、十七届五中全会2、2011年7月1日,是中国共产党成立______周年纪念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庆祝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A、90;B、89;C、88;D、91;3、2011年9月29日21时16分,在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中国首个太空试验平台_ ____发射升空,据专家指出,中国到2020年建立自己的多舱式太空站,或将取代国际太空站。

()A、神舟八号;B、天宫一号;C、嫦娥一号;D、蛟龙号4、2011年6月30日,全长1318公里,新中国成立以来一次性建设里程最长、投资最大、标准最高的______高速铁路,正式通车运营。

()A、京沪;B、沪杭;C、京广;D沪深;5、2011年3月11日,“中国首善”陈光标以个人名义通过中国慈善总会向云南盈江地震灾区两个寨子的民众发放每人200元救灾款,共捐献20万元人民币。

这一做法体现了()①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②高尚的社会主义道德情感③不言代价与回报的无私奉献精神④明理诚信、勤俭自强的优秀品质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6、漫画《满城尽带黄金甲》反映了()①现代交通工具越来越环保②在城市,汽车已无用武之地③沙尘暴及环境污染已严重的影响到人们的生活④如果人们不善待环境,那么将来的城市将变成沙漠A.①②③④B.②③④C.③④D.①②④7、小明有爱耍小性的毛病,在与同学交往时往往不让人,不肯吃亏,不尊重别人,所以也难以从同学那里得到温暖。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发《合肥市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发《合肥市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发《合肥市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8.31•【字号】合价费[2013]70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发《合肥市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价费[2013]70号)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三大开发区经贸发展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合肥市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意见》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2013年8月31日合肥市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意见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安徽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皖价费[2013]69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合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修订合肥市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意见。

一、管理范围和收费项目(一)管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学前教育机构(幼儿园)适用于本办法。

包括国家机构利用国有资产依法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或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方式举办的普惠园,以及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

合肥市学前教育改革试点进入收官阶段

合肥市学前教育改革试点进入收官阶段

让普 惠园均 匀分 布在 全市 。对 于没有幼儿 园申报普 惠园的部
分 区 域 ,教 育 部 门将 会 在 该 区 域新 建 或 者 改 扩建 公 办 园 。 据 介 绍 ,除 了 市 区 ,2 0 1 3 年 合 肥 市 的 普 惠 补 助 范 围 还将 扩 大 到
受记者专访 。称随着平价园数量的增多 ,高价园 比例将会下
根据 “ 深圳儿 童健康成 长计 划” ,将对深圳 市户籍和符 合 《 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 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 配套文件 的通 知》规定 的非本 市户籍 的3 岁 6 岁 在园儿 童 , 按照每生每年1 5 0 0 元 的标 准提供健康成 长补 贴。其中 ,补贴 经费 中1 3 0 0 元 用于抵 减 在 园儿 童家 长缴 纳 的部分 保 教 费 .
更 加 便 利 ,除 了在 入 学 门槛 上 和 同城 孩 子 享 受 同 等 待 遇 .低 保 家 庭 及 孤 、残 儿 童 还 可 以享 受 每 生 每 学 期 1 0 0 0 元 的 资 助
要 问题 。据介绍 ,从统计数据看 ,除去伙食费 ,每学期保教
费在3 2 0 0 元 以上的高价 园占幼儿 园总数 的7 . 5 6 %,而费用在 2 2 0 0 元 以下 的幼儿 园 占总数 的8 6 . 8 6 %。 “ 高 收费 的 民办 园 有其存 在的市场需求 ,不能靠行政 手段来 干预。 ”方 东玲认 为 .靠 发 展 公 办 园和 普 惠 园 ,让 高 价 园 比例 降 下 来 。
9 月 ,深 圳 启 动 普 惠 性 幼 儿 园 试 点 创 建 , 目前 全 市 已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有 面 向
2 0 0 元 由 幼 儿 园统 一 组 织 在 园 儿 童 免 费 体 检 及 购 买 儿 童 读 物

学习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优秀文章

 学习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优秀文章

学习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优秀文章学前教育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教育的开端,是基础教育的基础。

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学习学前教育条例心得,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学习学前教育条例心得范文1近期,我学习了《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深有感触。

通过这次学习,我深深感受到我市对学前教育的高度重视,把学前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该条例提出了更为详细、更具指导性的建议和意见,从办学到教学和保育的统一以及教师的成长,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目标与实施方向。

《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中的每一点都细细地去品味,去反思,条例中提到的每一点都是我在保教工作中对照的标准,并以此审视自身的教育行为。

让我们把条例中的内容和精神牢牢记在脑中,化作工作中的行为准则,时刻牢记。

该《条例》对诸多热点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例如:《条例》中规定,合肥市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收取与儿童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不得用收取兴趣班、实验班等活动代替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如果学前教育机构收取赞助费、支教费,将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还明确,学前教育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保育与教育费,但不得跨学期收费。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与教育费实行政府定价。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依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和教育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

同时,学前教育为在学儿童提供就餐服务的,可以收取伙食费,但收取的伙食费应当全部用于在学儿童伙食,不得克扣、侵占,并按实际核算成本每月结算,张榜公布。

《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的有力实施,我会将条例中的精神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全面提升自己各方面的专业素质,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最佳的环境,相信此条例的实施能让合肥市的9万多幼儿健康、快乐的成长。

合肥市30万家庭都能尝到幸福甜蜜的果实。

学习学前教育条例心得范文2《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于吉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2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教职工五五普法法律知识测试卷

合肥市教职工五五普法法律知识测试卷

合肥市教职工“五五”普法法律知识测试卷单位:姓名:分数:一、填空题(请将正确的答案填入括号内。

共 10 题,每题 2 分,共 20 分)1.教育法是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义务教育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校和非重点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3.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

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5.教师主要通过()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教师法》明确规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和教师()制度,从而奠定了教师任用与管理的新机制,构成了教师管理法律制度的核心。

7.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根据《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规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原则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年()月()日起施行。

10.教师行政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日内作出处理。

二、单项选择题(从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

共 10 题,每题 2 分,共20 分)1.(),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原则。

A.坚持依法执政,科学执政B.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C.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维护人民权益D.坚持公平正义2. ()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A.义务教育B.中等教育C.职业教育D.高等教育3.某初级中学为追求升学率,将年级成绩最差的三名学生除名,该中学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幼儿园等级认定评估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幼儿园等级认定评估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幼儿园等级认定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1.07.23•【字号】合教〔2021〕63号•【施行日期】202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幼儿园等级认定评估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合肥市幼儿园等级认定评估办法》已经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教育局2021年7月23日合肥市幼儿园等级认定评估办法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以及教育部《幼儿园工作规程》的精神,落实《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合发〔2018〕32号)的要求,推进各类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改善办园条件,提升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实现学前教育优质发展,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需求。

一、评定范围全市所有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园。

实行集团化办园的以分园为单位独立认定。

已评定的市特一类、市一类如变更办园主体、办园模式或办园地址等事项须重新认定。

二、等级分类合肥市幼儿园共分三个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市特一类幼儿园、市一类幼儿园、市二类幼儿园。

三、评定办法(一)市特一类幼儿园、市一类幼儿园评估认定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一次。

市二类幼儿园由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幼儿园设置相关文件认定并管理。

(二)评估认定的程序如下:1.符合申报条件的幼儿园对照本办法向所属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提交等级认定申请。

2.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初评,向市教育局推荐参评幼儿园,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相关申报材料。

3.市教育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评估组成员由幼儿教育行管人员、教研人员、专职督学、省一类(或特一类)幼儿园园长等组成,适时委托第三方实施评估。

学前教育管理制度办法

学前教育管理制度办法

学前教育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保障幼儿身心健康成长,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前教育管理制度办法适用于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包括公办、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特教幼儿园等各类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学前教育管理制度办法遵循幼儿发展规律,以促进孩子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核心,以落实国家幼儿园教育工作指导纲要为目标,完善学前教育管理制度,保障幼儿权益。

第四条学前教育管理制度办法要坚持以德育为根本,以发展为主题,以保障为基础,以规范为要求,以改善为目标,以创新为动力,以提高为宗旨。

第二章学前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第五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学前教育管理法规的办学资格;(二)有合适的场地和设施,符合国家教育部门制定的学前教育场地和设施标准;(三)有专业的教育管理团队,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教育教学能力;(四)制定并严格执行学前教育教学计划,提供科学的教育教学管理活动;(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保育人员,建立完善的健康管理制度,确保幼儿的身心健康。

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教师队伍培训、考核、激励机制,提高教职员工的素质和整体水平。

第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配备教育教学设备和材料,提供丰富多彩的教具和教材,创设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第三章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九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设立教育教学管理部门,统一领导和管理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学前教育的教学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制定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审核教师的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设立保育管理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幼儿的生活保育工作。

第十二条保育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幼儿的饮食、卫生、安全等保育工作,建立健全的保育制度,确保幼儿生活安全。

第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设立后勤保障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的后勤运行管理。

2023学前教育法草案原文及解读

2023学前教育法草案原文及解读

2023学前教育法草案原文及解读序作为学前教育的重要法律法规,2023学前教育法草案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法案的原文内容出发,对其进行深度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学前教育的法律条款和相关政策。

在本文中,将介绍学前教育法草案的核心内容,并结合个人观点对其进行评述,希望能为读者提供一份全面、深入的学前教育法律解读。

一、学前教育法草案原文解读1.1 学前教育法草案第一章第一条:“本法旨在规范学前教育,促进学前教育的普及和发展,保障幼儿的基本权益,促进幼儿全面健康发展。

”1.2 学前教育法草案第二章第四条:“国家制定并实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1.3 学前教育法草案第三章第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教育质量和安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1.4 学前教育法草案第四章第十二条:“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保障教师权益。

”1.5 学前教育法草案第五章第十六条:“加强学前教育质量评价机制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1.6 学前教育法草案第六章第二十条:“推动学前教育与社会资源对接,促进学前教育资源共享。

”二、对2023学前教育法草案的个人观点和理解2.1 关于规范学前教育和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法案初衷,我认为这体现了国家对学前教育的高度重视和关爱,在法律层面为学前教育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2.2 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在法案中得到了重点强调,这表明国家将致力于解决学前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的问题,为每个孩子提供均等的学前教育机会。

2.3 法案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教师队伍建设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将有利于提高学前教育的整体质量和水平,保障幼儿在教育过程中的权益和安全。

2.4 在教育质量评价机制和学前教育资源共享方面,法案为学前教育的持续改进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保障。

结语通过对2023学前教育法草案的原文解读和个人观点评述,我们可以看到,学前教育在我国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国家在法律层面对学前教育提出了明确的规范和要求,为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合肥市学前教育市级资助实施细则(2020)

合肥市学前教育市级资助实施细则(2020)

合肥市学前教育市级资助实施细则(2020)各区教育主管部门、财政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疾人联合会:现将《合肥市学前教育市级资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2020年2月12日合肥市学前教育市级资助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儿童及时得到(民优字〔2013〕《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资助,根据《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128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秘〔2015〕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资助对象合肥市市区公办、民办幼儿园(含看护点,下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园儿童:(一)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儿童;(二)低保家庭儿童;(三)孤儿;(四)残疾儿童及残疾家庭儿童;(五)重点优抚对象子女;(六)突发重大疾病、灾难等导致的特殊困难家庭儿童。

二、资助标准市级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学期10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各区按照不低于3∶7的比例对市级资助资金进行配套落实。

三、资助程序(一)申请每年2月、9月,儿童监护人持户口簿及相关材料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领取《合肥市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据实填写。

应当提供的材料分别如下:1.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儿童:提供《扶贫手册》(已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或“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的儿童不需提供);2.残疾儿童及残疾家庭儿童:提供《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3.重点优抚对象子女:提供《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4.突发重大疾病、灾难等导致的特殊困难家庭儿童:提供《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有关佐证材料。

同时符合上列多项条件的,提供其中一项的材料即可。

低保、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关系在合肥市外的,应附当地相关单位的材料及联系电话。

每名儿童每学期只能申请一次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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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前教育管理,提高保育与教育质量,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与教育。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与教育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设施,是指用于学前教育的房屋、场地和其他配套设施。

第三条学前教育应当遵循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全面健康发展。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公布并实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示范作用的学前教育机构。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五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前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学前教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七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育与教育人员。

第八条申请设立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地点、环境、设施、设备及布局方案;(二)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三)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章程;(四)拟聘用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五)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场地证明和必备资金证明;(六)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十日内核发行政许可证照;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条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后,应当依法到相关机关登记。

第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到原行政许可、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终止办学的,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安置在学儿童,原行政许可、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

第三章保育与教育第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年龄段招生。

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并事先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与班额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学龄前儿童入学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凭健康检查证明等资料办理入学手续。

学前教育机构每年应当按规定对在学儿童组织体检。

第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为学龄前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学龄前儿童各方面发展的需要。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学龄前儿童的实际状况,合理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不得违背学前教育规律。

第十五条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学龄前儿童,严禁歧视、侮辱、虐待、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龄前儿童。

第十六条学前教育机构的负责人、教师、保健员、保育员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或者条件。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其他疾病患者,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第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和卫生保健制度,严禁设置威胁学龄前儿童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和用具,严禁组织学龄前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其他活动。

学前教育机构的房屋、活动场所、设施、设备、交通工具等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者、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等突发性事件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得瞒报、延报和漏报。

第十九条鼓励学前教育机构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促进学龄前儿童家庭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乡(镇)人民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学前教育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社团开展学前教育活动。

第四章经费第二十条学前教育机构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证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学前教育机构可以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二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保育与教育费,但不得跨学期收费。

第二十二条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与教育费实行政府定价。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依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保育与教育费标准,报所在地物价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备案应当提供备案报告和定价测算资料。

物价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备案资料,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为在学儿童提供就餐服务的,可以收取伙食费。

收取的伙食费应当全部用于在学儿童伙食,不得克扣、侵占,并按实际核算成本每月结算,张榜公布。

第二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应当开具税务或者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组织在学儿童体检代为收取的费用,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开具的合法票据。

学前教育机构所收费用应当全部纳入机构资金账户,逐项设立科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收取与学龄前儿童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不得用收费兴趣班、实验班等活动代替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章学前教育保障第二十六条市、县(区)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的有关规定,合理布局学前教育设施。

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国家建设标准,同步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

属于政府投资的,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移交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学前教育设施的用途,不得侵占、挪用、损坏学前教育设施,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学前教育机构通风、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学前教育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学前教育设施,按照中小学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学前教育机构缴纳的水、电、燃气和物业管理等费用,执行中小学校缴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扶持农村和社区的学前教育机构,培训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奖励优秀学前教育机构和工作人员,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或残疾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三十条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度财政性教育经费应当按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学前教育经费。

第三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教研活动、等级评定、人员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教育科研项目的申请、评优、科研成果鉴定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前教育管理信息平台,公布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考核评估等信息,公布学前教育机构的章程、机构基本情况、收费情况、接受政府资助和奖励、社会捐赠、财务审计结果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的制定与落实、经费的投入与使用、保育与教育质量、管理水平、教师待遇等事项进行督查,并纳入年度教育工作督导考核范围。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学前教育机构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举办者承担赔偿责任。

被责令停止办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前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学:(一)房屋、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的,妨害学龄前儿童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学龄前儿童生命安全的;(二)工作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或条件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学前教育规律,损害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前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的;(二)擅自变更学前教育机构许可登记事项的;(三)擅自终止办学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依法处理:(一)克扣、挪用学前教育机构经费的;(二)克扣在学儿童伙食费的;(三)组织在学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其他活动的;(四)改变学前教育设施用途的;(五)侵占、挪用、损坏学前教育设施的;(六)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学前教育机构通风、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七)干扰学前教育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前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收取与学龄前儿童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的;(二)用收费兴趣班、实验班等活动代替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三)所收费用未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的,由规划和国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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