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1年5月) 2011-05-14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范本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范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出席股东大会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第四条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权利: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授权董事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单个项目投资;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14.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15.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16.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17.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捷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中山公用:总经理工作细则(2011年4月) 2011-04-19
总经理工作细则(2011.04.15修订)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董事长原则上不得兼任总经理,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条、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3、组织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组织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组织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8、组织拟定公司中层以下(含中层)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中层以下(含中层)职工的聘用和解聘;9、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10、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五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六条、副总经理的主要职责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负责协调分管部门的工作;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责。
第七条、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二)负责协调分管部门的工作;(三)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的财务计划、财务核算和资金调度等工作。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中山公用:公司治理自查整改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8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自查整改制度一、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为了提高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水平,增强公司的独立性与透明度,形成定期、高效的内部自查制度,实现良好的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治理自查”,是指公司对照上市公司治理的监管规定及自查事项,认真查找法人治理结构与实际运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深入分析原因,制订明确的整改计划,及时监督、跟进其实施效果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治理自查应遵循以下原则:1.权责分明原则。
高度重视内部治理自查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性文件内容,周密组织,以董事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会秘书须配合董事长切实贯彻落实本制度,加强公司治理自查的效率。
2.求真务实原则。
结合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增强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整体竞争力,认真查找问题,针对性的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注重制度建设,防止形式主义。
3.定期上报原则。
公司定期上报内部治理自查情况,并及时向证监局与证券交易所提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积极向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汇报,保障自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自查范围与事项第四条 公司治理自查的主要范围如下:1.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制度建立与运作之合法合规性;控股股东行使权利的合法性;公司内部决策的独立性与透明度。
2.“三会”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是否清晰、其议事规则是否得到良好执行;参与公司决策的制度安排;全体董事(尤其独立董事)、监事是否切实履行职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是否清晰并正确履行。
3.内部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情况;财务管理、重大投资决策、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是否严格、规范;审计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是否有效预测与控制;有否定期检查与评估内部控制制度。
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度
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度1 总则为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组织运作程序,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根据国家《公司法》、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标准。
2 组成机构2.1 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2.2 董事会2.2.1 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2.2.2 董事会由七人董事组成(其中一至二人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2.3 董事、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董事长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提出。
2.3 董秘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人。
董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秘列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2.4 总经理公司设总经理一人。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2.5 监事公司设监事一人。
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 股东会的职权3.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3.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3.4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3.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3.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3.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3.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3.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3.10 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3.11 修改公司章程;注1:对前款所列事项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使股东大会会议的顺利进行,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的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及其程序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称“规范意见”)及本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条股东(包括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会,依法(含本规则)享有和行使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五条主持人为大会主席。
设立股东大会秘书处,其具体负责股东登记、印发会议文件、负责签到、接收股东临时报名发言(如需要)、统计表决结果等会议组织和记录等有关方面的事宜。
第六条会议由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明确授权范围。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程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事务所会计师、法律顾问及其他经董事会会前批准出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参加会议。
为确认出席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必要时,大会主席(主持人)可指派大会秘书处人员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被核对者应当给与配合。
前款以外者,经大会主席许可,可以旁听会议。
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落实会议安全保卫措施。
第七条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席许可。
第二章召集和召开第八条股东大会年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日起的6个月内举行。
股东临时会议视实际情况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举行。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董事会认为必要及监事会提议时,可以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涉及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本公司的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依据。
第三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自然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四条公司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4、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5、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出资;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7、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8、公司终止后,依法按出资比例分得公司剩余财产;9、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公司信息,包括:(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本人持股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10、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2、依其所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3、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4、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5、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6、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九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
国有企业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第四条董事会应对召开股东大会确保以下事项:(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第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word版
XXX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章程》规定的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股东大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第六条股东大会是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本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转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本公司章程;(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一)审议批准本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长期激励方案;(十二)审批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行使的其它职权。
中山公用: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4-28
1 证券代码:000685 证券简称:中山公用 公告编号:2011-020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1年4月27日(星期三)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到3人,实到2人,监事杨志斌女士因公出差,特委托监事曾智垚先生代为表决。
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亮贤先生主持,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以3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审议通过《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一、总则1. 本《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是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保障股东权益而制定的。
2. 本规则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
3. 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4.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上市公司董事会所有。
二、议事程序1. 召集:股东大会的召开由董事会负责,召开前需提前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召集人等。
2. 代表:股东可以委托自己的代表参加股东大会,代表必须持有有效的股东联系明文件。
3. 议程:股东大会的议程由董事会制定,议程内容必须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充分保护股东的权益。
4. 主持:股东大会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必须是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董事会委派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 决议:股东大会的决议采取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可以通过手举、口头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6. 质询:股东大会结束前,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问并要求董事会对重要事项进行解答,董事会应当如实回答。
三、股东权益保护1.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及时向股东披露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信息,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2. 提案权: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议案,董事会应按照程序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3. 参会权: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股东可自由选择是否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4. 监督权:股东有权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可以通过发言、质询等方式提出批评与建议。
四、违规处理1. 参会资格:未持有有效股东联系明文件的人员不得参加股东大会,如果违反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其表决无效。
2. 违规行为:股东大会期间,如有干扰会议秩序、损害公共利益、胁迫、贿赂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 解散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如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严重违规,董事会有权决定解散股东大会,并重新召开。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范本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范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出席股东大会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第四条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权利: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授权董事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单个项目投资;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14.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15.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16.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17.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完整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性质、职权第五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权力。
第六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单笔额度相当于公司净资产30%(不含)以上的对外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其他业务活动和低于上述额度的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对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事宜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审议关于监管部门对公司的监管意见及公司执行整改情况的报告;(十三)审议关于受益人利益实现情况的报告。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及召开第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范本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范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制度编号:编制单位:编制日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召集、议事和决议的方式与程序,保证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提高股东会议事和决策效率,确保股东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保障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会议是股东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股东按规定参加股东会会议是履行股东职责的主要方式。
第四条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常设办公机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股东会会议的筹备、组织、通知、决议、息披露、执行等事务。
第五条本规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办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邀请外聘律师定期出席定期股东会和重要的股东会临时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见证或出具法律意见:(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二)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是否合法有用;(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进行见证或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八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宜;(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宜;(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的对外包管作出决议;(九)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作出决议;(十)对公司的激励打算(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奖金等)举行决议;(十一)对核准购买或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让渡、赠与、放弃、损坏、抵押、质押等)单笔金额大于公司注册本钱金50%(含本数)的公司非股权资产(包括专利等无形资产);(十二)对股东转让、出售、处置股权或在股权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为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或进行增资扩股等股权融资事宜作出决议;(十三)决定对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及前述授权事项的变更和撤销;(十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本钱作出决议;(十五)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债权融资事宜作出决议;(十六)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十七)对公司变更形式作出决议;(十八)对制定、修改、解释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十九)批准《公司授权管理体系》及其实施细则;(二十)对公司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投资等)作出决议;(二十一)对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出决议,但监事行使前述职权的除外;(二十二)中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最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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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贾甄甄
晓李飞刀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企业)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晓李飞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企业)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企业)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企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企业)法》和公司(企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
(完整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股东大会议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信托企业管理方法》、《信托企业治理引导》和企业章程等有关规定,拟订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应该严格依据法律、法例、企业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履行权益。
企业董事会应该确实执行职责,仔细、准时组织股东大会。
企业全体董事应该勤恳尽责,保证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该在《企业法》和企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暂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该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
暂时股东大会不按期召开,出现企业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该召开暂时股东大会的情况时,暂时股东大会应该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性质、职权第五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构成,为企业的权益机构,依据法律、法例和企业章程履行权益。
第六条股东大会依法履行以下职权:(一)决定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单笔额度相当于企业净财产 30%(不含)以上的对外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其余业务活动和低于上述额度的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受权企业董事会决定;(二)选举和改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酬劳事项;(三)选举和改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酬劳事项;(四)审议赞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赞同企业的年度财务估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赞同企业的收益分派方案和填补损失方案;(七)对企业增添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八)对企业刊行债券作出决策;(九)对企业归并、分立、解散和清理等事项作出决策;(十)对企业股东转让其拥有的企业股份事宜作出决策;(十一)改正企业章程;(十二)审议对于看管部门对企业的看管建议及企业执行整顿状况的报告;(十三)审议对于得益人利益实现状况的报告。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招集、通知及召开第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招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别原由不可以执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主持。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临时停牌的公告-_1
2010年5月14日
——结束——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临时停牌的公告
制定机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
2010.05.14
施行日期
2010.05.14文号源自主题类别证券效力等级
行业规定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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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临时停牌的公告
因21世纪经济报报道了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能洽购广发华福60.35%股权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4条的规定,经公司申请,本所将于2010年5月14日开市起对中山公用(证券代码为000685)进行临时停牌,待公司刊登相关公告后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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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1.05.13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决策程序,确保股东大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明确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利,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应当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的书面请求,并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候选人的提名方式:(1)现任董事会提名;(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1)现任董事会提名;(2)现任监事会提名;(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1)现任监事会提名;(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3)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应以董事会决议作出;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监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应以监事会决议作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对临时提案进行审核,如果提案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否则召集人应当书面回复提案人。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出席会议的登记方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一)证券发行;(二)重大资产重组;(三)股权激励;(四)股份回购;(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十)投资总额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依公司章程应当进行网络投票的证券投资;(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