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发文字号】会协[2004]18号【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发布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日期】2004.03.04【实施日期】2004.03.0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通知(会协[200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附件2: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说明二00四年三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帮助、教育、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提高职业素质和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以下简称"质量检查"),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组织开展的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常规性检查。
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区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制度2023-11-05•制度概述•检查制度的核心内容•检查制度的实施•检查制度的效果与影响•检查制度的挑战与对策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展望录01制度概述定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是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的制度。
目的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准则和审计准则等要求,履行审计职责,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的健康发展。
定义与目的制度的重要性保护投资者利益高质量的审计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准确、可靠的财务信息,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行业通过执业质量检查,可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的执业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公信力。
提高审计质量通过执业质量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高审计质量和可靠性。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经历了多个阶段,从最初的行业自律到政府监管,再到现在的多元化监管模式。
演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监管环境的变化,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新的监管需求和行业发展需要。
完善制度的演变与完善02检查制度的核心内容检查标准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各项标准,如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审计程序的合规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
检查流程包括检查计划的制定、实施、报告和整改等环节,确保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检查标准与流程检查人员的资质与职责检查人员的资质具备注册会计师或相关专业资格,并具备丰富的审计经验和相关知识。
检查人员的职责负责实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对执业质量进行评估和报告,并督促整改和提升执业质量。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和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如责令整改、暂停执业等。
结果反馈将检查结果向会计师事务所、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反馈,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检查结果的处理检查结果的处理与反馈VS制度遵循的法规与政策法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为了实现行业跨越式发展 , 深入推进行业创先争优“ 制度建设年” 活动 ,
和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 , 对注册会 计师行业诚信执 业的要求越来
贯彻落实建立新型行业管理和 服务制度体系的要求 , 做好会 计师事务所执 越高 必须在加快 发展的同时,通过推进执 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 , 加强行 提升服务经济社会 业 质量检查制度 ( 以下简称执业 质量检查制度 ) 改革工作 ,夯实行业科学 业监管,进一步提高行业整体执业质 量和社会公信度 , 发展 的基础 , 制定本方案 。
系的重要一环,是法律赋予注册 会计师协会的重要职能,是财政部党组对 在巩 固已有执业质量检查成果的基础上 , 持续 跟进职 业道德守则和审计准
注册会计 师协会工作的明确要求,是行业诚信建设的有力抓手,是行业 发 则国际趋同成果 , 进一步 突出事务所系统风险检查 。 系统风 险检查 旨在将
展质量的系统检验 。2 0 0 4年 以来 ,中注协积极 推进执业质 量检查 制度建 事务所工作 重心引导到质量控制体系建设上来 , 切实实现执业质量检查对 设 ,对事 务所实行周期性 的全面检 查。总体上 , 业执业质 量明显提高 , 行 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体系发挥了重 要作用 。服务国家建设 ,实现行业 跨越式
( ) 二 执业质量检 查制度改革是实现 行业 跨越式发展 的有力保 障。国 三 、强化事务所系统风 险检查 际国内经验反复证明,行业发展必须建 立健全行业质量保证体系。对会计 ( ) 七 各匡执业实践充 分证明,事务所 的系 统风险不仅关系事务所的 I
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事务所 ) 执业质量 实施监督检查 , 是行业 质量保证体 生死存亡 , 也关乎行业 的兴旺发达 , 更影响经济信息质量和社会诚信建设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加强对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督促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增强风险意识,提高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业质量检查,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组织开展的对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情况的检查,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检查结果的评价和处理。
第三条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准则为准绳,严格检查,严格惩戒。
第四条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关注事务所的整体质量控制情况,注意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充分尊重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对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传递, 尽可能减少重复检查。
必要时,也可采取与有关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的方式,提升监管资源的使用效率,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果。
第二章检查的职责分工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全国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标准和政策的制定以及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中注协统一部署对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的执业质量检查。
各省级协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
中注协直接组织检查组对证券所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执业违规行为的证券所实施惩戒。
省级协会在中注协的统一部署下,配合中注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证券所分所进行检查。
必要时,中注协直接组织对证券所分所进行检查,并对存在执业违规行为的证券所分所实施惩戒。
第八条省级协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事务所跨区域执行的业务进行执业质量检查,必要时可商请业务所在地省级协会协助检查。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是指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
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监督检查目标:明确监督检查的目标和任务,如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体系是否有效,检查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等。
2. 检查范围: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检查对象的范围,包括核心业务、质量控制措施、实施职业道德准则等方面。
3. 检查程序:规定监督检查的具体程序和方法,包括需提前通知被检查事务所、收集资料和信息、开展现场检查、进行事务所内部评价等。
4. 检查依据:明确监督检查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准则、国家会计准则等,以确保检查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5. 检查结果:对监督检查的结果和意见进行整理和报告,包括问题发现、整改建议、处罚决定等。
6. 整改要求:对被检查事务所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明确整改的时限和方式。
7. 处理方式:针对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如发出警告函、限期整改、暂停或撤销执业资格等。
8. 结果记录:对监督检查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并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旨在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依法规范开展工作,保障会计信息真实可信,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及执业质量检查案例分析
PART3 执业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案例解析
二、项目执业质量存在的共性问题
(1)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鲜见与舞弊风险评估及应对相关的工作底 稿,未执行控制测试; (2)底稿中对于重要性金额的确定没有明确依据的情况较为普遍;仍以实 质性程序底稿为主; (3)计划阶段对会计报表的分析程序流于形式,重点关注的项目(科目) 在实质性程序中并无进一步的对应审计程序;审计总结、过于简单; (4)注重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被弱视,现金流量表被忽视; (5)综合性底稿编制滞后,执行日期混乱,前后底稿缺乏逻辑性;
PART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
要做好准备迎接明年行业检查,做好查漏补缺工作。 特点:检查范围广 ——类型(年报、高新、研发专项、政府补助、财务竣工决算等各类 专项审计报告) ——时间(包括2022年-2023年检查时)
事务所的生存和发展靠什么
执业质量是事务所的生命线。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单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PART3 执业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案例解析
项目执业质量存在的共性问题
(6)未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抵押事项、或有事项; (7)三级复核系打勾式复核,仅有复核人签字,无复核意见; (8)未关注《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适用性; (9)会计报表附注中对于政策段未按照新准则更新,模板基本没有更新。对 于关联方关系、受限资产、或有负债、期后事项的披露不充分; (10)未关注持续经营能力,对存在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不确定性未执行程序 (11)审计报告重要审计证据取得时点晚于审计报告日,比如审计报告已出 ,重要函证尚未收回:
通报批评 1家
训诫
4家
(对99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检查。4家事务所移送行政机关延伸检查,15家事务所及有关注 册会计师进行谈话提醒)
(精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手册1(DOC 37)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手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目录第一部分检查工作指南一、概述 (1)(一)开展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的目的和意义 (1)(二)执业质量检查的依据 (2)(三)执业质量检查的特点 (3)(四)执业质量检查的组织与管理 (5)二、检查对象 (6)(一)检查循环周期 (6)(二)检查对象的确定 (7)三、检查人员 (8)(一)检查人员的选拔 (8)(二)检查人员权力和被检查事务所的义务 (9)(三)检查人员纪律 (10)四、检查程序 (12)(一)检查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12)1.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准备工作 (12)2.被检查事务所的准备工作 (13)(二)检查小组与被检查事务所的初次会议 (13)(三)实施检查 (13)(四)检查小组与被检查事务所的交换意见会议 (14)(五)编写检查报告 (15)五、检查内容与方法 (16)(一)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 (16)1.审计业务质量检查范围 (16)2.审计项目检查样本的抽取 (17)3.审计项目检查的实施 (18)4.审计项目检查小结 (23)(二)内部质量控制的检查 (25)1.内部质量控制检查的必要性 (25)2.内部质量控制检查的内容与方法 (26)(三)职业道德情况的检查 (28)1.职业道德检查的必要性 (28)2.职业道德检查的内容与方法 (29)六、检查结果的处理 (30)七、检查工作总结 (31)第二部分检查工作底稿一、年度检查组织管理类工作底稿 (35)1.检查通知 (36)2.被检查事务所一览表 (37)3.检查人员一览表 (38)4.检查工作总结 (39)5.处理结果汇总表 (40)二、检查实施类工作底稿 (41)(一)综合类检查工作底稿 (41)1.事务所基本信息表 (42)2.事务所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表 (43)3.事务所分支机构情况表 (44)4.事务所业务资质一览表 (45)5.事务所合伙人(出资人)情况表 (46)6.检查小组成员表 (47)7.事务所年报审计业务清单 (48)8.事务所验资业务清单 (49)9.抽查业务清单 (50)(二)审计业务检查工作底稿 (51)1.审计项目基本情况表 (53)2.审计业务综合类检查工作底稿 (54)3.会计报表项目检查工作底稿 (68)4.特殊会计、审计事项检查工作底稿 (139)5.审计项目检查小结 (158)(三)验资业务检查工作底稿 (159)1.验资项目基本情况表 (160)2.验资业务综合类检查工作底稿 (161)3.设立验资检查工作底稿 (164)4.变更验资检查工作底稿 (167)5.验资项目检查小结 (169)(四)内部质量控制检查工作底稿 (170)1.事务所制度建设检查工作底稿 (171)2.内部质量控制检查小结 (172)3.内部质量控制检查提纲 (173)(五)职业道德检查工作底稿 (182)1.职业道德检查工作底稿 (183)2.职业道德检查提纲 (184)(六)其他(参考格式) (189)1.询问记录 (190)2.检查工作通用底稿 (191)3.会议记录 (192)4.检查报告 (193)第三部分附录一、《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行业诚信建设纲要》 (197)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 (202)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说明 (208)第一部分检查工作指南检查工作指南一、概述(一)开展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的目的和意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建立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组织开展行业执业质量检查,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保障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附件1:2007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7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07]21号)要求,结合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的目的和意义为促进和保障会计师事务所贯彻落实两大准则体系为目标,保障新准则体系贯彻实施,全面考察新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的执行情况,促进提高行业执业质量,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进一步推进行业建设,落实行业发展的三大战略,指导事务所提高内部治理水平,促进做大做强,提供基础信息。
二、检查对象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检查工作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数量按照四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的要求不低于事务所数量10%的标准执行。
今年检查范围按以下条件确定:1.内部管理混乱的会计师事务所;2.业务数量异常的会计师事务所;3.有投诉举报的会计师事务所;4.近三年内未接受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5.其他有异常情况的会计师事务所。
具体检查名单由调查委员会根据前述标准确定。
三、检查内容和范围(一)200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1.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是否采取适当方式对本所业务助理人员进行新的执业准则的培训;协会印发《审计工作底稿》(试行)后,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对其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以符合实施风险导向审计的程序和要求。
2.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修订并贯彻执行质量控制制度,实施必要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3.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在执业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制定严格的程序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4.3月1日以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执行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情况。
2023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2023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一、检查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督管理,切实保证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合规性和质量,提高行业信誉度和社会公信力,根据《注册会计师执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本次检查旨在:•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注册会计师执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评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并发现和纠正执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强行业自律和规范化程度。
二、检查内容和方式本次检查的检查内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质量控制制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向用户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要求。
检查方式包括:•查阅相关材料,如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架构、内部控制制度、质量控制手册等;•实地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场所和工作环境;•听取会计师事务所的汇报和解释;•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和向用户提供的服务进行实质性的检查。
三、检查时间和程序本次检查计划于2023年7月1日开始,分为以下程序:•筹备阶段:确定检查计划、选定检查对象、组织检查人员等。
•准备阶段:通知被检查单位、收集相关材料等。
•实地检查阶段: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并听取其汇报和解释。
•整理报告阶段:根据检查结果,撰写检查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具体时间和程序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四、检查对象本次检查的检查对象是全国范围内从事审计、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等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五、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和信息,如实回答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并按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各级会计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六、检查结果及处理本次检查结果将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存在问题且影响较小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存在问题且影响较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收回执业证书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品质管理制度表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品质管理制度表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全国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标准和政策的制定以及组织协调工作,并对省级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中注协统一部署对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的执业质量检查。
省级协会应当在中注协的统一部署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证券所分所进行联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送中注协,由中注协统一作出综合评价。
证券所及其分所存在违规行为的,由中注协统一作出惩戒决定。
第八条省级协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务所进行执业质量检查。
第九条省级协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事务所跨区域执行的业务进行执业质量检查,必要时可商请执业所在地省级协会协助检查。
省级协会发现外地事务所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业务涉嫌存在违规问题的,应当移送事务所所在地省级协会进行查处。
第三章检查周期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均应组织开展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
第十一条证券所每三年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执业质量检查,其他事务所每五年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执业质量检查。
第十二条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考虑在一个检查周期内安排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检查:(一)在以往的执业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比较严重的;(二)没有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三)最近受到行业惩戒和行政处罚的;(四)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根据事务所的综合评价结果,逐步实现对事务所的分级、分类监管,优化配置检查资源,合理确定不同事务所的检查周期。
第四章检查计划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或检查方案,包括明确检查依据和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工作安排和要求等。
在制订年度检查计划或检查方案时,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注意与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尽可能减少重复检查。
第十五条省级协会的年度检查计划或检查方案,应当报送中注协备案。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可对事务所实施巡回检查,也可进行随机抽查。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业质量检查,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处理。
第三条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执业准则为准绳,严格检查,严格惩戒。
第四条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关注事务所的整体质量控制情况,注意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尊重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对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传递, 必要的情况下也可采取与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的方式,提升监管资源的使用效率,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果。
第二章检查的职责分工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全国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标准和政策的制定以及组织协调工作,并对省级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中注协统一部署对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的执业质量检查。
省级协会应当在中注协的统一部署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证券所分所进行联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送中注协,由中注协统一作出综合评价。
证券所及其分所存在违规行为的,由中注协统一作出惩戒决定。
第八条省级协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务所进行执业质量检查。
第九条省级协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事务所跨区域执行的业务进行执业质量检查,必要时可商请执业所在地省级协会协助检查。
省级协会发现外地事务所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业务涉嫌存在违规问题的,应当移送事务所所在地省级协会进行查处。
第三章检查周期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均应组织开展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
202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2: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旳阐明一、有关制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旳必要性及根据制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旳必要性重要体现为如下三个方面:第一,为全面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旳发展与建设,中注协提出了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旳工作思绪,得到了社会公众旳赞许和业界旳积极拥护、广泛参与。
诚信建设体目前行业建设旳方方面面和各个环节,体目前考试、培训、注册、原则建设、技术指导等各个工作领域之中,目前旳重中之重就是要强化行业自律监管体系,加强执业质量旳监督检查。
没有一套行之有效旳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要全面提高行业旳职业素质和执业质量水平,把行业建设成为社会公众信得过旳专业服务行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因此,建立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大力开展执业质量旳监督检查工作,是行业诚信建设旳内在规定和客观需要,是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旳重要举措。
第二,健全和完善行业自律体制,提高自律管理水平,充足发挥协会在自律管理中旳作用,是行业协会建设旳重要任务。
自律管理旳关键就是要建立强有力旳约束机制,保证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执业规范旳贯彻实行。
因此,建立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以协助教育为重要目旳并予以必要旳惩戒,是协会自律管理旳重要手段和方式,是协会自律管理旳重要体现,对健全和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具有举足轻重旳重要意义。
第三,协会监管工作过去旳重要精力和任务是从事案件旳查处工作,处在灭火式旳被动状态。
建立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组织业内自身旳力量,开展常规化、常常性旳检查工作,将使协会监管工作变被动为积极,变治标为标本兼治,变事后惩罚为审计风险事前、事中旳防备与化解,使协会监管工作迈上一种新旳台阶。
有关建立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旳任职资格和执业状况进行年度检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第三条、第五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肩负着对会计师行业旳服务、监督、管理、协调旳职能,负责监督、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旳执业状况。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第一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帮助、教育、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提高职业素质和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以下简称“质量检查”),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组织开展的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常规性检查。
第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区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需要可直接开展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
第二章检查对象第四条所有事务所每五年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质量检查。
第五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开展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确定年度被检查事务所名单,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事务所可予以特别考虑:(一)被审计单位变更委托时,可能存在重大审计风险的后任事务所;(二)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大,可能影响执业质量的;(三)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四)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五)从事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大型国有企业等审计业务的;(六)新批准成立,或首次承接上市公司审计等业务的;(七)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检查人员第七条质量检查工作应由检查小组实施,检查小组应由不少于两名的检查人员组成。
第八条检查人员应当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担任。
第九条担任检查人员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担任事务所审计项目负责人以上的职务;(二)在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三)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建设,明确廉洁检查纪律,保持检查工作廉洁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注协组织开展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中的廉政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检查组,是指由中注协委派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开展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团队。
本规定所称检查人员,是指参加中注协组织的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和各级注协工作人员。
第四条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和检查人员应当切实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以下要求:(一)不准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宴请、款待和住宿安排;(二)不准使用被检查事务所安排的交通工具;(三)不准参加被检查事务所安排的旅游和娱乐等活动;(四)不准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等;(五)不准在被检查事务所报销任何因公或因私产生的费用;(六)不准利用检查获悉的被检查事务所涉密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七)不准向被检查事务所提出任何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八)不准向被检查事务所和关联人透露不应由其知晓的检查信息;(九)不准接受地方协会礼品馈赠,不得参加有被检查事务所代表出席的工作招待。
(十)不准因外在压力、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五条检查组长对检查组的廉政行为负责。
检查组长要加强对检查组成员的教育、提醒和监督,防止违反廉政纪律规定行为的发生。
发现问题要迅速纠正,并及时向中注协报告。
检查组长同时也应接受检查组成员的监督。
第六条被检查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为检查组顺利执行检查任务提供支持和保障,包括根据规定标准安排好检查组的食宿和交通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检查组的判断。
第七条被检查事务所应当积极支持和尊重检查组遵守本规定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检查组的判断。
第八条对检查组和检查人员遵守廉政纪律行为的监督:(一)检查组在进驻被检查事务所时,应将本规定的要求在被检查事务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并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监督;(二)中注协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并进行廉政事项公示;第九条检查组和检查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检查组和检查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doc
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doc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一)内部质量控制存在问题对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的检查,主要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询问并结合具体审计项目的检查来进行。
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事务所建立了一整套以项目承接、项目风险管理、各级业务人员的职责规定、审计工作底稿审核规定、内部控制评价规程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项目风险控制规程,在制度上为业务质量提供了保证。
但少数事务所缺乏具体可行的制度,如有的事务所未建立执业规程或审计手册,有的从形式上履行了三级复核程序,但未签署意见,对复核的程序和内容亦无记录,各级复核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致使三级复核流于形式。
被检查的新所和小所由于更多的关注市场开发,制度建设和执行处于薄弱环节,项目质量控制依赖具体的执业人员。
因此,不同的项目组由于人员组成的不同,使项目之间执业质量存在较大差异,风险控制标准不统一。
(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在本次检查中,我们采用调查问卷、现场与相关审计人员询问方式,未发现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恶意违背职业道德的情况。
但我们发现事务所业务收费大多偏低,有的业务收费仅为标准收费的20-30%;注册会计师普遍未就新承接业务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受执业环境、执业队伍素质、不正当竞争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事务所自身存在重收益、轻质量的状况,尤其放开批所以来,部分事务所出现内部分化、业务流失的趋势,这种状况势必加剧同行间的不正当竞争。
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总结1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总结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7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于2007年7月4日至8月30日对5xxxx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进行了检查,1xxxx事务所予以复查。
现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汇报:一、今年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开展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是行业诚信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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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 安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 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九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更新时间:2011年11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三十六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