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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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向出口单位发单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1、出口单位初次领单时,应审核出口单位核销员证、“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出口合同复印件;
2、出口单位续领单时,应审核出口单位核销员证、“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
附件二: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一、出口单位登记及核销人员管理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出口单位登记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1、出口单位介绍信、备案登记申请书;
2、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2、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180天(含180天)以上的,出口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6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登记手续。
1、办理远期收汇备案登记时,要留存合同复印件;
2、出口单位应在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前进行网上交单;
3、外汇局在“录入企业出口报告系统”内对该笔出口的预计收汇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4、凡未在外汇局办理远期备案的一律视为即期收汇。
境外收汇过户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1、境外收汇过户申请书;
2、出口收汇相关协议;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向出口单位发单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1、出口单位初次领单时,应审核出口单位核销员证、“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出口合同复印件;
2、出口单位续领单时,应审核出口单位核销员证、“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
核销单注销
核销单。
1、核销单发生全额退关、填错等情况的,出口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
2、出口单位因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或发生合并、分立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3、外汇局在网上对核销单进行注销操作并选择对应的注销原因;
4、在该笔注销数据下载并转入本地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后,与出口单位报送的纸质核销单证进行核对。
附件二: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一、出口单位登记及核销人员管理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出口单位登记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1、出口单位介绍信、备案登记申请书;
2、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员证;
4、出口单位要求恢复领取核销单的申请;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1、因商务部暂停其出口经营权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暂停发单的;
2、外汇局在审查同意出口单位提出要求恢复领单的书面申请后,恢复对其发单。
业务主管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上进行“暂停/恢复企业发单”操作。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一、目的和范围
为规范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保证资金安全,保障国家利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从事出口贸易的企业及其相关人员。

二、基本原则
1. 遵循国家有关出口收汇核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合规原则。

2. 强化内部控制,加强对出口收汇核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3. 保证出口收汇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合规性。

三、操作流程
1. 出口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及时向银行申报出口收款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银行在核实出口合同以及货物运输情况后,办理相应的收款手续。

3. 企业需提供相关收款凭证,包括商业发票、提单、运输单据
等。

4. 银行核销出口收汇时,企业需要提供出口收汇核销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5. 银行对企业提出的核销申请进行审核,核实收款信息并办理核销手续。

6. 完成核销后,银行将核销凭证交由企业保存。

四、责任与义务
1. 企业应严格按照规程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确保各项资料真实有效。

2. 银行应严格履行出口收汇核销的监督和审核职责,做到严肃认真。

3. 对违反规程的行为,企业和银行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
1. 本规程由企业制定并加以实施,银行积极配合。

2. 企业及银行应加强出口收汇核销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意识和能力。

3.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订,应当由企业和银
行共同商定。

以上便是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内容,希望能够对企业和银行在出口贸易中处理收汇核销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

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

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

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1. 简介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是指公司为规范贸易出口业务中的收汇核销操作,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流程。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公司的收汇核销工作合规、高效、准确,同时最大程度地保障公司的权益。

2. 收汇核销流程2.1 收款流程在贸易出口业务中,货物或服务的出口完成后,需要确保货款能够按时、正确地收到。

公司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收款操作:•(1)出口完成后,出口合同项下的货款应当依照约定方式和时间撮合付汇。

•(2)收款支持文件的准备:公司应当准备好收款所需的一系列支持文件,包括发票、装箱单、提单等,以便在收款过程中提供给收款方。

2.2 收汇核销流程一旦收到货款,公司需要及时对收汇进行核销,以保证贸易出口业务的流程能够顺利进行。

在核销过程中,公司应遵循以下步骤:•(1)验证收款信息:核对收款金额、收款人、付款方等信息是否与合同一致,确保核销的准确性。

•(2)出具核销凭证:核销凭证应包括核销日期、核销金额、核销人等信息,并由相关部门签字确认。

•(3)登记核销信息:将核销凭证的相关信息登记到财务管理系统中,确保凭证可以被查询、复核和审计。

•(4)归档核销文件:核销凭证以及收款支持文件等应妥善归档,确保将来可以进行查阅和备案。

3. 收汇核销管理责任为了确保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公司应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3.1 部门责任划分•财务部门:负责核对收款信息、出具核销凭证、登记核销信息,并保管相关文件。

•销售部门:负责与客户沟通确认收款事宜,并提供相关支持文件。

•合规部门:负责监督收汇核销流程的合规性,确保相关操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2 人员责任划分•财务人员:负责核对收款信息的准确性,出具核销凭证,并将相关信息登记到财务管理系统中。

•销售人员:负责与客户沟通确认收款事宜,并提供所需支持文件。

•合规人员:负责监督核销工作的合规性,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4. 内部控制和审计为了确保收汇核销工作的规范、透明和可追溯,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进行定期的内部审计。

出口收汇核销操作指南

出口收汇核销操作指南

出口收汇核销操作指南一、操作流程:出口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出口收汇操作流程图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IC卡的电子认证持“中国电子口岸”入网审批全套资料及IC卡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向外汇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凭操作员IC卡到注册地外汇局申领纸质核销单货物出口报关前,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报关前备案货物报关出口货物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后,持核销报告表等相关资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持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等相关凭证到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二、出口企业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时,应提供哪些材料?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2、“中国电子口岸入网资格审查登记表”一套,包括以下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出口企业“中国电子口岸”法人IC卡及操作员IC卡。

三、如何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企业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之前,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申请所需核销单份数,然后由核销员持“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

四、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出口单位应注意什么问题?出口企业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企业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五、出口报关前如何进行核销单口岸备案?出口企业到海关报关出口前,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报关前备案。

一张核销单只能对应用于一张出口报关单。

未向海关备案的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

出口收汇核销操作规程

出口收汇核销操作规程
销单备案,货物出口前必须核销单备案
4.5.3核销单交单-登陆电子口岸点击核销单交单-输入核销单号
4.6核销
货代将核销单及报关单退回时需到外管进行核销.
4.6.1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服务系统
4.6.2登陆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服务系统-点击数据交换-提取数据在正在处理业务中点击批次报审-新建录入核销单信息-收汇水单信息-贸易方式(必须核对正确)-保存-放入待报审邮箱
4.9安装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服务系统
见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服务系统-企业端操作指南
5、相关文件
6、相关记录
6.1
6.2
制定:
审核:
批准:
4出口收汇核销程序
4.1与客户订立出口合同
4.1.1客户邮件下达订单
4.1.2与客户确认稿件
4.1.3制作合同发票加盖公章后传真给客户,等待客户盖章确认回传致我司。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将预付货款的合同进行登记。客户汇款至待核查帐户后,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系统,进行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待通过系统核查后,到银行办理收汇。
文件编号:ZY/02-NQ 06-A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操作规程
制订日期:2009.11.20
版本序号:A
修订日期:
页码:1/2
实施日期:2009.12.20
1目的
为了确保出口收汇核销的及时性、准确性。
2范围
适用于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
3职责
3. 1市场开发中心
3. 1. 1接单后负责与银行及外管局联系,确保安全收汇及时核销。
4.6.3点击待报审业务-批次报审-检查核对数据是否正确
4.6.4报送数据
点击数据交换-数据报送-核销数据报送,将核销数据报送给外汇管理局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一、总则(一)目的和依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出口商品收汇核销的流程,保障资金安全,提高管理效率。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出口商品收汇核销的管理操作,涉及相关人员在收汇核销过程中的职责及操作流程。

二、收汇核销流程(一)委托收款1.销售人员应在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时,明确付款方式为电汇至公司指定账户。

2.客户将货款电汇至公司指定账户后,销售人员及时将款项信息报告财务部门。

(二)核销操作1.财务部门收到电汇通知后,核对客户信息、收款金额等是否与销售合同一致。

2.财务部门进行银行对账核对,确保款项已到账,核销应收账款;3.财务部门填写收款凭证并签字确认后,归档保存相关资料。

(三)报关核销1.销售人员将已核销的收款凭证提交给报关员进行报关核销操作;2.报关员按照核销信息完成报关手续,确保报关单金额与收款金额一致;3.报关员完成核销手续后,将相关文件归档并报告财务部门。

三、责任分工(一)销售人员1.确保销售合同中明确付款方式;2.及时将客户的货款信息报告财务部门。

(二)财务部门1.核对客户信息及收款金额是否一致;2.完成银行对账核对工作并进行核销;3.填写并签字确认收款凭证,并归档保存相关资料。

(三)报关员1.按照核销信息完成报关手续;2.确保报关单金额与收款金额一致;3.完成核销手续后,归档相关文件并向财务部门报告。

四、附则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程执行,确保出口商品收汇核销工作的正常运转。

外贸企业理收汇核销流程

外贸企业理收汇核销流程

外贸企业理收汇核销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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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一、总则1.为加强对一般贸易出口收汇的管理,确保出口收汇真实、合规,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一般贸易的出口企业,包括外贸生产企业、外贸经营企业等。

3.出口收汇核销应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政策,确保货款收入合法合规。

二、出口收汇核销流程1.出口收汇登记(1)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或服务交付后,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买方发出收款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买方根据合同约定,将货款付至出口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提供付款凭证。

(3)出口企业应准确登记收到的货款金额、日期和付款方式,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备查。

2.收汇核销申请(1)出口企业应在收到货款后,及时填写收汇核销申请表,包括出口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详细信息。

(2)核销申请表应附带相关合同、发票、托运单据等证明文件,以便核实收汇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收汇核销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应提交给企业所在地银行,由银行审核核销。

3.银行审核核销(1)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收汇核销申请进行审核,包括验证合同的真实性、货款的来源和支付合规性等。

(2)银行对核销申请的审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出口企业,若通过审核,会核销相应的收汇款项。

4.核销凭证备查(1)出口企业应保存核销凭证,包括核销申请表、审核通过的银行凭证等,至少保存5年以上。

(2)核销凭证应按照要求归档存放,便于监管机构的查验和审计。

三、风险提示与控制1.合同风险防控(1)出口企业应认真评估买方的信用状况,确保与可靠的买方签订合同。

(2)合同中应明确货物或服务的名称、数量、金额、付款方式等,并约定货款的支付时间及方式。

2.外汇风险防控(1)出口企业应及时了解国家的外汇管理政策,合理规划收汇时间和汇率。

(2)对于合同约定的外币收款,出口企业应及时进行外币结算,避免外汇价格波动引起的收益损失。

3.合规风险防控(1)出口企业应确保出口商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三)出口收汇系统如何进行身份认证? 出口收汇系统如何进行身份认证?
企业必须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才能进入出 口收汇系统,完成相关业务操作.系统根 据IC卡信息进行操作员身份验证,操作员 处理的数据将自动进行电子签名,加密. 未申领IC卡的企业将无法开展相关的出口, 收汇核销业务.
四)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
1,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 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 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2,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 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 口报关单. 3,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 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的出 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 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 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步:出口单位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 口收汇系统"在网上向外汇局申领出口收 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 第五步:出口单位凭操作员IC卡,出口合 同(首次申领时提供)到注册所在地外汇 局申领纸质核销单; 第六步:出口单位报关前通过"中国电子 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在网上向报关地海关 进行出口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出口单位在货物报关出口后,不需再到外 汇局进行交单,可上网通过"中国电子口 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 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9.08•【文号】汇发[2003]107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2003年9月8日汇发[2003]10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2003年8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确保贯彻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各级外汇管理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的操作,方便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1)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见附件2)。

现将《细则》和《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细则》和《规程》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各分局收到文件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支局、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行。

各分支局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并组织对辖内出口单位的培训,保证《办法》、《细则》和《规程》的顺利实施。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附件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8月5日印发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严格规范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doc《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一、前言目的:阐述制定本操作规程的目的,即规范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确保外汇资金的合规使用。

适用范围:明确本规程适用于所有涉及出口收汇核销的企业。

二、术语和定义定义与出口收汇核销相关的专业术语,如“收汇核销”、“外汇管理”、“出口退税”等。

三、总则规定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强调企业应遵守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政策。

四、出口收汇核销的前提条件出口合同:明确出口合同的签订要求。

出口货物:规定出口货物的种类和条件。

外汇收入:描述外汇收入的来源和要求。

五、出口收汇核销的流程出口报关:介绍出口货物报关的流程和要求。

外汇收入申报:规定外汇收入的申报流程和时限。

收汇核销申请:详细说明收汇核销的申请流程。

六、外汇账户管理账户开立:规定企业开立外汇账户的条件和程序。

账户使用:介绍外汇账户的使用规定和限制。

账户监管:描述外汇账户的监管要求和检查。

七、收汇核销的审核与监督审核流程:介绍收汇核销的审核流程和标准。

监督机制:规定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责和方法。

八、风险管理与控制风险识别:列出出口收汇核销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风险控制:介绍风险控制的方法和措施。

九、违规处理违规行为:明确定义违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措施:规定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和程序。

十、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介绍出口收汇核销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要求。

数据管理:规定数据的收集、存储和保护。

十一、培训与教育员工培训:规定对员工进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培训要求。

持续教育:鼓励企业对员工进行持续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教育。

十二、附录附录A:相关法规和标准链接。

附录B:常见问题解答。

附录C:推荐阅读材料。

十三、参考文献列出编写本操作规程时参考的主要文献和资料。

十四、结束语总结本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强调企业遵守操作规程的重要性,以及对提升外汇管理效率和合规性的贡献。

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

三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
出口收汇核销的范围
目前,除经特别批准外,一切出口贸易项 下均应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它分为收汇贸易、 不收汇贸易和其他贸易三大类。
1 收汇贸易: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 来件装配、有价样品等。
2 不收汇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实物投 资、记账贸易等
3 其他贸易:寄售、出境展销、承包工程等。
制单要点 (一)存根部分
1、出口单位名称:填签定并执行合同的出口企业名称,必 须包括十位数代码;
2、出口货币:总价:按发票金额填,应为收汇原币金额;
3、收汇方式:按实际填信用证、托收、T/T等方式中的一 种,如远期收汇,还须列明相应的远期收汇天数;
4、预计收款日期:根据交易中的具体情况填写;
除经特别批准,以及援外项目物资、对外实物捐赠、 暂时出口和无价样品、广告品等外,所有具有外贸经营权 的单位的一切出口贸易,均应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系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 各分支局核发,出口单位及金融机构填写,海关凭以 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以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 的重要凭证。分为存根联、正联、出口退税专用联三 部分。
依付款期限、地点不同按规定填写:
① 即期信用证和即期托收项下的货款,从寄单之日起,近洋地区(香 港和澳门)20天内,远洋地区(香港和澳门以外的地区)30天内结汇或 收账。如:2000年6月1日寄单,预计收款日期即应填写2000年6月21日。
② 远期信用证和远期托收项下货款,从汇票规定的付款日起,港澳地 区30天内,远洋地区40天内结汇或收账。如港澳地区,预计收款日期为 寄单日期加上邮程日期加上汇票规定的远期天数加上30天。如:寄单日 期为2000年6月1日,汇票为远期180天,则预计收款日期应为2000年6月 1日+10天+180天+30天,则为2001年1月8日。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工作,提高外汇管理效率,根据中央银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核销范围出口收汇核销管理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国内出口货物、提供劳务或者让渡无形资产等活动产生的外汇收入。

三、核销手续1. 核销申请核销人员应在外汇收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 将核销申请提交给外汇管理机构。

核销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核销货币和金额•收款人信息•收款账户信息•相关证明文件2. 核销材料核销申请需附上以下核销材料:•商业发票或合同•货物出口清关单据•资金支付凭证•其他相关证明文件3. 核销流程•核销人员提交核销申请及相关材料给外汇管理机构•外汇管理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外汇管理机构办理核销手续并出具核销凭证四、核销管理1. 核销期限核销期限为核销申请日起60个工作日。

核销期限届满后,未完成核销的款项将被退回,需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2. 核销金额限制对于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核销申请,核销人员需要提供更加详细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外汇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和审核。

3. 核销后的资金使用核销后的外汇资金应按照规定用于结算外商对国内企业的货款、支付进口货物或服务费用、偿还外债等。

未经批准,不得将核销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五、违规处罚1. 违规的行为以下属于违反核销管理规定的行为:•提供虚假文件或信息进行核销申请•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核销手续•将核销资金用于非核销目的•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核销资格2. 处罚措施对于违规行为,外汇管理机构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发出书面警告•暂停核销资格•取消核销资格•其他相应处罚措施六、附则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需要,外汇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部分修订或补充,并公告实施。

以上为《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操作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和解释。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 附件二: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 附件二:
(1)直接从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2)出口货物保险或出口信用保险所得的理赔款;(3)福费廷业务项下所得外汇资金;(4)出口保理项下,银行进行无追索权融资时出口商转让的应收账款;(5)境内离岸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6)深加工结转业务项下转出方的收汇;(7)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的出口收汇;(8)打包放款或出口押汇项下收汇(须待银行收妥出口货款后);(9)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边境贸易和包机贸易出口业务项下出口收汇除外);(10)其他外汇局规定可以出具的。
“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及规定的其他有效凭证。
按各分局自行制定的核销员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核销员管理办法报总局备案后执行。
外汇局录入员管理
业务主管在“录入企业出口报告系统”中的“录入员管理”项对录入员信息况进行逐项登记。
录入员发生变动,应在三日内更改录入员信息。
外汇局业务员管理
业务主管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的“业务员管理”项对业务员情况进行逐项登记,根据业务员的岗位设定其权限。
5、对于在结汇或入账后银行已经出具了核销专用联,出口单位需要调整账户或冲销错账的,银行应当将已经签发的核销专用联收回注销。
远期收汇备案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4、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1、远期备案申请书;
2、领单局根据系统生成的记录向上级局保管员领取空白核销单;
3、上级局发现发单错误,及时通知下级局,在下级局未用之前,可撤销向下级局发单。
1、逐级发放,专人负责。
2、空白核销单为重要凭证,领单局应做好入库、领用登记,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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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对业务员离岗退回的未用核销单,业务主管应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作“核销单回笼”处理;同时将纸质单证交保管员。
1、业务员应妥善保管所领核销单,对业务员遗失、报废的核销单,业务主管应及时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做内部核销单报废或遗失处理;
2、业务主管应定期对核销单的领用及库存情况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清查、上报。
核销单注销
核销单。
1、核销单发生全额退关、填错等情况的,出口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
2、出口单位因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或发生合并、分立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3、外汇局在网上对核销单进行注销操作并选择对应的注销原因;
4、在该笔注销数据下载并转入本地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后,与出口单位报送的纸质核销单证进行核对。
3、尚未办理核销员证的出口单位或特殊情况由非核销员本人领取核销单的,核销员在领取核销单时,应审核其居民身份证、单位授权证明或介绍信;
4、出口单位更换核销员后,新核销员领取核销单时,应审核其居民身份证、单位授权证明或介绍信。
1、应当由核销员本人领取核销单;
2、“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与领单所需证明一致;
3、出口单位在领取核销单时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
4、根据出口单位考核评定等级实行发单分类管理。
1、纸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2、核销单报关使用前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3、对出口收汇核销考核中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达标企业”按需发单;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出口单位实行控制发单。
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上操作
三、出口收汇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出口收汇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3、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2、所有提供的复印件均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3、外汇局对出口单位提供的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电子档案信息。
1、企业电子档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要求其在工商、海关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一个月内,持变更通知,到外汇局办理备案和电子口岸相关信息的变更手续;
2、出口单位因经营期满或因故导致经营终止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应在一个月内,持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和注销电子口岸IC卡权限手续。
出口单位核销员登记
向出口单位发单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件规定。
1、出口单位初次领单时,应审核出口单位核销员证、“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出口合同复印件;
2、出口单位续领单时,应审核出口单位核销员证、“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
“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及规定的其他有效凭证。
按各分局自行制定的核销员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核销员管理办法报总局备案后执行。
外汇局录入员管理
业务主管在“录入企业出口报告系统”中的“录入员管理”项对录入员信息况进行逐项登记。
录入员发生变动,应在三日内更改录入员信息。
外汇局业务员管理
业务主管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的“业务员管理”项对业务员情况进行逐项登记,根据业务员的岗位设定其权限。
2、严重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等行为的,凭有关违规材料;
3、其他特殊情, ,况的证明材料。
1、出口单位因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或发生合并、分立的,或存在严重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等行为的,外汇局应对已发放未使用且未退回的核销单实施“禁用”;
2、其他特殊情况,外汇局认为需要“禁用”的。
3、出口收汇核销员证;
4、出口单位要求恢复领取核销单的申请;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1、因商务部暂停其出口经营权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暂停发单的;
2、外汇局在审查同意出口单位提出要求恢复领单的书面申请后,恢复对其发单。
业务主管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上进行“暂停/恢复企业发单”操作。
核销单的禁用
1、出口单位因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凭相关的商务主管部门文件或企业报告;
附件二: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一、出口单位登记及核销人员管理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出口单位登记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1、出口单位介绍信、备案登记申请书;
2、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业务员发生变动,应在三日内更改业务员信息。
二、核销管理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向上级局申领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每半年一次书面申请使用数量。
向下级局发单
领单局介绍信。
1、上级局业务主管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向下级局发单;
2、领单局根据系统生成的记录向上级局保管员领取空白核销单;
3、上级局发现发单错误,及时通知下级局,在下级局未用之前,可撤销向下级局发单。
1、逐级发放,专人负责。
2、空白核销单为重要凭证,领单局应做好入库、领用登记,妥善保管。
向内部业务员发单
1、业务主管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对本局业务员发单;
2、业务员根据系统生成的记录向保管员领取空白核销单;
1、办理注销的核销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中的海关使用状态必须为“未用”或“退关”;
2、对已注销的核销单应妥善保管。
暂停/恢复对企业发放核销单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1、出口单位营业执照;
2、商务部取消/恢复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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