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
三光气标准
三光气(光气,全称光气化三聚甲醛),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化学式为(CH2O)3。
在工业和实验室中,三光气被广泛用作聚氨酯、聚碳酸酯、环氧树脂等高分子材料的原料。
关于三光气的标准,以下几点是需要关注的:
1. 产品外观:三光气应为无色或浅黄色透明液体,具有刺激性气味。
2. 产品纯度:三光气的纯度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一般要求纯度≥99.5%。
可以通过气相色谱等方法进行纯度检测。
3. 物理性质:三光气的物理性质(如密度、沸点、闪点等)应符合标准要求。
这些性质可以通过实验进行测定。
4. 化学性质:三光气的化学性质应稳定,在常温下不易分解。
在生产、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5. 环保要求:三光气在使用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循环保法规,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对于废弃的三光气,应进行合理的回收和处理。
6. 产品标准:三光气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如我国的标准GB 10170-2006《光气》。
此外,还需要关注国际上关于三光气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 管理指南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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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GB19041-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 19041—2003(Safety regulations for the production of phosgeneand phosgenation products)2003-03-13发布 2003-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取和定义—————————————————————————————————4 一般规定和安全设计原则———————————————————————————一般规定——————————————————————————————————安全设计原则———————————————————————————————5 工艺及设备的安全要求————————————————————————————工艺的安全要求———————————————————————————————设备的安全要求——————————————————————————————6 管道的安全要求———————————————————————————————7 设备布置的安全要求—————————————————————————————8尾气回收及破坏处理系统———————————————————————————9 紧急停车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10 电气和仪表的安全要求————————————————————————————11 厂房的安全要求———————————————————————————————12 安全管理——————————————————————————————————13 卫生防护及事故应急救援———————————————————————————附录A(资料性附录)光气及部分剧毒光气化产品的主要危险特性——————————前言本标准是在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LD31一1992《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基础上制定的。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国家安监总局2014年10月)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10月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定义 (1)4 规划布局 (2)4.1 布点布局 (2)4.2 选址 (2)4.3 安全许可 (2)5 设计 (2)5.1 设计基本原则 (2)5.2 一级安全措施 (3)5.3 二级安全措施 (14)6 操作管理和安全程序 (16)6.1 企业的义务 (16)6.2 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标准化 (17)6.3 工艺安全管理 (17)6.4 设备安全管理 (21)6.5 变更管理(MOC) (23)6.6 人员培训 (23)6.7 自我评估 (25)6.8 事件、事故管理 (25)6.9 运输 (26)7 毒理学和管理标准 (26)7.1 光气的毒理学作用模式 (26)7.2 光气的暴露限值和标准 (26)8 职业健康 (28)8.1 职业危害申报 (28)8.2 教育培训与个体防护 (28)8.3 职业危害管理 (29)8.4 作业防护 (30)8.5 警示公告 (30)8.6 日常监控(检查) (31)8.7 职业病管理 (31)9 急救和医疗 (32)9.1 救援与急救 (32)9.2 就医运送 (33)9.3 医疗协作和沟通 (33)9.4 医疗决策树 (33)9.5 医疗人员的培训 (33)10 实验室安全规程 (34)10.1 实验室描述 (34)10.2 实验室设计、设备、程序 (34)10.3 实验操作 (39)10.4 实验人员培训 (40)11 应急救援管理 (40)11.1 总则 (40)11.2 应急管理的目标 (40)11.3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40)11.4 区域(园区)应急计划 (41)11.5 工厂内应急计划 (41)11.6 工厂内的应急设施 (41)11.7 装置应急计划 (41)11.8 装置应急设施 (41)11.9 应急情况培训和演练 (42)附录A(资料性附录)双光气与三光气的使用与存放 (43)A.1 前言 (43)A.2 标准操作程序(SOP)内容 (43)附录B(资料性附录)毒理学和管理标准参考网站 (47)参考文献 (48)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管理指南1 范围本文件是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单位的规划布局、设计、操作管理、毒理学管理、职业健康、急救、实验室安全以及应急救援等的管理指南。
三光气生产安全
三光气生产安全三光气是一种颜色无色无味的化学气体,主要由氯气、硼酸和水合氢氟酸组成。
它具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具有极强的毒性,对人体和环境都具有极大的危害。
因此,在三光气的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生产安全规定,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稳定进行。
首先,关于三光气的生产场所,应选择在远离居民区、商业区和交通便利的地方进行。
生产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以确保有害气体及时排出,并进行有效处理。
同时,应配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设备,如气体储存罐、气体输送管道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防止泄漏和事故发生。
其次,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气体的压力和温度,以避免由于压力过高或温度过高导致气体爆炸的危险。
同时,应加强对气体储存罐的保护,防止其受到外力破坏或意外撞击。
在气体输送过程中,应加强监控,确保管道和阀门的密封性,防止气体泄露。
第三,关于三光气的储存和运输,应采取严格的措施。
三光气应储存在密闭的容器中,并标明警示标志,以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安全。
在运输过程中,应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运输工具,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防滑、防震等,以防止事故发生。
此外,关于三光气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的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
在使用过程中,应戴上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以避免对身体造成危害。
同时,应加强现场监控,确保安全操作规程的全面贯彻执行。
最后,针对三光气的应急处理,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一旦发生泄漏、事故等突发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措施,迅速控制事态发展,保护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总的来说,三光气的生产安全需要从选址、设备保护、生产操作、储存和运输、应急处理等方面严格控制,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稳定。
只有重视生产安全,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才能有效地防范事故风险,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doc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LD31—9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1992—04—03批准1992—10—01实施1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生产和设计的安全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的技术改造及新建、扩建和异地改建。
2 引用标准TJ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CBJ4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150 钢制压力容器GB732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JB1150 压力容器用钢板超声波探伤3 术语3.1 异地改建将原装置规模迁移到其它地方建设。
3.2 交通要道运输频繁的主干公路、铁路和航道。
3.3 安全防护距离从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或车间的边界开始计算,至居民区、港口、码头、车站或主要交通要道边界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
3.4 光气化产品(或中间产品)以光气为原料与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化学物品进行化学反应的生成物。
4 新建、扩建和异地改建工程项目的设计要求4.1 凡新建、扩建和异地改建工程项目必须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包括省级)根据本标准要求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4.2 报批初步设计时,必须附安全和工业卫生评价报告,报告内容要求如下:4.2.1 项目名称。
4.2.2 生产规模。
4.2.3 产品规格及产品性质。
4.2.4 原料及中间产品危险特性。
4.2.5 生产工艺路线及控制条件。
4.2.6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及周围状况。
4.2.7 正常生产时,排放含光气及其他有毒物质的尾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2.8 当发生最严重泄漏或火灾爆炸事故(假想事故)时,可能遭到的灾害的估计或预测。
4.2.9 建设项目的安全与卫生概况,生产过程中主要职业危害与不安全因素及其预防设施。
4.2.10 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预评价(结论)。
4.3 凡新建、扩建和异地改建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4.3.1 不应设置在地震烈度八度以上地区(不包括八度地区)。
光气及光气产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完整版
光气及光气产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完整版为了确保光气及光气产品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以下三项制度。
一、生产安全责任制度1.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要求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2.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3.员工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要严格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自觉维护生产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积极参与安全培训。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与控制制度。
企业应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落实到位,确保安全生产的风险最小化。
2.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包括员工对各类危险品及化学物质的正确操作方法、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确保培训的有效性。
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明确事故发生后的报告程序和责任分工,落实及时报告事故的要求,同时迅速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
4.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维护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维护制度,明确设施设备的维护责任人和维护周期,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避免因设备故障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三、应急管理制度1.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制度。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应急救援的迅速响应和有效执行。
2.应急预案制度。
企业应根据不同的生产环节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3.应急物资管理制度。
企业应定期检查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确保物资的完好、齐全,并明确储备物资的保管责任人,及时更新和补充储备物资。
4.应急演练与总结制度。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7-3 山西安监GB19041-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自 -10-1 起执行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一般规定和安全设计原则4.1 一般规定4.2 安全设计原则5 工艺及设备的安全要求5.1 工艺的安全要求5.2 设备的安全要求6 管道的安全要求7 设备布置的安全要求8 尾气回收及破坏处理系统9 紧急停车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10 电气和仪表的安全要求11 厂房的安全要求12 安全管理13 卫生防护及事故应急救援附录A(资料性附录)光气及部分剧毒光气化产品的主要危险特性前言本标准是在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LD31-1992《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基础上制定的。
与LD31-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更加突出和明确了对生产和设计的安全要求;——列出了光气及光气化装置,不同规模应保持最小的安全防护距离;——删除了与已有国家标准重复的条文;——强调了预防重大事故的事前、事中科学的安全管理程序;——简化了常规仪表的装设规定,突出了必装的安全防护仪表;——删除原标准重复性的附录A、附录B。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化学工业第二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祖龙、闫少伟、万世波、杨在建、潘国平、鲍焕霞。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和生产装置设计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指南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10月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定义 (1)4 规划布局 (2)4.1 布点布局 (2)4.2 选址 (2)4.3 安全许可 (2)5 设计 (2)5.1 设计基本原则 (2)5.2 一级安全措施 (3)5.3 二级安全措施 (14)6 操作管理和安全程序 (16)6.1 企业的义务 (16)6.2 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标准化 (17)6.3 工艺安全管理 (17)6.4 设备安全管理 (21)6.5 变更管理(MOC) (23)6.6 人员培训 (23)6.7 自我评估 (25)6.8 事件、事故管理 (25)6.9 运输 (26)7 毒理学和管理标准 (26)7.1 光气的毒理学作用模式 (26)7.2 光气的暴露限值和标准 (26)8 职业健康 (28)8.1 职业危害申报 (28)8.2 教育培训与个体防护 (28)8.3 职业危害管理 (29)8.4 作业防护 (30)8.5 警示公告 (30)8.6 日常监控(检查) (31)8.7 职业病管理 (31)9 急救和医疗 (32)9.1 救援与急救 (32)9.2 就医运送 (33)9.3 医疗协作和沟通 (33)9.4 医疗决策树 (33)9.5 医疗人员的培训 (33)10 实验室安全规程 (34)10.1 实验室描述 (34)10.2 实验室设计、设备、程序 (34)10.3 实验操作 (39)10.4 实验人员培训 (40)11 应急救援管理 (40)11.1 总则 (40)11.2 应急管理的目标 (40)11.3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40)11.4 区域(园区)应急计划 (41)11.5 工厂内应急计划 (41)11.6 工厂内的应急设施 (41)11.7 装置应急计划 (41)11.8 装置应急设施 (41)11.9 应急情况培训和演练 (42)附录A(资料性附录)双光气与三光气的使用与存放 (43)A.1 前言 (43)A.2 标准操作程序(SOP)内容 (43)附录B(资料性附录)毒理学和管理标准参考网站 (47)参考文献 (48)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管理指南1 范围本文件是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单位的规划布局、设计、操作管理、毒理学管理、职业健康、急救、实验室安全以及应急救援等的管理指南。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国家安监总局2014年10月)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国家安监总局2014年10月)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10月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定义 (1)4 规划布局 (2)4.1 布点布局 (2)4.2 选址 (2)4.3 安全许可 (2)5 设计 (2)5.1 设计基本原则 (2)5.2 一级安全措施 (3)5.3 二级安全措施 (14)6 操作管理和安全程序 (16)6.1 企业的义务 (16)6.2 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标准化 (17)6.3 工艺安全管理 (17)6.4 设备安全管理 (21)6.5 变更管理(MOC) (23)6.6 人员培训 (23)6.7 自我评估 (25)6.8 事件、事故管理 (25)6.9 运输 (26)7 毒理学和管理标准 (26)7.1 光气的毒理学作用模式 (26)7.2 光气的暴露限值和标准 (26)8 职业健康 (28)8.1 职业危害申报 (28)8.2 教育培训与个体防护 (28)8.3 职业危害管理 (29)8.4 作业防护 (30)8.5 警示公告 (30)8.6 日常监控(检查) (31)8.7 职业病管理 (31)9 急救和医疗 (32)9.1 救援与急救 (32)9.2 就医运送 (33)9.3 医疗协作和沟通 (33)9.4 医疗决策树 (33)9.5 医疗人员的培训 (33)10 实验室安全规程 (34)10.1 实验室描述 (34)10.2 实验室设计、设备、程序 (34) 10.3 实验操作 (39)10.4 实验人员培训 (40)11 应急救援管理 (40)11.1 总则 (40)11.2 应急管理的目标 (40)11.3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40) 11.4 区域(园区)应急计划 (41) 11.5 工厂内应急计划 (41)11.6 工厂内的应急设施 (41) 11.7 装置应急计划 (41)11.8 装置应急设施 (41)11.9 应急情况培训和演练 (42)附录A(资料性附录)双光气与三光气的使用与存放 (43)A.1 前言 (43)A.2 标准操作程序(SOP)内容 (43)附录B(资料性附录)毒理学和管理标准参考网站 (47)参考文献 (48)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管理指南1 范围本文件是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单位的规划布局、设计、操作管理、毒理学管理、职业健康、急救、实验室安全以及应急救援等的管理指南。
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安徽省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的通知(省信委、环保厅、卫生厅、质监局、安监局、药监局文件)皖经信安全〔2011〕129号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三光气又名固体光气,化学名称为双(三氯甲基)碳酸酯,简称BTC,外观为白色固体,不溶于水,易溶于氯苯、甲苯、二氯甲烷、氯仿等有机溶剂。
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必须根据光气的剧毒性和反应的特点,设置安全设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装置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生产和使用。
凡新建(包括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经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按本规定审查批准。
第三条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除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爆炸和火灾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等的要求。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分别提供相应阶段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资料。
第五条新建或易地扩建、改建的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企业(车间),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应设置在人口密集的居民区及城镇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2000m以内。
二、距居民区不少于1000m。
在500m半径范围内无居民,500~1000m半径范围内零散居民不应多于200人。
三、距城市交通要道(通往城市的铁路和公路)不应少于500m。
四、厂区内不准建设家属和单身宿舍。
第六条三光气溶解装置和中间贮存以及计量罐应靠近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
第二章工艺生产安全防护设施第七条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车间氯气最高允许浓度为1mg/m3;光气(折合)最高允许浓度为0.5mg/m3;甲基异氰酸酯的最高允许浓度0.05mg/m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0.11•【文号】安监总厅管三[2014]104号•【施行日期】2014.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过程危险性大、安全风险高,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危险化学品-公告公文栏目下载)。
各相关单位要依据《指南》要求,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着重从规划、设计、日常运行、应急处置等环节进一步强化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安全生产工作。
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严格限制涉及光气及光气化的新建项目,严格控制新增光气布点。
新建光气及光气化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安全、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的原则,综合考虑化工园区光气在线总量,必须在化工园区内建设。
禁止在气体不宜扩散的地区布置光气及光气化建设项目。
新建或改扩建光气及光气化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距离必须满足《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19041)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在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企业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禁止规划建设住宅小区、居民集中区、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公园、体育场馆及其他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标准规范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
要强化光气及光气化建设项目设计管理。
项目设计要采用防止泄漏和能够及时处置泄漏的双重安全措施、先进生产工艺、专业工程设计,在基础设计阶段必须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要按照严格控制在线光气量、关键设备和管道按完全真空条件设计、材质耐腐蚀、密封点尽可能少、装备安全仪表系统、设置可靠光气破坏系统、配置泄漏声光检测报警系统、关键安全控制设施在光气区域外操作、控制室保持微正压等具体要求进行详细设计。
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安徽省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的通知(省信委、环保厅、卫生厅、质监局、安监局、药监局文件)皖经信安全〔2011〕129号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三光气又名固体光气,化学名称为双(三氯甲基)碳酸酯,简称BTC,外观为白色固体,不溶于水,易溶于氯苯、甲苯、二氯甲烷、氯仿等有机溶剂。
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必须根据光气的剧毒性和反应的特点,设置安全设施,确保安全生产.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装置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生产和使用。
凡新建(包括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经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按本规定审查批准。
第三条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除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爆炸和火灾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等的要求.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分别提供相应阶段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资料。
第五条新建或易地扩建、改建的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企业(车间),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应设置在人口密集的居民区及城镇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2000m以内。
二、距居民区不少于1000m.在500m半径范围内无居民,500~1000m半径范围内零散居民不应多于200人。
三、距城市交通要道(通往城市的铁路和公路)不应少于500m。
四、厂区内不准建设家属和单身宿舍.第六条三光气溶解装置和中间贮存以及计量罐应靠近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
第二章工艺生产安全防护设施第七条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车间氯气最高允许浓度为1mg/m3;光气(折合)最高允许浓度为0。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GB19041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GB19041-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 19041-2003(Safety regulations for the production of phosgeneand phosgenation products)2003—03-13发布 2003—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取和定义-———————-—————————-————————--——-—4 一般规定和安全设计原则—————--————-———————————-—-—4.1一般规定———-————-——--—-——-————-—-————-—-——4.2 安全设计原则—---—-————————————————-—————---5 工艺及设备的安全要求————--——————-——-—-——————-——-5.1工艺的安全要求—-—-—-—-————-————-———--———-———-5。
2 设备的安全要求—-—————————--————-———--———-———6 管道的安全要求—————--—-—-—-———————-—-—————---7 设备布置的安全要求——————-———————-——--—————————-8尾气回收及破坏处理系统————-———-————-————-———---——9 紧急停车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10 电气和仪表的安全要求——————————————-————--———————11 厂房的安全要求—————---—-——————-——-—-—————-———12 安全管理-—---——-—--—————-———-—————————-———13 卫生防护及事故应急救援--——-——————————-———-——-————附录A(资料性附录) 光气及部分剧毒光气化产品的主要危险特性——————————前言本标准是在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LD31一1992《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基础上制定的。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LD31—9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1992—04—03批准1992—10—01实施1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生产和设计的安全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的技术改造及新建、扩建和异地改建。
2 引用标准TJ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CBJ4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150 钢制压力容器GB732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JB1150 压力容器用钢板超声波探伤3 术语3.1 异地改建将原装置规模迁移到其它地方建设。
3.2 交通要道运输频繁的主干公路、铁路和航道。
3.3 安全防护距离从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或车间的边界开始计算,至居民区、港口、码头、车站或主要交通要道边界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
3.4 光气化产品(或中间产品)以光气为原料与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化学物品进行化学反应的生成物。
4 新建、扩建和异地改建工程项目的设计要求4.1 凡新建、扩建和异地改建工程项目必须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包括省级)根据本标准要求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4.2 报批初步设计时,必须附安全和工业卫生评价报告,报告内容要求如下:4.2.1 项目名称。
4.2.2 生产规模。
4.2.3 产品规格及产品性质。
4.2.4 原料及中间产品危险特性。
4.2.5 生产工艺路线及控制条件。
4.2.6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及周围状况。
4.2.7 正常生产时,排放含光气及其他有毒物质的尾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2.8 当发生最严重泄漏或火灾爆炸事故(假想事故)时,可能遭到的灾害的估计或预测。
4.2.9 建设项目的安全与卫生概况,生产过程中主要职业危害与不安全因素及其预防设施。
4.2.10 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预评价(结论)。
4.3 凡新建、扩建和异地改建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4.3.1 不应设置在地震烈度八度以上地区(不包括八度地区)。
光气及光气产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光气及光气产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光气是一种无色、有毒的气体,常用于化学合成和工业生产中。
由于其具有较高的毒性和易燃性,光气及与其相关的产品化工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需要有严格的操作规程。
以下是一份光气及光气产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示例:一、总则1.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光气及光气产品的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保证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
2.严格执行本操作规程,确保员工遵循规程操作。
3.将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的首要任务,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每位员工都有安全生产责任,任何人都不能偷工减料、擅自变更操作方式或违反操作规程。
二、作业准备1.在光气及光气产品生产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包括警示标志、安全告示牌等。
2.保证作业区域通风设施完好、正常运行,确保充足新风进入工作区域。
3.配备光气泄漏探测装置,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测试。
4.检查、校准和保养与光气生产相关的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5.保证生产区域设备清洁整齐,无杂物和易燃物品。
三、作业操作1.在操作前,员工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化学防护服、防毒面具、防护手套等,并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
2.操作人员需熟悉相关操作规程,了解光气的性质和风险,并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
3.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顺序和工艺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操作方式。
4.发现光气外泄,要立即报告,并按照事故的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经过光气的操作区域,必须进行适当程度的通风排气,保证光气浓度低于规定标准。
6.在操作结束后,要及时关闭设备和排气设施,并进行设备和场地的清扫、清洗。
四、事故处置1.发生光气泄漏事故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的指导进行应急处理。
2.对于泄漏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要及时进行紧急救治,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3.事故后,要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找出事故的根本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事故防范。
五、日常维护与检查1.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与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性。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 管理指南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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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作者:————————————————————————————————日期: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2006-7-3 山西安监GB19041-2003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自2003-10-1 起执行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一般规定和安全设计原则4.1 一般规定4.2 安全设计原则5 工艺及设备的安全要求5.1 工艺的安全要求5.2 设备的安全要求6 管道的安全要求7 设备布置的安全要求8 尾气回收及破坏处理系统9 紧急停车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10 电气和仪表的安全要求11 厂房的安全要求12 安全管理13 卫生防护及事故应急救援附录A(资料性附录)光气及部分剧毒光气化产品的主要危险特性前言本标准是在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LD31-1992《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基础上制定的。
与LD31-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更加突出和明确了对生产和设计的安全要求;——列出了光气及光气化装置,不同规模应保持最小的安全防护距离;——删除了与已有国家标准重复的条文;——强调了预防重大事故的事前、事中科学的安全管理程序;——简化了常规仪表的装设规定,突出了必装的安全防护仪表;——删除原标准重复性的附录A、附录B。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化学工业第二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祖龙、闫少伟、万世波、杨在建、潘国平、鲍焕霞。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和生产装置设计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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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信委、环保厅、卫生厅、质监局、安监局、药监局文件)
皖经信安全〔2011〕129号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三光气又名固体光气,化学名称为双(三氯甲基)碳酸酯,简称BTC,外观为白色固体,不溶于水,易溶于氯苯、甲苯、二氯甲烷、氯仿等有机溶剂。
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必须根据光气的剧毒性和反应的特点,设置安全设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装置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生产和使用。
凡新建(包括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经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按本规定审查批准。
第三条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除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爆炸和火灾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等的要求。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初步设计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分别提供相应阶段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资料。
第五条新建或易地扩建、改建的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企业(车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设置在人口密集的居民区及城镇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2000m以内。
二、距居民区不少于1000m。
在500m半径范围内无居民,500~1000m半径范围内零散居民不应多于200人。
三、距城市交通要道(通往城市的铁路和公路)不应少于500m。
四、厂区内不准建设家属和单身宿舍。
第六条三光气溶解装置和中间贮存以及计量罐应靠近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
第二章工艺生产安全防护设施
第七条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车间氯气最高允许浓度为1mg/m3;光气(折合)最高允许浓度为0.5mg/m3;甲基异氰酸酯
的最高允许浓度0.05mg/m3。
第八条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合成的车间设备的布置应有利于安全生产。
一、设备的布置应便于隔离操作、自控装置应设置隔离操作室。
密闭的隔离操作室应设有吹入新鲜空气的通风装置,使室内保持微正压。
二、用于安全疏散的通道,应畅通无阻,便于操作人员迅速撤离现场,不应少于2个出入口。
第九条三光气的分装周转箱槽及甲基异氰酸酯等沸点较低的光气化物料(或其他剧毒光气化中间物料)的储槽应安置在一密闭单间内,室内应设良好的通风装置,保持微负压。
三光气溶液中间储罐、计量罐上方应设强制引风装置,正下方应设置一定高度的围堰。
在正常操作情况下,排出的污浊空气可接到尾气破坏系统进行破坏处理,同时必须有独立的事故应急破坏系统(碱液破坏处理),确保应急破坏系统在紧急情况时能够正常运转。
第十条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含光气尾气,必须经过回收装置和破坏处置,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
一、三光气合成及其光气化反应所排出的尾气,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溶剂法或深冷法回收残余光气。
在非碱性介质下进行光气化反应,其尾气不得直接进入尾气破坏处理装置。
二、系统中经过回收处理后的尾气(包栝安全泄压装置、软管排毒装置等的尾气)必须通过破坏处理装置进行破坏处理。
三、经过回收、破坏处理后的尾气,必须达到以下标准通过高空排气筒排入大气,当风速为2-3级时,在其顺风方向100米内地面各点进行测定,其最高允许浓度不能超过0.1mg/m3。
第十一条三光气及其光气化反应装置的操作场所内,应设如下安全设施:
一、车间应设有良好的通风装置,保持微负压,排出的污浊空气接到尾气破坏系统处理后排放。
二、设置可移动的弹性软管排毒装置。
当设备某处有微量漏气或有毒物料气体时,即可以用软管吸至尾气破坏系统。
三、为防范三光气及其光气化反应过程分解物和有毒光气化反应物的泄漏,应设置常备的喷氨中和装置。
喷氨装置的开关能在隔离操作间控制。
四、在关键设备附近应设光气报警仪和自控联锁装置,三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系统一旦出现异常现象或发生光气及其剧毒化学品泄漏事故时,应通过自控联锁装置启动紧急停车并自动切断所有进出生产装置的物料。
五、应备有相关救援设备和能过滤光气的过滤式防毒面具,紧急事故时供个人使用。
六、生产现场应就近配备洗眼器、清洗装置等。
第十二条三光气的生产过程中,原料碳酸二甲酯中的水含量应控制在150ppm以
下,甲醇含量应控制在100ppm以下,氯气供气系统应进行严格的干燥处理。
第十三条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生产企业,应设有中毒病人急救室和观察室,并配备具有急救技能的医务人员和急救药品。
第三章工艺设备及管道的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三光气的溶解釜以及三光气溶液储罐须采用搪玻璃等耐腐蚀设备。
夹套换热介质为水或其它惰性液体,介质温度<50℃。
第十六条不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的压力容器应立即更换。
含有三光气物料并带有搅拌的容器、反应釜以及泵类,其轴封应采用不低于0.9807MPa的机械密封。
第十七条生产现场不得贮存三光气,三光气溶液在单台储槽的存储量不应超过储槽容量70%,三光气在单台配料釜和单台反应釜最大存量不得超过600kg。
第十八条计量罐放空管与尾气接受系统连接,配料釜和反应釜须经冷凝器放空管与尾气接受系统连接;必须密闭操作时,须装置防爆片和安全阀,防爆片和安全阀的出口管必须接到尾气接受系统。
第十九条三光气及其光气化生产过程中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搪玻璃或衬F4无缝钢管输送三光气溶液。
二、三光气及含三光气物料的管道尽量缩短,减少接头。
三、设备上和管道上的阀门宜用衬F4球阀。
第二十条由三光气溶液储槽向各生产工序输送三光气溶液不应合用管道,应设一分配管分别输送到用户;严禁用压缩气体输送三光气溶液,三光气溶液的输送应采用重力自流或泵送。
第二十一条三光气溶液及光气化产品管道严禁穿过办公室、休息室、生活间,也不应穿过不使用三光气的其他厂房。
第四章电气和安全仪表
第二十二条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防护设施用电应设应急电源。
第二十三条各生产操作区内应设事故照明电源电灯。
第二十四条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仪表及装置按附表规定装设。
第五章其他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其生产装置的供水不得中断。
要设常备水源以防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生产企业对含有残余光气或其他剧毒化合物的废渣、废水和废气必须进行治理,不得随便排放。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车间,必须定期开展监测,并按照《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悬挂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第二十七条三光气及其光气化产品的企业应加强有毒气体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六章现场救治
第二十八条抢救人员须穿戴防护用具,速将患者移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去除污染衣物,注意保暖、吸氧、静卧;皮肤污染或溅入眼内时用流动清水冲洗各至少20分钟;并就近就医。
对呼吸心跳停止患者,应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术。
第二十九条患者或知情者应向医生提示的内容:从事过的职业及时间、目前工作的种类及作业场所环境、症状出现的时间及类型、生活习惯、疾病史和家族史(家人患病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安徽省经信委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三光气及光气化生产用安全仪表及装置装设规定表
仪表及装置名称装设规定
氯气计量必装
三光气溶液及剧毒物料储槽液位计(带报警装置)必装
三光气溶液储槽上装设防爆片0.2942MPa(3kgf/cm2)必装
操作场所光气和氯气浓度越限报警仪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