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电气: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06
东北电气: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7-23
同 方 律 师 事 务 所WANG,WU,YANG & MA LAW OFFICE中国·辽宁·沈阳网址:电子邮件: huizy@致: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北街38号关于: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2日召开的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敬启者:受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0年7月22日在公司本部办公地点召开的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公司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6月4日公告将于2010年7月22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参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2010年7月22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已有效地召集与召开。
二、公司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股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证明、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的审查,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一名监事和两名股东代表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批准《增补王毅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12,881,124股,占出席会议并参与投票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并参与投票表决股份总数的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ST能山: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13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德衡(青)律意见(2011)第096号 致: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1 年4月21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1年5月9日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许继电气: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21
上正律师事务所关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二○一一年五月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关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程晓鸣、刘云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合法性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公司于2011年4月28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载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其他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经公司五届四十六次董事会、五届十八次监事会和五届四十七次董事会通过,已分别于2011年3月25日和2011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2011年5月14日,公司再次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中科电气: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21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会字[2011]053号致: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规则》”)、《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1年5月20日召开的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301室 邮编:100004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 BEIJING, 100004, PRC 电话/TEL:(8610)85262828 传真/FAX :(8610)85262826 网址/WEBSITE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4月22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中能电气: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0-28
证券代码:300062 证券简称:中能电气 公告编号:2010-032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6日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金洲北路2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已于2010年10月20日以邮件方式向所有监事发送公司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
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郑道江先生主持,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1、审议通过了《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三年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 名。
经广泛征询意见,本次监事会提名郑道江先生、曾燕云女士为担任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两位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特此公告!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 2010年10月26日附监事候选人简历:郑道江:男,1976年出生,大学专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1999年至2006 年就职于福州中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2006 年至今在公司工作。
中能反馈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二○○九年月日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致: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委托合同》,本所已于2009年8月24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11月12日出具091200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就反馈意见要求本所律师核查的事项作出了回复,并于2009年11月25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本所就反馈意见中的部分问题,在《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说明和解释,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有关事项进行了补充说明,本所律师与保荐人及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取得了与反馈意见相关的证明及文件并相应地补充了工作底稿。
天津普林: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07
1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关于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002134)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6日上午9:00点在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航海路53号公司空港工厂会议室召开。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赵丽新、兰靖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据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2 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今天出席了本次会议,现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2011年4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决议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1年4月7日,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发布了《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等;说明了全体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登记时间以及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了披露。
中能电气: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0-28
证券代码:300062 证券简称:中能电气公告编号:临2010-028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10月2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10月26日上午8:30在福州市金山开发区金洲北路2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添旭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
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陈添旭先生主持,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1、审议通过了《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于2010年10月28日刊登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的《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根据公司主营业务扩张的需要,公司计划向厦门国际银行福州分行申请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以补充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所需的流动资金,为期一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于2010年10月28日刊登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4、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事项报告》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于2010年10月28日刊登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事项报告》。
5、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于2010年10月28日刊登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
东华能源: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20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2011年3月29日,贵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分别刊登了《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1)、2011年4月18日-2010年4月19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1年4月19日下午1:00 在公司南京管理部(南京市玄武大道徐庄软件园紫气路1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一峰女士主持。
中元华电: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22
致: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11)第SHF00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晨律师、施潇勇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确认及承诺,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上海办公室中国上海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 邮编: 200120Shanghai Office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 . R. C电话/Tel: +86 21 6881 5499 传真/Fax: +86 21 6881 7393 / 6069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中能电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讲解.doc
关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天健正信审(2011特字第020078号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Ascend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关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天健正信审(2011特字第 020078号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接受委托,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能电气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 2010年 12月 31日的资产负债表、合并资产负债表, 2010年度的利润表、合并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合并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天健正信审(2011 GF 字第 02000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号的要求,中能电气公司编制了后附的上市公司 2010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汇总表,并确保其真实、合法、完整是中能电气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我们对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中能电气公司 2010年度财务报表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 在所有重大方面未发现不一致。
除了对中能电气公司实施 201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所执行的对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有关的审计程序外,我们未对汇总表所载资料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
为了更好地理解中能电气公司 201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后附的汇总表应当与已审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专项说明仅供中能电气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报送 201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国注册会计师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国 ·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报告日期:2011年 4月 9日上市公司 2010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上市公司名称:单位:万元第 1 页共 2页。
易世达: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1-05-11
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LIAO NING NEW CENTURY LAW FIRM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16号丽苑大厦15层N座电话: (86-411) 82648912 82648282 传真: (86-411) 82648242 邮编: 116001关于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接受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魏平、郑廷江出席并见证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有效的,且向本所提供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司于2011年3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1年5月10日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由董事会负责召集。
2011年3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议案、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
泰尔重工: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19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安徽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11年3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11年4月18日召开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
2011年3月2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该次董事会决议和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4月18日上午9:00时在马鞍山市红旗南路1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邰正彪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长源电力: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11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告。
上述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07,220,66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7.39%)发出的《关于增加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在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上增加“关于增资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议案”的临时提案。
大洋电机: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2-22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政编码100025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就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11年1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召集和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1年1月29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决定于2011年2月20日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
深圳能源: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26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GLG/SZ/A1381/FY/2011-066 号致: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敬前律师和丁明明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公司于2011年4月26日召开了公司董事会六届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1年5月25日召开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2011年4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发布了《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表决方式、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4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发布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摘要、关于预计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告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1~7的内容,于2011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发布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关于转让能源物流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9的内容,于2011年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发布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关于惠州深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定向增资的关联交易公告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8的内容。
潜能恒信: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6-0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现行的公司章程;2.于2011年5月1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中证网() 、中国证券网() 、证券时报网()及中国资本证券网()上的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和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1年5月25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5月12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 )、中证网() 、中国证券网() 、证券时报网()及中国资本证券网()刊登了定于2011年6月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2.2011年6月1日上午10:00,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昌平区九华山庄79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周锦明先生主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福建省福州市乌山西路318号鼓楼科技大厦14F 邮编:350002 案件档案号:电话(TEL):+86 591 87388366 GFZ20110014 传真(FAX):+86 591 87388266
电子信箱(Email):topwe@ 文件档案号:网址: Z2011000040
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To: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召开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材料。
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贵公司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同意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年4月9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决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1年4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上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贵公司的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的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事项,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5日(星期四)上午9:00在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金洲北路20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和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陈添旭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11年4月29日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贵公司股份数57060713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74.1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它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议案为:
1、《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0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4、《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以57060713股同意、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
2、以57060713股同意、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监事
会工作报告》,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
3、以57060713股同意、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
4、以57060713股同意、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
5、以57060713股同意、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
6、以57060713股同意、0股弃权、0股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和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 经办律师:
许永东苏小榕
李文希
二0一一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