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概述(59页)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
擅自生产农药,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4万元以上不足7万元的;擅自经营农药,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该农药,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倍以上8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货值不足100元的
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或者没有违法所得,货值1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
擅自生产农药,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2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的;擅自经营农药,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该农药,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对《条例》第二条所称农药解释如下:
(六)农药与肥料等物质的混合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擅自生产农药,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不足1万元的;擅自经营农药,违法所得不足500元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不足1000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该农药,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7万元以上的;或者没有违法所得,货值10万元以上的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对违反林业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林业政策的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
为了保护国家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公正性和一致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依法制定。
裁量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处罚的种类、幅度和程序。
裁量标准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能够为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处罚依据,避免主观随意性,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侧重于情节认定和处罚决定。
对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危害程度、社会影响和行为主体的情况进行分类,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在裁量标准中,应当明确各类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标准和处罚决定的依据,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再次,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注重程序规范和权利保障。
在裁量标准中,应当规定执法程序的要求和限制,明确当事人的申辩权和申诉途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裁量标准应当规定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和责任,明确处罚决定的程序和依据,保证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最后,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注重效果评估和监督管理。
裁量标准的制定应当建立健全的效果评估机制,及时总结分析执法实践,不断完善和调整裁量标准。
同时,应当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执行裁量标准,杜绝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
总之,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制定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工作,关系到国家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级林业行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裁量标准的制定工作,加强法制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为国家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做出积极的贡献。
山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5
生产经营劣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源自较重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八万元
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货值金额八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
假冒授权品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较轻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特别
严重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7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概览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概览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主体予以法定的制裁措施。
在农产品领域,为了保护农民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进行概览,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领域的相关规范。
一、违法行为的分类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中,违法行为主要分为三类: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违反农产品市场秩序和违反农产品资质管理规定。
这三类违法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标准有所不同。
1.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包括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如使用有毒有害农药、违规添加非法添加物等。
对于这类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根据违法情节轻重、损害后果等因素进行处罚裁量。
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2.违反农产品市场秩序违反农产品市场秩序主要包括发布虚假广告、串通投标、操纵市场价格等行为。
根据《农产品市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于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可以采取警告或罚款等措施;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处罚可以包括罚款、责令改正等;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可以采取罚款、吊销证照等严厉措施。
3.违反农产品资质管理规定违反农产品资质管理规定主要涉及农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和标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相关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了不同的违法情节对应的处罚措施。
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二、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的制定与实施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量刑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量刑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损害后果相适应,不能过轻或过重。
相关部门在裁量处罚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确保量刑的公正与合理。
2.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不仅要起到惩罚的作用,更要通过教育的方式,促使违法行为主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错误,避免再次违法。
因此,行政处罚裁量中应考虑到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警示和教育的因素。
农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农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1.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无违法所得,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数量在1000公斤以下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数量在1000公斤至3000公斤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数量在3000公斤至5000公斤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数量在5000公斤至7000公斤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数量在7000公斤至1万公斤的,处以3万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数量在1万公斤以上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生产种子面积100亩以下或经营数量5000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XX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模板】
《XX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目录
1.XX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业)
1.1XX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种子)
1.2XX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肥料)
1.3XX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1.4XX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业植物检疫)
1.5XX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1.6XX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机)
1.7XX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畜牧)
1.8XX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乳品质量安全)
1.9XX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饲料)
1.10XX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
1.11XX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屠宰)
1.12XX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动物卫生监督)
1.13XX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科教)
1.14XX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业环保)
1.15XX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营管理)
2.XX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林业)
3.XX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植物检疫)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5
引起疫情扩散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引起疫情扩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疫情扩散范围小,可采取措施铲除的
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疫情扩散范围较大,但可控制的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已经检疫,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调运种子、苗木,但能配合检疫机构进行复检的;或报检过程中故意瞒报、谎报的
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已经检疫,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植物、植物产品,且拒不配合检疫机构进行复检的;或报检过程中两次以上故意瞒报、谎报的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疫情扩散范围大,已呈蔓延趋势,且难以控制的
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6
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六条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纠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理不彻底,但能及时整改的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违规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产品的
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权予以查封。
违规调运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有权予以查封。
试验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
责令停止试验,没收违法所得,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吊销采集证,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吊销采集证,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吊销采集证,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3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2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药、肥料、种子、农产品质量安全、转基因)
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
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有违法所得的
较重
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6
生产、经营
假、劣质农
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
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
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
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较轻
有违法所得的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3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至10倍罚款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的
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草原)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非法使用草原,尚未对草原造成破坏的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使用草原,尚未造成草原不可逆转破坏的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使用草原,造成草原不可逆转破坏的
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0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3
非法开垦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业行政处罚依据(分解版)
农业行政处罚依据(分解版)农业行政处罚依据(分解版)一、概述农业行政处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农业领域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的一种行政手段。
本文档将从违法行为的种类、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违法行为的种类细化2.1. 涉及农药的违法行为涉及农药的违法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农药、使用过期农药、超限量使用农药等具体细分行为进行详细介绍。
2.2. 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包括生产、销售过期、劣质农产品以及使用非法添加剂等具体细分行为进行详细介绍。
2.3. 涉及畜禽养殖的违法行为涉及畜禽养殖的违法行为包括未依法注册养殖场、违规使用兽药、超限量使用饲料添加剂等具体细分行为进行详细介绍。
2.4. 涉及农田耕作的违法行为涉及农田耕作的违法行为包括非法围填海、超限量施肥、非法占用耕地等具体细分行为进行详细介绍。
三、处罚的依据细化3.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农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说明。
3.2. 依据农业部等农业部门的相关规定针对农业行政处罚,还需参考农业部等农业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包括农药管理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进行依据的细化说明。
四、处罚的程序细化4.1. 处罚的开始对于农业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现,首先应进行立案调查,并由相关部门责成专业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和取证。
4.2. 处罚的决定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处罚决定书中详细说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及幅度等。
4.3. 处罚的告知和送达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法定权利,如提出陈述、申请听证等。
4.4. 处罚的履行和监督被处罚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并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处罚决定的执行。
五、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农药生产、销售许可证明材料2. 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报告3. 养殖场注册登记证明...六、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
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农业行政处罚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是当前农业行政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
该标准的制定,将为切实维护农业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加强农业生产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一、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概述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监管部门因下达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而具备的自主决定权。
该权力的行使,不仅需要对违规行为进行判断,更需要对违规情况做出详细的细化分析,并将自由裁量权划分为严重违规、一般违规和轻微违规三个等级。
只有在明确了违规行为等级和相关处罚措施后,监管部门才能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切实有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自由裁量权标准的制定意义制定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于现代化农业建设和加强农业行政监管意义重大。
这一标准不仅涵盖了农业生产、供销、食品安全等多个领域,还充分考虑了不同地区、不同主体之间的差异化和特殊性。
这种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制定,能够明确监管部门的执法准则和控制执行的权限,从而更加准确有力地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和消费者正当权益。
三、自由裁量权标准的实施难点在实施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难点需要加以解决。
首先,下放更多的决策权给基层行政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力度,确保监管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
其次,要加强农民和农业企业的法律意识,提高其依法行业的素质。
并且,政府应该公开处罚决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
四、自由裁量权标准的应用前景目前,农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应用前景较为广阔。
首先,可以通过该标准来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环境,防止农业生产环境污染和农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问题。
其次,可以通过该标准来保障农民权益和消费者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消费过程中更加放心。
最后,可以通过该标准来优化农业监管流程,提高农业效率和农业质量,实现农业产业的升级转型。
总之,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是农业生产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更是维护农业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加强农业生产安全与质量的重要保障。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农政法字[2016]2号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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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鲁农政法字〔2016〕2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省农业厅对《山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进行修改,制定了《山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有效期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14日止,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东省农业厅
2016年2月15日
——结束——。
某某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概述
某某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概述某某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概述农业行政处罚是为了保护农业生产和健康、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某某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指在进行农业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科学、公正、合理地确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一、违法行为性质分类根据某某省有关法律规定,农业行政违法行为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种性质。
轻微性质的违法行为指违反行政规定给农业生产、市场秩序等造成轻微影响;一般性质的违法行为指违反行政规定给农业生产、市场秩序等造成一般影响;严重性质的违法行为指违反行政规定给农业生产、市场秩序等造成严重影响。
二、处罚标准分类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分类,某某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等级。
其中轻微性质的违法行为通常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等轻度处罚方式,一般性质的违法行为采取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方式,严重性质的违法行为采取罚款、吊销执照等强制措施。
三、处罚幅度的确定在确定处罚幅度时,应该全面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具体而言,应当参考以下几个指标:(一)违法所得情况:违法行为所得的非法利益是衡量处罚幅度的重要指标。
一般而言,非法所得越大,处罚幅度就越大。
(二)违法行为后果: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决定处罚幅度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违反行政法规运输动物,造成动物死亡、受伤、失踪等严重后果的,处罚幅度就应该更大。
(三)主观恶性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也是决定处罚幅度的因素之一。
如果行为人属于恶意犯罪,就要给予更重的处罚幅度。
(四)合作态度:对于已经受到处罚的当事人,如果其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配合落实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主动自首,积极认罪悔罪,对于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幅度。
综上所述,某某省的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一套科学完善,符合实际的制度,可以更好的维护农业生产秩序,促进农民权益的保障,推动工作更好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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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试行)
河南省农业厅
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3)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12)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2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24)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26)
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28)
7、《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33)
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35)
9、《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38)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47)
1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53)
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第六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第八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第九章《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第十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