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新条例 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新条例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
下文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欢迎阅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完整版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投保第五条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简称交强险,是一种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以下是一份详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解读和分析。
一、基本信息1.投保人:填写机动车的车主或拥有人的名称。
2.被保险人:填写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名称。
3.保险车辆:填写被保险的机动车的型号、车牌号码、车架号等信息。
4.保险期限: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保险期限结束之日为止。
一般而言,保险期限为一年。
二、保险责任交强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两方面:责任限额和免责事由。
1.责任限额: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无责任赔偿限额。
这些限额是为了保障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免责事由:交强险有一些特定的免责事由,例如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或因地震、战争、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事故等。
三、保障内容交强险的保障内容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方面。
1.人身伤亡:包括受害人因机动车事故遭受的伤、残、死亡等损失。
交强险将根据伤者的实际损失情况,给予相应的赔偿。
2.财产损失:包括因机动车事故造成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如车辆损失、物品损失等。
交强险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给予相应的赔偿。
四、赔偿处理1.报警处理:发生机动车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
警方将会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出具事故认定书。
2.提交材料:被保险人需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保险单等。
保险公司将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赔偿金额。
3.赔偿支付:保险公司将会根据事故认定书和审核结果,向被保险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支付赔偿款项。
若被保险人需要垫付费用,保险公司将会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
五、特殊情况处理1.无证驾驶:若被保险人在未取得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根据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6年修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根据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投保第五条保险公司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2020年9月19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附件1: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在我国机动车投保登记时,为强制实施的一项机动车保险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交通事故责任追究,促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务的快速、公正处理。
一、强制保险的定义及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用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中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
强制保险范围包括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但不包括参加交通事故的驾驶人自己和机动车的损失。
二、投保义务和方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使用道路上的机动车辆和挂车,必须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在机动车投保登记时,投保人应当按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依法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三、保险责任和赔偿标准交强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是对第三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对于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按照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对于第三者财产损失,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赔偿。
赔偿标准由保险公司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索赔程序和时限索赔程序是指受害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赔偿协商和处理过程。
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并按要求填写索赔申请表。
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应当进行赔偿调查和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赔偿决定。
五、保险费的收取和用途交强险的保险费收取由保险公司完成,保险费的数额根据使用道路上的机动车辆和挂车的种类和座位、吨位等因素确定。
保险费主要用于赔偿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失,并用于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和相关费用。
六、保险责任的免除和限制因故意行为或严重过失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同时,如果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但驾驶人未经许可或将机动车用于禁止行驶的场所或路段的,保险公司也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强制性保险制度,它的实施可以加强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追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07.01.01•【文号】中保协条款〔2006〕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是指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和赔偿标准。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事故赔偿纠纷的风险,确保交通事故责任的快速、公正、便捷和有效处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对于车主来说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在我国,每一辆机动车上路行驶都必须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条款中明确了参保车辆范围、责任限额、责任免除、索赔程序等具体内容,保障了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赔偿权益。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了参保车辆的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所有机动车辆都必须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
只有购买了保险的车辆才能上路行驶,这是为了确保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的赔偿。
其次,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了赔偿的责任限额。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最低保额是每起事故责任限额是12万元。
对于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责任限额进行赔偿,确保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还规定了一些责任免除的情况。
例如,对于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等违法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这样一方面对违法驾驶行为进行了打击,另一方面也鼓励驾驶人员遵守交通法规,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最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了索赔程序。
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接到索赔申请后,将根据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并根据条款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这样能够确保受害人能够及时、公正地获得赔偿,减少赔偿纠纷的发生。
总的来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是一项非常重要和必要的制度,其规定了车辆参保范围、责任限额、责任免除和索赔程序等具体内容。
通过购买并严格执行这些条款,能够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风险,确保交通事故责任的快速、公正、便捷和有效处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制定和实施,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制定应遵循公平、合理、科学的原则,充分考虑保险风险、保险成本、赔付情况等因素,确保被保险人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第四条交强险费率由基础费率和费率浮动系数两部分组成。
基础费率根据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等因素制定,费率浮动系数根据被保险人的交通事故记录、驾驶行为等因素确定。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第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以下简称费率表)详见附表。
费率表结构、费率水平全国统一(除拖拉机和低速载货汽车)。
第六条费率表中机动车种类分为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8种类型。
各类型机动车的基础费率在费率表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等从事特定运营活动的客车,按照非营业客车处理。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第八条费率浮动系数根据被保险人的交通事故记录、驾驶行为等因素确定。
费率浮动系数分为五个等级,从低到高分别为:A、B、C、D、E。
第九条费率浮动系数的评定周期为一年。
在每个评定周期内,根据被保险人的交通事故记录、驾驶行为等因素,确定费率浮动系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有哪些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有哪些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第二章投保第五条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第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第九条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第十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第十一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第十三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第十五条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第十六条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第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第二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赔偿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第二十五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其他资金.第二十六条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第二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第二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第三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四章罚则第三十六条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第三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四十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四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三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第四十五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投保第五条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第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第九条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第十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第十一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第十三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第十五条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第十六条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第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第二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赔偿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3)限期理赔义务。
三、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5)
• 明确保障对象
• 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 交强险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 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 外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 坚持社会效益原则
• 交强险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 益,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 首要目标,而不是为保险公司拓展销售渠道、 谋取公司利益提供方便。 • 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 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业务情 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
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
赔偿限额。
• (4)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
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
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 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 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 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
重要时刻
• 国务院于2006年3月21日正式发布了 «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 • 2008年2月1日,全国实行新的交强险责任 限额和费率方案。
二、汽车责任强制保险的特征
• • • • • 汽车责任强制保险所具有的特征表现为: ①强制性; ②对第三者的利益具有基本保障性; ③具有不可选择性 ④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由政府专门管理和 使用; • ⑤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 • ⑥具有公益性。
四、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者在投保交强险的同时, 可以投保商业三者险作为补充,以有效分散风 险。
• 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者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 者险两类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交通事故时, 应由交强险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商业三者 险赔付。
• 两者相同点:保障的内容都是保险车辆发生交 通事故给第三者无辜受害人所带来的人身伤亡 和财产损失。
项目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
任务一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 任务二 强制汽车保险制度条款 任务三 交强险赔款理算
案例导入
• 2009年3月,赵先生购买了一辆福特,并购 买了交强险。某天在路口等红灯时被一辆 奥迪追尾,福特后保险杠被撞坏,奥迪的 前保险杠与灯等也出现损坏。交警认定奥 迪车主负全责。奥迪车主应赔付福特车维 修费400元,作为无责任一方的赵先生或其 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要赔偿奥迪车的损失 呢?如果要赔偿,最多赔偿多少?
• (3)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 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 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 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 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 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 (5)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 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 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 (6)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 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 鲜明的强制性
• 交强险最明显的亮点在于:基于社会公共 利益的需要而对契约自由的合理限制,原 本是由缔约双方依照自愿原则签订合同, 现在强制保险双方签订保护第三者的保险 合同。 • 具体体现在: • (l)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不得上路。 • (2)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必须承保。
三、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2)
三、保险责任解释
(1)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 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
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2)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 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 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 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 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 费。
• 四、垫付与追偿 •
被保险机动车在下列(1)~(4)之一的情 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 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 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 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 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 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 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 责任限额分为四项: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 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 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二、保险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 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 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 偿: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 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 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 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为11 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l 000元; 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l00元。
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 两者区别主要表现: • (1)机动车交强险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 性承保 • (2)两者赔偿原则不同(无过错 过错) • (3)两者保障范围不同 (大 小) • (4)两者保险费率不同 (统一 盈利) • (5)两者责任限额设定不同 (单一 多样) • (6)两者运营管理机制不同。
英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
• 英国是世界第三保险大国, 是最早开办汽车 保险业务的国家, 也是最早推行强制汽车责 任保险制度的国家。 • 英国的汽车强制保险有以下特点。 • 1)保障范围广 • 2)实行过错责任的赔偿原则 • 3)受害人享有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 • 4)保障程度高 • 5)保险的定义
• 所谓强制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 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 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又称机动车强制三 者险(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 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 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 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 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 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
• • •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 追偿。
美国汽车责任强制保险
• 美国是世界上推行强制责任保险最早的国 家。 • 美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立法模式包括 绝对强制保险和相对强制保险两类。 • 在保险费厘定问题上,各州做法不一。 • 美国各州都设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基 金,在当事人未投保、逃逸、失去清偿能 力或其保险人无力赔偿时,由各州设立的 专业保险基金予以救济。
案例分析
• 按现行交强险规定,在交通事故中,由责 任方在财产损失责任限额2000元内赔偿对 方车辆损失,无责任方在财产损失责任限 额100元内赔偿对方车辆损失。所以,赵先 生应赔偿奥迪车主100元。 • 质疑:为什么是对方撞了自己,自己是受 害者,为什么还要赔偿对方100元,交强险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 (3)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 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 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
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
• 五、 交强险的责任免除 •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
•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 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 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 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 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 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 他相关费用。
五、我国交强险适用的对象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明确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 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 • 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 得上道路行驶;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也不能随意解除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
六、保险期间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 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 的起止时间为准。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1)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 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 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 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 他条件的要求。
德国汽车责任强制保险
• 德国机动车强制保险采取的是绝对强制保险 的立法模式,没有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 不能上路行驶。 • 德国没有由政府统一制定的全国性或区域性 的第三者责任险费率。 • 为了保证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付,德国成 立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基金,主要负责对肇事 车辆未投保、肇事车辆逃逸和驾驶人恶意行 为三种情况下的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