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系的多元与整合
法律体系包含的层次
法律体系包含的层次
法律体系(Legal System)(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是保障我们国家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
这个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
从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上考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有一个。
人大专门委员会、政府部门和地方都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些机构既没有必要更没有可能在国家法律体系之下或以外建立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
五大法律体系
五大法律体系在当今社会,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其体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反映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历史、文化、政治和社会背景。
在全球范围内,主要存在着五大法律体系,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起源于古罗马法,以 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和 1896 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逐步发展起来。
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的权威性,法律条文通常规定得较为详细和具体,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主要依据成文法典进行裁决。
其特点包括法典化、逻辑性强、体系完整。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通常由立法机关负责,法官的角色相对较为被动,主要是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适用。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起源于英国,并在美国等国家得到广泛应用。
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即法官通过对以往案例的判决形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
英美法系注重司法实践和经验,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公平正义的原则做出裁决。
此外,英美法系还强调程序正义,对司法程序的要求较为严格。
伊斯兰法系,以伊斯兰教教义为基础,广泛应用于伊斯兰国家。
伊斯兰法不仅涵盖了宗教、道德和法律规范,还涉及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婚姻、家庭、继承、商业等。
其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古兰经》和圣训,以及伊斯兰学者的权威解释。
伊斯兰法系强调宗教信仰与法律的紧密结合,法律的执行往往受到宗教机构和宗教领袖的监督和指导。
中华法系,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总称,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
中华法系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强调礼法结合、德主刑辅。
在法律形式上,既有成文法,也有习惯法和判例。
中华法系注重维护社会等级秩序和家族伦理,其法律制度在历史上对周边国家产生了重要影响。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中华法系在近代逐渐衰落,但其中的一些法律理念和制度仍然对现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法律多元完整版
法律多元*萨莉·英格尔·梅丽一、导论对于法律多元主义概念理性的长期探索经历了从遥远非洲村民和新几内亚部落成员法律的固有形式的探索到发达资本主义法律多元性质关注的过程。
在过去的十年中,法律多元主义的概念已经被应用于城市工业化社会的社会和法律规范的研究中,这些研究主要在美国,英国和法国。
事实上,每一个社会都是法律多元的,不论是否存在过殖民地的历史,这确实为法律体系的术语给出了一个足够广泛的定义。
法律多元主义是法律和社会之间关系重新概念化的中心议题。
20世纪早期的研究检验了生活在非洲、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殖民社会的部落和村庄里人们的固有法的实施方式。
社会科学(主要是人类学)对于这些人们如何不使用欧洲法律而维持社会秩序有较大的兴趣(e.g.,Malinowski,1926)。
由于他们制定了种类丰富的社会控制方式,社会压力,习俗,习惯法,以及在小范围内社群中使用的司法程序,这些人类学家们逐渐认识到在殖民地区的人们同时使用固有法律和欧洲法律。
殖民地的法律用微妙的方式重塑了这些村子或部落的社会生活,尽管这些法律看上去比较遥远。
事实上,Chanock观察了殖民非洲后指出:“法律是被殖民主义的切断边缘的法律。
”(1985:4)部落和村庄拥有代代传承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发展自欧洲殖民权力强加而生的正式的、理性的法律。
这些强制性的法律包含了众多不同的原则和程序,它们造就了工业化资本主义的而不是耕地化、田园化的生活方式。
学者们将这种情况定义为法律多元主义。
他们意识到欧洲殖民化法律的引入带来了法律规范的多元化,但是却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先前法律规范的复杂性。
对于19世纪皇权的支持者而言,用文明的法律代替无政府状态以及他们相信紧握着殖民地人民生命的担忧,将他们从战争,魔术和暴政的蹂躏中解放出来,使对欧洲法律的强制接受成为一份伟大的馈赠(Ranger,1983)。
在非洲,英国人和法国人将他们的法律添附在非洲固有法上,在本土习惯法与自然的正当,公平和*本文完成于1988年2月,涵盖了从1978年-1988年早期的文献。
中国法律体系的特点与优势
中国法律体系的特点与优势中国法律体系的特点与优势中国法律体系是指中国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通过立法、执行和司法等多个环节,建立的一套法律规范和法律机构的体系。
中国法律体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和优势。
一、普通法和大陆法的结合中国法律体系融合了普通法和大陆法的元素。
普通法在英美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其特点是以判例为基础,强调先例的权威性。
大陆法则以法典为核心,重视法律的普遍适用性。
中国法律体系在继承传统大陆法思维的同时,吸收了普通法的一些特点,使得法律条文更具体、规定更明确,同时兼顾了灵活性和稳定性。
二、中央与地方法律的协调统一中国法律体系具有强调中央与地方法律协调统一的特点。
中国是一个多级统一的国家,各个地方虽然有自己的法律法规,但都受制于中央法律的统一和指导。
这使得中国的法律实施更具有稳定性和协调性,同时加强了全国法律的执行力度。
三、法治理念的深入推进中国法律体系的特点之一是法治理念的深入推进。
法治是一种政府行为受法律规范所制约的原则。
中国致力于加强法治建设,通过加强立法、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等措施,使法律行为更加规范,为国家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四、多元文化的融合中国法律体系具有多元文化的融合特点。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之间的法律文化差异较大。
为了保证全国范围内的法律适用,中国法律体系注重融合各方面的法律文化,吸取各个地方和民族的法律经验,形成了既具有中国特色又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律体系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中国法律体系以依法治国为基本原则,强调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依法办事。
这使得政府的权力受到有效制约,增加了国家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司法独立的保障中国法律体系保障司法独立的原则。
司法独立是指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力,不受外界干预和影响。
中国通过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完善法律责任制度、加强司法审判监督等措施,保障司法独立,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简述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简述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它的发展与国际社会的变化息息相关,也受到国际社会对于公平、正义和合作的追求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关系的复杂化,国际法的发展也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
一、国际法的全球性和普遍性趋势国际法的发展趋势之一是全球性和普遍性。
随着国际社会的相互依存程度的加深,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已从单一国家扩展到全球。
例如,全球性挑战,如气候变化、环境保护、反恐、网络安全等,需要国际社会共同行动,这就需要建立全球性的法律框架来解决问题。
二、国际法的多元化和多样性趋势国际法的发展趋势之二是多元化和多样性。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社会的多元性和多样性得到了更多的重视。
国际法需要适应不同国家、不同文化和不同制度的需求,并兼顾不同利益关系。
因此,国际法的制定和适用应更加灵活和包容,以适应多元的国际社会。
三、国际法的人权保护和环境保护趋势国际法的发展趋势之三是人权保护和环境保护。
近年来,人权和环境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国际社会对于人权保护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国际法需要加强对人权和环境的保护,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基本的人权,并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四、国际法的司法化和国际法庭的发展趋势国际法的发展趋势之四是司法化和国际法庭的发展。
随着国际社会对国际法实施的要求越来越高,国际司法机构的作用也得到了加强。
例如,国际刑事法庭、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的设立和发展,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解决争端和维护国际法的重要平台。
五、国际法的数字化和科技化趋势国际法的发展趋势之五是数字化和科技化。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化和科技化已经渗透到国际法的各个领域。
例如,电子商务、网络安全、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的出现,给国际法的制定和适用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国际社会需要通过国际法来规范和引导科技的发展和应用。
六、国际法的合作和协商趋势国际法的发展趋势之六是合作和协商。
在国际社会中,合作和协商是解决争端和推动国际发展的重要方式。
法学体系的历史演进与发展
法学体系的历史演进与发展法学体系是人类社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法律制度的建立、法律原则的确定、法律规范的解释等方面。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法学体系也在不断地演进和发展。
本文将探讨法学体系的历史演进与发展,分析其影响因素,并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一、法学体系的历史演进在人类历史长河中,法学体系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
早期的人类社会中,法律制度并不完善,主要以习惯和道德规范为主。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逐渐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法律制度,如奴隶社会的古埃及、古巴比伦等国家的法律制度,以及封建社会的欧洲中世纪法律制度等。
这些法律制度在不断演进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学体系。
在近代社会中,法学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法学体系也逐渐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转变。
在西方国家,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并形成了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法学体系。
同时,法学研究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出现了许多著名的法学家和法学流派,如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等。
这些流派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社会背景下,都对法学体系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法学体系发展的影响因素1.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影响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因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生了变化,法律制度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例如,工业革命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相应的法律制度也得到了完善。
2.政治制度变革:政治制度的变革是影响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政治制度的变革会导致法律制度的变革,进而影响法学体系的发展。
例如,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推动了法学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3.文化思潮的影响:文化思潮对法学体系的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不同的文化思潮会对法律制度和社会价值观产生不同的影响,进而影响法学体系的发展方向和内容。
例如,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家们对法学体系的影响深远,他们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法律原则和理论。
法学的法律体系如何构建与完善
法学的法律体系如何构建与完善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它致力于研究法律的原理、规则以及其在社会中的应用。
而法律体系则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法律规范体系,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规范社会行为。
本文将探讨法学的法律体系如何构建与完善,以及相关的挑战与发展方向。
一、法律体系的构建法律体系的构建是一个系统性的过程,需要考虑法律的层级结构、内部关系以及与其他领域的联系。
以下是构建法律体系的几个重要方面。
1. 法律层级结构的建立法律层级结构是指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级别、不同范围进行分类和组织的体系。
一般来说,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级构成。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规范都应当与宪法保持一致。
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内部关系,包括互相补充、上下位关系、一般特殊关系等。
例如,上位法律规范往往具有指导性原则性的作用,而下位法则是具体规范具体事项的法律规则。
各级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需要明确,以确保法律体系的有效运行。
3. 法律与其他领域的关联法律体系不仅仅局限于法学领域,它还与其他领域有着密切联系。
例如,经济法律体系、犯罪法律体系、劳动法律体系等,它们与经济学、犯罪学、劳动学等相关学科有着紧密的联系。
在构建法律体系时,需要充分考虑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与融合。
二、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律体系的完善是指在已有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和改进法律规范的内容与运行机制,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以下是法律体系完善的一些重要方面。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法律规范需要与时俱进进行现代化更新。
一方面,现代法律应当回应社会问题,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法律还需要预测和适应社会变革的趋势,对新出现的问题提供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
2. 法律体系的统一与协调法律体系的统一与协调是确保法律规范的一致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或不协调会带来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和矛盾。
法学法律体系的组成与运作原理
法学法律体系的组成与运作原理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而法律体系则是法学所研究的对象。
法学法律体系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由多个相互联系的组成部分构成,并通过一定的运作原理来实现其功能。
本文将探讨法学法律体系的组成以及其运作原理。
一、法学法律体系的组成1. 国家法律体系国家法律体系是法学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框架。
它由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多个分支构成,并在国内法律的层级关系中占据最高地位。
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各类法律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形成一个相对完备的法律框架,为国家的社会管理和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
2. 地方法律体系地方法律体系是在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形成的,用于在特定地域范围内进行管理和制约。
地方法律体系通常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院的判例等。
它与国家法律体系相辅相成,既受到国家法律的制约,又具有相对独立性。
3. 国际法律体系国际法律体系是由各国之间的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以及国际组织的成文法规组成。
国际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具有普遍性和约束力,用于规范各个国家之间的关系和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事务。
国际法律体系在国家法律体系和地方法律体系之上构建起了一层独立的法律框架。
二、法学法律体系的运作原理1. 法律规范的层级关系原则法学法律体系中的各类法规存在一定的层级关系。
根据法律规范的层级关系,上位法规具有优先效力,并对下位法规产生指导性作用。
例如,国家宪法是上位法,其他法律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
这种层级关系保证了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2. 法律衔接与解释原则法律体系中不同法律之间存在着相互衔接的关系。
当法律规定有冲突或有多种解释时,需要借助法律解释和适用的原则来协调各个法律之间的差异。
例如,法律上的法律条文应当根据其立法目的和历史背景进行解释,以确保法律的适用效果。
3. 司法实践与判例法原则判例法是指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所做的判决和解释,成为后续类似案件判断的依据。
在法学法律体系中,判例法被一些国家广泛采用,并与成文法规相辅相成。
法律知识:法律制度的全球化和多元化的趋势和影响
法律知识:法律制度的全球化和多元化的趋势和影响法律制度的全球化和多元化是当今世界法律发展的一个显著趋势。
全球化和多元化的影响对于法律制度的演变和发展都具有深远影响,本文将从全球化和多元化的概念、趋势、原因和影响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全球化和多元化的概念1.全球化全球化是指全世界范围内国家、地区、民族、文化和经济等各个领域相互交流、相互影响的过程。
在全球化进程中,跨国企业、国际组织、国际贸易等活动呈现出日益频繁的状态,促进了全球范围内各种制度和文化的交流与融合。
2.多元化多元化是指在一个共同的范围内,存在着多种不同的形式、内容或类型。
在法律制度中,多元化表现为多种不同的法律体系、法律规范和法律实践共存,并在相互联系、相互竞争的状态下发展。
二、全球化和多元化的趋势1.国际法律体系的发展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间的经济、技术、文化等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国际法律体系逐渐形成,国际法体系不断地向国际法规范、国际公约的制定与遵守的方向发展。
2.法律体系的融合全球化和多元化背景下,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开始融合,比如欧盟的法律体系融合、亚洲等地区的法律体系融合,促进了国际法律规范的统一。
3.法律服务的国际化全球化和多元化推动了法律服务的国际化趋势,跨国法律事务所、国际律师协会的兴起和发展,使得法律服务跨越国界,为国际化交易、争端解决等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三、全球化和多元化的原因1.经济全球化全球范围内的资本、商品、技术和人员流动加快,推动了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活动的发展,因此需要国际统一的法律规范。
2.文化多样性全球化过程中,不同国家的文化相互交流,文化多样性的存在促使法律制度多元化发展,以满足不同文化背景的法律需求。
3.技术进步互联网、信息技术等的发展,促进了国际间的联系和合作,跨国公司的发展和跨国网络犯罪的增多,需要国际范围内的法律规范。
四、全球化和多元化的影响1.法律体系的融合全球化和多元化推动了法律体系之间的交流与融合,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法的逐步完善,实现法律体系之间的对话与共享。
法律体系的概念,主要由这7个法律部门构成!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全部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整体。
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规范,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规范。
它只包括现行的国家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构成法律体系的要素是法律部门而不是规范性文件,法律部门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而不是法律条文。
这就决定特定国家的法律体系与特定国家的规范性文件体系不是同一个概念。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构成:(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作为部门法的宪法主要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它划分了国家的权力、义务与公民的权利、义务之间的界限。
(2)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公法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宪法的实施,是宪法的动态部分。
(3)民商法。
民商法部门由民法和商法两部分构成。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4)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社会法。
社会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劳动法。
它调整的对象是劳动关系即劳资关系,是基于劳动合同产生,因此具有私法性质。
但是劳动法中又包含了大量的由公共当局强加给雇主的规范,这些规范不仅仅是具有私法意义的强制性规范,而且也是严格意义上的公法性质的规范。
因此劳动法也是既具有私法性质也具有公法性质的法律。
(6)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部门之一,也是国家对严重破坏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根据。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指调整因诉讼活动和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方面的法律是公民权利实现的最重要保障,其目的在于保证实体法的公正实施。
当代世界法律发展趋势
当代世界法律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当代世界法律也在不断演进和发展。
本文将探讨当代世界法律发展的趋势,并分析其对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影响。
一、全球化趋势下的法律发展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国家之间的联系和交流日益紧密,各国之间的法律合作也日益频繁。
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作用逐渐增强,国家之间的法律规则和制度趋向于一体化。
同时,全球化使得传统的国家边界变得模糊,跨国公司以及国际组织的崛起也给当代世界法律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全球化的趋势下,法律界要加强合作,制定更加广泛和统一的法律规则。
二、信息技术和科技的发展对法律的影响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科技的创新不仅给我们带来了便利,也对法律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网络安全、数据保护、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需要与时俱进地加以更新和完善。
此外,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出现使信息传播的速度更快,对言论自由和隐私保护等法律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
因此,当代世界法律需要与信息技术和科技齐头并进,不断适应和引导新技术的发展。
三、人权和社会公正的法律保障在当代社会,人权和社会公正的保障成为了法律发展的重要方向。
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关注人权问题,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例如,性别平等、种族平等、残疾人权益、儿童权益等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
法律的发展需要更加注重社会的公正性和包容性,促进人民的平等和共同发展。
四、环境法律的重要性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保护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
国际社会开始建立并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以保护地球的生态环境。
气候变化、水资源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都成为了当代世界法律发展的重要议题。
法律的发展需要更加关注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五、科技创新对司法系统的影响当代世界的法律发展不仅仅涉及到法律规则的更新,还需要考虑法律实施的方法和手段。
科技创新对司法系统的影响日益显现,例如,人工智能的运用在司法行业中极大地改变了工作的方式。
自动化和数字化的法律服务正在成为一种新的趋势,这对法律专业人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法律体系的演化与发展
法律体系的演化与发展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体系作为社会治理的核心机制也在不断演化和发展。
法律体系的建立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解决纠纷、促进公平与正义,其演化与发展也呈现出多样化的形式和特点。
本文将从法律的起源、法律体系的分类以及法律体系发展的趋势等方面探讨法律体系的演化与发展。
一、法律的起源人类社会的存在与法律的形成紧密相连。
从原始社会到现代社会的演化过程中,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人类社群的形成。
早期的法律体系主要依赖于习俗和传统,由长者或部落酋长进行裁决和组织社会事务。
随着社会规模的扩大和国家的出现,人类开始追求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逐渐提出了法律的普遍性和适用性的要求。
二、法律体系的分类根据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传统的不同,法律体系可以分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穆斯林法系等不同的分类。
大陆法系主要以法典为核心,法典所规定的内容具有强制力;英美法系则以判例法为主要依据,法官通过解释和裁决案例来制定法律;穆斯林法系则以伊斯兰教法为基础,法律与宗教高度融合。
这些不同的法律体系都在不同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下发展起来,彰显出各自的特点和优势。
三、法律体系发展的趋势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国际交往的增加,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地演化和发展,展现出一些共同的趋势和特点。
1. 国际化和全球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国际交流的增加,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产生了越来越多的交叉融合和相互影响。
国际法和欧盟法等跨国法律制度的出现,使得国家的法律趋向于国际规范和标准化,法律体系逐渐向着国际化和全球化的方向发展。
2. 多元化和个性化法律体系在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发展需求时,逐渐呈现出多元化和个性化的特点。
一些国家为了适应当地的法律传统和文化背景,采取了特别的法律制度和机制。
同时,针对不同群体和领域的特殊需求,法律体系也逐渐分化为专门的子体系,如商法体系、家庭法体系等。
3. 科技和信息化的融合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法律体系也呈现出与科技和信息化融合的趋势。
中华法系的内容和特点
中华法系的内容和特点引言中华法系作为世界上主要法系之一,以其独特的特点和丰富的内容而著名。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华法系的内容和特点,包括其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等方面。
一、法律体系中华法系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等组成。
其中,宪法是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利和义务。
法律则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包括刑法、民法、商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用于管理和行使行政权力。
地方性法规则是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主要用于地方的行政管理。
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用于解释法律适用问题。
规范性文件则是各个部门或机构制定的规则和规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二、法律原则中华法系的法律原则主要包括宪法至上、平等保护、法无禁止即可为、罪刑法定、证据排除、责任追究和合法性原则等。
宪法至上原则意味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平等保护原则强调法律对所有人的保护应当平等,不论种族、性别、宗教等身份差异。
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是指法律只规定行为的范围,而未规定的行为是自由的。
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了只有依法定罪才能处刑,刑罚必须明确规定在法律中。
证据排除原则是指非法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责任追究原则强调对违法行为者的依法追究责任。
合法性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
三、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事制度、民事制度、商事制度、行政制度和国际法制度等。
刑事制度主要用于惩罚违法行为,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民事制度用于调整民事关系,保护个人、家庭和财产权益。
商事制度用于规范商业活动和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行政制度则用于管理行政事务,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国际法制度是指国家之间以法律为基础进行交往和合作的制度。
四、法律文化中华法系的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的内涵和特色。
五大法律体系
五大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内的法律规则的集合体。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由其历史、文化和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因素所决定。
全球范围内,大致可以归纳为五种主要的法律体系,它们分别是:普通法体系、民法体系、穆斯林法体系、习惯法体系和混合法体系。
普通法体系是英国传统法体系的一种延伸,它主要适用于英国及英联邦国家。
普通法体系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即依据先前的判例来决定现行法律的适用和解释。
它注重案例的先例效力,法官的判决在相似案件中具有约束力,因而形成了一套稳定而有序的法律体系。
民法体系则始于罗马法,主要适用于欧洲大陆及其它由欧洲国家所影响的国家和地区。
民法体系以法典为基础,法典是一种通过立法形式创立的法律规则的集合,包括了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定。
民法体系注重条文的适用和解释,法律的具体规定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典或类似的法律文件制定。
穆斯林法体系主要适用于伊斯兰教国家和地区,它以《古兰经》和《圣训》为依据,内容更多涉及宗教、道德和家庭关系等方面的规定。
穆斯林法体系在特定国家和地区内部可能存在差异,以其独特的宗教和文化背景为支撑。
习惯法体系多存在于非洲、大洋洲和一些欧洲国家的前殖民地地区。
习惯法体系是指基于社会习俗和传统的法律规则,缺乏明确的正式立法和判例的约束。
在习惯法体系下,法律规则更多地由社会群体内的习俗、传统和普遍认可来决定,法律的适用和解释主要依靠社会对习俗的理解和一致认同。
混合法体系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中存在,它们是由两种或更多种法律体系相互融合而成。
混合法体系可能产生于历史上的法律传统交融、殖民地地区的法律传承等多种原因。
在混合法体系下,各个法律体系的法律规则并行存在,并相互影响、交互适用。
总的来说,五大法律体系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内发展形成了各自的特点和规则。
了解和认识这些法律体系,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国际交往中的法律事务,促进不同法律体系间的对话与合作,维护全球法治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中国的法律体系的方式
中国的法律体系的方式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内根据一定法律原则和规则建立起来的一套法律制度和组织机构体系。
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特殊文化背景的国家,中国的法律体系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和演变过程,逐渐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方式。
本文将从历史继承、法律体系划分和改革进展三方面对中国法律体系的方式进行探讨。
一、历史继承中国的法律体系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历史的影响。
中国是一个拥有上千年文明史的国家,在古代,法律制度主要通过儒家思想和封建统治者的统治来建立和维持。
儒家思想注重家族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儒家经典即成为法律的重要依据。
同时,封建统治者以皇权为核心,通过制定法律来维护统治和社会秩序。
明清时期,中国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形成了以吏治为主导的官法制度。
官法制度强调吏治者的权威和法律的统一性,地方官员根据中央制定的法律进行裁判,并以刑讯逼供等手段来确保社会秩序。
这种法律体系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的法治进程。
二、法律体系划分中国的法律体系可以分为行政法系、民法系、刑法系和商法系等几个大的类别。
行政法系主要涉及政府机关的组织、职权行使和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的执行。
民法系则与民事关系有关,包括婚姻家庭、财产、合同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刑法系则主要涉及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规范,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为目标。
商法系则是与商业活动相关的法律制度,以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和规范市场秩序为目的。
这些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国的法律体系。
这种多元并存的法律体系的方式,既体现了中国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又适应了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
三、改革进展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中国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1978年以来,中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法规,如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并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这些法律的出台和实施,为中国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健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民族地区法律多元与一体化问题
民族地区法律多元与一体化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全球化的浪潮不断涌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国内各地区之间的交流也日益频繁。
然而,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其民族地区的法律多元与一体化问题逐渐凸显。
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并提出一些思考。
首先,民族地区的法律多元性是民族自治地方特有的法律现象。
根据中国宪法,少数民族地区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这就意味着不同地区可以相对自主地制定和执行法律,从而形成多种不同的法律体系。
例如,西藏、新疆等地区拥有自己的地方法规,这些法规与中央法律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种法律多元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民族地区的多样性和丰富性,也是保护少数民族权益的一种表现。
然而,民族地区法律多元性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是法律执行的难度。
由于不同地区法律的差异性,跨地区的法律执行变得复杂。
一些地区的法律在其他地区并不适用,这就给了一些犯罪分子和非法分子可乘之机。
其次是法律统一的挑战。
法律多元性会导致法律体系之间的隔阂和矛盾,影响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在跨地区交流和合作中,各地区的法律互不认可,这给了一些不法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空间。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民族地区的法律一体化势在必行。
一体化不意味着将各地区的法律完全统一,而是要在尊重和保护各地区少数民族权益的基础上,实现法律的一致性和互认性。
首先,需要建立一个相对统一的法律框架。
该框架应该尊重各地区的特殊情况和传统文化,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治权利,但也要确保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其次,需要加强地区之间的交流合作。
通过共同协商和学习经验,各地区可以互相借鉴和吸取法律制度的优点,推动法律一体化进程。
最后,需要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
通过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从而推动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一体化。
尽管民族地区法律多元与一体化问题存在一定困难和挑战,但是通过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我们有信心克服这些问题。
全球化趋势下的国际法与法律体系
全球化趋势下的国际法与法律体系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家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日益频繁,国际法和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发展与调整。
在这个多元文化和多边合作的时代,国际法的作用变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探讨全球化趋势下的国际法与法律体系的演变及其影响。
一、国际法的定义与历史背景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国家之间的条约、协议以及国际习惯。
国际法的起源可追溯到公元前4000年的古埃及,而当代的国际法体系则形成于20世纪。
随着全球化的兴起,国际法的发展与进步也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二、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法发展1. 法律体系的多元化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国家的法律体系也逐渐多元化。
在国际法中,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可能存在差异,这给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带来一定的挑战。
同时,国际法也逐渐融合了各国的法律原则和规定,力求在多元文化背景下实现公正和平等。
2. 国际合作的增加全球化推动了国家之间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交流,也促进了国际合作的增加。
在全球化进程中,国际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国际法规定的条约和协议,各国参与者可以就共同关心的议题达成共识并展开合作。
例如,联合国的成立为国际合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框架。
三、全球化趋势对国际法的挑战1. 适应新兴领域的需求随着科技的进步,新兴领域如网络安全、环境保护等也带来了新的法律挑战。
全球化趋势对国际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国际法不断调整和适应新的挑战。
例如,网络犯罪的增加和跨国环境问题的严重性,需要国际法对相关领域进行全面的规范。
2. 解决国际纠纷的挑战全球化也带来了国际纠纷频发的现象。
国际法在解决国际纠纷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现实中,由于不同国家的利益、文化和法律体系的差异,国际纠纷解决仍然面临一定的挑战。
此时,国际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协调,以更好地解决纠纷并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四、国际法发展的建议1. 加强国际法的教育与培训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际法的需求日益增加。
各国应加强相关教育与培训,提高国际法人才的素质和能力。
尼日利亚法律体系的多元与合理化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融合
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
01
尼日利亚已经将一些国际法规范纳入国内法,以确保国内法与
国际法的一致性。
国际合作与交流
02
尼日利亚积极参与国际法律合作与交流,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
经验,以完善自身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补
殖民时期立法
殖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 律,涉及贸易、税收、刑 事等领域。
法律制度的移植
英国的法律制度、法院结 构和司法程序被移植到尼 日利亚。
现代法律
独立后的宪法发展
尼日利亚独立后,制定了多部宪 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
民权利。
立法机关的制定法
尼日利亚国民议会和各州议会制定 法律,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等方 面。
尼日利亚主要宗教为伊斯兰教和基督教,宗教法对信徒具有约束 力。
宗教法庭
宗教法庭处理涉及宗教教义、道德和信仰的案件,如婚姻、离婚和 遗产继承等。
与世俗法律的协调
宗教法在尼日利亚法律体系中与世俗法律并存,相互补充。
殖民时期法律
01
02
03
英国普通法的影响
尼日利亚曾受英国殖民统 治,英国普通法对尼日利 亚法律产生深远影响。
社会的建设。
PART 04
尼日利亚法律体系的挑战 与机遇
法律实施与执行问题
执法不力
尼日利亚执法机构存在资源不足、腐败和管理不善等问题,导致 法律执行不力,犯罪率居高不下。
司法体系效率低下
尼日利亚的司法体系繁琐且效率低下,案件审理周期长,给民众 带来极大的不便。
法律意识淡薄
民众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不足,法律意识淡薄,难以有效维护自 身权益。
司法合作:国际刑事司法的多元合作模式
在当今全球化的世界中,跨国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成为了保护社会安全和维护公正的重要手段。
为了有效打击跨国犯罪活动,各国间建立起了多元合作模式,使司法合作走向了更加紧密和务实的方向。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国际刑事司法的多边合作趋势愈发明显。
各国通过签署国际公约和协议,确立了共同的法律准则和指导原则。
例如,联合国《禁止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为各国合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另外,各国也纷纷参与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的工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活动,分享情报信息,加强执法合作。
这种多边合作模式不仅能够加强国际刑事司法的效力,还能够促进各国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其次,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还广泛运用双边渠道。
各国通过签署双边条约或协议,建立起直接的合作机制。
这种合作模式可以更加灵活地应对各国间不同的司法体制和法律要求。
例如,一些国家之间就引渡犯罪嫌疑人、共享证据等方面建立了合作机制,以便更好地追诉跨国犯罪分子。
同时,在双边合作中,各国还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合作细则和机制,提高合作的效率和实效。
此外,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还涵盖了多个层面和领域。
除了刑事案件的合作外,民事司法领域也需要跨国合作。
在国际商业纠纷、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各国要求涉及跨国问题的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和有效处理。
因此,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还包括了民事司法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解决各类国际纠纷提供了重要支持。
尽管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发展迅速且取得积极成果,但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障碍。
首先,各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存在差异,因此合作中可能面临语言障碍、文化差异和法律解释不一致等问题。
对此,各国可以通过加强专业培训和知识交流,提高合作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一些国家在参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时可能存在政治考量和利益权衡的问题,这可能对合作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应坚持以法律为准绳,避免将政治因素影响司法决策。
总之,国际刑事司法的多元合作模式在当今世界扮演着重要角色。
五大法律体系
五大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所采用的法律组织和体制的总称。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体系有着各自的特点和运作方式。
在国际社会上,可以归纳出五大法律体系,分别是大陆法系、普通法系、穆斯林法系、社会法系和混合法系。
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源自大陆欧洲法系的一种法律体系。
该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法典法和民事法。
法典法是以法典(一部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总合)为核心,通过立法形成的确定规则和条文,用于指导法院审理案件。
大陆法系的特点是法律具有层级性,法律适用于广大民众,法官以法典为依据作出判断。
二、普通法系普通法系起源于英国,之后被英国殖民带到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地。
这一法律体系依靠判例法,即根据先前的裁判案例来解决类似案件的方法。
普通法系的特点是法律的发展是渐进的,法官的裁决具有权威性,创造了法律的先例和规则。
三、穆斯林法系穆斯林法系是源于伊斯兰教教义的法律体系。
该法律体系又称为伊斯兰法,是伊斯兰教法官依据古兰经和先知穆罕默德的传统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
穆斯林法系的特点是宗教与法律的结合,宗教法律由伊斯兰教宗教领袖解释和推行。
四、社会法系社会法系主要由民法和行政法组成,以法典为依据。
社会法系最为典型的代表是德国和日本的法律体系,以及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
社会法系的特点是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注重法律和社会伦理道德的一致性。
五、混合法系混合法系是指结合了不同法律体系元素的法律体系。
这一法律体系常见于国际性组织和地区,如欧盟、拉丁美洲和南太平洋地区。
混合法系的特点是法律体系灵活,发展中综合了多个法律体系的优点和特点。
五大法律体系各有其特点和优劣,在全球范围内共同构成了法律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这些法律体系在各自的国家和地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正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了解不同的法律体系对于推动国际交流、扩大贸易合作和维护全球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法律体系间的交流和借鉴有助于促进法律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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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的多元与整合与德沃金教授商榷解释方法论问题季卫东导言德沃金教授的法哲学理论博大精深,核心是关于"解释(interpretation)"的观点。
实际上,《法律帝国》这本代表作的主题就是探索适应能够进一步满足司法需要的新的法律解释方法论。
众所周知,法律的适用离不开解释,而解释的结论则可能会因人而异。
于是,为了避免一人一是非的事态,怎样的解释才真正符合法律旨意就成为问题。
在不同的解释都言之成理、持之有据的情况下,还能不能找出一个正确的答案来?这个正确的答案是否容许法官通过发展法律的方式来求得?等等。
对于这类问题,德沃金教授表明了如下立场∶(1)包括疑难案件在内,绝大多数案件都可以通过推理和想像的方法找到唯一正确的答案("a single right answer" [1] or "right answers" [2]),可以存在一个最佳解释(the best interpretation)[3] 。
这样的观点被称为"唯一正确解答命题"[4]。
显然,凡是存在唯一正确解答的地方,很难出现复数的普遍性原理同时并存和竞争的局面,也不可能容忍在原则问题上的妥协[5]。
(2)在疑难案件中,法官可以按照"整合性(integrity)"的标准来发展法律。
为了缓解机械主义司法观念的束缚,德沃金教授把法律家之间关于法律的争论区分为经验性的和理论性的这样两种不同类型,强调理论性争论(theoretical disagreement)所涉及的问题是关于法律的共识而不是对于法律的忠实,即涉及"什么是法"的基本概念涵义。
在理论性争论的场合,必须考虑哪种理论更能妥善解释法律上的对立,结果势必承认法官能够通过理论选择去实现制度创新的变通余地。
但是,这样的法律发展和创作既不是放任自流的也不是意志自由的,不得不受到整合性标准的制约。
以上述立场作为出发点,德沃金教授提出了"建构性解释(constructive interpretation)"的主张。
他认为在进行法理解释之际,最重要的不是通常所强调的立法者的意志,而是法律本身的意图,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富勒(Lon Fuller)指出的法律的"内在道德(inner morality)"或合乎逻辑和连贯性(coherence)的道德目的。
但是,德沃金的法理解释学并没有停留在法律一旦制定就可以卓立独行这样的层面,它更进一步,强调了以法律本身的意图为凭借、法律解释者在一定限度内赋予作为解释对象的法律以某种目的或者意图的可能性。
当然,解释者这样做并不是恣意的,他的主观意图不能被自由地编织到法律中去,因为法律本身及其发展过程制约了解释的余地;从建构性解释的观点来看,通过解释的创作不外乎解释者的意图与解释对象之间的相互作用[6]。
这种法理解释学显然受到伽达默(Hans-George Gadamer)的哲理诠释学(hermeneutics)的影响。
例如伽达默在《真理与方法》第二部中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论点,即解释必须运用目的或意图以及"预先判断(Vorurteil)"[7]。
德沃金教授本人不仅不讳言这个论点对自己的影响,还特别强调与艺术作品的建构性解释相类似的法理解释从本质上说也是为一种意图作记录,而这种意图并不一定反映立法者的意图或者社会实践以及传统的历史性思想渊源[8];既然解释所运用的意图不是文本作者的,也不是具有特定来历的,那么它只能是以实现超越性的正义观念为目标的解释者的意图。
然而,解释者的意图又不能超然于历史结构之外。
这里实际上存在着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所揭示的涵义理解上的循环,或者说是一种"其命维新"的无止境运动过程。
创作性解释的整合化前面已经提到,在德沃金教授看来,制约法律解释者的有意图的创作性解释的标准是整合性,法律体系是作为一种整合状态而存在的。
但是,迄今为止最有代表性的两种法律解释方法论――因循主义(conventionalism;也不妨称之为"劣化的法律实证主义")和法律实用主义(legal pragmatism)――在整合性以及相应的理论正当化方面却存在着重大缺陷。
因循主义主张法律产生于社会已有的明确的常规习俗,法律解释的中心价值是可预测性;对疑难案件如何判断仅仅是个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的问题,法官无权创作任何法律规范[9]。
与此相反,法律实用主义主张已有的决定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不足以成为当下进行判断的正当化根据,承认法官有权根据现实需要和经济效益或者正义来创作法律规范,法律性选择必须面向未来而不是过去[10]。
这两种解释方法论的共同弊病是有意无意地形成了一个"凡是现实的就是合理的"陷井,把法律的实践本身奉为道德上和政治上的圭臬,结果使关于权利的决定难以充分正当化。
而德沃金教授认为法学理论必须保持对社会实践的反思能力,必须坚持原理,必须"对照整合性及鉴别力(consistency and sense)这样的独立标准,不断分析和批判社会实践"[11]。
针对上述问题,德沃金教授提出了"作为整合的法(law as integrity)"的建构性解释方法论的思路[12]。
首先,他承认法律的权利义务应该从过去的政治决定中导出,但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是机械性的墨守陈规,而是有机的整合化动态结构;因此,整合性可以取代因循主义作为检验法律解释是否符合文本旨意的标准[13]。
其次,他反对法就是法官对什么应该是法的判断的实用主义态度,主张在解释法律、进行判断的过程中追求整合性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这种价值可以把过去与当下、现实与理想结合起来作为关于权利的决定的正当化基础;因此,整合性可以取代实用主义作为法律发展的催化剂[14]。
总而言之,建构性解释的本质在于法官通过解释来创作法律的活动只有在与既往的法律体系相整合的前提条件下才能正当化。
德沃金教授还通过具体的实例分析表明,这样的解释方法论不仅可以适用于判例法体系,而且可以适用于成文法体系以及宪法领域[15]。
特别值得重视的是,与因循主义和法律实用主义不同,"作为整合的法"的观念把法官们的议论也纳入法律解释的过程之中。
换言之,德沃金的解释方法论把对法律的解释分为两个不同的层面,即法律议论和法律判断,组成一种复合型的结构[16]。
在法律议论这一层面,法官实际上是在进行建构性的解释,而这种解释具有类似分别执笔、连载待续的"系列小说(chain novel)"――不是各自独立的短篇小说汇编,而是许多作者以一个作者的口吻来共同创作一部长篇小说――那样的结构[17]。
担任某一章节的人只有在精读已经完成的部分并对有关悬念和线索进行解释之后才能落笔。
在这里,解释的不同导致续作情节的不同,解释的质量决定续作内容的质量;续作者或者解释者既不是完全自由的,也不是完全失去自由的。
与此类似,法官在进行建构性解释时所处的状况,也就定位在忠于立法者与僭越立法者之间。
当然,解释者在以事实和法律为前提的解释过程中不可能把他自己的价值观置之度外。
关于哪种解读更能与原来的文本整合、哪种解释更能改善续作的判断,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何抉择的确有赖于个人心中的价值尺度――这是一方面。
但在另一方面,整合性又"要求政府说话时统一口径,办事时以一种有原则性、连贯性的态度对待所有的公民,并将适用于一些人的公平或者正义的实质性标准推广到一切人"[18]。
把以上两个方面结合起来的是在一定的解释共同体内部形成的作为基本价值共识的"政治性道德(political morality)"观念[19]。
正是有鉴于此,法律职业教育特别强调法律家思维方式(legal mind)的培养修炼,而德沃金教授也特别强调"政治共同体"、"原则共同体"、"整合性共同体"的意义[20]。
在法律判断这一层面,通常被认为是解释的活动实际上是对前一阶段的建构性解释进行正当化处理,并通过不单是对政策、更重要的是对原则的解释,把法官对某个案件的判断与判例法中的先例、成文法中的条文整合得天衣无缝。
在德沃金教授的语汇里,政策主要与社会整体目标相关,而原则包括保障政治决定的结果正确的价值"正义"、保障政治权力和资源分配程序正确的价值"公平"以及保障对公民行为是否合法的判断程序正确的价值"程序性正当过程"这三种类型,主要与公民个人权利相关;政策强调的是效益,而原则强调的则是公正和平等。
从"作为整合的法"的视角来看,不能用原则来阐述的解释不成其为法律解释。
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认为,这个阶段的解释就是根据权利的话语来检验建构性解释的创作物并且把它们统统转化成权利话语。
顺便说明,把司法裁决理解为是在制度的框架之内确认诉讼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考虑对于社会整体利益什么更重要的政策性问题的上述立场一般被称为"权利命题(rights thesis)" [21]。
如果说法律议论中的解释是扩展的过程,那么法律判断中的解释就是收敛的过程――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逐步确定最佳解释并排除其他解释方案[22]。
如此安排颇有点像胡适所提倡的"大胆设想、小心求证"的历史解释方法。
通过解释的复合型结构,法律判断实际上从根据法律进行"一是一、二是二"的决定变成了或多或少可以进行量化比较的权衡作业,即判断某种解释能不能与使既定法律得以正当化的最好的政治理论更契合一些。
显然,这样的择优过程势必与在一定的政治共同体内寻找均衡点的试错过程相伴随。
在这里,德沃金教授虽然强调"法律洁身自好(law works itself pure)"[23],即作为一个系统以自我纯化的方式发展,但与此同时,他实际上已经排除了法律与政治之间的界限[24]。
德沃金教授认为,什么是法的判断不能与已经确立的法的道德性、政治性判断以及为此而展开的互动关系完全区别开来考察。
这种主张构成了对于把法律问题与道德、政治问题区别开来的法律实证主义的重大挑战。
然而,上述立场又不能简单归类到自然法论者的范畴。
在他看来,道德·政治理论(包括权利本位的、义务本位的、目的本位的等不同类型)不能直接规定什么是法,而只能在最有利于已经确立的法律的正当化的限度内参与什么是法的问题的决定。